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23-05-14

第一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经2005年8月23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 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 )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收容、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学校对其相应做出纪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知情不报或隐藏、转移赃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对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在公共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条例,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屡次受过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以武力等胁迫手段或其它借口敲诈勒索他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

1 理:

(一)初犯且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触犯刑法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收看、传播、藏匿、复制或传抄、印刷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参与打人、打架者,除赔偿被伤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无故殴打或有意报复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首先动手打人者或团伙打架斗殴者从严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策划他人打架或以劝架为名促使事态扩大,按参与打架者所受处分等级加重处分。

打架斗殴后果严重者,除按上述相应条款处理外,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臵。 第十二条 在异性寝室留宿或让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章使用各类电器的,一律没收电器并给予警告处分;对违章用电屡教不改者或违章用电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第十四条 对在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宿舍、厕所等公共场所,故意损坏门窗、墙壁、灯、开关、消防器材、指示标志等公共财物、公共设施者,视价值大小、情节轻重、影响程度,除对所损坏的公物予以照价赔偿外,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出勤(上课、出操或其它集体活动)者,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应获得批准(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办理的,事后必须补办),未办书面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者按旷课处理。无故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论处;迟到、早退不到20分钟者,累计三次视为一节旷课。旷课视数量多少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1-20学时者,予以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21-30学时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31-40学时者,予以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41学时以上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为旷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后,仍无悔改,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旷课,并又达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条件者,予以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 爬窗入户、翻越围墙以及以其它非正常手段出入校园,给予警告处分;

(二) 对学院教职员工言行极不礼貌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 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或擅自在学校、宿舍留宿外校人员,经教育后仍犯,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食堂、课堂、宿舍、校园、会场或其他公共场所,有哄闹、砸瓶、抛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不听劝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考试违纪、作弊性质的界定,见《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界限及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对在学习或学术活动中,弄虚作假,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 3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伪造他人签字、开具假证明、为他人提供伪证、知情不报或其它欺骗学校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泄露机密,伪造证件、印章者,包庇坏人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作伪证制造假案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律给予劝阻、口头警告;对其中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上课或自修课时大声喧哗或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扰乱正常教学和学习秩序;

(二)抄袭作业;

(三)无故旷考;

(四)未经许可,擅自在教室里搞活动或收看电视,影响他人学习、自修;

(五)在教学楼、宿舍楼内拍球、踢球、故意蹦跳、滑冰;

(六)在校园内抽烟、酗酒、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例加重处分;

(七)践踏草坪、损坏花木;

(八)乱吐乱扔,破坏校园卫生;

(九)在课桌椅或墙上乱写、乱画、乱张贴,把鞋印、球印等污损物弄到墙上;

(十) 园内飙车;

(十一)男女生在校园内,举止不雅有损大学生形象以及其他有损校风、校纪行为的;

(十二)着装打扮与学生身份不相符者(如染除黑色以外其他颜色头发,男生留长发、带耳环等);

(十三)穿拖鞋(含时装拖鞋)、背心、吊带衫、裤衩进入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

(十四)违反学院宿舍管理规定,擅自调换宿舍或床位;

(十五)拒绝学校管理人员的检查、教育或不按规定出示证件、履行登记手续; (十六)其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者。

第二十一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并经教育不改的,可以开除学籍。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规定相应条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受处分后又犯同类错误,或已有处分的情况下,再次受处分将加重处理;

(三)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根据实际确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的,经鉴定可按期解除察看期;察看期如有显著悔改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开除学籍。学生受处分后,每三个月一次考查其改正情况,并填写考查表。受记过、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对所犯错误确有深刻反省,表现较好、进步较大者,经本人申请,组织核准,受处分半年后可注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毕业班学生违纪不作留校察看处分,若其错误须作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继续考察,处分满一年后,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违纪处分也是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手段之一,学校要对违纪学生,及时进行批评和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论,在处分之前,要同本人见面。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教委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系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报学生处审核后,由学生处上报院长批准。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系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将取消其当学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及其他评优资格,同时取消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资格。

