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内部审计章程

2023-03-13

第一篇:农业银行内部审计章程

农业银行审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六章 审计报告制度 第七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八章 审计考核与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部审计监督,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促进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相对独立和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指导,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内部审计是本行内部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与咨询活动,以风险为导向,通过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检查评价并改善全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全行稳健发展和董事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行境内外各级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有关制度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依照本章程接受审计监督。对本行控股机构,受其董事会、监事会邀请,履行相关公司治理程序后,可依照本章程进行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构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和本行规章制度进行审计评价,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六条 本行内部审计工作服务于董事会,其工作目标是:

(一)促进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在全行风险管理框架内,对本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三)促进全行各项业务运营与管理活动不断改善,增加本行价值。

第七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九条 本行审计机构由总行审计局和若干审计分局组成。审计局统一组织、管理和报告全行审计工作,审计分局是审计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的内部审计工作,向审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根据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审计局局长的聘任,并对审计局局长进行考核。审计人员编制按照监管要求配备,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薪酬水平由董事会决定,不低于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审计委员会可对审计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并提出薪酬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应构建职业化、专家型的内部审计队伍,配备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审计人员职业发展规划,鼓励内部审计与经营管理层的人员交流。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职业操守。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大学专科学历且具备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从业资质之一;

(二)熟悉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熟知本行业务经营活动,理解本行发展战略及经营管理原则,掌握相关的审计知识;

(三)具备履职所必需的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文字表达等能力;

(四)遵守诚信、客观、公正、廉洁和保密的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性,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中获悉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总行本部预算。审计经费在年度预算额度内的支出,由审计机构根据授权进行管理;超过授权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主要负责批准本行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内部审计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组织指导本行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并提交董事会批准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落实本行审计机构的内部管理,实施审计质量控制,监督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并对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分局在审计局的领导下,负责指定范围内的审计工作,对其所实施的审计工作有效性和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可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辖范围内的审计实施细则,报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条 审计机构依照本章程和有关规定,以风险为导向,对本行经营管理、经营行为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和评价。主要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情况;

(二)执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及经营方针、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发展目标等情况;

(三)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公司治理组织结构的完整性、组织功能的健全性和组织效率的能动性;

(五)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合规部门履职情况以及各管理部门的管理效果和效率;

(六)风险管理状况及实施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七)各项会计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八)各项资产的管理、运营、处置情况和效果;

(九)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风险管理、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情况;

(十)总行本部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一级分行(含境外机构,下同)负责人和拟提拔为总行本部部门、一级分行负责人的责任和离任审计;

(十一)内外部监管检查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一条 除本章程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构对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应由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事项(事先需征求审计机构意见),依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构可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中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结果,并督促其整改。被审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并承担未对审计发现问题采取改进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四条 审计局负责协调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含国家审计署)和外部审计机构对本行开展的审计检查工作;协助董事会就聘请、续聘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等事宜开展工作,并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构有权参加或列席被审计单位与审计职责履行有关的会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会议信息,审计机构可根据需要选择参加。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各项业务数据、经营资料、工作文件,以及运用电子计算机存储、处理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或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各类资料、文件、会议记录和电子信息数据等,现场查验被审计单位贵金属、有价证券、实物资产、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实物,观察有关设施、操作流程和工作环境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机构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予以制止;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相关业务资料,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必要时可建议暂时停止有关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条 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发现问题,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违规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构。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构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仅限本行内部)的有关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或存在重大缺陷的,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构应提请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构有权向管理层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在本行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审计检查、拒绝提供审计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高级管理层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按程序立项后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机构应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样本,安排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选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对有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测试,现场查验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报告在报送审计机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构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构根据审定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意见书、审计提示等审计结果文本,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据此进行整改和处理,整改和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适时开展后续审计。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构应及时对审计项目质量进行评估,并对审计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做出评价。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档案的要求,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存储介质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六章 审计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本行审计工作实行双线报告制度,第一报告路线是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第二报告路线是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第四十一条 本行审计工作负责人代表审计机构每季度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重大审计事项及时报告,并报送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第四十二条 经董事会授权,审计工作负责人代表审计机构每年向全行工作会议提交审计工作报告,通报上一年度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问题及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

第四十三条 审计分局每季度向审计局报告包括审计履职、工作开展、审计发现及审计整改等内容的工作报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交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等内容的项目审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经董事会授权,审计局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家监管机构报送审计工作报告及其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全面质量控制体系和项目质量控制措施,规范审计工作各个环节,建立审计质量日常监督、定期评价和外部评价机制,持续监督审计工作效果,提高审计质量。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独立于其所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价的各项经营活动,不承担设计和操作业务系统、履行经营职能、编制财务报表、发起或批准业务事项等职责。

