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资产托管范文

2022-06-04

第一篇:券商资产托管范文

券商资产托管业务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2.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文号: 证监会公告15号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创新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托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为客户依法持有或者依法管理的资产提供保管、清算交割、估值核算、投资监督、合规监控、出具托管报告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安全、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第六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

(三)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

(四)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

(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申请书;

(二)业务实施方案;

(三)资产托管业务制度;

(四)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托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资产托管协议的约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得擅自处分所托管的资产。

第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下列托管服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保管客户资产;

开立和管理资产托管账户; 资产持有人名册登记和权益登记; 执行投资指令,办理清算、交割; 监督投资运作;

代为收取、派发资产权益; 资产估值、净值复核和会计核算; 办理与资产托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保管资产托管业务档案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托管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与证券公司的其他业务之间的账户设置相互独立,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独立和完整。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发现委托内容、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的,应当要求客户改正;客户未能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持续跟进客户的后续处理,督促客户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对托管资产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为其托管的资产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托管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使资产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保持独立,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标准计算各项风险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托管业务数据报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集中备份。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发现证券公司擅自处分托管资产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义务:

(一)

(二) 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 托管业务内控评估报告;

(三)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客户利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为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拓展证券公司托管基础功能,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十二) 起草背景

2012年5月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研讨会后,我会印发《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明确提出要拓展证券公司基础功能,创新托管体系,提升证券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中介服务地位。一段时间来,一批证券公司纷纷向我会提出,希望允许其开展资产托管业务。考虑到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一方面有利于拓展其业务范围,另一方面又涉及客户资产安全如何保障等问题,为支持证券公司创新发展,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同时有效控制证券公司的业务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我会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研究起草了本规定。

二、基本内容

《试行规定》共24条,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审批要求

《试行规定》第5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经我会核准,依法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同时规定 “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试行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的审批程序和申请材料目录,并规定审核期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资格条件

《试行规定》第6条规定,取得托管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三是,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四是,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五是,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托管范围

《试行规定》第2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托管资产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并在第2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四)托管职责

《试行规定》第10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责包括:保管托管资产;开立、管理资产账户;资产持有人名册登记和权益登记;执行投资指令,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监督投资运作;代为收取、派发资产权益;进行估值和净值计算;办理与资产托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出具资产托管报告;法律、法规以及我会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资产安全

《试行规定》对保障客户资产安全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是,第9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我会的规定以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得擅自处分所托管的资产。二是,第11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为每项托管资产单独建账,保持托管资产的完整与独立。三是,第14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为其托管的资产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四是,第15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托管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资产。五是,第16条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产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独立,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六)监管安排

为加强对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管,《试行规定》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第4条明确由我会及派出机构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行政监管,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二是,第18条要求证券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托管业务数据报我会指定的机构集中备份。我会指定的机构对该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比对,发现证券公司擅自处分托管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三是,第

19、20条要求证券公司按我会要求履行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托管业务内控评估报告等信息报送义务,发生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四是,第

21、22条明确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并可依法对违规单位和个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15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除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托管资格。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并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能够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集中清算、交割;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专项验资报告,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说明;

(三)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保部门业务运营完整与独立的说明和承诺,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及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安装调试报告;

(四)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

(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

(六)部门业务规章制度;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满足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八)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办理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手续。

第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从业人员的各项行为规范,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法履行各项基金托管法定职责,并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将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及其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其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

第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与本机构其他业务运作保持独立,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隔离业务风险,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对所托管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为其托管的基金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托管基金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第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法承担作为市场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职责,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清算与交割,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结算协议或在基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结算条款,明确双方在基金清算、交割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

第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公开募集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从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因其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应当使用其他固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中国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研究

摘要:近年来,中国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有了很大的发展,实现了质的飞跃。但也存在着发展能力不强,缺乏核心竞争力,起步晚、规模小、创新程度不够等缺点。因此,如何才能提升中国券商资管业务发展的能力以满足其发展的需要是当下金融学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券商;资产管理;业务

