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司法局工作规则

2023-03-24

第一篇:若羌县司法局工作规则

若羌县司法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若羌县司法局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质量、效能和水平,建立正常的管理秩序,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若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司法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二条 县司法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组织领导县司法局的全盘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局长外出期间,由书记或副局长受局长委托负责局里日常工作和专项任务。

第三条 局长召集和主持全局工作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县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各项业务工作,检查各工作部门的工作。县司法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县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经副局长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四条 局长、副局长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认真负责地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副局长要向局长及时汇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或重要情况,副职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之间也应及时相互沟通情况,处理后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局长。

第五条

各乡镇司法所、基层办、县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工作。各单位根据法

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地方性法规、司法部、区政府、州政府、县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及局里制定的各项制度,在单位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接受领导、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实行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制、在局长、副职领导的领导下传达贯彻局领导和上级的有关决定和指示,并结合实际,制订科、室工作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批准实施。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掌握信息,为局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团结科、室工作人员,协助局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检查、督促本科室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组织本科(室)力量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 县司法局全体工作人员和各科室、各司法所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各司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工作质量,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规范化服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各科(室)和各司法所必须认真落实县局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司法局报告执行情况。县

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章 信访制度

第九条 县司法局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坚持领导接待的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司法局局长或书记、副局长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十条 县司法局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措施。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及时、准确发布司法行政政务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是研究处理司法行政业务和本局日常工作中重大问题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普法办主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同时,根据会议内容可由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确定有关科、室、所负责人员参加,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议题由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确定。

第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的任务:

(一)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决定、决议、

指示等。

(二)关于局领导班子建设和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工作的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的选拔、使用、任免、奖惩和调配等。

(三)讨论、审定以本局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局机关行政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不能参加局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局长或召集会议的副局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三条 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须发会议纪要的,由局长签发。

第十四条 各科、室、处、所必须认真执行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不得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局务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参加会议人员:局副科以上领导及各科(室)、各所负责人。

(一)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召开。

(四)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办会室主任要作好记录、重要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同时做好督促、协调和信息反馈工

作。

第十七条 会议内容:

(二)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要会议精神、指示和决定。

(三)研究决定全局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

(四)研究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听取各科室、各所的工作汇报,审查批准有关业务工作事项。

(六)讨论决定局机关重大经费支出事项。

(七)讨论通过局制定的行政制度、重大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理决定。

(八)讨论决定局机关建设和职工生活福利待遇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局长、各副职领导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九)研究和处理局机关各处室以及司法所反映和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研究和安排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本系统各种专业会议及活动的决定。

(十一)讨论其他需要由局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 十八条 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

变更开会时间或临时需要召开局务会议的,再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议事规则:

(一)各科(室)应将需要在局务会上讨论的重大事项用文字材料的形式提前一个星期左右提交办公室,办公室于开会前将会议议题发给每个参会人员,以便作好发言准备。提出议题的科(室)必要时提供有关材料,和解决问题办法供大家参考。

(二)局务会议的决定,各科室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提交局务会议重新讨论决定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党支部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党支部会议由各委员组成。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遇紧急事情需要研究,可随时召开。会务、秘书工作由组织委员承担。

党支部会议主要任务:

(一) 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意见、党支部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

(二) 指导全局政治思想工作。

(三)召开党支部成员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研究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

(五)、研究全局政治学习计划和组织。

(六)讨论通过其他需要党支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议事规则:

(一)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二)正常情况下,党支部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议题党支部书记决定。党支部会召开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外,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党支部成员,做好会前准备。党支部会原则上按拟定的议程进行,一般不搞临时动议。

(三)局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党支部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党支部会,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需提前请假。党支部会议决定问题时,应经充分酝酿讨论, 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决定。党支部会讨论的内容和决定的问题,与会人员应按会议决定进行传达贯彻,该保密的不得外传。

