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体育示范基地

2022-09-02

第一篇:广东省体育示范基地

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名录

2009年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名单(50个)

1. 广东南岭国家森林公园

2. 广东天井山林场国家森林公园

3.韶关大峡谷旅游区

4.惠州市南昆山生态旅游区

5.广东南昆山省级自然保护区

6.韶关市国家森林公园

7.广州市从化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

8.韶关市野生动植物园(华南虎基地)

9.韶关丹霞山旅游区

10.河源市新丰江国家森林公园

11.河源市连平九连山原始森林旅游度假村

12.清远市英德市九州驿站度假营地

13.清远市清新县玄真古洞生态旅游度假区

14.河源市野趣沟旅游区

15.清远市清新县太和古洞旅游区

16.梅州市梅县雁南飞茶田度假村

17.梅州市梅县华银雁鸣湖旅游度假村

18.梅州市梅县灵光寺旅游区

19.梅州市平远县五指石省级风景名胜区

20.梅州市大埔县西岩茶叶集团茶乡度假村

21.潮州市饶平县绿岛山庄

22.潮州市潮安县千果山旅游区

23.潮州市绿太阳生态旅游度假区

24.揭阳市大北山森林公园京明度假村

25.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

26.深圳市仙湖植物园

27.东莞市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

28.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

29.湛江市湖光岩风景区

30.深圳市东部华侨城旅游度假区

31.肇庆市德庆盘龙峡生态旅游区

32.肇庆市广宁碧翠湖度假村

33.肇庆市星湖风景名胜区(鼎湖山景区)

34.广东阳春鹅凰嶂省级自然保护区

35.广州市从化石门国家森林公园

36.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必背瑶寨旅游区

37.清远市连山县大旭山瀑布群旅游风景区

38.韶关市翁源东华寺旅游区

39.韶关市新丰县云髻山旅游区

40.梅州市兴宁神光山森林公园

41.茂名市森林公园

42.茂名市信宜天马山生态旅游区

43.湛江市森林公园

44.江门市台山北峰山国家森林公园

45.肇庆市九龙湖旅游风景区

46.肇庆市封开县龙山风景名胜区

47.广东大王山国家森林公园

48.茂名市信宜大雾岭省级自然保护区

49.湛江市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50.云浮市罗定龙湾生态旅游区

2010年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名单(27个)

1. 广东梧桐山国家森林公园

2. 潮州市紫莲森林度假村

3. 揭东县金玉园

4. 揭阳市黄岐山森林公园

5. 南澳县后花园村森林生态旅游村

6. 南澳县海岛国家森林公园

7. 东莞市大屏嶂森林公园

8. 东莞市大岭山森林公园

9. 东莞市银瓶山森林公园

10.东莞市水濂山森林公园

11.深圳市青青世界

12.中山市大涌卓旗山庄

13.广东天鹿湖森林公园

14.广州市白水寨风景名胜区

15.广州市南沙湿地游览区

16.电白县放鸡岛海上游乐世界

17.徐闻县大汉三墩旅游区

18.云浮市南山森林公园

19.云安县仙人谷生态旅游区

20.郁南县同乐大山省级自然保护区

21.新兴县飞天蚕生态园

22.肇庆市将军山旅游风景区

23.蕉岭县长潭生态旅游区

24.蕉岭县皇佑笔旅游区

25.乐昌市龙王潭生态旅游区

26.大埔县丰溪森林生态旅游区

27.翁源县九曲水生态旅游度假村

省林业局省旅游局联合启动广东森林生态游

发布日期:2009-09-28 点击数:63

59月27日上午,由广东省林业局和广东省旅游局联合主办、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承办的“2009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授牌暨森林生态游启动仪式”在广州市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隆重举行。广东省人民政府江海燕副秘书长出席仪式并作重要讲话。省林业局、省旅游局领导,广州市林业局、旅游局领导,50家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单位、50家旅游社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仪式。授牌暨启动仪式由省林业局党组成员、巡视员邓梦柏主持,省旅游局王志红副局长宣布了广东南岭国家森林公园等50家“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名单。