一、中国券商资管业务的现状

2011年后,中国逐步走出金融危机阴影,同时证监会逐步放松了对券商资管业务的管制,券商资管业务迅速发展。按发行对象来划分,中国券商资管按主要经营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分为大、小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定向专户)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截至2013年底,115家证券公司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为5.2万亿元,同比增长了175.13%;证券公司资管总收入为70.3万亿元,同比增长了162.58%;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70.30亿元,同比增长了232.70%。

二、中国券商资管存在的问题

(一)券商资管业务缺乏核心竞争力

券商资管未形成自身核心竞争力。客观分析目前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结构,2012年底的1.89万亿元的受托资产管理规模中,91.65%为银证、银信、证保等通道类业务,通道业务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证券公司通过和银行、信托的合作提升了自己的受托资产管理规模,但是业务模式决定了证券公司只拥有较大资产管理规模,在实际业务层面并没有太多话语权,原因是资产(投向)和资金(客户)都在银行端,证券公司并不实际掌握这些珍贵的资源。业务模式决定了目前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只是处于“虚胖”状态,核心竞争力依然很弱,甚至处于缺失状态。

(二)券商理财起步晚、规模小

从总体规模上来讲近年来,券商理财虽然迅猛发展。截至2013年年底,券商理财达到5.2万亿。但是相比较于银行、信托、与保险的理财规模。券商理财的规模还是太小。在与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的竞争中,缺少资源优势与规模优势。

与美国相比,中国券商资管在证券公司中的占比也比较少――资管在美国投行业中普遍占比为20%,如2012年,摩根斯坦利年报披露,资管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34%;而中国资管收入占券商总收入却不足5%。这主要源于相比较于银行理财,当前市场对券商理财的热情不高,而券商理财渠道有限,导致券商理财在整个券商业务占比不高。券商理财需要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

(三)券商理财产品的创新程度不够

近两年来年,券商理财突飞猛进,新产品层出不穷。虽然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实现了质的飞跃,但这些资管业务中大多是技术含量不高的通道业务,真正能展现主动管理能力的并不多,且这些产品多是利用“银证合作”进行“监管套利”的产物。如果未来的“银证合作”遭到管制,券商理财将再度跌入低谷。券商应加强创新、提高设计产品的能力、提供优质理财产品。

券商创新不够深入一方面受制于券商资管本身的实力,另一方面也存在部分制度限制,以目前的创新前沿资产证券化为例,资产证券化创新就受制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制约:目前可操作的基础资产范围依然较为狭窄;发行利率高;项目周期较长;关于资产证券化的配套制度目前还不够健全。

三、对证券公司的建议

(一)以资产管理部门为核心、建立综合式服务的财富管理平台

中国的证券公司应以资产管理部门为核心,可以仿照美国的模式,重组设立一个集投资管理与客户服务为一体的部门。在前台,实行财务管理顾问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客户的各种投资需要,推荐适合投资需要的公司理财产品,然后指定相应的投资计划;在后台,对接相应的资管管理服务,根据投资产品设置相应的投资经理岗位。投资经理的业绩定期向投资者公布,由监督部门和投资者共同监督。

(二)扩大资管业务占券商总收入的比重

中国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经济业务和投行业务,资管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较少,2013年平均占比为5.74%。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投资者可以进行多种渠道的投资,券商经纪业务的利润空间会被逐步侵占,发展资管业务是证券公司未来的发展趋势之一。中国的证券公司应当增加其资管业务的投入。

(三)扩大集合理财计划规模,提高券商资管的投研能力

2011~2013年,中国券商资管总规模增长很快,但是集合理财计划的规模增长较慢,管理费用甚至有倒退的趋势。中国券商资管的集合理财计划、定向理财计划和专项理财计划中,集合理财计划是最能体现券商资管的财富增值和保值能力的资管业务,也是三类资管业务中管理费率最高的。集合资管计划的发展要慢于券商资管的整体发展,表明了中国券商资管的财富增值和保值能力发展较慢,其根本原因在于券商资管投研能力不足,中国券商应尽快提高投研能力。

