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指定餐饮服务合同

2023-06-06

第一篇:展会指定餐饮服务合同

指定供应商服务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拓展商贸模式,共同开发海外市场,甲乙双方在优势互补,互惠双赢的基础上达成如下采购协作服务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

1.贸易信息:

(1)优先获得高质量的意向贸易订单信息(图纸和样品),并提供与订单配套的专业的工程、外贸、后勤、仓储等服务;

(2)优先获得贸易订单报价,贸易撮合服务等权利。

2.项目管理:

(1)获得供应链订单管理系统使用权限(密码1套),以利于与乙方及时操作接收更多订单信息(含图纸);

(2)定期获得对企业在项目管理上的整改和培训,促进与国外客户的合作进程。

3.网络推广:

(1)获得乙方为甲方制作的中英文双语形式的企业标准网站一个(含企业概况、产品图片、生产能力、质量认证、新闻发布、信息反馈等标准格式页面共8套),供海外买家及国内其它企业参考,以便于更好地推广宣介甲方,从而为甲方带来更多的订单机会;

(2)获得在《_________网》,《_________网》等商务平台首页上推广一年的服务;

(3)获得乙方为甲方在_________网站上开设电子邮箱1个。

4.市场服务:

可以以优惠价格参加_________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国内外参展、国内外考察、培训和管理讲座等。

5.推荐服务:

(1)甲方可获得乙方在相关重要展览会上的重点推荐(介绍甲方的优质产品、生产规模、生产能力、质量体系等,代为收集采购信息等);

(2)优先获得乙方在e-bi客户中重点推荐,集中重点甲方企业的优质产品、生产规模、生产能力、质量体系等。

6.甲方如在第一年度获得由乙方外商评审的优秀供应商荣誉称号,则在第二次签订指定供应商合作协议时,其服务费可享受八折优惠。

甲方的义务:

1.保密条款: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采购商务信息严格保密,包括市场、技术、加工工艺、设计等体现有形和无形价值的资料,形式包含书面合同、信函、传真、电话记录、电子邮件、图片等;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出售,转让及其它形式的转发;

2.样品:甲方按来样样品或图纸的要求(oem/odm)提供样品,或能反映生产企业加工能力和水平的类似样品,并努力提供采购方的流程中使用的材料系统和技术。

3.企业资料: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真实的企业资料、产品图片、技术水准及质量管理手册、生产工艺控制要求等有关证书,甲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负责,并在企业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更正;甲方所提供的企业资料将作为日后参与贸易订单撮合等各项商贸活动的依据。

4.履行合同:甲方必须按照乙方所提供的采购商务信息进行生产制作、保证质量、数量及按时交货,并协助乙方完成物流事宜。

5.生产工艺及过程控制:甲方确保用甲方最先进的,行之有效的生产流程和工艺,使所供应的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以达到质优价廉的采购目标和续约生产。

6.产品价格及付款方式:甲方务必为乙方提供最具国际竞争力的价格,缩短谈判时间;接受合理的付款方式并与乙方的贸易形式衔接。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市场开发:乙方为甲方进行多种形式的规范的市场开发,重点在美国市场;

2.市场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何在市场中增加价值等方面的信息,并将就具体问题提出解决和建议方案;

3.项目管理:乙方为甲方提供项目管理服务,使甲方的产品顺利进入美国市场并与之接轨;

4.服务平台:乙方提供并辅助甲方使用其项目管理平台gscm系统;

5.国际贸易服务:乙方为甲方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提供咨询及推荐服务,最大限度地促使成功;

6.推荐服务:乙方优先向采购商推荐甲方的产品,介绍甲方的服务及技术,并及时反馈给甲方,最大限度地促进撮合成交;

7.网络推广:为快速及时地向采购商提供甲方的产品信息及企业状况,乙方为甲方制作标准宣传网页一套,网页上载至_________网和_________网的网站平台上。

8.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各种网络资讯及商务服务。

9.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网站服务器空间及线路、设计、制作网页,上网并维护网站的正常运行。乙方所设计的网页要经过甲方确认,才能上传至乙方的网站上。

10.乙方有权对甲方(成为乙方合作伙伴制指定供应商)的服务资格做相应调查:

(1)研究及评估供应商提供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及质量认证标准等介绍资料;

