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下乡管理系统操作

2023-02-14

第一篇:家电下乡管理系统操作

家电下乡资金管理自查报告

家电下乡资金管理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为进一步加强对家电下乡、摩托车下乡资金的监督与管理,xxx财政所积极响应县局号召,对xxx镇20xx年1-4月间的家电下乡、汽车下乡、摩托车下乡所有资金进行了全方位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进展情况

在国家惠农政策的强劲东风推动下,我镇家电下乡活动掀起了热销高潮,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积极性越来越高。20xx年1至4月,累计发放家电下乡、汽车下乡、摩托车下乡补贴1122671.88元。其中家电下乡补贴累计742200.68元,汽车下乡补贴累计196724

元,摩托车下乡补贴累计183747.2元。1至4月,家电下乡补贴共农户2517户,汽车下乡补贴48台,摩托车下乡补贴288辆。

二、具体补贴做法

家电下乡推广之初,我县实行的是“乡审县兑”方式。自xx年开始,为了加大补贴兑付的力度,我县开始实行“乡审乡兑”的补贴兑付方式,更有效的降低了骗补的风险。我镇财政所抽调了一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家电下乡工作资料的收集和录入,并加强对家电下乡宣传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保障了家电下乡补贴及时到户。

在扩大宣传方面采用了以下几种措施:

一、镇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动员全体机关干部做好家电下乡政策的宣传工作并组织培训,要求相关负责部门熟悉报批手续办理流程。

二、利用村干部开会时机,多次强调,积极宣传,使广大村干部树立了解和宣传家电下乡政策的意识,并要求各村加大宣传力度,将

家电下乡信息宣传到户,提高了农民的知晓率。

三、充分利用百姓赶集的机会,解答老百姓的家电下乡政策咨询,并发放相关宣传材料,扩大了宣传范围。

四、为了使每个农户都能及时掌握家电下乡政策,各经销商积极和他们的上级商家联系,利用赶集日进行形式多样的大型促销活动,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农户充分了解了家电下乡产品的购买和补贴申领程序,提高了农户购买家电产品的积极性。

三、自查总结情况

通过这次自查,xxxx并没有发现有商家骗补的行为,但是疑似骗补的风险依然存在。不少的农户保护意识不强,购买了家电下乡产品之后就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薄、粮补存折都寄放在商家处,这种情况很容易产生骗补的风险。所以,我所召集商家就该问题统一作出强调,从今以后不许商家代送补贴资料,审核时候农户一定带原件,再去复印。从而进一步减少骗补风险。

希望通过这次自查进一步加强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落实以及对补贴操作流程的规范,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努力的让农户得到实惠。

按上级财政部门会议要求,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各相关科室人员为成员的家电下乡财政补贴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我镇自开展家电下乡补贴工作以来,上级财政部门共拨付我镇家电下乡及汽车、摩托车下乡资金共计296877元,截至20xx年x月x日止,我镇共补贴购家电家户847户,兑付财政补贴资金198621.28元,其

中财政直接补贴资金150291.18元,“商审商付”补贴资金48330.10元。所补贴款项已全部通过信用社打入被补贴农户或商家所堤供的帐户上。我镇在家电下乡补贴及专项检查情况如下:

一、在补贴的兑付中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对购家电农户所上报的身份证、户口本、产品标识卡和发票,以及农民购买条件和经销商销售垫付补贴资

金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把相关资料复印件留存财政所备查;在补贴过程中,严格按相关政策要求,不存在截留、提高或降低标准、挤占农民补贴资金的现象;对于已补贴的家电下乡资金,在要求所在村社干部进行核实其真实性的基础上,进行了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和反映,并向广大群众公布了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电话。

二、在自查工作中,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核查领导小组,专门召开了全镇干部工作会议,要求全镇干部高度重视,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就家电下乡落实核查工作进行了布署,镇财政所把已补贴的农户资料按村进行了汇总,并根据我镇实际制定了家电下乡入户调查询问表,并下发各驻村干部,要求各驻村干部对所辖范围的农户补贴情进行逐户认真登记、核实。

经核实:

1、我镇家电下乡经办人员没有违法违纪情况,在受理补贴过程中,严格

按程序办事,认真审核相关的补贴资料,并把相关的资料进行了复印保存,及时按上级要求对补贴金额通过信用社打入被补贴农户提供的帐号内,对已补贴情况进行了张榜公示,整个补贴过程不存在挤占、截流及套取补贴资金等现象;

