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bt项目管理办法

2023-06-26

第一篇:四川省bt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加快城镇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融资是指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投标或竞争性谈判协议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交)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BT融资方式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由县本级(含建设平台)政府投资原则上建安工程费用在1亿元(含)以上、乡镇投资建安工程费用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期加回购期一般不少于5年,如项目建设期在2年以内的,项目建设期加回购期一般不少于4年。 第四条 BT融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我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结合地方可支配财力统筹平衡、量力而行、讲求效益、规避风险;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四)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节约投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本县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县发改局负责BT融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综合协调,会同相关单位督查项目建设、运作情况,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县财政局牵头负责BT融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审核,牵头制订(审核)资金偿还计划,统筹安排拨付回购资金等工作,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三)县审计局负责BT融资项目竣(交)工财务决算的审计;

(四)县住建、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环保、国资办、资管办及监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BT融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BT项目业主由县政府通过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的职责: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建程序开展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水保、初步设计等相关前期工作,负责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臵等工作;

(二)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三)编制项目概算报县财政局审核,竣(交)工财务决算报县审计局审计后,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确定项目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四)组织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依法确定BT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

(六)监督BT投资人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

(七)配合BT投资人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

(八)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回购等工作;

(九)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需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BT投资人的职责:

(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设立专门账户,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

(二)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

(三)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和项目移交等各项工作;

(四)为项目投资建设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或项目业主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形式,保证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

(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如有分包,承担总承包的职责;

(六)接受项目业主、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审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七)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维修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的管理工作;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其他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BT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根据县政府年度融资计划安排,拟实行BT融资建设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拟定初步方案(BT融资主要内容要求)报县政府审查。经审查同意,确定实行BT融资后,由业主单位牵头,相关部门派员参加,与意向投资人举行BT融资谈判。

第九条 BT项目融资谈判达成初步意向后,由业主单位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对未列入县政府年度融资计划安排的项目实行BT融资还须报县人大审议。未经批准同意的项目,不得采取BT模式建设。

第十条 BT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等;

(二)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和投资总额和投资比例;

(三)建设期限和工程质量等要求;

(四)项目招标方式、招标内容及范围、评标办法与主要标准等;

(五)BT投资人基本资格条件;

(六)BT主要边界条件(包括回购基数、工程造价下浮率、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计算回购总价的因素、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担保方式、项目移交方式等);

(七)BT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拟给予的政策和条件);

(八)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管措施;

(九)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

(十)招标投标进度计划。

第十一条 BT融资实施方案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BT投资人报名不足3家的,经县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BT投资人。

第十二条 BT投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优先鼓励县属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独立承担项目融资建设),经营情况良好,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实施劣迹和不良记录;

(二)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原则上项目投资人自有资金能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标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BT融资建设方案中投资概算的30%,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县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三)一般要求BT投资人和施工单位是一体的独立法人,特殊情况下具有投融资优势和相应资质、工程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也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资建设。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投资建设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联合体组成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家。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各方工作内容、权利义务以及利润分配方案。联合协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应作为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联合协议签订后应报项目业主、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具备与所承担项目相应的施工承包资质,如BT投资人为投资联合体的,投资联合体中应有一家具备与所承担项目相应的施工承包资质要求;

(五)项目招投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BT投资人确定后,应在我县注册成立项目独立法人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BT投资人要负责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签订项目BT合同。项目BT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名词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

(四)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的约定;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项目投资额预(决)算的构成与评审办法;

(七)建设期和回购期利息计算办法;

(八)回购期限与方式;

(九)回购担保方式;

(十)项目移交条件、移交方式与程序;

(十一)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十二)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十三)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十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BT投资人应按照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等要求。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变更,BT投资人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重大设计变更应履行审批程序。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由BT投资人组织,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

第十七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对本BT项目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当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项目作为担保物为BT投资人的投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由县审计局对项目工程竣(交)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后,作为确定BT投资人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九条 BT项目自项目竣(交)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

(一)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及时完整的予以接收,给予书面确认,并报县发改、县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不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处臵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书面确认接收BT项目后,即进入项目的回购期,BT投资人进入保修期。项目业主按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方支付回购款。回购期内,BT投资人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BT项目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计,对BT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和监理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BT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终止合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县政府批准可以终止项目合同,但应给予BT投资人相应补偿。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县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在BT融资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咨询中介单位、监理单位、原材料供应商等,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专业活动。

(二)BT投资人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今后不得参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

(三)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特殊的在建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亦可实行BT融资建设,相关运作流程和要求原则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选择、结算等具体事项可在BT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8日起施行。

