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2023-01-17

第一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一部分 我国安全生产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安全生产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这个、物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国大百科全书》把安全生产定义为“是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的一项方针,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坚决遏制煤矿等重特大事故多发、加强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国务院116次常务会议强调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明确了12项治本之策。在国务院一月底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近期要重点抓好的10项工作。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以较大篇幅阐述安全生产问题,再次向国内外昭示了中国政府搞好安全生产的坚强决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安全生产列为专节,提出了两项重要工作目标。

一、我国安全生产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一)我国安全生产的三个时期和1978年以来经历的三个发展阶段

---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理体制初创时期(1949—1965)。1949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煤矿工作会议提出“煤矿生产,安全第一”。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明确要坚持“安全第一”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1954年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把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作为国家的基本政策确定下来。中央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等行政法规,建立了由劳动部门综合监管、行业部门具体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劳动者的安全状况从根本上得到了改善。但“大跃进”时期片面追求高经济指标,导致事故上升。1958 -1961年期间,工矿企业年平均事故死亡比“一五”时期增长了近4倍,1960年5月8日山西大同老白洞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84人,为建国以来最严重的矿难。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恢复重建安全生产秩序,事故明显下降。

--- 受“文革”冲击时期(1966—1977)。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被抨击为“资产阶级活命哲学”,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企业管理受到严重冲击,导致事故频发。1970年劳动部并入国家计委,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也相应转移。这一阶段政府和企业安全管理一度失控,1971-1973年工矿企业年平均事故死亡16119人,较1962-1967年增长2.7倍。1975年9月成立国家劳动总局,内设劳动保护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等安全工作机构。

--- 恢复和创新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又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是恢复和整顿提高阶段(1978-1991)。粉碎“四人帮”后,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为加强安全生产创造了较好的宏观环境。相继出台实施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法规。成立了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

二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1992-2002)。为发挥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作用,1993年国务院决定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相继颁布了《矿山安全法》、《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重特大伤亡事故报告调查、重特大事故隐患管理等多项法规。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交由国家经贸委行使。2000年初,在国家煤炭工业局加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牌子,成立了20个省级监察局和71个地区办事处,实行统一垂直管理。2001年初,组建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2002年11月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开始纳入比较健全的法制轨道。但这一阶段由于经济体制转轨、工业化进程加快,特别是民营小企业的迅速发展等,使安全生产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安全状况出现较大反复。

三是创新发展阶段(2003年以来)。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在法制、体制、机制和投入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成立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04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5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总局;2006年初,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从2003年起,事故死亡人数连年上升的势头得到遏制,当年比上年少死亡2625人,下降2.1%; 2004年下降0.2%, 2005年下降7.1%。

二、建国以来安全生产呈现出的一些特点

通过对各个时期、各个阶段事故伤亡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

一是事故总量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而上升。建国50多年来,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大致呈上升态势。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出现了“拐点”,当年在国内生产总值持续增长背景下,事故死亡人数开始下降。从事故死亡指数曲线分析,1953-1976年波动幅度较大,1978年后波动幅度相对较小,死亡人数指数波动幅度与GDP增长率的变化具有统计学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比较稳定的经济社会环境,为安全生产平稳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是反映事故死亡人数与经济活动关系的一些相对性指标持续下降。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以及工矿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呈逐年下降趋势。这表明随着安全法制的健全和监管力度加大,我国安全生产确实在不断地加强和改进。

三是特大事故发生频率呈增加态势。这种现象表明,随着生产规模扩大、生产集中化程度提高、城市化进程加快、交通运输增加等,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的风险随之增加;防范重特大事故,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任务。

三、我国安全生产法制、体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 ------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目前已有一部主体法即《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铁路法》、《民航法》、《电力法》、《建筑法》等十余部专门法律中,都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50多部行政法规,上百个部门规章。此外,各省(区、市)都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各个方面大致上都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 安全监管体制初步形成。目前国家层面上的安全管理职责格局是: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并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无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质检总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卫生部负责职业病诊治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同时保留了儿童、妇女的劳动保护工作职能;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农业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国资委和电监会等,分别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安全工作。目前各省(区、市)以及市(州、盟)、92%的县(市、旗)建立了安全监管机构,全国共有监管人员约3.5万人,初步形成了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互动的管理体制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开始建立。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包括《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在内的25个专项预案、以及81个部门预案,其中安全生产占31%。各省区市都制定发布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高危行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应急预案基本编制完成。矿山、消防、道路交通、水上、铁路等应急救援力量已初具规模。以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和国家、区域和骨干应急救援队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应急体系框架正在形成。

四、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治理隐患、防范事故,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当中,始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并在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这一发展和完善,更好地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完整的统一体,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之间具有内在的严密的逻辑关系: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事故发生后组织开展抢险救灾,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固然十分重要,但对于生命个体来说,伤亡一旦发生,就不再有改变的可能。事故源于隐患。防范事故的有效办法,就是要主动排查、综合治理各类隐患,把工作做在事故发生之前,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石,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所在。

第一部分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责范围

依法监督非煤矿山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依法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组织对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重大、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有那些 生产经营单位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 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 严格执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经济政策。

5、 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6、 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7、 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8、 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9、 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0、 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1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企业法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有哪些?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单位性质以及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对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这个人,就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在第十七条中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的6条具体职责: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 生产经营单位与安监部门之间的关系 略

五、 讨论:

1、你认为非煤矿山企业怎样才能更好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2、你认为目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工作存在那些主要问题?谈谈你的建议。 (2) 小结

第二篇:(非煤矿山)安全环保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章 安全检查 第四章 隐患整改

第五章 工伤事故处理和调查 第六章 环境污染管理规定

第七章 外包工程及公司新增新建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八章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凯宏矿业安全环保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环保工作管理,有效预防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促进该项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高全员隐患防御能力,强化环保意识,使我公司安环工作步入新的高度。依据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参照相近行业公司的安环工作管理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1 新员工培训分为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2厂级教育由公司安环部组织,计16学时,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现状、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3车间级教育由分厂(矿山由矿山部)组织,计10学时,主要内容包括: 3.