(2)实地考察供应商并与其管理层,生产技术人员等进行正面接触和洽谈。

三、指定供应商商务服务费为:rmb_________元/年。

四、付款方式

如甲方签约成为乙方指定供应商,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使用转帐支票,汇款的方式先预付指定供应商服务总费用,即: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项后,必须于五个工作日内开始为指定供应商提供正式的商务服务;

甲方须确保向乙方及时提供正确的合法的企业资料。

五、甲乙双方互不竞争彼此的业务渠道及客户,以保证高效的、互利互惠的合作基础;如有一方毁约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肇事方承担经济责任。

六、甲方应确保产品及服务的质量,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履行与采购商的合同。甲方与采购商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出现产品质量和贸易合同的纠纷,则与乙方无关。如果甲方全权委托乙方负责与采购商签订合同、代理出口、货运、翻译、商检等手续,则费用另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或另签订相应合同。

七、本合同文件由合同文本组成,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在_________国和_________国的法律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未能解决争议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仲裁不能解决,则按发生地所在国法律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银行:_________ 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二篇:指定交付,买卖合同

篇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规定

(一)不动产:登记

(二)动产

原则:交付

交付的三种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拟制交付(交付权利凭证)

例外:所有权保留:支付全部价金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

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解释》

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

(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风险是指非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

要点:

1、发生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事实;

2、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如果是基于当事人,就不是风险,属于过失

导致的损失。

(二)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

原则:交付主义,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保留

例外:

1、一方当事人的特定违约

A、买受人违约(《合同法》第1

43、146条):买受人承担风险

B、出卖人根本违约(《合同法》第148条):买受人拒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收下,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仍可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2、路货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但出卖人恶意的由出卖人承担风险

(三)需要运输的买卖合同风险负担

送货上门:风险在买受人所在地随交付转移至买受人承担

动产自提:风险在出卖人所在地随交付转移至买受人承担

代办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由买受人承担

《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界定了“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内涵,包括两个要素: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

《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动产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金时转移,但风险适用《合同法》第142条的“交付主义”,自交付之时起移转。

XX年卷三第9题

四、分期付款买卖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买卖合同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

定。

(一)出卖人的权利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以上的,出卖人有权择一行使以下权利:

1、要求买受人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丧失期限利益,按照约定尚未到期的债务视为已经到期);

2、行使法定解除权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用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二)买受人的保护

因为分期付款买卖的总价款往往显著高于即时清结买卖的总价款,买受人的利益有特别保护的必要。对此,《买卖合同解释》第38条第二款设有规定。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五分之一以上”这一比例,系强制性规范。当事人的约定违反该比例,损害买受人利益的,约定无效,仍按照“五分之一以上”的比例调整。

XX年卷三59题

五、试用买卖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买卖合同解释》

第四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第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第四十三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因试用而交付标的物与买受人占有,则:

1、试用期内,所有权、风险均为出卖人;

2、试用期间届满决定购买,所有权、风险全部移转至买受人(此时发生了简易交付)

3、试用期间届满试用人不表态,则视为购买,所有权、风险全部移转至买受人(此时发生了简易交付)

4、试用期将届满拒绝购买,所有权、风险均为出卖人。

若试用标的物并未交付与买受人,且在买受人承认购买时仍未交付标的物

的,标的物风险自标的物实际交付是转移至买受人

XX年卷三31题

XX年卷三13题

六、买受人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篇二:买卖合同讲稿

企业的利润一般源于产品的销售,产品的销售即为买卖。下面介绍一下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及风险防范。

一、买卖合同概述。

(一)定义及特征。

1、定义:《合同法》130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特征。

(1)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

(2)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必须以买受人支付价款为对价。买受人要取得财产所有权,必须支付约定的价款; (3)是双务、有偿合同,指买卖双方互负一定义务,卖方必须向买方交付标的物,买方必须向卖方支付货款;

(4)是诺成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买卖合同即可成立,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成立条件;

(5)是不要式合同。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需要具备特别的形式或履行审批手续。

(二)订立的形式。

《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采用书面形式。

(三)成立与生效。

1、成立.

