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2022-07-13

制度是通过规范体系表现出来的,必须借助于有力执行才能发挥出制度规范效能。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公司内部问责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一、总 则

1.1 为健全内控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特制定本制度。

1.2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1.3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1.3.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3.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1.3.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1.3.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1.3.5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二、问责的范围

2.1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2.1.1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

2.1.2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客户信息的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2.1.3 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2.1.4发生重大投诉、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2.1.5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2.1.6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禁止性规定的; 2.1.7 不接受监督,不配合有关部门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

2.1.8 对下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2.1.9 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员工意见较大的;

2.1.10 在公司财产、员工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

2.1.11 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1.12在公司采购、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2.1.13在公司一般或重大施工项目中,虚报、贪污、冒领使用材料或虚开报销经费的。

三、 问责的种类及形式:

3.1问责的种类: 3.1.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3.1.2通报批评; 3.1.3留用察看; 3.1.4降职降薪;

3.1.5调离岗位、停职、引咎辞职、撤职; 3.1.6赔偿; 3.1.7罚款; 3.1.8解除劳动合同;

3.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3.2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形式: 3.2.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责令整改并检讨; 3.2.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除责令整改并检讨外,并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罚款或调整工作岗 位、留用察看;

3.2.3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赔偿、罚款、引咎辞职、撤职或降职降薪处理。

3.3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 3.4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赔偿。 3.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3.5.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3.5.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5.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3.5.4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3.5.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3.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3.6.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3.6.2拒不承认错误的;

3.6.2.1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3.6.2.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四、问责程序:

4.1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第二章规定情形的,部门主管各级管理人员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核实后报综合部,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由综合部进行初步核实后报主管领导,综合部负责人由行政副总进行初步核实报总经理。

4.1.1公司领导的指示、批示、意见; 4.1.2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 4.1.3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4.1.4员工的检举; 4.1.5各类检查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4.1.6其他渠道反映的。

4.2经初步核实,如反映情况存在,则由综合部提出书面建议,按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综合部、安环部、财务部及有关部门或主管领导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4.3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组的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4.4调查组应当保证被调查人的申辩和申诉权,听取被调查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

4.5调查组应当在7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总经理提交调查报告。 4.6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4.7调查终结后,按管理权责做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的权利。被问责的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公司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五、附 则

5.1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违,以本制度为准。

5.2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会议。

第二篇: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

67号 (3月30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银监会《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5]65号)和省联社《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问责制度(试行)》(苏信联发[2006]25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层层追究责任的问责机制。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对象: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人员。

第四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审计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工作职责分为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审计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和审计人员检查责任。

第六条

分管审计工作领导的岗位责任。

(一)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要求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管理体制,配齐、配强审计人员;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二)强化审计工作领导,为审计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授予审计部门必要的处理、处罚权;严格要求审计人员廉洁自律;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协调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督促做好内部同级部门的审计工作。

(三)制定和完善审计工作的基本办法,监督审计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检查阶段性审计工作的实施情况,对审计部门工作业绩和制度执行作出评价。

(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地作出处理。

(五)及时通报审计处理决定。

(六)督促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

(一)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办法。

(二)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根据上级和本行领导的意见,结合全辖业务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总结本部门工作,按季编发审计工作简报,及时向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报告工作。

(三)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坚持按程序开展审计工作,明确审计人员业务分工和岗位职责,审核审计方案和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处罚意见。

(四)对审计结论和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的可实施后续审计。

(五)加强审计人员管理。提出审计人员调整的建议和意见,每对审计人员的工作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八条

审计人员的岗位责任

(一)根据审计工作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二)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做好有关文件、报表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收集、分析工作。

(三)严守审计工作程序,完整、全面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合法取证,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深入检查、延伸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四)规范审计工作行为,自觉做到廉洁自律。

(五)及时提交审计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发现的问题,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提出整改和处罚建议。

(六)加强审计档案管理,及时整理审计记录、审计报告等资料,做好审计档案和各类文件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审计人员的权力及约束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具有下列权力:

(一)检查权。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有关审计资料;有权查阅被审计单位各类凭证、账簿、报表、文件及会议记录等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库存现金、有价单证、抵(质)押物品、重要空白凭证、各种业务印章及联行密押等管理及使用情况;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制止权。有权制止、纠正、处理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时有权要求终止有关当事人的职权,必要时可采取临时的先封后查措施。

