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办费会计分录

2022-10-10

第一篇:企业开办费会计分录

新公司开办费及常用会计分录

一、开办费的列支范围

(一)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筹建期的确定

企业筹建期的确定在我国受税法影响较大。例如《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外资企业筹建期为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止的期间”。以上所称“被批准筹办之日”,具体是指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后和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其他企业可参照该规定。

(四)开办费一般按五年摊销,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一次摊销

计科目

纳税人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有关地方税收涉税事项核算的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科目编号科目名称 2171应交税金 217103应交营业税 217105应交资源税 217106应交企业所得税 217107应交土地增值税 217108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7109应交房产税 2171010应交土地使用税 2171011应交车船使用税 2171012应交个人所得税 2176其他应交款

217601应交教育费附加 217602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217603应交堤围防护费 540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701所得税

纳税人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二、非主营业务收入或非经常性的经营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会计处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五、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务会计处理

六、其他地方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七、其他税务会计处理问题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主营业务,是指纳税人主要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旅游、饮食、服务等行业为本企业主要经营项目的业务,以及以开采、生产、经营资源税应税产品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业务。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在取得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缴纳的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基金等。

企业兼营上述业务,会计处理是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有关税费,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不能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收入、成本和有关税费按其他业务收入和支出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企业以预收帐款、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建筑施工企业预收工程费,应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确定收入的实现,并按规定及时计缴税款。 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资源税纳税人在采购、生产、销售环节的税务会计处理 主营房地产业务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资源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资源税纳税人在采购、生产、销售环节的税务会计处理: 1.收购未税矿产品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应征资源税产品,在移送使用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3.取得销售应征资源税产品的收入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4.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主营房地产业务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对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已发生的不动产销售收入和收到房地产的预收帐款时,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完全开发完成后再进行清算。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别墅和豪华住宅预征率为3%。

1.发生销售不动产和收到预收帐款时,按预征率计算出应缴土地增值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预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项目竣工结算,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计算出实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对比已预提的土地增值税,并进行调整。

预提数大于实际数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反之,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调整后的贷方发生额与借方发生额对比的差额,作为办理退补税款的依据。 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二、非主营业务收入或非经常性的经营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租赁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其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计算提取的营业税等税费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1.取得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销售不动产的会计处理

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属于非主营业务收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销售不动产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费。 1.取得销售不动产属收入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计算补缴所得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上述会计处理完成后,将“所得税“借方余额结转“本年利润“时,编制会计分录 所得税减免的会计处理 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和缴纳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年终按自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后为应补税额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3.根据税法规定,乡镇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准予在应缴纳所得税额中扣除10%作为补助社会性支出。计提“补助社会性支出“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其他应交款--补助社会性支出

非乡镇企业不需要作该项会计处理。

4.缴纳年终汇算清应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其差额为多缴所得税额,在未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所得税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时,在下年度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计算补缴所得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其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在确认投资收益或应分得联营企业税后利润后,计算出投资收益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并缴纳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上述会计处理完成后,将“所得税“借方余额结转“本年利润“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所得税“科目年终无余额。 所得税减免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和政策性减免。法定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公布的减免政策,不需办理审批手续,纳税人就可以直接享受政策优惠,其免税所得不需要计算应纳税款,直接结转本年利润,不作税务会计处理。政策性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由符合减免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政策性减免的税款,实行先征后退的原则。在计缴所得税时,按上述有关会计处理编制会计分录,接到税务机关减免税的批复后,申请办理退税,收到退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将退还的所得税款转入资本公积: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假如上年度年终结帐后,于本年度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在规定的纳税申期后发现的,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但多计多提费用和支出,应予以调整。

1.企业发现上年度多计多提费用、少计收益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本年未进行结帐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本年利润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对清算所得计算应缴所得税和缴纳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将所得税结转清算所得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清算所得/贷:所得税

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1.对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永久性差异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的不能计入损益的项目在会计上计入损益,从而导致了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 按照调增的永久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期未结转企业所得税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2.对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收入项目或支出项目在会计上计入损益的时间和税法规定不一致所形成的差异。

