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023-03-25

报告是日常生活与学习的常见记录方式,报告有着明确的格式。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怎么样正确编写报告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后果很严重

近几年来,每临岁末年初,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填写一份特别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2014年12月,中央组织部发出一份最新通知,对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这份通知的“厉害”之处在于,提出了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随机抽查比例,强化抽查核实结果的运用等一系列要求。有党建专家观察分析,这实际上是在原有较为严格的基础上,又上紧了一扣。

150万名领导干部需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涉及“家事”“家产”等14项内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主要是依据2010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行的。根据《规定》的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需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

按照《规定》,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按照规定每年向组织集中报告一次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而科级干部是否纳入报告主体范围,由各省(区、市)党委、政府决定,全国不做统一安排。据统计,2014年,全国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总量达到150万名。

如果将这一制度做中外对比,可以发现,目前我国规定报告的主体范围与国外相比更为广泛。譬如,美国规定联邦政府的高级官员需要申报公示财产,大约2.5万名,另外有30余万名联邦政府官员只需进行财产内部申报;而澳大利亚规定,部长、部级人员和高级公职人员需要报告财产;韩国则规定,政务职公务员、四级以上公务员、司法与税务等特殊部门七级以上公务员、国有企业的管理层需要申报财产,总人数约为18.8万人,占韩国所有公职人员的18.8%。

为什么我国规定报告的主体范围比国外更大?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我国干部队伍庞大,权力关系相对复杂,如果只对高级干部作要求,将会使一大批掌握重要权力的干部游离于制度监督之外。“小官未见得小权,比如县委书记虽只是正处级,但其掌握的权力很大。”他认为,把副处级以上干部作为申报对象,有利于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14项内容中,涉及“家事”方面的有8项,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涉及“家产”方面的有6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同时,《规定》还要求领导干部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

换一个维度再看,以报告内容与国外作比较,我国领导干部报告的内容也更为全面。比如,英国规定,普通公务员需要报告本人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写作、讲学等12项内容,但配偶和子女的财产可不申报;美国规定,联邦政府的高级官员需要申报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劳务所得、投资收益、买卖交易、赠与和赔偿、债务、房地产等7项内容;法国规定,政府成员和部分选任官员需要报告房屋、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家具、艺术品收藏、车船等11项内容。

“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辛鸣分析,中国是一个特别重视家庭观念的国家,家庭就是社会中不可分割的最小细胞,“在中国社会,有可能局长夫人说话会被当作是局长本人的意思,在这样一种社会历史文化风俗习惯中,把申报内容规定到‘家事’和‘家产’是十分必要的,体现了有的放矢。”

随机抽查比例由3%—5%提高到10%

《规定》印发以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连续4年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填报了个人有关事项,但由于“只填报不核实”,一些领导干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态度不端正、填报不严肃,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报、错报等问题;少数领导干部心存侥幸,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

“徒法不足以自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李拓认为,“只填报不核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告制度的执行效果,使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作用衰减。

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使推行报告制度成为深化党建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强化《规定》的执行力度,2013年12月,中组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启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并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2014年1月,中组部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并建立抽查核实机制。2014年12月,中组部又发出通知,对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工作作出安排,把抽查核实之弦绷得越来越紧。

抽查核实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随机抽查体现普遍性,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一定比例进行核实;重点抽查体现针对性,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巡视工作中需要核实的对象,以及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核实。

一年试行下来,抽查的成效颇为明显。据统计,2014年中组部抽查核实中管干部、省部级后备干部等1550名,各地各单位抽查核实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60170名。因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已有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被取消提拔资格,有数十名厅局级、县处级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有一个省通过抽查核实将6名发现有问题的省管干部移交省纪委调查处理。这些“发生在身边”的案例,在领导干部群体中产生了很大的震慑作用。

中组部干部监督局负责人表示,今后,抽查的力度还将不断加大。根据中组部最新发出的通知,从2015年1月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抽查核实力度。随机抽查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10%;此外,凡是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拟列为副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以及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等,将全部进行重点抽查。