江海燕副秘书长指出,大力开发专项旅游产品,是我省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重要举措。森林生态旅游的成功启动,充分体现了省林业局、省旅游局的协作进取精神,是省直部门联合推动专项旅游产品开发的典范之一。她强调,发展森林生态旅游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有效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既可以加强林业的自身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又能拉动地方经济增长,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建设现代林业和发展休闲旅游产业的重要举措。2008年我省森林公园接待游客人数超过4650万人次,直接旅游收入24.92亿多元,分别比2007年增长9.6%和19.46%;同时带动了400多个村庄脱贫致富,受益农村人口达200多万人。森林生态旅游的发展既有效保护了我省丰富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资源,又逐渐成为旅游业的一支新生力量和广东林业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在山区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江海燕副秘书长希望各示范基地要以此为契机,努力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全力把企业做强做大;希望各大旅行社,要大力组织开发我省森林生态旅游精品线路,加大客源输送力度,加强与各森林生态旅游景区的合作,共同推动我省森林生态旅游快速发展;要求各级林业、旅

游管理部门要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加大投入,统筹协调,重点扶持,加快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建设步伐,为人们了解森林、认识生态、探索自然提供良好的场所和条件,努力做大、做强、做优我省森林生态旅游产业。

广之旅、广东国旅、广东中旅、南湖国旅、省青旅、广东铁青、广东羊城之旅、广东和平国旅、省职工旅等旅行社组织的游客4000多人参加了仪式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森林旅游产业迅猛发展,涌现出了一批森林生态良好、基础设施完善、管理水平高、示范带动能力强的森林生态旅游单位,经企业申请,市、县林业局、旅游局初审,省森林生态旅游评定小组考核评选,省林业局、省旅游局评定广东梧桐山国家森林公园等27家单位为“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

第二篇:广东省双优文明示范工地汇报

88工程888公司

1111111工程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汇报材料

施工单位:11111公司

日期:201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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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汇报材料

一、工程概况

11111111工程 ,位于河源市1111东。本工程建筑面积为111100m 2;是1栋地上11层住宅楼。本工程混凝土管桩地基,主体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建设单位:住房困难办公室

代建单位:代建项目管理局

设计单位: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工日期:2011年10月11日

竣工日期:2011年7月11日

二、安全文明双优工地创建目标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争创 “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三、安全文明双优工地创建目的

1、通过创建安全文明双优示范工地,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认识,在思想上由“要我创”转变为“我要创”。

2、通过创建安全文明双优工地活动,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和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提高办公生活设施水平,创造一个良好的文明施工氛围,使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理念深入人心。

3、通过创建安全文明双优工地活动,打造精品工程,创建企业品牌,赢得用户满意,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

首先建立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管理体系,认真落实创建安全文明双优示范工地的责任,发扬我司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经验,把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活动推高到更高水平。其次是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由各专业队班组长、专职安全员组成的现场创双优领导小组。

五、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1、工地大门为铁制封闭门,大门口设门卫室,门卫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门卫室悬挂门卫牌。

2、生活区、办公区及施工道路、钢筋制作区、材料堆放区都进行场地硬化,保证

道路畅通、作业区平坦,排水系统布置顺畅合理,无积水。材料堆放整齐,标识牌设置醒目清晰,整个施工场布置合理,互不妨碍。

3、工地大门入口处设置七牌一图,办公区旁设有花池,环境清洁、优雅。

4、各区域标志醒目,危险区域警示明显。

5、机械设备有操作规程和操作责任人姓名,悬挂于醒目处。

6、全体管理人员挂牌上岗。

7、建筑垃圾定点堆放、及时清理。

8、消防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到人,安全警示标志醒目,有针对性地制定防火、防爆和防雷预防措施。