六、印章档案管理制度

(二十二)以县司法局名义开具介绍信,须经局长审

批后方可办理。

(二十三)以县司法局名义出具便函和证明,须经局长审批;以县司法局名义出具涉及重要事项的便函和证明,经局长同意后,再报有关县领导审批。

(二十四 )凡是以司法局名义发文需用印章的,印章保管人员应根据司法局领导签批意见,核验校对人员签字,检查文件格式无误和文印质量合格后,方可用印。不规范的,拒绝用印。

(二十五)司法局公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印章保管人员要注意印章安全,用印一般不得带出阅文室。特殊情况需用印章,局长同意后方可进行,保管人员要从始至终监管。

(二十六)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管应当归档的公文。

(二十七)归档范围:以司法局名义制发的文件及签批底稿;各乡镇司法所向县局报送的请示及签批底稿;司法局便函及签批底稿;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局务会议纪要及签批底稿、原始记录,相关联席会议纪要及签批底稿;政务信息、政务督查及签批底稿;县委政府、人大、政协来文,自治区司法厅局委办和州司法局、县各局委办关于纪检、监察、人事任免、重大项目、社会稳定的来文及办

理签批底稿;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文字材料及音像资料。

(二十八)县司法局档案只对司法局内部工作人员提供查阅服务。

(二十九)归档公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进行整理和保管,确定保管期限,做好保密工作,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三十)县司法局各科(室)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各科室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由准假人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接替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负责,确保科室工作正常运转。

学习制度

(三十一)原则上每周星期五为办公室干部职工政治业务学习或党团组织活动时间,具体由党支部书记负责通知。县司法局全体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支部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等各项活动。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的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种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二条 星期五下午为干部职工集中学习时间,学习期间停止办公,同时要作好记录,严格考勤。乡镇司法

所干部要按时参加学习活动和县上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习内容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由局里统一安排,年初制定计划,确定学习重点,分段实施。并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采取辅导讲座与座谈讨论相结合,讨论与撰写心得体会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学习方法,增强学习效果。

第三十四条 干部职工在工作之余必须自学,记好笔记。每人每年记政治法律学习笔记各不得少于2万字,心得体会不得少于两篇,每个干部职工要撰写一篇有特色的理论文章或调查报告,局里每季度检查一次,由局长或书记阅评,阅评结果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 全局财务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涉及基层司法所建设工程、办公设施配备、机关建设、等重大项目开支,局务会讨论,局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财会人员要认真学习,钻研业务,严格按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办事,分清资金渠道,合理安排使用。帐务处理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接受监督,对局长负责。有权拒付不合理开支。

第三十七条 加强现金管理,局里公款不得私自外借。干部职工因公出差报销经费,必须在出差结束7天内送主管领导审批报销。

第三十八条 公用财产要造册登记,责任到人,坚持谁

丢失谁赔偿的原则,不得私自调换、外借。工作调动时,由办公室和财务人员负责清收,不清收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九条 局内所购臵物品,必须填写《办公用品购臵申请单》,经局长批准后再买。并建立健全办公用品发放登记册。

第四十条 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种开支。提倡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做到进门开灯,出门关灯,防止长流水,长明灯。

第四十一条 局里财务半年公布一次,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七章 来宾接待制度

第四十二条 凡上级领导机关、县直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司法所干部来局请示汇报工作,确需接待,经主要领导同意,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四十三条 对来宾接待,应本着大方、节俭、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安排,严格控制陪员数量。

第四十四条 接待工作结束后,承办人员及时报主管领导审批,严禁随意乱接待,乱签字。

第八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局内车辆属工作用车,按警车管理规定管理。使用车辆,需经局长批准。驾驶人员要根据领导安排,确定行车路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外出,乱开乱用。外

出归来必须进入车库停放。司法所公务车辆由所长管理,严格按照《司法局车辆管理规定》管理使用。

第四十六条 局内干部职工一般不得用车专程办私事。如有特殊情况需私人用车,须向局长同意后方可使用,并按规定付燃料费。

第四十六条 驾驶人员除做好本职工作外,平时坚持在机关上班,并做好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章 安全保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干部职工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机关建设要常抓防火、防盗,消除不安全隐患。全局各科室各司法所要切实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下班注意关电、管好门。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财物被盗,引起火灾相关责任人员要照价赔偿。

