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22-08-06

第一篇: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作为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跨世纪人才,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院在籍学生在共同的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团体。凡学院在校生均可申请加入。

第二条

学生社团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的全面成才服务,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复合型人才的要求。

第三条

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统一管理。

第四条

社团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课余、自愿的原则,不得占用上课、自修、集体活动和政治学习的时间。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发起、申请、成立、注册和注销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

(一)学院在籍学生7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学生社团必须以校团委为固定的挂靠单位。

第六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理论学习、文学艺术、社会科学、社会实践、兴趣爱好、体育运动等社团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个类别申请登记。

第七条

学生社团部负责学生社团成立的审批和学生社团变更、注册、注销的登记,并报院团委备案。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

(一)凡自愿发起成立社团者,首先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协会章程;

(1)名称;(2)宗旨;(3)经费来源;(4)组织机构;(5)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6)章程的修改程序;(7)成员的权利和义务;(8)学生社团的终止程序;(9)其他必要事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2.《学院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登记表》;

3.《学院学生发起成立学生社团申请书》;

4.《社团理事会成员登记表》;

5.《指导教师情况登记表》;

6.协会组建后两个月内活动计划。

(二)经校团委批准后,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发起成立学生社团申请书》等留院团委备案。学生社团的印徽、成员证件模本报校团委备案。

(三)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与注销

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个星期之内到校团委进行学期注册工作,以利于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视情况对该协会提出警告直至取消该协会。

学生社团的注销、学生社团自行解散,应当向社团部申请注销。

第三章 社团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某一社团的学生,必须承认该社团章程,并根据要求,经考察或其他方式选拔合格后,填写《山东女子学院社团会员登记表》后,方可成为该社团正式团(会)员。

第十一条

社团团(会)员可以加入其它社团。

第十二条

社团团(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社团团(会)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在其中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完成社团交给的任务。

(二)发挥自己的专长,热心帮助同学,服务教学、科研,奉献社会。

(三)需要交纳会费的要定期足额交纳会费,确有特殊困难,递写申请经研究可以免交会费。

第十三条

社团团(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教育和培训。

(二)在社团内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社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本社团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如有问题,可直接上诉至主管部门,并要求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四条

社团团(会)员有退团(会)的自由。社团团(会)员要求退团(会),必须向社团递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社团部决定除名。对于有违法、违背社会公德、违犯校规校纪行为的会员,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

社团工作以各个兴趣协会的形式具体开展工作,各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2人,通讯员1人,财务员1人。各协会其他组织机构可由协会根据本协会需要提出方案,由社团部通过后,由社团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社团每年统一换届一次,招收新会员,调整充实社团干部组成,修改章程等。

第五章 换届制度

第十七条

实行每年的*月*日统一换届。

第十八条

换届规则:

(一) 会长推荐,被推荐人必有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工作作风;

2、具有严谨的纪律和良好的组织能力;

3、具备极强的关于本社团的一技之长;

4、具备良好的教授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由社团成员选举,并且会长及副会长得到大多数会员的满意。

(三)最终由社团部经过审核得出最终换届结果。

第六章 社团干部

第十九条

社团干部是社团工作和活动的骨干。各社团选拔干部时一定要注意选拔德才兼备,并愿意为社团做贡献的同学。

第二十条

社团的主要干部应由社团推荐,经院团委考察,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由校团委予以任命。

第二十一条

社团干部要在社团中积极开展工作,模范执行社团纪律,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二条

社团干部要经常联系社团成员,关心他们的工作与学习,并接受社团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要对社团干部每年进行改选或调整。校团委对不称职的社团干部有权给予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校团委对社团干部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对工作态度端正、成绩突出的干部,校团委每年要给予表彰,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定期开例会,无故不参加例会的社团3次以上者无权参加年终表彰,5次以上者社团部有权向校团委申请解散该社团。若有事不能参加者,需要提前一天向社团部提出申请,并经过社团部部长签字方可成效(不得请假超于三次)。

