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商店税收征管论文

2022-05-01

要写好一篇逻辑清晰的论文,离不开文献资料的查阅,小编为大家找来了《网上商店税收征管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关键词:“互联网+”;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淘宝网如今互联网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以互联网为基础发展起来的C2C电商行业在市场中的地位越发重要,针对这一新兴行业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处在完善发展阶段,其中税收征管问题就是近些年来的争论点之一。电商依法纳税少,特别是个人电商,对其的税收征管是欠缺的。

网上商店税收征管论文 篇1:

淘宝网店征税管理问题研究

摘要:C2C模式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相关的税收征管问题也随之日益突出。简述我国现阶段C2C模式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的现状,分析了对C2C电子商务征税必要性以及其面临的障碍与困难,并由此提出了解决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整体思路和相关具体建议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登记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对于电子商务的概念已经不再陌生。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2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监测数据显示,截止2012年12月,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3205亿元,同比增长647%,预计在2013年有望达到18155亿。同时,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3%,而这个比例数据在2011年仅为4.4%。这也或许意味着电商改变零售业格局的开始。这一比例还将保持扩大态势,到2013年达到7.4%。人们不得不惊呼电子商务的时代已经悄然来临。

而在各种电子商务的模式中,普通人参与得最多,也是最熟悉的的莫过于C2C(Consumer to Consumer)电子商务模式。C2C模式是网络公司顺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律而创建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网上交易市场,即个人卖家通过电脑上传产品到网上市场,买家通过电脑进入网上市场,了解产品,从而购买的网上交易市场,如淘宝网、易趣网等。从C2C市场来看,淘宝集市地位依旧稳固,截至到2012年12月淘宝占全部的96.4%,拍拍网占3.4%,易趣网占0.2%。

淘宝C2C电子商务这一新兴行业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它高度结合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大大提高了贸易效率,使所有参与者的交易成本降低增益提高。然而在虚拟的互联网空间运行的电子商务,个人网上交易活动在白热化的发展趋势之下,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缺位,一些违法问题也日益突出。有些网络商店利用法律漏洞来规避法律的适用,从事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偷税漏税等违法活动,侵害着消费者和国家的合法权利。

1我国存在对C2C电子商务监管征税的必要性

1.1保障国家税收,实现税收公平

税收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上述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到C2C电子商务发展速度之快,发展规模之大。尽管目前国内C2C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与国外相比还不高,如果实行征税带来的收益也不能和实体经营带来的税收相提并论,但从国内发展的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人通过C2C电子商务进行买卖,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C2C电子商务会创造比现在更多的利润,如果继续对C2C电子商务免税将会导致税款的巨大流失,也不利于C2C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对其征税可以说是势在必行。

同时,税收公平是税负基于纳税人的税负能力和经济水平在各个纳税人之间的合理分配,不同税负能力的人缴纳不同金额和种类的税,同样模式的卖家之间,纳税义务应该公平分配,他们的地位也是平等的,只是一个存在虚拟网络之上,一个是实体。因此,交易方式的不同不能破坏税收公平。

1.2维护网络交易的秩序

不规范的网店经营情况如果长此以往,可能会给我国C2C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埋下隐患,通过对C2C电子商务征税,可以加强对网店的监督管理,可以让那些想通过C2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事违法活动的苗头及时得到扼制,达到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的目的。对于个人网上交易的消费者而言,有据可查的规范化的网上经营活动也可以更好地保障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3保护我国税收管辖权

基于C2C电子商务的跨国性,境外卖家可以通过C2C电子商务平台直接和买家联系,发送货物的形式将会影响到税款的征收,卖家出于节约成本,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避税方式,比如境外卖家是以营利目的携带货物入境,但一次携带货物没有超过限定金额,按照关税的法律规定是不用缴纳关税的,这是境外卖家利用我国关税法律规定的漏洞进行营利的方式,给我国关税的征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技术服务费涉及到知识产权,历来是导致收入来源征税权之争的源头。在传统交易中,含有知识产权内容的商业秘密、专利等特殊商品会以纸张为载体,但如果将有形实物载体上记录的知识产权内容转化为数字形式,并通过C2C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在线交易,不仅规避了关税,更会对我国依赖于知识产权经营的民族产业造成负面的影响。因此对C2C电子商务征税可以保护我国税收管辖权,无论是从挽回关税损失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保护产业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都是非常必要的。