2、经过全镇干部的共同努力,全镇共核查补贴农户847户,其中全家外出15户,电话调查629户,入户调查303户,经核实,共有31户未购补贴产品,65户所购家电下乡产品超过国家限价,24户未领到补贴款。通过此次核实自查,一是存在个别商家用未购产品农户户口本冒领补贴款的现象;二是个别家电下乡销售商家超国家限价销售家电下乡产品;三是部门商家在销售价的基础上另收取产品运费;四是“商审商付”后由于财政不再直接面对农户,使部分应补农户不能及时领到财政补贴资金;五是部门商家为达到少开票的目地,而采取一票多开的现象。

家电下乡补贴专项检查报告

巫溪县商务局:

自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实施以来,我镇共补贴家电下乡产品6053台,兑付财政补贴资金125万元。所补贴款项已全部通过**农村商业银行上磺分理处打到商家所提供的帐户上。我镇此次对购买两台及以上的家电农户进行了核查,现将专项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在补贴兑付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对购家电农户所上报的身份证、户口本、产品标识卡和发票,以及农民购买条件和经销商销售垫付补贴资金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把相关资料复印件留存财政所备查;在补贴过程中,严格按相关政策要求,不存在截留、提高或降低标准、挤占农民补贴资金的现象;对于已补贴的家电下乡资金,我镇财政所全体工作人员、驻村干部和村干部分组到农户家中进行了实地核查。

二、 在核查工作中,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核查工作

小组,专门召开了全镇村干部工作会议,要求全镇村干部高度重视,就家电下乡落实核查工作进行了布署,

镇财政所把已补贴的农户资料按村进行了汇总,并根据我镇实际制定了家电下乡入户调查表,并下发各村干部,要求各村干部对所辖范围的农户补贴情况进行逐户认真登记、核实。经核实:

1、我镇家电下乡经办人员没有违法违纪情况,在受理补贴过程中,严格按程序办事,认真审核相关的补贴资料,并把相关的资料进行了复印保存,及时按上级要求对补贴金额通过信用社打入被补贴农户提供的帐号内,整个补贴过程不存在挤占、截流及套取补贴资金等现象;

2、经过我镇财政所全体工作人员、驻村干部和各村干部的共同努力,并组成了专门检查工作组.

一、总体进展情况

在国家惠农政策的强劲东风推动下,我镇家电下乡活动掀起了热销高潮,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积极性越来越

高。2014年1至4月,累计发放家电下乡、汽车下乡、摩托车下乡补贴1122671.88元。其中家电下乡补贴累计742200.68元,汽车下乡补贴累计196724元,摩托车下乡补贴累计183747.2元。1至4月,家电下乡补贴共农户2517户,汽车下乡补贴48台,摩托车下乡补贴288辆。

二、具体补贴做法

家电下乡推广之初,我县实行的是“乡审县兑”方式。自09年开始,为了加大补贴兑付的力度,我县开始实行“乡审乡兑”的补贴兑付方式,更有效的降低了骗补的风险。我镇财政所抽调了一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家电下乡工作资料的收集和录入,并加强对家电下乡宣传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保障了家电下乡补贴及时到户。

在扩大宣传方面采用了以下几种措施:

一、镇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动员全体机关干部做好家电下乡政策的宣传

工作并组织培训,要求相关负责部门熟悉报批手续办理流程。

二、利用村干部开会时机,多次强调,积极宣传,使广大村干部树立了解和宣传家电下乡政策的意识,并要求各村加大宣传力度,将家电下乡信息宣传到户,提高了农民的知晓率。

三、充分利用百姓赶集的机会,解答老百姓的家电下乡政策咨询,并发放相关宣传材料,扩大了宣传范围。

四、为了使每个农户都能及时掌握家电下乡政策,各经销商积极和他们的上级商家联系,利用赶集日进行形式多样的大型促销活动,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农户充分了解了家电下乡产品的购买和补贴申领程序,提高了农户购买家电产品的积极性。

三、自查总结情况

通过这次自查,并没有发现有商家骗补的行为,但是疑似骗补的风险依然存在。不少的农户保护意识不强,购买了家电下乡产品之后就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薄、粮补存折都寄放在商家处,

这种情况很容易产生骗补的风险。所以,我所召集商家就该问题统一作出强调,从今以后不许商家代送补贴资料,审核时候农户一定带原件,再去复印。从而进一步减少骗补风险。

城上乡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

自查及整改落实报告

根据县财政局通知,我乡于6月30日至7月4日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了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 工作措施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我乡立即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财政所人员和各村村主任为成员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加强领导小组成员对检查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深入调查,逐户核实。发动村组干部根据财政所提供的花名册逐户进行走访核查,对外出务工户通过电话方式进行核实,做到了100%核查到位。