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构应当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确保对经营机构的审计频率和程度与其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四十九条 审计机构应当与本行其他负有检查监督职责的部门,以及本行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促进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十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办理审计事项,定期进行自我评估,评价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加强审计技术方法研究,采用先进的审计技术与方法,推进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第五十二条 审计机构实行岗位任职资格和持续教育制度,鼓励审计人员取得注册内部审计师等执业资格以保证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十三条 经董事会批准,审计机构可就特殊审计事项,聘请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外部审计机构协助工作,参与项目审计。但事先应对其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回避制度。在安排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确保审计的客观性。

第五十五条 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复核制度。审计机构开展审计项目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关键环节进行复核,确保审计结论的准确可靠。

第五十六条 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复议制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存在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复议,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复议并回复结果。被审计单位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由作出审计结论的审计机构的上级机构进行复议。审计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八章 审计考核与问责

第五十七条 审计机构应当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尽职履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并予以适当的奖惩,明确审计问责制。

第五十八条 审计机构对认真履行审计职责,敢于坚持原则,审计发现重大案件或重大风险隐患,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构对未按规定履行审计职责,具有以下情节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执行审计方案、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

(二)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

(三)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

(四)未按要求执行审计保密制度;

(五)未按规定履行审计报告制度;

(六)其他有损本行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六十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秘密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充分证据表明审计人员按照本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了审计程序,认真履行了审计职责,并及时报告了审计发现,在被审计单位相关问题暴露时,应免除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审计机构应定期评价本章程实施情况,评价结果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之日起,2006年发布的《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制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

程》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形势下全行审计工作,适应审计体制改革后,审计工作新理念、新定位和新作用的需要,充分发挥审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及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全行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下称《审计章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计章程》的制定背景 审计体制改革以后,全行审计工作的理念、定位和作用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相适应,审计工作制度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才能适应审计工作新理念、新定位和新作用的需要。内部审计章程是股份公司的重要公司治理文件之一,具有广泛的约束力,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的依据,它代表了董事会对审计监督的授权。这种授权与公司决策、管理及监控系统的有效运作关系密切。因此,审计章程的制定既要考虑到它的权威性,更重要的应考虑权力的制衡问题。在起草《审计章程》的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同时也借鉴了国内同业审计章程的经验做法。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一)适应审计体制改革的需要。随着我行财务重组和股份公司的成立,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的必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出适当的调整,才能适应公司治理的需要。而且,审计体制改革的完善,使我行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职能定位和理念作用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体现这些重大变化,真正发挥改革后审计监督的新作用,必须对审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做出调整和规范。因此,审计局在原《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审计章程》,进一步对审计工作的宗旨、地位和职责、职权等进行确定。

(二)规范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2009年以来,总行对各部门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审计局在制度清理中,结合公司治理和审计体制改革的要求,对全行审计工作制度体系进行了统一规划,共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审计章程,作为所有审计制度的总纲;第二层是管理办法,包括审计业务管理办法、审计项目管理办法和审计分局管理办法;第三层是保障审计工作质量的审计手册、审计规范和实施细则。该制度框架体系已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列入审计工作“3510”发展规划。

三、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审计章程》共9章64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章程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审计定义和审计目标等内容。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人员》。明确了本行内部审计机构的组成、审计工作负责人的任免、审计人员的编制和审计人员薪酬等基本要求,提出了审计经费预算列入总行本部预算的内容。

第三章《审计职责》。审计工作职责是审计章程的重要内容。本章主要明确了审计工作相关各方(包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的关系和职责,合理界定了审计局和审计分局职责分工,提出了审计监督的12个主要审计事项。

第四章《审计权限》。审计权限是审计职责履行的必要条件。本章主要明确了审计的知情权、检查权、取证权、临时处置权、建议权和公告权等。

第五章《审计程序》。审计程序是规范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本章主要按照审计工作开展的几个主要阶段对审计程序进行了明确,提出了基本要求。

第六章《审计报告制度》。主要明确了审计工作实行双线报告制。第一报告路线是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第二报告路线是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第七章《审计质量控制》。主要提出了全面质量控制体系和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并对保障审计质量的独立性要求、风险评估、审计技术方法研究、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审计回避和审计复核和审计复议等进行了规定。