第四十九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法》,对违犯保密纪律,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严肃处理。

第十章 信息工作制度

第五十条 新闻宣传、信息工作要作为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分管领导和科、室要勤研究、勤安排、勤检查、勤指导。

第五十一条 新闻宣传重点应放在宣传司法行政系统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及人民调解、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刑解人员安臵帮教、队伍建设等工

作。

第五十二条 每个同志都应关心信息工作,支持信息工作,参与信息工作,人人都当信息员。

第五十三条分工,各科室、各司法所每年按照县司法局信息报送制度规定报送信息。凡上报的信息、新闻稿件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局办公室每季度出一期简报。

第五十四条 每个信息员都要从自身业务出发搞好调查研究,注意阅读报刊杂志寻找新闻线索,广泛征集信息,保证质量。

第十二章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第五十五条 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挥民主集体讨论决策、要维护集体决策。

第五十六条 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关心群众疾苦,诚恳地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五十七条 认真履行抓党风和廉政建设责任制,抓紧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十八条 坚持党性原则,勇于同违纪行为和腐败现象作斗争,自觉维护党的利益和荣誉

第五十九条 严予律已,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不准接受回扣和好处费;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礼物;不准大吃大喝;不准公费旅游;不准违反规定,乱收费;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

第六十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作风,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第六十一条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加强团结,严格按组织原则办事。

第六十二条 执行公务要严格按照分工负责制度、规定办事,能办、该办的事情要认真迅速的处理;不能办、不该办的事情也要给予明确耐心的答复。

第十三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四条

局领导干部和各科、办、所、中心负责同志要坚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十六条

局全体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县司法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局内部提出。县局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七十七条

全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各科、办、所、中心负责人外出,应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向局长报告。

第六十七条 全局工作人员严格履行司法局请销假制度。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全局的公文处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庆城县人民政府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组织和实施。公文处理要坚持精简、及时、程序、质量等原则。

第五十六条 送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公文,除领导同志专项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重要事项外,一律送局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直接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局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除突发事件或紧急重大事项外,不得越级上报。

第五十七条 报送县局审批的公文,由局办公室按照县局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局长审批。

第五十八条

县局一般不得向乡镇正式行文。确有需要的,应当报经分管县长或政府办主任审批,方可在公文中注明“经县政府同意”字样。

第五十九条

以县局名义发出的文件,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送有关局领导签发。县局文件签发的权限是:

(一)属于全局性、综合性的文件以及报送县政府、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审批的公文,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签发。

(二)属于既定的方针政策及局领导分工范围内的文件,由分管副局长签发。

第六十条

县局报送县委的文件以局党支部的名义行文,由局党支部负责人签发。

第六十一条

对县局文件,局办公室应按程序负责审批,把好质量关。

第六十二条

县局发出的文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局办公室应及时在县政府网上发布。

第六十三条

全局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口头或电话答复等方式可以处理的问题,一律不发文件。

第八章 文书处理制度

(一)准确无误。文书处理人员在处理文书时要保证文书工作的内容、方向、方式的准确性。准确是衡量文书处理的主要标准,必须贯穿处理过程的始终。

(二)讲究时效。文书处理人员要树立较强的时间观,反对拖拖拉拉,局机关正常的收发文件须及时处理,同时缩短文件在本机关的运转周期。

(三)安全保密。文书处理人员要养成保密的习惯,严格遵守保密法规,执行保密制度,机密文件交接手续要清楚, 不随意谈论、不随处乱放,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清理。 (一)收文处理程序

1、由办公室明确一名文书处理人员负责收取文件,并逐一进行登记。

2、外来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送局领导传阅,根据文件内容不同送给有关科(室)传阅,关系到全局性工作、政策性比较强的文件送所有科(室)传阅后均送回办公室存档。

3、各科(室)负责人根据传阅文件的要求,明确工作任务,提出完成任务的具体意见,并向分管领导汇报。

4、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完成文件内容的催办,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便于领导随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