第二十六条

社团工作实行严格的汇报请示和审批制度。

(一)学生成立社团,需按本条例第二章程序申请。

(二)社团部换届要早请示、早汇报,并提出新的组织机构、修改后的章程、换届大会议程等在内的全面的申请报告,报主管团组织审批,经共同研究后方可着手进行换届工作。

(三)社团每学期组织活动、招纳新会员等,需报校团委审批,并纳入校团委工作计划。

(四)社团在举办面向校内外有影响的活动时,提前将活动方案报团委审批,经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社团要按期保质开展活动,并如实记录社团活动。各社团通讯员及时汇总上报活动信息,搜集社团新闻,上交活动总结,连同其它活动资料,于每学期末汇总报给社团部,作为社团工作考核的参考。

(六)未经社团部批准,社团成员无权代表社团开展或参加各类活动,任何个人不得假借社团名义,举办或参与违背社团宗旨的不正当活动,否则视情节轻重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社团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大型活动。

第二十八条

社团在开展活动时,要爱护各种公共设施、设备,损坏要赔偿。

第八章 社团刊物

第二十九条

为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也为了能更好地做好各个社团的对外(相对于院内兄弟社团而言)宣传和交流,各社团在条件允许和校团委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自办刊物。

第三十条

各社团刊物所需费用应由各社团自筹解决。

第三十一条

各社团刊物只限校内发行,原则上应以本社团成员为主要发行对象。

第三十二条

各社团刊物内容应健康向上,紧紧围绕学校各阶段中心工作,积极宣传党的大政方针,弘扬主旋律,要以介绍本社团活动、工作经验为主,以促进社团发展和提高会员能力为目标,要与社团宗旨和章程协调一致,与社团无关的内容不得超过刊物版面的50%,更不准刊登或变相刊登各种类型的商业广告。

第三十三条

社团创办刊物应向主管团组织写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刊物名称、主要内容、出版周期、发行对象、字数及发行份数等,每期发行刊物须报主管单位存档,不得创办面向校外的刊物。

第三十四条

社团刊物的内容应由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审定,并接受其管理。

第九章 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

社团经费来源分为会员会费、创收经费、有关单位赞助等几种渠道。

第三十六条

各社团会员会费、创收经费及有关单位赞助由各社团负责收取。

第三十七条

社团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或“不花钱也办事”的原则,节约使用经费。社团经费主要用于活动用品、奖品等的开支,使用时须经社团部研究决定。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经费,否则,一经发现,即追查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因活动需要而购买的设备,应记入本社团固定资产帐目,社团换届时,由社团部及校团委负责办理该社团固定资产和财务的移交,社团固定资产和财务记录不能有任何差错,否则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社团部及各社团要建立健全档案,社团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社团章程、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会员登记表、工作计划与总结、活动记录、财务收支记录、活动照片资料、所办刊物样本等。

第四十条

各社团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搜集、管理,每学期末整理一次,上交校团委办公室,由校团委负责统一管理、存档。

第十一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学生社团遵守校纪校规;

(二)监督学生社团依照本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三)监督学生社团依照章程进行活动;

(四)监督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对学生社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学生社团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月内提交上学期工作总结和本学期工作计划;管理机构随时考察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停活动限期整改、责令解散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背宗旨或超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纪律涣散、组织无力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其它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听劝阻的,由学校团委予以取缔。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举行重大活动,或邀请校外人员到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须在活动举行前一周向社团部及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社团部及相关部门须在活动举行前三天予以答复;未经允许,不得跨校举办活动。

第四十六条

校团委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对特色鲜明、卓有成效、反应良好的学生社团,给予重点扶持和表彰。

第十二章 总结表彰制度

第四十七条

校团委对在社团工作和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授予“优秀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干部”、“最佳新社团”和“优秀社团活动”称号,每学年表彰一次。

第四十八条 表彰规则

(一) 由校团委下发文件,秉承个人自愿原则,各社团自己申请。

(二) 全部社团成员进行投票。

(三) 社团部提议。

(四) 经过最终考核得出最终结果。

注:社团成员投票结果占50%,社团部提议占20%,最终考核占30%。

第四十九条

社团的总结表彰与各项评优挂钩,先进组织和个人的评比结果作为团总支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2年3月*日