2C2C征税政策出台的障碍

一个如此必要的政策却迟迟未出台,其中必有其障碍所在。下文将从三个方面阐述C2C征税政策的障碍。

2.1对C2C行业负面影响

C2C征税政策对C2C电商的负面影响是相当显著的,这也是美国长期不对电商征税的最主要原因。电商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其价格低廉,这也决定了其薄利多销的经营策略,若对C2C电商征税,其低价策略将很难维持,甚至可能出现大面积倒闭。

举个例子,一家年销售收入100万元的C2C电商,其利润按10万元算(比较成功的电商),如果交税,要交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共约8,866万元,净利润仅约1万。也就是说,征税后的较为成功的C2C电商其销售净利率仅为1%,这大大低于传统商贸的销售净利率。

2.2对税法原则的冲击

所谓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

C2C征税政策将对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中性原则以及税收效率原则造成冲击。其中,最严重的冲击来自税收公平原则。鉴于此方面内容前人已有详细论述,本文仅就税收公平原则做进一步探讨。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该使各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义务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若不对C2C电商征税,电商便可能成为一个优良的合理避税港,这种电商主体与传统商主体之间的不公平将严重影响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

若对C2C电商施以与传统商主体同样的征税政策,也将造成税收公平原则的无法实现。因为C2C电商往往以薄利多销的经营方式存在,若施以与传统商主体同样征税政策将导致其丧失成本优势,是不公平的。

如前文所举例子,一家较为成功的C2C电商,一年100万元的销售额只能换来1万元左右的净利润。而一家较为成功的传统商主体,一年100万元的销售额,约能获得8万元净利润。这是整整8倍的差距,显然会造成不公。

因此,如何制定C2C征税政策将是税收公平原则能否实现的关键。

2.3税收征管困难

电子商务也给税收征管法带来了冲击,这也是C2C电商征税政策所面临的最大技术性问题。电子商务无形、无纸、无址、无界的特性给税务登记、税务征收以及税务稽查都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

2.3.1税务登记上的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了解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它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来说,既是征税关系产生的基础,又是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然而在电子商务中,其“无址化”的特性使得任何个人只要拥有一台可以上网的电脑,“网上商店”并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就可以从事交易。拥有无限的经营空间网站的经营者还可使用匿名,从而使工商部门、税务机关难以对其进行控管。

2.3.2税务征收上的困难

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但是在C2C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合同、发票、账簿等均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而且出于种种考虑许多C2C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本就没有设置传统意义上的书面账薄,这样就使税收管理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无纸化”。

2.3.3税务稽查上的困难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就必须掌握大量的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准确的证据,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

对于设立了电子账簿的C2C经营者,由于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无形化交易,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记录可以被轻易地修改且不留任何痕迹。加之,C2C电子商务经营者所采用的一些保密措施也将增加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交易内容及财务信息的难度。譬如,为网络安全所采取的安全防火墙措施,以及超级密码和用户密码的双重保护,相应限制了税务机关即时获取有关账簿、凭证,监控其纳税行为的能力,为篡改、删减电子账簿、凭证上的记录,偷逃税款赢得了时间。

而对未设立电子账簿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本应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管征。依征管操作实务,税务机关可通过观察纳税人的从业人数、生产设备、所采用的原材料、产制的应税产品以及日常费用等指标,进行查实核定应纳税额。但网络商店的经营者从事商务活动所依托的C2C电子商务网站不能提供此观察指标,加之电子记录所提供的信息又不具有可靠性,使核定征收税款的方式失去了原有适用的基础。

