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如何管理办法

2023-01-19

第一篇:分支机构如何管理办法

下属部门及分支机构如何签订合同

案例:一集团下属的分厂最近招聘了多名操作工,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他们还是按“老皇历”来操作,即由分厂的劳资员直接以分厂的名义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盖的公章是分厂的,“用工方负责人”一栏的签名,也是由劳资员代签的。对此做法,单位还强调说,他们虽是分支机构,但也是独立核算单位,上级赋予了他们用工自主权,所以可与职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显然这种“惯例”或所谓的“约定俗成”现在再也行不通了,如果不加以纠正,一是将导致合同的无效,二是其责任在用人单位。

《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取得用工的主体资格,独立核算只是其内部的一种考核机制,与有无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没有必然联系。所以,如果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怎么操作呢?一是由有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二是在接受有资格的用人单位委托后,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值得注意的是,所用的名义还必须是有委托权的单位的名义。

除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在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都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也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第二篇:银行分支机构如何提升执行力提升执行力

银行分支机构如何提升执行力

对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而言,所谓执行力就是认真贯彻总行发展战略或发展规划、圆满完成各项预定目标、把银行发展战略或发展规划转化成具体效益或具体成果的行动能力。简言之,执行力就是把想法变为行动、把行动变为结果的能力。

执行力是银行分支机构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最基础、最重要的东西。因为银行大多是一级法人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都在总行。从某种意义上说,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工作主要就是“执行”。执行力是否到位不仅反映出一家分行、一个部门或支行的整体素质,也反映了各层级管理者及员工的能力、观念、素质和心态。可以说对银行分支机构来讲,执行力就是生命力。

一、以人为本, 营造培育执行力的文化氛围

银行分支机构只有着力提高员工的满意度,为员工提供个人发展的空间,关心员工个人价值的实现,才能使员工怀着满意的心情去工作,从而实现令人满意的业绩。只要为员工提供了最佳的执行氛围和良好的执行环境,就能有效化解不良的抵触情绪和内耗现象,全行上下才能逐步培育积极向上的执行文化,使执行成为一种主动、自觉的行为。才能充分理解总分行的战略意图,发自内心的拥护总分行的各项决策,全行拧成一股绳,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为了全行的共同目标和美好愿景而努力奋斗。

执行力文化氛围的营造,可使银行全体干部员工目标一致,有效提高执行意识。决策者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应该对银行的执行力培养进行积极的倡导和参与,管理者要塑造执行形象,以自身的有效执行来督促、影响并带动基层员工的遵章守纪行为。营造执行力文化的关键在于管理层,管理者应把执行力的培养看成是动态渐进的过程,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加以调整以提高执行的有效性。要加强沟通,实现员工与管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好的执行信息反馈通道。这不仅有利于及时发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调整流程或补充完善制度,更重要的是使得高层管理者能深入一线指导基层员工有效执行。

二、强化团队建设,为提升执行力提供组织保障

要使用适合的人员,构成具有深厚专业背景的团队,发扬理解尊重,合舟共济的团队精神,通过有效的领导力激励员工超常发挥。要确保总分行各项决策措施,计划任务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一丝不苟的执行,必须建立一支精干高效、战斗力强的干部员工队伍。

每个人的个性特质、成长阅历、工作及生活经验千差万别,要形成具有高效执行力的团队,就要用人所长,发挥每个人的特点,挖掘每个人的潜能,使整个团队中每一份子的积极性都被充分调动起来,都能自觉扮演好适合自己的角色,使整个团队既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制约关系,又能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得其所。领导确保做正确的事,经理及员工确保把事情做对,上下齐动,不留死角。