凡不如实填报的,将一律记入干部诚信档案

纵观各地抽查核实的试行情况,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均已把抽查核实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尺,在查核结果的运用上坚持做到“五个一律”:凡是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并根据说明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和干部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影响任用的意见;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发现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一律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据了解,今年抽查核实结果运用将进一步强化。按照中组部要求,各级组织部门将重点审查填报情况的“真实性”问题,凡是存在不如实填报的,一律记入干部诚信档案,作为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验证其家庭财产的“合法性”问题,对家庭房产、收入等“合法性”存疑的,深入调查了解,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湖南商学院副院长王明高认为,由于国外没有主动核查机制,对申报不实和违规等问题,主要依靠检举和投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产申报的核查和结果运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尽管报告制度的完备性周密性并不高,但由于国家普遍的财务与金融监管水平较高,所以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施行效果比较好。

为此,王明高建议,应在我国建立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和金融实名制度,对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的个人信用信息、金融资产的出入进行有效监控。此外,王明高希望进一步扩大核查的比例,按干部管理权限,逐步建立所在单位自查、省级核实、中央抽查的三级核查机制,并对瞒报、漏报或不报者要实行严格的监督与严厉的惩处。

王明高表示,随着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加速形成,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和警示作用将更加显著,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将更为明显地体现出来。

第二篇:领导个人事项报告再升级:“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成为这些落马高官共同的标签

领导个人事项报告再升级:“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成为这些落马高官共同的标签

领导个人事项报告再升级:“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成为这些落马高官共同的标签

2017-05-26 蔡如鹏

中国新闻周刊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22年不断变化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纪委为区内500多名科级领导干部统一建立的“廉政档案”。图|中新

领导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再升级《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蔡如鹏本文首发于2017年5月26日总第805期《中国新闻周刊》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和新制定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家事家产成报告重点

新《规定》共21条,3300余字;是在2010年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与上一版相比,新《规定》对报告对象的范围、报告内容等,均作了调整。 中组部一位负责人日前在就修订出台新《规定》答新华社记者问时表示,对于报告对象的范围,新《规定》突出了“关键少数”这个重点。概括起来讲,就是体现了“一突出、两调整”的特征。 “一突出”就是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都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同党政机关一致。这充分体现了对党政领导干部从严管理的要求,以及对公共权力从严监督的要求。 “两调整”就是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2010年版《规定》对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没有分得这么细。比如,国企只是笼统地被分为大型、特大型和中型。 前述中组部负责人说,这次新《规定》之所以坚持分类管理原则,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作了适当调整,是因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干部管理监督需要更加科学、精准,对报告对象范围作适当调整势在必行。 除此之外,新《规定》还要求拟提拔为填报范围的考察对象,或者拟列入填报范围的后备人选,在拟提拔、拟列入时,也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在报告内容方面,新《规定》更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 与2010年的规定相比,修订后的新《规定》对有的项目作了进一步明晰、补充完善,对个别项目进行了合并调整。 例如,在要求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中,增加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内容;要求报告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中,增加“子女的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对金融投资方面的报告内容作了调整,明确报告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度大的三项: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其中的投资型保险是今年明确要求填报的一项重要内容。 同时,新《规定》还新增“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将之纳入填报内容。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新增的报告内容有很强的针对性。他对《中国新闻周刊》说,从中共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情况看,很多官员落马都是因为没有管好身边的人。“新增添的报告事项,实际上就是要求各级干部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和子女。”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则认为,增加配偶子女的报告事项,体现了中央在不断扎紧反腐制度笼子。“从许多落马官员的案例来看,子女的配偶往往容易产生腐败,许多人通过儿媳、女婿来买房、炒股、办企业,增加这项内容的报告后能够有效堵住漏洞。” 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今年的填报不仅要求更严,管理也更加精准。“有些官员虽然配偶和子女没有移居,但在国外和境外长期居住,这部分官员成为事实上的‘裸官’,必须加以管控防范。” 此外,新《规定》还首次对经商办企业的情况提出填报注册地和经营地的要求,注册地必须填写到市(地、州、盟),经营地填写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州、盟)。分析认为,将企业的注册地和经营地精确填写,有助于上级部门监督管理,防范洗钱、藏匿黑钱等行为。 中组部负责人在谈及新《规定》报告事项时解释说,之所以要对报告的家事、家产有关事项予以进一步明晰和完善,是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就业从业形式多样化,投资渠道多元化,需要防范利益冲突、促进领导干部廉洁用权廉洁齐家。