《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邀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

五、四十六条规定:

(1)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期限的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四)、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1、所有权转移时间。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交付”:即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的行为。“交付”主要分为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拟制交付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交付实物。 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具体为:

简易交付,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时,买卖合同生效即视为交付。

如出租人出售普通租赁物给承租人。

指示交付,指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如出卖人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代替实物的交付。

占有改定: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仍有卖方实际占有,买方取得间接占有。如,甲向乙出售汽车,但约定向乙租用该车。

2、交付的一般原则

(1)卖方负责送货的,卖方将标的物送到指定地点买方验收后为交付;

(2)卖方代办运输或代邮的,卖方办完托运或者邮寄手续时为交付,所有权随之转移;

(3)买方自提货物,以卖方通知的实际提货日期为交付完成;

(4)标的物在合同订立前为买方占有的,合同生效即视为交付完成;

(5)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特定手续的,以履行完特定手续为交付。如房产。

(五)标的物风险负担原则。

指买卖过程中,标的物因不可归责双方的原因(如地震、海啸等)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

1、风险转移的时间。

《合同法》的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风险负担原则。

(1)买受人自提标的物的,出卖人按照约定时间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者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2)出卖运输途中标的物的,除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标的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违反约定迟延受领标的物的,自迟延时起负担标的物的风险;

(5)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二、买卖合同订立中的风险及防范。

(一)合同主体不适格致合同效力待定或无效。

《合同法》第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合同的主体,就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与订立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若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律要求,将导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不受法律保护,合同的权益将无法实现。

1、有资格订立合同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自然人。年满18周岁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主要有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法人企业。

(3)非法人的经济组织。主要指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联合经济组织实体、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即分公司)。

有一家顾问单位要求我们向东莞一家公司催收货款20万元,结果我拿到合同一看,合同不是以对方公司的名义订立的,而是与一个私人订立的,而且,合同上连对方的真名实姓、身份证号码、办公地址、公司全称都没有,对方落款处是“广州邓生”。这样的案子找到律师也是枉然,找谁去?告谁去?

2、不同的主体签订的合同效力不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也不同: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即分公司)所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下属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应认定有效。在诉讼中,依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无经营管理的财产或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有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以总公司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与子公司是不同的。子公司有自已的独立财产,在财务上是独立的,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以自已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名种法律风险均由其自已承担,与母公司无关。

(2)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所订的合同效力待定,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没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下属机构,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由此发生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因无效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即总公司)承担。 (3)公司、企业的职能部门以“部门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效力待定,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公司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是指:董事长办公室、经理办公室、行政部、财务部、法务部、人事部等内部机构。他们同样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也无能力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是无效的,有关法律后果由法人公司承担。(4)公司、企业等超过其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一般有效,但其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无效,公司、企业仍应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说来,每个公司、企业都应在其营业执照所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订立各项合同,如果公司企业超过其经营范围进行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时,将受到行政处罚。

但是,此时其所订立的合同并非一概无效。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其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3、建议。

(1)如果对方是公司,应查验其营业执照,应将对方的法定全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写明;了解其资信状况,尽量不要与分公司订立合同、不要与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订合同;

(2)如对方是个人,应将其身份证号及详细地址写入合同。对方为个体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合同当事人,如果实际业主和登记业主不一致,最好以实际业主和登记业主为合同当事人。

(3)向工商机关了解对方年检注册,以确定其是否合法存在及其经营状态;调查其资信状况,明确基本情况;

(4)在不能确定其存在的合法性时,尽量避免合同的签订、交易的发生。

(二)诉讼管辖地约定不当致诉讼不利。

《民诉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关于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选择有利的法院作为诉讼管辖地,能够有利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中国司法环境,决定了在很多情况下法院审理常常受到当地各种因素的干扰与牵制。绝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会或多或少地考虑地方保护主义、或多或少地受到当地因素的影响。 选择有利的受诉法院,有利于公司与法院沟通、有利于律师与法院沟通,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和执行。

1、约定我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受诉法院;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我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

但是,这样明确的约定有时难以取得对方的同意,特别是在买方市场下,其往往要求将受诉法院确定在其所在地。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劣势的卖方企业要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诉法院在我司所在地,这种可能性极小。为此,我们可要求双方在合同中对受诉法院不作约定,但是我们一定要多个心眼,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或者履行地点。以便对方违约时,我方可以选取择对自已有利的法院来审理案件。

2、约定我司所在地为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与供货地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术语。在日常口语中,供货地点是指货物装载、起运的地点,即我们常说的“发货地点”。

