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2023-01-14

第一篇: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地质立局、地质强队”发展战略,提高地质工作质量,规范全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各地勘单位承担的国家地质勘查项目(国土资源大调查、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家财政补贴项目等)、省地质勘查项目(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局地勘费项目和市场地勘类项目(含水工环、矿山环境治理、地灾治理、物探、测试等项目)。

第三条 根据“局为单元,队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实行地质勘查项目分类管理。局参与国家和省重大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和矿产勘查项目的组织协调,参与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局地勘费项目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对市场类地勘项目局抽检,队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局(所属地勘单位)投资入股勘查的国家和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参照局地勘费项目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和确认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

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要围绕国家和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需要和重要矿产勘查目标,按项目主管部门指南和要求进行。 局矿产勘查项目的立项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围绕矿业权的经营进行,主要安排具有较好找矿前景和能开发利用的项目,对能争取国家地质勘查项目的前期工作给予支持,适当安排基础地质研究,矿产地质研究,找矿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和拓展服务领域的

地质环境类研究项目。

第五条 项目的申报

申报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须先报局总工办。由局组织 1

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对重复项目进行协调后方可上报。国

家或省自上而下部署的项目除外。

局地勘费项目的立项由局统一部署。局根据财政项目预算时间要求,下达立项指南或通知,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经局

组织专家论证后批准立项,列入下年度地质工作计划。

第六条 项目的确认

地勘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任务书组织编写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设计初审。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和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按要求报各主管部门审查;省地质勘查项目设计须经局组织专家初审后,再按要求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设计审批后均

需报局一份备案。

局地勘费项目任务书下达后,各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写设计报局总工办,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经局批准后实施。除局地勘费项目以外,其他所有项目合同签订后,应报局相

关处室备案。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设计组织实施,完成设计的任务和工作量,并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如有工

作变动,需上报各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八条 局地勘费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局上报半年报和年报。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单位除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上报工

作报告外,同时向局上报半年报和年报。

第九条 局对国家及省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对局地勘费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条 局参与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的野外验收,组织

局地勘费项目的野外验收。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完成后报局总工

2办,经局组织专家初审后报有关主管部门评审验收。 局地勘费项目成果报告完成后先由地勘单位进行验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局总工办,局组织专家对成果报告进行评审验收。第十二条 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含市场类地质勘查项目)经有关管理部门认定后,除按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要求汇交资料外,同时还应按局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向局科技与信息处上交资

料。

第四章 项目的经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的经济管理是指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按照政府项目资金使用办法及财会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并通过绩效跟踪和专项审计对已完成的地质勘查项目进行经济评

价,从而发现问题、肯定成绩,规范项目资金管理。第十四条 局对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分类经济管理。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经济管理;局入股的国家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局地勘费项目以及队和其他单位合资勘查项目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经济管理;市场类地质勘查项

目按照财会制度实施项目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单位财务部门应参与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所有地

质勘查项目的合同或任务书须送单位财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各类地质勘查项目经费均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各地质勘查项目名称单独设帐,并辅助设置工作项目科目,独立核算,以反映各项目的真实成本和费用。项

目完成后应按项目进行财务决算和经济审计。

第十六条 各类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禁止采用简单经费切块包干管理制,应实行项目实施与经费控制责任制,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其主要指标有:成本与费用控制、质量控制、职工收入、

3节约分成、安全控制等,根据完成情况的程度予以奖惩。每一项经费支出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设计预算使用范围和实物工作量进行成本费用核算,按项目的工作进度核拨经费,确保项目经费支出与工作进度和工作项目

相适应。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要求和项目实施实际情况,规范合理使用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严禁出现以下违规现象:扩大与项目无关的开支范围、提高与项目无关的开支标准、虚列或不列支出、挪用和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

目资金等。

第十八条 局财务处负责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经济管理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对项目经费支出的预、决算进行审核,对完成的地

勘项目进行经济评价。

第十九条 局对地勘项目的效益实施绩效考评。项目考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项目成本控制是否合理、节约;项目质量是否达到验收规范和设计标准;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体现。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以及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章的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成改正。各单位对所有地勘类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局年度抽查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