同时,与美国的资管业务相对比,中国资管业中的量化产品和另类投资产品较少。量化产品和另类投资收益率要高于传统的理财产品。目前,中国的券商的集合理财计划主要为传统的理财,应加强量化产品和另类投资产品的研发。

(四)鼓励创新大力发展衍生品市场

证券公司之所以无法向客户提供期限固定、收益稳定的资产管理产品,本质上是因为投资工具的匮乏,特别是金融衍生品市场不发达,缺少风险对冲工具影响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开发;相比之下,银行依靠掌握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通过期限错配的方式向机构客户和零售客户提供收益预期稳定、期限固定的理财产品,这对证券行业资产管理产品开发形成巨大挑战。

在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时,我们要充分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吸取失败的教训。次贷危机爆发根本原因是美国金融创新过度,金融监管不力,信息不透明。为了推动国内证券公司金融创新。国内监管机构可以限定证券公司产品和业务创新中的杠杆比率上限;证券公司应当将产品和业务创新风险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金融创新的性质、种类和范围应当与其公司净资本规模相适应,继续严格实施净资本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对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结构和标的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保证证券公司金融创新时刻置于监管之下,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的资产管理者要想提高竞争力,就必须以资产管理部门为核心、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整合公司内部资源,必须转变经纪业务发展方式、建立综合式服务的财富管理平台,必须鼓励创新,借鉴国外经验,大力发展衍生品市场。(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罗秋菊、周培胜.美国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20):11-14

[2]吴琴伟、冯玉明.中外资产管理业务的比较与启示[J].证券市场导报,2004,(8):56-61

[3]宗宽广.美国投行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启示[J].中国金融,2012,(03):25-27

[4]Ai-GekBeh and George Abonyi,“Structure of the Asset Management Industry:Organizational Factor in Portfolio investment Decisions”,ISEAS Working Paper 0219-3582,June2000.

[5]Deepthi Fernando,LeoraKlapper,Victor Sulla and Dimitri Vittas,“The Global Growth of Mutual Funds”,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3055,May 2003.

第三篇:资产托管业务流程

2007-12-20 0:00:00

一、在正式移交托管前,委托人应当进行如下工作:

(一)组建托管企业原主要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财务等)组成的企业留守工作,进行清点整理工作,以便受托人接管;

(二)对托管企业的证照、印章及合同等进行清点整理;

(三)对托管企业进行全面审计,主要是对提交的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定,制作报告;

(四)对原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关停前一年内的经营责任进行评估界定;

(五)对托管企业关停前半年内发生的财产转让、处置及债务偿还等行为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核界定;

(六)对移交专业托管公司之前的过度性托管中的资产变动情况提供必要的合法的资产(含债权债务)处理报告及依据。

(七)对托管企业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及已经审结尚未执行或未被执行的诉讼案件情况以及正在诉讼阶段案件的进展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八)对托管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九)提供托管企业关、停证明材料;

(十)提供托管企业纳税情况说明。

二、托管协议签订后,以移交日为基准日,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确认向受托人移交下列财产、资料,因移交工作时间所限委托人未能及时提供的资料,应在移交后补齐:

(一)所有证照、印章、财务帐册、管理文件、人事档案、业务档案、技术资料;

(二)留守人员清单、资金清单(包括:银行存款、企业对外的股权)、财产清单(包括:不动产、动产、存贷、办公设备、用品等)、应收债权及对外债务清单。相应表格按统一的规范表格制作填定;

(三)交接具体财产,签署交接清单;

(四)移交对托管企业的审计报告、对法定代表人的评估报告、托管企业关停前半年内资产处置报告、移交至托管公司之前的过渡性托管中处置资产的情况及书面材料或合同、对外担保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在履行期内的合同情况说明、在诉讼或执行中的案件情况说明。