交货地点是表示货物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地点,其往往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及地点有密切关系。而且,在合同没有约定诉讼法院的时候,交货地点将成为选择受诉法院的重要依据。

正是因为交货地点如此重要,而且,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在我司所在地往往不会引起对方的多疑,因此,不论我方是买方还是卖方,在合同未约定诉讼管辖地时,务必约定我方所在地为交货地点。因为这将直接关系到诉讼法院选择,直接关系到日后诉讼的胜败。

3、约定我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前所述,在合同未约定诉讼管辖法院时,履行地点也就成为选择受理法院和诉讼胜败的关键。

因此,不论我方是买方还是卖方,在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务必注明履行地点我方。而且,这样的约定也不太会引起对方的警惕,因为一般情况下合同确实是在卖方所在地履行。我们看到很多合同会写“合同签订地”,而这样的约定于我们毫无意义。建议今后我们在合同不起眼的地方注明“合同履行地”,以取代“合同签订地”。 [案例] 政府施压保护 百万债权难收

自1998年起,我通宝公司按山东小鸭热水器有限公司的技术要求,为其电热水器独家生产配套的温控器。XX年3月12日,经双方结算,达成《付款协议》:自双方合作以来,至XX年2月28日止,小鸭共欠我通宝货款元,其承诺于XX年3月30日前按约定分期付清所欠全部货款。协议订立后,我通宝公司按协议约定继续向其供货。但小鸭未能按约如期还款,至XX年7月28日止,其欠我通宝的货款总额共计为元。几经催讨,小鸭分文未付。

由于双方合同中未约定受理法院,未约定交货地点、未约定履行地点,故我方欲起诉只能在山东济南小鸭所在地。XX年12月,本律师代理我通宝公司向济南市中院起诉小鸭,要求其偿付货款210万元,并与法院一道查封了小鸭的一条价值不低的生产线设备。XX年3月,一审判决判令小鸭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全部货款。但小鸭因早已被掏空,无力还债。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我司要求将查封的生产线设备拍卖,但济南市政府向法院施加行政压力,致本案迟迟得不到执行,210万元货款至今未得清偿。

如果当被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我通宝公司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或约定交货地为佛山,或约定履行地为佛山,则本案应由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管辖。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中,我们可以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早日推动本案的执行。

(三)不约定违约责任致货款迟迟被拖欠

销售业务中最要紧、最麻烦的是货款回收。实际交易中,拖欠货款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之

一。经常发生拖欠货款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双方在合同中往往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致买方拖欠货款无所忌惮,实际享受着无息贷款的优待。 因此,建议卖方企业在产品销售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约定履约保证金条款。约定违约责任,对督促当事人正确履行义务,并为非违约方提供补救措施具有重要意义。至于违约金或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30%。一旦逾期付款,卖方可以起诉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没收其履约保证金,以促使其按约付款,及时回收货款。

解释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及防范

(一)交易不规范危害公司利益——健全货物交接手续,注意收集交货凭证。

交易的规范化,不仅要求双方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而且要求在货物交接、发送中应当规范操作,办理完善的交接发送手续。这样,能够在发生纠纷时确保公司的利益。规范的交接发送货物,要求由买方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收货收据。但实际操作中要求买方在每一次收货时均要求其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收货收据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因为大多数公司企业对公章的使用要求都很严格,要加盖一个公章,不仅程序复杂,而且费时费事,人为地降低了工作效率。 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有很多业务员在交接发送货物时,手续非常简单,常见的不规范表现有:

1、没有任何证据可证明收货经手人是买方员工。

2、交接时无任何买方收货凭证。

3、交接凭证上买方收货经办人不署全名,或者署名不清。

建议:

1、交接货物时,要向对方索取有效的收货票据。比如:由对方业务员签名的收据、加盖对方收货或入库专用章,要善于收集证据,如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等证明收货经办人是买方的业务员的证据。

2、可要求买方单位出具授权书,指定其某位或几位员工为收货人,只要送货单由这些员工签名,即使无盖公章,也视为买方单位收取。

3、要定期与买方对帐,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章(个人为买方的,要其本人签名)的对帐单。

(二)“先票后款”引发赖帐风险—明确约定拒绝现金交易。

收钱给发票,这是法律对经营者的要求。在现实交易中,“先开票后付款”的现象已十分普遍,并似乎成了业内行规铁律,但是,“先票后款”违反了财务制度,这一“行规”正面临法律上的尴尬和风险。