1分厂(或矿山)规章制度、危险源点安全管理、安全管理现状;

3.2 各岗位安全规程、生产工艺介绍、隐患安全管理; 3.

3现场参观。

4班组级教育由车间组织,计14学时,主要内容包括: 4.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职业健康常识和车间劳动纪律相关制度;

4.

2隐患排查管理、车间危险源管理和事故状况的紧急措施及上报程序、工艺管理等;

4.

3现场实习,确定新员工试用期内安全责任人。

5特殊岗位人员的培训

5.

1我公司特殊岗的种类:电工、钳工、焊工、行车工、化验工、采样工、尾矿坝工、机动车司机以及安全员等;

5.

2以上工种除参加颁证机关的取证、复审的培训学习之外,由安环部督促每年春秋两季,定期进行行业安全规范培训考试;

5.

3对于转岗、复工和休假30天以上员工,应进行8学时以上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三级教育中班组级培训内容的学习培训,培训由车间组织,要有记录、有考试。

第三章 安全检查

1日常安全检查:由安环部专职安全员与车间当班兼职安全员协同进行。

1.

1检查前应制定重点项目检查表,检查表应有以下相关内容:“三违”及习惯性违章情况;生产通道及作业场地情况;作业方法;遵章守纪情况;环境状况;高风险作业的危险预测预控情况等。

2定期安全检查:对公司范围内的生产单位及生产辅助单位,依据安全检查项目表,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2.1

公司级安全大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安排在每月中旬进行,由公司安环部负责组织;

2.

2主要检查矿区内所有生产、生活及一切附属设施的安全状况,安全机构和制度及作业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和要求;

2.

3检查结束后召开总结会议,对需整改的隐患发“隐患整改通知单”;

2.

4检查通知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起草,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通报,发至有关部门、单位。各单位根据安全通报要求,严格按照“三定”原则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要求的时间内反馈至公司安环部,对整改不力的单位按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考核。

3专项安全检查:依据有关文件,针对性检查相关项目或

设施。

第四章 隐患管理

1隐患管理与安全检查是有机的结合,安全检查是对影响安全因素的认识、分析和评价,确定隐患的存在,对其进行整改,是检查的延续、管理的延续。

2对于检查出的隐患,首先要进行分级,一般分为大、中、小三级。“大级”是“十分危险”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中级”是“不安全”有机会停车时即进行整改;“小级”是加强监视警戒。

3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公司级采用“整改通知单”(后附)的形式送达至相关单位、部门,要求做出整改的单位、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填单报安环部,以备组织复查。

4隐患整改要坚持做到“三不交”,即班组能解决的不交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交厂部;厂部能解决的不交公司。对于一时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缺陷,要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解决。

第五章 工伤事故处理和调查

1工伤事故处理的原则:以人为本、及时有效、就近抢救。

2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2.

1发生工伤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同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做到及时有效的抢救伤者;

由车间级及以上领导向安环部和公司主管领导汇报,争取后援,请求指示;与事故处理相关部门接到事故讯息后,必须立即响应,全力以赴;

2.2

事故发生后,首先,由公司医院治疗,当公司医院无法满足治疗条件时,按医嘱转库尔勒地质医院治疗; 2.

3公司从安全环保经费中提取两万元(按市场变化调整)作为工伤事故应急抢救资金;使用程序:由车间级及以上领导提出借款申请、安环部签署意见、事故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次月,从事故单位(选厂或部门)工资总额中扣除借款额,归还工伤事故应急抢险资金。人力资源部在办理完工伤保险赔付后,将以上所借资金部分,通过财务手续返还事故单位(选厂或部门)。另外,转外治疗所需治疗费用应由事故单位与医院联系,有关付费信息送至人力资源部,并提出“费用申请报告”,批复后叫人力资源部办理转账手续;

2.

4工伤人员的治疗期间待遇按工伤保险有关条款执行;

2.

5工伤人员治疗期在三个月以内可治愈的(按医嘱)人事关系保留原单位(选厂或部门)原单位支付工资;治疗期三个月以上(尊医嘱)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安环部核实,报人力资源部办理人事关系,由公司承

担工资;

2.6

工伤人员治愈复工或结清辞职后,人力资源部办完工伤保险手续,给安环部返《工伤情况回执单》,简要说明伤者治疗期情况、保险赔付情况及伤者身体现状等以备归档。

3事故调查程序

3.

1事故调查:一般事故(轻伤)有各分厂或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组织调查;重、特大(重伤和死亡)事故由公司安环部组织事故调查;

3.

2调查书写内容包括:事故单位 、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或职务、入职时间、调查日期时间、调查人姓名、职务、记录人姓名、职务、事故经过、签名等;

3.

3事故调查笔录须两份以上(或被调查人应两人以上),不足应由直接领导按汇报情况如实记录; 3.

4一般事故调查完毕,由部门或分厂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安环部审议;重、特大事故由安环部调查后与处理意见形成报告,上报公司领导审议;

4事故性质认定的程序

4.

1事故性质认定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法认定; 4.

2按事故性质可分为: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4.

3按事故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原因的人及其与事件的关系,确定是否属于责任者;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分为: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5事故责任分析的步骤

5.

1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5.

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5.

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5.