(三)建议权。审计人员就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权建议被审计单位按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对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人员,有权建议进行调整。对违反金融法规、业务规章制度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有权按照规定提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的建议。

(四)越级报告权。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在逐级报告的同时,有权越级报告。

(五)其他权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质询,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整改结果;稽核部门有权派员参加有关业务部门及被审计单位的会议。

第十条

审计人员行使上述权力时,任何单位、部门和人员不得设置障碍或故意刁难,阻挠、干扰正常的审计工作;对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的,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廉洁审计“八不准”的规定即:

(一)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高档标准的住宿;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公费宴请;

(三)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

(四)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五)不准无偿占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

(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第四章

过错行为责任的划分

第十二条

未按法定要求收集证据,查处的违法违纪问题事实失真,作出错误的审计决定,由主审计人和参与审计的审计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复查、复核人员未复核出审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由复核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业务部室负责人对本部室出现的审计过错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审计文件后,发生执法过错的,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章

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违规,依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或津贴、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四)其他处理:包括调离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行政警告处分:

(一)执行审计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审计任务的;

(二)严重违反审计工作程序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擅自透露有关审计内容的;

(四)丢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重要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后续审计,影响整改效果的;

(六)未按廉洁审计“八不准”要求进行审计,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考核不称职的。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情节较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

(一)在审计方案规定范围内,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的;

(二)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调整、修改、删除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致使上报的审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处处分或限期调离、辞退、解除合同等其他处理:

(一)审计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帮助被审计单位徇私舞弊、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在全省考核评比中连续2年后5名的,对审计部门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对主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主管领导未及时处理,酿成案件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省农村信用社领导干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苏信联发〔2005〕88号)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制度未规定的违规行为,可以比照本制度同类或相近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公司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稿)

********有限公司

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保证8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增强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下属各子公司高管的责任感和责任意识,促使其恪尽职守,明确岗位职责,提高执行力,保证管理运行顺畅和规范,根据《888监察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问责制是指对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及子公司高管在其所管辖的单位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问责对象

(一)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包括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正副职、员工等。

(二)子公司高管:包括所有由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助理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集团公司持股的公司并由集团公司选派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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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助理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集团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参照本制度启动问责程序,并按规定报送出资人进行问责。

(四)其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问责的人员。

第四条 问责范围

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有决策、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和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子公司高管的所有个人履职行为。

第五条 问责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监察组为问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问责程序启动、问责调查组织、责任追究提议、处罚执行及整改跟进等工作。

第六条 问责原则

(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问责对象一旦出现失职或无作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良机,或者损害集团公司、业务单元、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各部门或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问责。

(二)权责一致原则

问责对象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然伴随着与之对应的责任,对于只行使权力而逃避责任的行为,相关人员要依照本制度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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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问责和重点问责相结合原则

在全面问责的基础上,把问责重点放在事关大局的重点工作内容上,放在企业重要战略目标的相关工作上。

(四)问责为方式,整改为目的的原则

集团公司希望通过问责制对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子公司高管在经营管理和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改进。

第二章 问责规定

第七条 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子公司高管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的职责,认真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和流程执行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出现有错行为或无作为行为,影响各工作进程,损害企业利益,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问责。

第八条 问责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进行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工作推行不畅或影响集团公司整体工作部署的。包括但不限于: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企业各项制度、规定中明确指明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集团公司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2.对上级或董事会决议拖沓不执行的,或执行不力,监管不到位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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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单元、子公司和本部部门整体进程拖慢的。

3.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企业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4.年度内被集团公司给予告诫而不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

1.在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企业利益、员工合法权益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2.经营管理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4.违反集团公司信息披露和内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导致企业受到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包括但不限于:

1.由于重大决策失误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出现重大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2.对于业务单元、子公司重大决策内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合理的方法进行讨论,决策和报批的。

3.重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4.随意安排使用资金、企业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资产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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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企业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6.所做决策超出职责范围的。

7.违规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员工大规模投诉,或引发其他社会不良影响,损害集团形象的。

(四)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级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的。

2.管理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工作质量差,员工反映强烈的。

3.管理不作为或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所管理的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4.对于员工反映的事项和问题不予上报,扭曲事实的。 5.对职责范围内重大事件知情不报,或谎报,迟报的。

