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2022-12-17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需要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如何制定一个合适的制度?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安全奖惩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涉及三违及生产奖罚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涉及三违及生产奖

阜康市广源煤矿

安全奖惩制度汇编

阜康市广源煤矿

2011年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井下严重“三违”处罚 .............................................................. 4 第三章井下一般“三违”处罚 ................................................................ 4 第一部分 掘 进 ...................................................................................... 4 第二部分 采煤 ........................................................................................ 6 第三部分机电、运输 ............................................................................. 8 第四部分 一通三防 .............................................................................. 12 第四章 地面“三违”处罚 .................................................................... 15 第五章 安全管理及其它处罚 ................................................................ 17 第六章 奖 励 .......................................................................................... 19 第七章 附 则 .......................................................................................... 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止“三违” 预防事故, 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安全奖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奖优惩劣、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惩,使之确实起到促进安全生产的作用。

第三条 安全奖励的重点是在井下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在安全管理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中成绩优异的集体和个人;技术装备上有重大改革和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者;在制止“三违”、抢救事故和急救伤员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者。(含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第四条 安全处罚的范围是造成事故、隐瞒事故或拖延不报者; “三违”行为者;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的责任者;对制止“三违”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者;偷盗安全生产器材、破坏或影响生产行为者。

第五条 安全处罚实行以教育为主 ,处罚为辅的原则;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需制定阶段性的安全奖惩办法时,由安通科制定。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矿范围内从事井上、下生产辅助单位和各岗位职工。

第二章 井下严重“三违”处罚

第一条 井下严重“三违”的(具体认定办法见附件) 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解除劳动合同;

(二)给予撤职、免职或行政降级、降薪的处分;

(三)处以 500—1000 元罚款;

第三章井下一般“三违”处罚

第一条 井下一般“三违”安全罚款执行上级部门和本矿有关规定,统一由安通科执行,对违章人员下达“三违”罚款通知单。 第二条 井下一般“三违”按照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 制定具体条款。

第一部分 掘 进

第一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由生产技术科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 100—200 元:

(一)新工作面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

(二)工作面条件变化未编制补充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就进行施工;

(四)在开工前未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和考试上岗。

第二条 掘进作业人员下井时,安全帽保险绳不系者,罚责任人50—500元。

第三条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

第四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否则罚责任者200 元。

第五条 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贯彻落实,否则对责任者罚款 200—300 元。

第六条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有关责任者 100—300 元:

(一)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二)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三)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四)挂网必须按规定搭接和联接;

(五)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六)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

(七)锚喷巷道不得“赤脚”“穿裙” 。

第七条 空顶作业或超空顶距作业严重,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八条 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九条 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十条 工作面停风不撤人,无风或微风作业,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十一条 放炮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 300—500元:

(一)放炮员必须按照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二)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爆破钥匙;

(三)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必须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四)放炮员严禁放明炮、糊炮、烟炮。

(五)放炮员在充填炮眼时,采用可燃材料的。

第十二条 爆破前,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爆破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 200 元,没设警戒爆破罚爆破员 200 元,警戒人员失职罚 300 元。

第十三条 爆破必须采用规定爆破线进行爆破,爆破线长度必须按规定,否则罚责任人 500 元。

第十四条 爆破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否则罚责任人 300 元。 第十五条 爆破工作结束后,爆破母线要及时回撤,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

第十六条 风筒出口距掘进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 100 元。

采掘工程面必须装设瓦斯报警仪,并挂在合适的位置。工作面无瓦斯报警仪罚款100元,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第二部分 采煤

第一条

片帮或伞檐大的危险区域内无安全措施,冒险作业,罚款

200元。

第二条

采煤工作面没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罚款500元。 第三条

回收巷道支架无安全措施,罚款200元。

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端头支护,每少一根梁罚款100元。

第五条

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不用铁丝捆绑与支架连接,一处罚款100元。

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实施超前支护,每少一米罚款100元。

第七条

工作面转载机安装有破碎机时,无安全防护装置,罚款100元。

第八条

无安全措施,盲目从下向上爬入溜煤眼内处理卡眼,罚款500元。

第九条

巷放工作面必须保证工作面有二个联络巷相通并保证通风断面,否则罚款500元。

第十条

煤仓、溜煤眼和小眼上口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的安全箅子,无法安装箅子的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护栏,否则罚款200元。

第十一条 检查和处理溜煤眼堵眼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如需爆破处理时,必须使用被筒炸药,每次只准使用一个电雷管,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爆破前必须检查堵塞部位下部空间的瓦斯。不按上述要求处理罚款100-300元。

第三部分机电、运输

第一条 使用刮板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 一者,罚责任人 300—500 元:

(一) 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二)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三) 刮板输送机必须配备有完好的紧链器。