第二篇: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拟制的《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加快城市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融资是指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投标或竞争性谈判协议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交)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BT融资方式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市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BT融资内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监理费用、前期工作费用等。

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根据市BT融资建设工作小组的部署要求,负责BT融资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会同相关单位督查项目建设、运作情况,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BT融资项目的概算、竣(交)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制订(审核)资金偿还计划,拨付回购资金等工作;

(三)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审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BT融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项目业主的职责: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建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工可、规划、用地、环评等相关前期工作,负责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三)编制项目概算和竣(交)工财务决算,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经市财政局批复后,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确定项目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四)组织BT投资人招标投标和谈判活动,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选择确定项目的监理单位;

(六)监督BT投资人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

(七)配合BT投资人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需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BT投资人的职责:

(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资金足额、按时到位;

(二)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

(三)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和项目移交等各项工作;

(四)为项目投资建设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或项目业主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形式,保证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

(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如有分包,承担总承包的职责;

(六)接受项目业主、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审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七)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其他的有关工作。

三、BT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由项目业主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报市BT融资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项目,不得采取BT方式建设。

第九条 BT融资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等;

(二)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和投资总额;

(三)建设期(包括工期)和工程质量等要求;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内容及范围、评标办法与主要标准等;

(五)BT投资人基本资格条件;

(六)BT招标主要边界条件(包括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回购总价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担保方式、项目移交方式等);

(七)BT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拟给予的政策和条件);

(八)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管措施;

(九)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

(十)招标投标及进度计划。

第十条 BT融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业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特殊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后协议方式选择BT投资人。

第十一条 BT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或联合体(优先鼓励央企、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独立承担项目融资建设。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亦可接受具有投融资优势和相应资质、工程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承担项目融资建设)。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二)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相应的融资能力。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该项目行业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

(三)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BT投资人确定后,应在我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BT投资人要负责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项目公司)签订项目BT合同。项目BT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名词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

(四)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的约定;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项目投资额预(决)算的构成与评审办法;

(七)建设期和回购期利息计算办法;

(八)回购期限与方式;

(九)回购担保方式;

(十)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十一)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十二)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十三)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十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BT投资人应按照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等要求。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变更,BT投资人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重大设计变更应履行审批程序。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由BT投资人组织,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

第十六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对本BT项目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当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项目作为担保物为BT投资人的其他项目投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工程竣(交)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作为确定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八条 BT项目自项目竣(交)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

(一)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及时完整的予以接收,给予书面确认,并报市重点办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不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书面确认接收BT项目后,即进入项目的回购期,BT投资人进入保修期。项目业主按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方支付回购款。回购期内,BT投资人(项目公司)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四、BT项目的监管

第二十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市重点办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计,对BT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和监理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终止合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终止项目合同,但应给予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相应补偿。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在BT融资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咨询中介单位、监理单位、原材料供应商等,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专业活动。

(二)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今后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

(三)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市各县(市)区的BT融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特殊的在建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亦可实行BT融资建设,相关运作流程和要求原则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选择、结算等具体事项可在BT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郑州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0号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吴天君 2011年12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BT模式项目管理,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投资人),由该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回购项目的融资建设模式。

第四条 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节约投资;

(四)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BT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综合协调,对BT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BT项目的决算审核和资金拨付与监管。 市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BT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 BT项目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后,拟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编制BT模式建设方案。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对BT模式建设方案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

第九条 BT模式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总投资;

(二)BT模式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成本效益比较分析;

(三)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四)确定投资人的方式;

(五)投资建设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和监管措施;

(六)BT项目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七)回购条件、项目移交方式及程序;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包括回购基数、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安排和支付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一)市政府要求应当包含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BT模式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等各项前期工作;

(二)组织BT项目招投标和谈判;

(三)依法确定BT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

(四)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五)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按时向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推进计划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等书面信息,以及工程建设阶段性成果等相关材料;

(七)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回购、移交等工作。

第三章 投资人的确定

第十二条 BT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确需实行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在BT模式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由项目业主会同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BT投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项目建设必备的投融资能力;

(三)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当提供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四)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和不良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人的资信情况、建设能力等,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项目业主进行考察、认定。

第十四条 BT项目可由分别具有融资优势和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进行投资建设,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 联合体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双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BT项目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标法。根据采用的不同BT模式,在市政府批准的BT模式建设方案规定的范围内,对投标单位的投融资能力、施工能力、履约信用、回购费用及让利、投资回购期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标的 BT投资人可以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

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BT投资人应当承担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的责任,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BT投资人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

(二)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三)承担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四)接受项目业主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五)按月度向项目业主、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第四章 BT项目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与BT投资人签订书面BT项目合同。BT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建设工期、施工各个阶段的进度、质量标准;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