(二)发文处理程序

1、局机关内部产生的文件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观点要明确,条理清楚,用词要准确、规范。

2、文稿要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能定稿,交办公室打印,并写明份数及需要的时间。

3、文件正本形成后,将底稿和文件正本送办公室存档,可在县里交换的由办公室负责送县政府收发室交换,不能交换的由各科(室)装订,填写好信封后交办公室发送,但必须作好登记。

第十章 公证质量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提高办证质量,结合公证实践,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五十条 调查取证制度。对于办理的各类公证事件须由当事人提交完整的证据材料,并逐一审查、核实。对有疑问的或证据不完整的,公证人员应实地调查取证。

第五十一条 出证审批制度。公证人员办理的公证事项,出证时先由办证人核查有无疏漏,是否真实合法,最后由主任审批出证。

第五十二条 重大、疑难公证集体讨论制度。对于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情况特殊的疑难公证事项,须由承办人提交全处集体讨论决定,如不能处理,再报县司法局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公开收费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费,须向当事人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第十一章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1、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章程及规章制度,决定律师事务所内部机构的设臵、分工。

2、对外统一接受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解

答有关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办理见证。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4、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5、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

6、对外承担法人责任。

1、 接受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

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

6.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

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

8、 各类案件的办理,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核定收费,承办人不得擅自超标准收费。

第五十四条 各类案件的办理,按规定由所领导核定收费,统一由内勤专管办理,承办人不得擅自定标准或收费。

第五十五条 全所专、兼职律师在工作中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秉公办事,保持廉洁,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维护律师声誉,做到“五要,五不准”原则, 即:

(一)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贪污受贿。

(二)要依法办事,不准贪脏枉法,私立章程。

(三)要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感情用事。

(四)要秉公尽责,不准畏惧权责,放弃原则。

(五)要遵守职业道德,不准借工作之便,搞不正当交易。

第二篇:(若羌县)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补贴工作自查报告2012.03.25

若羌县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补贴工作

自 查 报 告

根据自治州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自查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巴财建[2012]25号文件精神,我县立即对2009-2011三年度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自查领导小组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对于“两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自查各项要求,切实维护农牧民利益。接到文件通知后,县财政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迅速组织召开“两项补贴自查研究会”,并成立了“两项补贴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财政局局长任组长,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县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各乡镇财政所所长为自查小组成员。

二、制定相关制度,严审补贴发放工作

(一)制定相关制度。为了规范涉农补贴发放工作,县乡镇财政管理局早在2009年就制定出台了《若羌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和《若羌县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流程图》,并要求相关人员按制度、规程办事。

(二)严把补贴收录、发放审核关。我县对农牧民申报补贴信息资料形成了乡镇财政所初审、乡镇财政管理局复查人员复审、县级稽查负责人三审的层层审核程序,最后交由局领导签字,再报至农村信用联社并通过信用社代发补贴资金。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层层把关,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制度要求,以最大程度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发放。以

最大程度确保农牧民得到实惠。

(三)定期抽查自查。为了避免涉农补贴资金被错发、迟发、漏发等现象的发生,县乡镇财政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涉农补贴整改通知书》,一旦发现错误发放和延迟发放的现象,立即将《整改书》下发相关乡镇财政所,限期将补贴资金及时、安全、准确的发放到农牧民手中。并定期安排人员对补贴农户进行电话抽查,核查农户应该享受的涉农补贴金额是否被及时、足额兑现,抽查率达到了80%以上。

(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在发放涉农补贴资金时,要求各财政所及时将补贴数据以村委会为单位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广大农民群众监督,并设置举报电话,以便农牧民及时反映和查询补贴情况。同时还将补贴数据在财政局网站开设专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深受广大农民好评。

