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纪委监察局

2022-07-31

第一篇:陕西省纪委监察局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

(2003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三章 监察内容与方式 第四章 监察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监察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遵守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劳动监察应当遵循公开与公正、专门监察与群众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管辖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

财政、税务、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监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劳动监察员。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女性劳动监察员。 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二)从事劳动保障行政业务工作三年以上;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四)劳动监察专业培训考试合格。

劳动监察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颁发。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场所,检查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劳动监察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查阅或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采用笔录、录音、照相、录像等方式取得证据;

(四)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主管部门中聘请劳动法律监督员,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证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统一颁发。

第十四条 劳动法律监督员有权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工会中聘请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可以进入用人单位调查了解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五条 劳动监察员和劳动法律监督员必须忠于职守,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守劳动监察秘密,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 省、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同级工商行政、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

在中央和外省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其生产、经营和工作场所在本省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

尚未注册登记和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其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其劳动监察管辖的用人单位书面委托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情况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请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因劳动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章 监察内容与方式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招收、聘用劳动者情况;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三)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五)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七)遵守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定情况;

(八)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组织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监察时,可以直接派劳动监察员到用人单位检查;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劳动监察可以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和案件专查等方式进行。 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对同一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二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二十二条 年度检查一般由用人单位自查。自查情况经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签署意见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和劳动监察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实行案件专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接待室,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越管辖权限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五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会提出的处理请求,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章 监察程序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劳动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通知书;

(二)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方法和法律、法规依据;

(三)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监察员和被询问人或者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劳动监察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一)依法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已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案件;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劳动监察案件:

(一)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

(三)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四)告知当事人已查证的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新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复核;

(六)依法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七)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监察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伪证,不得谎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凡涉及多数职工利益的,应当征求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听取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三条 劳动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理阻挠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材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或者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个人被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劳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劳动监察员的,可以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劳动监察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的;

(二)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泄露劳动监察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

(四)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2011年辽宁省纪委监察厅机关

附件:

2011年辽宁省纪委监察厅机关

公开遴选公务员笔试考试大纲

一、基本原则

此次公开遴选公务员综合笔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测试应试者从事机关管理工作应具备的政策理论水平 、调查研究能力、应变处置能力、决策分析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及文字综合能力等能力素质。

二、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为案例分析和写作。试卷卷面满分100分,答题时限为150分钟,其中案例分析题40分,作答60分钟;写作题60分,作答90分钟。

案例分析题:主要测试应试者综合运用有关知识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给定相关条件、背景资料和具体案例等,要求应试者运用相关理论知识对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解决和处理问题的措施,以达到综合考察应试者应变处置能力、决策分析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的目的。

写作题:根据给定材料写一篇文章。主要测试考生的政策理论水平、调查研究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三、答题要求

考生答题要理论联系实际、观点鲜明、措施合理、条理清晰、语言流畅。

考生须携带黑色或蓝色墨水笔答题。

第三篇:陕西省2012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

陕西省2012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 2012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的要求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以省局“1238”为指导,以“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方案”为内容,以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到位。事故率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相对指标内。

一、落实各级政府和企业的安全责任

各市局要积极协调当地市政府以与县区政府和街道、乡镇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为载体,把安全管理和事故目标纳入目标考核的范围,把安全责任到落实地方政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一把手是安全生产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在安全目标责任书中应明确使用单位在安全投入、安全管理、隐患整改、事故目标等方面的责任。

二、在完成达标县的基础上,各市局应按照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意见》(陕安委会[2011]21号)的要求,继续巩固已取得的成效,在特种设备实行重点监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设备分级管理,标准化管理,把管设备转向管单位,落实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提高监管理水平。

三、建立特种设备重大隐患报告制度

按照省安委会下发《陕西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办法》全面开展此项工作,各市局要与当地政府积 1

极联系和沟通、形成完善有效的重大隐患政府协调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继续推进节能工作

进行做好新安装锅炉能效达标、在用工业锅炉热工测试、在用水处理达标、司炉工开展节能知识培训和推广节能新技术工作,完成省局下达的节能任务。

五、继续完善事故数据库

2012年底省、市、县局发布运行三级特种设备应急预案,2013年全省基本形成一个完整高效的特种设备安全救援体系;加快对消防战士的特种设备知识和救援培训,力争全省培训人员占在岗人员的30%以上。

六、建立全省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动态数据库

及时更新数据,保证各类数据完整、准确,在完成检验软件的基础是上,实现数据信息动态管理。2012年各市辖区内重点监控使用单位均建立和完善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