3完善淘宝C2C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

3.1明确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

3.1.1税收主权独立性原则

坚持税收主权独立是基本前提。在全球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今天,各国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如何征税都有不同的态度。固然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可以借鉴,但是更应该从本国国情出发,切实维护本国的利益,遵循国家主权优先的原则。在上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中,韩国、印度尼西亚等国的深刻教训值得我们好好反思。税收调控对于稳定国内市场、免遭国际市场的震荡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当下,商品的交换和劳务的转移搭上互联网这一座高速大桥,使其流动性变得更快,对传统的征税体系造成不小的冲击。而税收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发展中国家或者财政收入对税收的依赖度较高的国家,C2C不征税的话,会削弱一国的财政能力。所以,我国在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要积极地探索与之配套的征税体系,维护本国的主权及利益。

3.1.2税收中性原则

坚持税收中性是核心根本。C2C是一个伴随互联网而产生的新兴交易模式。对于这种交易模式,国家产业政策应该予以扶持,减免税费就是一种国家对于相关产业的支持。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典型的如美国,直言其目的就是为了取得并巩固在电子商务的领导地位。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就是为了在国家产业支持与国家财税收入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平衡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曾说:“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使纳税人的经营决策取决于市场,而不是取决于对税收因素的考虑,并使税法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需要注意的是:绝对的中性在实践中是很难达到,大多数情况只能是相对地中性。

3.1.3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

坚持现行税制是基本方法。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罗森曾说:“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前几年,有学者建议针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以数据流量作为纳税依据。开征这种新税,虽然有新意,但不能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并不实用。比较妥当的方法是在现行税收制度下进行必要的改革,作出相应的修改以应付C2C电子商务的征税挑战,该征增值税的征增值税,该征个人所得税的征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述三大原则之外,财政收入和税收优惠相协调原则,公平优先和兼顾效率原则,整体性和前瞻性原则等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同样具有指导作用,在此不再赘述。

3.2完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

3.2.1明确税源管理权限

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不仅仅是税收管辖权的问题,而且还包括这部分税收收入如何在整个国家财政支出中转移的问题。

从现行的税源管理框架来看,分为三种方式:(1)归中央统一管理;(2)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3)归地方分别管理。如果让中央管理,最大的好处是有效解决了地域性难题,集中管理,高效便民。但其弱点是扩大了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收入差距,影响了地方政府财权、事权的均衡性。在这种模式下,就必须配套建设完善的预算制度和财政支付转移制度,从根本上去解决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财政矛盾关系。

如果将这部分税收列入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收入,在管理上一般由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电子商务税收的管理。这样的话,就会存在地域性困境。需高度依赖于国家金税工程的建设成果,目前我国金税工程正处于三期工程建设,全面推开尚需一定的时日。

如果在第三方式下,这部分税收将完全划归地方,它会导致地方与地方之间财政收入的不平衡,东中西部的财政收益进一步拉大。而且地方地府极有可能在财政利益的驱动下,大搞网络交易平台,如同设立开发区一样,争抢资源,盲目投资,浪费纳税人的钱。

故笔者建议,这部分的税收由中央来征收,根据各个地区财政收入具体实情合理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平衡各个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之间的矛盾。

3.2.2推广电子发票凭据

征收不同的税,需要纳税人提供相应的应税凭据。在C2C的电子商务中,虽然网络交易平台会记录交易信息,但是对于这种交易信息的真实合法性,税务部门有必要进行考虑。比如说在淘宝上,买卖双方可以通过支付宝进行借款活动,显然这种情形不可能去征税。不能因为支付宝的数据发生了变更,就证明其是一种交易行为。况且这些交易不一定是用支付宝里的现金进行支付,有的买家可能用积分,红包等其它电子货币作为交易媒介物。

对此,理论界的主要解决思路是通过电子发票来记录真实的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内容。如在法国,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保障对电子商务实施有效的税务管理,法国通过立法形成了一套独特的电子发票制度。该制度规定电子发票的制作、开具必须经过认证中心认证,以确实双方交易行为真实性和不可逃避性。而在我国,2013年2月25日,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签署国家税务总局第30号令,公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可惜的是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人就《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明确表明《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不是针对电子商务征税。

但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很明显,网络发票覆盖C2C电子商务的这种应税行为。可以说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客观上为电子商务征税铺路。