三、加强培训教育,奠定提升执行力的素质基础

有了和谐的执行氛围,有了合作的团队精神,还要有必要的综合素质,才能为各项决策指令的执行力度和执行质量奠定坚实的素质基础。银行各层级干部员工综合素质的强弱直接关系着银行执行力的高低。银行培训的根本目的也在于形成并保持银行整体的执行力。执行力的强弱主要取决于两个要素:一是能力,二是态度。提升执行力的培训既要将核心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又要做好心态疏解的工作。既要做好业务、管理技能的培训,又要着重理念的更新和塑造。我们进行提升执行力的培训,应从管理到业务,从工作技能到工作心态,进行全面的培训,以提升银行的整体执行力。要不断扩大员工学习的机会,引导学习的方向,拓宽学习的渠道,积极鼓励员工自学,在全行形成人人想学、人人爱学的学习氛围。

要以核心技能为重点,针对不同人员开展分层次的培训,加强各岗位、各专业知识的培训,新产品、新业务的培训,管理技巧、服务技能的培训。 态度决定一切,良好的执行力必然要求员工具备与战略、决策、任务相应的理念、态度和状态。因此,我们还要做好理念的培养和心态的疏解工作。一要强化执行文化的培训,使员工意识到,既然决定下来的总分行的决策、任务,就不能有任何借口,必须无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二要积极倡导理念的更新,引导员工以开放的心态,不断接受新思想、新观点、新知识,使总分行的各项改革发展措施得到全员的理解和认同,做到深入人心。

三要加强对员工的团队意识与合作精神的培养。四要注重培育员工特别是核心员工的忠诚度,以此带来更高的执行力。

四、抓重点环节,选准提升执行力着力点

首先,要强化流程银行建设,提高决策任务、运营目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标准化是现代高效企业的重要特征。银行分支机构应对现有流程进行梳理整顿,力求标准化。银行业务流程再造是对银行业务的根本性再思考和彻底性再设计,在流程再造的基础上进行组织再造是业务流程再造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业务流程化和组织机构扁平化是提升银行执行力的重要手段。通过业务流程再造,建立一套协调、简洁、透明、高效的业务流程。剔除繁琐的相互矛盾的业务流程,使其协调化,可以减小银行执行力的阻力;通过组织结构扁平化可以将银行人员、战略、运营三个流程有机整合在一起,提高银行的创新和应变能力,实现规范化管理,提升整体执行力。

其次,要以总行的决策为导向,依据各发展阶段的需要,自上而下将目标明确到相关部门,分解到各业务条线,构成各方面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目标。向各层级依次传递清晰一致的决策信息和目标任务,使各级明确工作目标、找准努力方向。各自的目标明确了,不同职能部门、不同层级员工在工作中就能形成合力,更好地发挥知识与技能的聚合作用,从而更好地促进目标的达成。

第三,要辅之以必要的监督约束和奖惩机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让员工明确上级对其工作的期望值,督促其制定明确的工作计

划,抓好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办,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和效果,做到心中有数。通过完善监督奖惩机制,强化硬约束,做到奖罚分明,不断强化员工的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心,使员工逐步习惯并认同银行倡导的执行观念和执行方式,全心全意地投身到自己的工作中,进而完成由他律到自律的转变,使整个团队形成注重实效、目标明确、简洁高效、监督有力的执行文化,为银行的发展提供团结向上、持久内在的精神力量和文化支持。

第三篇:中国林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09年1月19日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中国林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所属各分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学会整体功能,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及《中国林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各分支机构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依据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二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本办法适用于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普及林业科技知识,推广林业科技成果;编辑出版林业科技书刊;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 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贯彻国家科技政策,积极反映林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建议,服务广大会员,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成立、挂靠、名称 第四条 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具有法人资格的挂靠单位;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并能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四)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五)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发起人和发起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报中国科协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登记。经民政部审批同意,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方可开展活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不予受理:

(一)与本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本会活动范围的;

(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挂靠具有本专业优势的科研、教学等单位,挂靠单位应积极支持学会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至少一名固定人员负责处理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分支机构的挂靠与调整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本 会各分支机构统称为:中国林学会××分会或中国林学会××专业委员会。不得在分支机构名称前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禁止使用“中国 (或中华、全国)××专业委员会”、“中国(或中华、全国)××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分会”等不规范、不合法的称谓。分支机构开展各种活 动,均必须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章 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及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理事会)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会委员(理事会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其会员(含团体会员,下同)总数的1/3。因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常委(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委员(理事)人数的1/3。