6.指使、授意他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7.对员工违法、违纪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五)在商务活动中损害集团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

1.在投资、融资、业务合作等商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集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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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规定执行,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2.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不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或违规招标、采购、销售引进不符合企业条件者,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工作贻误、损害企业利益带来不良后果的。

3.在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违规发放签证、评估报告;对应当及时审批或决策事项,因主观故意超过规定的时间不出具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集团公司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的。

(六)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企业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有损高管形象,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公司形象的。

(七)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高管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问责方式

(一)口头警告:口头上进行批评警告,要求其写书面检查或公开承认错误并道歉。同一事项累计三次口头警告,第四次进行书面警告。

(二)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六个月内不能升职和加薪,年度绩效考核减2分/次。

(三)记小过: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降低一个工资档次,一年内不能升职和加薪,年度绩效考核减5分/次。

(四)记大过: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降低一个工资职级(如已是最低职级,则降低五个工资档次;如已是最低档次,则直接按五个档次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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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差额进行降薪),一年内不得升职和加薪,年度绩效考核减20分/次。一年内出现两次记大过的,直接按严重违纪辞退处理。

(五)辞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出现严重工作失误等情况,给予劝其引咎辞职或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任何经济补偿。

(六)追缴并赔偿损失:对于侵占、挪用、贿赂、贪污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公司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处罚可与以上处罚类型并用。

(七)移送司法机关:若涉嫌犯罪的,公司可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处罚可与以上处罚类型并用。

(八)其他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的或公司制度规定的方式。 第十条 问责启动程序

集团公司监察组发现或根据下列情况发现集团公司员工和子公司高管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建议启动问责程序:

(一)员工或其他组织向集团公司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投诉、举报。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三)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集团公司各部门或集团下属企业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工作考核结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工作完成情况与目标间出现重大差异,影响专项工作开展,导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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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延迟、资金浪费、项目搁置等。

2.工作失误,导致公司财产损失或形象受损等的情形。

3.因个人工作业绩、效率等较差,上级对其的考核结果为较差或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 问责程序的批准和审议机构:

(一)涉及集团公司高管的,报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涉及集团公司部门经理及子公司高管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并由集团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审议。

(三)涉及集团公司其他员工的,报集团公司监察组组长批准,并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议。

第十二条 问责程序

(一)集团公司监察组在发现或收到问责事项后,应按上述权限报相关机构批准启动问责程序。

(二)问责程序经批准启动后,如问责对象为集团公司高管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委派一名董事和监察组进行调查核实。其他人员发生问责事项时,由集团公司监察组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三)监察组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议机构提供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写明问责事项的具体事实,结论和处理建议。

(四)集团公司审议机构根据监察组的书面调查报告,做出问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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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监察组根据问责决定出具书面问监察决定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责任人。

(五)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应该在收到监察决定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察组提出复审申请,由监察组组织进行复审,复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结果,集团公司审议机构可根据复审结果维持、修改或停止原监察决定。对集团公司监察组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集团公司监事会申述。

(六)被问责人认为不存在本制度规定的问责情形或情节较轻微的,可向相关审议机构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七)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诉的,则执行原申诉决定;责任人怠慢执行或不执行问责决定的,由监察组强制执行。

(八)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九)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十)问责调查记录、问责调查处理结果及其它相关资料均由监察组负责存档管理,未经问责审议机构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集团公司问责审议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监察组应将调查结论和决定书面告知被问责人和举报人;决定追究责任的,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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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度(稿)

应将调查结论和决定书面通知被问责人,告知复核、复查申请权,并负责实施责任追究。

(一)选择追究方式的原则

按所追究责任的性质不同,追究方式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可以参考以下原则:

1.按所犯情形的情节严重程度选择追究方式,对于重复再犯的,加重进行追究责任。

2.属经营管理决策失误的,决策人员或机构承担70%的责任;信息收集、决策建议人员或机构承担30%的责任。

3.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4.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5.以上未明确的其它性质的责任,由集团公司问责审议机构决定。

(二)如果符合多条可问责事项,择重处理;如提出问责后一个月内整改不利,加重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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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四条 保护和奖励

(一)参与问责调查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保证和维护举报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二)集团公司通过一切合法方式保护调查小组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三)若经调查后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属实,集团公司根据问责查处情况予以奖励。