4根据事故后果(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抢救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态度、对事故的态度和表现)提出处理意见。

6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

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6.

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6.1.1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6.1.

2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

故的;

6.1.

3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挪用安全装臵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6.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6.2.

1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6.2.

2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7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依据 7.

1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7.1.1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就是执法办案。找出事故发生的内外原因,制定预防重复发生事故的措施;

7.1.

2 “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7.1.

3 公正、公开的原则。 8

工伤保险认定依据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属于工伤保险事故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8.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8.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8.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8.

4患职业病的;

8.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8.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8.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8.7.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病症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7.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视同工伤可以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 环境污染管理规定

1管理执行的原则

1.

1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1.

2环境污染事故实行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

2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类

2.

1水污染事故:由于物料和水污染物排入水体,引起水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或财产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2.2

噪声和振动危害事故:由于噪声或振动严重超标,造成人体健康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2.

3固体废气物污染事故:由于固体废气物的贮存、运输或处理(处臵)不当,引起环境污染或财产损失,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事件。

3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级(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分): 3.

1轻微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环境污染事故: 3.1.1

一次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元以下(不含1千元);

3.1.

2 因环境被污染,人员发生中毒症状,但歇工不足1个工作日。

3.2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3.2.1

一次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

3.2.

2 因环境污染,人员发生中毒症状,但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

3.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3.3.

1 一次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3.3.

2 一次污染事故造成人员中毒3人以上或死亡1-2人;

3.3.

3 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较大影响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3.

4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3.4.

1 一次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3.4.2

一次污染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 3.4.3

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严重影响。 4

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程序

4.1

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发现人或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安环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同时,事故发生部门(或班组)应立即采取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若有人员伤亡或中毒,应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

4.

2凡发生报上级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事故,事故责任部门应立即向公司安环部门报告,由安环部门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 环境污染事故报告的报送

5.

1凡发生一般级环境污染事故,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由发生事故的部门,将正式书面事故报告与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登记表填写,一并报公司安环部; 5.

2凡发生报公司上级主管的环境污染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的15天内,公司要将事故的正式书面报告与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登记表一并报上级主管安全环保的部门。

6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内容

6.1

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或车间名称; 6.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6.

3事故类型;

6.

4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6.

5事故经过;

6.6

环境污染范围、社会影响; 6.7

人员伤亡、中毒情况; 6.8

经济损失; 6.9

事故原因;

6.10

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7

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

7.

1发生轻微环境污染事故,由公司安环部门组织调查,及时了解事故情况,会同事故发生部门查清原因,消除隐患。由发生事故的部门或班组填写事故报告和

“四不放过”登记表,三天内上报安环部门签署意见。相关单位和部门均应做好所有轻微环境污染事故的登记存档工作;

7.2 发生公司级环境污染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牵头,公司相关部门参加,共同成立环境污染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报告及“四不放过”登记,10天内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签署确认意见后,再报公司主管领导; 7.

3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企业的主要领导必须在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内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局,并立即采取可能采取的一切应急措施,严格控制住事态的发展。

8环境污染事故调查组职责

8.1

查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8.

2确定事故责任者;

8.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8.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8.4.

1 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事故的日期、类型、地点、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环境污染范围及污染

程度、伤亡情况、经济损失、社会影响、事故等级等;

8.4.

2 事故经过; 8.4.

3 事故原因分析: 8.4.

4 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8.4.

5 事故责任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8.4.6

附件。包括图表、照片、图象、技术鉴定等资料。

环境污染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公司安环部门是环境污染事故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安环部门有权参加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和事故性质的认定,并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四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和有关材料有权要求按规范重新修改。

9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

9.

1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9.

2事故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落实责任人员编制整改实施方案,经审查批复

后组织实施,预防和控制措施实施后,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验收考核;

9.

3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经济处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

处理审批权限

10.1

发生轻微环境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安环部门,安环部门应召集有关管理部门,对事故性质、事故原因及处理意见等进行确认,无异议后由公司处理; 10.

2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事故报告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召集有关管理部门,对事故性质、原因及处理意见等进行确认,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10.

3发生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外包工程及公司新增新建项目的安全管理

外包及新增新建项目,项目负责人(或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到安环部门备案相关工作的《安全规程》,并由安环部查验工程资质以及工人交纳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情况。

1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办法

1.

1企管部负责制定施工项目对外包单位及公司的新

增新建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由安环部负责管理并监督执行;

1.

2安环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复查整改效果;

1.

3安环部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人员及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和安全设施。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研究处理;

1.

4本公司的安全检查整改制度同样适用于外包工程。

2新增新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办法

2.

1新设新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要遵守“三同时”的原则;

2.2

新建项目的设备及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要提前制定完善;

2.3

项目相关的应急预案要切实可行;

2.4

如果有新增加的危险源应纳入公司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清单,评价出的重大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不可容许风险)也应进入公司的清单,并制定相关办法做好危险源辨识工作。

第八章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

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1 总则

1.1

公司各职能部门、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法律。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1.

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矿山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摆正生产与安全,效益与安全的关系,保障生产安全;

1.

3严格按作业标准、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杜绝“三违”行为,做到“四不伤害”,、保持良好的生产作业环境;

1.

4公司各职能部门、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组织安全生产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把安全工作抓严、抓细、抓实,做到奖罚分明;

1.

5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实行重奖重罚的原则,对于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员工应给予重奖,对于工作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人员应给予重罚;

1.6

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1.7

实行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认真做好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奖励

2.

1员工及时发现重大隐患,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报告有关领导组织处理,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2.2

对安全生产工作有重大贡献的,视其贡献给予2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2.

3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措施,一经采用并取得一定效果的,给予50元至于100元奖励; 2.