第十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理事长)一名、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若干名,人数不超过常委(常务理事)的1/5,秘书长一名。主任委员(理事长)任职年龄一般不 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两届的,必须向本会说明理由,报本会审批。一人不得同 时兼任两个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党政机关副处以上干部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须按期换届。每届任期届满前至少3个月,向本会提交书面改选换届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届主任委员(理事长)、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 人建议名单,经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换届改选。到期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章 刻制印章与设立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刻制印章,须凭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机构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向本会提出申请批准后,报中国科协、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印章只能用于联系日常业务,不得用于签署经济类业务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应由本会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一般不允许建立银行基本帐户,确需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分支机构向本会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印章样式和银行帐号必须在本会、中国科协和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变更与注销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应当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理事长)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委会(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继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注销提供下列文件: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委会(常务理事会)关于注销的决议。

本会根据分支机构的申请,报中国科协、民政部批准注销后,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该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应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推进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管理:

(一)分支机构必须接受本会领导,认真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各项活动;

(二)应建立符合《中国林学会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工作制度或管理办法,但不得制定分支机构章程;

(三)分支机构举办重大活动实行事前书面报告制度;

(四)分支机构应在每年十二月中旬向本会提交当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代收会费。分支机构代为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会员,由本会统一发给会员证书,所收会费按8%上缴本会。未经授权不得发展会员和收缴会费。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除接受本会领导外,还应接受所在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会按规定每年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审,不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订),年审或考核评估中如发现分支机构存在以下问题的,将视不同情况给予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更换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调整挂靠单位、注销分支机构等处罚:

(一)一年内无任何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学会活动;

(二)无固定办公场所;

(三)无故不参加年检;

(四)在年检中弄虚作假;

(五)擅自开立银行基本账户;

(六)违反会员发展和会费收缴及上缴等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于2009年1月29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第四篇: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和《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医疗机构类型及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领域业务活动的非法人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命名方式为:“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 × 分会”或“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 专业委员会”,两者属性相同,均适用《办法》;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其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本会审核备案。“分会”负责人职务规范名称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负责人职务规范名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第四条 分支机构受本会领导和管理,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对本会负责。

第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严格遵守《章程》和《办法》,自觉接受本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重要事项应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未经请示、报告或未获批准的,不得实施;

(三)紧密联系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做到自律守信,扎实工作,热情服务,务实高效;

(四)开展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紧紧围绕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管理的中心工作,根据会员需求和分支机构的专业范围开展活动;加强会员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结合非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开展研究工作,推广研究成果,开展经验交流;承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本会委托与授权的各项工作。

1 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章程》和《办法》,制定本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并报本会审核备案。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行业管理需求和明晰的工作任务与业务范围,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领域或学科体系,与本会其他既有分支机构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拥有造诣较深的行业或学科带头人以及热心社团工作的骨干和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某领域管理和学术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第九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

(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由该领域或该学科在全国范围内有广泛影响力的机构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提议,7~10名本会会员作为发起人,向本会提交成立该分支机构的申请,说明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业务范围、必要性和重要性等,并填报新设分支机构申请表、拟任负责人登记表、委员及常务委员候选人名单。

(二)本会会员组织部将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和重新申报;符合要求的,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筹备成立的分支机构,由本会行文批复筹备成立。

(三)新设分支机构获准筹备成立后,由本会与分支机构发起人协商成立新设分支机构筹备组,参照分支机构换届程序进行新设分支机构的筹组工作。

筹备组成立后半年内未能完成分支机构组建并召开成立大会的,由本会重新成立筹备组,另行组开展建工作。

(四)分支机构召开成立大会进行民主选举后,由本会向公安机关备案申请刻制分支机构印章。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由分支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指定专人保管并负责使用登记;使用印章需经会长或主任委员批准,印模应在本会备案。因印章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分支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提出分支机构的变更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变更或撤销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准予变更的,由本会负责办理相关变更事宜;准予撤销的,由本会收缴该分支机构印章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章 组织与职能

