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创业人才321计划

2023-06-21

在人生的每一阶段,我们都需要提前去做好计划,以免在新的征程中困惑与迷茫,是时候为自己拟写一份新的计划了,你知道如何写好吗?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南京创业人才321计划》,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南京创业人才321计划

南京市“321”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简介

一、项目介绍

南京市以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为导向,从2011年起,用5年时间,引进3000名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其中,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1000名、港澳台及外籍创业人才1000名、国内高层次创业人才1000名。现已引入5批共2152名。

二、申报条件: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际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

(二)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

(三)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能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在)宁创业。

其中,下列人员(同时满足公告中申报截止前设立企业个人投资额100万等要求)引进南京可直接列入申报对象(指可直接参加面试答辩,非直接入选):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江苏省“双创计划”入选者;

(二)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级以上职务或中国500强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四)全国“985”、“211”高校和在宁高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 特别优秀的,一事一议。

三、享受政策

(一)市级优惠政策

1、人才所在的创业项目入选南京市重点扶持项目的,给予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根据项目需求,提供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和不低于300万元的融资担保。

2、人才所在的创业项目入选南京市扶持项目的,给予100万元

创业启动资金,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根据项目需求,提供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和不低于150万元的融资担保。

3、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可按不高于注册资本70%作价入股;增资时,技术成果入股投资比例不作限制。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经营资格登记可相对分离。

4、高校、科研院所领军型科技人才离岗来(在)宁创业的,三年内保留个人身份和职称,三年后可在我市作相应安排,或协调回原单位工作。

5、协调在宁高校、科研院所每年拿出50个教授、研究员岗位,定向提供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入选者。

6、整合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图书资料、研发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向入选者开放,相关费用给予补贴。

7、建立创新创业导师团,由两院院士和知名专家组成创新导师团,由成功企业家和科技创业家组成创业导师团。

8、社会创投机构投资期限超过2年的,按其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投资发生损失的,按实际投资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

9、给予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社会担保机构年累计担保额2.5%的补贴。

10、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依据知识产权的评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贷款。

11、推行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制度,给予30%—50%的保费补贴。

12、企业获利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13、入选者首次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视同南京户籍市民,不受有关限购政策限制,并按企业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14、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进境的部分科研设备和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免征进口税收,或给予全额补贴。

(二)鼓楼区配套支持政策“凤凰人才计划”

1、入选后经评估企业运行情况提供10—100万元扶持资金或等

值补贴。

2、自入选或引进之日起3年内,按入选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3、自获利起3年内,按入选者创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给予企业全额奖励,之后2年给予企业50%奖励。

4、结合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新创业人才特别集聚区)建设,设立鼓楼区海外人才创业服务中心,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

5、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在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或等值补贴。

6、享受鼓楼区优质教育资源,入选者适龄子女接受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的,可优先安排进入区属名校就(借)读;接受中学阶段义务教育的,可优先安排进入区属重点中学就(借)读。

7、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江苏省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南京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和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及国家、省市其他人才引育工程和科技计划。

8、特别优秀的,一事一议,扶持资金额度上不封顶。

四、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 (宁委发〔2011〕35号)

2、关于印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3、《“南京321计划”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委办发〔2011〕70号)

4、关于印发《南京市“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1〕7 号)

5、关于印发《南京市“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宁财规〔2012〕1号)

第二篇:“南京321计划”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印发〈中共南京市委关于聚焦“四个第一”、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城的决定〉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47 号)精神,为确保“南京321计划”目标顺利实现,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党政正职;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麒麟科技创新园等五个园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同志;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同志。

二、考核内容与基本方法

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办法,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估相结合、综合测评和服务满意度调查相结合(详见附件

1、2)。

对区县(园区)的考核:定量考核“南京321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所占分值为85分;定性评估组织领导、工作体系、人才投入、“人才特区”建设等情况,所占分值为 15分。对市有关部门的考核:面向各区县(园区),综合测评“南京321计划”政策兑现情况,所占分值为50分;面向科技创业人才,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所占分值为50分。

三、组织领导与实施步骤

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分年度进行,原则上于次年一季度前完成。具体步骤如下:

1、总结自查。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下发年度考核通知,各区县(园区)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及通知精神,对年度人才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自查,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并附相关资料,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

2、考核评估。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园区)年度人才工作进行复查,重点核实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研究提出考核意见和综合评分建议;组织各区县(园区)和科技创业人才,对市有关部门政策兑现和服务情况分别进行综合测评和满意度调查,研究提出考核意见和综合评分建议。

3、确定结果。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综合考核情况,研究提出考核情况报告,报市人才工作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

四、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考评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评、选拔任用及有关奖惩的重要依据。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本办法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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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2014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 引进计划申报公告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行、园区先试”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号)、《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70号)的精神和要求,现发布2014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简称“321引进计划”)申报公告。