后申报项目依据。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制定项目经济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资金的管理权限、成本费用支出的审批权限以及对项目承担者的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局矿产勘查类项目经费作为风险投入,允许地 4

勘单位出资与局合作进行矿产勘查,局对取得成果能进行转让和

转入开发的项目经费按局矿业权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局地地„2007‟263号文件印发的《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 办法》

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局。

来源:考试大-项目管理师考试

第二篇: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地质勘查项目的优质、高效实施,根据我院地质勘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煤田地质勘察院(以下简称“院”)组织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

第三条 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为院属各勘探队和机关相关科室。

第四条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原则

(一)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以院质量管理体系为主,各项规章制度为补充,不断提高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

(二)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实施单位负责制;

(三)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第五条 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贯穿设计书的审批、工作质量检查、野外原始资料检查验收、成果报告的评审、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汇交等地质勘查项目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 院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书初审;

(二)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设计书审批;

(三)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勘查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和监控,查处重大质量事故;

(四)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野外原始资料验收工作;

(五)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评审;

(六)按规定接收地质勘查项目原始资料和成果资料。

(七)院总工办为职责履行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书;

(二)组织编写地质勘查项目设计书;

(三)组织地质勘查项目具体实施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四)组织编写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

(五)组织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初步审查;

(六)保管地质勘查项目的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汇交地质勘查项目成果资料及规定的原始资料。

第三章 设计书审批

第八条 审批工作分级实施

凡单项目工作经费(合同额)大于20万元的勘查项目由院总工办统一组织审批;凡单项目工作经费(合同额)小于20万元的勘查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将审查记录报院总工办核准。

第九条 审查依据

(一)设计审查依据的有关标准必须是现行的国家标准,有关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以及项目委托单位(如油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 审查程序及要求

(一)施工单位(项目组)自收到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向院总工办提交项目设计书(或工作方案)的送审稿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并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凡提交院总工办审查的设计书送审稿,应在送审之前交实施单位技术负责人审阅。

(二)院总工办自收到设计书之日起10日内(一般情况控制在5日内)完成设计的审批工作。

(三)设计评审采取会审或函审形式

会审形式,评审组通过听取设计编写人员的介绍、提问和答辩,并经认真讨论,提出存在的问题、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在委托方施工时间安排较紧的情况下采取(电子邮件)函审形式,函审专家成员应认真审阅设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设计书进行评审,提出存在的问题、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四)院总工办根据评审工作情况和专家审查意见,负责整理形成审查意见,并向提交设计书单位反馈审查意见,规定修改和再提交时间。

第十一条 评审组人员构成

(一)院总工办应聘请熟悉相关专业(如安全、经济等)领域及项目情况的专家参加设计评审。评审组一般由3—5名人员组成。

(二)评审组成员对设计评审质量负责,并对设计项目的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评审主要内容

目的任务,以往资料的收集和综合研究情况,工作部署,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及技术要求,监视和检验活动的规定,实物工作量,经费预算,组织管理和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施工安排,预期成果,资源配置,质量目标,验收准则等。

第十三条 设计审批

(一)设计评审工作结束后,设计提交单位自收到设计审查意见之日起5日内,根据设计评审意见完成设计书(送审稿)的修改,并将设计书(修改稿)报送院总工办。

(二)院总工办对设计书的修改情况验证合格后,编制最终设计审查意见书(格式1)报审查组长签批,并将签批过的意见书及时下发项目实施单位。

(三)设计审批后,设计提交单位向院总工办提交项目设计书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各一套。

第十四条

未经院审查批准的设计书不得提交委托方审批和实施。

第四章

项目工作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分级检查

(一)凡国家、省级勘查项目院总工办必须进行中间过程检查;

(二)市场项目中单项目合同额大于100万元、工作周期大于6个月以及国外勘查项目(单项目合同额大于50万元、工作周期大于1个月)院总工办必须进行中间过程检查;