4对及时参与事故抢救,维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给予有功人员50元至300元奖励; 2.5

研究应用先进的安环科学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2.6

公司各职能部门、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全面完成生产计划且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按当年《安全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2.7

对1-5条款中的奖励,由各职能部门、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考核上报公司安环部,分管领

导审批后请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执行。

3处罚

3.

1公司各职能部门和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 3.

2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500元罚款; 3.

3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元罚款; 3.

4放弃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

3.

5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内的罚款;

3.6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内的罚款;

3.7

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人罚款; 3.8

各生产单位和工程公司未按规定设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3.9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

经考核合格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内的罚款;

3.10

未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正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3.1

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元/人.次的罚款; 3.1

2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处以200元罚款;

3.1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3.1

4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3.1

5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3.16

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

3.17

对重大事故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

3.18

未对警报器、消防器材、压力表、测尘仪等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定期检测,不能正常运转,无记录和签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罚款;

3.19

对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 3.20

未依法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

3.

21拒不执行安全环保部门的安全指令和安全整改通知的单位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500元罚款;

3.22

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处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罚款;

3.2

3由于设备安全附件不齐全或有缺陷或作业环境不安全未按要求整改或发生事故的,对责任人处以100

-200元的罚款;

3.2

4由于地质报告及工程设计错误,施工质量低劣,致使矿山投产,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在安全和预防职业病等方面经常受到威胁,导致造成事故的处以500—5000元罚款;

3.2

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部门必须按《关于凯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要求层层上报。事故发生以后事故单位应该在1小时内报安环部,并同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安环部在2小时内报上级有关部门,对轻伤或重大人身未遂事故的单位、部门必须在7日内将事故分析报告报安环部。凡未认真履行,视其情节给予单位有关人员50—200元罚款,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或人员,视其情节给予200—500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责任者承担;

3.26

未依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内的罚款;

3.27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不服从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3.28

在工伤事故调查、取证过程中拒绝接受调查的、有意伪造现场、串供、设臵阻力的单位或人员,视其情节给予200—5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3.29

储存、使用危险品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未接受安全部门的监督管理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3.30

采场采剥作业,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边坡、台阶,通过地质破碎带或其他围岩破碎层时,未采取措施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3.

31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3.

32班检、采场、施工队日检、部室周检、公司月检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凡未进行安全检查,视其情节给予100—3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隐患逾期未整改、末按期反馈意见,安全检查无记录,不上报的,视其情节给予责任者100—3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3.3

3凡检修项目,重大项目或新投入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而盲目进行施工的单位,视其情节,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对

安全员和项目负责人处以100—300元罚款; 3.3

4非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设备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

3.3

5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3.36

爆破器材库未按规定堆放储存,未执行防静电等有关规定,未执行防火、防爆、防潮、防雷等安全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的罚款;

3.37

生产现场氧气瓶、乙炔瓶不按安全要求摆放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次罚款;

3.38

生产作业现场材料工具摆放零乱、文明卫生较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3.39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对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3.40

因忽视安全、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对责任者处以2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3.

41损坏安全设施不及时修复而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3.4

2发现立即要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下,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视其情节对责任者处

以100—500元的罚款;

3.4

3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如果被无理刁难、打骂、陷害、视其情节给予肇事者2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3.4

4发生事故后,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姑息、包庇、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当事人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3.4

5安全管理人员发现违章现象不及时制止,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3.46

凡发现酒后上岗、睡岗和脱岗的,责令停工进行安全学习,并给予100元/次罚款;

3.47

严格遵守矿山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做好爆破警戒工作,违反者视其情节对当班现场人员处以100—5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3.48

相关涉爆人员在填写《火工材料使用登记表》时,弄虚作假、涂改的,按50元/次予以处罚; 3.49

进入生产作业场所不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按不戴安全帽处以50元/人次罚款;不系安全帽带处以50元/人次;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处以100元/人次罚款;接触尘毒岗位人员不戴防尘毒口罩处以30元/人次罚款;

3.50

公司各部门或其管理的工程施工队发生事故的其

他有关奖罚,按当年《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3.

51其他有关火工材料管理处罚按公司《火工材料安全管理责任条款》和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执行。

3.5

2其他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处罚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3.5

3未按规定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办理安全教育相关手续的有关部室负责人、安环部门负责人,处以200元以内的罚款; 3.54

其它处罚

3.54.1

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属于轻伤的直接责任者给予200—2000元以内考核,领导责任者给予200—1000以内考核;属于重伤(或死亡)的直接责任者给予1000—3000元考核,领导责任者给予500—2000元考核,应进行安全再教育学习和反省,由安环部门考试合格后复岗;

3.54.2

对严重违章作业人员,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进行安全再教育后,由安环部门考试合格后复岗;

3.54.3

对未遂事故的责任者,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进行安全教育和学习,由安环部门考试

合格后复岗;

3.55

对违章违纪人员的处罚由安环部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不得重复罚款。开具的罚款通知书一式三分,由公司从当月工资或工程款中扣除。 4

考核细则

4.1

安环部具有2000元(包括2000元)以下考核权限,2000元以上考核报主管领导批示; 4.2

安全环保考核款项归入安全管理经费中; 4.3

本考核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6项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3、 安全例会制度

4、 安全检查制度

5、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 设备管理制度

7、 危险源管理制度

8、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9、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0、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1、 事故管理制度

12、 应急管理制度

13、 安全奖惩制度

14、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5、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16、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

1、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直接领导本企业的安全机构和全体员工开展安全工作。 

2、负责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以及技术标准的执行。 

3、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监督制定、修订和审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长远规划。 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和组织,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批准落实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