3.2.3完善税款征收方式

目前税务机关主要采取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等。但在C2C网络交易平台上,由于征管法律关系双方的隐匿性,需要第三方平台的协助才完成交易。所以从实践操作层面上,最好的办法就与第三方支付的协作,从而掌握纳税人的资金流信息。在淘宝C2C交易中,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与支付宝合作,认定哪些是真实交易,具体应纳税数额是多少。

通过与支付宝合作,可以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执法难题,比如税务文书送达问题,可以将税务文书直接送到支付宝,纳税人通过个人密码登陆网站及时浏览该文书内容。当纳税人不及时纳税时,可以与支付宝合作,直接冻结电子商务纳税人网络支付账户,甚至可以将税款直接从冻结账户划拨到税务机关账户。

3.2.4细化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管理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很明显,C2C中淘宝卖家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现阶段,应当须要增加对办理税务登记要求力度。对于符合应纳税主体资格的淘宝卖家,应当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否则不能在网络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活动。对于C2C淘宝卖家的税种登记应当灵活处理,笔者建议,可以根据C2C淘宝卖家的信用等级即皇冠等级去设定相应的征收率。一般而言,淘宝卖家的皇冠等级越高,所适用的征收率也相应的越高,体现了税收政策对C2C中小淘宝型卖家的支持。

参考文献

[1]徐孟洲,徐阳光.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2]刘剑文.重塑半壁财产法:财税法的新思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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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永昌.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与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01,(1).

作者:付哲 程波 蓝天 等

网上商店税收征管论文 篇2:

“互联网+”背景下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关键词:“互联网+”;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淘宝网

如今互联网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以互联网为基础发展起来的C2C电商行业在市场中的地位越发重要,针对这一新兴行业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处在完善发展阶段,其中税收征管问题就是近些年来的争论点之一。电商依法纳税少,特别是个人电商,对其的税收征管是欠缺的。很多企业或线下门店利用C2C电商的交易方式进行避税,使国家的税收流失严重。而淘宝网作为C2C电商的代表,本文的研究以淘宝网为例,提出“互联网+”背景下C2C电商模式税收征管问题并进行分析,提出一些与之相关的对策建议,使能有效改善我国的C2C电商税收征管问题,减轻国家税收的流失严重的情况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一、我国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情况

(一)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情况

表1显示,我国C2C电商交易额从2011年的5990亿元到2017年的30207.2亿元。可见我国的C2C电商有着惊人的发展速度。

(二)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流失规模测算

成长速度快是C2C电商的特征之一,由于这一特征,我国的税收流失规模也在随其成长。本研究通过测算其流失规模来推算我国C2C电商的税收流失状况,测算法借鉴张阳(2015)以“流转税税收流失”来表示C2C电商的“税收流失”的“平均税负法”〔1〕,并认为这个方法是可行的。

增值税、消费税是我国的主要税种,这两种税和C2C电商销售一样都是主要发生在商品的批发和零售环节,而目前对于C2C电商的税收征管是比较欠缺的。因此,采用增值税和消费税在零售与批发商品销售额所占的比例作为商品的平均税负来测算我国C2C电商零售额的税收流失总量。计算的结果如表2所示。

虽不能精确估算税收流失情况,但能看出我国C2C电子商务的税收流失会随着C2C的不断快速发展而加大,因此加强税收征管是有必要的。
二、“互联网+”背景下C2C电子商务的征税环境的SWOT分析

(一)优势:对C2C电商征收相关税费有其可行性

1.在政策上对其征税有可行性

根据我国相关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销售服务都是要征税,而C2C电商,本质就是个人对个人的销售,是符合纳税条件的,只不过销售场所是在虚拟的网络上而已。加之,C2C电商具有收益性和营利性的特点。因此,在政策上对其征税有可行性。

2.第三方交易和支付平台为税控打好基础

作为C2C电商重要的参与对象第三方交易的支付平台,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稽核第三方交易的支付平台收到的款项来确定电商的收入,并且可以借助该稽查结果进行税款的代扣代缴。

