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2023-03-13

第一篇:农业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按计划完成各项开发任务,现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县级报账制。实行县级报账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县财政局农财股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财政部门负责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筹集、拨付和有偿资金的借贷回收、归还等环节的资金运动和相关资产的分布情况,农发办负责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收入、预付工程款、项目资金的支付和结算等环节的资金运动和相关资产的分布情况。

二、资金管理职责。为加快资金调度,搞好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各级财政资金转入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资金的拨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县级农发办负责开发项目资金的支付和核算。对项目实施质量、数量、进度严重不到位的项目单位,县财政局和县农发办均可行使监管职能,停止资金拨付乃至冻结项目资金。

三、资金使用原则。为保证各级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促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顺利进行,县农发办要督促项目镇村按时筹措自筹资金,再拨付市级配套资金,最后使用省级配套资金和中央财政资金。

四、资金报账程序。(一)土地治理项目实行工程承包(含招投标,下同)的,其所需款项由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提出用款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农发办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分批预以拨付。承包工程完工,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经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二)土地治理项目未实行承包的,项目开工时,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提出用款申请,县农发办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30%)。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凭原始凭证分批报账,县农发办和财政局审核同意,据实办理资金拨付。项目完工,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经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三)多种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由用款单位凭有关真实、有效凭证据实报账,经县级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及时拨付资金。

五、报账凭证管理。(一)承包工程报账须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二)未承包工程报账须提供支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工程概预算、施工现场记录、质量检

测报告、工程竣工图、竣工决算、验收合格证等。(三)多种经营项目报账须提供支付明细表和原始凭证复印件等。(四)报账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

六、项目资金结算。县财政设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对国家和地方立项的开发项目每年预留项目资金中财政无偿资金的30%作为项目保证金,待项目全面完成后,经县财政局和农发办验收方可拨付。县农发办在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乡(镇)负责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决算,报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依据工程决算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其余项目资金。

第二篇:【农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简称农发水保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作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水利部组织实施的农发水保项目。

第三条

农发水保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以保持水土、整治国土为基础,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农发水保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履行立项审批手续,按设计施工,按进度报账,按标准验收。

第五条

本项目实行中央、流域机构、省、地(市)、县分级管理。 第二章

立项和报批程序

第六条

农发水保项目根据规划分期实施,每个项目实施期为三年。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工程按项目区申请立项,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及流域机构确定的重点治理区内,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避免与国家其他重点生态建设项目重复;

二、按流域或区域集中连片,规模治理。每个项目区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200平方公里;

三、当地政府重视,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领导任期目标和政绩考核内容;

四、所在地的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强;

五、有资金配套能力,项目区群众积极性高,投工投劳有保障。

第八条

农发水保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履行立项审批手续。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省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会同省农发(财政)部门初审,经流域机构审查同意后,与省农发(财政)部门联合向水利部、国家农发办申报,并附流域机构审查意见,经审批后立项实施。

第九条

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经省主管部门审批后,作为施工和申请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十条

农发水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须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按水利部《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编制。

第十一条

省主管部门根据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按上投资计划的120%编制省级中央投资申报计划,于上6月底前,由省主管部门联合省级农发(或财政)部门报送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抄送流域机构,并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

水利部会同流域机构对省级中央投资申报计划进行审查,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于8月底前,确定下各省实施项目和中央财政资金的控制指标,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国家农发办审定后,随同地方项目将下水土保持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下达各省财政(农发)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家农发办下达的项目和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一个月内,与省级农发(或财政部门)联合将项目实施计划报水利部,抄送国家农发办和相关流域机构,并附省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水利部在收到省级项目实施计划后的一个月内,完成项目实施计划的汇总工作,报国家农发办审批。审批后与国家农发办联合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经国家确定的项目和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三章

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拟订本辖区内农发水保项目总体规划;拟订农发水保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项目建设标准和技术规程;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审批和实施工作,负责项目的技术审查;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质量的监督和检查;负责对已竣工项目全面验收;负责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完成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

农发水保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计划;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组织实施;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和报账申请。

县级农发和财政部门参与项目的监督检查与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以中央财政投资为主的种苗、淤地坝和坡面水系工程、集中连片的机修梯田等单项工程,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应推行招标投标制。承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能力。严禁转包和分包。

群众施工的工程,应加强施工组织、劳力安排和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承担项目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监理资质,由项目责任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选定。

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试行群众投工承诺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把项目建设的目标、任务、中央财政投资规模、所需群众投工数量向项目区群众公开,征求群众意见。项目区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群众同意投工,并由所在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县级主管部门做出承诺,方可申报立项。