6、组织全矿性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 

7、严格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做报告和处理规定»的管理程序,协助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

8、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及时研究并落实整改。

二、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1、负责检查对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制度、修订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

4、组织安全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

5、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

7、发生事故时,负责组织指挥现场事故抢救工作。

三、安全员责任

1、负责对本场生产过程中的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进行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生产车间班组兼职安全员开展安全进行业务指导。做好生产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培训。

2、自觉努力学习,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以及企业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在履行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凭证上岗,必须带头遵守和执行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4、对生产组织(或方案)中拟订的安全措施,有权提出更好的建议。

5、深入生产班组,对安全管理、机械设备、变压器、配电线路、设施、尘毒危害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作业记录,对出现重大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6、在履行监督检查工作中,有权对违章行为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和罚款的处理,对特别严重的隐患有权停止生产,向矿长报告。

7、对发生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要及时按规定上报,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参加事故调查。

8、对劳动保护用品及安全设施的购买、验收、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做好监督检查。

9、必须认真做好上报规定的各种安全方面记录、报表,收集、汇总管理安全方面的软件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10、在生产中实行一票否决权。

四、生产工人安全责任

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参加安全病竞赛和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2、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的安全知识,努力提高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听从安全人员的指导,做到不违章冒险作业。达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工具,爱护安全标志,服从分配,坚守岗位,不随便开动他人使用操作的机械、电气设备,不无证进行特种操作,严析遵守岗位责任和安全操作规程。

4、随时检查工作岗位的环境和使用的工具、材料、机械设备,做好文明生产各种机具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

5、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立即向班组长汇报,介绍事故的真实发生情况。提出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作业,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6、有权越级报告安全生产的一切情况,任何人不得对工人打击报复或扣压合理意见。遇有严重人身危险而无措施保证的作业,有权拒绝生产,同时立即报告领导或越级报告有关部门。

7、发扬团结友爱的精神,在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方面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对新工人积极传授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作业技能,维护一切安全设施和护具,做到正确使用,不准拆改。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目标、措施,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2、本矿及其从业人员要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3、本矿的安全目标是:坚决杜绝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止造成重大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尽可能的避免轻微伤事故。

4、做好职业健康危害的防范,特别做好粉尘危害的防范工作,保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5、本矿所有人员均要为实现本安全目标努力,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让自己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也不让别人因为自己受到伤害。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通过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核和管理,促进安全技术措施有效实施,提高安全防护能力,使矿山从业人员健康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1、

2、

3、 矿山生产设备、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汇总和申报工作; 技术负责人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和批准;

新工艺、新技术投产或新建、扩建的项目,按“三同时”要求实施,确保安全技术措施与主体同步进行;

4、 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或改进操作方法、生产工艺的同时,矿山应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补充措施完善安全技术操作方法,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完整和连续;

5、 通过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由矿山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限期、限人整改,确保安全技术措施不留空白;

6、 开展以机械化、自动化为中心的措施革新和技术改造,积极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方法,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预防职业危害;

7、 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即要注意安全性、技术性,同时还应考虑针对性和实用性;

8、 以预防为主,要因人、因事、因地而异,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9、 根据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求,矿山填报“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报请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10、 新工艺、新技术和改扩建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将技术设计资料、资金预算计划连同“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一并报技术负责人审批。

11、 安全检查制度

12、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落实安全责任制,实现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3、

1、组织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特别是节假日前后、阴雨天及特殊情况出现时要加强检查。

14、

2、每月必须进行两次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台账记录。

15、

3、班组长每天进入现场前,应预先检查员工是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否违章上岗,发现有违章上岗现象必须坚决制止。

16、

4、班组每天班前、班间、班后须对各作业岗位进行检查,发现违章作业者应及时制止,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17、

5、对检查出的隐患必须有记录,重大隐患须有报告及整改方案,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要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必须有整改回复书,验收记录签字;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必须进行监控,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报上级处理,情况危急时及时撤出现场人员。

18、

6、班组须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安全检查工作。

19、

7、各类安全检查资料必须分类装订成册存档备案。 20、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二条 新进厂的员工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72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认真做好培训记录。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三条 变换工种或岗位的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岗位操作规程的学习,并按新进厂员工的要求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资格,方可从事本岗位的工作,并按时参加复审。

第五条 各班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不同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

第六条 各班组应当在上班前对员工进行不少于10分钟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 上级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文件,必须组织员工学习。

安全例会制度

1、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总结上个月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布置本月安全生产工作。

3、

4、 研究安排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研究安排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及必要的安全投入工作。

5、

6、 研究企业职业病防范工作,安排员工进行定期体检。 发生事故时,研究、安排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和善后处理工作。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从业人员在生产区域、作业时间内从事生产时,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了指挥、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均应视情况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三条 以下情况分别由管理者、安全员、从业人员和设计者负责,并承担100-500元的罚款。 1.由违章指挥造成的,由指挥人负责;

2.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致使发生事故的,由管理者负责;

3.因施工、制造、安装或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4.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未按规定、范围施工进行防护而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5.因随意拆除安装防护装置而发生事故的,由拆除者和决定拆除者负责;

6.因设计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的后果由设计者负责;

7.安全员未按规定定期、定时到现场检查或现场检查出的隐患不按规定进行整改,隐瞒不报和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由安全员及贻误部门的领导负责;

8.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9.因违反规定、规程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培训、不懂安全操作技能知识,没有操作证而发生事故的,由指派者负责;

10.生产现场未按规范、规程组织生产,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负责人负责;

11.设备带病作业,施工用电、施工机具、设备未按规范、规程安装、操作、保养、维修、使用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机修工、安装工、电工、及直接操作工分别负责;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现场安全员承担,并处以50-100元的罚款。