【案例】据报道,成都两家企业因货款纠纷闹上了法庭。

成广公司是成都市一家建材经销商,XX年下半年,其向成都中普公司出售了总金额为

篇三: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范本范本

正文: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选择乙方为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所属____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方指定交易的股东帐号为____________甲方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则写明指定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 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第三条 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指定交易生效日为乙方完成指定程序之日起下一交易日。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处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帐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帐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帐,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五条 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帐等服务。甲方需要其他服务项目,应与乙方另订协议。

第六条 甲方证券帐户内的记名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必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帐户“卖空”的规定。

第七条 甲方证券帐户一旦遗失,应持有效证件先行向乙方挂失,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帐户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挂失证明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申请补办证券帐户。帐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帐户在乙方办理证券余额的过户手续。

第八条 甲方选择指定交易后,有权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的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日为其办理撤消指定交易申报,并经上交所确认后即生效。

第九条 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办理证券帐号的挂失、补领或非交易过户等手续,应先取得乙方证明文件。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出具证明文件.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

乙方: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

篇四:设备买卖合同

设备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XXHFGT01-005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抚顺市顺城区

出卖人(简称为卖方): 辽宁北方华丰特种化工有限公司

买受人(简称为买方): 辽宁华丰民用化工发展有限公司

为了保障买方高强度导爆管生产线正常运行,降低人工生产成本,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物

第二条 质量标准、质量要求

按照 卖方企业 标准执行。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提供及费用承担,包装物是否回收

已卖方出厂短途运输包装为标准,包装物及费用由卖方提供,且不回收。

第四条 结算方式、期限

本合同金额仅指设备本身的价款,不包含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合同总价款分三次以现金或者承兑汇票方式结清:

第一次:自第一台样机交付至买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交付200万元;

第二次,自剩余三台设备完全交付至买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交付440万元;

第三次,自四台设备质量保质期均已届满之日起15日内交付160万元。 发票应在设备交付买房且验收合格之日起3日内开具。

第五条 交付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卖方向买方交付第一台样机;自第一台样机验收合格后30日内,交付剩余三台设备,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最长交付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由卖方负责将设备交付至卖方高强度导爆管生产工房指定位置。

交付内容不仅指设备本身,还应包括使用说明、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应有零备件及工具等方便买方使用、报修、换、退等的附随部分文件和应用材料。

完成交付时,卖方双方应当在现场签署书面到货协议。

第六条 买方异议

买房有权提出异议,异议期为买方收到自收到设备之时至设备验收合格,买方要求换货、退货的,卖方应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完成换货、退货;逾期换货、退货的,标的物保管费用及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第七条 安装调试与验收

自设备交付之日起3日内,买卖双方应组织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到场安装调试并验收,卖方负责安装调试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且安装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安装调试过程中应由买卖双方共同形成书面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安装调试成功后,应保障设备连续正常运行9个小时,视为设备验收合格,并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确认协议书。

第八条 质量保证期

卖方对标的物负责的期限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卖方对标的物负责的条件为卖方自己生产制造的设备及其备件与工具等,不包含由第三方提供的配套附属部件。但不得排除在质量保质期内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经卖方确认后,买房对质量保质期的顺延权利。

第九条 知识产权

卖方承诺其向买房提供的设备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所有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卖方未按约定期限交货,每逾期一天按未按期交付部分的%支付违约金,同时买方可要求继续履行;逾期超过 15 天,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买方收到合同标的物经验收不符合约定,可要求卖方免费退货、换货或者减少价款,并可要求卖方支付与约定不符部分 %的违约金。

3.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危及买方人身财产安全的,应据实赔偿。

4.买方逾期付款的,应当以每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基数为未支付部分价款。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传真、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合同缔结、变更、解除及履约通知的有效方式。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日内,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肆份,卖买双方执 壹 份。

(本页无正文)

本页为合同签署页

篇五:具体合同 买卖合同111

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及效力(诺成、双务、可以是要式、也可以是非要式)

1、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合同关系,法院应结合交易方式、习惯及相关证据,作出成立与否认定。

注意: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3、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的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1、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时,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

3、合同约定或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的,按如下处理:

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法院应予支持; 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的,法院支持;

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付款,支持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