(二)劣势: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不足

1. 税收征管和稽查体系不健全,税收要素不易确定

在传统经营模式下,税务机关有相对较完善的法律条款,可依法进行税务的日常征管和税务稽查,所以传统经营模式下税务机关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经营者已经具备较完善的处理方式和惩处规定。在C2C电商模式的背景下,信息的不真实、不完整导致了除了纳税主体以外的其他纳税要素都具有不确定性,整个税务流程无法正常运行〔2〕。

2. 税收数据获取的困难和税收信息的不对称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1)税务机关很难获取相关税收信息

在C2C电商模式中,主要经营实体以个人注册的网上商店为主,大部分交易都是通过虚拟网络进行的,容易掩蓋痕迹,而且交易双方也很少主动或者要求提供发票,那么整个交易过程就只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数据才能体现,个人网店的商品销售业绩、资金流通的渠道、物流运输的过程等涉税信息都难以查询。而征税过程需要多方的自觉和配合,否则税务机关很难查询到相对应的纳税信息,整个税务征收流程也就很难正常运作下去。

(2)第三方交易平台暂未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站在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角度,第三方电商平台有责任对其保护,因此,信息不会随意提供给外界。而目前,税务机关与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合作并不紧密,那么相关的涉税信息也就无法进行共享,整个税务征收的流程也就没有很大的进展。

(3)相关法律制度未完善

近年来,我们国家一直倡导大众创业、万种创新,所以涉及互联网+、电商等新兴业态的发展也在不断推进中,其实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对于企业进行电商交易产生的收入也应该纳入税收范围内,但由于C2C电商是新生的行业,所有关于税务和法律的问题也正在探索的阶段,导致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操作起来也是有一定的困难度,所以到目前为止们对于这部分的税收却没有进行系统性的管理。另外,从当前电商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来说,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很难与电商的征税模式契合,为了更好地支持和推广电商的发展,各税务部门针对电商这一块的征税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和行动指导,现有的法规也不够完善,法规细节的解释不够具体,也就间接导致了一些法律法规不具有强制性而无法征税。

(三)机遇:迅猛发展的C2C电子商务持续扩大征税的税源

目前,中国电商市场进入了成熟期,成交数额日益扩大〔3〕。与此同时,中国的网民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网民数量迅速增加,使得C2C的销售利润与日俱增。显然,C2C电商带来的巨大利益不断扩大我国的征税税源,因此,一定要抓住这个机会,建立健全C2C电商税收发展的环境,增加税收收入,推动我国经济国力的发展。

(四)挑战:纳税人有逃税心理,纳税申报意识不强

目前C2C电商模式的相关税收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相关教育和推广也没有重视,导致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纳税意识薄弱。随着我们国家对网络信息保护的愈加重视和信息技术的不断提升,再加上大部分C2C电商无实际经营场所,在纳税人申报意识不强的情况下,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以及更低的成本从而产生偷税漏税的心理,个人卖家可以利用网络技术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政府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导致税收监管困难。


三、淘宝网的税收征管案例分析

(一)淘宝网简介

淘宝网是阿里巴巴于2003年5月创立的网购零售平台,根据实时监测的店铺数据显示,截止2019年4月份,店铺数量已经达到了1030.16万家,除去天猫的商家店铺22.22万家,现今在淘宝网注册的个人商家店铺已经超过1000万家。它的平台注册人数近5亿,固定访问数超过6000万/每天,售出商品多达4.8万件/每分钟〔4〕。是目前C2C电商经营模式的代表,是深受群众喜爱的网购零售平台。显然,目前的淘宝网在世界范围的C2C电商市场中拥有不可撼动的地位。

(二)淘宝网的税收征管现状分析

1.数据分析

淘宝平台上的商户存在较严重的税收流失情况(蔡昌,2017)〔5〕,它们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流失率为52.35%—82.27%,就已知的2016年前两季度的确认流失额就有109.72亿元。并参考文献上的测算方式,依据阿里巴巴2016年—2018年年度业绩相继得出了其三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流失额。最后,通过加总方式对两税流失额进行计算得出,2017-2018年年度两税最高流失额分别为941.22亿元和1120.06亿元。(其中2017-2018年年度业绩:25507.50亿元和30353.93亿元,个税按平均税负率1.5%,增值税按百货零售平均税率2.19%)。可见,淘宝的交易规模与税收流失情况是呈正比关系,交易规模越大,税收流失金额就越大。