三、2011年度全县“两项补贴”发放兑付情况

为了确保中央公共财政的阳光普及到农村和千家万户,县乡镇财政管理局主动与农口单位和财政有关股室沟通,认真做好“两项补贴”的监督管理和发放工作。在兑付工作中乡镇财政干部严格执行“五到户”和“六不准”的政策,认真做好对农民补贴信息的核对、数据录入和资料整理工作。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做好衔接,密切配合,及时将享受财政补贴资金农户的电子信息传至信用社,通过“一卡通”涉农补贴内网及时将补贴对付给农户。2011年度全县“两项补贴”发放兑付情况:

1、粮食收购直补。按照每公斤0.3元的补贴标准,已兑现1342吨粮食的收购直补资金40.2万元,受益农户2200户。

2、农资综合直补。按照每亩118元的补贴标准(其中:自治区 2

每亩补贴88元,自治州每亩补贴10元,县级每亩补贴20元),已发放农资综合直补资金196万元,受益农户2000户。

四、“两项补贴”自查工作自查结果

由县财政局、农业局、乡镇财政管理局联合组成的两项补贴自查工作小组历时4天时间,分别对全县三乡两镇2009-2011三年度的“两项补贴”工作发放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检。

(一)通过对三乡两镇2009-2011三年度的“两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自检,发现所有乡镇均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补贴方式对付补贴,补贴面积、补贴商品数量等数据均核对无误,不存在虚报农户、夸大补贴面积及利用“转圈粮”逃去财政补贴资金等虚报冒领行为。所有“两项补贴”补贴资金均及时、足额、安全、准确发放到了农牧民手中。同时,三乡两镇2009-2011三年度的两项补贴发放工作,在发放前及发放后均执行了5-7天的村级公示制度。

(二)通过对近三年涉及“两项补贴”的信访案件进行排查梳理,未发现遗留未解决的事项,所有案件均已解决答复完毕。

(三)县财政、农业、乡镇财政管理及粮食等部门开展了一次联席会议,进一步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在补贴面积、补贴数量核定、资金拨付、“一卡通”信息管理等环节的职责,并分工协作,形成了合力。

(四)进一步加强了补贴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补贴资金专户管理、村级公示、“一卡通”发放、信访受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完善了具体操作办法,强化了乡镇财政审核职责,确保补贴政策不折不扣的落到实处。

(五)进一步加强了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 3

一步加大了对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定期抽查与核对,彻底杜绝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五、补贴发放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涉农补贴发放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后,工作越来越细化,农户个人基本信息数据和补贴数据的收集、整理、核对和“一卡通”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再到通过信用联社代发补贴。加之大量补贴信息资料的统一申报、核查、发放和农牧民“一卡通”信用联社存折的频繁使用、频繁更换,使得补贴发放工作程序不断繁重,加大了人员工作量。同时实行信息化管理后,对各相关部门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不能有误差,否则农户领不到补贴。

(二)、农牧民享受补贴资金所使用的存折本在刷卡程序上还有待改善。存折本上所有金额支出情况只有借、贷、代工三种,没有明确说明哪笔钱是哪种涉农补贴资金发放的,这使得农牧民不能确定补贴资金到底发放没有,从而数次前来问询,耽误了时间,也耽误了工作。

若羌县乡镇财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三篇:美国司法游戏规则

以下13条规则出自ALAN M. DERSHOWITZ的《 The best defense》最好的辩护

1.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刑事被告是有罪的

2.所有的辩护律师,检查官和法官了解并且相信规则1 3.违反宪法比合乎宪法更容易给有罪的被告定罪,而在一些案件中,不违反宪法是不可能给有罪的被告定罪的

4.几乎所有的警察对于他们是否违反宪法都说了谎,而这样做是为了给有罪的被告定罪

5.所有的法官和辩护律师都知道规则4 6.许多检查官毫不犹豫地鼓励警察,当他们被问到是否用违反宪法的手段给有罪的被告定罪一事说谎 7.所有的法官都知道规则6 8.大多数进行审判的法官,都会假装相信明明在说谎的警察人员

