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行为规范准则

2022-08-27

第一篇:大学生行为规范准则

学生行为准则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

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和人民的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维护稳定,顾全大局。

三、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学习和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培养优良学风,完成学习任务。积极进取,敢于创新。

四、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认真攻读。

五、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使用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六、注重个人品德修养,着装得体,举止文明,尊敬师长,礼貌待人,谦虚谨慎,诚实守信,勤俭节约、艰苦奋斗、讲究卫生。

七、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要求,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尊老爱幼,乐于助人,见义勇为,奉献社会。

八、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保持充沛的精力搞好学习。

第二篇:学生安全行为准则

夏季游泳安全:

1、不会游泳的人,千万不要单独在水边玩耍;没有大人的监护,不要和伙伴们玩水。

2、游泳前应做全身运动,充分活动关节,放松肌肉,以免下水后发生抽筋、扭伤等事故。

3、小学生参加游泳应结伴集体活动,不可单独游泳,最好要有成人的带领。游泳时间不宜过长,20到30分钟应上岸休息一会,每次游泳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

4、小学生不宜在太凉的水中游泳,如感觉水温与体温相差较大,应慢慢入水,渐渐适应,并尽量减少次数,减低冷水对身体的刺激。

5、小学生一般不要跳水,可以在水中玩抛水球的游戏,但不能起哄瞎闹、搞恶作剧,不能下压同伴、深拉同伴或潜水“偷袭”同伴。对刚学会游泳的同学更不能这样做。

交通安全:

1、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要靠路边行走;

2、行人不准在车行道 上追逐、猛跑,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猛拐横穿;

3、不准在道 路上扒车、追车,不准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4、不准在公路上玩耍、嬉闹;

5、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应急事件处理

上下楼梯,安全第一;不要追逐,不可拥挤。

打闹玩耍,危险游戏;生命可贵,倍加珍惜。

通过走道,不可拥挤;上操下操,特别注意。

不追不闹,不急不躁;靠右慢行,安全记牢。

第三篇:《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 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交通大学章程》以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高职学生的管 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 育方针;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 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 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

一、爱好和平、勤 劳勇敢、自强不息、求实创新的精神,饮水思源、爱国荣校;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 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知行 统一,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 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 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 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 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的要 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指定校区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 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 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录取资格、身份、档案、身心健康等 状况进行集中复查,发现弄虚作假等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按有关规定处理。有关本 科生、高职生入学复查按《北京交通大学本、专科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与复查管理办 法》执行;有关研究生入学复查按《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新生入学复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规定到校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 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并参 加相应的考核。学校按相关规定将学生的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学校鼓励和支 持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具体按《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 测评实施办法》、《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 诚信信息。学校对学生的失信行为有约束和惩戒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以学生为本,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并实施有关转专业 与大类专业分流、转学、休学和保留学籍等方面的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宽严相济”理念,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实行学业警示制度。对 于学业成绩多次达不到学校要求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完成学业的学生,应予退学。第十五条 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 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 提前毕业;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的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延期毕业;符合学位授予 条件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 注册。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取消其 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离校的学校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 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入学、注册、课程考核、成绩记载、转专业、转学、休学、 复学、退学、毕业、颁发证书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有关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北京 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有关本科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北京交通大学本科 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有关高职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北京交通大学高职生学籍管理规 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 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听证会、学生申诉、领导接待日等制度,保证 学生广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应当通过校(院)相关部门、党团组织、学生会和研 究生会等正常渠道依法、依学校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创造文明、 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 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 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 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 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 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 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应当遵守《北京交通 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各类学生组织、社团开展活动都应遵守《北京交通大学校园学生活动管理办法》。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 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篇:学生会干部行为准则

江达县第一初级中学学生会干部行为准则

为加强学生会自身组织建设,树立学生会干部在同学中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此行为准则。

(本准则所指的干部为江达县第一初级中学学生会所有学生干部。)

1.必须尊重班主任及其各任课老师并完成老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2.团结同学,尊重同学,积极参加班里的活动

3.不许拉帮结派,打架,

4.不许抽烟、酗酒,谈恋爱。

5.不许以大欺小欺负低年级学生;