力度不断增强

舆论普遍认为,随着新《规定》和《处理办法》的出台,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作为从严治党的一把利器,必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事实上,这项制度早在二十多年前就有。1995年,有关部门就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当时,文件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关注领导干部的各项收入。 2010年,中办又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有关事项的规定》,将之前的“收入申报”改为“报告有关事项”,扩大了需要向组织申报事项的范围。不过,实行了一段时间之后,效果并不理想。 中共十八大后,中组部在2014年印发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定办法(试行)》,开始对领导干部上报的事项进行抽查考核。办法实行以后,“隐瞒个人财产”这个词语开始出现,陆续有官员因为在上报的个人事项上作假而被处分。 而此次出台的这两份新文件,在业内看来,不仅扩大了官员需要上报的内容,同时加大了对瞒报、谎报的抽查查处力度。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对《中国新闻周刊》说,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收入申报”,到如今的“家事”“家产”要上报,可以说,相关的规定在不断完善、不断细化,相应的抽查监管也得以配套实施。 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只对官员个人的四大块内容(即工资、奖金、其他劳务所得以及经营所得)进行申报,内容简单且涵盖面窄,也没有申报失实的追责和惩戒措施配套。 2010年,中央将申报制度升格为《关于领导干部报告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与1995年的规定相比,2010年出台的规定有了新的突破,那就是申报领域由官员的“家产”扩大到了“家事”,申报内容增加到了14项,其中“家产”6项,“家事”8项,还增加了抽查核实的内容,抽查核实比例暂定为3%至5%。 在这期间,全国一些地方也陆续展开了官员财产申报的试点。从2009年开始,新疆、广东、浙江、四川、湖南等多个地区陆续进行了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实践。其中,新疆阿勒泰地区在2009年2月进行了首次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共1054名官员参加,包括时任及退休3年以内的正、副县级干部,以及在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中掌有实权的科级干部,申报率达到98.97%,被看作开国内先河的“破冰之地”。 在新疆阿勒泰,要申报的“财产”被细化为11项,包括官员及其家庭成员的股票、证券、期货等交易收入及资金来源,家庭成员的“大额或可疑交易”,甚至婚丧嫁娶收取的“礼金”,也要公开。 不过,这些试点都没有得到推广。分析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公开制度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地方的领导在地方推行,许多官员不理解,容易产生抵触。另外,由于缺乏核实环节,使得财产申报制度施行的20年间,很少有官员被问责。 直到2014年,中组部在全国范围内启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申报制度才真正显现出威力。