第二篇: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五)协调各社团间的活动时间

第二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所在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四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具体注册办法由各自行制定。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条:各社团开展大型活动前,必须至少提前十天把活动计划送交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学生社团以学校名义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六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负责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拨款、会员费、校友捐款、及校外单位赞助等方面。

第八条 学校社团的活动经费,一般由学校团委拔给。承担全校性大型活动时,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审计给予适当支持。 第九条 各社团向校团委申请经费,必须在活动前提交详细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经校团委同意,方可开展活动并在活动结束后凭正式发票报销。

第十条 各社团收取会员费,必须将收取标准和总数上报给校团委备案,在使用上必须合理地具有完备的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费只能用于社团活动方面,不得挪作他用,否则主管部门可视情节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拘罚另外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大者,可扭送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三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为了鼓励学生社团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学校对在社团活动中成绩显著的社团和成员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对社团及成员的表彰形式主要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以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对社团的处罚形式主要有: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停拔活动经费、整顿审查、吊销许可证、勒令解散等。

第二十条 对社团成员的处罚形式主要有: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学校处分等。 第二十一条 对整顿审查的社团,在规定期限内有显著进步的,可解除审查;屡教不改者吊销许可证和勒令解散。 第二十二条:湖经校团委和湖经校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定星级,对社团负责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各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而未予以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特殊团体经管理中心批准,可以考虑降低人数要求)

(六)社团整个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七)未经审核登记而以社团形式活动者;

(八)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第二十五条 社团所受处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注册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所在班级并建议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社团成员所受奖罚均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年级、班。

第三篇: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我校学生社团是在校政教处的具体指导下,由相同兴趣、爱好的学生以自愿为原则组织起来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学校的培养目标,围绕校风建设、学风建设,以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为活动目的,以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锻炼能力的指导思想,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社会实践等有益活动。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跨学校、跨地区、面向社会的团体不属学生社团之列。学生申请成立这类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我国民政部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学校无权受理此类申请。

第二章

社团成立

第五条 学生成立社团,必须由该社团筹备人员向学校政教处提交包括有筹备人员、筹备情况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社团章程。

第六条 经校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上报校有关部门批准,取得学校同意后,即应在学校政教处登记。

第七条 社团负责人经选举产生后,报政教处备案,按学校学生干部进行管理。理事长由政教处发给聘书。

第八条 未经批准成立的任何社团,视为非法组织。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九条 各社团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各种活动,但任何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条 各社团的活动必须保证各会员享有正当权益。每学期要定期组织会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提高会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 条社团活动前,必须向政教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该活动的目的、意义、时间、地点、规模、范围、经费预算等情况,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学校不予经费支持并将追究社团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 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须学校批准。 第十三 条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刊物,须经学校。创办面向校外刊物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禁止组织非法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十四 条任何社团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五 条开展面向校外的活动或与校外团体联办活动,必须报请学校审批。

第四章

社团管理 第十六条 各社团由都江堰市青城山高级中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各社团的具体管理工作由社团理事会负责,社团理事会应由3-7名成员组成(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一名,会员代表34名)。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凡本校学生增色可申请加入各社团。社团联合会每年统一组织招聘大会,招收新会员。

第十九条 新会员要填写都江堰市青城山高级中学社团会员登记表,办理会员证,各社团的会员证由社团联合会统一制作。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场地实行社团自行解决和学校协调解决相结合的原则,在使用中要爱护公物,遵守校内有关规定,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指导老师,需报学校批准,与老师所在单位、部门联系同意后,由学校签发聘书,正式开展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经费使用必须公开透明。

第二十三条 社团每常年必须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一次,并将社团实有成员名单、财产清单交社团联合会,每次换届选举后也将社团领导成员名单报至社团联合会。

第二十四条 社团因人员等原因已不具备存在条件时,经理事会通过后,可申请暂停,并将其资料移交至政教处待条件具备时,在政教处帮助下可重新组建。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政教处每年要进行一次社团的评比。

第二十六条 政教处有权对组织涣散、工作不力的学生社团登记注销,对负主要责任的会员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归都江堰市青城山高级中学政教处