9、施工现场严禁明火、吸烟,建立动火制度。

六、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各项措施责任到人,对安全生产责任进行具体化、强细化,要求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连续性,连续地对安全工作常抓不懈。对施工现场安全保证措施天天检查,安全工作要不得半点投机取巧的思想。

2、施工安全管理

① 安全管理工作到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认真执行安全交底程序,加强安全日巡查和安全定期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② 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③ “三宝”“四口”以及机械设备安全是重点检查内容,认真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时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④ 脚手架、施工通道搭设应符合施工规范、标准要求。

3、安全教育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安全方针,认真做好人员进场“三级教育”工作,公司对项目部有安全教育,项目部对劳务分包队班组有安全教育,劳务分包对个人有安全教育,并以书面形式向各班组及施工人员做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工地设有安全标语、安全标志等安全宣传形式。在各种安全教育和管理人员的督促下,规范现场管理,杜绝违章操作、冒险蛮干现象,确保施工中无安全生事故发生。

4、临时用电

总配电室符合规范要求,做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电气设备符合要求。安装位置

正确,责任人持特种电工证上岗,照明符合要求,防雷系统符合规程。根据本工程的现场情况,我们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平面布置埋设电缆,设置配电箱,定期对临时用电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不断改进。

5、脚手架

① 主体外脚手架采用双排落地式外脚手架,材料合格,安装符合规范要求。

② 施工通道的支撑和连接满足负荷要求,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搭设。

③ 采用全封闭安全网,材料检测合格,搭设符合要求。

本工程开工至今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我们在创安全文明双优示范工地过程中,把创优过程和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与完善创双优示范工地的工作机制,形成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网络体系和群众监督制度

在整个工程创优过程中,我们在施工中突出一个细字,在检查落实中突出一个严字,在成品中突出一个精字。施工现场多次受到上级主管部门、业主、代建单位、监理的好评,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各级领导的指导和支持,离不开广大员工的热情参与和共同努力。通过这次创双优示范工地的工作,使我公司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又有了一个提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再接再厉,创造更好更高标准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1日

第三篇:广东省中小学德育基地

工作协作会议上的讲话

深圳市教育局副局长唐海海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尊敬的李小鲁副厅长,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金秋十月,丹桂飘香,秋风送爽,高朋云集。今天,广东省中小学德育基地工作协作会议在深会议 圳市中小学德育基地——育新学校隆重召开了,在此,我谨代表中共深圳市委教育工委、深圳市教育局向大会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出席会议的市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全省教育系统德育基地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表示诚挚的欢迎!

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省中小学德育基地建设有了较大的发展,同时,也意味着全省中小学德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即将迈上新的台阶。这个在中小学德育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议在深圳召开,对我们来说,是莫大的鼓舞,是极佳的学习机会,更是对深圳中小学德育工作的促进与提升。

深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毗邻香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东西方文化在此交汇。全市现有中小学生80多万人,他们的父母都是来自全国各地的佼佼者,投身这片改革开放的热土,对子女成才成人有着更高的要求。因此,深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更加迫切、更加繁重、更加艰巨。市委市政府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高度重视学校德育工作,近年来,我们按照以人

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人的全面发展和文明素质的提高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首先,建立健全了领导机制和长效机制,并明确了责任分工,形成了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分工协作、各尽其责的工作机制。成立了市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市青少年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从2005年起,将每年6月确定为“深圳市未成年人道德教育活动月”,全市中小学均聘请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形成“一校一警”制度。

其次,不断丰富德育内容,深化德育改革,增强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探索新形势下中小学德育工作新路子。近年来,我市加强了对中小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文明礼仪教育、生存教育、安全教育、环保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编写了多种专题教育读本,要求“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通过开展“关爱行动”、“弘扬民族精神活动月”、“法制宣传周”“安全教育周”各种纪念日的活动,强化学生德育实践。教育局还建起了全国第一家面向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网站——心灵蓝天,每年投入70万。