(三)其他勘查项目:由承担项目施工的分院进行中间过程检查并保持检查记录,院总工办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院总工办组织检查的工作项目比例一般不低于全院当年地质勘查项目总数的30%,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对当年本单位实施的所有地质勘查项目进行100%检查。

第十六条 检查的时间安排

(一)对所有勘查项目,在项目野外工作开始后,完成总工作量1/3~1/2时段必须进行一次检查;

(二)对于工作周期大于6个月的勘查项目,每完成总工作量的1/3时必须进行一次检查。

(三)项目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安排检查,并根据需要报请院总工办组织进行质量检查。

第十七条 检查的内容及要求

(一)资源(包括人力、设备、文件资料等)的配置是否符合策划及合同要求;

(二)质量意识教育是否符合院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

(三)质量管理组织是否健全,质量管理措施的可操作程度以及质量管理岗位职工对管理措施的认知程度;

(四)质量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质量交底记录内容是否全面正确;

(五)仪器设备的性能试验的时机、方法的正确性以及试验结果是否符合策划及相关规范要求;

(六)工作进度是否符合策划及合同要求;

(七)各级检查验收的时机、方法、检查工作量是否符合策划及相关规范要求;

(八)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策划及相关规范要求;

(九)检查工作必须保持记录(参照格式2),做出当次检查工作的书面结论。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其轻重程度提出相应的整改书面要求,并进行关闭验证。

(十)原始资料的检查记录或专题报告等作为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三级检查验收

(一)“三级”是指方法组(或生产大组)、实施单位(队)和科,各方法的日常验收以及委托方的检查验收均不包含在内。

(二)实施单位对所承担的工作项目野外原始资料,组织进行方法组(或生产大组)自检(100%)或互检(100%)和实施单位(或项目组)的抽检(30%),院级检查以抽检(10%)方式为主。

(三)野外质量检查须结合野外实地抽查,实地抽查工作量分别要求达到5%、3%和1%。

第十九条

实施单位按照院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把质量检查工作纳入质量体系运行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检查制度。

第五章

野外原始资料验收

第二十条

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地质勘查项目原始资料验收工作应在野外工作现场进行,验收的依据是项目设计书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野外原始资料验收工作分级实施。凡单项目工作经费(合同额)小于20万元的勘查项目,委托实施单位总工程师组织验收,验收意见报院总工办核准;单项目工作经费(合同额)大于20万元的项目,野外原始资料验收必须由院总工办组织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实施单位在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前10—15天,向院总工办提出项目野外原始资料验收申请。院总工办收到野外验收申请5日内,确定验收专家组成员,并与实施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野外验收组人员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

第二十三条

申请野外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已完成设计规定的野外工作;

(二)原始资料齐全、准确;

(三)原始资料(含实物资料)已经进行了整理,并进行了质量检查和编目造册;

(四)进行了必要的综合整理,编写了项目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 项目提供野外验收的资料包括:

(一)全部野外原始资料

1.野外原始图件(实际材料图等); 2.仪器性能试验资料;

3.野外记录本、野外原始记录卡片、原始数据记录、相册、表格等; 4.野外各类原始编录资料,及相应的图件; 5.样品鉴定、分析、测试送样单; 6.各类典型实物标本;

7.过渡性综合解释成果资料和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成果资料;

8.其他相关资料。

(一)质量检查记录(包括原始资料各级检查验收记录)。

(二)工作总结,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含工作量)、初步地质成果、工作质量、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第二十五条

野外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原始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二)是否完成了规定的目标、任务;

(三)是否完成了批准的工作量;

(四)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各类规范、规定要求;

(五)地质资料综合整理、初步研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六)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有效;

(七)工作总结是否系统、全面;

(八)野外实地抽查是否合格。

第二十六条 野外验收要求

(一)野外验收过程中被验收单位应提交全部资料,回答质疑,提供验收组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野外验收应对该项目野外工作原始资料质量划分等级。根据资料质量情况参照《物化探生产技术管理(地矿部1983)》和中国地质调查局质量管理制度中相关要求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三)野外原始资料等级评定后,验收组形成野外验收意见书(见格式3),并及时通知被验收单位。