2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设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分支机构委员会组成应根据机构或学科发展现状,同时兼顾行业代表性和地域性,合理分配委员名额。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职能包括:

(一)根据本会的总体规划和分支机构承担的任务,制定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 根据《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及业务范围,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三)加强分支机构自身建设,积极发展本会会员,广泛收集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向本会和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四)制定、审议和修改本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五)选举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长或主任委员、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或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

(六)组织编发本分支机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等;

(七)研究解决分支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本领域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职务或专业资格,原则上应为所在单位在职人员;

(二)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协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委员所在单位须为本会单位会员,委员个人须为本会个人会员。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办理入会或存在拖欠会费情况的,不能担任委员。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除符合第十四条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管理或专业水平,在同类医疗机构或同专业领域中有一定威望;

(二)所在单位在本行业或本专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愿意支持分支机构的工作;

(三)会长或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愿意为分支机构提供经费、办公场所等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条件,并向本会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常务

3 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委员总数低于50人(含50人)的分支机构不设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设会长或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9名;对委员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分支机构,其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5名。其中可设1名为常务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一人只允许在一个分支机构中任会长或主任委员、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可设副秘书长3~5人,由会长或主任委员聘任,报本会备案。 第十九条 原则上,分支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分支机构委员、常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实行会长或主任委员负责制。会长或主任委员主持分支机构工作,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协助会长或主任委员负责分管工作。分支机构秘书处是分支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分支机构原则上不从社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确需聘用的,由本会聘用,其工资及福利经费由分支机构承担。

分支机构应贯彻民主办会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本会会员组织部,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工作由本会会员组织部与分支机构共同负责,协商成立换届工作小组。本届分支机构秘书处协助换届工作小组进行换届筹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在届满前至少半年开始筹备换届事宜,并在届满后一个月内召开换届选举会议。换届工作小组应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换届工作方案,并上报本会审批。经本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新一届委员会的提名推荐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不超过三分之二。所有委员候选人均应征求其所在单位和省级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换届工作小组负责委员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并提出新一届委员、常务委员、会长或主任委员、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人名单,报本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候选人名单经本会书面批准后,换届工作小组应适时组织召开分支机构换届选举会议,选举产生委员;召开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

4 从委员中选举常务委员,从常务委员中选举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选举时,到会委员候选人必须达到委员候选人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等额选举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视为当选;差额选举时,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且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应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可聘任名誉会长或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卸任的前任会长或主任委员可受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会长或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前任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对本分支机构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可受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

名誉会长或名誉主任委员、顾问任期一届。

第二十九条 当选的分支机构名誉会长或名誉主任委员、顾问、会长或主任委员、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由本会统一颁发证书;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由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本会提出延期换届申请,报本会会长办公会审批。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身体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会长或主任委员职务的,由本人提出,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中止其职务,并由本会颁发感谢状。

接任的会长或主任委员人选由本会与分支机构共同研究提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颁发会长或主任委员证书。

第三十二条 如确有工作需要,分支机构委员会可增补委员。但须由拟增补的委员所在单位提名,由分支机构向本会提交增补委员的书面请示。本会审核同意后,由分支机构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获到会委员或常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增补为委员。委员增补每年可进行一次,委员会任期的最后一年原则上不进行增补。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换届调整时,应及时做好印章、工作文件、档案的移交,向新一届委员会通报经费状况,确保本分支机构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章 业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守《章程》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应有利于我国非公立医疗行业的建设与发展,符合本分支机构的性质和特点,积极、规范、有效地进行,严禁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5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受本会的管理、指导与监督。分支机构每年年终应向本会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下活动计划。会长或主任委员应向本会述职,接受本会考核。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如需签订协议书或合同书等法律性文件,应对其内容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并向本会提出申请。协议或合同涉及到经济往来的,须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审核签订;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必须经本会授权或批准。凡涉及使用分支机构名称或有经济往来的,除上报本会同意外,还应参照《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时,应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严禁将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实行重大活动申报制度,凡属参与、组织或联合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均应在该活动的筹备工作启动前至少一个月报本会审核同意。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书面总结上报本会。