第八章《审计考核与问责》。主要明确了审计考核和问责的具体要求,重点对审计考核、问责和免责等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

第九章《附则》。明确了对《审计章程》定期评估的要求,同时对章程的审批权、修订解释权、实施日期和有关规定的设废等进行了规定。

四、几个重要事项的说明

(一)关于内部审计定义。

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关于内部审计的定义,结合我行审计体制改革后的审计新理念、新地位和新作用,本章程将内部审计定义为:农业银行内部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以风险为导向,通过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检查评价并改善本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本行稳健发展和董事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该定义包括三项核心内容:一是独立性要求,提出了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与评价活动,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二是代表董事会,站在董事会的角度,以风险为导向,俯视和审视全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包括对各级行经营管理、经营行为和经营绩效的审计评价,并促进其改进;三是审计工作的宗旨是促进全行稳健发展和董事会战略目标的实现,增加价值。

(二)关于审计目标。

审计工作目标应在内部审计定义中进行全面表述,但为突出和强调,本章程将审计工作目标单设一条,并分三层来描述:第一层是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本行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这是审计的最基本目标;第二层是对本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这是审计的主要目标;第三层是促进本行经营管理、经营绩效和业务运营不断改善,增加价值,这是审计的最终目标,也是审计的宗旨。

(三)关于报告路线。

根据公司治理要求,我行审计工作实行双线报告制。即第一报告路线是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第二报告路线是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章程专门用《审计报告》一章来明确审计报告路线:一是审计工作负责人代表审计机构每季度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重大审计事项及时报告;二是及时向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送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

此外,为了充分体现改革后审计职能定位的变化,章程明确了“经董事会授权,审计工作负责人代表审计机构每年向全行工作会议提交审计工作报告,通报上一年度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问题及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这是审计新职能作用的重要体现。

(四)关于审计人员。

按照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该按照员工总人数的1%配备。结合我行实际,审计的职能定位是代表董事会对全行经营管理进行审计,更加突出风险、绩效和管理。为此,本章程在《审计机构与人员》中提出“本行审计人员编制按照监管要求配备,由董事会决定。”同时,我们对审计人员的基本素质提出了明确要求,共包括四个方面:(1)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大学专科学历且具备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从业资质之一;(2)熟悉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掌握相关的审计知识;(3)具备履职所必需的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文字表达等能力;(4)遵守诚信、客观、公正、廉洁、保密的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性,且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

(五)关于审计关系和职责。

为突出和强化审计工作职责以及相关各方的关系,本章程专门用一章对审计工作相关各方的关系和职责进行了明确。

即董事会主要负责批准本行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组织指导本行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并提交董事会批准通过。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落实本行审计机构的内部管理,实施审计质量控制,加强审计风险管理,监督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并对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负责。审计分局负责指定范围内的审计工作,对其所实施的审计工作有效性和审计质量负责。

另外,从审计事项的角度对审计职责进行明确,提出了审计机构应以风险为导向,对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经营行为和经营绩效等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并按照经营管理、经营行为和经营绩效三大类,具体列示了12个主要审计事项。

同时对审计局还负责国家监管部门(包括国家审计署)的业务联系和协调检查,协助董事会就外部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的聘请、续聘或改聘等事务性工作进行了明确。

(六)关于审计权限。

为确保审计职责的有效履行,本章程对审计权限进行了规定,特别是明确了审计知情权、检查权、取证权、临时处置权、公告权和建议权等具体要求。其中:

临时处置权是指审计机构在进行审计时,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相关业务资料,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必要时可建议暂时停止有关人员的工作。 审计公告权是指审计机构有权向管理层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在本行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当然,审计机构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审计建议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违规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构。第二层是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仅限本行内部)的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或存在重大缺陷的,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应当提请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本章程未对审计处罚权进行明确。按照公司治理要求,改革后审计职能定位已经发生转换,代表董事会对全行经营管理、行为和绩效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更加关注风险,不再以查错纠弊为主,对员工或单位实施经济处罚是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不应再由审计部门承担。因此,本章程未对审计处罚权进行明确。

(七)关于审计程序。

为规范审计行为,本章程主要按照审前准备、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和质量评估等五个阶段对审计程序进行了明确。其中需要说明的是:

在审计报告阶段明确了两个层面的报告,提出建立审计报告审议制度。第一个层面是审计组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及时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构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意见。第二层面是审计机构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报告进行审议,即建立审计报告审议制度。审计机构在对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在审计处理阶段明确了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意见书、审计提示等审计结果文本,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据此进行整改。在此基础上,审计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适时开展后续审计,确保审计成果得到充分利用。

在审计质量评估阶段明确了在对审计档案进行整理归档的基础上,审计机构应对审计项目质量进行评估,并对审计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做出评价。这是建立全面质量控制体系的基本要求。

(八)关于审计质量控制。

审计质量控制是章程中重点设置的章节,是以前审计制度中没有明确的。章程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审计质量控制进行了相关规定。一是从全过程质量控制角度,要求建立全面质量控制体系,包括从审计程序的各个环节予以明确,这部分内容在章程中只提出了概括性要求,将来依据章程再专门制定全面质量控制办法。二是从审计质量的保证措施角度,对保障审计质量的独立性要求、风险评估、审计技术方法研究、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和审计回避等进行了明确。其中每一个具体环节,可再制定具体规范进行明确。

(九)关于审计考核和问责。 为加强审计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章程中专门用一章从四个方面对审计考核和问责进行了明确。一是总括性要求,即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尽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并予以适当的奖惩。二是从正面激励的角度,提出对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审计发现案件或重大风险隐患、挽回经济损失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三是从审计责任追究的角度,明确了必须追究审计责任的五种情形。四是对审计免责的具体情形和要求进行了明确。

第二篇:ABC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章程

(本章程经本集团审计委员会2009年1月1日审议, 并经集团董事会2009年1月1日讨论批准通过)

审定:集团首席审计顾问 mikedoon

1.总则

1.1制定本章程的宗旨:

a.维护集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集团及属下单位的有效运作和健康发展。 b.明确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任务。

c.确保审计人员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d.确保审计部可以独立向集团董事局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所审查活动的分析、评价、建议和忠告等信息。

1.2.制定本章程的依据:

a.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2001年颁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 b.国家有关内部审计的准则和法规。

c.本集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审计部的工作范围

审计部的工作范围是审计和检查集团属下单位的:

1.内部控制系统的恰当性、有效性。

2.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3.对有关政策、计划、程序、法规的遵循性。

4.资产的安全性。

5.资源使用的经济性和有效性。

6.经营和计划目标完成情况。

7.检察内部舞弊和欺诈行为。

8.集团董事局和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指示的其他事项。

第一章审计部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审计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是对集团属下单位开展:

1、日常财务收支审计。

2、内部控制系统审计。

3、总经理/厂长/经理等离任审计。

4、经营业绩和专项审计。

5、经营中期和综合审计。

6、受理员工举报和投诉。

7、经查实,对有侵占、挪用公司财产等触犯刑律的职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8、集团董事局和高级管理人员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审计部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审计部隶属于集团董事局并由集团行政总裁直接领导。

第一章审计人员基本素质要求

第六条: 具备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第七条: 适当的工作经历和协作能力。

第八条: 具有无私、无偏、无欺、无畏之工作精神。

第九条: 守法、廉洁、勤奋、诚实。

第十条: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具备适当的调查、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二章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行使的权限

第十二条: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及参加集团属下各单位的生产及管理会议。

第十三条: 检查和要求集团属下企业报送财务和管理等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检查管理和核算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对集团属下企业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十六条: 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责成集团属下单位停止、纠正违反集团制度的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联系当地执法机关,对集团属下各单位职员正在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十九条: 根据集团及属下单位的规章制度,对集团属下各单位严重违纪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对违反集团财经纪律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 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有权暂时封存。

第二十二条:对集团下属单位遵守财经纪律、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章审计人员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工作纪律应遵守:

1、遵守诚实、客观、勤奋和忠诚的原则。

2、遵循廉洁、严谨、高度负责的职业操守。

3、保守集团及属下单位的商业秘密。

4、团结协作、友爱互助。

5、妥善保管审计/检查等资料。

6、不收受被审计/检查单位的礼物、红包。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由审计人员参照国际内部审计和中国内部审计的相关准则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经理应在每年12月份中旬向集团董事局提出下一的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对重要的审计发现和建议进行适当的后续审计。所谓后续审计是指

第一章审计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经理必须每年一次或在必要时多次地向集团行政总裁和董事局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中必须重点说明重要的审计结果和建议,而且还应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已批准的审计工作项目、人员计划和在财务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偏离及其原因。