一、申报对象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在南京行政区划范围之内注册(或拟注册)创新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主持过重要的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拥有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且具有产业化的可行性,并能够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二)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专有技术等),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能够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具有产业化的可行性并能够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三)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所创办企业相关产业领域,能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在)宁创业;

(四)申请直接进入综合评审的申报人,应同时符合下列2方面条件。

1、申报人应具备以下四方面背景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江苏省“双创计划”入选者;

(2)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或中国500强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4)全国“985”、“211”高校和在南京高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

2、上半年申请直进的申报人须于2013年11月20日之前,下半年申请直进的申报人须于2014年5月20日之前,完成在宁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其中,初创式申报人,须在所创(领)办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申报人对企业的实缴出资金额(包括技术入股)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嫁接式申报人,须担任与本土企业合作成立的新企业副总经理(或相当

于)及以上职务,并持有新创企业30%以上股权(或期权),新企业的注册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二、申报要求

(一)2013年1月1日以后在南京首次创(领)办创新型企业的均可申报。

(二)拟注册创新型企业的申报人,须与所选区(园区)的南京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高新区、开发区(留创园、工业园、科技园、创新街区)及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签订入园协议。

(三)申报人所创(领)办企业的行业领域应以南京六大类11个方向的战略新兴产业为主: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包括高端软件与新型信息服务、下一代信息网络、新型显示三个方向)、生物产业(包括生物医药、生物农业两个方向)、节能环保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包括智能制造设备、轨道交通、卫星应用三个方向)、新能源产业(智能电网方向)、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以及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现代服务业。

(四)申报人到南京创业后,每年在南京实际工作时间须在6个月以上。

(五)在入选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初创式申报人应完成在宁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同时具备2个必要条件:

1、担任所创(领)办企业法定代表人,

2、本人对企业的实缴出资金额(包括技术入股)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六)在入选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嫁接式申报人应同时具备2个必要条件:

1、应完成与本土企业在南京合作创(领)办新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同时担任新企业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及以上职务;

2、须持有新创企业30%以上股权(或期权),且新企业的注册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七)嫁接式引进人才的本土企业的标准一般应是规模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同一本土企业同一批次不可嫁接多个申报人。

(八)申报人及其团队成员应遵循“自愿申报,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本公告和《“321引进计划”申报和政策兑现补充说明》的要求,在线填写申报信息。

三、扶持政策及兑现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70号)、《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政策兑现服务细则》(宁人引

[2012]3号)以及《“321引进计划”申报和政策兑现补充说明》的要求执行。

四、申报办法和工作程序

(一)申报时间:2014“321引进计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年受理申报,分两次评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北京时间2014年5月20日中午12:00和2014年11月20日中午12:00。

(二)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可登录“南京321计划”网,通过“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在线申报服务系统”在线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人应按照在线申报服务系统的提示,逐项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创业(拟创)企业信息等,并在系统指定位置上传《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创业计划书》,以及各类证书、证明、协议、报表等附件材料原件的数码照片或彩色扫描件,以备查验。

2、在线填写和提交的附件材料包括:

(1)申报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质证明(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

(2)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及权属证明。反映人才能力、业绩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计划书;

(4)已创(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含银行对账单等附件)、公司章程、相关财务报表、拟创(领)办企业的申报人还须提交与载体签订的入园协议;

(5)嫁接式人才还需提供本土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或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以及与新企业签订的引进协议、股权(或期权)证明书;

(6)其它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

(四)网站与咨询电话

1、“南京321计划”网:

2、各区(园区)“321引进计划”专项办咨询电话,可在申报注册页中“321载体”模块查询;

3、“321引进计划”申报服务工作咨询电话:025-8455608

7、84556203。

秦淮区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

2014年2月18日

第四篇:2012年度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

引进计划申报公告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行、园区先试”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70号)的精神和要求,特发布2012年度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简称“321引进计划”)申报公告。

一、申报对象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在南京行政区划范围之内注册(或拟注册)创新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主持过重要的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拥有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且具有产业化的可行性,并能够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二)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专有技术等),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能够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具有产业化的可行性并能够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三)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所创办企业相关产业领域,能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在)宁创业;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进入综合评审: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江苏省“双创计划”入选者;

2、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或中国500强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4、全国“985”、“211”高校和在南京高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

二、申报要求

(一)2011年1月1日以后在南京首次创(领)办创新型企业的均可申报。

(二)拟注册创新型企业的申报人,须与所选区(县)的南京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创新街区)及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签订入园协议。未确定区(县)和创业载体的,可由“321引进计划”专项办协助推介。

(三)申报人所创(领)办企业的行业领域主要为电子信息、风电与光伏装备、智能电网与电力自动化、通信、节能环保、生物和医药、新材料、轨道交通、航空航天、软件和服务外包等南京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领域以及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现代服务业。