(四) 刮板输送机必须使用开停声光信号。

(五) 刮板输送机机机头机尾必须采用可靠方式进行固定。

第二条 使用耙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 者,罚责任人 100—300 元:

(一) 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

(二) 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三) 必须有封闭式金属档绳栏;

(四)耙装机开始作业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

(五)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六)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七)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符 8

合作业规程规定;

(八)耙斗机钢丝绳严禁打结使用,磨损严重,断丝、断股超过规定时必须更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 100—300 元:

(一)井下带电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

(二)综合保护装置不用或失灵;

(三)电气设备的远距离控制按钮发生故障时,仍继续使用;

(四)井下机电设备各类保护不齐全、不可靠;

(五)运输设备声光信号不全者;

(六)常闭挡车栏没有按规定使用;

(七) 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第四条 井下严禁拆卸修理矿灯,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

第五条 严禁将不符合规定的矿灯发给井下工人使用,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

第六条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挂停送电工作牌,否则 罚责任人 100--300 元。

第七条 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操作电气设备者,罚责任人 500 元。

第八条 变电所、主绞车房、主扇风机房等重要岗位的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和值班记录,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

第九条 钢丝绳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300—500 元:

(一) 钢丝绳必须按规定检查;

(二)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钢丝绳;

(三)钢丝绳要按规定进行插绳,严禁挽疙瘩。

第十条 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台上者,罚款200 元。

第十一条 机械切割人员,操作时不戴防护眼镜或戴手套作业者,罚款 100 元。

第十二条 设备带病运行,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十三条 轨道上山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 300—500 元:

(一)轨道上山运输严禁超挂车或不挂保险绳;

(二) 轨道上山严禁断电放车或放飞车;

(三) 轨道上山严禁溜滑轨道的;

(四)轨道上山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十四条 小绞车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 100—300 元:

(一) 小绞车必须固定牢固;

(二)小绞车的防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三)小绞车司机、挂钩工一定要按操作规程规定挂车。

第十五条“一坡三档”不齐全或不完好,罚责任人 200 元。

第十六条 井下电工作业必须执行验电、放电、闭锁、挂牌 等规定,否则罚责任者 300—500 元。

第十七条 停送电不挂牌,不执行操作票。

第十八条 井下有计划停电必须办理停电审批手续,并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否则罚责任者500元。

第十九条 井下电器设备有明显失爆的,罚责任者 500— 1000 元。 第二十条 井下所有变电硐室除有关检查人员和本岗位值班电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随意进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十一条 井下变电硐室值班工,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无计划停电,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二十二条 机电设备不完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罚责任人 500—1000 元。

第二十三条 井下各硐室、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的巷道中应按规定备有灭火器材,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十四条 风机切换装置必须做到正常使用,否则罚责任者 200——500 元。

第二十五条 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必须按规定要求使用,否则罚责任者 300—500 元。

第二十六条 井下使用的各类油脂、棉纱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筒内,严禁乱扔乱放,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十七条 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必须制定专门动火报告,否则罚责任者 500—1000 元。

第二十八条 矿车在运行中扒、蹬、跳车,坐皮带和蹬溜子的,罚责任人 300—500 元。

第二十九条 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和转动装置必须加设防护设施,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三十条 皮带、刮板输送机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断开隔离开关并挂牌,否则罚责任者200—500 元。

第三十一条 严禁跨越运行的皮带、溜子,违者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二条 运输特殊设备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严格执行措施规定,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三十三条 井下永久轨道的道岔、枕木、铁轨、都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

第四部分 一通三防

第一条 井下各工作单位无正当理由造成巷道 1/3 以上断面堵塞,影响通风者,罚责任者 100—300 元。

第二条 局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准随便停开风机,违者对责任者罚款 500 元。

第三条 损坏通风设施,私自打开栅栏、密闭、或将两道 风门同时打开者,罚款500—1000元。

第四条 对盲巷不及时设警标,给予通风单位200 元罚款。

第五条 瓦斯探头距掘进头距离超过规定时,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 200元。

第六条 瓦斯探头数字不准,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 200元。

第七条 严禁扩散通风,违者罚责任者500元。

第八条 掘进头未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者,罚责任者300 元。

第九条 处理巷道积聚瓦斯,无排放瓦斯措施或现场不执行措施,对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十条 不携带瓦斯报警仪者,罚责任者 100 元。

第十一七条 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否则罚责任者 100—300 元。

第十二条 使用风钻打眼时,必须湿式凿眼,违者罚款 200 元。

第十三条 不执行井下火区管理规定,罚责任者 200—500 元。

第十四条 井口 20m 范围内不得有烟火,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十五条 风门必须连锁,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

第十六条领用爆破材料人员严禁混合背运,严禁乘坐任何车辆或用矿车推运,违者罚责任者 500—1000 元。

第十七条 爆破材料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 100—300 元:

(一) 警卫员和保管员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脱岗;

