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案件

2023-01-19

第一篇: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案件

劳动案件如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强制执行也称民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并不是纯粹的偾权债务关系,因此劳动争议的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有合法的执行依据。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劳动争议诉讼判决书、调解书等相关的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

2、有具体的执行标的。法院执行原则上仅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标的,应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中所确定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金钱、物品、有价证券等财产。

3、被执行人不履行给付义务。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强制执行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而该当事人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相应的义务。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强制执行,一般要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5、主体适格。劳动争议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申请执行有期限限制。劳动争议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其中,2年期间的起算点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上海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

2008-2009卢湾区十位优秀律师之一,荣获上海“劳动争议代理最佳律师奖”,擅长劳动纠纷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手机15901801155,邮箱hulvshi119@163.com。

第二篇:关于民事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监督途径的探索

近年来,随着法院执行案件数量的大量增加,执行问题日见突出。由于有时法院执行不甚规范,群众有很大意见,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裁定不能提出抗诉,相关法律又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行政案件执行程序的法律监督权,这就意味着法院执行程序脱离了检察监督范围,当事人权益受到侵犯时,由于没有司法纠错程序给

予保护,致使法律公正性受到影响。我院民行部门在民事行政案件执行监督方面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现与大家商讨。

1、关于民事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监督的理论根据

民事诉讼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笔者认为“审判活动”不仅是指民事、行政案件庭审判决、裁定的诉讼活动,还应包括法院对生效法律执行的非诉讼活动。因为执行是法院行使职权的一部分体现,是审判职能的延续,同时也是整个审判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属于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审判权不仅仅包括庭审裁判权力,还应包括调查权、执行权等一系列相关联的权力,这些权力与裁判权相依存,它不可能脱离裁判权而独立存在,都属于法院的审判权能,因而审判活动应包括执行活动。两大程序法都已清楚表明检察机关拥有对法院裁判和执行的监督权。这既是基本法的要求,也是检察监督职能的体现,更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任何割裂诉讼活动的完整性,作限制性的狭义解释,都违反了立法的本意。

2、关于发现线索的渠道

由于法律对执行监督没有明确规定,高法的解释规定对执行方面的裁定不能进行抗诉,所以当事人即使遇到违法执行的情况,也不一定知道到检察机关申诉,因此执行监督的案件线索相当匮乏。我们在加强与国家权利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沟通的同时,主要是提高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加大宣传力度,促使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到检察机关申诉。一是利用集中宣传日活动、下乡办案等机会,送法下乡,了解法院裁判执行情况。二是与多家律师事务所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了解跟踪。三是普发手机短信,宣传民行工作的范围。四是增强服务意识,便民利民。开展了“倒一杯开水,提供一个咨询号码,散发一份宣传单,给群众一个满意解释”的四个“一”活动。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我院民行申诉案件线索不断上升,对不服执行的申诉案件也大幅提高。

3、关于对民事行政案件执行监督的方法

实践中,我们根据民诉法关于民事案件执行的规定,对容易产生违法执行的情况进行了分类,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督方法。根据近几年我们对法院执行案件的跟踪分析,我们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在以下七个方面产生问题:一是在案件管辖方面,表现为对外地委托的执行案件不积极执行或辖内案件而不积极执行;二是执行根据方面,突出表现是执行依据不足,有些案件已经开始执行但被执行人尚未收到裁判文书;三是执行异议方面,主要是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执行员不予审查或超越权限审查,我行我素,使得有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四是执行期限方面,主要是拖延执行情况严重;五是移送执行方面,有些案件应当移送执行,但没有主动移送,非要让权利人申请执行不可,致使那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的当事人无法及时得到保护;六是执行中止、终结方面,主要表现有审查不严,决定中止、终结有时显得很草率。七是执行措施方面,主要是对动产、不动产以及司法行政强制措施等措施的运用不当的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采取了不同监督方法,主要是交流沟通、发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三种方法。比如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员不去审查、执行期限的拖延以及该移送执行的不移送等问题,我们通常采取发检察建议的方法;而对于其他几种情况,由于侵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且法律规定较为明确,我们通常采取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法;交流沟通主要是用在执行的开始阶段和采取监督措施后,主要起事前预防和事后达成共识的作用。

案例一:牛洪元、牛昆土地承包纠纷案

1998年10月20日,申诉人牛洪元、牛昆与被申诉人息县杨店乡龙庙村订立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7.868亩和11.802亩两块土地发包给二申诉人经营,期限为30年。但在2003年秋,被申诉人强行将土地收回,重新调整,导致申诉人无田可种。申诉人在无奈情况下,提起诉讼。2004年7月9日,息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立案。在审理后,认定了上述事实,但是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因比较复杂,不是一般意义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应当由有关部门解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

