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开办养老院手续范文
开办养老院手续
一、 申报养老机构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二、 合法申办人向什么机构提出申办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三、申办养老院,须提交哪些资料?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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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部门:市民政局
内容:想创办所养老院,不知道土地及手续咋办?
回复:民办养老机构的土地需要自行解决,可以是自有土地也可以是租赁。
筹建民办养老机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固定住址、联系方式等);
3、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合法场所的证明文件,如新建的,应提交国土、规划部门的用地、规划审批文件;
5、民办护理院需提交卫生局相关批复。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由受理民政部门进行实地审验,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书面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
办养老院首先需要经办人填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得有审办资格证明文件、资金来源证明和固定场所证明文件,以及章程草案,有以上6项条件后就可以到所在辖区的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办理程序
第一步:兴办企业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市民政局在规定的时限内派人对新办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第三步:市民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税务部门审核签章后上报省民政厅;
第四步:经省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批办证后返回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转交区(市)县民政部门发给新办企业。
个人办理养老院手续
1、如果个人想申请办理敬老院性质的企业,应当以申请者本人提出申请。它可以是公司制的,
也可以是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
2、设置养老机构的床位数需达到50张以上,建筑面积达到1250平方米以上。
3、建筑设计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并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与居民住宅、单位用房等相连的,有独立的出入口。
4、有食堂、厕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
5、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6、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其中,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护理人员符合
民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7、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医务人员。
8、选址要慎重,应综合考虑租金、交通及老人来源等因素。
9在办理申请登记前,必须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核准同意,工商部门方能受理申请。因为敬老院的主管部门是民政部门,其经营业务受民政部门指导。
10、申请设置养老机构,需向受理的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设置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
证件(复印件)或法人登记件的副本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机构章程合作协议书、房屋场地租赁协议书、设置资金证明、总体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养老机构冠名申请核定表》、《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申请表》。
11、经市、区、县民政局批准设置的养老机构并已具备执业条件后,可进行养老机构执业申请,申请需向受理的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执业申请书、竣工验收合格证(复印件)、消防
安全合格证(复印件)、食品卫生许可证、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护理员上岗证书(复印件)、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书或内设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服务工作标准、内部管理制度、流动资金证明、《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申请表》。
12、在市或者区、县民政局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执业证书验审手续。市和区、县民政局每年会对养老机构执业证书进行一次验审。
13、根据收住的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开展护理服务。
14、养老机构应当编制老年人营养平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老年人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应当与工作人员分开。