第二十八条: 重要的审计结果是指那些根据审计部门的判断,可能对组织有不利影响的情况,包括违章、违法、差错、效能差、浪费、效率低、利益冲突和控制系统缺陷。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重大违规违纪事项,应及时报告本部经理,本部经理应报告上级,并请示是否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审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集团执行总裁或者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审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集团执行总裁或者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部门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集团主席签发:

第三篇:辽宁财贸学院学生处助理团内部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辽宁财贸学院学生处助理团是在学院学生处直接领导下的全体大学生的自治联合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允许范围内开展学生工作。第二条助理团的宗旨与任务:贯彻落实学院方针政策,全力配合学生处工作,充分发挥学院与学生之间纽带的作用;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最根本的利益,促进同学全方面发展。

第三条 助理团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机构设置

辽宁财贸学院学生处助理团设有秘书处、学生部、生活部、监察部、宣传部五个部门,由学生处领导建立,各部部长及会员均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部门职责

秘书处主要配合学生处工作,负责日常办公事务,做好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服务等各项工作;协调助理团各部门关系及工作,并配合各部门做好工作;每周进行工作总结上报领导。

学生部主要负责学生的各项活动及日常工作,了解反映学生的情况与意见,完成好学生处给予的工作,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生活部主要负责公寓处管理工作,定期对学生寝室进行检查,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监察部对日常会议以及日常出勤情况进行考察,监督各部门日常工作,树立良好

的形象,督促学生形成日常良好习惯,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宣传部负责日常活动的书画设计及活动设计,活动海报的宣传,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配合学生处及院内宣传工作,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章 助理团会员

第六条凡是辽宁财贸学院在籍学生,承认助理团规章制度、未受过处分的学生,均可成为助理团的成员。

第七条 助理团成员的义务:

(一)

(二)

(三)

(四)

(五) 认真积极做好学生处交代的各项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履行助理团的规章制度。 作为学生干部,应当树立好形象,做好榜样。 在行使权利时,从实际出发,维护广大同学最根本的利益。 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接受同学的监督与批评。

第八条助理团成员的权利:

(一) 助理团成员在团内享有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 助理团成员可以参与工作的讨论,监督各部门成员,通过正确的途径提出意

见与建议。

(三) 对于学习成绩不及格、受到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成员,不享有以上权

利。

第四章 助理团成员的选拔、任免与考核

第九条 成员选拔条件

(一)

(二)

(三)

(四) 辽宁财贸学院在籍学生,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承认助理团的管理条例,均可自由报名。 学习成绩良好,所有成绩均无不及格。 思想进步,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对待上级交代的工作。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创新能力等,能够紧密联系同学,及时向上级反映学

生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 作风正派,道德品质良好,不得利用现有的权利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条 干部的选拔与任用

(一)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选拔原则。

(二) 改选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学生处领导及老师,往届助理团学生干部。

(三) 改选时间:每年改选一次。

(四) 改选方式:

(1) 报名。非助理团成员由各系统一组织报名,原成员可在秘书处报名。

(2) 资格审查。同学进行现场述职之后,由学生处老师及原助理团成员对其进行

资格审查。

(3) 确定各岗位人员并给予通知,将名单进行公示。

(4) 任用。经资格审查之后无异议者,并通过试用期者,即可任用。

第十一条干部的考核

(一) 考核范围:所有助理团成员。

(二) 考核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 考核内容:

(1) 日常出勤、值班情况

(2) 根据其所担任职务,考察其是否认真负责

(3) 对成员学习成绩进行考核,凡有学习成绩不及格者,直接退出助理团。

(4) 对成员的工作态度,日常作风,组织纪律,工作能力以,团队协作能力以

及创新能力等进行考核。

(四) 考核制度

(1) 由监察部将假条及执勤表发到各部门,各部门成员在执勤以及参加活动过

程中需要签到,假条需要交给监察部审查 。

(2) 对于参加活动的成员,给予综合测评,均由监察部统一考核。

第五章 纪律

第十二条本章总则

(一) 任务是:维护助理团内部纪律,对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规范成员正当行

使权力,维护广大同学最根本的利益,维护团内统一团结,更好的完成学生

处交代的工作。

(二) 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每个成员均需严格遵守纪律要求。

(三) 坚持服从上级管理原则。做到部长级向学生处领导负责,部员向部长负责。

(四)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各成员违反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徇

私,做到公平公正,恰当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纪律处分

(一) 值班人员不认真执勤,无故缺勤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在任职期间,对待工作不认真,态度不端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 违反助理团规章制度的成员,不遵守纪律的成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