(四)申报人到南京创业后,每年在南京实际工作时间须在半年以上。

(五)初创式申报人须在所创(领)办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在入选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申报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包括技术入股)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六)嫁接式申报人应具备2个必要条件,一是与本土企业在南京合作创(领)办新企业,同时担任新企业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及以上职务;二是须持有新创企业30%以上股权(或期权)。新注册企业的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七)已入选南京相关人才计划的人员及其创业团队成员,或与申报人同属一个创业团队的其他成员,不再申报本计划。

(八)同一申报人最多可申报本计划两次,且不可连续申报。

(九)同一申报人每次仅限在一个区县(园区)申报,且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扶持政策及兑现

按照《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70号)执行。

四、申报办法和工作程序

(一)申报时间:2012年度“321引进计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年受理申报,分两次评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2012年6月10日和2012年12月10日。

(二)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可登录“南京321计划”网,通过“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系统”在线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人应按照在线申报系统的提示,逐项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创业(拟创)企业信息等,并在系统指定位置上传《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创业计划书》,以及各类证书、证明、协议、报表等附件材料原件的数码照片,以备查验。

2、在线填写和提交的附件材料包括:

(1)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质证明(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

(2)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及权属证明。反映人才能力、业绩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计划书;

(4)已创(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会(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公司章程、相关财务报表、拟创(领)办企业须提交与载体签订的入园协议;

(5)嫁接式人才还需提供与新企业签订的引进协议、股权(或期权)证明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

(四)申报网站与咨询电话

1、“南京321计划”网:

2、各区县(园区)的咨询电话,可在申报注册页中查询;

(五)工作程序:在线申报——区县(园区)专项办初审--—资格认定——技术评审——综合评审——审定公布。

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第五篇: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在本市实施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人才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设立“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以创业项目的创新性、科技人才或团队的创业能力和企业良好的成长性为重点,通过对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的方式,促进创业企业的快速成长。

第三条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的性质为政府性资金,是市科技三项费用的组成部分,总额在编制科技三项费预算时确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主管部门为各区县科技局,各高新技术园区、化工园、软件园、大学科技园管委会等。

第五条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本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参与本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负责本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协调市、区县财政确保项目经费的及时到位。

第七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协调解决本资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鼓励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社会机构设立相应资金,与本资金、风险投资资金、金融资金等配套和联动,共同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实施和企业的发展。

第九条本资金使用方式为拨款资助,其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决策、竞争择优、公正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基本程序包括组织申报与初审、

专家咨询与论证、行政决策、合同签订、项目实施、过程监管与验收等程序。

第十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前三年内(不含申报)在南京行政区划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或具有较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具有确定的创业项目,较强的创业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属于市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技术含量高,竞争力强,具备一定的技术与市场成熟性,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能形成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申报项目须知识产权明晰,无权属纠纷;

(五)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行业学科带头人和海外留学归国人员领办创办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六)对拥有或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创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

(一)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类);

(二)企业商业计划书(附软盘);

(三)企业章程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创业人员及团队状况与相关背景材料;

(五)企业上及当期财务报表;

(六)有关知识产权状态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技术、经济方面辅助材料。

第十二条组织申报与初审:

(一)每年七月份由市科技局负责行文组织申报,申报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申报企业按照申报要求编制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类)和企业商业计划书;

(三)申报企业报经其主管部门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根据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条件初审合格的,汇总提交专家咨询组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与论证:

(一)市科技局根据申报项目技术领域与企业的具体情况,组织技术、管理、财务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二)咨询论证方式以会议咨询论证(评估)为主,并根据咨询论证的实际需要,可在过程中增加质疑与答辩程序;

(三)专家咨询组对经条件初审合格的,进行咨询论证并提出立项建议与备选项目排序;

(四)咨询论证意见汇总后,提交市科技局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行政决策与立项下达:

(一)根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汇总、审核,并根据需要可增加实地调查程序;

(二)汇总、审核后形成综合推荐意见,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通过“南京科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编制市科技发展计划立项文件;

(四)市科技发展计划立项文件经与市财政局会签后,正式下达,项目同时进入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立项项目库。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与项目实施:

(一)按照市科技局与财政局下达的市科技发展计划文件要求,项目承担企业及时与市科技局签订《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合同签订后,办理市拨款手续,同时承担企业的自筹资金应及时到位;

(三)项目承担企业按照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的规定与要求,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过程监管与验收:

(一)市科技局根据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和立项项目、项目承担企业的具体情况,可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实施项目执行情况过程管理,项目承担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二)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抽查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必要时组织进行项目经费审计;

(三)根据计划进度要求,项目完成后,由市科技局按照《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承担企业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记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库,作为今后申报、承担科技计划资格审核依据。

第十八条本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与自筹资金、配套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决算审核。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管理与核算。

第二十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本资金的,由市财政局、科技局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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