15、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建立专门账户,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公开账目。(具体请参考《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细则》
1、俗话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开院前做好市场调研尤其重要。首先选址不能太偏远,
因为老人们喜欢离家近一点,离家近子女平时前往探望也方便;其次,不能靠近已“成熟”
的养老院,或收费比较低的公办养老院;再次,收什么样的老人这个定位也很重要,如果自
己的养老院靠近医院,就可以考虑收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如果养老院内有活动
设施,就应
该收生活能自理的老人,总之要根据养老院的具体情况,做好收何种老人的定位,再根据老
人的具体情况,做好收费的定位。
2、在开办养老院时前期投入不要太多,因为养老行业是个十分微利的行业,它的回报期特别
长,如果前期投入太多,手中的流动资金如果因此被卡死,那就前功尽弃了。我们就见过很
多养老院竟然是因为没钱给老人们买菜吃而倒闭了。
3、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院内要“软件”好,也就是服务要好。做好对老人的服务,就是做好对
家属的服务,因为,如果你不能把老人们服务好,老人就会经常喊儿女过来,经常麻烦他们
的家属。对老人们来说,沟通和饮食一样重要,要经常与他们聊聊天,做好心理疏导,老人
们有时闹情绪不可能是无缘无故的,他们就像孩子不可能毫无由来地哭一样,此时他们在精
神上或生理上一定出了些问题,如果是生理问题那就需要及时医治,如果是精神方面的问题
那就需要及时疏导,甚至是哄一哄。因此,事先要对护理员进行系统的“基础护理培训”和
“专业化养老护理”等课程的培训。
4、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与老人家属的关系;与护理员的关系;与老人的关系。对老人家属要
经常主动汇报;对护理员的待遇不能太苛刻,举个例子,你给老人吃肉饺子,给护理员吃面
条,时间一长,到最后的结局肯定是老人再也吃不到肉饺子了;处理好与护理员的关系了,
他们也就会对老人服务好了。
开办养老院
一、市场前景分析:
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以后由两个独生子女组成的小家庭,将承担起赡养四个老人的重任,无
论从时间上,还是精力上,都将是一个较艰巨的任务。城镇里大多数老年人都有经济来源,
子女送老年人进敬老院,经济上没什么问题。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敬老院会逐渐被人们所 接受。
二、投资状况:
投资主要用于房租和生活设施的配备。投资额按规模和档次的差异,不一而论。刚创办
时,规模不宜太大,以能接纳15名老人的规模为宜。如按一般的居住、生活条件进行计算, 投资情况大致如下:
1、房租:可选择租用郊区的房子。闲置的厂房或旅馆,稍加改造即可。道路交通一定要好。周边环境要好,空气清新,最好附近设有医疗点。共需150平方米左右(其中住房100平方米,用于设立若干单人间、双人间,办公、娱乐、保健用房、30平方米,厨房、卫生用房、20平方米),年租金约1.2万元。
2、 设备:初期一次性投资,以后可长期使用。包括厨房设备、卫生设备、办公设备、热
水器等设施,约需1.2万元。每个房间所配备的电视机、电话机、空调、电风扇、家具、床上用品约需6万元。
3、其它费用:房子的简单装修费用、广告宣传费用、流动资金等约需1.5万元。以上投资共计约10万元。
三、工作人员的配备:
照顾15名左右老人的日常生活,需3名工作人员。要求其中一名懂医疗保健知识,另外
几位可从下岗职工中招收,员工首先必须要有爱心,要尊重老人,还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四、盈亏测算及风险预测:
1、两年左右即可收回投资。按上述一般标准配备的房间,对入住的每位老人,按人均每月
1100元的标准收费(其中伙食费600元,护理费500元,夏季和冬季的空调费可酌情另收)。
全院的房租、水电、人员工资等开支每月约3500元左右。创办初期,如果能够有五成的入住率即可保本,入住率如能达到八成,则每月能盈利2500元,若能理想化地实现满员的话,则每月能盈利4000元,那么二年左右即可收回投资。
2、办敬老院的风险不是太大。办院的成功与否,取决于院址选得是否妥当,院内的生活设施如何,以及对老人的服务是否到位(这点至关重要),因为子女最关心的问题是自己的父母在敬老院的生活是否舒适。
五、几点说明:
1、方案中所指的老人应为生活能基本自理者,卧床不起者不在此列。老年人往往体弱多病,
在接收老人入院前,应该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检,然后与家属签订一份详细的陪护协议,明确 双方的权与责。
2、方案为普通接待条件下的投资估算情况。如将接待标准提高,把敬老院办成宾馆或别墅式,
则投资额、收费额、盈亏测算应相应做一些调整。
3、创办敬老院属于一次性投资额较大,但回报较慢、时间跨度较长的行业。
六、专家意见:
建议增加一些娱乐设施。
如何申办养老院?
一、
申报养老机构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政部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
,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二、
合法申办人向什么机构提出申办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三、申办养老院,须提交哪些资料?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
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
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 核。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
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交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 通知申办人。
四、开办养老院应具备什么条件?