9.所有上诉法院的法官都知道规则8,可是有许多法官仍会假装相信那些假装相信说谎警察的原审法官。

10.大部分法官并不相信被告对他们的宪法权力受到侵害的陈述,即使他们说的是真的。

11.大部分法官和检察官不会故意给他们都不相信有罪(或是较轻的罪行)的被告定罪。

12.规则11不适用与犯罪组织的成员,毒贩,职业杀手或潜在的高密者。

13.没有人追求正义。

附上作者简介亚伦-德肖维奇

美国当代最伟大的律师,曾为辛普森杀妻案,克林顿绯闻案与弹劾案,泰森案等一系列轰动全球的大案担任辩护律师。1962自耶鲁法学院毕业。28岁时成为哈佛法学院教授,是这所名校有史以来最年轻的教授。1981年,美国刑事辩护律师协会颁奖给他,奖励他作为学者对于美国司法体系建设的卓越贡献。德肖维奇将自己亲身经历的大案撰写成书,著有《厚颜无耻》,《颠覆命运》《合理的怀疑》等多部畅销不衰的作品。其中《最好的辩护》堪称解剖美国司法体系的经典著作。

第四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活动,保证鉴定质量,实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下简称医疗过错鉴定)是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方在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其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结论或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市从事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其鉴定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独立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

第六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相关鉴定规范和鉴定标准。

第七条 医疗过错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第八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委托方、当事人的监督。

第九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医 疗过

错鉴定。 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

第十条 医疗过错鉴定实行回避、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第十一条 医疗过错鉴定由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第十二条 医疗过错鉴定应当由委托方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委托方出具的综合材料,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案情摘要、委托医疗过错鉴定的情况说明等;

(二)医疗档案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化验单及检验报告、医学影像学检查报告及原片(X片、CT片、MRI片等)、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及记录、麻醉同意书及记录、病理报告(必要时提供大体标本、组织蜡块、切片)、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6h)补记的病历;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血液、药物以及取出的植入物、异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医疗过错鉴定的受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查验鉴定委托方案件承办人工作(身份)证件;

(二)查验鉴定委托书;

(三)听取委托鉴定的有关情况介绍;

(四)查验鉴定委托事项是否符合受理范围,是否明确、具体;

(五)审查、核对送鉴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及来源(送鉴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有委托方出具的该复印件经审查并属实的相关证明)等;

(六)商定是否需要修正鉴定委托事项;

(七)决定受理的,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告知补充后予以受理。

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退回送鉴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委托鉴定的主体不符合规定的;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鉴定能力的;

(三)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的。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依照重庆市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办法及标准收取鉴定费用。

第三章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接受医疗过错鉴定委托后,应指派或由委托方随机抽选2名以上鉴定人,并聘请3名以上具有相关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同时参与鉴定。涉及多专业的,主要学科的专家应当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鉴定人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鉴定人参加过本案同一事项的鉴定的;

(五)鉴定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它情形的。

根据本规则第16条规定聘请参与鉴定的专家的回避,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鉴定前需要对患者进行专门检查的,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委托方将患者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鉴定机构在鉴定正式开始前,应当要求委托方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同时到场,确保鉴定人听取有关意见和询问有关情况,

委托方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场的时间、地点等由鉴定机构提前告知委托方,再由委托方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二十条 鉴定人听取有关意见和询问有关情况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宣布本案鉴定人姓名和参与鉴定专家人数;

(二)询问到场当事人是否申请本案鉴定人回避;

(三)委托方介绍案由、鉴定目的以及有关情况;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表与鉴定有关的意见;

(五)询问到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关情况;

(六)对患者进行检查(对女性患者作妇科检查的,应由女性鉴定人进行,无女性鉴定人的,应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七)宣布到场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离开鉴定场所,但鉴定人认为鉴定中有必要邀请其旁听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在鉴定讨论中,鉴定人应当充分听取参与鉴定专家的意见,不允许以资历、职务等影响参与鉴定专家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对鉴定活动的过程和情况,应当制作全面、详尽的笔录。

第二十三条 鉴定人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作出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社会影响大的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机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见证、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医疗过错鉴定应当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疑难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机构与委托方约定鉴定时限的除外。