第三十条 各系、各有关部门须认真执行本规定,广大学生应认真学习本规定并积极参与监督,对违纪学生或不执行本规定的工作人员可以举报。

第三十一条 以前规定若有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篇:X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学习和生活环境,规范学生言行,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规范学生行为与保护学生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处分学生应做到证据充分、程序规范、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预科学生、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违规、违纪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其违规、违纪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法犯罪或涉嫌违法犯罪的学生,移交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主动提供他人违法违纪情况并经查证属实者;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情况,认错态度较好者;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

(五)其它应予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拒不配合、妨碍学校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调查处理,或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协调处理行为者;

(二)对批评人、检举人、证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和打击报复者;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或群体违纪行为中的组织、策划者或骨干分子;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五)在校期间同种违纪行为再犯者。

第八条 对受处分者,学校取消其当学年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荣誉称号及奖励、公派出国等申请资格;同时,对受记过以下处分者停发半年基本奖学金,对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全年基本奖学金。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涉嫌违法犯罪,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强制措施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受到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非法从事活动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未经批准组织学生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与游行、示威活动或组织、参与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标语者,散布反动言论、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组织宗教、迷信活动,宣传邪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其他从事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敲诈勒索、诈骗、偷盗公私财物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盗窃公私财物,盗用、冒用他人证件、身份,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获取不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敲诈勒索、诈骗或为敲诈勒索、诈骗、偷盗等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赃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盗窃试卷、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挑衅他人造成打架斗殴者,提供伪证、阻碍调查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殴打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打架斗殴,致他人轻伤者,除按国家法律规定赔偿受害者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四)打架斗殴,致他人重伤者,除按国家法律规定赔偿受害者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组织、策划、教唆、雇佣他人打架者,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肇事、打架者,持械打架或为他人提供打架器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其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组织、参与赌博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聚众赌博为首者,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者,除按价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社会公德,破坏正常秩序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衣着不得体进入教室、会场、图书馆、实验楼等公共场所者,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公共文明,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交往行为失范,有损大学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者,恶语中伤、诽谤、谩骂他人,侮辱他人人格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校园交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捏造事实,散布有害信息,对他人、集体、国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制作、传播、复制、隐匿淫秽物品或其他有伤社会风化行为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观看淫秽录像、书刊、网站,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其他有伤社会风化,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迟到、早退及旷课学时计算办法:

旷课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教学活动的违纪行为。(课堂教学旷课时数按教务处课程表实际排课学时数计算;教育实习、野外实习、校内观摩和见习、军训等,每天按4学时计算;班会、团组织活动、早晚自习、升旗仪式、早操每次按1学时计算)。课堂教学迟到或早退3次计旷课1学时;其它教学活动迟到或早退4次计旷课1学时。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下列时数者,按如下处理: 1.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凡因旷课已受过处分,在新学期又旷课达到处分条件者,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四)未经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被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界定为违纪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被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界定为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作弊者; 2.请他人代替考试者; 3.替他人考试者; 4.组织作弊者;

5.其他作弊或协同作弊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条 对违反《XXX学院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引用他人的著述而不加以注明者,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在发表的论文中署其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项目信息者,伪造、篡改原始实验数据、调查数据或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进而伪造研究结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文件资料、有偿使用的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者,虽然参加过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但在未取得课题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或发表研究成果者,本科生毕业后,未经指导教师或课题组负责人许可,将在校期间的研究成果以个人或其他单位的名义公开发表,侵占学校研究成果或知识产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报告、程序、数据、图片、设计等)者,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成绩单、评阅(评定、鉴定、审批)意见、获奖证明、待发表论文的接收函或录用证明、导师或他人的签名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请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学术论文者,组织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代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私自下江河、堰塘、游泳池等游泳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者,将宠物带入学生宿舍或在学生宿舍喂养宠物者,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学生寝室、床位者,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