1.不涉及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或挽回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以下的,给予200-500元/次金额的奖励。

2.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万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0元/次金额的奖励。

3.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不少于3000元/次金额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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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度(稿)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依照本制度对子公司高管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其下属员工的行为所导致的,子公司高管可参照本制度对其问责。

第十六条 如集团公司监察组出现问责事项的,其他部门可直接向集团公司董事长进行举报,并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指定相关部门或人员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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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公司责任问责制度

公司责任问责制度 (试运行稿)

第一条 总责

一、目的

为了促进员工忠于职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责任问责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

二、适用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嘉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及股份公司后援团队,问责的主要对象为公司高管及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工作主责员工。

第二条 定义

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队伍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或者损害公司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经济损失、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决策责任追究

1、公司领导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决策时,不能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而决策人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股东会、董事会、公司经营班子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事实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严重失策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消极怠工,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

1、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完成月、季、业务目标,造成部门工作严重迟缓、从而影响到其他相关部门工作正常开展的。

6、有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收受财物,以及不遵守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

7、有介绍材料厂家给施工单位变相谋私,向施工、监理单位索要物品的。

三、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经费不能专款专用, 挪用公款、侵吞公司财物的。

2、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四、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影响公司利益或项目推进的。

2、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难以完成公司各项目标的。

3、工作不负责,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及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发生火灾、财物被盗窃、被毁、触电、中毒、交通等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置公司利益于不顾,站在自身利益出发,搞小团体、小帮派,发布一些不利于整体团结的言论,对公司领导搞背后恶意议论、诋毁,不正面反映意见,经公司查证属实的。

5、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问题上,由于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当、处理不及时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6、在工作中,对领导、同事、检查人员有打、骂行为,不服从

管理,做影响员工团结,或有其他越轨行为的。

7、串通外部人员或单位损害公司利益的。

8、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9、日常工作中出现红灯情况并且达到需要追究责任的。

五、工作关联责任追究

工作关联部门之间、员工之间在工作上要相互配合,对工作推诿拖延、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带来损失的。

六、责任追究的处罚:

1、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负有主要责任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与: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理(在当季度/绩效工资或奖金中体现)、解聘、调离岗位、调整职务、免职、责令辞职。

2、追究方式可单处,也可并处,发生达到应追究责任事故的岗位或个人均取消评优资格。

七、责任划分:

1、个人责任:按照各岗位职责明确个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的责任。

2、领导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责任和下级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应负的领导连带责任。同时公司分管领导应负领导连带责任。

八、责任追究的权限

1、董事会负责对公司总经理的责任追究工作,总经理负责对公

司副总经理的责任追究工作。公司经营班子负责对各部门正副职及部门员工责任追究工作,代表公司对员工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分别给予相应处理。法务针对处理结果的合法合规合理性提出法律报告。

2、被追究相关责任人有陈述和说明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起3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公司经营班子以及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提出陈述和说明。复核、复查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四条 责任落实方式

一、采取召开分析会的方法落实责任。召开分析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问题原因未分清不放过;

2、责任处理未落实不放过;

3、挽回与防范措施未制订不放过。

二、召开分析会的程序:

属某一部门责任的由该部门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两个及以上部 门责任的由公司领导主持、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分析会。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广东嘉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 文件及规章制度相关文件内容执行。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篇:煤矿公司安全问责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市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责任追究,规范对各类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等问责程序,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条例,结合集团《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和市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部门责任人等)对本单位(本部门、本专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及经济处罚。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或事故约谈。

第四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过程全面问责,市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结果延伸问责。

第五条 凡发生一起死亡1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市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延伸问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问责范围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整改完成)、不执行上级、市公司安全会议精神和决定、触犯“安全红线”。

第八条 问责对象是发生问题的单位、单位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中的相关责任人、市公司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其他责任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问责

第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市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发生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按照是否造成人员伤害,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或伤亡人数,事故等级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见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按照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中),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于抗拒、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十条 对所属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问责,严格执行《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晋能安监字„2018‟63号)文件,并对相关单位、部门人员进行延伸问责。

(一)发生一起死亡1人安全责任事故的问责:

1、给予事故煤矿当班带班矿领导免职处分;