(二) 保管员必须凭证发放,严禁无证发放;

(三) 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爆破材料库。

第十八条 爆破材料必须执行清退库制度,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十九条 炸药、雷管必须分箱存放并加锁, 不许乱扔乱放,否则罚责任者 500 元。

第二十条 炸药、雷管箱要放在警戒线以外支护完好、无电器设备的一侧,两箱相距必须大于 15m,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二十一条 装配引药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工作地点进行,插入雷管前,必须将雷管脚线短接,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二十二条 炮眼深度小于 0.6m 时,不得装药爆破,如特殊情况下,需要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二十三条 严禁装药与其它工作同时进行,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二十四条 瞎炮、残炮必须按规程规定当班处理,否则罚责任者200 元。

第二十五条 使用失效的自救器,对通风科负责人罚款100 元。

第二十六条 工作面瓦斯探头、牌板悬挂位置及填写要符合规定,否则罚监控负责人 100—300 元。

第二十七条 局扇风筒口距工作面位置不符合规程规定,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二十八条 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装监控设施才能开工,否则罚责任人 500 元。

第二十九条 瓦斯探头或瓦斯报警仪不起作用或显示失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加以解决,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三十条 风门、风桥、 密闭、 栅栏等通风设施必须按时完成,否则罚责任者 200—500 元。

第三十一条 “一通三防” 仪器、 仪表不完好入井使用,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三十二条 对井巷必须定期冲洗降尘,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三十三条 井下各转载点无洒水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四条 井下隔爆水袋不按规定安设或隔爆水袋无水,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五条 井巷煤尘堆积厚度超过规定时,罚责任者 100—200 元。

第三十六条 井下发现一次干打眼,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七条 工作面风筒破口、接口不严、损坏不及时修补, 有一处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八条 通风设施不完善,风门损坏不及时修补,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九条 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罚责任者 500-1000 元。 第四十条 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布设电器设备, 否则罚责任者 200—500元。

第四十一条 对瓦斯超限地点,瓦检员提出警告后,不听劝阻,对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

第四十二条 损坏通风设施或其它安全生产设施的罚责任 者 500—1000 元。

第四章 地面“三违”处罚

第一条 地面爆破材料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否则罚责任人 100—500 元:

(一)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二)地面爆破材料库警卫员和保管员不得脱岗、离岗;

(三)地面爆破材料库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四)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爆破材料库;

(五)地面爆破材料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六)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

(七)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必须收回、清理、 登 记造册;

(八)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必须做到日清、旬结、 帐、卡、物三相符。

第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否则罚责任人 200元。

第二条 在工地从事大型设备起吊,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者 100—300 元。

第三条 避雷设施必须根据规定安装和进行性能试验, 每年定期检修并做好记录,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四条 电业高压操作无各种绝缘用具、无防护栏(罩), 罚责任者 500元。

第五条 矿区范围内的坑、井、壕、池必须加设围栏、盖板,危险处设警示标志(夜间设警示灯),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

第六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过桥必 须设防护栏,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七条 有关场所不采取防冻措施或责任不落实造成结冰、危及人身安全、影响设备正常运转,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八条 乙炔、氧气瓶应配有防震胶圈,乙炔、氧气瓶同时使用时,两瓶间距不应小于 5m,距明火不得小于 l0m,否则 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九条 上岗期间脱岗、睡觉、窜岗、戏闹或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罚责任者 50—100 元。

第十条 大中型设备人为甩掉、弃用各种保护,127V 以上电压不按规定停送电,停电检修不执行电业规程规定的;罚责 任者 300—500 元。

第十一条 各类司机和要害场所值班人员严禁酒后上岗,否则罚责任者 100—300 元。

第十二条 大中型设备和主要设备不按规定检修的,罚责任者 500 元。

第十三条 高空作业无安全保护设施,高空投掷物料无措施或不执行措施的,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十四条 携带烟火进入各类禁火区的,罚责任者 500 —1000 元。 第十五条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通风不良区域 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的,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十六条 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不得上岗,否则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安全不按规定检查,安全设施不按规定检查试验的,罚责任人 500 元。

第五章 安全管理及其它处罚

第一条 对安全检查人员及其检举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二条 在井下睡觉或脱岗者罚款 100 元,要害工种(安全员、瓦斯员、爆破员、电工、各类司机)加倍处罚。 第三条 未持上岗者,罚责任人 100 元。

第四条 各类检查人员检查时,不得弄虚作假,否则 罚责任者 300—500 元。

第五条 管理人员值班记录要认真填写,并说明当班检查情况及处理措施,否则每少一次罚款 100 元。

第六条 对上级下达的职工安全培训指标,各部门必须保证参加人员,否则对部门负责人及责任者罚款 200 元。

第七条 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参检人员无故不参加, 罚款 100 元。 第八条 各级领导必须支持工人行使权力,对打击报复工人行使权力者,视情节轻重,罚责任者 500—1000 元。