(四)被验收单位收到野外验收意见后,应按意见的要求完善各项工作;需补充野外工作的,还应及时补充和完善野外工作;验收组验证认可后,方可撤离野外工作现场。

第二十七条

未经院级验收(或经分院验收,院总工办核准)的原始资料不得提交委托方验收和用于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六章

成果报告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

成果报告的评审依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任务变更和工作调整批复意见书、野外验收意见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九条

成果报告应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项目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果,应力求文字简练、流畅,附必要的图表、册、附件,附图要清晰、美观。成果报告完成编写并通过实施单位总工程师初审后,提请院总工办评审。

提请评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完成了设计书的任务; 2.野外原始资料通过了“三级”验收; 3.各类技术资料齐全; 4.形成文字报告和各类图件;

5.成果报告通过项目实施单位总工程师初审。 第三十条 评审的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评审单位应提前10日将成果报告送达院总公办。并提交文字报告、附图、附表、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设计审批意见书、任务变更和工作调整申请报告与批复意见书、原始资料检查验收意见书等资料。

(二)成果报告送审稿的份数由院总公办视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以及评审组人数确定,一般应≥3份。

(三)申请评审单位的领导应参加会审,并安排被评审报告的项目负责人、报告主编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会审。

(四)院总工办收到成果报告评审申请后,在5日内确定评审形式、评审专家人员组成、评审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五)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形式以会审为主,特殊情况经院总工程师批准采用函审。院总工办根据成果报告审查申请及项目情况确定评审专家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成人员主要在院Ⅰ、Ⅱ级方法技术带头人中产生,并应覆盖项目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评审专家组一般由3—7人组成,小型项目人数可酌情减少。

(六)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收到成果报告送审稿后,均应认真审阅,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七)报告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一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二)原始资料质量符合设计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项目工作任务和预期成果目标的完成情况;

(四)成果的综合研究水平及推断解释结论的可靠性;

(五)成果报告和综合图件的质量;

(六)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三十二条

评审组通过审阅成果报告,查阅各类资料,听取报告组汇报、答辩,并与报告组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审专家主笔并汇总其它评委的意见,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形成评审意见。

第三十三条

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在收到评审意见后,应根据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认真修改、补充、完善,并在15日内将修改后的完整成果报告1套和电子文档1套送院总工办审查。院总工办在收到成果报告修改稿后,应在10日内完成对报告的审查,验证意见修改情况并编制最终评审意见书(格式4),报专家组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

评审结束后,院总工办将最终评审意见书下发成果报告提交单位(附电子文档)。报告提交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书对报告进行最终修改定稿,按规定复制或出版,并及时汇交成果资料。

第三十五条

未通过院评审的成果报告不得提交委托方评审验收。

第七章 成果资料汇交

第三十六条 实施单位为地质勘查资料汇交单位,院资料室为地质勘查成果资料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地质勘查资料汇交单位应在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180日内,按皖勘院[2006]58号文的相关要求向资料室汇交地质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资料,并及时向委托方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

第三十八条 汇交的地质勘查成果资料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院科技档案管理办法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实施中国地质调查局、各大油田等机构的地质勘查项目时,本办法如与其管理规定不一致,则在不违背委托方规定的基础上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条 实施单位发生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回避设计审查,拒绝质量检查、原始资料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不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或不提交项目工作成果报告等有关管理规定的,院将按照《院质量管理经济责任制度》(另文下发)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扣除质量保证金、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四十一条

院、分院相关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07-12-19 10:07:08 浏览次数:800

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管理的中央和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布项目立项指南,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三)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报省财政厅;

(四)编制项目计划、批复项目设计并组织实施;

(五)汇总编报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规范办理资金支付;

(六)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项目成果验收和竣工验收;

(七)汇总编制项目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报省财政厅。

第四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协助省厅管理项目,从规划、矿业权设置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组织本辖区内项目的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协助组织项目的野外验收。

第五条 省厅委托省地质研究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省地质研究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项目立项指南;