(三)项、第140条第

(三)项和2004年8月17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纪素云闫珂珂与济源市天坛办事处北潘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组土地承包

经营权纠纷一案的答复》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洪元的起诉。

我院受理申诉后,依法提请上级院抗诉。该案于2006年5月开庭再审,2006年11月送达判决,但是判决生效后,由于乡村不予配合,加上土地调整涉及面广,法院一直不积极执行,导致申诉人的父亲多次进京赴省上访,甚至要卖判决书,并多次到检察机关要求支

持。我们对此高度重视,主管领导出面到法院沟通协商,并深入乡村了解情况。根据具体情况,我们建议给予申诉人适当的补偿,并在下一轮承包中解决此问题。通过做当事人的工作,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30000余元的补偿款也已落实到位。申诉人表示不再上访。

案例二:潢川国土局与穆文川土地出让纠纷案

潢川国土局因土地出让与市民穆文川发生纠纷,此案由中级法院指定息县法院异地管辖。判决生效后,潢川国土局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受理后进入审查阶段。息县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开始执行,息县法院通知潢川国土局在接到通知书的15日内主动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但未到15日,息县法院便冻结了潢川国土局账户资金,准备强行划拨。信阳市检察院了解情况后,发出检察建议,并委托息县检察院到执行法院沟通协商。息县法院接到检察建议后,准备对建议内容进行听证。我们到法院沟通协商的同时,指出了法院执行中存在的错误,最后法院改原来的强行划拨为财产保全,即只冻结账户但不划拨资金给执行申请人。

4、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在探索对法院执行监督的过程中,遇到一些困扰我们的问题,一是缺少明确法律依据,尽管我们认为从法理上讲执行应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但往往审判机关与我们在认识上有分歧,很难得到统一;二是手段不硬,尽管我们发了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但往往得不到答复或者得不到纠正;三是线索匮乏,我们虽然进行大量活动,但收效并不十分明显,有很多的违法执行问题没有纳入我们的视野。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一要在检察机关内部至上而下对执行监督问题开展调研,弄清执行监督问题现状、症结和解决的对策。二要呼吁人大修改或制定完善法律,明确规定执行监督的主体、范围和方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是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会商,就有关执行问题联合下发司法解释。

第三篇:强制执行案件风险

一、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

申请执行应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申请执行期限为:

1、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终端的规定。

2、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天。

3、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天。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或线索的风险

为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下落或线索,否则可能造成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三、被执行人在外地的风险

如您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辖区范围以外,除审理中以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了保全而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等条件,一律委托执行。委托执行中,受委托法院因法定事由有终结执行的可能。

四、中止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有以下情形的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执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五、终结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有以下情形的终结执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人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据,无收入来源,有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第四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何法院不执行加处罚款?

问:我局有一行政处罚,当事人逾期既不缴纳罚款,也不复议、不诉讼,我局经催告当事人后,仍然不履行,我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裁定只执行罚款,对加处罚款部分不予执行,请问法院做得对吗?

答:至少有下列几种情况,法院是不会执行的:

一、 办案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假设案件没有明显违法的情形)写有:“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在处罚书规定的15日内没有履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计算的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予受理;

因为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虽然超过的15日,但没有超过申请复议的60日期限、诉讼的3个月期限,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

如果当事人超过60日不申请复议(一般指复议前置的情形)、超过3个月不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在期满之后,超过3个月以后才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无特殊情况,法院对行政处罚决定,包括罚款和加处罚款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执行;

二、当事人逾期不复议、不诉讼、也不履行时,行政机关没有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的,仅凭《行政处罚决定》记载的罚款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且当事人还有陈述、申辩权,因程序不合法,法院对处罚决定,包括罚款、加处罚款强制执行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执行;

这里要特别注意:国家工商局的规范文书《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只适用于在当事人超过复议、诉讼期限后,行政机关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时使用的文书。对于当事人超过处罚书规定的15日,但没有超过复议、诉讼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加处罚款决定》前的催告,即:《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这时就不能使用国家工商局的《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由于这个阶段的催告没有规范文书,所以就需要自行制作催告文书(注:“加处罚款”是《行政强制法》12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方式);

三、 当事人在超过处罚书规定的15日,行政机关发出了催告书并在催告书中载明:“如逾期不履行,将每日按3%加处罚款”,但没有单独发“加处罚款决定”的,当超过复议、诉讼期限后,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只执行罚款部分,不予执行加处罚款部分。

因为行政决定才具有强制力,发给当事人的催告书,对法院来说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即《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因此,不单独发“加处罚款决定”就造成程序不合法,又剥夺当事人权利,法院就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不执行加处罚款部分。

第五篇:怎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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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核心提示:怎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怎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

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说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和要求,并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财产情况。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必须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 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 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3)公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执行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4)行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

(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及执行令;

(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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