鉴定过程中补充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

(一) 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 需要增加鉴定事项的;

(三) 发现新的鉴定材料可能影响原鉴定意见的;

(四) 原鉴定意见论证不够充分、准确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当终止鉴定,退回送鉴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委托方要求终止鉴定的;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未补充的;

(三)当事人、委托方不予协助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四)鉴定人发现有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难题的;

(五)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的;

(六)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由于鉴定机构的原因终止鉴定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第四章 鉴定文书

第二十八条 医疗过错鉴定文书是反映医疗过错鉴定过程和结果的法律文书形式,应当表明医方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有关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关系及其程度。

第二十九条 经过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出具医疗过错鉴定文书。

第三十条 根据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关系和程度,医疗过错鉴定结论分为:

(一)有过错、直接因果关系: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

(二)有过错、主要因素: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行为造成,但存在患方自身因素。

(三)有过错、共同因素: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由医疗行为与患方自身或其它因素共同造成,但不能区分双方因素所作用的大小。

(四)有过错、次要因素: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损害后果由多种因素造成,医疗行为仅起次要作用。

(五)有过错、间接或诱发因素: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损害后果由患者自身因素造成,医疗行为仅起诱发或促进作用。

(六)有过错、无因果关系:指医疗行为虽存在过错,但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七)无过错:指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因客观原因不能得出明确鉴定结论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 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三十二条 医疗过错鉴定文书的格式和有关要求应按照重庆市司法局印发的《司法鉴定文书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鉴定文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委托方,一份由鉴定机构存档。

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制作好鉴定文书后,应当连同送达回证及时送达委托方。

送达回证应包含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文书编号、送出时间、送达人、被送达单位、被送达人以及送达时间等内容。送达人和被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委托方提出,鉴定机构应当重新制作鉴定文书或对原鉴定文书予以更正:

(一)不符合鉴定文书规范要求的;

(二)鉴定文书有错字、别字、漏字等文字性错误的;

(三)鉴定结论或意见与鉴定事项不相符合的;

(四)鉴定文书有其它明显差错的。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六条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后,委托方对鉴定有关问题提出咨询的,应当及时答复。

第三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回复或其它形式予以答复、解释的,可以不出庭作证。

第三十八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遵守人民法院关于出庭作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说明鉴定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第四十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由通知出庭方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出庭费用。

第四十一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法或者过错给诉讼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其它类型案件中需要明确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鉴定,鉴定机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重庆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自华律网收集,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五篇: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某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组织法和内务司法委员会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二条 审议绥化某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审议的有关内务司法和群众团体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第三条 向某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某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决议决定草案。

第四条 审议某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内务司法和群众团体方面的行政决定、命令、指示、地方性规范文件和决议,审议某政府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监察局、人事局和法制处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内务司法方面的条例和决定,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五条 审议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必要时向某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六条 对涉及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某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七条 听取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某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八条 调查研究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必要时向某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九条 接待、处理同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有关的人民代表来信来访。

第十条 联系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的某、某某和全国人大代表。

第十一条 加强对某地(某)区人大法制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和指导。开展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完成某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讨论本委员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委员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举行。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过半数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在举行之前,应将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委员,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委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候,委员除生病、出差或其他重要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 本委举行会议时,可邀请有关某人大常委会委员、其他专门委员会委员、某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发表意见。

涉及内务司法机关的工作应请内务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是研究处理内务司法委员会重要日程的工作会议,它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决议,初审某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审议的议案、法律草案、质询案,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决定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议程、会期;研究本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事任免,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本某委员参加会议。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在会议举行前两日,将开会的日期、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与会人员,并将有在资料一并送达。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可以向委员会会议提出属于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应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四章 决议和言论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决定问题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委员个人无权决定或变更须由委员会集体决定或变更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委员必须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委员会内部提出讨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议前,不得有任何与委员会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二十六条 委员代表委员会发表重要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主任委员会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委员在参观、视察和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个人意见,但不代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向某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报送的文件,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八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法律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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