2.个案分析

为了更真实地说明淘宝网的税收流失情况,列举一个案例进行税收流失说明。

该案例为,“淘宝的某店主因代购而逃税300万被判刑10年”〔6〕。淘宝店主游燕在2013年设立了名为“TSHOW进口女装店”的淘宝店用于销售进口高档服装。同年5月起,游燕在香港采购大量服饰,并走私进境,最后通过其淘宝网店“TSHOW进口女装店”在境内销售牟利。官方统计,游燕在服饰的走私购买的金额约人民币1140万元,偷逃税款约人民币300万元。在法律上,由于游燕的偷逃税额很大,因此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已经关闭所开的淘宝店铺。上述案例不过是众多淘宝店铺中的一个范例而已,结合如今现状淘宝店铺已超过1000万家,假设每个店铺每年需承担的平均税负是30万,那么国家在淘宝上流失的税收将高达3万亿且不止,这个数目相当庞大。

(三)淘宝网的税收流失情况案例启示

通过对淘宝网税收流失情况数据以及案例的归纳总结后,笔者认为淘宝网税收征管的问题在于避税、逃税的空间很大,具体体现在对纳税主体和交易对象没有明确的界定、纳税义务的不确定、在第三方平台交易不开发票等漏洞。很多商户利用这些漏洞进行避税、逃税,使得国家在淘宝网方面的税收存在大量流失情况。而究其主要原因是在于:

首先,在淘宝层面,由于淘宝网的C2C经营模式仍处在发展阶段,有很多方面都不健全,它还没有形成“商家—第三方平台—税务机关”这一缴纳核对链条,使税务机关对税收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其次,在纳税人层面,很多卖家纳税意识薄弱,对自己的身份界定不清晰,也就不清楚该如何纳税,怎么纳税,纳什么税,使得很多人认为在淘宝上交易并不需要纳税。

最后,在国家层面,其税收制度还不够完善,对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效果不佳。

这三大原因与C2C电商的税收征管问题契合程度很高,也对淘宝网和淘宝商户们提出了要求,应当各自承担起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同时国家也应当完善对C2C电商的税收征管制度,制定相关的法律,加强对淘宝网税收征管的监控,便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淘宝网的税收流失问题。
四、基于“互联网+”背景下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议

(一)界定C2C电商平台的主体和交易对象,确定纳税义务

1.完善电商平台的税收主体登记制度,界定纳税主体

一方面,应对纳税主体的身份进行确认,施行实名制“身份证”登记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对个人身份与身份证进行比对识别,同时联网公安系统进行信息的真实性核实,以保证纳税主体在C2C电商平台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另一方面,将电商市场中卖家在第三方平台中登记的店铺的经营品项、货源及销售类型等情况进行完善核实,并及时更新以备税务部门核对〔7〕。

2.以电商平台的交易对象为核心,对纳税地点的确认建立标准

针对C2C电商纳税地点不易确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严格遵循我国的税收原则,针对不同的電商交易对象,对纳税地点进行明确界定。具体地说,根据电商平台提供的商品类型划分标准将交易对象划分为需要发货的实物商品及数字化商品和服务,对于需要通过运输完成交易的商品以发货地作为纳税地点,对于虚拟商品可以根据卖家登记的的地址作为纳税地点。相关问题需要严格遵循我国的税收原则,将注册地登记地及交易地点进行划分。

(二)将税务部门与第三方平台的数据进行资源共同分享

第三方平台包含了第三方的交易和支付平台。交易内容在第三方平台将商家与消费者联系起来的过程中可以完整的显示,在款项支付和收取的过程中第三方平台充分参与,并且收取费用。在复杂繁多的转账支付交易行为中第三方平台全程参与,可以利用这一特点使第三方平台对交易进行有效监督,形成“商家-第三方平台-税务机关”这一税务缴纳核对链条,可以对电商平台税的征收起到监督和相互制约的作用。