(五)托管企业对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托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别约定不得与本办法相冲突:

(一)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名称及住所;

(二)托管标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三)托管当事人权利义务;

(四)托管期限和托管终止;

(五)托管费用;

(六)法律责任;

(七)其它事项。

四、受托人受托后应当进行如下工作:

(一)对托管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必要的清查核实;

(二)对于没有遗留问题可以注销的企业,提交注销处置方案,经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后,按法律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三)对于资不抵债、无法重组的企业,提交破产处置方案,经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后,按法律程序办理申请破产的手续;

(四)对于可以重组、转让的企业,提交方案,经征求委托人、受益人意见后,进行重组转让;

(五)对于可以盘活利用的资产,进行盘活利用。盘活利用资产所得的收益用于支付托管费用、交纳税款、清偿债务以及由受益人决定使用;

(六)对于在对托管企业全面核实过程中发现的违规处置资产清偿债务、帐实不符、隐瞒资产、虚报负债、私分财产等情况,向监管部门、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篇:资产托管协议(范本)(040322)

资产托管协议

本协议由[ ]公司和[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鉴 于:

1. [ ]有限公司(“[甲方]”)是经 [ ] [ ]年[ ]月[ ]日批准,并经[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于[ ]年[ ]月[ ]日在[ ]依法组建的一间[ ] 公司;

2. [ ]有限公司(“[乙方]”)是经 [ ] [ ]年[ ]月[ ]日批准,并经[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于[ ]年[ ]月[ ]日在[ ]依法组建的一间[ ] 公司;

3. 乙方根据其公司合同、章程的规定合法拥有的 [ ]资产(“目标资产”);

4. 双方同意乙方将其拥有的目标资产委托甲方管理,甲方将作为前述资产的管理人,以[ ]的代理乙方行使相应的管理权利,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

1

基于此,甲方、乙方就目标%资产托管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 协议双方

[ ]有限公司(“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 ]有限公司(“乙方”)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 定义和释义

2.1 在本协议(包括引述部分)中下列词语表示如下含义,根据文意所需另有规定的除外:

2.1.1“本协议”指由甲方与乙方于二○○ 年[ ]月[ ]日在[ ]签署的《资产托管协议》及根据双方协商对《资产托管协议》作出的书面修改或变更;2.1.2“目标资产”指乙方交由甲方托管的资产;

2.1.3“保证及承诺”指甲方或乙方在本协议及附录中所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2

2.2 本协议中所指的任何附录及附件是指本协议内的附录及附件,除非另有所示,这些附录及附件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3.1“托管目的”:本协议项下甲方受托管理目标资产的目的是:为双方共同利益,在有关资产转让的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前(可根据具体事由),管理目标资产并行使与目标资产相关的相关权利。

4.1 “托管权限”:乙方委托甲方管理股权的权限为:根据乙方的书面指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管理并行使部分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等。同时,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所规定的托管权限内,指定其认为适当的第三人行使该等权利。4.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向第三人转让目标资产或促使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三、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向乙方做出以下声明及保证:

3.1 甲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建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3.2 本协议是在甲方的权力范围内、并经其正式授权而签订的,对其构成合法的、有效的约束力,且该义务可按照本协议的条款予以强制执行;

3.3 本协议不违反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亦不违反甲方的公司章程或对其或其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

3.4 甲方已获得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全部授权、同意、许可、登记或其他应有的条件且此授权、同意、许可、登记或其他应有的条件仍为有效。

3 四 、资产托管

4.1 甲方将作为目标资产的管理人,以其自身名义代理乙方行使相应的资产管理权利,履行相应的资产管理义务。

4.