(二)组织野外踏勘选点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组织设计和预算评审;

(四)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

(五)负责项目实施中的日常监督检查,办理日常管理事宜;

(六)优选并确定项目监审专家,管理项目评审专家库;

(七)组织项目野外验收、成果评审和竣工决算,依法督促地质勘查成果汇交。

第六条 项目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立项申请书、向省厅提出立项建议,或者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初步论证、向省厅提出立项建议,或者省厅直接组织专家优选靶区,提出立项建议;

(二)省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进行规划、矿权设置等审查;

(三)省地质研究所组织立项论证;

(四)省厅对立项论证通过的项目组织会审。

第七条 根据省财政下达的项目预算,省厅向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

第八条 承担单位收到项目任务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项目设计书送审稿。

第九条 项目设计审查由省地质研究所负责组织,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具有相应技术、经济资格的高级专家担任评委,并督促设计编制单位按专家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修改后的设计经主审专家复核后按规定上报省地质研究所。

第十条

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与省厅签订勘查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并依法办理勘查登记。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同时,要加强成矿预测和综合研究,根据地质情况的变化及时提出设计修改建议;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专家监审制,省地质研究所聘请专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审。市州国土资源局配合项目监审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工作区、工作年限、主要实物工作量、目标任务、预期成果和经费预算等需要调整的重大变更,由承担单位正式行文报省地质研究所,省地质研究所再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调整的,应按要求提交补充设计书。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工作报告和综合统计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分为季报、半年报(与二季度报合并)、年报(与四季度报合并)和专报。项目有重要进展或重大变化的应及时编制专报。工作报告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形式由承担单位报送省地质研究所,同时抄送地质勘查单位主管局和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综合统计报告按有关统计要求报送。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前30日,向省地质研究所提出野外验收申请。省地质研究所在市州国土资源局的配合下,组成野外验收组对项目野外工作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野外验收应在工作现场实地进行。野外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设计执行情况,如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勘查工作质量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并提交工作总结。野外验收明确需补做野外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补做工作。不按要求补做工作的,不得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承担单位应负责提供野外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写项目成果报告,报送省地质研究所。项目成果报告的评审比照设计和预算的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汇交地质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均属于项目成果。国家出资形成的项目成果归国家所有,其矿业权的处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发生伪造资料、弄虚作假、不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或不提交项目工作报告等有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不受理新开项目的申请、停止新开项目、终止续作项目等处罚,并记入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降低资质级别、减少资质类别直至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管理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篇: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全额投资和合作投资的矿产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 第三条 基金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构受委托负责基金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金项目以预查和普查为主,煤炭勘查项目可以做到必要的详查。

第二章 基金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根据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发布基金项目立项指南或通知。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地勘单位和有关单位根据基金项目指南或通知,编写基金项目立项建议书(编写提纲见附件),向国土资源厅提出立项建议。

第七条 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构对提出的立项建议进行筛选,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入选基金项目库。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从基金项目库中提出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并发布公告。

第九条 具有甲级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可以根据发布的项目公告编写项目申报书(申报书格式另行制定),向国土资源厅申报。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审论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基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建议的勘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基金项目招投标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对招投标情况和评审论证结果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根据公示结果,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批准立项,下达基金项目任务书。

第十三条 承担单位收到项目任务书后,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写勘查设计,经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设计书。

第十四条 矿业权人利用已勘查登记的项目申报基金项目(不含原省地勘专项费项目),由矿业权人委托具备乙级以上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按照立项有关要求,编写立项申报书(申报书格式另行制定),明确合作意向和投资比例,经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论证、批准,矿业权人进行矿业权评估,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后,编写勘查设计向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设计书。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设计书的审查,向基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设计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基金项目预算建议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预算,编制、下达基金项目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批复后,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委托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构与承担单位签订勘查施工合同;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的项目,还要签订合作投资合同。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

第十八条 经论证批准立项的全额投资项目和纳入省地勘基金管理的原省地勘专项费续作项目,委托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构统一办理勘查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已登记矿业权的合作项目(不含原省地勘专项费的合作项目),按合作投资合同约定办理勘查登记。