(四)有关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包括征地、房屋征收补偿等)的约定;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总价、项目资金来源安排、投资收益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以及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计划;

(七)项目投资建设的监管;

(八)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九)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十)项目竣工验收;

(十一)项目移交条件、移交方式与程序;

(十二)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十五)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BT项目合同签订前,由项目业主将BT项目合同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项目业主报送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及其电子文本;

(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三)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四)与BT项目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BT项目合同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并明确合同总价的构成,分别列出房屋征收补偿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和进入总价但由项目业主掌握使用的资金额等。

BT项目合同计价时,建设期和回购期资金利息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二十一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严重损害BT投资人预期利益的,BT投资人可以依法向项目业主提出补偿申请。项目业主应当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6个月内调查核实,经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初审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BT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

BT投资人依照本办法设立项目公司的,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 第二十三条 BT项目当事人不得终止合同,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终止BT项目合同,但应当给予BT投资人相应补偿。

第二十四条 BT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BT项目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不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用BT项目为其他项目设定抵押担保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BT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依法应当对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BT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BT投资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和进度等要求。

BT项目采取施工二次招标的, BT投资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控制价由财政部门审核。项目业主参与招标过程,并对BT投资人的招标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变更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BT投资人应当事先征得项目业主书面同意,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符合BT项目合同的约定。

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垫资施工。 第二十九条 BT投资人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险种,并对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质量、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总责,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投资人限期处理。

第三十条 实行BT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制度。BT投资人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规定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执行,每月据实编制施工进度表报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对项目施工进度的控制,每月定期检查工程建设实际进度。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现偏差的,督促BT投资人在保证质量安全和不增加投资的前提下,加紧施工,确保工程进度。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和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但可以为投资人融资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六章 竣工验收及项目审计

第三十二条 BT项目工程完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BT投资人应当向项目业主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BT项目实行国家审计制度。项目业主编制竣工决算,报市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竣工决算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审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作为回购总价的计价依据。

第七章 项目回购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根据BT项目合同及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回购总价、回购条件、回购期和支付方式。

第三十五条 回购总价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在初步设计范围之外的设计变更,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计入回购总价。

第三十六条 BT项目回购期限不得低于5年。 第三十七条 BT项目竣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 项目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回购备忘录报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未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批准的BT模式建设方案和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人支付回购款。回购期内,BT投资人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BT项目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处理权限的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决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浪费、流失的;

(二)违法批准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建设标准的;

(三)疏于监管,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四)违法拨付回购资金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科学论证、设计优化开工建设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擅自确定BT融资建设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招投标的;

(四)擅自改变设计文件进行招标或建设、擅自突破核准预算的;

(五)未履行职责,导致项目建设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六)未履行职责,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

(七)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并擅自决定回购的;

(八)项目建设相关文件、技术和财务等资料不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在BT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相关专业工作;

(二)BT投资人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融资项目的建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

设管理的通知》

2007/06/08 ------

BT(Build-Transfer)投融资建设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通行的一种投融资建设方式,近年来在国内很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从实施情况看,这种方式拓宽了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创新了建设管理方式,很多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因此得以提前实施。但与此同时,由于国内配套的政策、管理标准等不完善,BT模式在实行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适用范围不明,审批权限不清,合同双方基本权利义务不确定,规避招标或不按规定招标,部分项目打着BT旗号搞施工方垫资建设,甚至个别业主为承包方贷款进行担保,对BT模式的管理不明确等。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四部委《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BT投融资模式管理,正确区分BT投融资模式与施工单位违规带资建设方式,重庆市政府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7]73号,附后),主要针对BT模式推行中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审批程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投标、回购条件和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提出了规范措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

(渝府发[2007]7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实施以来,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以融资—建设—移交为基本特征的BT(Build-Transfer)投融资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越来越受到重视和采用,为调动非政府资金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促进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前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 BT模式的推行时间不长,经验不多,普遍存在适用范围不明、双方权利义务不清、监督管理薄弱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BT模式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适用范围和条件,量力而行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实行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通过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以下简称融资人),由融资人组建BT模式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建设。融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搞项目反担保。项目业主要以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未来收益作为回购资金来源,项目建成后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回购价款,回购项目。

采用BT模式应量力而行,项目必须符合市、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属于政府应该承担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并纳入政府财力(含政府投资主体财力)进行动态平衡,确保项目回购资金的支付,杜绝拖欠工程款。政府采取BT模式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并在项目建成后的2年左右完成回购。