接到民政部门可以申办的答复,申办人就向该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
书》的机构。能领取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
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 ;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
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五、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 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
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
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
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民办非企业管
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篇:农贸市场开办审批手续
开办农贸市场手续与大小无关,都得先到工商核名,然后根据你所需要的经营范围(咨询下工商部门就知道具体开办市场需要哪些了)按照工商要求办理卫生、消防、环保等手续,最后办理营业执照。
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集贸市场的统筹规划和审批管理。”
原第一款改为第二款,该款主文中的“市、区(市)”修改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二项中的“会同有关部门”修改为“参与”。
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二、第四条中的“区(市)”修改为“市”。
三、第七条修改为:“市或县级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编制集贸市场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集贸市场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除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外,不得批准占用道路开办集贸市场。”
五、原第九条删除,原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以下各条次依此类推。
六、原第十一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建设集贸市场。”
七、原第十六条修改为:“开办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八、原第十八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批准开办的文件。”原第二款删除。
九、原第十九条中的“开办集贸市场”修改为“集贸市场登记注册”。
十、原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市场经营设拖。服务设施和安全,卫生设施的建设、维修;
“
(二)建立键全市场内部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做好集贸市场服务工作;
“
(三)负责市场责任区域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
“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入市经营者的经营资洛进行审查;
“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
“
(六)按规定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十一、原第三十一条第十项修改为:“依法应予检疫、检验而未检疫、检验的物品。”
十二、原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的“倒卖”修改为“非法买卖”。
十
三、原第三十六条第十项修改为:“集贸市场开办者不履行第二十一条
(一)、
(二)项职责的,予以警告,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
四、原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25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24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十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9月22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场所的集贸市场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集贸市场的统筹规划和审批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集贸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在集贸市场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集贸市场发展建设规划、计划;
(三)办理集贸市场登记注册,审查集贸市场开办者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
(四)审查确认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公安、税务、规划、环卫、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集贸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集贸市场管理需要设立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市场管理人员。
第五条对在贯彻、执行集贸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管理秩序,促进集贸市场建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方便群众生活。繁荣地区经济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设置。
第七条市或县级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编制集贸市场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集贸市场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八条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相应的集贸市场。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除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外,不得批准占用道路开办集贸市场。
第九条集贸市场建设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建设集贸市场。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集贸市场,鼓励外地和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到本市投资建设集贸市场。
第十二条建设集贸市场在使用土地方面给予照顾。
城市中建设集贸市场按照规定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和网点建设配套费。
第十三条现有的和已规划的集贸市场,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
第三章开办与登记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以开办集贸市场。
第十五条开办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开办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集贸市场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拟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
(四)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集贸市场登记注册的,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使用证明(室内集贸市场应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证明);
(四)联合开办集贸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合开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五)批准开办的文件。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登记注册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注册,发给市场登记证。
第十九条集贸市场因变更负责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等,需改变集贸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开办者应当在做出相关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出租、出售经营摊位,并与经营者签订协议,收取摊位费,发给摊位证。
第二十一条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场经营设施、服务设施和安全、卫生设施的建设、维修;
(二)建立健全市场内部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做好集贸市场服务工作;
(三)负责市场责任区域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入市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
(六)按规定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凡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长期和季节性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到集贸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
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集贸市场开办者的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地点经营。
第二十四条凡国家允许在集贸市场交易的各类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工业消费品和部分生产资料,均可以上市交易。
法律、法规规定上市交易的商品需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出具证明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集贸市场从事服务性。娱乐性经营活动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除政府及物价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定价或限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外,集贸市场的商品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七条在集贸市场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亮照(证)经营。各类商品应当划行归市、划线定位、摆放整齐。经营者必须保持摊位、经营设施整洁。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必须保证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器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商品质量和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实行定期鉴定和日常校核制度。