第三章 基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对基金项目进行全过程监审。

第二十条 承担项目施工单位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项目的勘查质量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基金项目实行季度、半年、报告制度。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构报告项目实施情况,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工作地区、目标任务、工作周期、工程布置、主要实物工作量、经费使用等确需调整的,必须由承担单位正式行文,报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构初审,省国土资源厅批复调整意见。

第二十三条 基金项目结束野外作业(包括各专项勘查结束野外作业),转入下一个勘查程序和阶段工作之前,必须经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参与)到现场进行野外工作验收。

第二十四条 基金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后,承担单位要及时编写地质勘查报告,报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其组织进行成果审查验收;探求到包括333类以上资源储量且达到小矿规模下限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由承担单位向矿产储量评审机构申请资源储量评审,并以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的评审意见书为验收依据。

第二十五条 基金项目地质勘查报告验收和评审后,承担单位按规定印制和汇交成果地质资料,并按有关规定保管原始地质资料与实物地质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后一个月内提交项目经费竣工决算报告,报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构,省财政厅会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批复。

第二十七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按规定注销探矿权。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或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合作投资项目按项目合同约定处置矿权和分配其权益。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省国土资源厅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篇:地质勘查项目野外资料验收

一、目的及范围

在前期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审查中,由于野外资料不完整、不准确,以及未满足勘查设计(方案)要求,导致成果报告质量较差,影响外部审查的合格率。为保证和提高地质勘查项目野外工作及最终成果报告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地质勘查项目野外资料验收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公司、队承担的地质灾害勘查、地质矿产勘查、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查、地形测绘等。

二、验收工作程序与组织

1、野外资料验收应在项目野外工作全部完成,并对原始资料进行必要的综合整理和项目自检合格后进行。

2、野外验收由项目及所属实体技术负责人向公司总工办提出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

⑴全面完成设计书(方案)规定的野外工作; ⑵原始资料齐全、准确;

⑶原始资料(含实物资料)已进行整理,并进行了质量自检和归类造册;

⑷进行了必要的综合整理,编写了分类及项目工作总结; ⑸项目勘查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前10日,向总工办提出野外资料验收申请。

3、野外资料验收工作由总工办负责组织开展。总工办在收到勘查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后,负责组织成立野外资料验收小组。验收组由3人组成,包括公司、队内部技术成果审查专家(组长)、总工办工作人员(组织协调)、项目承担单位(实体)技术负责人。

4、验收时间由总工办与项目勘查单位协商确定,验收地点原则在项目野外现场,勘查手段较单

一、简单的项目可不在野外进行,涉及有钻探、坑探的矿产勘查项目、重大财政项目、及较复杂的水工环勘查项目必须进行野外现场验收。

5、野外资料验收完成后,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果编写《野外资料验收意见书》,验收合格的项目方能进入成果编制工作;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勘查单位应按照“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补充、完善勘查工作及资料整理,整改完成后向总工办提交整改获取的资料及整改报告,总工办对提交的整改资料检查后出具“整改审查意见”,合格后进入成果编制。

三、提供验收的主要野外资料内容

1、地形测绘

⑴测量控制点、图根点、导线平面布置图; ⑵测量控制点、图根点测量成果表; ⑶定点测量成果汇总表; ⑷测量控制点埋设位置照片; ⑸测量原始记录簿; ⑹测量技术报告(总结);

⑺测绘仪器鉴定证书及主要测量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复印件。

2、工程地质勘查(含地质灾害勘查、岩土勘察) ⑴《勘查设计书》;

⑵反映各类调查点、实测工程地质剖面、勘探工作位置及工作量等的勘查工作实际材料图(不同比例尺应单独成图);

⑶各类调查点卡片及对应的现场照片; ⑷实测工程地质剖面记录表及剖面图;

⑸钻孔设计书(单孔)、钻探班报表、钻孔岩芯编录表、综合钻孔柱状图、每个钻孔施工现场照片及岩芯照片;