(四) 无故不参加团内活动,迟到早退的成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 对于在团内搞破坏活动的成员,泄露团内不允许公开的学生材料,给予警

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 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成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 对于受过学校处分或学习成绩不合格者,直接罢免其职务。

(八) 对于警告超过三次,严重警告超过二次的成员,直接罢免其职务。

(九) 有事提前请假,请假超过三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定期例会制度

(一)

(二) 各部门每月至少有两次工作例会,总结前一阶段工作,对下一期工作进行传达。 每一周由秘书处向学生处领导进行工作汇报,进行总结。

第十五条工作汇报制度

(一)

(二)

各部门需在学期初、学期末进行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 有重大活动时,需要向领导请示签字,活动后进行总结。

第四篇:农业合作社章程

XXX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成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XXX、XXX、XXX、XXX等四人共同发起,经XX县工商局批准,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XX县XXX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

本社是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经济收入。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成员享受平等权利。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成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本社自2011年7月成立,办公地址是:XX县XX镇XX村。

第二章

成员

第六条

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同的农民或相关产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成员。从事相关产业的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本社团体成员。从事相关产业的非农民身份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条

成员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六)有权建议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九)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

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同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社费或股金。

第九条

成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退社。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不退社费,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条

成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成员资格,继承股金。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由其继承人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

成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本社人员。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

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可以取消其成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二)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连续两年不交纳社费的;

(五)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惩处的。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取消成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以召开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成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四)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成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不低于1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的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第十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投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常务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7名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和种协作活动;

(六)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财务和财产;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展须邀请监事、经理、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总经理1名,由理事长任命并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1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列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与执行监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亲属及本社职工不得担任执行监事。

第四章

服务职能

第二十六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对成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

(二)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营实体,推动生态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四)收购和推销成员生产的产品。

(五)向成员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六)提高本社农产品质量安全,开拓新的品牌;

(七)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流实行进行股份合作。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

接受本社专业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销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

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第三十条

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务

第三十一条

本社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社费;

(二)成员股金;

(三)本社每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四)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五)接受的捐赠款;

(六)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七)其他自有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社社费定为每名成员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费不足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交一定数额的社费。

第三十四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19.2万元,每股金额为1000元,每名社员最多只能认购20股。社员可以以资金、技术、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本社成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损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

本社按公历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月(或第一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代表)大会提供上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同时,提出下的财务支出预算,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培训;

(四)内险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五)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红;

(六)成员股息以当时一年期很行存款利率为参考,上下浮动不超过20%;

(七)利润返还,按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设施量多少等向社员返还利润。

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条

本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不足部分用以后的税前利润补足,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条

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人员。

第六章

变更

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成员少于10人,并无法开展正常活动;

(二)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三)严重经营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四)本社生产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四条

在批准解散和重组后,理事会就在一个月内向成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五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的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雇用人员工资;

(二)外部债务;

(三)按成员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金和欠成员的债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发展合作与联合。本社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与其他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会和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协会与各成员社是协作关系,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经成员大会讨论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有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报主管部门备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XX县XX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二O一一年七月

第五篇:信用社(银行)章程

××信用社(银行)章程(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行为,根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社名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英文名称:Ankang Hanbin Rural Credit Union。地址:××市大桥南路2号。

第三条

本联社是由××县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辖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五条

向本联社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六条

本联社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依法由本联社承担。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入股社员、入股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本联社依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条

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经营方针。

第十一条

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联社经营下列业务 ㈠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㈢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㈣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㈤买卖政府债券;

㈥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㈦提供保险箱服务;

㈧由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 ㈨办理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本联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结算制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组织县辖结算,办理同城和异地结算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第十四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由社员缴纳的股本金构成,为实收资本。

第十五条

本联社由自然人股和法人股组成,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

本联社股本结构如下:

㈠按投资主体划分:自然人股

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其中职工股

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法人股

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其他经济组织股

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

㈡按股权设臵划分:资格股

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投资股

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

第十六条

本联社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自然人股起点为 股,法人股起点为

股。单个自然人社员(包括职工)持股比例(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少于股本总额的50%。单个法人(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持股最多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

第十七条

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

自然人社员每增加1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法人社员每增加10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

第十八条

社员缴纳的股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

第十九条

本联社对认缴股金的社员签发记名股金证,股金证中对资格股和投资股分别列示,作为社员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联社股金证应列明下列事项: ㈠自然人股社员应列明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股权性质(资格股或投资股);