第三十条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未经批准经营国家规定实行专营的商品;
(二)国家、省、市列入保护范围的珍贵稀有动物、植物;
(三)生产性废金属;
(四)各类枪支、管制刀具和警用、军用装备;
(五)有迷信、反动、淫秽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六)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物;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及其制品;
(七)爆炸、剧毒、易燃及放射性物品;
(八)毒品及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中草药;
(九)假冒伪劣商品;
(十)依法应予检疫、检验而未检疫、检验的物品;
(十一)国家、省、市规定禁止在集贸市场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一条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买卖票证和用票证交换商品;
(二)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短尺少秤;
(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垄断价格;
(四)赌博和从事看相、算命等迷信活动;
(五)野蛮恐怖、摧残人身健康,败坏社会风气的卖艺活动;
(六)收赃、销赃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
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市场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集贸市场收取费用。对在集贸市场乱收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制止,经营者有权拒绝。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集贸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不履行摊位出租、出售协议而产生纠纷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登记注册开办集贸市场的,责令停止开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二)申请开办集贸市场时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批准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并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经审查不具备开办集贸市场条件的,注销登记,收回市场登记证;
(三)改变集贸市场登记注册事项而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四)无营业执照或不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商品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摊位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不亮照(证)经营或不在指定地点、摊位经营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的外,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物品,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的外,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及工具,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九)经营者不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连续三个月拒不缴纳市场管理费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集贸市场开办者不履行第二十一条
(一)、
(二)项职责的,予以警告,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殴打、侮辱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开办幼儿园需要什么手续
对于打定主意准备开办幼儿园的企业或个人来说,最关心的问题是:私人开办幼儿园必须要具备哪些手续?事实上,各地情况不一,审批手续不尽相同,需要到当地各部门或政府网站查询。下面,我们仅以北京地区开办幼儿园为例,需要经过这四步来完成开办幼儿园手续。
第一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办学许可证
所需材料如下:《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教计〔2004〕8号 3个月
(一)办学申请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
(三)学校(教育机构)章程
(四)拟任校长(负责人)的有关材料
(五)校园校舍、实验、实习场地(具有符合标准的自有办学条件)使用有关证件证明
(六)师资配备和生源论证
(七)经费来源证明(或资信证明)文件(其中合作办学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合作办学协议书)。
(八)填写《ХХХ学校设置情况一览表》(样式附后)
(九)校内规章制度
(十)学校拟设置的学段、办学规模、发展规划及专业名称、课程设置、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幼儿园加盟等内容
(十一)董事会章程
(十二)其它需要申报的材料
加盟幼儿园的流程还需要参考法律规定如下: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二步:筹设批准后3年内申请正式设立
根据办学申办报告准备办学条件→实地核查→合格→办学许可证
第三步:民政部 申请设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5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如下: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步:其它问题
1、公安局:办理刻章(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刻章介绍信、教育局批文、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教育局批文、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3、技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学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明、公章);
4、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申报、法人证明、及机构经费证明、教育局批文)
5、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代码、法无产权、法人身份证明、验资报告)
6、财政局:办理票据购领证。
第四篇:开办辅导班办手续详细的流程
开办辅导班办手续详细的流程_百度知道
一、申办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5、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
二、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办、正式申报、审核办理等程序。
(一)申请筹办
申请筹办时,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筹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
审批机关依据全市职业培训资源的布局,对申办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办结时限:30日
(二)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筹办批准书和筹办情况报告;
2、《深圳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
3、拟设培训机构的章程;
4、拟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或三年期的场地租约;
6、拟举办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7、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
8、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额的报告。
(三)审核办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条件和设立标准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第五篇:河北开办养老院申请书
唐山市路北民政局:
我叫xxx,女,今年59周岁,是一名退休工人,身体健康的我一直想为社会发挥一些余热,随着我们国家的老龄化日益严重的趋势,我萌生了开办一所社区养老院的想法,特此想开办一所名叫“路北区昌乐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养老服务机构,希望政府同意我的请求。
尊老爱幼一直以来都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在今天这个物质愈加丰富的时代里,年轻人的工作也日益繁忙,无暇顾及到身边的父母。特别是当前农村中存在较多的五保户、无子女户、双女户以及空巢老人,他们在吃饭、购物、娱乐、就医等方面无人照料,和当前欣欣向荣的社会形势不和谐。传统的分散供养方式已经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举办养老院集中安置这些老人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方法。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院不仅是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是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的客观要求。从我市日前的调查情况看,多数老年人是赞成和欢迎建立养老院的,其态度是积极明确的。我国各大中城市养老院发展的实践证明,兴办养老院确实减轻了家庭养老压力,弥补了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欠缺,缓解了空巢家庭、独生子女家庭照顾老人的困难,消除了中青年夫妇的后顾之忧,起到了家庭养老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同时为下岗待业人员提供了就业机会,有利于安定团结和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养老院不失为解决老年人社会化养老的有效途径和最佳选择之一,是社会化养老的主要方向。
为了减轻家庭养老的负担,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满足老年人的多种需求,吸引更多老年人选择社会养老,并推动社会养老健康发展,本人决定兴办一所养老院。依照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该院将选址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北xxxxxxxx,总占地面积2502.7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16.23平方米,共2层楼房1幢,房间共计16间,计划床位20到30个,配有舒适的居住场所、功能完善的餐厅、娱乐房和休闲房等设施。该处既有便利的交通条件,又有优美的环境和清新的空气,是开办养老院的上佳地段。
本院将坚持以“老人为本”的服务宗旨,以“奉若父母,情同亲生”为服务理念,依靠一流的设施和一流的服务,让入住的老人在生活上、身体健康上真正体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让养老院真正成为老年人的“福地”。
开办养老院是新时期老年人社会化发展的新模式和新趋势,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发展的新举措和必然要求,恳请领导尽快予以批准,使这一好事尽快实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x 2015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