5、出卖人就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

均要求实际履行的,按如下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院应予支持。

(二)标的物风险的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按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日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标的物的检验

1、 约定检验期间 --------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默认合格。

未约定检验期间-------- 买受人应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未通知或自标的物 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的,视为默认合格

2、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法院以前者之间的标准为检验标准。

三、当事人的权责

(一)出卖人的权责

1、出卖人应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通用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采取是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2、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价值和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3、合同约定减轻或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减轻或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买受人的权责

1、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接受多交部分的,按合同价格支付价款,拒绝接收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的孳息归买受人。

2、买受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达成协议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四、所有权保留

但仍保留其对该

财产的所有权)

1、所有权保留只适用于动产,当事人适用于不动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 属于出卖人。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的,出卖人可主张取回 标的物,法院应予支持

1) 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2) 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3) 将标的物出卖,出资或作其他不当处分的。(善意取得除外)

3、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法院 不予支持。

4、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依照约定或在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法院应予支持。相反,买受人

在回赎期间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另行出卖。

五、试用买卖

1、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 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等非试用行为的, 法院应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3、试用买卖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篇:指定交易协议(客户合同书版本)

指定交易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甲方选择乙方为其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第二条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为限。

第三条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之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第四条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五条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账等服务。乙方提供其它服务项目的,应与甲方另订协议。

第六条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账户“卖空”的规定。

第七条甲方证券账户一旦遗失,应先行向乙方挂失,由乙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账户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挂失证明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申请补办证券账户。账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账户在乙方处办理证券余额的转户手续。

第八条甲方根据需要可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十条甲方若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经在其他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应及时在原指定处撤销指定。乙方对甲方因其在原指定处有关手续办理不妥影响甲方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而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无权在其《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业务范围之外与甲方签订业务合同。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撤销其指定交易止。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篇:指定供应商的说明及服务保证书

依照北京市朝阳教育委员会“校校通”工程及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招标编号:0610-0541BJNH2054)的要求,北京市朝阳教育委员会(合同“甲方”)与北京北控电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乙方”)以及本公司指定北京港湾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丙方”)为“校校通”工程及设备采购项目中传送网部分设备的供应事宜共同签订了编号为PS0411116-PJ-02的《采购合同》。

鉴于该传送网部分设备为丙方向本公司采购,本公司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提供的产品在产品质量、技术指标等方面符合国家各相关标准;

二、本公司提供的全套产品及服务能够满足标书中各项功能和指标要求;

三、本公司承诺负责该《采购合同》中约定所供应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该传送网部分设备的售后服务。

附件:

本公司与北京港湾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代理授权书

本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北京港湾智达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2006年8月2日

第五篇:展会参展合同

参展合同

合同编号:

承办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参展方: (以下简称“乙方”)

博览会将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在 举办。甲方为该展会组织承办方。乙方为该展会参展方。为了保证展会正常进行,维护双方共同利益及声誉,本着自愿、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展位情况

1、乙方参展展位位置: ;

2、乙方参展面积: 平方米;

3、参展场租价格:单价 元/平方米,总计 元(大写: 元整)。 第二条 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费用的20%作为定金;剩余80%的款项于展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付款前,甲方开具相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付款方式:电汇。

3、乙方开户行: 账号: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1、甲方因外部因素改变展会日期或地点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的协议仍然有效;乙方拒绝接受的可解除合同,甲方返还乙方预付款。甲方于展会开始前一个月内更改展会日期、地点的,按照合同总金额10%支付乙方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布展费用等损失。

2、甲方应对乙方和参观者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3、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展位全部或部分转租或分派给他人,乙方对展厅墙面或其他部位的损坏要负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改地面、天花板、展馆柱面或墙面。

4、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展位布置,甲方应为乙方布展提供必要的便利。于展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撤展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延误,乙方应向甲方做出赔偿。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或提出退展,甲方可依据下列条件允许乙方退展。 a)乙方书面告知甲方其退展申请,若甲方同意乙方退展,书面通知乙方。 b)乙方推展的,定金不予返还。但经甲方同意返还的除外。

c)由于乙方未遵守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或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场租费,甲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定金不予返还。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展会被取消、暂停、或缩短展期,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情况。

3、除上述约定以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附则

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展会所在地法院裁决。

2、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盖章有效。

3、本合同除要求手写项外,手工涂改、增减条款均视为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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