按当期应调整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期未结转企业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1.对永久性差异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按照调增的永久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纳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期未结转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2.对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将调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加上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应缴纳的所得税与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的所得税对比,将本期的差异额在“递延税款“科目中分期递延和分配,到发生相反方向影响时,再进行相反方向的转销,直到递延税款全部递延和转销完毕。当当期调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加上未调整前利润总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大于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的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反之,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

期未结转所得税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 企业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使用“所得税“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个人投资者按月支取个人收入不再在“应付工资“科目处理,改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支付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普通股股利 贷:银行存款

年度终了进行利润分配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普通股股利

五、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务会计处理:

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进行分包工程结算时,或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在支付劳务费用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

1.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应代扣营业税并缴纳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单位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代扣代缴本企业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代扣代缴承包承租所得、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查帐计征和带征企业其会计处理相同。代扣代缴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支付个人劳务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支付内部职工集资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六、其他地方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企业缴纳自有自用房地产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缴纳自有自用车船的车船使用税,缴纳的印花税在有关费用科目核算。计算并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治理费用--有关明细科目 贷:应交税金--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借:应交税金--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七、屠宰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企业屠宰应税性畜用作食品加工的原材料时,其应交屠宰税计入原材料,编制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现金

企业屠宰应税性畜自食时,其应交屠宰税由职工福利费支付,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屠宰场屠宰应税性畜代征屠宰税的会计处理: 向纳税人代征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交款--代征屠宰税 解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交款--代征屠宰税贷:银行存款

八、其他税务会计处理问题:

滞纳金、违章罚款和罚金的会计处理:

对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以及违法经营的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不得在税前扣除。发生缴纳滞纳金、罚款、罚金等项目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银行存款

企业全部负担或部分负担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对企业全部负担或部分负担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款,或由于企业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部门查补的由扣缴单位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发生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国家税务局查补增值税、消费税、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补征增值税,而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分所属时期,均在实际缴纳年度记帐。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地方税务局查补的营业税而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分别处理。

已在查增利润中抵减了应补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再计算补缴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假如无查增利润,只是查增营业税而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则不分所属时期,均在实际缴纳年度记帐。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自查发现因少提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附加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补提时不分所属时期统一在补提年度记帐。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第二篇:工业企业会计分录

工业企业会计作业答案

一、判断

1、固定资产出售或报废的净损益都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支出。()

2、一个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3、应收款项都可以计提坏帐准备。()

4、为购置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

5、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应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6、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7、法律主体是会计主体,会计主体必定是法律主体。()

二、单项选择

1、下列各项中,体现谨慎性原则要求的是()。

A、无形资产摊销B、应收帐款计提坏帐准备

C、存货采用历史成本计价D、当期销售收入与费用配比

2、按《公司法》规定,法定盈余公积可不再提取时,意味着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到注册资本的()。

A、50%B、30%C、20%D、25%

3、下列转账结算方式中,只可用于同城结算的是()。

A、支票B、托收承付C、商业汇票D、委托收款

4、企业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核算,所体现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

A、客观性原则B、一贯性原则C、可比性原则D、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5、有一张180天期限的商业汇票,其出票日为3月20日,到期日为()

A、9月15日B、9月16日C、9月20日D、9月21日

6、固定资产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应()

A、计入其他业务收入B、计入营业外收入

C、冲减在建工程成本D、冲减营业外支出

7、企业(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发生的下列税金支出中,与其损益无关的是()。

A、所得税B、增值税C、印花税D、消费税

8、某企业研制一项新技术,开始并无成功的把握。在研制过程中,企业共发生材料费用50000元,支付人工费用80000元。研制成功后申请获得专利权,申请过程中发生专利登记费40000元,律师费8000元。则该项专利权的入账价值为()元。