(一)采掘作业无安全防护设施,不论是否造成事故或损失;

(二)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或亲自违章作业的;

(三)对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

(四)安全设施不齐全,作业现场无安全标志,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的;

(五)劳动组织不合理的;

(六)对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甚至隐瞒不报的;

(七)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论是否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均应追究责任者和管理者、安全员的责任,处以50-200元的罚款。

(一)进入作业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打赤脚的;

(二)上岗作业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饮酒上岗作业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者;

(六)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调班、请人代班或代班者;

(八)违反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

(九)使用的设备带病运行,未上报或消除的;

第六条 发生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按职责分工承担责任,并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凡因违章造成的事故,建立责任事故领导追究制,追究方式为:批评、检查、罚款、降职、撤职、除名;既按照责任大小,给予批评教育、停产学习检查、警告、留用察看、除名的处罚外,同时处以经济损失的5%以上的一次性罚款。

第八条 违规违纪行为,实行逐级处罚。

(一)班级自查上报的,只处罚违规者本人;

(二)班组不报被发现的,除处罚本人外,对班组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罚,罚款作为安全奖励费或隐患整改费用。

第九条 违规违纪者,自己主动报告,写出检查,并有改正表现,可视是否造成后果及其严重程度,免予或从轻处理。对违规违纪隐瞒不报、虚报、嫁祸他人的,对揭发、制止的人员进行辱骂、打击报复者,从严处罚。

第十条 从业人员有遵章守纪、安全生产、标准化作用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拒绝接受任何危及安全健康的行为。

第十一条 凡制止违章违制,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在事故发生后抢救有功的人员,模范带头遵章守纪的人员,奖励100-1000元。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为了让安全管理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本矿要切实加强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本矿档案资料主要分为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

3、技术档案资料主要是:开采设计、地形地质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要保存好这些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4、管理档案主要是: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各种证照的复印件;安全、环保的“三同时”审查手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各种安全管理台帐;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资料及证照;从业人员的资料及职业健康危害档案等。

5、档案负责人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相关资料进行更新,保证能随时提供有效的各类档案资料。

6、档案管理人员要协助办公室其它人员或安全员办理相关证照的年审、延期或换证等工作,并将新办理的各类证件存入档案。

7、档案人员要切实加强档案的管理和维护,不能让档案遗失。未经领导同意,任何人不能借阅档案。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本企业安全费用按照“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2、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产量按月提取,提取标准为每吨2元。

3、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一是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二是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三是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四是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是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是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安全费用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结余下使用。

5、安全费用使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排,或由安全员按照实际需要作出计划报负责人审批后支出,财务人员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办理。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在整个劳动保护措施中是一项不可缺少的防护性措施。

2、本矿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台账,确保按国家有关规定各个工种的员工按时按量领取,做到随领随记。

3、要高度认识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标准。

4、所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在质量、规格、功能上

要符合国家要求和相关标准。不允许发放过期失效和假冒伪劣等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5、班组长和安全员要督促每个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按要求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每个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外来人员未经允许或不戴安全帽等必要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进入生产现场,其他无关人员、小孩等不得进入作业场所。

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各种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方面的制度、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2、 企业由一名副职领导分管设备、设施工作,对设备、设施、劳动保护设施的正常使用负领导责任。

3、 企业主管领导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本企业设备、设施的大、中修计划,对其中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不予审批。

4、 保证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5、 企业定期组织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组织维修,并建立相关台帐。

6、 企业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特别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工种的培训持证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7、 企业要对各种设备、设施、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调试、检测工作,确保设备、设施完整、安全、可靠。

8、 组织对季节性设备、设施的仪表,特别是电力保护装置检测工作。

9、 组织检修各种设备、设施,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确保安全运行。

10、 在安装、改装、拆装各种大型设备、设施时,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11、 对设备、设施事故进行处理,并建立相关台帐。

12、 班组要合理使用各种设备设施,充分发挥设备设施的效能,利用生产间隙,安排对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13、 严格按照各种设备设施的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指导督促操作人员“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14、 操作人员除对设备设施进行日常保养外,在企业、班组指导下负责:(1)检查和调整各种离合器、制动器安全保护装置和操作机构等保持灵敏有效;(2)检查钢丝绳有无断丝,其连接及固定是否安全可靠;(3)检查各系统的传动装置是否松动、变形、裂纹、发热、异响、运转异常等,发现后及时排除、修复。

事故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档案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进的途径向上级领导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各主管科室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准确的在半小时内向矿安全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2、 发生人身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矿负责人并组织抢救,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地点、受伤人数、受伤程度、时间、主要事故原因。负责人接到报告后根据要求逐级上报并参加抢救。

3、 事故发生后,1天内要组织事故相关责任人召开事故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4、 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在事故调查中要积极提供有关线索,并写出事故经过。目击证人如实提供事故证明线索。

5、 在发生事故时各类人员要积极参加抢险救援,不准推委、逃逸,要积极抢险,服从指挥。

6、 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积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和生产恢复工作。

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由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危险源管理小组组长,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二、危险源的辩识与确定

危险源系各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本企业危险源由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经评价辩识后确定。

三、危险源的管理

1、危险源的登记、建档

由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负责对本企业的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主要内容为:

⑴ 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⑵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情况;⑶ 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危及范围; ⑷ 危险源安全管理、监控、整改实施方案

⑸ 危险源监控、检查表记录

⑹ 防范危险源可能导致事故的对策措施。

2、危险源的监控

⑴ 由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指定有关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危险源进

行监控。

⑵ 对可能构成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必须立即指定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理、整改,对不能立即处理、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⑶ 对新产生的危险源,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建档; ⑷安全生产的部门应每月编写危险源情况报表报送主管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