第九条 检身工不按规定检身,罚款 100 元。

第十条 未参加班前会或未学习有关规程措施的作业人员且事后又未补学即下井作业的,罚责任者 100 元;

第十一条 阻挠、刁难安监人员检查,罚责任者 100— 200 元;

第十二条 入井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300—500元:

(一)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二) 严禁携带烟火和点火物品;

(三) 严禁穿化纤衣服;

(四) 入井前严禁喝酒。

第十三条 有冒顶、 透水预兆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者开除;

第十四条 违章指挥他人冒险作业的罚责任者 500 元;

第十五条 安全员在安全生产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罚责任人 100—300 元。

第十六条 在调查“三违” 事故过程中,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或从中作梗,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者,罚责任者 100—300 元。

第十七条 破坏或盗窃井下安全生产设施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制止“三违”揭发隐瞒事故或坚持事实真相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以及借故进行报复,给予 100—500 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安全监察部门下达的隐患通知书或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的期限采取措施落实解决者,罚单位领导 100—300 元。 第二十条 对重复出现“三违”的人员,按 50%累加罚款。

第六章 奖 励

第一条 发现危险情况及时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者,奖励 100—300 元。

第二条 在安全管理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奖励 100—300 元。

第三条 抢救事故、急救伤员中表现突出者,奖励 500 元。

第四条 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分季度或进行评比给予奖励。

第五条 根据举报内容,经追查核实后,矿对举报个人一次性给予 300—500 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现场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 100-500 元的奖励或记功。

第七条 反“三违”的人员按照本条例下发罚款的, 给予罚款 30%的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未列入本条例规定的“三违” 将按照“煤矿三大规程”,根据相似条款进行处罚或由专门会议研究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条款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条 安全奖惩由安通科负责执行;安全奖罚款通过当月工资兑现。第四条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为矿所属各部门。 第五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和制度的执行考核,适应于公司各单位所有员工和在公司工作的所有临时工,外来实习、施工等人员。

2职责

公司各单位自行负责落实,安全环保科监督管理。 3目的

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细化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生产系统安全平稳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4奖励

4.1为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杜绝违章现象,保证安全生产,公司对在以下几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4.1.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圆满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

4.1.2坚持安全检查、积极查处事故隐患,全年安全无事故的单位。

4.1.3加强内部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人员无违章,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实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4.1.4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活动,领导重视,活动开展效果明显,对公司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的单位。

4.1.5关心安全生产,自觉遵章守纪,全年安全无事故,对单位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4.1.6处处关心安全生产,主动查找事故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避免事故发生,对公司安全生产实现成绩突出的个人。

4.1.7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针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动提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且作用明显的个人。

5惩罚

5.1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单位或存在严重违章行为的个人,公司将从以下方面进行处罚。

5.1.1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或有组织机构但不发挥作用的单位。

5.1.2由于安全管理上存在问题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

5.1.3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 5.1.4对存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得利而造成后果的单位。 5.1.5不注意提高自身安全素质,习惯性违章违纪的个人。 5.1.6严重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个人。

5.1.7安全意识淡薄,自身行为对公司安全生产造成恶劣影响的个人。

5.2奖惩考核

5.2.1对各单位员工安全生产奖惩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5.2.2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的奖惩由公司安全环保科负责。

陕西北元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安全环保科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第三篇: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杜绝违章违纪现象,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实现公司安全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治理安全隐患、消除员工不安全行为,做到奖罚分明,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隐患治理、员工行为的考核与奖惩管理。 3 职责

3.1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治理、员工行为考核的综合监督,由工厂、事业部、人力资源和财务负责考核后奖惩的具体实施。

3.2生产车间负责日常工作的监督、考核。

4.3各单位负责所属范围内安全生产奖惩与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 4.4安委办、财务部管理好安全奖惩基金。 4 奖惩 4.1 惩罚 4.1.1惩罚的范围

1、未按要求配备及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2、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4、违章指挥员工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5、违反劳动纪律;

6、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7、拒不执行安委办下达的安全监督整改的。

8、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8、特种作业未按规定执行的。

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

10、职工人身伤害事故的考核

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和事故责任者,依据伤害程度和性质,按照《工伤事故管理规定》中的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5.1.2惩罚类型

1、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采取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全厂、停工学习、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办法予以处罚。

2、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20-5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等。

3、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等。

4、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5.1.3惩罚程序

1、经济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行政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公司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5.2 奖励 5.2.1奖励的范围

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车间、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1、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2、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3、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标准化动作的操作者。

5、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6、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创新做出贡献者。

7、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8、积极参加公司、车间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9、被评为上级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10、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部门;

5.2奖励的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5.2.3奖励程序

1、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和个人,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安全工作奖惩考核表》上报生产车间,经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通过。