A、50000B、130000C、178000D、48000

9、现行资产负债表中,表内各项目分类与排列的主要依据是()。

A、项目金额的大小B、项目的重要性

C、项目的货币性D、项目的流动性

10、商业汇票的付款期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能超过()。

A、2个月 报B、6个月C、9个月D、12个月

11、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符合会计核算的()原则

A、权责发生制原则B、谨慎性原则

C、客观性原则D、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三、多项选择

1、下列各项中,不会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发生变动的有()。

A、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B、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C、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D、企业发生亏损且尚未弥补

2、企业以设备换入一批原材料,下列各项目中,构成原材料入帐成本的有()。

A、设备的帐面价值B、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C、支付的补价D、支付的运杂费用

3、下列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与企业当年净利润直接相关的是()。

A、实收资本B、资本公积C、盈余公积D、未分配利润

4、下列固定资产需要计提折旧的是()。

A、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机器B、盘亏的设备

C、正在使用的机器D、融资租入的设备

5、在我国,长期借款费用列支的途经可能包括()。

A、计入在建工程成本B、计入财务费用

C、增加营业外支出D、计入存货成本

6、下列属于应收票据核算范围的有()。

A、商业承兑汇票B、银行汇票C、银行承兑汇票D、银行本票

7、下列组织中,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的有()。

A、 独资企业B、企业生产车间

C、分公司D、企业集团

四、简答题

1、什么是坏账?会计上应如何确认坏账损失?

2、什么是可变现净值?为什么要对期末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五、业务处理

(一)计算题

2006年初A公司“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户有借方余额100000元,实现的税前利润1000000元,纳税所得额1044000元,该公司所得税税率30%,盈余公积提取比例10%,当年未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要求:计算A公司2006下列指标。(要计算过程)

1、应交所得税

2、净利润

3、年末提取的盈余公积金

4、年末未分配利润

(二)综合题

2006年11月8日A公司发生火灾烧毁一套机器设备,其原始价值200000元,已提折旧85000元,已提减值准备42000元。清理时,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5000元,残料估价1000元已入库,核定保险公司赔偿损失50000元,赔款尚未收到。

要求:计算该项固定资产的清理净损益。

2、编制该项固定资产报废清理的会计分录。

(三)业务题

1、向H公司赊销商品一批,售价400000元,增值税68000元。现金折扣条件为2/

10、1/20、N/30。采用总价法核算。

第三篇: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开办费的概念:开办费指企业在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二、筹建期间的界定:企业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三、开办费的列支范围及具体内容

(一)开办费的列支范围应把握以下几点

1、区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费用化支出可以在筹建期间进入当期损益,作为开办费核算;资本化支出由于其受益期间不局限于筹建期间,所以不能将其全部作为费用化支出。

2、区别筹建期间相关支出的主体,只有公司本身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才可作为开办费支出,不能将股东或者其他投资主体的投资过程或者其个别性支出作为公司筹建期间的支出。

3、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受扣除项目比例上的限制。如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二)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工资、奖金等薪金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2)差旅费:包括筹建期间筹办人员的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包括引进设备和技术在筹建期间组织人员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2)印花税;(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等支出。

(三)不予列入开办费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四、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会计制度》的开办费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开办费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中关于“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帐务处理: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开办费会计处理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五条

(四):管理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等。《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中“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一)开办费的税务处理的可选择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明确: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据此,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在不低于3年分期摊销。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二)筹建期间所得税的处理规定

1、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因此,筹办期不作为计算损益的。

2、筹办期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调整

(1)筹建的纳税调整。由于筹建一般不存在收入,因此会计上必然因支出开办费而发生亏损,但税收上规定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这样,在筹建纳税申报时,必须在企业账面亏损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增,使纳税调整后所得为0。如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利润表全部为零,对应所得税零申报;采用准则计入管理费用的,利润表为负数,申报表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此时应做纳税调增处理,使纳税调整后所得为0,待开始生产经营汇缴时以管理费用归集的开办费一次性调减。

(2)生产经营涉及开办费的纳税调整。在生产经营,按规定对筹建期间的开办费进行摊销,这样不论是一次性摊销或者是分期摊销,当年会计利润总额中都不反映税收上的摊销额,因此纳税申报时应按摊销的开办费调减应税所得,直至税收上将可扣除的开办费全部摊销完毕为止。