3、危险源安全管理的经费

由企业投资人保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4、责任追究对未履行危险源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加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按企业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的检查与整改,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有效保证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隐患检查与整改工作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措施,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矿生产、安全、设备、技术等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性隐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3、 各级主管部门均要建立隐患检查登记台账,对检查出的以及上报隐患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分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隐患部位及危险状态、临时控制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等。

4、凡检查出的隐患经确认本单位无力整改的,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在登记台账上注明上报单位、时间等。

5、凡矿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矿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责任单位组织整改;

6、隐患的分类管理

(一) 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属设备、构建筑物、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存在的隐患,由矿设备科管理;凡属采矿、运输等原因造成的隐患,由矿安全生产科管理;

(二) 凡本级无力整改的隐患,应写专题报告按分类管理原则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记入本级隐患登记台账。

7、

凡由矿山主管部门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级均应建立专门台帐,按要求落实整改,并报矿安全生产科备案。

8、生产过程中隐患的整改

(一) 各单位发现隐患后,应根据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及时确定整改级别和整改部门,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负责人,规定整改期限,并制定出整改前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到具体人员执行。 (二) 各单位在收到下一级隐患报告后,要及时进行确认,及时安排整改计划,均不得借故推诿和拖延。凡属矿级整改的隐患项目,在未整改前由矿主管部门及隐患所在单位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9、隐患项目的整改须经主管科室和矿长确认后,才算整改完毕,同时在台账上记清确认人员及时间。

10、在隐患与检查整改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参照矿山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相关部门、领导进行处罚。

(一)各级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检查工作的;

(二)对已立项整改的隐患项目未按“四定”要求按期整改的;

(四)建设项目在交工前未及时将留下的隐患整改完毕而验收签字的;

(六) 凡上级专业主管部门收到下级报送的隐患报告后未及时作出答复的;

11、因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失控,或因人为原因造成隐患而导致伤亡事故的,严格按矿山事故管理办法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科、工会对各单位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及时的要随时督办,对造成事故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12、对隐患整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及时消除隐患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公司将予以奖励。

应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17号)和市县安监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矿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本矿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为了使应急预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应急预案要经矿内部组织评审并报县安监局进行备案。

4、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5、要在年初制定本矿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矿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6、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要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7、应急预案每年要组织修订完善一次,具体由安全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进行修订,企业负责人审查后组织学习并执行。

8、如果发生事故,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9、对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矿将根据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职业危害防治的法令、法规、规定、标准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制订、修订和健全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规程;

3、对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第四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镇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非煤矿山)

**镇人民政府2012年1 月

**镇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预防事故发生,促进非煤矿山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镇人民政府特与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和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及时研究部署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考核办法。建立安全检查、会议记录、整改措施、整改、完成验收的一整套安全管理档案。

3、认真学习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多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保证管理人员、职工具有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各类培训必须建立台帐。

4、对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企业要自觉主动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对排查出的隐患,或者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指出的事故隐

患,必须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职工正确佩戴、使用;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

7、特种作业机械、设备必须定期检修,严禁带病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8、严格爆炸物品管理,做到按规定存放,专人保管、使用,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9、露天矿山开采必须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底扩壶开采,爆破作业后要先清理危岩、浮岩、悬岩,防止滑坡,禁止在未清理危岩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10、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企业要针对自身特点制订可操作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和落实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定期开展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应急救援预案应报送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二)考核指标

确保全年不发生死亡或重伤的生产事故。

**镇人民政府责任方:

签字:签字:

第五篇:《煤矿和非煤矿山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煤矿山(以下简称非煤矿山)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承包商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管理条例》、《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非煤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非煤矿山各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是指承担或以输出形式,参与发包方工程建设(建筑施工、井巷建设,工程勘察、地质勘探等)、生产运行(采矿、安装、检修、测试等作业活动)和运输等项目,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非煤矿山以外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发包方,是指代表非煤矿山向外承包劳务、工程建设(建筑施工、井巷建设,工程勘察、地质勘探等)、生产运行(采矿、安装、检修、测试等作业活动)和运输等项目的各部门。

本规定所称属地单位,是指项目所在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

第四条 对承包商的安全监管执行“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发包方应将承包商纳入本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承包商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强化承包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落实承包商管理职责;属地单位应配合发包方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承包商对承包的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和运输等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严格遵守发包方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本规定有关要求,并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承包方应至少一次每月向发包方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按国家、地方及发包单位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 承包商准入管理

第六条 发包方在进行承包商招标时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选择承包商。

第七条 发包方应对承包商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安全许可证等进行审查,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承包商对其承揽的项目进行分包时,应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发包方在审查承包商资质的基础上,还要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安全事故情况、专业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挑选出符合承包条件要求的单位参与招标。

第八条 发包方在选定承包商时,应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承包商应同时满足以下安全生产条件,并向发包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具有与承包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二)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行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资格;

(四)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近3年内安全生产业绩良好;

(七)出具同意遵守发包方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本规定有关要求的《承诺函》。

第九条 具备第八条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商,授权其项目部实施承包任务时,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资格;

(二)项目部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三章 发包方和承包商安全责任

第十条 发包方除与承包商签订有关承包合同外,还应当与承包商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包方进入生产现场前必须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证明材料到属地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经属地单位同意后,方可进入现场。跨属地单位区域的项目应分别到项目属地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合同或协议对承包商要求中,必须包含本规定对承包商的要求,必须明确发包方有权根据本规定对承包商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处理和处罚。

(一)发包方的基本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负责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并有督促承包商限期整改安全隐患的权力,逾期末整改有权责令停产整顿;