青年党校章程

为了做好学生党建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对入党积极分·子早培养,早教育,学校建立青年党校并制定如下条例。

一、育年党校的组织领导

1、学校由党支部正副书记为青年党校的正副校长,政教处主任为班主任负责制定青年党校的活动计划,邀请社会名流为学员讲学,组织外出考察等活动。户

2、校长、政教处主任、教务主任、团委书记和年级组党员教师都是青年党校的兼职教师,轮流为学员上党课。

二、青年党校学习内容

1、以党章为基本教材,并结合学习马列、毛泽东著作和《邓小平文选》,以及现阶段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对学员进行热爱共产党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教育。

2、了解中国革命的历史,了解国情的现实,展望祖国灿烂的明天,加深对党的性质、任务的理解。

3、通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座谈、访问,树立新时期共产党员的形象。

三、青年党校活动形式

1、静态学习和动态学习结合,分散学习和集中学习结合,每学期都有稳定的活动内容。

2、访问优秀共产党员,观看英模、劳模报告录相,富有教育意义的影视片。开展“共产党员”形象、“理想与现实”的专题讨论。

3、引导学员投身社会实践,培养为同学、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四、发展学生党员的标准

1、看学员对党的信念,是否确立共产主义信仰。.

2、看有无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奋斗献身的理想。

3、看有无为人民服务的献身精神和实际行动。

五、发展工作的方针

坚持“积极慎重”的方针。“积极”是指创造条件,积极培养,“慎重”是指掌握标准,确保质量。

六、发展工作操作顺序

1、经党支部讨论,已具备入党条件的学员,由所联系的党员教师谈话。

2、党支部组织力量政审,开座谈会,写综合报告送教育局党委。 3:预审批准后召开支部大会审批,然后上报局党委。

第四篇: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暂行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所称高校学生社团,是指重庆高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高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学生联合会和所属院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高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 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 发挥以社团联合会为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四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来源:社团自身会费缴纳,奖励或赞助(每个社团每人最低收费20元,一学年一次,不可一次性收取)。在一学年期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再收取社员的任何费用。其社费50%由社团自己保管(动用这笔社费的前提是,该社团的整个活动是由社团联合会批准,不得私自挪用,更不得用在不明的地方)。每个社团必须成立财务室,且每笔经费必须有发票证明并交给社联办公室保存。50%由社联保存,其20%为社团管理费(用于维护兴趣班教室和开展院级以上的社团活动,以及对优秀社团的奖励)。每个月,社团联合会会不定时对每个社团的财务室清查,如财务不对的社团,将暂停负责人在社团的一切职务,在此期间,社团一切活动由社团联合会代理,直至财务清楚为止。如有自行保管的财务未用完的社团,在期末全部上交社团联合会,由社团联合会同一保管。

第五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我校社团联合审查同意,报校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第七条:成立社团仲裁委员会。规定社团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由指导老师、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及各系正主任组成。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至少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二条:申请筹备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且确定拟定负责人的职位。

(四) 社团的发展计划和学期 活动总计划。 第三条:高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二) 学生社团类别;

(三)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 社团经费申报使用的原则;

(六)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 社团终止的程序;

(九)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一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 由社团负责人推荐3人参加;

(二) 社团仲裁委员会随即抽取5%的人参加;

(三) 所有社团负责人以及社团联合会负责人。 第二条:会员大会每学期一次,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三) 修改社团章程

第三条: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 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的处分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负责的社团负责人。

第五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规校级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

第四章 学生社团负责人及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

(一)负责人须加入社团联合委员会,协助社团联合会管理兴趣班。

(二)负责人须监督其财务办公室且清楚的知道自己社团的财务状况,不得私用其社团的经费,一经查证,严肃处理。

(三)负责人须按时参加由社团联合会召开的例会,不得无故迟到,旷会。

(四)负责人须在每学期最少组织一次院级及以上活动,每个月至少组织一次内部活动。如无活动,社团仲裁委员会对社团负责人提出警告,给予一个月时间进行整改。若在整改期限内工作毫无起色,由社团仲裁委员会召开此社团会议,更换社团负责人。