二、规范BT模式项目审批,完善决策机制实行BT模式的项目必须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BT融资论证,完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拟实行BT模式的项目,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专章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一并报批。BT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BT 融资建设的内容、范围、数量;融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以及对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的影响BT 融资建设方案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批权限审批。总投资在 2 亿元以下的市级政府投资项资建设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和理部门审批,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BT融资建设方案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建设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中回购资金困难大的项目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项目业主要严格按审批的BT融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三、规范项目发包行为,严格招标投标制度BT模式项目要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业主应通过招标选择融资人,确需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应在BT融资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招标方式在项目可研批复中一并明确。招标选择融资人的工作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准后进行。项目业主要对融资人的融资能力、建设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提出严格要求。融资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BT合同总价的35%,其余建设资金要提供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分别具有融资优势和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承担项目融资建设,但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BT承包合同价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要明确合同总价的构成,分别列出建筑安装工程费、融资人融资的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进入总价但由项目业主掌握使用的资金额等,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融资人融资的财务费用一般应实行固定总价包干。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依法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业主组织,融资人参与;项目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由融资人组织,项目业主参与。

四、合理确定权利义务,明确合同双方责任。项目业主和融资人的权利义务应在BT 合同中明确。项目业主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前的报批和征地拆迁,监督融资人资金的到位、使用和建设管理情况,审查建设总进度计划,组织回购等工作。

融资人应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具体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公司的成立不改变融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融资人要筹集和足额到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划入项目公司专户存储、专账管理;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保险险种以及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融资人和项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融资人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履行审批程序。有关建设手续的办理,由项目业主、融资人或项目公司按现行管理要求共同进行申报。

融资人和项目公司不得将合同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转包,不得让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垫资建设。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融资人和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当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 模式项目作为担保物为融资方

五、制定合理的回购条件和程序,保证项目正常移交。项目业主要制定合理的回购支付条件,特别要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支付方式和回购期,预留不低于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证金。回购期不得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结束。

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与融资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应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委托方法和委托的机构应在合同中载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签订回购备忘录,项目进入回购期。回购备忘录报审批部门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业主应维护融资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随意变更回购条件,违约扣减或截留应付合同款,因融资人或项目公司加强管理或优化设计而节约的资金,项目业主仍应按合同的约定予以支付。项目不能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融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处置办法。

六、完善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指导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BT模式的推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检查、评估、审计,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动态平衡计划,指导和监督项目业主搞好融资人招标工作;建设等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项目业主和项目公司办理建设手续,监督施工招标和工程质量;项目行政管理部门要监督BT合同的执行,协调相关问题。建立BT模式财务跟踪监督制度,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财务中介机构全过程跟踪审核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适时评估项目建设成本和财务风险。

BT模式合同双方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市政府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把关。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执行中违法违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融资人违规被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五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其他BT模式项目的建设。要通过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进一步改善我市的建设市场秩序,更好地发挥BT模式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五篇: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郴州市城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对我市城区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外地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uild-Transfer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是政府利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一种融资模式,以融资-建设-移交为基本特征。

第三条 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的市城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经市政府批准的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四条 项目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必须通过论证和审批。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专章或单独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BT融资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BT融资建设的内容、范围、数量;项目投融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含BT融资成本分析);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及对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的影响。

第二章 项目投融资人选择

第五条 BT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依法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管。项目业主应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有经济实力的建设企业作为项目投融资人;确需实行邀请招标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应在《BT融资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招标方式应在项目可研批复中一并明确。招标选择项目投融资人的工作应在

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准后进行。项目投资预算经市财政部门评审后方可作为招标文件发布。

第六条 BT项目的评标应采用综合评标法,对投标单位的投融资能力、建设施工能力、履约信用、回购费用及让利、投资回购期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项目投融资人确定后,由项目投融资人依法对项目施工进行发包。

第七条 项目投融资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投融资能力,项目投融资人自有资金能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二)具有BT项目施工必备的资质、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相应的机械设备和工程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能力;

(三)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三年内无国家、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四)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市财政指定专户足额存入履约保证金(一般为项目预算投资额的3%-5%)。

第八条 具备相应资质且有经济实力的建设企业不同独立法人,可组成联合体在郴州依法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进行投资建设。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投资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权利义务及利润分配方案。联合投资协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应作为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联合投资协议签订后应报项目业主、审批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BT项目业主的职责为:

(一)按照规定办理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二)负责完成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三)依法组织对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进行招标,并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监督;

(四)监督项目投融资人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督促建设进度;

(五)做好项目施工外部环境协调工作,督促项目投融资人抓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 BT项目投融资人的职责为:

(一)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机构,由该机构具体实施项目建设。对投资额较大、工期较长的项目应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成立不改变项目投融资人对项目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二)及时足额筹集到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的资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依法组织对项目限额以下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项目业主必须参加,并接

受有关监督部门监督);

(四)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管理;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保险险种以及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切实搞好工程质量自检,严把质量关,杜绝不合格工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的强制性监督,并对主体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六)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凡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必须按程序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进行转包,未经项目业主同意不得分包,不得让设备材料供应商垫资建设;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BT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投融资人确定后,项目业主应与项目投融资人签订合同,明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回购方案、违约处罚等相关事宜以及市政府办《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郴政办发〔2010〕2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内容。合同签订前应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合同签订后应报市审计、财政部门备查。签订的合同存在重大缺陷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责令改正。项目在移交前和移交后的产权,均属于项目业主。在投融资和建设过程中,项目投融资人只代理行使项目业主职权。

第三章 项目成本管理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应尽量优化建设规划设计方案,降低建设投资。建设部门应严格审查初步设计,严格控制“三超”现象(超建设规模、超投资规模、超建设标准)。初步设计审查意见须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批复。

第十三条 BT项目总价由建筑安装工程费、投融资人融资财务费、进入总价由项目业主使用发生的资金额等三部分构成。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一般实行固定总价包干;投融资人融资财务费实行费率上限,由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同期年财务费率;进入总价由项目业主使用发生的资金额,一般包括实际发生的测绘、勘察、设计、监理、概算、决算、审计等相关前期技术性服务费用和征地拆迁安置等相关费用及项目管理费用(按照市政府2009年第60期专题会议纪要精神,项目管理费计提原则上不能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其中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可按1%计提,建筑工程项目可按3%计提)。

第十四条 BT项目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和计价变化的,按《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郴政办发〔2009〕1号)相关规定执行。BT项目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和投资额实行月报表制度,由项目投融资人逐月编制,于次月1日前报送市城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协调办,项目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现场核定,并以此作为计算当月融资财务费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工作人员施工现场津贴及临时聘请工作人员工资由市财政部门统一

标准。项目奖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由项目业主依法进行招标采购,并接受有关监督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对总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BT项目,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郴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10〕13号)要求实施全程跟踪审计。BT项目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算编制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四)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情况;

(五)建设项目竣工交付情况。审计机关应将项目审批、合同签订、征地拆迁、设备(材料)采购、隐蔽工程验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财务收支等环节作为跟踪审计重点,建立BT项目财务跟踪监督制度,全程跟踪审核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适时评估项目建设成本和财务风险。项目业主、项目投融资人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并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四章 项目进度控制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项目计划总进度要求,编制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于当年3月1日前报市城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协调办备查,并以此作为项目投融资人的选择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项目投融资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编制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报项目业主和项目监理审核,确定项目建设工期及施工各阶段进度目标。项目施工进度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BT项目合同文本执行。项目施工进度情况实行月报表制度,由项目投融资人逐月据实编制,于当月28日前报送市城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协调办和项目业主。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对项目施工进度实施有效控制,每月定期检查工程建设实际进度,并与计划进度目标进行比较找出进度偏差,分析进度偏差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对工期目标的影响程度,督促项目投融资人在确保质量安全和不增加投资的前提下采取有力措施,加紧施工,促使施工进度赶上计划进度,确保项目按期优质完工。

第二十条 市城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协调办每季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项目业主、项目监理检查工程建设实际进度。

第五章 项目回购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要在充分考虑项目投融资人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回购条件、回购款支付方式和回购期,并预留不低于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BT项目回购期为3年,但不得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结束。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BT项目回购款支付方式为:回购期第一年内支付总回购款的40%,第二年内支付总回购款的30%,第三年内支付总回购款的30%。回购款原则上采用中标价,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论为准。工程设计变更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设计变更所产生费用经财

政投资评审机构评估,可计入回购费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交工验收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和项目业主、项目投融资人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核查通过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项目进入回购期。项目未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对项目进行回购,项目投融资人应认真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项目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的,项目投融资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回购费用或依法予以处罚,同时,依法依规追究项目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维护项目投融资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随意变更回购条件、违约扣减或截留应付回购款。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BT项目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BT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郴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项目投融资人提供融资担保。项目投融资人不得利用BT项目作为担保物为项目投融资人的其他项目投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审计、工商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第二十九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外,项目投融资人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资金到位和使用、转包分包、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合同,收回项目投融资建设权,并由项目投融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项目业主、相关部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暗箱操作”、贪污受贿等,严禁项目投融资人依靠行贿等手段谋求不正当利益,否则,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BT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恶意低价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由有关部门公示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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