㈡法人股社员应列明法人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股权性质(资格股或投资股)。

第二十一条

本联社可以根据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员分配红利,但不得对股金支付利息。

本联社当年发生亏损不得对社员分配红利;当年盈利在未全部弥补历年亏损挂帐或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前,严格限制分红比例,红利分配原则上采用转赠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现金红利。

第二十二条

本联社社员持有的资格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股:

㈠本联社当年亏损;

㈡本联社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联社社员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以办理退股:

㈠社员提出退股申请; ㈡不存在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况; ㈢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 ㈣经理事会同意。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社员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第二十五条

本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接受本联社股金证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六条

社员以所持股份在本联社以外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理事会。

本联社理事、监事、主任和副主任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七条

社员持有的股权证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时,法人社员持单位介绍信、自然人社员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联社办理挂失登记手续。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本联社社员分为自然人社员和法人社员。

凡居住在本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乡居民,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按规定足额缴纳股金后,即成为本联社自然人社员。

凡在本县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按规定足额缴纳股金后,即成为本联社法人社员。

第二十九条

本联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㈠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㈡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㈢对本联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㈣获得本联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㈤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权利;

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继承、赠予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㈦本联社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本联社社员承担如下义务: ㈠承认并遵守本联社章程;

㈡按其所认购的股金数额向本联社缴纳股金;

㈢以其所持有的股金数额为限对本联社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㈣维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依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

㈤服从和履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联社的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职工、其他自然人社员和法人社员组成。社员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制订或修改章程;

㈡审议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㈢选举、更换理事和监事,决定有关理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㈣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㈤审议、批准本联社发展规划,决定本联社经营方针; ㈥审议、批准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㈦对本联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㈧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㈨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本联社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必要时;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代表所持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代表所持票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人员组成中,自然人理事不得低于1/2,其中职工理事不得超过1/3。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后行使职责。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㈡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㈢制定本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㈣审议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㈤批准本联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㈥审议主任的工作报告; ㈦选举、更换理事长;

㈧聘任或解聘本联社主任,根据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主任和财务、稽核、信贷部门负责人;

㈨决定本联社的内部职能部门设臵和调整方案,审议分支机构的设臵及调整方案;

㈩提出本联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可下设贷款管理、财务管理、人事薪酬、案件审理等委员

会,并制定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主任职务时,应及时告知监事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作出书面说明。未经主任提名,理事会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主任和财务、稽核、信贷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理事会工作;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后履行职责。理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㈠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㈡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㈢签署本联社股金证,签发理事会决议;

㈣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主任、副主任和主要部门负责人的聘书;

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理事长的选举、更换,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4次。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理事签名。

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联社遭受严重损失

的,参与决策且未表示异议的理事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联社的监督机构,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监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本联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信贷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本联社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㈡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㈢监督本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㈣检查监督本联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㈤监督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㈥要求理事、理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联社利益的行为;

㈦对联社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内部稽核工作;

㈧对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㈨对理事会的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 ㈩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㈡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㈢组织监事会落实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后履行职责,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

本联社设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负责联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㈠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主任和财务、稽核、信贷部门负责人; ㈡聘任或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联社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㈢拟定本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㈣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并向监事会通报工作;

㈤拟定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设臵及调整方案; ㈥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㈦根据员工管理制度聘任和解聘员工;

㈧决定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 ㈨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十条

联社主任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理事会聘任。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本联社主任不得由理事长兼任。

第五十一条

主任、副主任超出理事会授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作出经营决策,致使本联社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主任、副主任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联社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其他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人事劳资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联社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的劳动人事、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法规。

第五十四条

本联社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对所有从业人员一律采取考核聘用制度。

第五十五条

本联社对所有从业人员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原则和多劳多得的原则决定内部分配形式,合理确定各类职工工资收入,并依法制定职工奖惩办法对职工进行考核、晋升和奖惩。

第五十六条

本联社依法对所有从业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本联社与职工发生争议,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五十八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联社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按会计制度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按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遵守国家和地方税法,依法纳税。

第五十九条

本联社在每一年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和其他有关财务报表,并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验。审验报告由监事会通过,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联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20日前臵备于本联社,供社员代表查阅。

第六十条

本联社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利润分配方案经理事会审议,提请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顺序分配:

㈠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㈡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

㈢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法定盈余公积的

提取比例;

㈣向社员分配利润。

第六十一条

本联社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50%的,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六十二条

本联社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八章

终止和清算

第六十三条

本联社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㈠自行解散;