(三)建立适用型、区别型的C2C电子商务应纳税的征收和管理制度

在C2C电商平台的发展中存在着较大不确定性,单一征税方式会影响电商平台高速发展的态势,所以在对电商平台的征税过程中,应考虑电商的规模、所处地域环境等因素,制定针对性的分级税收制度。首先,对于小微型卖家可以采取差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根据卖家的经营收入差额征税并适当免税;其次,由于我国电商发展区域上的差異,东南临海沿线及一线城市发展较早较快,规模较大,以及我国东西南北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针对发展落后地区应给予政策上以及制度上的鼓励和帮助,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最后,针对互联网电商平台的特点相关部门研究人员可以给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文件,使电商平台简易、操作性强的优势发挥最大效能,提高C2C电商平台的多样化发展水平,促进社会创新创业的发展。

(四)加强C2C电商平台纳税主体的应纳税意识

首先,C2C电商纳税主体应将自觉纳税作为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多关心税收的使用,监督税务执法行为,对于税务局新出台的各项关于C2C电商的税收政策应进行学习,并结合实际加以运用,保障自身纳税权利和义务。其次,对于纳税人因为网络监管的不健全而隐藏真实信息以及对于C2C电商平台规制法规的不健全的欠缺之处,税务局应重视并且对C2C电子税收进行严格管控,成立专业稽核小组监管C2C电商税务,建立一套完善的C2C电商应纳税的征收和管理制度。最后,对于违反规定的纳税主体应该严惩不贷,给其他存有侥幸心理的纳税主体以警示作用,使其能够从自身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制两个层面约束自己,提高纳税意识。

〔参 考 文 献〕

〔1〕张阳.基于中国税收制度分析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5,(04):86-89.

〔2〕周春艳.基于C2C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2017, (09):3-5.

〔3〕楚翠玲.我国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可行性研究〔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 (04):55-57.

〔4〕淘宝、天猫tmall.com所有商家店铺数量统计〔DB/OL〕.实时监测(2019年持续更新).

〔5〕蔡昌.电商税收流失测算与治理研究〔J〕.会计之友,2017,(08):2-13.

〔6〕法律案例——淘宝店主因代购逃税判十年过重?〔EB/OL〕.http://www.100ec.cn/detail--6479626.html.

〔7〕杨骁一.我国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

〔责任编辑:孙玉婷〕

作者:余启异 陈舒婷 王姣姣 邓美珍

网上商店税收征管论文 篇3:

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问题及其对策

[摘 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全球化战略,电子商务越来越被人们所认知和推崇。其方便快捷的优势诱导着越来越多的企业搬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本文从基本原则、现行法律的完善以及构建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等角度,提出了强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诸多对策,强调加强国际间税收征管与合作的重要性,以减少税收流失,引导我国电子商务朝着更加有利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网上贸易 避税

一、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态势

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整个商务过程。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点,决定了它与传统商务方式相比,具有以下优势:一是成本的低廉化,大大降低了店面的租金,减少了贸易中介费用等;二是经营的连续化,电子商务可以提供每年三百六十五天、每天二十四小时的服务。自动系统可以使网上商店始终连续经营,成为“永不关门的商店”,这会给企业带来传统商务所无法想象的销售机会;三是交易的快捷化,电子商务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极大地缩短了交易时间,使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和达成交易变得更为方便快捷高效。因此,我国应当提倡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一定要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纵观全球电子商务市场,各地区发展并不平衡,呈现出美国、欧盟、亚洲“三足鼎立”的局面。

美国是世界最早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同时也是电子商务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一直引领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全球电子商务的成熟发达地区。欧盟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步较美国晚,但发展速度快,成为全球电子商务较为领先的地区。亚洲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新秀,市场潜力较大,但是近年的发展速度和所占份额并不理想,是全球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地区。

互联网环境的改善、理念的普及给电子商务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IPO的梦想、行业良性竞争和创业投资热情高涨这“三架马车”,大大推动了我国行业电子商务进入新一轮高速发展与商业模式创新阶段,衍生出更为丰富的服务形式与盈利模式,而电子商务网站数量也快速增加。