2、给予事故煤矿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3、取消事故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全年安全绩效工资;

4、事故煤矿其他责任人由发生事故煤矿组织进行问责;

5、给予市公司部门挂牌责任人罚款3000元;

6、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部门正职罚款3000元、相关副职罚款2000元、相关科员罚款1000元;

7、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副总工程师罚款3000元;

8、给予市公司安全监察部正职罚款2000元、相关副职罚款1500元、相关科员罚款1000元;

9、取消市公司机关人员当月安全绩效工资。

(二)发生一起死亡2人或内累计发生两次1人死亡安全责任事故的问责:

1、给予事故煤矿当班带班矿领导撤职处分;

2、给予事故煤矿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3、取消事故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全年安全绩效工资;

4、事故煤矿其他责任人由发生事故煤矿组织进行问责;

5、给予市公司部门挂牌责任人罚款5000元;

6、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部门正职免职处分并罚款3000元、相关副职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相关科员罚款1000元;

7、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副总工程师免职处分并罚款3000元。

8、给予市公司安全监察部正职记大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相关副职警告处分并罚款2000元、相关科员罚款1000元;

9、取消市公司机关人员季度安全绩效工资。

(三)发生一起较大事故的煤矿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矿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分管业务、分管队伍副经理(副矿长)两年内不得在本系统、本企业安排相关职务。

第十一条 地面生产经营单位的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照上述第十条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对发生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责任事故的问责。

(一)发生一起1人重伤事故的问责。

1、给予煤矿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记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

2、给予事故煤矿当班带班矿领导记大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3、给予煤矿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业务副经理(副矿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分管安全副经理(副矿长)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

4、给予煤矿总经理(矿长)记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5、给予煤矿董事长、党委书记警告处分并罚款3000元;

6、取消事故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当月安全绩效工资;

7、给予市公司部门挂牌责任人罚款1000元;

8、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罚款1000元,相关责任副职罚款500元;

9、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副总工程师罚款1000元;

10、给予市公司安全监察部正职罚款1000元、相关责任副职罚款500元;

11、市公司对事故煤矿班子成员进行约谈。

(二)对发生一起2人以上10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发生一起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发生一起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事故;根据政府事故调查组处理意见进行问责,或根据集团公司调查组调查问责意见,并对相关责任进行延伸问责意见后,呈报市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对发生非伤亡等级事故的安全责任事故的问责。

(一)发生一起三级非伤亡事故的问责。

1、给予煤矿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记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

2、给予事故煤矿当班带班矿领导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元;

3、给予煤矿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业务副经理(副矿长)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元;分管安全副经理(副矿长)罚款500元;

4、给予煤矿总经理(矿长)罚款500元;

5、给予煤矿董事长、党委书记罚款500元;

6、发生事故的单位,季度安全绩效考核扣5分。

(二)发生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的问责。

1、给予煤矿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记大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

2、给予事故煤矿当班带班矿领导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

3、给予煤矿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业务副经理(副矿长)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分管安全副经理(副矿长)罚款1000元;

4、给予煤矿总经理(矿长)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元;

5、给予煤矿董事长、党委书记罚款1000元;

6、发生事故的单位,季度安全绩效考核扣10分;

7、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相关副职罚款300元。

(三)发生一起一级非伤亡事故的问责。

1、给予煤矿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降级处分并罚款3000元;

2、给予事故煤矿当班带班矿领导记大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3、给予煤矿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业务副经理(副矿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分管安全副经理(副矿长)罚款2000元;

4、给予煤矿总经理(矿长)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

5、给予煤矿董事长、党委书记警告处分并罚款2000元;

6、发生事故的单位,季度安全绩效考核得分下降50%;

7、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罚款1000元,相关副职罚款500元、相关科员罚款300元;

8、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副总工程师罚款500元。

9、给予市公司安全监察部正职罚款500元、相关副职罚款300元、相关科员罚款200元;

10、市公司对事故煤矿班子成员进行约谈。

(四)其他责任人员根据市公司事故调查组拿出的调查问责意见进行处理。

(五)内发生两次及以上非人身伤亡等级事故的根据集团或市公司事故调查组拿出调查问责意见,呈报市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从重对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四章 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一般安全隐患由上级单位、部门或市公司检查中查实,未按规定进行整改落实的责任单位,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十五条 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 号)或《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7‟5号),认定煤矿重大安全隐患。