2、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由车间或部门提出,经生产车间审查,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6 考核要求 6.1安全目标考核

6.1.1于每年的1月份,公司的各个部门及员工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分解公司的安全目标。

6.1.2于每年年底根据安全目标实现情况实施考核,针对目标完成情况,对部门或单位实施2000-5000元的奖惩。 6.2安全责任制考核

公司安全责任制考核随时进行,每月末进行月度统计。考核依据主要为日常安全检查、季度、节假日、专业、综合等安全检查结果;隐患整改情况;安全专题会议参加情况及会议提出的问题;安全培训教育考核结果、安全活动记录等,具体奖惩额度见《安全责任和奖惩制度》。 7 附则

7.1本制度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7.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1 目的

为了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责任,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所有员工。 3 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安全责任考核。 3.2 综合办负责考核的实施考核工作。 4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细则 4.1 事故考核

4.1.1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应熟知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切实履行职责,未有效履行职责的处以个人50-300元罚款,处所在单位100-500元罚款。

4.1.2因未有效履行职责造成生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视生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各单位的主次责任,分别处以个人100-500元,处所在单位200-1000元罚款。

4.1.3因未有效履行职责造成职业危害和轻伤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视各单位(个人)的主次责任,分别处以个人200-500元,处所在单位500-1000元罚款。

4.1.4因未有效履行职责造成重伤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视各单位(个人)的主次责任,分别处以个人500-1000元,处所在单位1000-3000元罚款。

4.1.5因未有效履行职责造成死亡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执行。

4.1.6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责任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在隐患治理和员工行为考核中不再进行重复考核。

4.1.7公司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评优活动,对于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金奖励。 4.2 隐患治理及员工行为考核

4.2.1奖励要求 4.2.1.1公司鼓励现场作业人员积极发现、处理和报告事故隐患,对于及时发现重大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可预期)发生的人员,一次性给予奖励50-500元。

4.2.1.2公司经常性开展安全合理化建议活动,并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评比,公司给予优秀合理化建议提出人一次性20-200元奖励。

4.2.1.3公司鼓励员工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应对提出安全技术革新,包括工艺和设备、器具等的人员给予经济奖励。

4.2.1.4对在处理紧急情况和事故抢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经济奖励和表扬。

4.2.2处罚要求

4.2.2.1进入公司作业区域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劳保用品,穿戴工作服应符合安全要求,首先要保持干净整洁无油污;第二要做到三紧: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以防在操作中造成人身伤害。严禁穿短裤、拖鞋、凉鞋等不符合劳保用品规范的衣着,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4.2.2.2操作人员严禁在工作场合吵架、打闹、脱岗和睡岗。违反者一次罚款100元。

4.2.2.3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定时进行机械设备、工器具、机动车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无法及时处理的问题,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做好记录。记录应详细写明问题发现的时间、地点、现象等。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不汇报、不记录,一次罚款50元。

4.2.2.4操作人员禁止在操作设备时打手机、喝水,严禁坐在作业时说笑、严禁在控制盘上随意拨动启动开关和按钮。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4.2.2.5机械设备、工器具、机动车等的安全装置必须完好无损,灵敏有效。安全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由操作人员进行,不及时检查维护,造成设备和人员伤亡事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2.2.6员工上岗前4小时内,严禁喝酒。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4.2.2.7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悬挂在工作场所(特殊场合可以选择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并教育员工严格按规程操作。每发现一人违章操作,扣违章者本人50元,扣违章者所在部门领导50元。

4.2.2.8其他单位发生事故,公司已发通报或召开专题会议,各部门未按要求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以至发生相同或类同事故的,将根据事故类型按以上相关条款加倍进行处罚。

4.3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依据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级组织制定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及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作为标准。

4.3.1综合办每季度对个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填写安全生产责任制季度考核记录。

4.3.2综合办协助总经理每年底对各个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填写公司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奖惩报告。 5 附则

5.1本制度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杜绝违章违纪现象,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实现公司年度安全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治理安全隐患、消除员工不安全行为,做到奖罚分明,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隐患治理、员工行为的考核与奖惩管理。 3 职责

3.1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治理、员工行为考核的综合监督,由工厂、事业部、人力资源和财务负责考核后奖惩的具体实施。

3.2生产车间负责日常工作的监督、考核。

4.3各单位负责所属范围内安全生产奖惩与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 4.4安委办、财务部管理好安全奖惩基金。 4 奖惩 4.1 惩罚 4.1.1惩罚的范围

1、未按要求配备及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2、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4、违章指挥员工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5、违反劳动纪律;

6、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7、拒不执行安委办下达的安全监督整改的。

8、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8、特种作业未按规定执行的。

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

10、职工人身伤害事故的考核

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和事故责任者,依据伤害程度和性质,按照《工伤事故管理规定》中的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5.1.2惩罚类型