二、电子商务概述及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挑战

(1)对传统税收原则的挑战

公平与效率是税收三大原则,税收是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是政府调节经济。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应该说,这三大原则贯彻得好坏直接影响到税收职能的发挥。电子商务通过电子单据无纸化、数字化传递电子信息,使世界各地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进行交易,不象传统贸易那样要求纳税人有固定营业地点,保留记录、凭证、帐册以供税务部门检查。

(2)对税收管理的挑战

由于使用电子加密技术,税务部门要想了解纳税人的情况,获取税收信息可谓难上加难。税收在电子商务活动领域中落后了。这对交易手段本来就很落后的传统贸易而言,越发显得不公平。随着电子市务对传统贸易的逐渐侵蚀,政府通过现行税收手段获得的财政收入将逐渐萎缩。如果为了维持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而增加传统贸易的税负,就进一步造成了税收不公平,影响了经济的协调发展,这本身就是一种效率损失。电子加密技术的开发与进步使税务机关为获取纳税人的信息所要付出的成本大大提高,这是一种税务行政效率的损失。

2.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征管体系的影响

(1)不能确定纳税主体

电子商务活动,是在一个虚拟的平台上进行交易的,消费者、制造商、提供商可以隐匿其住址,真实身份无法查证查询,使得纳税主体变得模糊化、复杂化。影响申报工作的进行,从而导致征税的困难

(2)不能确定纳税地点

因为电子商务可以随时随地的做出交易,从而最终导致纳税地点难以确认。

(3)不能确定纳税期限

因为在电子商务中,一般无须开具纸质发票,加上交易行为可以在瞬间得以完成,从而取得收入或发出货物时间的模糊而难以操作,最终导致纳税时间难以确定。

另外,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主要集中体现在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加剧,在传统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当遇到国际双重或是多重税收时,以税务来源地为管辖标准,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等特征,使得难以判定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从而导致税务来源地管辖权可能失效。

三、强化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对策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根据电子商务税收的特征,吸收借鉴国外电子商务征管先进经验,利用现有征管资源,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采取可行的措施和对策。

1.进一步修改并完善我国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政策

以现行税制为基础,根据电子商务的特征,去修改和完善现行税法税规,并增加与电子商务特征相符的税法税规。比如,延伸或明确对有形产品、无形产品、特许权等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等

2.针对电子商务制定相关税务登记制度

电子商务有个重要特征就是虚拟性,这就导致很多企业登记不到或是不及时甚至不登记,因此为规范市场,保护税源,就必须制定相应的税务登记制度。

3.推行电子发票制度,实现电子监管

因为电子商务具有随时随地交易的特性,因而为了跟好的实现工商管理尤其是税务管理就必须取用电子发票。这不仅可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非常利于税收征管。因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可以随时在线处理相关事务,提高税收征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建立电子帐簿,实现网络交易监督

税务机关建立电子账簿,要求纳税人做好电子交易的资料电子稿备份,以实现网络交易监督。

5.研发智能征税系统,实现网上征税、监控与稽查工作

以技术为依托,研发智能征税系统,以实现24小时税务的征税、监控和稽查的一体化。

6.建立网络税务认证中心,实现网上交易的规范

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它的建立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将网络税务认证中心、税务机关信息中心、银行计算机中心及企业(纳税人)四方联成一个规范的网络,形成一个网络税务平台,利用电子邮件或数据库传输,在税收各环节之间存储传递征税过程中所需的电子单据,实现网上交易认证、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功能。

根据上述所进行的分析,可得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流程图。其特点是借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化。

(1)建立认证中心是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性的必要措施;

(2)建立支付平台以达到对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匿名和非匿名的的监管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3)以国家信息产业部为主导,税务、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协调合作,以认证中心及支付平台为依托,建立电子商务网络体系,规范网上交易,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并实施联网,监控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

参考文献:

[1]朱婷玉,刘莉.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当代经济,2008,(5):62-64

[2]田丹.对我国是否开征电子商务税的思考.商场现代化,2007,(549):135

[3]何睿.浅析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税收问题及基本对策.时代经贸,2008,6(9):19-20

[4]曾贝.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及中国的对策.科技信息,2008,(22):349-350

作者:雷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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