㈡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㈢被依法撤销或关闭; ㈣被依法宣告破产。

本联社因㈠、㈡种情形而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议案,并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依法进行清算。

本联社被依法撤销、关闭或破产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九章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批准后,由理事会发布,自发布日起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

关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草案)》的说明

各位代表:

我受××县农村信用联社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草案)》作说明。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是根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1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12号)和《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3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省联社制定的章程范本及试点省部分县(市)联社章程样本,结合本县农村信用社实际起草制定的。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发起人代表、广大员工的意见,经过数易其稿,形成了章程草案。草案共九章66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对经营宗旨和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社员、组织机构、人事劳资制度、财务会计、终止和清算分章作了规定,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行为准则。草案已经××县农村信用联社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省银监局、省联社审定,现提请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一、关于总则部分

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章程的指导思想和依据,其指导思想是维护社员、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联社组织行为;依据是国务院15号、银监会(##)12号和(##)23号文件。第三条是国务院15号文件对联社的定位,由社员入股组成的,主要为“三农”服务的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第四条明确了联社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其合法财产、权益、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七条规定了本章程的效力,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八条规定了联社要遵守法律、执行政策、依法接受监管。

二、关于经营宗旨和范围

草案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联社的经营宗旨是:依法自主开展业务,依法经营,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方针。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联社的经营范围有八项13个业务种类,第㈨项是灵活性的规定,联社可根据业务拓展情况申请增加业务品种。

三、关于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草案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明确了联社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万元,由社员缴纳的股本金构成,其中:自然人股金

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其中:职工股金

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法人股金

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其他经济组织股金

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将股金设定为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其特点是:资格股可以转让、继承,三年后可以退股,可

获得信用社优先、优惠的服务;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不能退股,可凭投资份额大小取得分红。第十六条规定了股金的起点和社员的持股比例:每股1元,自然人股起点

股,法人股起点

股,单个自然人社员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少于总股本的50%,单个法人持股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第十七条规定了股金的票权:资格股一人一票,投资股根据投资股权大小确定票权;第十八条对入股资金来源作了限制性规定:必须是货币资金,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贷款入股;不得相互入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对股权证管理作了规定:联社向社员签发记名式股金证,股金证应载明的事项,股金证遗失持有效证件办理挂失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对股份转让、担保、退股作了明确规定:股金证不得在本联社质押;以所持股份在他行担保的,应事先告知理事会;联社理事、监事、主任和副主任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联社当年亏损和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能退股;退资格股同时要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

四、关于社员

草案第四章社员。规定了社员的产生及其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社员的构成和产生条件:㈠自然人社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信用社入股的城乡居民;㈡法人社员:在本地注册,在信用社入股的企业法人。自然人社员、法人社员都必须承认本章程,承担社员义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了社员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权利:获

得信用社优先、优惠的金融服务,参加股金分红;义务:按规定缴纳股金,维护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联社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五、关于组织机构

草案第五章组织机构。通过建立、健全“三会”制度,规范各自的职责和议事规程,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完善了联社法人治理结构。社员代表大会:联社的权力机构,草案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规定了社员代表的产生、任期,赋予了社员代表大会职权,规定了议事规程。理事会:联社的决策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由

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理事长为联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理事会工作;草案第三十五条至四十二条赋予了理事会和理事长的职权,规定了职责和议事规程。监事会:联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主持监事会工作;草案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八条赋予了监事会和监事长的职权,规定了职责和议事规程。联社主任:联社经营管理的执行者,设主任1名、副主任

名,由理事会聘任,任期三年,负责联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草案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赋予了联社主任的职权,明确了职责。草案第四十三条、五十条和五十二条还规定了联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信贷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不得在其它单位任(兼)职,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营利活动。联社主任不得由理事长兼任。

六、关于人事劳资制度

草案第六章人事劳资制度。本章规定联社劳动用工要遵守劳动法规;实行全员合同制;实行多劳多得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建立职工奖惩、考核制度;建立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依法解决劳动争议。

七、关于财务会计

草案第七章财务会计。本章规定联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完善联社内部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实行财务报告制度,年度财务报表需经法定中介机构审验,审验报告经监事会通过,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经理事会审议,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八、关于终止和清算

草案第八章终止和清算。本章规定联社解散应由理事会提出议案,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解散、撤销、关闭或破产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九、关于附则部分

草案第九章附则。本章规定章程的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生效,自发布日起实施;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修改权属社员代表大会。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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