1、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采取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全厂、停工学习、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办法予以处罚。

2、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20-5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等。

3、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等。

4、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5.1.3惩罚程序

1、经济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行政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公司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5.2 奖励 5.2.1奖励的范围

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车间、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1、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2、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3、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标准化动作的操作者。

5、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6、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创新做出贡献者。

7、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8、积极参加公司、车间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9、被评为上级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10、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部门;

5.2奖励的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5.2.3奖励程序

1、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和个人,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安全工作奖惩考核表》上报生产车间,经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通过。

2、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由车间或部门提出,经生产车间审查,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6 考核要求 6.1安全目标考核

6.1.1于每年的1月份,公司的各个部门及员工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分解公司的安全目标。

6.1.2于每年年底根据安全目标实现情况实施考核,针对目标完成情况,对部门或单位实施2000-5000元的奖惩。 6.2安全责任制考核

公司安全责任制考核随时进行,每月末进行月度统计。考核依据主要为日常安全检查、季度、节假日、专业、综合等安全检查结果;隐患整改情况;安全专题会议参加情况及会议提出的问题;安全培训教育考核结果、安全活动记录等,具体奖惩额度见《安全责任和奖惩制度》。 7 附则

7.1本制度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7.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1 目的

为了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责任,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所有员工。 3 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安全责任考核。 3.2 综合办负责考核的实施考核工作。 4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细则 4.1 事故考核

4.1.1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应熟知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切实履行职责,未有效履行职责的处以个人50-300元罚款,处所在单位100-500元罚款。

4.1.2因未有效履行职责造成生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视生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各单位的主次责任,分别处以个人100-500元,处所在单位200-1000元罚款。

4.1.3因未有效履行职责造成职业危害和轻伤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视各单位(个人)的主次责任,分别处以个人200-500元,处所在单位500-1000元罚款。

4.1.4因未有效履行职责造成重伤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视各单位(个人)的主次责任,分别处以个人500-1000元,处所在单位1000-3000元罚款。

4.1.5因未有效履行职责造成死亡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执行。

4.1.6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责任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在隐患治理和员工行为考核中不再进行重复考核。

4.1.7公司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评优活动,对于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金奖励。 4.2 隐患治理及员工行为考核

4.2.1奖励要求 4.2.1.1公司鼓励现场作业人员积极发现、处理和报告事故隐患,对于及时发现重大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可预期)发生的人员,一次性给予奖励50-500元。

4.2.1.2公司经常性开展安全合理化建议活动,并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评比,公司给予优秀合理化建议提出人一次性20-200元奖励。

4.2.1.3公司鼓励员工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应对提出安全技术革新,包括工艺和设备、器具等的人员给予经济奖励。

4.2.1.4对在处理紧急情况和事故抢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经济奖励和表扬。

4.2.2处罚要求

4.2.2.1进入公司作业区域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劳保用品,穿戴工作服应符合安全要求,首先要保持干净整洁无油污;第二要做到三紧: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以防在操作中造成人身伤害。严禁穿短裤、拖鞋、凉鞋等不符合劳保用品规范的衣着,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4.2.2.2操作人员严禁在工作场合吵架、打闹、脱岗和睡岗。违反者一次罚款100元。

4.2.2.3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定时进行机械设备、工器具、机动车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无法及时处理的问题,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做好记录。记录应详细写明问题发现的时间、地点、现象等。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不汇报、不记录,一次罚款50元。

4.2.2.4操作人员禁止在操作设备时打手机、喝水,严禁坐在作业时说笑、严禁在控制盘上随意拨动启动开关和按钮。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4.2.2.5机械设备、工器具、机动车等的安全装置必须完好无损,灵敏有效。安全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由操作人员进行,不及时检查维护,造成设备和人员伤亡事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2.2.6员工上岗前4小时内,严禁喝酒。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4.2.2.7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悬挂在工作场所(特殊场合可以选择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并教育员工严格按规程操作。每发现一人违章操作,扣违章者本人50元,扣违章者所在部门领导50元。

4.2.2.8其他单位发生事故,公司已发通报或召开专题会议,各部门未按要求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以至发生相同或类同事故的,将根据事故类型按以上相关条款加倍进行处罚。

4.3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依据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级组织制定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及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作为标准。

4.3.1综合办每季度对个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填写安全生产责任制季度考核记录。

4.3.2综合办协助总经理每年底对各个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填写年度公司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奖惩报告。 5 附则

5.1本制度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部分 本制度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相关考核制度制订。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各类事故的处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作的各类考核等。

第二部分

安全基础工作考核标准

一、事故发生后,凡打假报告,做假记录者,开除厂籍。

二、机械动力、电气设备检修遵守安全检修管理制度,设备、电气检修、容器内作业、高处作业、禁火区动火、抽加盲板等都要执行票证作业,不落实者,每项罚款50元。

三、进入生产区,必须穿戴工作服,发现一人次不穿戴罚款20元。

四、进入生产区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一律不准用手机拍照,违反该规定者一次处罚当事人50元。对泄漏公司机密的人员,将其送往公安机关。