七、加快金质工程建设

结合金质工程建设情况,建立起全省特种设备单位库、特种设备人员库、特种设备库、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库)、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库)五个数据库,努力实现监察和检验数据即时交换刷新。

八、开展特种设备考试机构的整顿

按照《陕西省特种设备考试机构管理规定》,督促各类培训单位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要求范围内达到锅炉、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实际操作模拟考试条件。严格要求考试机构配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和实际操作设备,2012年底全省进行验收

九、加强证后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10-25%的比例制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生产单位现场监督抽查计划,重点检查:资源条件、遵守许可制度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质量反馈与投诉处理情况、制造、安装过程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情况,对严重违反相关行政许可要求或技术标准的单位严肃查处。

十、加强常态化和重大活动安全检查,开展薄弱环节专项整治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做好法定节假日和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安全监察工作。

(1)热力、燃气公司、机场、车站、宾馆、商场、娱乐场所、大型洗浴中心等人流密集场所及重点区域使用的锅炉、压力管道、电梯;易燃易爆化工、炼油装备、管道。

(2)各类气体充装站、加气站;槽罐车、气瓶检验站;重点监控单位和重点监控设备;

(3)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工地在用特种设备。

(4)大型购物场所、医院、学校、旅游景区等公众集聚场所在用特种设备。

十一、其他工作

1、加强安全监察检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监察人员业务素质,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切实履行职责,坚持反腐倡廉,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2、按照省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对检验单位进行一次检验报告比对和绩效考核;对市局监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和目标任务考核。

3、完成省长令的修改工作。

4、对电梯远程监控系统方案进行论证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开始实施。

5、继续配合省物价局完成电梯维护保养收费标准。

6、继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在去年的基础上,力争范围扩大一倍。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第四篇: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通报七起典型违纪案件

今年以来,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进一步严肃纪律、端正风气,狠刹少数党员干部以权谋私、顶风违反干部人事纪律、诬告陷害等歪风邪气,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引起了强烈反响,起到了较好的震慑和警示作用。12月27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向社会通报了目前已经查处的七起典型违纪案件。

杨寒松严重违纪违法案

这是一起典型的买官卖官案件。经查,杨寒松在担任景东县委书记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变动、工程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20余人所送贿赂100余万元,其中有12名下属通过向他行贿获得职务升迁或岗位调整后,又利用职务大肆收受贿赂,不择手段地捞回“投资”。如县林业局原局长李某某,向杨寒松行贿20万元当上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后,又大肆收受他人贿赂达60多万元;县林业局原副局长谢某某花3万元向杨寒松买官后,通过收受他人贿赂,捞回了10多万元;县移民安置办原主任段某向杨寒松行贿7万元,当上县政府办主任后,多次受贿共计14万元。目前,杨寒松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相关涉案人员也受到了严肃处理。

过国庆严重违纪违法案

经查,2002年至2009年期间,玉溪市委组织部原副部长过国庆利用职务影响和便利,为他人在身份转换、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53.76万元;生活腐化、道德败坏,利用职权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多次以打麻将的形式参加赌资较大的赌博活动。目前,过国庆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的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文武诬告陷害案

经查,2008年12月,因工作需要,文武从红河州森林公安局局长岗位调整到红河州公安局任纪委副书记,引起其对上级分管领导的强烈不满。为泄私愤,文武伙同个体老板赵某,故意捏造事实,杜撰该领导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信,假冒人大代表的名义,多次向中央、省、州执纪执法机关进行举报,引起了中央和省领导的高度重视,各级领导迅速作出批示要求进行严肃查处。经省纪委调查组历时3个多月初核,查明举报反映该领导的问题均属虚构和诬陷。省纪委将核实结果向红河州委常委会议进行了通报,并组织协调红河州纪委、检察院等单位成立调查组对该诬告陷害行为进行核查。与此同时,组织安排该领导同志到其他地方重要岗位任职。文武见举报未对该领导造成负面影响,为继续达到损毁该领导声誉、破坏该领导工作环境的目的,在组织已经开始对其问题进行核查的情况下,再次虚构事实并冒用人大代表的姓名,采取电脑打印举报信、让不知情人抄写信封等方式,向该领导所在工作地多名领导干部散发诽谤信件,造成恶劣影响。另查明,文武在任红河州森林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让赵某在州森林公安局购置、建盖办公楼过程中充当中介并谋取利益,收受赵某贿赂,安排赵某为其进行跑官要官活动。目前,文武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王爱中突击调整干部案