2.为承包商提供必需的作业文件及本单位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并负责进行安全交底;

3.两个以上承包商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交叉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发包方应当督促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督促落实;

4.当承包商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证件失效时,发包方有权终止其生产经营活动,承包商承担其一切损失;

5.发包方有权对承包商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现场作业“三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三超”(超负荷、超定员、超能力)现象进行处罚;

6.当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协调应急救援、参与抢险,为承包商抢险及抢救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督促承包商及时如实上报

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并参与后续工作及事故调查。

(二)承包商的基本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承包的项目、承租的场所和设备的生产经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2.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遵守发包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并接受发包方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3.当承包商的资质,证照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发包方;

4.定期对承包的项目,承租的场所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报告发包方;

5.按规定制定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应急预案,并报发包方备案,做好与发包方应急预案体系的衔接;

6.每月向发包方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当承包的项目,承租的场所和设备出现重大隐患,或因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发包方生产安全时,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通知发包方;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在及时通知发包方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8.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商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三)属地单位的基本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承包商在本生产区域内进行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有督促承包商限期整改安全隐患的权力,逾期未整改有权责令停产整顿;

2.为承包商提供本生产区域内必需的作业文件及本单位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并负责对本生产区域进行安全交底;

3.当发现承包商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

条件或资质证件失效时,属地单位在书面告知发包方后有权终止承包商的生产经营活动,承包商承担其一切损失;

4.有权对承包商在本生产区域的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现场作业“三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三超”(超负荷、超定员、超能力)等现象进行处罚,处罚结果以书面方式送发包方,由发包方在承包商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有权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未涉及的条款进行补充;

6.当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协调应急救援、参与抢险,为承包商抢险及抢救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督促承包商及时如实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并参与后续工作及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承包合同和安全协议中还应包括以下强制性条款,承包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发包方有权无条件解除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并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一)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12个月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工亡事故的;

(三)不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政策,不服从发包方对其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的;

(四)承包商将所承包的项目进行非法分包或转包的;

(五)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拒不进行整改的;

(六)不遵守发包方安全生产制度且拒不按发包方要求进行整改 的。

第四章 承包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承包商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州铝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发包方应督促承包商完善施工、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的落实,保证安全制度和措施的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 发包方对承包商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内容包括: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法规及制度的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危险源管理;施工、生产过程的安全控制、项目特种设备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项目安全投入、项目应急工作、文明施工和隐患排查等。矿山项目还包含人员出入井管理、通风管理、民爆物品保存和使用、地质灾害预防等。

第十四条 承包商、发包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得在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方如发现承包商宥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果断制止并要求整改;要加强对承包商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下达停工指令。

第十五条 承包商应当加强自身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三岗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转岗人员、新入场人员、复工人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的作业人员等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保证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技能。

发包方应对承包商“三岗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三岗人员”台帐,保证项目上所有“三岗人员”100%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承包商应将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告知发包方,并定期向发包方提供从业职工名单、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和特种作业人员情况;承包商负责人、工程安全生产负责人及主要生产技术人员的任用或变动情况要事先告知发包方。

第十七条 承包商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或工作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承包商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釆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方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发包方每周至少一次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

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承包商整改;发包方应组织承包商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

第十八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商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承包商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由有关技术部门审核,承包商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正式实施前,承包商要通知发包方派相关人员参与现场监护。

第十九条 承包商开工前,发包方应向承包商进行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承包商应按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相关应急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完毕后,所有参加交底的人员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发包方、承包商各留执一份,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条 承包商采购、运输、保管、使用爆破物品及危化品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并报发包方备案。

第二十一条 承包商的工程负责人应列席发包方相关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日常的安全生产例会,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议。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对承包商有关情况进行备案,主要包括:

(一)承包商有关基本情况;

(二)承包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承包商建设施工资质等级复印件;

(四)承包商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或釆矿生产任务的承包合同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七)工程负责人的工作履历表;

(八)承包商安全生产负责人学历证明复印件;

(九)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

(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十一)特种设备合格证及检验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要建立履约保证金实施细则,将承包方安全生产作为履约保证的内容之一,并在承包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对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合同对承包商进行绩效考核,每年至少考核一次。承包方要按照发包方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完后承包方应及时补交,项目竣工后,发包方应将履约保证金的剩余部分及时退还给承包方。财务部门要配合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确保履约保证金的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等渠道畅通。

第二十四条 发包方应当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评价制度,定期对承包商在外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过程和任务完成后的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安全绩效等。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要建立优秀承包商安全生产“红名单”和不合格承包商的“黑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对安全生产业绩差,人员管理乱.资质等级低的承包商予以淘汰,淘汰的承包商不得再承包中州铝业辖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

优秀承包商“红名单”和不合格承包商“黑名单”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凡违反中国铝业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中州铝业“安全生产七条高压线”.本规定第十一条行为之一的承包商直接纳入“黑名单”;

(二)中州铝业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在各类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承包商有违章行为的,比照《中州铝业安全记分考核办法》以承包商为单位进行记分,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记分满30分的承包商列入“黑名单”,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小于10分的承包商列入“红名单”;

(三)执行记分的单位.部门以书面形式将检查或记分结果通知承包商,同时报发包方备案,发包方定期将“黑名单”和“红名单”结果报公司安全环保健康部,由安全环保健康部在次年的1月15日前将结果汇总后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承包商发生工亡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承包商自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抢险救援,努力控制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除及时通知发包方外,还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包方接到承包商工亡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应按照《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所属单位和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发生有工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非煤矿山所属单位作为发包方负有责任的,将依据《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非煤矿山维检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红色字体表示不确定如何更改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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