第二十条

各项目应开展工程建设效益监测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成果。

第二十一条

要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必须变更时:如属工程布局、建设规模、概算调整等重大变更,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不涉及总投资和治理面积,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修改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报项目责任主体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因地制宜地推广新技术,引进新品种,加强技术培训,建立技术支撑体系,提高项目的科技含量。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要明确运行管护主体,明晰产权、办理产权登记或移交手续,制定管护制度,建立标志,确保项目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发水保项目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的投资机制和“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激励竞争”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层次方式筹集,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

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有关文件执行。地方财政分级配套比例原则上为:省级不低于70%,地(市)县30%以下,地(市)、县分级配套比例由省(区、市)自定。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将根据情况调减下的中央财政资金规模。

第二十六条

用于项目前期、科技推广等费用,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其中:项目前期工作费按财政投资总额的2%控制,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科技推广费按财政投资总额的8%控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材料、技工及机械施工费;籽种、苗木费;苗圃的基础设施费;科技推广、技术培训、效益监测费;封育管护、以沼代柴;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等。

第二十八条

农发水保项目实行资金使用报账制度,并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要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要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核算。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档案管理与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档案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按文书、财务、工程三大类,根据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

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掌握到县级,县级掌握到乡级,乡级掌握到村,基础资料到户。

第三十三条

农发水保项目检查验收实行验收、竣工验收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验收由省(或委托地级)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农发(财政)部门参加,在县级主管部门自验的基础上进行。自验要对各项治理开发措施的数量、质量,逐项、逐地块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对单项工程做出总体评价,并提出自验报告。验收工作按项目对各项措施进行抽样验收,抽样比例不得少于20%,淤地坝、坡面水系、集中连片的机修梯田等工程要逐个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做出评价,提出报告。

第三十五条

省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水利部报送上项目工作总结,抄送所在流域机构,并附验收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不定期检查由流域机构组织抽查,对抽查的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全面评价。抽查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纠正,问题严重的要向水利部提出减少投资直至取消项目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竣工验收在项目实施三年期满后进行,由国家农发办主持,水利部组织。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各项建设内容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规章制度;

四、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五、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六、工程管护责任是否落实。 验收结束,应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竣工自验报告;

二、监理报告;

三、项目的现状图、设计图、竣工图以及相应的数据表;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工程管理、管护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六章

则

第三十九条

省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会同省级农发部门制定本省(市、区)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水利部会同国家农发办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五章 项目监理

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八章 奖 惩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逐步实现项目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转化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试行)》,结合农业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实施的、农业部负责监理的、农业部部属科研、教学、推广单位承担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第四条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科教司”)、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项目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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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教司负责转化资金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中心协助科教司承担项目申报、评审、监理和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

下简称“三院”)协助科教司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 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科教司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在项目申报、评审、监理、验收等关键环节,及时与项目组织单位沟通情况、交流信息;中心不定期印发《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情况简报》,在农业部科教信息网上开辟“科技成果转化”专栏,为项目单位提供交流平台;“三院”应及时与部科教司通报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沟通信息;项目单位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每半年上报1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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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科教司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农业部工作重点,确定申报重点领域,分配推荐项目数量。

有关单位根据要求进行申报。“三院”根据分配的项目数量按规定程序组织申报,并排出推荐顺序。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合同书(内容草本)》;

(四)相关附件(含附件目录):包括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成果证明、能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作用的证明文件、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企业章程(企业申请提供)等;

(五)申报材料的电子版。

第十一条 纸质申报材料一式11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9份,并分别在封面右上角标注“正本”、“副本”。副本申请书首页的“申请单位公章”、“单位法人代表人签字”均须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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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科教司根据项目特点,按照不同领域聘请有关技术、管理、财务专家,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十三条 中心负责对上报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登记造册,审查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和有效,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申报领域,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建立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按照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评审工作守则等要求进行评审,采取独立打分制。

评审的程序、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中心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汇总,经科教司审核后,报送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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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项目监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后,由科教司组织项目单位按规定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监理由科教司组织,中心参与,会同“三院”和有关专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实地考察与上报材料相结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 每年1月31日前由中心提出本项目监理计划,经科教司批准后,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监理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每年11底前填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表》,并于12月10日前将监理表、相关附件和数据软盘一式两份报送中心。中心经审核汇总,提出监理意见,起草监理总结等材料,经科教司审核后,报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单位名称或项目主持人发生变更,应于30日内正式行文说明原因、附具证明,经科教司提出意见并报科技部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项目。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项目单位需对合同内容及目标进行调整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具证明,经科教司提出意见并报科技部批准后