五、高处作业,必须正确合理佩戴安全带,发现一人次不系安全带,罚款50元。

六、电气作业必须至少有两名电工进行,登梯作业时要有专人把梯,违反规定罚款50元。

七、电焊、气焊作业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定,违反规定,每项罚款20元。

八、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元。

九、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和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定期检测。违反规定每项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十、天车限位器要做到灵敏可靠,刀闸开关、拉线开关、插头、插座要保持齐全无缺损,临时线要按规定敷设。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元。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否则由处以200元罚款。

十一、各车间(单位)要认真组织安全检查(每周一次),凡不组织检查或不认真做检查记录者,一次罚款20元。

十二、各车间(单位)要认真组织本单位的(每周一次)安全会议或安全活动,做到有布置、有记录。如无布置、班组无活动或无记录罚款20元。(可在开完安全会议后,组织安全检查)

十三、各生产岗位工人都要持证上岗,发现一人次不持证上岗者罚款50元。 十

四、工人上班工作期间,必须按规定着工作服,(车间女职工留长发者束发后戴安全帽),不许穿高跟鞋、拖鞋进生产车间,有一项不合格,罚款50元。

十五、各岗位的安全防火设施和配备的消防、防护器材应保持完好,定期检修。无故丢失、非正常损坏照价赔偿,摆放不整齐、卫生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十六、行驶在厂内的机动车辆,要遵守厂内交通管理规定,发现无证驾驶、叉车载人等违章行为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

十七、生产区内、爬梯、平台、护栏等要定期检查保持完好,不得损坏,每损坏一处,处罚50元。

十八、车间要按规定搞好车间安全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内容真实,记录及时完整。凡发现做虚假记录或无记录的,每次处罚50元。

十九、事故报告:

①各单位对出现的各类事故及时口头报告车间、安环科(大夜班发现事故可以推迟到第二天上午8时报告)。重大事故可直接报告公司领导,然后再报告有关单位,对事故推迟不报告的单位,除负担劳动部门处罚外,本公司给与罚款1000元。

②各类事故不按时报出报告,按事故分类上报时间每推迟一天,罚款100元。(小事故3天,一般事故5天,重大事故7天)。

第三部分

安全奖励机制

一、奖励原则: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为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干部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对在安全生产中有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成绩和贡献的大小给与表扬和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在生产中及时发现(避免发生事故)事故隐患,及时处理或报告者,根据避免事故大小奖励20-200元。

2、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人员、物资,有突出成绩者,奖励10-500元。

3、积极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奖励20元,成效显著着,奖励50-100元。

第四部分

安全工作政绩考核

一、考核原则:

为了充分落实安全工作首长负责制,最大限度的调动各级领导的安全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被考核部门:

分公司安委会对分公司经理、安环科长、专职安全员、生产、车间主任、仓储科长、实行个人安全工作政绩考核制(每月一次)。

三、考核标准:

各被考核部门当月不出事故或无较大安全违章现象,奖分公司经理、安环科长、车间主任、生产办主任每人每月20元,奖励仓储科长、每人每月10元。

第五部分

禁火区禁止吸烟的考核:

为贯彻落实化工部“关于在企业生产区禁止吸烟的决定”,做好化工区安全防火工作,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正常进行,特做如下规定:

一、厂区内禁止吸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厂区,外来人员由门卫和接待部门共同管理。

二、对违章者的处罚:

1、发现在厂区内吸烟者,给予300元罚款,并处除名处分。

2、私带火种进入厂区者,处50元罚款。

3、在禁火区内发现无主烟头,将按照责任范围处罚责任部门每个烟头20元。

4、外来人员在厂区内吸烟罚款300元,由接待部门落实。

三、禁烟工作做得较好或检举吸烟者,酌情给与奖励。

四、在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临时用电、设备检修、断路、吊装、盲板抽堵、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时,不按要求办理作业证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的罚款。申请单位办理作业证审批手续时,审批单位应立即着手办理,如因审批延误,造成损失或影响工期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的罚款。监护单位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到现场监护的,处以100元罚款。 第六部分

事故考核标准

一、伤亡事故考核标准:

1、凡因违章作业造成死亡的车间、科室,免除当月全部奖金,取消年终评比先进部门资格。

a、对事故责任者根据性质,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罚款200元。

b、对事故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班长、现场指挥者等,免除当月全部奖金,并罚款200元。

c、对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者责任,车间主任、车间副主任、安环科科长免除当月全部奖金。分公司经理免当月奖金后,并罚款300元。