(3)当年成立、当年投产经营的企业,除存在因特殊需要分期摊销开办费的情况外,无须因开办费作纳税调整。

3、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四篇:金融企业会计会计分录大全

第三章 存款业务的核算

一、单位活期存款业务的核算

(一)存入现金的核算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单位户)—本金

(二)支取现金的核算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单位户)—本金贷:库存现金

(三)支付利息的核算 借:利息支出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单位户)—本金

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核算

(一)单位存入定期存款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单位户)—本金贷:吸收存款—定期存款(某单位户)—本金付出:重要空白凭证—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

(二)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借:利息支出贷:应付利息

借或贷:吸收存款—定期存款(某单位户)—利息调整

(三)支取款项的核算

借:吸收存款—定期存款(某单位户)—本金利息支出/应付利息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单位户)—本金收入:重要空白凭证—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

三、单位通知存款的核算

(一)存入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单位户) —本金

贷:吸收存款—通知存款(某单位户)(*天)—本金

(二)支取

借:吸收存款——通知存款(某单位户)(*天)—本金

利息支出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 (某单位户) —本金

一、活期储蓄存款业务核算

(一)存入现金(含续存)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户名)—本金

(二)支取现金的核算

借: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户名)—本金贷:库存现金

(三)销户

借: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户名)—本金利息支出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代扣利息所得税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核算

(一)开户 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户)—本金 付出:重要空白凭证——定期储蓄存款证实书

(二)提前支取

借:吸收存款—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户)—本金利息支出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代扣利息所得税

(三)销户

借:吸收存款—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户)—本金利息支出/应付利息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代扣利息所得税收入:重要空白凭证—定期储蓄存款证实书

第四章 贷款业务的核算

一、信用贷款的核算

(一)贷款发放的核算

借:贷款—短期贷款(单位贷款户)—本金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本金

(二)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借或贷:贷款—利息调整

(三)到期贷款收回的核算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本金贷:贷款—短期贷款(单位贷款户)—本金利息收入/应收利息

(四)贷款逾期

借:逾期贷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贷:贷款—短期贷款(单位贷款户)—本金 借:应收利息贷:利息收入

(五)应计贷款转非应计贷款

借:非应计贷款—单位逾期贷款户贷:逾期贷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借:利息收入贷:应收利息收入:未收贷款利息

二、抵押贷款的核算

(一)贷款发放

借:贷款—抵押贷款(单位贷款户)—本金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本金收入:代保管有价值品 —**单位户

(二)贷款归还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本金贷:贷款—抵押贷款(单位贷款户)—本金利息收入应收利息

付出:代保管有价值品 —**单位户

(三)贷款到期不能收回的处理 借:抵债资产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抵押贷款(单位户)—本金应收利息利息收入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

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费贷款/个人旅游贷款(户名)—本金

贷: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户名)—本金收入:代保管有价值品—个人户

(二)正常贷款扣收本息

借: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户名)—本金

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个人汽

车消费贷款/个人旅游贷款(户名)—本金

利息收入

(三)贷款到期全部归还

借: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户名)—本金

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个人汽

车消费贷款/个人旅游贷款(户名)—本金

利息收入

二、票据贴现业务的核算

(一)贴现银行办理贴现的处理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 实付贴现金额=贴现金额 - 贴现利息 借:贴现资产——面值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贴现申请人户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二)贴现汇票到期银行收回贴现票款的处理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承兑人户)贴现资产—利息调整贷:贴现资产—面值利息收入

(一)、资产负债表日 借:资产减值损失贷:贷款损失准备 借:贷款——已减值

贷:贷款——本金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报批后转销各项贷款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已减值 付出:应收未收利息

第五章 支付结算工具的核算

一、转账支票的核算

(一)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支票借:清算资金往来贷:其他应付款借:其他应付款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持票人户)—本金

(二)出票人开户行受理支票借:其他应收款

贷:清算资金往来借:清算资金往来贷:其他应收款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出票人户)—本金贷:营业外收入——结算罚款收入户