(五)负责人可为社团聘指导老师,但指导老师须坐出实质的行为,

如一学期给社团成员讲课,指导社团活动。依据老师所做的贡献,社团联合会会针对其贡献,提供相应报酬。

(六)社团联合会会在期末根据负责人的表现,做出相应的表彰和惩罚。

(七)负责人或其他人如私自挪用属于社团财务,一经举报或查证,社团联合会有权利撤去其职务,并取消评选“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资格,其社团停止一切活动,进行整顿。

第二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在享有权利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四条: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五条:收取社费的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成员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第六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七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一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5日内报社团联合会管理部门关核准。

第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分立、合并的;

(四) 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条: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五条:学生社团处分注销后或自行解散的剩余财产,将全部充公,用于社团联合会的发展。

第六条:学生社团得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一条:由社团仲裁委员会于每月一次对各社团工作开展,负责人表现进行考评。

(1)

每学期末,对社团进行等级评定,评选出A、B、C、D(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对于社团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表现突出者给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2)

实行“优奖劣惩”。对于A级社团,可以免费为其聘请指导老师;B级社团,可按50%出钱支持其聘请指导老师;C级社团则由社团自行出钱聘请指导老师;而对于D级社团,应免除社团负责人职务。

(3)凡在一学期工作出现工作失误(包括无故矿会,迟交计划、总结及通讯稿及其他要求上交的材料等)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社团将取消其A级的评选资格,其负责人取消“ 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资格。

(4)各社团在未向社团部报告并得到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与商家联系开展活动或拉赞助的,取消该社团评优资格,并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责成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停止该社团一切活动进行整顿或撤销该社团负责人的职务。

第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 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 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各高校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

(三)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四)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五) 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六) 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解散。

(一) 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 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 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 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三十人的;

(六) 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 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列的问题进行监督和处理

(三) 召集所有社团每两周一次例会,了解并跟进所有社团的日常工作,由部长或副部长主持会议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所在院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原负责人必须向社团联合会说明并向所有社团做交接仪式,新任负责人需由社团内部成员投票决定和社团联合会考核。

第三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社团联合和会批准。

第四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五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社团联合会审核通过。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六条:本条例由重庆市学生联合会制定改编,由学校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实施。

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

第五篇: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校学生社团,是指上海高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高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和所属院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高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高校学生社团受所属院校党委的领导。各高校团委受党委委托,负责校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高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从高校第二课堂经费中统一划拨和管理。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所属院校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高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所属院校团委审查同意,报校党委批准,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报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备案。 第八条:高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全日制高等院校中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高校学生社团共分为理论学习、社会科学、学术科技、文学艺术、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其它七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高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各高校团委,团委得于必要情况下,授权学生会或其他学生管理机构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申请筹备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筹备申请书;

(二) 章程草案;

(三)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 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高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住所;

(二)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 学生社团类别;

(四)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 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 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从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登记管理机关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 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 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 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 对学生社团实施检查;

(三) 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 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所在院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具体注册办法由各高校自行制定。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上报共青团上海市委学校部、上海市教委学生处、上海市学联秘书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 修改社团章程

(五)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 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高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第三十三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四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分立、合并的;

(四) 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高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生联合会每年对各高校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和"上海高校创明星社团"。 第四十二条: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和"创明星社团"实行挂牌和淘汰制度。每年调整率在10%左右。

第四十三条: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同时获得上海市新长征突击队称号,负责人获得上海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创明星社团" 同时获得上海市高校先进集体称号。

第四十四条: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将设立上海高校社团活动基金,每年对"明星社团"和"创明星社团"进行重点资助。

第四十五条: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和创明星社团的评选细则在《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创建手册》中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各高校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对优秀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具体评估办法由登记管理部门依照《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创建手册》自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 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 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各高校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

(三) 财务制度混乱;

(四)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 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七) 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将其解散。

(一) 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 社团执行机构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 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八)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四) 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五) 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由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共同制定,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秘书处受以上机关委托,对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各高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调整和确定本单位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本条例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高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行制定细则进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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