2、凡因违章作业造成重伤(损失大于或等于105个工作日)事故的车间、科室免当月全部奖金50%,取消年终评比先进资格。

a、对事故责任者免除当月全部奖金,罚款200元,并根据性质及损失情况赔偿直接损失的5%-50%。

b、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包括班长、工段长、调度、现场指挥或应到现场指挥者等,罚款600元。

c、对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者,安环科长、车间主任、车间副主任,罚款500元。

3、凡因违章作业造成轻伤事故(损失1-105个工作日)的车间、科室免除当月全部奖金的10%。

a、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免除当月奖金,罚款100元。

b、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包括班长、工段长、调度、现场指挥或应到现场指挥者等,罚款100-500元。

c、对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者,安环科长、车间主任、车间副主任,罚款100元,免除当月安全奖。

4、凡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本人或他人工伤除按规定处罚外,工伤医疗费用由责任者和责任者所在部门承担10%。

二、火灾、爆炸事故考核标准:

1、凡发生损失(损失一律为直接损失,以下同)5万元以上的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车间、科室扣除当月全部奖金,取消年终评比先进部门的资格。 a、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免当月奖金,罚款300元,根据事故性质赔偿直接损失1%-20%。

b、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包括班长、工段长、调度、现场指挥或应到现场指挥者等,罚款500元。

c、对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公司经理、车间主任,车间副主任,安环科长,,罚款300元。

2、凡发生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火灾、爆炸事故的车间、科室扣除当月全部奖金50%,取消年终评比先进部门的资格。

a、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免当月全部奖金,罚款200元,根据事故性质赔偿直接损失3%-30%。

b、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包括班长、现场指挥者等,罚款300元。 c、对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公司经理、车间主任、生产办主任、安环科长,免当月安全奖,安环科长、车间主任罚款100元。

3、凡发生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火灾、爆炸事故的车间、科室扣除当月全部奖金10%。

a、事故责任者免当月奖金,罚款150元,根据性质赔偿6-30%。 b、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包括班长、工段长、调度、现场指挥或应到现场指挥者等,罚款100元。

c、对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者,车间主任、安环科长免除当月安全奖。

4、凡发生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火灾、爆炸事故,责任者罚款150元,根据性质赔偿10-50%。班长、工段长、调度、现场指挥或应到现场指挥者罚款50元,安环科长、车间主任、免安全奖。

5、凡发生损失2000以下火灾、爆炸事故,责任者罚款100元,根据性质赔偿20-50%。班长、工段长、调度、现场指挥或应到现场指挥者,罚款30元。安环科长、车间主任、车间副主任、免安全奖。

三、操作事故考核标准:

1、凡发生损失10万元以上或影响一日产量操作事故的车间、扣除当月奖金50%,取消年终评比先进单位资格。

a、直接操作责任者记大过或开除厂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处置,根据性质赔偿1%-10%。

b、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包括班长、工段长、调度、现场指挥者等,罚款600元。

c、对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者,车间主任、车间副主任、安环科长、生产办主任罚款500元。

2、凡发生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影响12小时产量操作事故的车间、科室扣除当月奖金10%,取消年终评比先进单位资格。

a、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免当月奖金,罚款200元,根据性质赔偿2%-20%。 b、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包括班长、工段长、调度、现场指挥或应到现场指挥者等,罚款300元。

c、对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者,车间主任、安环科长、生产办主任罚款200元。

3、凡发生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影响8小时产量操作事故的车间、科室取消年终评比先进单位资格。

a、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免当月奖金,罚款100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5%-20%。

b、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包括班长、工段长、调度、现场指挥或应到现场指挥者等,罚款200元。

c、对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者,车间主任、车间副主任、安环科长、生产办主任,罚款100元。

4、凡发生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影响4小时产量操作事故的车间。

a、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免当月奖金,罚款50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6%-20%。

b、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包括班长、工段长、调度、现场指挥或应到现场指挥者等,罚款100元。

c、对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者,车间主任、车间副主任、安环科长罚款50元。

5、凡发生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操作事故责任者,罚款150元,赔偿直接损失10%-30%。班长、工段长、调度、现场指挥或应到现场指挥者,罚50元。安环科长车间主任,免安全奖。

6、凡发生损失2000元以下的操作事故责任者,罚款100元。班长、工段长、调度、现场指挥或应到现场指挥者,罚款30元。安环科长、车间主任、免安全奖的一半。

四、工艺设备事故考核标准:

凡不涉及安全的工艺,设备事故由生产办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五、交通事故考核标准:

1、凡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参照操作事故考核标准考核。

2、凡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参照工伤事故考核标准考核。

六、污染事故考核标准:

凡因操作失误造成的污染事故,按操作事故考核标准考核。

第七部分 其它考核

本制度未列入的考核项目,其他制度有关的依照制度考核,没有规定的由公司安委会依据具体情况给予50-2000元奖励,处罚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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