对瞒报加重处理

个人事项报告制度震慑力十足的原因,正在于“查处有力”。据中组部负责人介绍,中共十八大以来,全国因查核发现不如实报告等问题,被暂缓任用或者取消提拔重用资格、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者有9100多人,因不如实报告等问题受到处理的共12.48万人,其中不乏一些省部级干部。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杨栋梁,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新疆路保疆里小区5-501室住宅用房一套,未予国有资产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和中石油原总经理廖永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值得注意的是,通报中对二人问题描述的第一条,都是“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河北原省委书记周本顺,则在中纪委双开的通报中被指“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提拔职务进行非组织活动,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成为这些落马高官共同的“标签”,甚至有些干部之所以被查处,正是因为瞒报。 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申报中,只申报了2套房产;而在中央巡视组的抽查中发现,他实际拥有12套房产,分布在北京、上海、南昌、广州、深圳等多个城市,而且大多地段好,有些房子价格不菲。而这些问题,也成为查处姚木根的突破线索。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冷伟青日前在上海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开幕前的记者会上披露,中共十八大以来,上海就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共抽查核实2.2万余名干部,其中有360多名干部因瞒报被诫勉谈话或取消提任资格,约占抽查干部总数的1.6%。 冷伟青表示,过去4年,常态化的核查机制和严肃的处理结果,让少部分仍存在“不想说”“不愿说”“不敢说”心理的干部无处遁形,“如实申报”已成为上海干部中的主流声音。 前述中组部负责人表示,新《规定》和《处理办法》这两项党内法规的出台,正是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执行报告制度实践经验的制度成果。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个人有关事项从只报不查到又报又查,从部分查核到“凡提必核”,随机抽查比例提高到10%,两项合计年查核率达到25%。 另外,此次新《规定》专门增加抽查核实内容,专列五条对开展抽查核实的方式、比例、对象以及查核结果运用、查核联系工作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 中组部在修订新《规定》的同时,还研究制定了《处理办法》,为今后严肃处理不如实报告的行为划出了底线,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 据介绍,《处理办法》明确界定“漏报”“瞒报”之间的界限。“漏报”属于“少报告”,“瞒报”则属于“未报告”,“瞒报属于主观故意,是对组织不忠诚老实的体现,所以在组织处理方面体现了加重的原则。” 对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与此同时,《处理办法》还明确了不如实报告的处分影响期,即官员如果因为不如实申报受到处分,这个处分要“背”多久。 处分影响期分为“五级”: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刊立场

第三篇: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漏报有关事项的检讨书

尊敬的局党组:

组织给予我本人的“取消后备干部人选资格的处理”及诫勉是对我的关心和爱护,我表示诚恳接受。在此,我就漏报个人有关事项问题作深刻检查。

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定,对于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身为某局副处级领导干部,我在2016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少报告房产面积XX平米,未报告1本普通护照,未报告股票总市值XX万元,组织认定为存在两种隐瞒不报情形。市委对我个人的以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这是市委坚定不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体现,也是全面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要求的体现,我本人表示完全接受。

虽然漏报主要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本人没有瞒报的主观故意,但是此次漏报及时反映出我在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上存在的不够严谨性,反映出我在认识把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要求上还有较大差距,在带动家属积极参与融入到全面从严治党的氛围中还有很大差距,这些问题归结起来,警醒我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必须进一步加强政策学习、增强党性修养、强化规矩意识、严格修身齐家,全面落实好从严管理相关规定。

经过组织批评教育及我本人的深入查摆,究其思想根源,对产生问题的根源作以下剖析:

一是政治站位还不够高。

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管党治党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领导干部是否向组织如实申报,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而我本人确实没有深刻认识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也没有认识到领导干部个人事项中的家事家产,最能反映领导干部是否做到廉洁用权廉洁齐家。

二是党性原则出现明显弱化。

领导干部是否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是衡量领导干部党性原则是否真正强的重要标尺。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报告以来,我主观认为以为,不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事项与党性原则和对党的忠诚度没有什么必然的直接的联系,并没有及时反省并认识到是自己的党性原则不强的表现!是对党和组织忠诚度不高的表现!

三是个人纪律意识逐渐淡薄。

我本人这次出现的不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究其原因,并不是不懂党的纪律规矩,而是没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当成严肃的大事,纪律规矩意识淡薄,缺乏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的意识,在自觉接受组织监督方面严重不足,逾越了一名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底线和红线!