(二)住校学生无正当理由晚归(1小时内)累计达4次者,无正当理由晚归超过1小时累计达3次者,夜不归寝累计达2次者,住校学生未经批准在外租房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规使用电器、明火,私拉乱接电源,焚烧物品、投掷明火等给予警告处分,引发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翻越围栏、防护栏出入宿舍者,拒绝验证登记,强行出入宿舍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将易燃、易爆、有毒等违禁物品带入学生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 8

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XXX学院校园网络管理规定》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利用网络发布或传播虚假信息,煽动他人进行未经组织批准的群体活动者,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诽谤他人,散布他人隐私等,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查阅、传播有害信息,制造、蓄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移动代码者,盗用帐号损害他人利益者,滥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非法途径攻击计算机网络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行为够不上纪律处分或免于处分者,给予通报批评;对累计受通报批评3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对已受两次行政处分(记过以下),再违纪达到处分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校长办公会议、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按如下权限及分工,代表学校具体实施纪律处分:

(一)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牵头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牵头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研究决定;

(三)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或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研究决定;

(四)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审核。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应联合相关二级学院负责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形成调查材料,调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笔录:调查取证人员应为两人以上,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时间、地点,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学号、记录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和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和补充处签名按手印;调查笔录需被调查人、调查人、记录人签字确认;

(二)当事人陈述材料内容包括:违纪事实经过,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二级学院专业、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当事人确认签名及日期;

(三)证人书面证言:旁证人基本情况,事实经过,证人确认签名及日期;

(四)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二级学院应在一周内上报违纪情况调查报告,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在对违纪学生 10

做出处分决定前,学校应当充分听取当事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由、依据、种类及申诉程序。对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相关部门应认真复核。如学生对拟处分的意见有重大分歧,学校应根据学生的申请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由提出拟处分意见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一名负责人主持,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法制办工作人员、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加,听证应当形成《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笔录》,载入《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听证程序如下:

(一)提出拟处分意见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违纪事实调查情况、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申请人陈述申辩理由、出示证据;

(三)审查核实证据,拟处分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补充调查;

(四)拟给处分与违纪行为人的过错和违纪行为的定性不准,使用依据不当的,应当予以变更。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载明受处分学生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处分种类及依据、学生申诉权利及申诉期限、决定机关、决定时间等。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的送达与备案

(一)直接送达。相关二级学院应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 11

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二)留臵送达。相关二级学院将处分决定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父母或成年家人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父母以及成年家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三)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或快速专递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执。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执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日期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相关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一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校暂时保留其学籍,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表现良好,经本人申请,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具体办法详见第六章;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仍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适用严重警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限5个工作日内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 12

家庭户籍所在地,已缴费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分材料由学校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申诉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办法见《XXX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五条 除受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他处分达到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解除,解除处分不是撤销原处分:

(一)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未受到学校各类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二)认识深刻,改正态度良好,定期向所在学院党总支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每学期不少于2次);

(三)有较突出的改过表现,且努力学习,积极进取,热心集体事务和社会公益事宜。

第三十六条 受处分后有立功表现或突出贡献者,可提前解除处分(提前量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七条 以下情形所受处分不予解除:

(一)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及其他反动言论或参与危害国家社会行为者;

(二)策划、组织、煽动闹事,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者;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或应当受到)公安机关或司 13

法部门处罚者;

(四)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者;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申报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在考核期间的表现情况,并填写《XXX学院学生处分解除登记表》;

(二)辅导员主持班、团干部或全体同学(出席率80%以上)评议,赞成解除的达90%以上者,班级附民主评议意见,辅导员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签署意见;

(三)学生处分解除应逐级上报审查批准,解除处分权限同本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九条 学校解除学生处分,应当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学生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决定机关、决定时间。解除处分的有关材料应装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并按照第三十条规定的方式送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中的“分管校领导”是指分管学生工作或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其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报XX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督促实施。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XXX年9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14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执行。