6.不许以学生会或学生干部的名义通过各种方式谋取私利。

7.不穿奇装异服,注意干部自身形象。

8.学习刻苦认真,工作务实敬业。

9.仅限在学生会内部流通的信息不得对外公布。

10.不得进出朗玛厅,网吧,台球馆,

11.严格遵守学生会其它规章制度。

12.违反本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罢免等处分。

13.本准则受江达县第一初级中学德育处监督管理施行,并纳入个人考核

德育处

2014年3月19

江达县第一初级中学学生会考勤制度

为严肃我校学生会纪律,保证学生会工作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培养学生会严密的组织纪律性,对学生会干部考勤特作如下规定,全体学生会干部必须坚决遵守执行。

1.培养准时观念。凡学生会统一计划和组织的一切工作活动都要参加,都要实行考勤,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每请假2次按迟到一次处理(特殊情况除外)。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每缺席一次扣2分。 2.健全请假制度。全体学生会内部召开会议向德育处学生会指导教师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者,均以缺席论处。每迟到一次扣1分,每缺席一次扣2分。 3.请病假者,须持学校医务室或人民医院证明(急症或特殊事故者可事后补假)。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准请事假。请假者经批准后报德育处登记方为有效。 4.请假期满,应由本人在期满的当天或第二天及时通知德育处,办理销假手续。不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者(从请假期满之日到办理销假手续之日止)以缺席处理。 5.学生会干部及其各部都参加考勤。一月之内满勤者给予加4分,一期之内满勤者给予其加5分;一个部门内部一月之内皆满勤部门,给予其部门加2分,一期之内皆满勤部门,给予其部门加3分。 6.学生会干部考勤由考勤者按日登入“学生会干部考勤记录本”,每周统计一次,每月汇总一次,经德育处审查后,一份向学生会公布,另一份存入学生会办公室档案库。 7.学生会管考勤者严格按照此制度负责对全体学生会干部进行考勤,坚持原则,不讲情面,实事求是,认真考勤,任何学生会干部不得借故刁难、无理取闹,违者给予批评教育直到必要的纪律处分。 8.学生会干部考勤情况要及时统计,按有关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并记入学生会干部考核中,一起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条件。

德育处

2014年3月9

第五篇: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国家教育部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 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 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 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 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 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 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

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 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

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 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

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 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1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

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

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 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2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 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要保证学校培养目标的实现,为社会主义建 设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 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 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 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 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 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 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本科生的管理。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 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 娱体育等活动;

3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 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 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 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 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 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入学、注册与学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 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 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 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的

有关条款及招生体检标准对新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复查 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 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 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籍所 在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4

第九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 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 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体检标准,经学校复查 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 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办理注册手续的规定如下:

1.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到学校财务处交费、办 理校园卡注册,并持本人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生 证注册手续。

2.学生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校园卡及学生证注册 手续。

3.不能如期办理学生证注册者,需持必要的证明材料办理请 假和暂缓注册手续。

4.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学校不再为其办理有关注册 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5.需申请贷款和借款的学生须提前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后 注册。

第十一条 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学生可申 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为所学专业 学制加两年(含休学),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学校不予注册,取消 其学籍,给予退学处理。四年制专业学生学习年限为3-6年。 选 课

第十二条 学生注册后方取得选课资格。所有学生必须按学 校规定参加选课,不选课的学生,不记载其修读课程成绩。 5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 括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学习。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三类。其中必修课是教学计划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限选 课是教学计划中限定学生必须选修的课程,限选课以选修课组为 单位,学生可在指定的选修课组中,选读一组课程;任选课是学生 依据自己的需要和特长任意选修的课程,包括专业任选课和全校 任选课。必修课、限选课及任选课三部分的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第十四条 四年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获得其所在专业教

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应修学分,其中专业任选课不少于10学分,全 校任选课不少于10学分。

第十五条 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可以申请修读双学位或第 二专业、辅修专业。修读课程学分可以替代全校任选课的学分 (详见《本科生修读双学位及第二专业的管理规定(试行)》及《本 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的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专业排名前10%),经学生所在 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可以申请选修本专业高一年级开设的 课程。

降级的学生应首先选修所在年级课程,如当前学期所在年级 应修课程学分数低于12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 准,允许该类学生申请选修本专业高一年级开设的部分课程,但每 学期总计修读学分应不超过25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选课确定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须中止某课程 修读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课手续。选课后未参加课程学 习或考核且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课手续者,其课程成绩记为未 修或旷考。 课程考试与考核