重大活动包括:

(一)全国性或行业性的、规模在100人以上的学术培训活动;

(二)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活动;

(三)涉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新闻发布、政府委托的行业调查活动。

对于分支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展重大活动的,本会有权令其停止,产生的后果由分支机构承担。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结合本专业工作任务开展调查研究,每年至少完成并向本会提交一篇调研报告,反映本领域的行业状况和诉求,提出行业管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保质保量完成本会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行业规范、专项

6 调研、政策咨询与建议等工作和任务。分支机构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上述任务时,应将委托文件、项目计划书、财务预算报本会审批备案。分支机构完成委托任务后,应将拟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行业规范文本、专项调研报告、政策咨询与建议文件、财务决算等须预先提交本会审核,通过审核后方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接受本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自行实施技术准入或相关评价、认证等专业技术性工作时,要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拟定相关工作方案,制订聘请专家遴选条件及标准,报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要按照审批后的聘请专家条件及标准建立专家库,按照审批后的方案实施技术准入或相关评价、认证;最后将工作依据、方法、专家意见以及结果、结论等形成书面报告,交本会审定后方可上报或实施。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培训活动,应列入本会学术会议、培训活动计划,由本会学术培训部审核学术会议、培训活动通知,并实施学术质量督查。学术会议、培训活动原则上由本会学术培训部和分支机构秘书处共同组织实施,结束后应及时向本会相关办事机构上报总结和参加人员名录。分支机构如开展具有继续教育学分的培训项目,应事先报本会学术培训部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建立专属网站或网页,并与本会网站链接。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将本分支机构的重要工作、学术会议、行业动态信息等提交本会网站。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印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遵守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法规和要求,规范出版。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确需开展的,应报请本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开展。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委托分支机构承办与其专业领域有关的评选表彰活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履行对本会的义务,关心、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应按照本会的统一部署,支持和参与本会举办的大型综合性活动;积极发展本会会员,协助本会做好会费收缴工作,并结合本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和职能特点,为本会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对其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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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财务实行“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的财务核算统一纳入本会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本会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将全部收支纳入本会单位法人账册,积极配合本会财务人员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属于非法人机构,不能单独开设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不得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经济担保等活动;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严禁将分支机构的经费存入其他企业或挂靠单位账户。

如分支机构在经济上发生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由其会长或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本会会员,其缴纳的会费,50%作为本会会费收入,50%纳入分支机构账目作为活动经费。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办公设备一般由会长或主任委员单位提供,原则上不发生固定资产费用;确因工作需要购买的,须报本会秘书长批准,并纳入本会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每年须分担本会部分办公成本支出,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原则上本会不为分支机构提供垫付、借款等,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报本会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五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日常报销管理,按本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分支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销。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条 本会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六十一条 考核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严格履行《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章程》和《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做到在本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活动,规范运作;

(二)围绕本会工作的总体安排,制订分支机构的工作计划;按时向本会上报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及会长或主任委员述职报告;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国性的业务

8 活动;

(三)坚持民主办会,各项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每年定期组织召开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按时按规定开展换届工作;

(四)自觉服从本会领导,较好地完成本会布置的任务和工作;

(五)积极组织本专业领域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加入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六)注重与本会的信息沟通,切实贯彻重大活动审批制度。

第六十二条 发生以下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分支机构,其考核结果一律评为不合格。

(一)开展损害国家、社会和行业利益与形象的活动;

(二)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三)未经本会批准,以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名义开展活动或使用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会徽等无形资产;

(四)未经本会法定代表人授权,擅自与其他机构签署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擅自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提供经济担保;设立“账外账”、“小金库”或将分支机构的经费存入企业或挂靠单位。

第六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分支机构,由本会授予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十四条 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分支机构,责成其提出整改方案,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可免除其主要负责人的职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六条 《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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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青海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07-22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青保监发〔2008〕120号