2五、 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依善良管理人的原则管理目标资产。

5.1 甲方乃基于乙方之委托,持有托管资产及资产上产生之所有收益。甲方同意依乙方不时之书面指示,以乙方拟采取之方式处臵所持有之资产及收益;

5.2 甲方应依乙方要求,出席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他资产持有人应参加之会议,并依乙方事先之书面指示在前述会议上行使投票权。若乙方事先没有做出书面指示,甲方依其应有之谨慎尽职行事。依乙方之要求,甲方应签署必要的文件,以使乙方、或其代表人、或其指定人,或其代理人代替甲方在有关会议上投票;

5.3 甲方应将其作为管理方而获得之信息提供给乙方;

5.4 未经乙方之书面指示,甲方无权行使任何托管资产的处分权利。该等处分权利包括转让、赠予、抵押和其他任何形式之保证。如有违反,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5 甲方在行使托管权过程中如出现损害乙方利益或[ ]利益行为或违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时,乙方有权制止并要求甲方予以纠正。如甲方因遵循乙方指示行使管理权利而使乙方利益蒙受损害,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5.6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支付资产托管费。

六、托管费及费用负担

6.1 因本次资产托管,乙方应每年[ ]向甲方支付资产托管费人民币 万元。

6.2除本协议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签署前所涉资产托管的审计、评估、政府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协议双方各自承担。

6.3本协议签署后因执行本协议及其附件而发生的政府费用、法律费用或交易费用由协议双方分别各自承担。

6.4本协议各方应各自承担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应由其承担和缴纳的税收。

七、 保密义务

7.1协议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与本次资产托管无关的任何其他方泄露与本次资产托管有关的任何信息,除非: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人披露;

(2) 因法律要求或为遵守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发出的强制要求而需做出的披露;

(3) 向各自的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披露本协议或有关合作企业的资料,以取得专业意见;

7.2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所涉之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但因本协议10.1条的规定披露信息的,不受保密义务的约束,且协议双方同意:各自促使其董事及职员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本次资产托管有关的事项严格保密; 7.3 信息披露费用和保密费用由承担披露义务和保密义务的本协议 5 双方各自负担。

八、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抗拒的事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宣布或未宣布的直接影响本次资产托管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总动员;

(2) 直接影响本次资产托管的地震、台风、洪水、飓风等; (3) 直接影响本次资产托管的国内外骚乱;

(4) 本协议签署后至资产托管完成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并且协议双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本协议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

8.2本协议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本协议之全部或部分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并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直至本协议终止;但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日以上时,乙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书面方式通知终止本协议。甲方收到该通知后,本协议应即时终止,但其终止不影响协议一方对于另一方因以前违反本协议之行为而产生或享有的权利。

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协议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协议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证明文件,该文件应由时间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公证。

九、违约与赔偿

9.1 因甲方在行使托管权时的故意或过错致使乙方资产或资产相关的权益蒙受损失,甲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经济赔偿;

9.2 协议一方未有或延迟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不构成对其先期有关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协议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任何特定违约行为,不影响其对另一方任何其他违约行为的追究权利;协议一方单次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补救措施,并不排除其再度行使有关权利或补救措施;协议一方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补救措施,并不影响其行使任何其他的权利或补救措施。

十、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10.1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协议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协议才能生效。生效的修改应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本协议:

(1) 发生本协议第8条所述的不可抗力,使得本协议无法履行; (2) 协议一方违反协议规定致使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

十一、其他规定

11.1本协议包括了协议双方之间的有关资产托管的全部协商内容并取代在此之间有关资产托管的所有意向及协议或补充协议。 11.2在涉及资产托管之过程中,协议双方应积极配合,并签订及采取其他有关的文件及行动。

十二、争议的解决

7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 ],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为约束力。协议双方应执行裁决,仲裁费用败诉方负担。

十三、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 ]法律的管辖。

十四、通知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均应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可以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如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须用航空挂号加以确认,迅速发往并寄往有关方。一切通知和通讯应发往下列适当地址,直到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致:[ ]有限公司 收 件 人: 电 话: 通讯地址: 传 真: 电子邮件:

致:[ ]有限公司 收 件 人:

8 电 话: 通讯地址: 传 真: 电子邮件

十五、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十七、签署

本协议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于首页标明记载的日期签署本协议,以资证明。

9 【此页无正文,为合同签字页】

[ ]

代表:

签署:

附录一:附录二:

有限公司 [ ]代表:

签署:10

有限公司

第五篇:资产账户托管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甲方委托乙方代操盘现货保证金交易帐户,本着平等合作、互利共赢、风险共担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出资及开户

1.甲方在乙方代理的交易平台开户,交易帐号:开户金额

美元。乙方保证提供的交易平台资金安全,固定点差0.5美元/盎司,交易手续费为50

美元/标准手。

2.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帐户管理,乙方负责以上帐户的全权管理,但没有资金调拨权。只有甲方拥有资金调拨权,即只有帐户拥有人的甲方才可以申请提取资金。甲方在协议执行期间可以随时查询帐户执行及收益情况,随时监控帐户,但不得在没有得到乙方同意下私自操作帐户进行交易,不得对乙方交易行为提出异议或产生任何其他方式的干扰,否则视为甲方单方面违约,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且带来之本金亏损或利润缩水完全由甲方自负。

3.甲方出金的国内指定开户银行为帐户姓名:帐号:

乙方分成的国内指定开户银行为帐户姓名:帐号:

二.风险控制

1.为了控制甲方的风险,所管理帐户交易风险控制上限为本金的百分之五十,即在委托给乙方交易期限内,如果产生亏损乙方应赔付全部亏损的百分之五十。

2.在交易期限内,若出现甲方单方面提前停止委托、甲方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私自出金、私自更改交易平台帐户登陆密码、应盈利分成而未及时汇款给乙方等单方面违约,则本协议必须终止。且在本协议终止后,自上次盈利结算分成后的再交易盈利部分按本协议第三条之第2项及第4项还款之规定进行利润分配,若出现本金亏损,不论本金亏损比例是多少,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3.若出现乙方单方面提前停止接受委托交易或其他非不可抗拒原因等单方面违约,则本协议必须终止。在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可不再进行对自上次盈利结算分成后的再交易利润的分配。若自上次盈利结算分成后的帐户本金出现亏损,乙方应赔付所亏损本金金额的百分之七十作为补偿。

三.利润与分成

1.不论何时,只要赢利达到帐户初始本金的百分之 六十 、同时达到美元时结算一次。

2.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每次提取的交易总盈利中,甲方获得百分之 八十五 ,乙方获得百分之 一十五 。

3.交易盈利额达到协议规定时,由乙方以电话等各种可能的方式通知甲方向交易平台申请办理所盈利润的出金事宜。

4.甲方在得到乙方通知后,必须立即向交易平台申请办理出金手续,并在得到平台出金后应立即把盈利分成之款项按协议的规定打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如自乙方通知甲方之日起 三 日内(国内外法定假日除外)甲方没有及时汇款给乙方之所得利润,则视甲方单方面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对逾期之应得利润(按换算后的人民币计算)按照每日千分之 三 收取滞纳金,并有权终止协议。

5.每次出金后,都会在交易平台上立即自动显示出金记录,甲乙双方都可以在出金后立即登陆交易平台查询。

6.本协议终止时进行最后一次盈利结算。

四.操作理念

乙方代表甲方进行金融投资操作,目标是在控制好风险的提前下尽量让资产增值。乙方的投资理念是追求安全的的利润,所以对帐户的资金管理很谨慎,操盘的原则是风险控制管理第一,以追求长期的稳定获利为操盘目标,必要时候通过复利发挥资金增长的威力。

五. 执行及终止

1.在签署本协议前,甲乙双方应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各项条款的内容;一经签字,则签字方已经认定并执行此协议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请签约双方各自妥善保存。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协议终止日止的期限内有效,协议期满后如需继续合作,经双方协商再行续签。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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