四是优良家风培养不够注重。

领导干部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就要对个人有关事项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016年,在对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上,我个人严重缺乏严肃认真的态度,具体表现有:阅读要求不够认真细致、填写项目不够详细具体,并且出现与家庭成员沟通核实不充分、不深入、不全面的情况,这些都是缺乏对组织纪律敬畏的表现,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的家风不严不实。

尊敬的局党委,我郑重表态:将从此次漏报中汲取教训,站在对组织、对个人、对家庭高度负责的态度,端正态度,进一步提高规矩意识,敬畏并严守纪律,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两学一做”的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一是增强纪律观念,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将以此次通报为新的起点,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要有战胜过去自我的胆识和魄力,经得起组织的检验和考验;绝对不会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或参与股票活动;坚决不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各项规定,坚决树立底线意识、红线意识!

二是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荣辱观、道德观、人生观,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加强道德风尚,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始终做到清正廉洁,自觉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带头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尽心尽力把工作做好。

三是坚决扫除奢靡之风。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今后工作和生活中,我将一如既往坚决反对奢侈浪费之风、坚持艰苦奋斗,不讲排场、比阔气,生活低调,坚决杜绝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扎实贯彻落实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准则》、《条例》的各项要求,坚决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一名领导干部的政治本色!

个人事项报告漏报有关事项检讨书

党组织:

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多年的党员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向纵深推进的今天,本人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出现了漏报的问题,经认真反思和检查,现作出深刻检讨。

一、情况说明

本人于今年X按规定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少报告了一项个人持有的1支投资性保险,xxxxxx,累计缴纳保费xxx万元。由于此保险是自己多年之前购买的,之后也一直没有关注过,也没有继续购买过,久而久之便忘记了此事。但去年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有关规定》首次把金融投资事项明确为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3种情况,对照新的规定要求,确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出现了漏报的现象。

二、原因教训

虽然这主要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本人没有瞒报的主观意愿,但是此次漏报及时反映出我在认识把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要求上还有一些不足,究其思想根源,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思想上还不够非常重视。

对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我及时进行了学习,对变动的内容也进行了反复研读。但尽管如此仍然没有想到自己多年前购买的投资性保险属于必须上报的内容,这是我个人思想还不够充分重视的体现,认识还不全面深刻,没有将高度的思想认识落实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上。

二是工作作风还不扎实。

不管何种原因,漏报的事实已经造成,这反映了我个人阅读填表须知和填表说明不细致,对自己的情况核实不充分,理解要求内容不深入全面,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个人工作上还存在不严不实的现象。

三是自我要求还不严格。

表面上看,个人的疏忽是导致自己漏报投资性保险事项的根源,但本质上,还是自己日常要求不严的反映,对新形势下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虽然能够严肃对待,但在抓好全面落实上还有欠缺。

三、下一步打算

这件事情对我的触动很大,自感无意误入了违规违纪的雷区而毫无察觉。接下来,我将本着“知耻而后勇”的态度,即知即改、立知立行,更加兢兢业业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集中利用专门的时间,对个人事项“两项法规”认真学一遍、记一遍、想一遍,真正理解个人事项报告的重要意义,清楚填报要求,并以此为契机,抓好其他理论法规的学习,彻底武装头脑,提高认识。

二是踏实工作,树好形象。

工作是最好的表态,我将以此次教训为警醒,深入查摆自身与工作要求不符的地方,特别是易忽视的细小环节,做到未雨绸缪、防微杜渐,进而提高工作标准,树立好个人的形象。

三是严以律己、坚守底线。

坚持举一反三,站在对党忠诚的高度,以对组织、对个人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敬畏纪律、严守规矩,切实做到对党忠诚老实,严格按照党的十九大有关要求,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第四篇:《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

为使县管干部更好地理解《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准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现就《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一)》(以下简称《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二)》(以下简称《表二》)的填写,作如下说明。

一、《表一》和《表二》由各单位根据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用A4纸双面印制,发给县管干部。

