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资金监管工作方案

2023-03-08

方案具有明确的格式和内容规范,要求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抽象和假大空的内容,那么具体如何制定方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生资金监管工作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民生资金监管工作方案

民生资金监管工作方案

民生资金监管作为落实好民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为确保民生资金准确及时无误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把好民生资金的审批、发放、使用关。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1、确保民生资金专款专用,杜绝挪用、贪污、骗取和挤占现象发生。

2、民生资金要求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乡财发放到每个救助对象手中。

3、严格执行民生资金申请、审核、审批的各项程序,确保发放准确率达100%。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实行局长负总责,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具体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管,各股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各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确保资金发放的准确性及资金到位情况的监管。

三、具体措施。

1、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把完善民生资金管理制度作为推进民生资金长效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面清理、完善了现有的各项资金管理制度,健全监督通报制度和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制度,建立完善符合财政资金管理原则和要求的内控制度,加快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层次清晰、分工明确、覆盖全面的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2、开展专项检查,实行部门联动监督。积极开展民生资金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资金管理制度建设以及资金拨付、管理、监管情况,用款单位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用款单位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方面内容,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生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3、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提高民生资金使用的科学性。认真做好民生资金预算,报请财政审核,把民生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到政府网上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民生资金安排和使用科学性,促进资金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

4、完善内部监督,提高依法理财水平。一是强化管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民生资金监管业务的熟练程度,确保资金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督。二是落实首办(首问)责任制,实行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以制度管人管事,努力避免监守自盗和保证资金安全。同时及时对账,预防各类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发生,进一步促进依法理财、依法办事。

第二篇:县民政局民生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

县民政局民生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民生资金监管作为落实好民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为确保民生资金准确及时无误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把好民生资金的审批、发放、使用关。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1、确保民生资金专款专用,杜绝挪用、贪污、骗取和挤占现象发生。

2、民生资金要求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乡财发放到每个救助对象手中。

3、严格执行民生资金申请、审核、审批的各项程序,确保发放准确率达100%。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实行局长负总责,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具体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管,各股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各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确保资金发放的准确性及资金到位情况的监管。

三、具体措施。

1、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把完善民生资金管理制度作为推进民生资金长效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面清理、完善了现有的各项资金管理制度,健全监督通报制度和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制度,建立完善符合财政资金管理原则和要求的内控制度,加快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层次清晰、分工明确、覆盖全面的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2、开展专项检查,实行部门联动监督。积极开展民生资金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资金管理制度建设以及资金拨付、管理、监管情况,用款单位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用款单位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方面内容,并督促落实整改措

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生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3、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提高民生资金使用的科学性。认真做好民生资金预算,报请财政审核,把民生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到政府网上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民生资金安排和使用科学性,促进资金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

4、完善内部监督,提高依法理财水平。一是强化管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民生资金监管业务的熟练程度,确保资金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督。二是落实首办责任制,实行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以制度管人管事,努力避免监守自盗和保证资金安全。同时及时对账,预防各类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发生,进一步促进依法理财、依法办事。 2014年10月24日

第三篇:定新乡民生项目监督特派组民生项目资金监管工作

开展情况

定新乡民生项目监督特派组自今年5月设立以来,为充分发挥特派组的职能作用,认真按照“特派组十项职责任务”的要求,始终把对民生项目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并在工作中努力创新监督检查工作方式。通过不断地摸索、提炼和总结,对民生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确保了各种民生项目资金安全运行。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理清思路,转变角色,努力突破基层监督检查体制瓶颈。

特派组成立以后,明确了特派组与县纪委监察局及特派组与乡党委、政府的关系,特派组人员不再参与其他工作分工,专职负责民生项目监督工作。定新乡特派组抓住有利时机,及时转变角色,理清工作思路。特派组人员从繁杂的驻村工作和业务工作中解放出来后,底气更足了,胆子更大了有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抓好纪检监察常规工作的同时,加强了对全乡范围内实施的各种民生项目的实施情况,物资、资金发放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前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现象得到有效突破。

二、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民生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全体乡村干部都能自觉接受监督。特派组的设立是基层纪检监察体制的一种新改革,为了取得被监督单位的配合和支持,使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定新乡特派组在积极争取乡党委、政府支持的同时,组织全体乡村干部召开民生项目监督工作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广大干部对民生项目监督特派组成立的背景、目的意义、职责任务等有所了解,确保在各种民生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能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使民生项目规范实施、落实到位。

二是狠抓民生项目资金备案,为监督检查打下良好基础。民生项目备案工作是开展民生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的基础,民生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各单位、各部门,特派组只有通过备案方式才能清楚各种民生项目的实施情况,才能根据备案情况下去开展民生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情况、物资发放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但由于备案工作的特殊性,工作开展初期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存在部分单位不理解、不主动上交备案表和相关资料的问题。特派组及时向乡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积极争取乡党、政府的支持,及时召开会议对民生项目备案工作进行安排步署,通过大力宣传,让涉及民生项目的单位对民生项目备案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有更进一步的认识,主动上交备案资料。截止目前,定新乡民生项目已备案67个,涉及农业服务中心、财政分局、国土分局、计生办、危改办、合医办、扶贫办、林业环保站、卫生院、教管中心等单位,备案资金2140万元,物资417.44吨。

三是扎实工作,主动作为,确保监督检查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特派组必须以扎实的工作,过硬的作风,牢记使命,主动作为,用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开展工作,才能确保民生项目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才能取得乡党委、政府的支持,才能得到群众的认可。定新乡特派组根据民生项目备案情况,拟定民生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对重点项目,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检查,目前已开展对全乡美丽乡村“两硬化”工程的水泥、砂石发放情况及工程进度及质量,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情况,农村低保金发放情况,种草养羊、核桃种植等扶贫项目实施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小学校营养午餐实施情况等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共25次,发现问题 5个,针对发现的问题,特派组要求涉及单位及部门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并通过后续跟踪,5个问题已全部得到整改落实。