经查,2009年10月26日,昆明市工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爱中在明知自己已被确定为提拔使用的副厅级领导干部人选,且已对其进行考察的情况下,仍主持召开局党组会讨论决定10名干部岗位调整方案,并上报省工商局党组。10月28日,省委组织部在省工商局、昆明市工商局对王爱中进行任前公示;同日,省工商局党组讨论批准了昆明市工商局党组上报的干部调整方案。省委研究决定,对王爱中同志不予任用;责令省工商局党组免去王爱中昆明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省工商局党组向省委作出书面检查;昆明市工商局党组按干部任免程序,将突击调整任免的10名干部调整回原岗位或原单位工作;省工商局人事教育处、昆明市工商局人事教育处主要负责人已被调离组织人事工作岗位。

杨华相拉票案

经查,2009年11月,全省法院系统民主推荐部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选期间,杨华相以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请求法院系统多名干部为自己拉推荐票或在推荐时给予关照。省高院邹某某、德宏州中院陈某在征得杨华相同意后,也以打电话、当面说情等不同方式请托他人在民主推荐时关照杨华相。德宏州中院政治部教育培训科科长余某,在明知自己不属于参加第二轮推荐人员范围的情况下,利用工作便利,私自填写一张推荐杨华相为州市中院院长人选的民主推荐表投入票箱。省委研究决定,取消杨华相提名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的方案;德宏州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按程序免去杨华相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车园园伪造身份骗取公务员资格案

经查,2006年底,车万新利用担任昆明市地税局人事教育处处长的职务便利,趁省地税局对系统内公务员进行集中登记的机会,到处活动为其女儿车园园伪造了《公务员登记表》,加盖了省、市、区地税局的公章。为使车园园的假公务员身份不暴露,2007年初,车万新又指使西山区地税局人教科科长唐某造假制作了车园园《2006公务员考核登记表》。之后,车万新又伪造了车园园从成都军区后勤部调入昆明市地税局,从昆明市地税局调入成都军区后勤部的虚假调动手续。接着,从成都军区空军昆明办事处调入省移民局。2008年7月省移民局将车园园作为本单位参公管理人员登记上报有关部门。省公务员局研究决定,车园园所取得的登记、任职等无效,有关人事审批予以撤消,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予以取消;昆明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车万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按干管权限免去其昆明市地税局机关党委书记职务。地税系统和省移民局相关责任人也受到相应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胡珀拉票案

2010年11月16日,省国土资源厅召开民主推荐干部大会,推荐一名副巡视员人选,根据民主推荐结果,胡珀被确定为副巡视员考察人选。随后,有干部群众举报在民主推荐过程中胡珀有拉票行为,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立即派人进行了核查。经查,民主推荐干部大会前一天下午,胡珀给国土资源厅20多名处级干部打电话,在沟通业务工作的同时,请求对方在民主推荐时给予关照或支持。胡珀的拉票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属顶风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研究决定,取消胡珀的副巡视员考察人选资格。国土资源厅党组研究决定,免去胡珀的总规划师、规划处处长职务,调离现工作岗位。

省纪委、省监察厅指出,对以上典型案件的严肃查处,充分表明了省委、省政府坚持从严治党、狠刹歪风邪气、严肃干部人事纪律的坚强决心。明年我省四级党委及部分州市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将换届,这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这些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切实增强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自觉性,讲党性、顾大局,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以严格的纪律和良好的作风,积极配合支持换届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换届人事纪律的监督检查和执纪力度,不折不扣地抓好“十个严禁”和“五个一律”的落实,始终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坚决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坚决整治诬告陷害等歪风邪气。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努力形成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第五篇:江西省纪委监委通过家访了解纪检监察干部家庭、家教、家

风等情况

“家里有什么困难需要组织帮助解决?”“对厅纪检组的工作还有什么意见建议?”近日,江西省纪委监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组组长吴信根对峡江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纪委书记陈伟进行家访时,开门见山。像这样定期开展家访,深入了解纪检监察干部的家庭、家教、家风等情况,在江西省纪检监察系统已成常态。

既看“前门脸”,也看“后脑勺”

“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既看‘前门脸’,也要看‘后脑勺’,立足严管厚爱,见人见事见思想。”谈起家访活动,江西省纪委监委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刘玉椿心中充满感慨。他介绍说,家访的目的,就是听一听干部在不同时间和场所的表现有无不同,看一看干部在社会上与机关内的言行有无差别,盯一盯干部在“八小时之外”是不是也能绷紧纪律这根弦,瞧一瞧家中摆设是否和其收入相符。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央纪委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明确要求纪检机关要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图为江西省纪委领导在省纪委干部家中走访。刘健 摄