二、本次《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应按照第一次填报的要求,重新填写每一项的情况信息(截至填报时的现状)。鉴于本次报告需要填写截至填报时的现状,“有变化□”、“无变化□”选项无需选择,“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选项应选择,均需在相对应的空格内填写具体情况,如某事项属于“无此类情况”,请在表格空白处填写“无”。

三、填报时,《表一》第(3)项填写截至填报时的全部情况,《表二》第(1)项、第(2)项填写上一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收入总计金额。《表一》、《表二》其余各项均应填写截止填报时的现状。

四、《表一》第(1)项“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再婚、离婚以及丧偶等情况,丧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婚姻情况有变化的,应填写变化的时间、原因。

五、《表一》第(2)项中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往来台湾有效旅行证件等,但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证。填写“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应当包括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1

六、《表一》第(3)项中的“因私出国(境)”,包括因私出国的情况和因私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情况。在填报时应注明因私出国(境)的时间和事由,如前往国(境)外探亲、访友、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七、《表一》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中所称“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所有子女,既包括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也包括未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

八、《表一》第(6)项“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或者子女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既包括配偶和子女均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也包括配偶、子女中有任何一个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

九、《表一》第(7)项“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应填写配偶、子女在国内或者国外就业的单位以及担任具体职务的情况。配偶、子女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同样应当报告。

十、《表一》第(8)项中的“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指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等。填写时应注明被追究的时间、原因、刑罚种类等。

十一、《表二》第(1)项应当填报上一全年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的总计金额。

十二、《表二》第(2)项应当分别填报上一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各项劳务所得。

2

十三、《表二》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中的“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

十四、领导干部在填报《表二》第(3)项房产情况时,不仅应当报告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的房屋,还应当报告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共有权人的房屋。领导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房屋共有权人的,应当注明共有的方式,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注明所占份额。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租住房的房屋不需报告。

十五、《表二》说明3中的房产“来源”,是指取得房屋产权的途径,包括购买、继承、赠与等。房产来源为购买的,还应当注明购买时间和购买价格。

十六、《表二》说明3中房产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和产权性质,以房屋产权登记的内容为准;暂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或者房管部门的登记内容为准。

十七、《表二》说明3中房产的产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对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产权性质的不同,《表二》说明3中主要列举了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自建房等几种类型。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广义上的商品房,既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

3

以及其他建筑物,也包括个人从房地产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的、具有完全产权的存量房(二手房)。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福利房”,主要是指房改房,是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改房的销售对象只能是已承租并居住的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职工购买房改房享有特定购房价格与工龄折扣等优惠,且联系现有的职务、职称作为出售面积控制的依据。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经济适用房”,是指土地由政府行政划拨,前期费用由开发部门承担,享受配套费减免、税费减免、利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等优惠政策,销售价格由政府核定的保障性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相类似的还有安居住房。是否为经济适用房最终以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的标注为准。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限价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自建房”,分为农村自建房和城镇自建房。农村自建房是指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城镇自建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个人在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

各地区可能出现的其他类型的房产性质,领导干部在填报时应当根据当地的有关政策如实填报。

十八、《表二》第(4)项中的“股票”,在填报时应注明所投资的股票名称、编号及持有股票份额,还应注明股票帐户中填报前一日的股票市值和可用资金。

4

“基金”在填报时应注明所持基金名称、编号和持有基金份额,还应注明基金账户中填报前一日的基金市值和可用资金。

《表二》说明4中的“所余资金数额”,即指股票账户或基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

十九、《表二》第(4)项中的“股权激励”,是指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一种激励方法。股权激励有业绩股票、股票期权、虚似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经营者(员工)持股、管理层(员工)收购、账面价值增值等多种模式,在填报时应注明其具体类型。

十、《表二》第(4)项中所指的“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是将保险结合投资标的(基金、股票、债券等)所衍生的新产品。保户所缴纳的保费,不全用来买保险,有一部分是用来投资股票、基金、债券等其他金融商品,但保户必须承担投资风险。