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科教司、中心和有关部门通报项目最新进展、实施情况。中心负责以简报形式将日常监理结果及项目实施情况上报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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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单独设帐核算,规范资金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转化资金应主要用于在成果熟化过程中必需列支的仪器设备、材料等硬件购置、试验示范、基本建设改造、培训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转化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捐赠和福利性支出。

第二十八条 鼓励项目单位多方筹措资金用于转化资金项目。

第二十九条 因项目单位原因造成的合同终止,须及时进行财务清算,上交转化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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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于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中心根据各项目单位验收申请提出项目验收计划。经科教司批准后,报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同时通知项目单位。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中心下达的验收计划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包括验收材料和验收现场。

项目单位应于计划验收日期15日前,将全套验收材料、验收专家组建议名单和验收议程建议报送中心,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验收材料包括:《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项目合同书》复印件、《项目验收表》,项目数据软盘、资金使用审计报告,及其它附件材料。第三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成员名单由项目单位提出建议,报中心确定。专家组由该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5至7人组成。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采取会议验收并查看现场方式进行,由科教司或科教司委托中心主持。重大项目报请科技部主持。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修订的验收材料报送中心。报送的验收材料包括:《项目验收表》一式三份、数据软盘一式二份、《项目总结报告》等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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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科教司对项目组织得力、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申报项目时优先推荐。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建议缓(减)拨或停拨经费、中止或终止合同,或三年内不受理项目申请:

(一)不按《合同书》要求进度进行项目实施;

(二)不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

(三)不按要求及时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四)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五)因项目单位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验收。

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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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教司负责解释。

第四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水保[2005]359号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水保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水利部组织实施的农发水保项目。

第三条 农发水保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以保持水土、整治国土为基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农发水保项目以《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等国家和流域(区域)水土保持规划为指导,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集中投资,规模治理。

第五条 农发水保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并实行中央、流域、省、地(市)、县分级管理的制度。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农发水保项目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工作及立项审批

第六条 农发水保项目按项目区申请立项,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及流域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重点治理区内,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按流域或区域集中连片,规模治理。每个项目区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70平方公里;

(三)当地政府重视,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领导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四)所在地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强;

(五)有资金配套能力,项目区群众积极性高,投劳有保障。

第七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编制本省(区、市)项目建设规划。

农发水保项目根据规划分期实施,每个项目实施期为三年。

第八条 农发水保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可行性研究报告以项目区为单元,由省级水利水保部门组织编制。初步设计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小流域(或单坝)为单元,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告根据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并须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投资概(估)算,按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执行。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初审后,与省级财政部门联合报送水利部,经水利部审批后立项。未按要求联合申报或越级申报的项目,不予立项。

水利部在立项审批前,组织流域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其评估意见作为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中央财政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与审批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评估建立责任制。评估人员应对项目区选择的合理性、防治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等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估结论失实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属评估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施工和安排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须按照《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65)的要求,落实群众投劳承诺。凡是投劳不符合有关规定、投劳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立项。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部按照超过国家农发办当年下达的投资控制指标10-20%的比例,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对各省项目实施的综合考核情况,会同流域机构提出下备选项目。在国家农发办下达下一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总指标20个工作日内,在保证续建项目的基础上,从备选项目中择优选项,向国家农发办申报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同时附报项目评估审定情况。

第十五条 农发水保项目计划自下而上编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情况,以及国家农发办下达的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编报、汇总项目实施计划。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下达后2个月内,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将项目实施计划报送水利部,抄送流域机构,同时附送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第十六条 水利部会同流域机构对省级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编制项目实施计划,于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下达3个月内报国家农发办批复。

水利部根据国家农发办批复的汇总计划,批复项目分省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计划经水利部批复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逐级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并抄送省财政部门和水利部。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编制本辖区农发水保项目总体规划;制定农发水保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准备、设计审批和实施工作,负责项目的技术审查、实施计划申报、竣工项目验收,以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等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农发水保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 以中央财政投资为主的种苗、淤地坝和坡面水系工程、集中连片的机修梯田等单项工程,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应推行招标投标制。承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能力。严禁转包和分包。

群众施工的工程,应加强施工组织、劳力安排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 农发水保项目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质,由项目责任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定。

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根据《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落实群众投劳。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根据《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42号)的要求,实行施工前和竣工自验后公示,并作为监督检查与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实施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且属布局、投资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调整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涉及总投资和治理面积,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修改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开展效益监测工作。监测工作须由有相应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成果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因地制宜地推广新技术,引进新品种,加强技术培训,建立技术支撑体系,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与效益。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办理产权登记,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发水保项目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的投资机制和“集中投入、奖优罚劣”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多渠道筹集,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等。