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青海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财产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实施分类监管对于促进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从防风险、促发展的角度去认识监管部门实施的分类监管,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实施好该办法。

二、各财产险公司要认真组织好所属机构自评工作,并统一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各所属机构上自评报告。2008自评工作在各省级分公司间进行,各公司应于10月30日前完成2007自评报告上报工作。

三、各财产险公司在该分类监管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青海保监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财产保险公司

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监测财产保险公司在青各分支机构的风险状况,预警保险公司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促进保险公司增强竞争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风险评价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类监管是指青海保监局在各财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自评的基础上,通过采集、整理、分析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开展调查、监测、分析和评估分支机构风险状况,并对不同风险水平的分支机构划分类属,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方法。

第三条 分类监管的类属评定由青海保监局按本办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分类方法

第四条 财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的类属以本办法确定的内部控制、市场行为、经营情况、承保理赔管理等四个部分评价内容的评价结果确定。

内部控制。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财务控制、信息技术控制等指标。

市场行为。包括信息披露与对外宣传、客户信息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访投诉、经营合规性、中介业务管理、条款费率、机构与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指标。

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稳定性、成本及费用支出、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等指标。

承保理赔管理。包括评价承保管理和理赔管理。承保管理包括单证与印鉴管理、销售管理、核保流程、业务记录与归档管理、承保信息系统等指标。理赔管理包括制度建设、实务操作、车辆理赔、信息系统、合规管理等指标

第五条 分类监管类属分为A、B、C三类。

A类机构:综合评分90分以上。依法经营意识较强,财务管理严谨规范,业务发展诚实守信,综合管理较为完善,服务水平高,市场反映好,风险水平低。

B类机构:综合评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有一定的依法经营意识,财务管理基本规范,业务发展良好,综合管理基本规范,服务水平良好,市场反映一般,风险水平中。

C类机构:综合评分80分以下。依法经营意识较差,财务管理较为混乱,业务发展波动大或不连续,综合管理不到位,服务水平差,信访投诉较多,风险水平高。

开业不满一年的分支机构不参加类属评定。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六条分类监管评定按照分支机构自我评价、青海保监局评价两个步骤进行。

自我评价是指待评财险公司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评价内容对自身风险进行评价,并撰写自我评价报告的过程。

青海保监局评价由初步评价、反馈与调整、形成评价报告等三个阶段组成。

第七条 应纳入分类评定的财险公司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评价内容对上风险状况进行自评,并撰写自我评价报告。纳入分类评定的各财险公司分支机构上自评报告由其省级分公司统一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青海保监局。

第八条自我评价报告应包括该分支机构基本情况、风险自我评价、存在问题及原因、改进措施等内容。自我评价报告应客观、真实,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拒报。

第九条 青海保监局可以通过信息采集、信息整理、信息分析、作出初步评价的过程形成初步评价结果,并将初步评价结果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公司接到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青海保监局反馈书面意见。

各待评分支机构对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应提供新的信息材料,青海保监局予以审定。如有重大信息遗漏、重大判断失误等情况,青海保监局对原评价结果作出调整。

第十条 青海保监局根据评价结果形成青海财产险市场分类监管报告。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分类监管类属是规划监管工作和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青海保监局对不同类属采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监管。

(一)A类机构:给予更多的政策和信息支持,促进其业务上台阶、服务上水平,做大做强,一般不安排固定的现场检查计划。

(二)B类机构:日常监管中给予更多的帮助,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该类机构尤其是高管人员法律法规的培训,适当关注业务发展,引导提高服务水平,视情况安排现场检查计划。

(三)C类机构:重点予以关注,列为监管重点,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强化依法经营意识的培养。根据风险状况

及违规情况确定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规模,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经营情况陈述制度。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根据青海保监局的要求,陈述经营管理及整改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第十二条 对于开业不满一年的分支机构,重点督导,侧重监管法规教育和风险提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分类监管评价过程中的数据信息、相关材料和风险评价结果仅供监管工作使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或宣传,违者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在青各分支机构。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海保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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