第三篇: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程序暂行规定

日职院字〔2008〕42号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处理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程序,保证学院处理违纪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在处分学生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分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手续完备。

1 第三条 本规定与《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及其他管理规定并行适用。凡属学业方面违纪,由教务处牵头处理;凡属政治、思想、道德、违规、违法行为等方面违纪,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处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调查与取证

第五条 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者违纪行为时,由学生所属院部成立调查小组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证据应当包括:当事人陈述材料、见证人证言材料、调查笔录、书证、物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材料等。在违纪处分处理中应当包含上述多种证据,且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关联,以保证对违纪事实进行印证和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陈述材料(见证人证言材料)应当使用钢笔或碳素笔(黑色或蓝黑色墨水)进行书写,详细说明事实经过,并要注明当事人(见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所属院部、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七条 调查笔录的过程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进行,并写明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

2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按手印。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按手印,注明日期。

第八条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两名调查人员均应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 各院部和相关处室调查、取证的,可依据《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及学院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在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部整理所有证据材料,并由院部审批;处理意见为开除学籍的,院部将处理意见和所有证据材料,送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查,报学院审批。

第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院部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在3个工作日内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对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拟被处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拟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

3 察看处分的,由院部作出处分决定,并将学生处分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同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三条 拟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部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学生处分证明材料一同报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审查,报院长办公会作出处分决定,处分材料由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四条 处分意见经院部或院长办公会批准签发后,由相关院部到学院办公室统一行文,并以学院规范性文件制作出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定,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属院部、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经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有关申诉程序见第五章)

第四章 送达与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由被处分学生所属院部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所属院部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六条 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处分决定书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本人家长。若本人家长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当地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通过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在学院奖惩布告栏张贴处分决定书的方式进行公告。自张贴之日起,经过1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处分登记表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一式6份,1份张贴于学院的奖惩布告栏,1份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1份学生签字后放入学生档案,其他3份分别由学生工作处、所属院部、学院办公室存档。被处分学生的其他材料由学生工作处和学生所在院部存档。

第十八条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由学生工作处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放

5 学习证明,学生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两日内离校。

第五章 申诉

第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由院长、分管院领导、学生工作处处长、其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教师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

6 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申诉材料内容支持学院学生处分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填写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不予受理告知书,委托院部送交给学生本人或其家长。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向申诉委员会申请召集申诉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复查的方式处理学生申诉。申诉委员会必要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查证。

第二十四条 对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处理决定。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提出建议,由被处分学生所在院部决定;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学生所在院部,学生所在院部及时送达申诉人。复查决定

7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属院部、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经复查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复查处分决定;

(五)申诉人对学院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送达方式可参照第四章相关款项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申诉复查期间,原处理决定暂缓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未做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从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学院的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章 附则

8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出台之前,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二○○八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学生 管理 程序 规定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8年4月9日印

共印45份

第四篇: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

河南科技技工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留校擦看、开除或劝退五种。

一、 处分的对象和措施

组织和煽动闹事的,破坏安定团结,侮辱诽谤同学或教职员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到开除学籍处分。

二、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1、 情节严重,经教育认识态度较好,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

2、 情节严重,经教育认识态度较差,给予勒令退学或开

除学籍。

三、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 、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

1. 被判处管制、拘役、或送劳教的,给于开除学籍处分;

2. 8被处以罚款者,给于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 偷窃集体和个人财物者;

1.一次作案在10元以下者,给于警告处分:

2.一次作案在10元---50元以下者,给于严重警告出分;

3.一次作案在50元---100元以下者,

4.一次作案在100元以上者,给于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出分;

5.多次作案,给于留校察看或退学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

1.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并照价赔偿。多次破坏,屡教不改者给于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肇事、策划、打架、参与作伪证、提供凶器者:

2、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虽没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于警告处分。动手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于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帮打的根据以上情况,加重一级处理。