⑹浅井设计书(单井)、浅井地质编录表、浅井展示图(柱状图)、每个浅井施工现场照片及井壁地层照片;

⑺槽探地质编录表、槽探展示图及照片;

⑻各类原位测试、现场试验原始记录表及现场照片; ⑼试验样品采集取样单、送样单及现场照片; ⑽各类收集资料。

⑾勘查完成实物工作量统计表; ⑿勘查工作总结。

3、水文地质勘查 ⑴《勘查设计书》;

⑵反映各类调查点、实测工程地质剖面、勘探工作位置及工作量等的勘查工作实际材料图(不同比例尺应单独成图);

⑶各类调查点卡片及对应的现场照片;

⑷实测水文地质剖面记录表及剖面图;

⑸钻孔设计书(单孔)、钻探班报表、钻孔岩芯编录表、综合钻孔柱状图、每个钻孔施工现场照片及岩芯照片;

⑹抽水试验(注水试验)原始记录表及现场照片; ⑺试验样品采集取样单、送样单及现场照片; ⑻各类收集资料。

⑼勘查完成实物工作量统计表; ⑽勘查工作总结。

4、地质矿产勘查

⑴《勘查设计书》或“方案”;

⑵反映各类调查点、实测地质剖面(线路)、勘探工作位置及工作量等的勘查工作实际材料图(不同比例尺应单独成图);

⑶各类调查点卡片及对应的现场照片; ⑷实测地质剖面(线路)记录表及剖面图;

⑸钻孔设计书(单孔)、钻探班报表、钻孔岩芯编录表、综合钻孔柱状图、每个钻孔施工现场照片及岩芯照片;

⑹坑探设计书、坑探地质编录表、坑探展示图(剖面图)、每个坑探施工现场照片及坑壁地质照片;

⑺浅井设计书(单井)、浅井地质编录表、浅井展示图(柱状图)、每个浅井施工现场照片及井壁地层照片;

⑻槽探地质编录表、槽探展示图及照片;

⑼物化探工作布置图、实际材料图、样品采集取样单、送样单

及现场照片、样品鉴定(测试)成果汇总表及测试报告、工作总结;

⑽各类收集资料。

⑾勘查完成实物工作量统计表; ⑿勘查工作总结。

四、野外资料验收技术要求

1、勘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是否完成要求的勘查工作量;总体目标任务情况是否达到勘查目的。

2、勘查工作部署、工作布置的合理性:与《勘查设计书》及设计书“审查意见”是否相符合;采用的技术方法、手段及各种方法、手段的配合是否合理、有效;工作部署、工作布置是否合理,能否达到预期地质目的和满足目标任务的要求。

3、勘查工作执行情况和工作质量:测量和地质测绘调查点、路线、剖面布置和控制程度是否达到勘查目的,野外记录、现场编录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槽探、浅井、坑探、钻探工程布置和施工质量如何,野外记录、编录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各种图件(素描图、剖面图、柱状图、野外手图、实际材料图等)内容是否齐全、表达是否准确合理;采样方法和规格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样品采集是否齐全,采样编录是否完整、准确,样品保管是否完好;对现场编录资料、样品分析测试成果能否及时进行整理并及时提交相关原始资料。

4、物化探工作质量:工作布置是否合理,经试验后提出的方法是否合理有效,且达到了地质目的;样品(数据)采集方法技术、

数量、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样品加工或数据处理方法技术和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原始记录及编录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客观真实。

5、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情况:是否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对岩、土、矿石、水实物标本进行系统分类、描述、整理,对样品分析测试成果进行了校核、检查、分类整理,且根据鉴定、测试结果及时校正有关原始编录和综合图表,及时分析利用鉴定、测试成果;各类综合图件、表格编制是否及时,内容是否齐全,且与原始资料吻合。

6、野外工作总结情况:是否全面、系统地队总体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预期成果完成情况进行了总结;是否全面、系统地对工作量及工作质量、成果进行总结;是否全面、系统地对工作部署、工作布置、技术路线的合理性及效果进行总结;是否初步对区域、勘查区地质特征进行总结。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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