二十一、《表二》第(4)项中的“其他金融理财产品”主要包括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股权投资、债券投资、信托投资、期权投资等其他金融投资方式。

二十二、《表二》第(5)项中的“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应填写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所投资的金额及所占份额等内容。

二十三、《表二》第(6)项“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应填写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所投资的金额及所占份额等内容。

5

第五篇:某某大学处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专题

**大学干部人事档案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有效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干部人事和人才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省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对我校干部人事档案的归档内容、归档材料的形成等做出如下要求:

一、归档内容

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到我校主要由以下部门生成档案材料。

(一)纪检、监察部门

1、县处级以上表彰奖励材料;

2、个人违规、违纪处分材料,包括处分决定、核实(调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等。

(二)组织部

1、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2、干部任免材料;

3、干部培训结业材料(三个月以上);

4、干部在基层挂职锻炼形成的材料;

5、县处级以上表彰奖励材料;

6、加入中国共产党、民主评议党员、退党等有关材料;

7、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的有关材料;

8、《干部人事档案“三个时间”审核认定表》;

9、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10、其他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三)人事处

1、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2、专业技术考核表;

3、学历教育及业务进修、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形成的有关材料;

4、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5、干部调动、军队复转人员安置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6、录用、聘用、解聘、辞退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7、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8、离、退休审批表;

9、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参加工作时间等形成的有关材料;

10、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11、《干部人事档案“三个时间”审核认定表》和《学历学位审核登记表》。

12、其他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四)审计处

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五)研究生学院

本校教职工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形成的有关材料,包括报考登记表、招生政审表、专家推荐书、成绩表、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毕业生登记表、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决定书。

(六)统战部

1、参加民主党派形成的有关材料;

2、个人获县处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有关材料。

(七)工会

个人获县处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有关材料。

(八)团委

1、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退团的有关材料;

2、个人获县处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有关材料。

(九)外事处

1、办理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2、出国留学学籍材料。

(十)老干部处

办理丧事形成的生平简介(悼词)。

二、归档要求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坚持“客观真实、完整规范、手续完备、信息准确”的原则。

(一)各部门在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出国审批、工资变动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要及时归档。

(二)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

(三)归档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具体要求如下:

1、归档材料各栏目应逐栏、逐项规范填写,没有填写内容的填“无”。

2、个人撰写的材料应有形成时间、本人签字。

3、凡规定应由各级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有组织盖章。

4、组织鉴定、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等,须经本人见面签字,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由相关组织注明。

5、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录用审批表,必须注明批准的机关名称、时间和发文文号。

6、干部任用考察材料,按照《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制作,标题必须明确被考察人的姓名和拟任职务,内容要规范完整,统一打印(“考察人”必须由参加考察组成员二人以上签字)归档。

7、单位意见,属推荐性意见的,按“经××××年×月×日××会议研究,认为××同志(主要表现),同意推荐为×××”。属于审核性意见的,按“经研究,××同志符合 ××文件规定的条件,同意××”。不得简单加盖或填写“同意”二字。

8、出国、出境审批表,要注明往返的时间及外出的目的。

(四)对新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人事处在移交相关材料时须附相应的《学历学位审核登记表》。

(五)对新调入人员,在原单位未进行过“三个时间”认定的,应由组织部或人事处对其进行审核认定并填写《三个时间认定表》后,与其他档案材料一并移交档案馆。

(六)纸张及页面设计要求:A4型纸,左边距为2—2.5厘米、下边距2厘米,个人下载打印形成的材料要求正反两面打印。

(七)归档材料一般用计算机打印或用中性笔、黑蓝墨水填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或纯蓝墨水、红墨水填写,不得用复印件(含表格)、传真件归档。

(八)除单位或部门印章、领导名章用珠红色印油外,审核、审批及签字章一律用黑蓝色印油。

(九)档案馆不接收个人归档材料。

(十)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闰润雨学苑老师的待遇下一篇:让奶妈奶如泉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