第三,重视青少年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和活动场所建设。目前,我市已有各类型校外教育基地430多个,包括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法制教育、环保教育、科技教育、历史和革命传统教育等基地,其中教育部门举办的社会实践基地有6个。青少年学生实践基地和活动场所不仅数量比较充足,而且功能较为完善,能满足不同年龄层次的学生受教育的需要。现阶段,我市正着手进一步规范各类社会实践基地建设,以切实保障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健康、安全、有序地开展。

我们今天的会议是在深圳市中小学德育基地召开,这个基地创办于1994年,是全国第一家由教育系统自己创办和管理的德育基地。深圳市中小学德育基地将“求新、求变、求发展,创优、创特、创示范”作为办学的主导理念,坚持教育性、实践性和综合性原则,立足素质教育,着眼人才培养,通过国防和军事教育、法制教育、生存教育、生态环保教育、劳技教育等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生健康成长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深圳市中小学德育基地创办十三年来,共接待30多万人次的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1995年,广东省首次中小学德育基地现场会、中国教育学会中学德育研究会首届学术研讨会、全国青少年德育实验基地现场工作会先后在这里召开。

我市中小学德育工作取得的成绩,离不开省教育厅的重视和指导,离不开全省各兄弟市、区的同行们的支持和帮助!省厅李小鲁副厅长亲自确定将全省中小学德育基地协作会放在我市召开并莅临会议,就是对我市德育工作的极大鞭策!各地市教育局德育处长、科长,各地中小学德育基地的校长、主任,齐集深圳,既是协作交流,对我们来说更是传经送宝、帮助提高!借此机会,我代表深圳市教育局向省厅领导和各兄弟市的同行对深圳教育的指导、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乘着这次指导大会的强劲东风,我市将以党的十七大提成的“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方针为指针,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未

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各项工作的自觉性、坚定性,弘扬求真务实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深圳市中小学德育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最后,预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领导、各位代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在深圳、在风景优美的深圳市中小学德育基地度过短暂而美好的时光!

谢谢!

第四篇: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申报

关于揭西县大北山革命历史纪念馆 申报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请示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我县地处粤东大北山区,是革命老区,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为了继承和发扬老一辈革命者的光荣传统,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一代不忘历史,饮水思源,为建设祖国而努力奋斗,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下,2008年建成并设置了大北山革命历史纪念馆。纪念馆展出了大革命东征时期、抗日战争时期以及解放战争时期粤东人民开展革命斗争的史料、文物等。现该馆已成为揭西县乃至揭阳市一处重要爱国主义教育平台。先后被命名为“广东省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教育基地”、“揭阳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揭阳市干部教育培训实践基地”、“揭阳市廉政教育基地”。为进一步提升该馆爱国主义教育功能,把该馆打造成为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阵地,进而把大北山革命精神宣传辐射到周边地区乃至全省、全国,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现向省委宣传部申请把“大北山革命历史纪念馆”列入为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专此请示,请省委宣传部给予大力支持是昐。

中共揭西县委宣传部 2014年3月15日

附:大北山革命历史纪念馆相关材料

一、大北山革命历史纪念馆历史背景:

1925年,国民革命军两度东征在揭西境内进行了著名的“棉湖战役”和“河婆战役”。其中发生在揭西的“棉湖之大功山战役”是东征最激烈的一次战斗,是中国近代革命史上光辉的一页,亦是战争史上以少胜多的典型战例。此次战役是国民革命军一次决定性的战役,扭转了整个战局。时任黄埔军校校长的蒋中正、党代表兼任中央农民部长的廖仲恺、总政治部主任周恩来、苏联顾问加仑、总教官何应钦等第一次东征时驻扎在揭西棉湖兴道书院;第二次东征时驻扎在揭西河婆大光学校(现为公安局技术科)。当时卓越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周恩来身患胃病、眼疾,在河婆中华医院二楼治疗,彭克猷院长亲自为他做的手术。周恩来、蒋介石等曾为河婆大同医院捐款,后来周恩来给彭克猷的来过信,现原件在揭西县博物馆珍藏。