3、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视造成后果情节轻重,给于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打架者: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件更加严重、并产生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打架又作伪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4、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为他人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发生矛盾,没有报告老师,而是叫社会上的人员参与,

没有引起打架,叫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生打架,视情况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携带危险品、管制刀具进入校园的,立即没收,对携带着

给于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于开除学籍或劝退,触犯法律的,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在校园玩火,翻越围墙,撬门者视情节轻重,给于记大过处分或送司法机关处理。

学生严重违纪处理办法

一、旷课5节以上(一学期累计)劝其退学

二、夜不归宿二次者,劝其退学

三、谈恋爱,劝其退学

四、打架,酗酒者发现一次开除

五、带头闹事,寻衅滋事者一次开除

学生处

2013年1月1日

第五篇:违纪学生处分的暂行规定

为严肃校风、严明校纪,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学生行为规范》及《中学生礼仪常规》,加强我校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对违犯校纪的学生,给予必要的惩戒,以达到惩前毖后的教育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一.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种类:

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共七类。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 不遵守“中小学生礼仪常规”,且屡教不改的。

2. 违犯考场纪律,有一般性作弊行为的。

3. 一般性违犯校纪,不服从师长的管理教育的。

4. 有破坏学校环境及室内卫生行为的。

5. 其他情节较严重,但构不成“警告”处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 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10次或者旷课30节的。

2. 犯有较严重错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有悔过表现的。

3. 经查实有进出“三厅”行为的。

4. 打架斗殴,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的。

5. 语言污秽,谩骂他人,态度恶劣的。

6. 考试中违反考纪,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 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有损于学校声誉,但情节一般的。

8. 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严重警告”处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15次或者旷课45节的。

2. 犯有较严重错误,已造成严重后果,并有悔过表现的。

3. 经查实多次进入“三厅”,已形成赌博事实的。

4. 打架斗殴,情节严重,已造成轻微伤害的。

5. 语言低级下流,恶语伤人,态度蛮横的。

6. 考试中违反考纪,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 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一定损失的。

8. 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有损于学校声誉,但情节较为严重的。

9. 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记过”处分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 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20次或者旷课60节的。

2. 犯有较严重错误,已造成很坏影响,尚有悔过表现的。

3. 经查实多次进入“三厅”,已形成赌博事实的。

4. 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情节严重,已造成一定伤害的。

5. 语言污秽肮脏,不堪入耳,几经教育,不思悔改的。

6.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 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

8. 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损害了学校声誉,情节严重的。

9. 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记大过”处分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 犯有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无明显悔过表现的。

2. 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违反社会公德,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3. 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4. 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尽管尚未触犯刑律,但严重损害学校声誉,情节较恶劣的。

5. 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又构不成“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的。

七.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

1. 犯有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无悔过表现的。

2. 有盗窃、抢劫行为,因属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需学校继续予以管教的。

3. 参与打架斗殴,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致伤他人,情节严重的。

4. 在校外活动时,出现较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社会反响较强烈的。

5. 以受过记大过处分,不思悔改,屡教屡犯的。

6. 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又构不成“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屡教不改的。

2. 犯有极其严重错误,造成十分恶劣影响的。

3. 有盗窃、抢劫、诈骗行为,且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确有实据的。

4. 参与斗殴,严重扰乱学校或社会正常秩序,情节极为恶劣的。

5. 在校外活动时,出现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社会反响极为强烈的。

6. 以受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无悔改表现,仍然出现严重违犯校纪,情节严重的。

7. 符合本条的其它同类情况的。

九. 附则:

1. 对受处分的学生,在公布对其处分决定三个月之后,确有悔过表现,为发生其他问题的,可以提出解除或减轻处分的申请,班主任提出意见,有学校进行全面考察,而后作出决定。

2. 对重犯、新犯错误的受过处分的学生则延长处分时间或加重一级处分。

3. 本“暂行规定”,由校长负责解释。

4.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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