二、非煤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各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定非煤产业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重大安全隐患由上级单位或市公司检查中查实,或经查属实的举报。

第十七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的问责

一、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对责任单位罚款5万元,对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降级处分,对分管副总工程师罚款1万元,对分管副经理(副矿长)罚款2万元,对总经理(矿长)、董事长、党委书记各罚款3万元;

二、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的重大安全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3万元,对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罚款1万元,对分管副总工程师罚款5000元,对分管副经理(副矿长)罚款1万元,对总经理(矿长)、董事长、党委书记各罚款2万元;

三、所属煤矿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省、市、集团、县(区)等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给予市公司分管业务部门正职罚款1000元,相关副职罚款500元,相关科员罚款300元。

第十八条 其他被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整改的参照此问责执行。

第五章 不执行上级和市公司安全会议精神和决定的问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1万元到3万元经济处罚、主要领导约谈、问责等。

一、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精神和决定的;

二、所属煤矿不落实市公司《煤矿管理人员下井与带班制度》的;

三、所属煤矿未按要求落实“136”安全管理模式工作的;

四、所属煤矿不制定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或对违反问责制度的单位不进行问责的。

第二十条 触犯“安全红线”按照“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 市公司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可授权事故单位进行调查问责,问责结果报市公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种制度处罚问责涉及同类同级的安全责任事故,按照“就重不就轻,不重复处罚”的原则处罚。

第二十三条 除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市公司经理安全办公会议上作检查。

第二十四条 凡在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事故单位弄虚作假、瞒报、谎报、迟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给予罚款1-2万元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在执行事故责任处罚的同时,执行《xxxx安全绩效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事故追责时,市公司按相关制度对有责任的各级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追责查处,如有与政府事故调查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呈报市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约 谈 第二十七条 约谈内容

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被约谈单位事故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 第二十八条 约谈程序

原则上在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后10日内进行约谈。

一、约谈前,由安监部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问责实行回避制度。调查组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在市公司公布。

第三十一条 事故责任人的降级、撤职及经济处罚;取消事故单位当评先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所作检查;对事故责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以及对事故单位的通报批评等由市公司安全监察部及时报送市公司党委、纪委(监察)、人力资源、企管、财务、工会、新闻中心、综合办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公司对事故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事故单位负责落实处理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故单位部室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对同一事故的处理决定,应合并执行,不重复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本制度执行,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执行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xxx有限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

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一、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OO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各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本数。

二、非伤亡事故等级标准

(一)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区停工2~8h;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

3、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4、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6、掘进工作面冒顶3m以下;

7、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二)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4、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6、掘进工作面冒顶超过3m(含3m);

7、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三)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4、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5、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7、掘进工作面冒顶5m(含5m)以上;

8、巷道冒顶10m(含10m)以上。

三、事故分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煤矿事故类型分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爆破、水害、火灾、其他等八类。煤矿事故按行业专业特点分为顶板事故、瓦斯事故、机电事故、运输事故、爆破事故、火灾事故、水害事故、其它事故八类。

(一)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矸、支护垮倒(落)等事故,和从事支护顶板、维修巷道、维护巷道发生的事故以及使用中的支护材料不合格引发的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

(二)瓦斯事故:指瓦斯爆炸(燃烧)、煤尘爆炸、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窒息、有害气体中毒、瓦斯超限等事故, 包括选厂、储煤场(煤山)、瓦斯发电厂等地面瓦斯事故。

(三)机电事故: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触电、机械、设备起吊、设备安装、设备检修、设备调试、风水管路等伤人,大型设备损坏,立井坠罐,强力皮带断带,特种设备、大型固定设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发供电等事故。

(四)运输事故: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车辆撞、挤、轧、斜井(绞车道)跑车等事故。

(五)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伤人、以及火药、雷管在井下发生的爆炸、燃烧等事故。

(六)火灾事故: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的内因火灾,和井下支护材料火灾、电气火灾、皮带火灾、油脂火灾等外因火灾造成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应算作瓦斯事故)。

(七)水害事故:指透采空区水、老空水、地质水(含水层水、断层水、岩溶水、封闭不良的钻孔水)、地表水,洪水灌入井下,充填溃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砂等事故。

(八)其它事故:以上七类以外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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