土地革命时期,中共五华县委书记古大存在中共东江特委领导下到大北山开辟革命根据地,创立中国工农红军第十一军和建立农会,组织赤卫队,建立了苏维埃政权。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潮汕地下组织在这里建立广泛的秘密活动据

点,是广东人民抗日游击队韩江纵队活动基地。

解放战争时期,潮汕地委把大北山作为潮汕军事斗争的中心战略据点,以大南山、凤凰山为战略支点,以南阳山、五房山为转动点,建立梅花形革命根据地,潮汕人民抗征队司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闽粤赣边纵队二支队司令部、潮揭丰行委、潮梅行委(辖揭阳、南山局、潮安、汕头、梅县等地十七个县市局)、中共潮汕地委、中共揭阳县委、揭阳人民行委会等党政军机关都设在揭西地域,领导人民开展革命斗争,为革命作出了重大贡献,也留下了许多可歌可泣的英雄故事。汕头地委机关报《汕头日报》的前身《团结报》社在大北山创刊,此报于1947年10月10日在粗坑村出版。当时中国人民解放军已由战略防御转入战略反攻,这份新生的红色报纸在政治上紧紧围绕着党组织根据潮汕革命发展形势提出的每一阶段的行动战斗口号,在军事报道上及时地大力宣传解放大军的节节胜利,在打击敌人,团结军民,鼓舞斗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之后该报纸几易其名,均为地(市)级党委机关报。后方医院等机关也设在大北山。

大北山革命历史纪念馆主要展出反映大北山各个时期的革命斗争史、大北山革命斗争主要领导人林美南、古大存、曾广、刘向东、陈彬、曾冰等人解放后的部分照片及有关回忆书籍、烈士名单、照片、各乡镇烈士纪念碑和反映揭西建县以来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照片以及领导题词、歌颂大北山革命战争的诗词书法等。

二、大北山革命历史纪念馆规模及管理机构:

揭西县大北山革命历史纪念馆于2007年建成,位于原解放战争

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闽粤赣边纵队二支队司令部旧址,现南山镇大北山国家森林公园内,占地20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达3200平方米,现已布置了15个展厅。

为了继承和发扬老一辈革命者的光荣传统,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一代不忘历史,饮水思源,为建设祖国而努力奋斗,在揭西县委县政府的重视下, 于2008年建成并设置了大北山革命历史纪念馆专门机构,由县委宣传部的下属文联负责具体工作,配备了由馆长带领的一支专业队伍,专门负责展馆收集、整理、更新、维护、解说及保卫工作,现已有2名专业解说员,并保证能常年免费开放。现纪念馆的管理制度健全,有常规化的业务培训及有严格的消防安全保障机制和应急预案。至今已接待各地的干部群众约十万人次,已成为国家机关干部防腐倡廉及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接受爱国革命教育的重要场所和主要阵地,成为宣传揭西的红色窗口,成为革命文化的集萃地、爱国传统教育基地。如今,已经被市级以上的单位授予如下基地称号:

2008.05获广东省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教育基地; 2008.10揭阳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2010.08揭阳市干部教育培训实践基地 2011.08揭阳市廉政教育基地

三、大北山革命历史纪念馆历史价值和申报意义

揭西县大北山革命历史纪念馆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能充分反映出革命老区辉煌的革命历史,能反映老一辈革命先驱大无

畏的革命情怀和老区人民群众勇于反压迫、反黑暗的革命精神,能依托历史文物、典型事迹展览,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和继承革命先烈的优良品质,学习他们坚定理想信念,时刻不忘以共产党员的党性要求规范自己行为的崇高品格;学习他们始终保持共产党人一身正气、两袖清风、谦虚谨慎、克己奉公的高尚情操。