四是创新工作模式,整合村级民主监督检查力量,使民生项目监督工作延伸到村级。定新乡特派组结合村(社区)特派组工作点的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量,督促全乡13个村(社区)组建了村民理财监督小组,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推选出的能代表群众利益的人员担任,全程参与到在本村实施的各种民生项目的资金、物资发放的整个过程中进行监督,进一步扩大了监督范围,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通过不断努力,定新乡特派组民生项目资金监管工作正逐步走上正轨,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待仍有一些差距,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特派组人员业务水平还普遍较低,需要进一步提高,专项检查力度还有待加强,检查范围还需进一步扩大。定新乡特派组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总结和学习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地加以改进和完善,确保民生项目资金监管工作不断取得实效。

定新乡民项目监督特派组

2013年11月3日

第四篇:财政局加强民生资金监管 惠民生 强绩效

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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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翁牛特旗财政局在加大民生领域投入的同时注重加强对民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民生资金政策执行到位,让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一是统筹用度,做好预算安排。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和行政性支出,积极整合资金保障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在资金安排上做到“支出有需,主次有分,缓急有序,增长有度”。今年上半年,预算安排用于教育、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住户保障方面的支出占预算总支出的50%以上。

二是加强配合,拨付资金及时。以民生项目实施牵头部门为主,加强相关部门间的联动配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民生工程实施到位,令群众满意。对民生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报账制管理,对建设性项目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对急需项目尽量调配资金,采取预拨、代垫上级补助等方式,及时进行拨付,保证了民生工程的需要。

三是强化监管,提高资金绩效。对各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分类梳理,全面建章立制,完善民生资金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稽查制度,坚持资金管理实施全过程与重点环节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是否专款专用、资金运行情况、项目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发挥最大效益。

县财政局三措施加强民生资金监管

发布日期:2012-06-11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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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生政策,全面提升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县财政局以资金管理为主线,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强化监管为切入点,确

保了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有效。

规范制度建设。先后制订了《财政惠民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涉农补贴资金实行“一本通”发放管理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明确了在民生资金申报、实施、监管过程中部门职责权限和程序,保证了民

生资金按进度及时、快捷到位,民生补贴资金发放流程更加顺畅。 规范工作流程。进一步梳理工作流程,实现从民生资金申报、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程序的规范化、程序化,结合管理过程中的关键节点,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和权责,实现任务细化、责任到人、监督到位,实现

了全方位、立体化监督管理。

规范监管模式。协同审计、检察等部门做好外部监管,同时将财政民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局内部监督范围,切实构建多层次、立体式的监管模式;以拨款程序是否合规、拨款手续是否完善、资金拨付是否及时、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实现监督关口前移和监督全过程无缝隙连接,保证了民生资金使用的真

实性、公正性。(宋红阁 李军)

编辑:王连东

是加强政策宣传。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牢固树立惠民资金是“高压线”的意识,切实增强严格执行惠民政策的自觉性。创新宣传方法,切实把惠民政策宣传到人民群众中去,做到家喻户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二是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惠民资金监管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细化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惠民资金的日常监管。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工作人员从业行为,完善资金分配办法,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各个环节流程,建立健全惠民资金流程管理、全程监督的风险防控机制。

四是狠抓监督检查。注重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把资金兑付审核关,加强监管举报和电话回访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是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就业资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社保基金等社会保障资金,全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钱管理。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低保等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转入财政专户管理,支出时直接从财政专户拨付,确保了资金安全,避免了挤占和挪用。

二是建立制度,有章可循。近几年来,九龙坡区根据有关规定出台了10多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涵盖了社会保障工作的各个方面,分清了部门职责,规范了流程设计,明确了补贴标准,使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有章可循、责任明晰、程序规范、制度合理。

三是直接支付,提高效率。对该区部分就业、医疗、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等社会保障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有效减少了资金流转环节,防止漏洞,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四是严格审核,事中监督。在规范制度、进行事前预防的同时,还对日常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审核拨付严格把关,加强事中监督,除严格审核纸质资料外,还进行电话抽查、实地调研、现场核查。

五是事后检查,查漏补缺。对社保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在财政和编制政务公开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大大促进了社会保障资金的规范使用。

近日,平昌县财政监督局,积极开展2006年至2007年6月实施的“惠民资金” 使用管理情况检查。重点从六个方面着手:一是按照各项资金管理使用要求,检查是否建立了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二是检查项目的实施地点、范围、规模和质量标准是否与规划一致,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科学、完整、公正、透明;三是检查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和农户手中,有无弄虚作假现象;四是检查资金使用是否严格执行了“专款专用”规定,有无转移、截留、挤占和挪用现象;五是检查资金的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支出依据是否真实、可靠,有无虚报冒领现象;六是检查资金使用效益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

第五篇: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

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范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在9月1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二)在9月1日后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属合法拆迁面积或者视同合法拆迁面积的,由建设单位交存;增加部分面积,由业主交存。

第八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 未出售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待物业出售时向业主收取。

第九条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 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移交手续,并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书面报告。

(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三)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制度。

(六)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收支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续交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90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通知业主续交维修资金;业主应当按照续交通知的要求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代收代交;负责代收代交的单位,应当及时将代收代交的专项维修资金明细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抄送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补建补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接到补建补交通知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交存方式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业主未按规定续交、补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应当督促其交存;业主经督促仍不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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