二、自查结果

由于我乡没有销售网点,不存在商审商付的问题,排查的都是以前农户直接到财政所申报,再由财政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打入一卡通账户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也就不存在商家截留、提高或降低标准、挤占农户补贴资金的问题。

在自查的过程中,同时对农户进行家电下乡政策宣传,以防商家截留农户补贴资金。

三、整改落实情况

切实抓好工作责任落实,工作分工,防微杜渐。本着有销售网点的心态,向农户宣传、讲解家电下乡政策,解决农户在购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城上乡财政所2014年7月5日

第二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村消费, 提高农民

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国家财政对家电下 乡给予资金补贴。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 (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

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的, 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 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

定,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

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

备案。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购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 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材料: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 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 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没有储蓄帐户 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帐户; 6.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 13%核定补贴金额。 申报材料审核内 容: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级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

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三)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 15 个工作日内,通 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帐户。 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帐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 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 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的专用存折的帐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地方财政

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也可以委托审计部门 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 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进行查处。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要精心组织, 周密 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 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否则财政部 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将 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予以处理;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北京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财政部和市财政局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 补贴方式:凡本市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五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六条 资金来源:执行国家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资金由财政部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财政部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执行地方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资金全部由市财政负担。

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七条 补贴对象:我市凡具有农业户口且购买补贴类家电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在一个补贴周期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每类不超过1台(件)。

第八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财政部规定执行。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微波炉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规定执行。(补贴产品如在执行过程中有调整,财政局、商务局将另行通知。)

第九条 有效时间:凡在2009年1月23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和消费意愿等,测算并下达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 各区(县)财政局在农村商业银行开设“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市财政局根据测算的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将资金拨付到专户或将预算下达到区(县)财政局。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财政局会同同级商务部门核实汇总本区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每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购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可跨申报。

(二)申报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身份证明原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粮食直补一卡通”专用存折(尚未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账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初审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将购买人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信息及农户户口本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汇总上报所在乡镇农户补贴资金情况;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作出明确说明。

(三)区(县)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资金资料,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粮食直补一卡通”或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补贴账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市财政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流通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汉中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中省关于《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和 《家电下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补贴方式:凡本市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宁强县、略阳、勉县三个地震重灾县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三章补贴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全市凡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下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九条 补贴类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具体规格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另行发布。补贴产品如有调整,财政部、商务部将另行通知。

第十条 有效时间:凡在规定时间内(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购买人凡在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根据各县区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收到省财政预拨的补贴资金后,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测算各县区的补贴资金规模,将补贴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补贴资金预算文件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预算下达到各乡镇财政所。

第十三条 各县区(含省管县)财政局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核实汇总本县区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4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把购买人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可跨申报。

(二) 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 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 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5、 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 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如销售网点是否备案并经过公告公示、网点登陆信息与发票记录是否一致等)。

(二)乡镇财政所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及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三)乡镇财政所确实无法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审核购买人有关补贴资料的,可由县财政局直接进行审核。

(四)县财政局及时进行补贴核查(复审),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 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市财政局将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各县区财政局要会同商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财政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发〉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为加强和规范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九年二月三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下乡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国家财政对农村家电下乡推进工程给予一定资金补贴。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对农、牧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补贴方式:凡农、牧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第三章补贴的对象、产品、价格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补贴对象: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九条补贴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分别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招标公告为准。补贴产品如有调整,以财政部、商务部通知为准。

第十条有效时间:自2009年2月1日起,到2013年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补贴资金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收到中央补贴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中央专项资金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实施过程中,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缺口部分由各县(市)财政先行垫付,待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由县(市)财政部门归垫。

第十二条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原则上通过粮食直补“一卡通”方式兑付给购买者。对于还没有实行粮食直补“一卡通”的个别县、乡,也可将补贴资金通过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进行兑付,购买者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第十三条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经贸委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把购买人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办理补贴资金申报手续。补贴资金的申报可跨年度。

(二)申报补贴资金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的粮食直补“一卡通”存折(没有实行粮食直补“一卡通”的个别县、乡,可提供购买人的储蓄存折);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级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三)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粮食直补“一卡通”账户或储蓄账户。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自治区财政厅将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经贸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否则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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