二、银行汇票的核算

(一)签发

(1)转账交付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申请人户)—本金贷:汇出汇款(2)现金交付借:库存现金贷:汇出汇款

付出:空白重要凭证——银行汇票

(二)结清(汇票有多余款)借:汇出汇款

贷:清算资金往来

吸收存款—活期存款(申请人户)—本金

三、商业汇票的核算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核算

(一)付款人开户行收到凭证和汇票(同意付款)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付款人户)—本金贷:清算资金往来

(二)持票人开户行收到票款或退回凭证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收款人户)—本金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核算

(一)承兑银行办理汇票承兑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承兑申请人户)—本金贷: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出票人户)—本金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收入: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贷:清算资金往来 付出:开出银行承兑汇票(2)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 借:逾期贷款——出票人户吸收存款——出票人户

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贷:清算资金往来 付出: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四、银行本票的核算

(一)签发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申请人户)—本金或库存现金贷:开出本票

付出:重要空白凭证—银行本票

(二)兑付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持票人户)—本金

(三)结清 借:开出本票

贷:清算资金往来

一、凭信用卡存取现金的核算(发卡行)

借:吸收存款—信用卡存款(申请人户)—本金贷:清算资金往来

二、异地支取现金(经办行) 借:清算资金往来贷:库存现金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一、托收承付的核算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付款人户)—本金贷:清算资金往来

一、同城票据交换的核算(清算差额的处理):

(一)应付差额行转账的会计处理借:清算资金往来—同城票据清算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辖内往来 汇入行 借:辖内往来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收款人户)—本金

(二)汇出行所在地为单设机构,汇入行所在地为双设机构——先直后横

汇出行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付款人户)—本金

(二)应收差额行转账的会计处理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清算资金往来—同城票据清算

一、缴存财政性存款的核算

(一)调增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财政性存款户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准备金户

(二)调减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准备金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财政性存款户

二、再贴现

(一)买断式再贴现

(1)商业银行办理再贴现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贴现负债——利息调整贷:贴现负债——面值

(2)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利息支出

贷: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3)再贴现到期时人行直接从付款人处收回资金借:贴现负债——面值利息支出

贷:贴现资产——面值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4)到期付款人拒付人行从贴现商业银行收回资金借:贴现负债——面值利息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二)回购式再贴现

再贴现到期时商业银行向人行回购票据 借:贴现负债——面值利息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贷:辖内往来 转汇行借:辖内往来贷:同业存放 汇入行借:存放同业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收款人户)—本金

(三)汇出行、汇入行所在地均为单设机构——先直后横再直

汇出行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付款人户)—本金贷:辖内往来 第三地联行

借:辖内往来

贷:同业存放 第三地汇入行联行借:存放同业贷:辖内往来 汇入行借:辖内往来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收款人户)—本金

二、同业拆借

(一)拆借时 (1)拆出机构借:拆出资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拆入机构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贷:拆入资金

(二)归还时 (1)拆出机构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贷:拆出资金

利息收入—同业往来收入户 (2)拆入机构借:拆入资金

利息支出—同业往来收入户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一)结汇业务

借:XX科目外币

贷:货币兑换外币 借:货币兑换本币

贷:XX科目本币

(二)售汇业务

借:XX科目本币

贷:货币兑换本币 借:货币兑换外币

贷:XX科目外币

(三)套汇

1、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 卖出币种的金额

=买入币种金额×买入币种汇买价÷卖出币种汇卖价 借:有关科目A外币

贷:货币兑换A外币 借:货币兑换本币

贷:货币兑换本币 借:货币兑换B外币

贷:有关科目B外币

2、同种外币的现钞与现汇相互转换 汇买钞卖的计算公式:

卖出币种现钞金额=买入币种现汇金额×汇买价÷钞卖价 钞买汇卖的计算公式:

卖出币种现汇金额=买入币种现钞金额×钞买价÷汇卖价

第五篇:粮食加工企业会计分录

在新增值税条例下粮食加工企业进项税金的取得主要来源于以下两方面:第一,企业购买原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金以及对加工过程中耗用的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支付的进项税金;第二,购置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金。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金允许在销项税金中抵扣,是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转型的主要变化之一。那么,增值税转型后的粮食加工企业如何对进项税金进行准确核算,笔者仅从这个角度对相关进项税业务的处理作如下分析。

例:

某粮食加工企业主要从事粮食加工业务,主产品成品粮为增值税应税产品,副产品用于饲料(符合国家增值税备案类免税条件)免征增值税。

一、2009年1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粮食10000吨,其中,购自粮食企业8000吨,采购成本1280万元,取得进项税金166.4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自小规模纳税人2000吨,采购成本340万元,取得普通销售发票。本月发生粮食加工过程中耗用的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机物料等材料成本290万元,取得进项税金49.30万元。

2、本月加工粮食25000吨,其中,自营加工粮食10000吨,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加工粮食15000吨。产出成品粮食7750吨,副产品2240吨,总出品率99.9%(不包括接受委托加工的粮食)。

3、本月购进生产加工用设备620万元,取得进项税105.4万元。

4、本月产品全部销售完毕,实现销售收入2300万元,其中:成品粮食销售1770万元,副产品销售290万元,收取加工费240万元。

二、2009年1月份由于管理不善使库存商品粮食霉烂变质80吨,商品成本13.92万元,其中,直接人工费占商品成本0.52%,制造费用折旧(不含设备)占商品成本1.14%。

三、2009年7月,该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增加了饲料(符合国家增值税备案类免税条件)加工项目,并将2009年1月份购进的已抵扣进项税的价值260万元的设备改用于饲料加工,该设备已计提折旧14.41万元。

会计分录:

一、2009年1月份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①购自粮食企业8000吨

原材料——粮食(8000吨)128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6.4万元

银行存款

1446.4万元

②购自小规模纳税人2000吨

原材料——粮食(2000吨)295.8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2万元

库存现金

340万元

③耗用的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机物料等材料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29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9.3万元

银行存款

339.3万元

2、本月加工粮食25000吨,其中:自营加工粮食10000吨,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加工粮食15000吨。受托加工量占整体加工量的比例为: 15000吨÷25000吨×100%=60%

粮食加工过程中耗用的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机物料等材料成本290万元,取得进项税金49.30万元。应该由受托加工粮食负担的并在加工费销项税金中抵扣的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机物料等材料的进项税金为:

49.30万元×60%=29.58万元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又作了特别规定: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所以,本月购进的生产加工设备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成品粮食)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副产品)取得的进项税金可全额抵扣。

固定资产

6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5.4万元

银行存款

725.4万元

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①本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66.4万元+44.2万元+(49.30万元-29.58万元)]×290万元÷(1770+290)万元=32.42万元

原材料——粮食

32.4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2.42万元

②自购原料加工销售收入

银行存款

2290.1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成品粮食

177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0.1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副产品

290万元

③受托加工收入

银行存款

280.8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

24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万元

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

(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计算出剔除不能取得进项税金的工资、固定资产(不动产)折旧后的物耗率=[商品成本13.92万元-直接人工费(13.92万元×0.52%)-折旧(13.92万元×1.14%)] ÷ 商品成本13.92万元×100%=98.35%

平均增值税扣除率=[(1280万元×13%)+295.8万元÷(1-13%)×13%+(290万元×17%)]÷(1280万元+295.8万元+290万元)×100%=13.93%

商品损失应转出进项额=13.92万元×98.35%×13.93%=1.91万元

①发生库存商品损失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5.83万元

库存商品——产成品(粮食)

13.9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91万元

②期末结账处理

营业外支出——财产损失

15.83万元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5.83万元

三、2009年7月份,根据财税[2008]170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2009年1月份购进的已抵扣进项税的设备净值245.59(260万元-14.41万元)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45.59万元×17%=41.75万元

固定资产

41.75万元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1.75万元

粮食加工企业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时的两种类型的进项税金取得,虽然同样用于条例第十条所列举项目的,但进项税业务处理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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