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干部也没有天然的免疫力,打造一支听党指挥、能打硬仗、作风优良的党内纪律部队,必须落实好中央、中央纪委要求,贯彻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倡导‘负责任、抓紧办、说真话’的良好作风。开展领导干部家访,就是因时而动、顺势而为的好方式、好平台。”江西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潘东军表示。

江西省纪委监委在谋划领导干部家访活动时,注重提高政治站位,突出政治家访定位,一改过去常见的走访式、慰问式、浅层式、蜂拥式的思维定势,立足于全面了解掌握干部的真实情况,强化对干部的教育监管,作为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的实践活动、履行自身建设的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努力将领导干部家访开展成为属性明确的政治家访、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抓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办法、全面了解干部的强力补充、强化“八小时之外”管理的监督平台。 明确访谈对象,注重分级实施

为使家访工作有的放矢,省纪委监委机关党委要求,在家访前,组织部门负责提供受访对象的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同时,还要求做到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家访过程中做到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增加干部职工的负担。 “领导干部家访工作在省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由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协调,采取分级方式进行。”刘玉椿介绍说,比如,省纪委监委主要领导一般到领导班子成员家中家访,班子成员一般到分管部门负责人家中家访,也可越级家访。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派驻机构和省委巡视机构主要负责人到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家中家访。受访对象主要是省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和省委巡视机构干部职工、挂职锻炼人员、聘用人员。 家访内容主要包括:向受访干部职工及其家属转达省纪委常委会亲切问候和良好祝愿,感谢家属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通报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或巡视机构)工作概况;介绍受访干部职工在单位的现实表现,听取家属对纪检监察工作、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了解受访干部职工工作之余的生活圈、朋友圈和兴趣爱好情况,掌握其家庭家教家风情况和困难需求等。

“只要伸长耳朵,瞪大眼睛,从严从实、落细落微,就能更多地了解干部职工家庭家风、生活习性、兴趣爱好、社会交往等情况,及时掌握干部在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潘东军表示。

家访活动中,有领导了解到机关一名干部患病后医药费开支特别大,经多方协调,帮助其解决部分费用;在对77岁的退休干部李兆莲家访中,她请求将组织安排的1000元慰问金退还组织,转送给更困难的干部职工;对驻省卫计委纪检组罗贤忠家访中,了解到他多次被抽调上级机关帮助工作,爱人自觉克服困难,担负起赡养老人、教育孩子的义务,从无怨言。

“这些先进事迹对大家产生深深的触动,进一步激发了工作热情。”刘玉椿坦言。 激励干部,示范效应初显

“家访主要采取上门家访、重点约访约谈、不定期回访等形式进行。”江西省纪委监委机关纪委专职副书记苏东来介绍说,比如,不定期回访,家访人员主动到反映问题的干部职工家中进行回访,了解所反映问题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听取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对解决问题的意见,督促干部职工改进不足。 同时,该省还明确,领导干部家访不仅限于上述方式,也可利用节假日时间,由一个部门或若干个部门联合,组织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就近开展户外集体活动,邀请有关领导同志参加,直观地了解干部职工家庭等情况,面对面听取意见建议。 不仅如此,该省还要求家访应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省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每年到规定的家访对象家访1次,其他领导干部每年家访1至2次。

一次家访活动的完成,并不意味着家访结束,江西省纪委监委机关党委和机关各支部根据《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家访制度的意见》要求,共同着力做好家访后续工作,实行家访情况登记备案制,做到“一人一表”,由机关党委梳理分类,汇总成册,建立台账,立卷归档,留存备查。 同时,对家访或谈心谈话中了解收集到的各类问题,现场能解决的问题,当场给予明确答复;需要协调解决的,限期解决;对需要通过较长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由家访领导干部及时交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并负责反馈;对不属于政策范围内的,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家访让受访干部在感受组织温暖的同时,也真切体会到监督延伸到家,增强了自觉接受监督、抓好家风家教的责任感,体会到的是政治上的温暖,是组织上的良苦用心。驻广播电视台纪检组黄煜在朋友圈中写道:领导来我家进行家访,嘘寒问暖,谆谆教诲,积极鼓励,关心备至,宛如寒冬中的暖阳,让人心里暖烘烘,家里老少开心极了。感到纪委是个大家庭,充满真情;纪检不仅有打铁的一面,也有暖心的一面! “家访不是访贫问苦类的走访慰问,其意义不仅在于送温暖、送祝福,更重要的是摸实情、强监督。”江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孙新阳表示,通过实地了解、与干部家属谈心交流等,进一步摸清干部的思想、家庭、家风等情况,推动监督责任落地生根。(记者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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