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有关文件执行。地方财政分级配套比例原则上为:省级不低于80%,地(市)和县20%以下,地(市)、县分级配套比例由省(区、市)自定。国家级扶贫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原则上取消县级配套,由此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级承担。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并将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 预算。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将根据情况调减下的中央财政资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坡地及沟道整治、土壤改良、保土耕作、田间道路;拦引蓄灌排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补助及技工工资;营造水土保持林草、 经济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及幼林管护、封禁治理、苗圃建设;科技推广、技术培训、效益监测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 用于项目前期及建设管理等费用,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其中: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科技推广费、幼林管护费分别按财政资金总额的2%、2%、7.5%和2%控制,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农发水保项目实行财政资金使用报账制度,并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财政资金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第六章 检查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发水保项目验收包括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安排下或下一期农发水保项目中央财政投资的依据。

验收工作由省(或委托地级)水利水保部门会同省(或地级)财政部门组织,在县级水利水保部门自验的基础上进行。自验要对各项治理开发措施的数量、质量,逐项、逐地块进行全面的验收,对单项工程做出总体评价,并提出自验报告。验收按项目对各项措施进行抽样验收,抽样比例不得少于20%,淤地坝、坡面水系、集中连片的机修梯田等工程要逐个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做出评价,提出验收报告。

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三年期满后,由水利部组织竣工验收,地方财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各项建设内容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规章制度;

(四)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五)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六)工程管护责任是否落实。

竣工验收结束,应提出验收总结报告并对分省分项目做出评价。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竣工自验报告和省级水利水保部门验收报告;

(二)监理报告;

(三)项目的现状图、设计图、竣工图以及相应的数据表;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工程管理、管护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四十条 水利部在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考评申请并附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确定考评项目,组织开展验收项目考评,并按考评标准做出是否合格的综合评价。

第四十一条 流域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农发水保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验收,并将检查、抽验情况报送水利部。抽查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纠正,问题严重的要向水利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项目档案应有专人管理,按文书、财务、工程三大类,根据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十三条 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掌握到县级,县级掌握到乡级,乡级掌握到村,基础资料到户。

第四十四条 省水利水保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水利部报送上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含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抄送流域机构,并附验收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本省(区、市)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水利部会同国家农发办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2]596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汉中市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实施办法

汉中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汉中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汉中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汉中市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

公告公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汉农综办发[2008]41号.2008年7月21日)

各县区综开办、扶贫办、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财政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确保综开、扶贫财政项目资金安排使用公正、公平、公开,安全使用,高效运行,全面提高综开、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公告、公示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1、公告、公示的范围:中省安排我市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财政扶持项目资金;市、县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开发项目的财政配套资金。

2、资金公告、公示的内容:资金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安排原则等。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扶持资金;扶贫重点村建设指标及扶持资金;扶贫移民搬迁户数、人数、补助标准及扶持资金;财政科技扶贫项目扶持资金;农村饮水工程项目扶持资金等。

3、项目公告、公示的内容: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效益目标、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等。

二、实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

4、市、县(区)、乡(镇)、村应根据上级下达综开、扶贫项目、资金的性质和内容,在相应的辖区范围内公告或公示。

5、所有项目应在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进行公告。重点应做好到村入户项目的公告、公示。到村入户项目要在事前公示,特别是扶贫移民项目必须实行个户申请、群众评议、村级审查、张榜公布、逐级上报、审批立项,对扶持对象、补助标准要公开,广泛征求意见,项目审批后要及时公告,接受监督。

6、对建设周期较长(两年以上)、投资额度较大(25万元以上)的项目,对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可按进行阶段性公告。

三、公告、公示的形式

7、市、县(区)对中省下达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可采用公告牌或公示栏进行公告;乡(镇)、村对上级审批下达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可采用公开栏、明白卡等形式进行公示。

四、公告、公示的时限

8、市、县(区)、乡(镇)、村应在接到上一级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

9、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完成并经上一级检查验收后,对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本级公告(公示)。

五、反馈意见的受理

11、公告、公示单位负责反馈意见的受理,并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严肃对待,认真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或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

题要向群众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对署名反映问题,既要为其保密,又要将调查情况告知本人或单位;对严重违规违纪的人和事,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责任人,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组织领导

12、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的公告、公示在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13、市、县(区)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公告,分别由市县区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办与财政部门联合公告;乡(镇)、村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项目资金分别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所辖范围内负责公告、公示,并由公告、公示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受理相关反馈意见的办理。

14、市、县区要不断完善规范公告、公示的内容和程序,建立健全阳光政务、公开透明的长效机制,纳入综合考核内容,并将其作为下安排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15、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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