自建馆来,我们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提升爱国主义教育场所的软硬件条件,并以爱国主义教育场所为载体,广泛深入地开展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活动,随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不断加强,这些思想道德建设、革命传统和时代精神教育的重要场所,在推动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中发挥了独特作用。

爱国主义始终是动员和鼓舞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推动我国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是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积极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有声有色地开展活动,不断取得实效,使之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把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我馆应尽的光荣义务,组织接待好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参观瞻仰和学习活动。

纪念馆地处大北山国家森林公园内,既是革命根据地遗址,又拥有优美的自然风光,是开展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教育的宝贵资源和场所,对传承弘扬革命传统和历史文化,推动红色旅游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今年以来,在举国上下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大好形势下,为进一步推动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广泛深入开展,

为更多人能了解老区辉煌的革命历史,为更多人能继承和发扬老一辈革命者的光荣传统,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一代不忘历史、饮水思源,为建设祖国而努力奋斗,揭西县委、县政府正积极筹措将大北山革命历史纪念馆申报成为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并以此为载体,将大北山革命精神的宣传辐射至全省乃至全国,更好地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为此,我们殷切期望大北山革命历史纪念馆能成为广东省爱国教育基地。希望上级有关部门从支持革命老区的宣传工作的角度出发,给予大力支持。

第五篇: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利,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

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管理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本市、县宅基地管理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房管、林业、农业、水利、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规划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安排单宗分散的宅基地。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第六条【公寓式住宅】 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公寓式住宅。 第七条【计划管理】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市、县应当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单列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宅基地建设。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一户一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建设住宅应当与村庄土地整治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九条【用地标准】 新批准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 (二)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 (三)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第三章申请与登记

第十条【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为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的; (二)因自然灾害、征地、村庄和集镇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的; (四)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新的宅基地,但应当交回原使用的宅基地。

第十一条【禁止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低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 (二)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的; (三)原住房改变用途的; (四)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第十二条【审批流程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使用存量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宅基地批前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其批准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五)乡(镇)人民政府将上述材料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审批流程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使用新增宅基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宅基地批前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住宅,应当在竣工后,凭乡(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依法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20日办结宅基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县级以上土地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 依法继承房屋和依据法院生效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五条【历史遗留问题解决】 尚未登记的宅基地面积因历史原因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下列情况办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部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当依法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后,申请登记发证。

第十六条【华侨权益】 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农村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按尊重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与以往法规和政策相衔接、以使用现状确定的原则办理。

未办理登记发证的华侨祖屋或华侨在原籍农村的唯一住房(含华侨用祖宅地的再建住房),符合法规和政策使用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华 侨原在农村的房屋拆除或坍塌,原宅基地未安排他人使用的,经当地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 将原宅基地恢复使用,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政策规定的当地村民每户用地标准;原宅基地已安排他人使用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宅基地。

第四章 转让与退出

第十七条【转让条件】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之外的农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

符合第十条宅基地‘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购买本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

第十八条【回收条件】 农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注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使用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新批宅基地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建新拆旧并签订合同的,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不拆除旧房交回原宅基地的; (三)实施旧村改造,已迁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四)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自迁出之日起满2年未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或者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 (五)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且未有上盖房屋的宅基地。

(六)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香港、澳门居民、外籍华人),通过合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当房屋坍塌或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第十九条【退出机制】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腾退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有偿方式回收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占用的宅基地。

鼓励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让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

第二十条【安置补偿】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的,应依法对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另行安排宅基地。经协商一致的,也可采用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其他形式。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督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巡查,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等监督管理方法对农村住宅建设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社会监督】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宅基地的登记条件、申请和办理程序向社会公开,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占用农村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应当依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上级监督】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在审批、管理宅基地中有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立案查处。 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变更,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占用耕地责任】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非法建房查处】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七十

七、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骗取登记】 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骗取登记的,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非法转让责任】 非法转让宅基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配合执法责任】 拒绝、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执法责任】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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