第十八条 课程考试分为集中考试和非集中考试两种。每学 6

期各班级集中考试课程的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非集中考 试课程由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协调安排考试。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考核合格者,

即获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者,不获得学分。课程考核成绩载入 学生成绩库,离校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 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30%。具 体比例由教研室确定,开课时向学生公布。学生在课程修读过程 中,如缺课学时数、缺交作业数累计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数三分之一 者,视为平时成绩不及格。学生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参加 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填录为“取消资格”。不准参加 期末考试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在期末集中考试(或结课)一周 前提出,经开课学院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并转交学生所在学 院,同时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对既有理论又有实验教学的课程,任课教师在学期总评成绩 时应考虑实验部分考核所占比例;对实验课时超过本门课总学时 25%而又未单独设课的实验部分的内容,要单独进行考核,考核不 合格则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理论部分考核,该课程总评成绩应为不 及格。缺做的实验,原则上须补齐、合格后方能参加期末考试,具 体情况由各开课教学单位决定。

实习、课程设计、大型作业、毕业设计(论文)及各种实践环节 的成绩评定,按照《天津工业大学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中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必修课、限选课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 者原则上应申请重考。实践、实验环节应申请重修。具体参见 《本科生补考、重考、重修管理规定》。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安 排补考,可选修其它课程。

学生需重修的课程如因课程变动,下一年级不再开课或课程 7

教学内容变动较大,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修读方案报教务处,经教 务处审核后,可修读相应课程替代。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 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病、残等不能跟班上体育课者,由本人在学期初提出申请,

经指定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校卫生院确认,体育部同意,可上体 育保健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因公不能按期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事 先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缓考,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教学 院长批准方可缓考,同时报教务处备案。缓考者参加该课程的补 考考试。

第二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 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 进行。 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各种实践环节,

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艺术类相关课程、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等科目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 定。学生未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无效的课程,依具体情形成绩按 “旷考”、“缓考”、“未修”、“免修”、“取消资格”、“作弊”等记载。 第二十六条 采用“学分绩”的方法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学生毕业时计算平均学分绩,计算公式为:

学分绩= 学分数学习成绩

考核成绩≥60分 {0 考核成绩<60分 平均学分绩=Σ学分绩 Σ学分

第二十七条 五级记分制按如下标准转换为百分制:

8

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55。 军训、健康教育、体育课、任选课、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的成绩 不记入平均学分绩。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

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制,因故不 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需得到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需事先

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卫生院确认。 请假天数在三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审批),

并报学院备案;超过三天但不足两周者,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 批;两周以上的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非特殊情况不准事后请假。凡未经请 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根据《学生违纪处分 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上课时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或早 退,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

第三十一条 无故不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军事训练、公

益劳动、生产实习、金工实习等集体活动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升级、跳级及降级

第三十二条 升级学生修完所在年级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 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三条 跳级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

级,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获得跳越年级 应修学分的3/4且其中主干课程成绩达到75分以上水平,经学校 批准,允许跳级。 9

学生无论何种原因编到下一年级后,获得原年级应修学分3/

4,且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小于10学分者可申请跳回到原年级 学习。

第三十四条 降级学生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该学年

应修学分总数的1/3但不足1/2(不含军训、健康教育、体育课、任 选课、社会实践的不及格学分),应做降级处理,降级的学生应该 编到下一年级学习。学生在学习期间,未达到降级条件,但因某种 原因自愿随下一年级学习的,可书面申请降级。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编入班级的一切活动。已取得 的学分有效,相应课程可以不再修读。

第三十六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降级不得超过两次,不 允许连续降级两次。

第三十七条 学生跳级或降级情况由学院审定,其结果由学 院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隔年招生或不再招生专业的学生,不及格课程 学分数达到降级标准者,可随原班级学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一学期内,因伤、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以上者;

2.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以上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因病休学应凭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和学校卫生院审核意见 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办理 休学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休学者经学校

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休学者,

10

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过的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 的课程应办理退课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可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 役后一年。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学:

1.学生自费出国留学,经学校批准,可以办理停学手续。未出 境前要求仍在学校学习者,须到教务处办理旁听手续。旁听成绩 不记入出国中英文成绩单。办理旁听手续者,如复学,其旁听成绩 予以承认,并记入学生成绩库;

2.因家庭特殊困难、创业等原因需中途停学,经本人申请,学 校批准,可办理停学手续。

停学只能办理一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一年。停学保留学籍 一般只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休学或停学的学生应在申请批准后一周内办理 离校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 定执行;学生在休学或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户口不 变更,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校不对休学或停学期 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四条 休学或停学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两周内持 有关证明,向本人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批准后,到教务处和学校 有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 处理;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到学校指定的医院复 查,开具可以正常学习证明,并经学校卫生院审核。已休学两年的 复查或审核不合格者,应予退学;

3.学生休、停学复学后,应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

11

4.休学及停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 其复学资格。 退 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该学年应修学分总数的 二分之一者;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总数达到25学分者 (含当前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不含军训、健康教育、体育课、任选 课、社会实践的不及格学分);

2.连续两次受到降级处理者;

3.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停学等)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在 校最长修业年限者(如四年制的学生在校时间不得多于六年);

4.休、停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复学审查不合格者;

6.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 校学习者;

7.需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8.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9.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仍未注册者;

10.本人申请退学者;

11.按《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者。 上述1~10规定对学生不是处分。

第四十六条 应予退学处理的学生应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

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经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 生效,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应办理退学手续。经学校审批后,由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在一周内将退学通知单送交学生本人。如因故 一周后仍无法将退学通知单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所在学院上报 12

教务处,并由教务处负责在全校公示。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后不再享受本校学生的待遇,其档案、 户口退回家庭或抚养人户籍所在地。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 的安置问题。属第四十五条第六款原因退学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 责领回。

第四十九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符合第五十九条规定

的,可发给肄业证书。经学校批准退学的学生,自批准之日、退学 通知单送交之日(或公示之日)起,两周内应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退学手续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取消 其学籍。

第五十条 未受过纪律处分,因成绩不良达到退学标准者,在 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申请试读一次,申请试读的学生须随下一年级 学习。具体操作按《本科试读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程序向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具体操作按《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申 诉程序执行。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二条 四年制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 转专业:

1.一年级第一学期末,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排名 前30%者;

2.经专家组鉴定,在某一学科方面确有特长并且在校学习时 间不满三年者;

3.在校期间患有某种疾病或因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 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转专业须办理的相关手续具体参见《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 则》。 13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转专业:

1.由外校转入我校者;

2.在校学习已满三年者;

3.委培、定向、特招者;

4.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5.已转过专业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 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高学历层次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应予退学者;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2.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 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七条 毕业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

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十八条 结业有正式学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 14

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但所获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 90%者,准予结业,可获得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离校后三个月至 一年内向学校申请对不及格的课程及实验进行考试(核),考试 (核)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授予 学士学位条件者,补发学位证书。逾期未申请或未参加考试(核)

以及考试(核)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肄业学满一学年以上,未达到结业条件,可获 得肄业证书。

第六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善保管,一 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 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士学位

第六十一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 法》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但平均学分绩低于 学校规定者;

3.外语统考成绩低于学校规定者。

第六十三条 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办法依据《天津工业大 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级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5

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2012年修订)

(津工大[2012]114号)

为适应我校“分层次、个性化、厚基础、重实践、开放式”人才 培养模式的要求,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结合实际,决定对我校 2009年制定的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

一、转专业的模式及流程:

(一)跨学院转专业: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拟转入学 院考核同意,由学校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二)学院内转专业: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审批,报教务处 备案。

二、四年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可依据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一)入学新生转专业 1申请转专业的条件: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末,必修课成绩平均学分绩达到75分以

上,且在本专业排名前30%的学生,可申请在学校允许范围内转 专业。

2具体操作办法:

(1)本办法只在学生入学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办理。

(2)各学院在第四周,根据本学院的办学条件和能力,向教务 处上报可能接收转入学生的名额及接收条件,教务处审核后,在全 校范围内公布。 16

(3)学生在第六周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第七周周一 各学院统一将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及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报教务 处,由教务处汇总后转送各有关学院。第八周至第十周接收学院 组织学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是否接收的意见,于第十一周 将拟接收学生名单及学生转专业申请上报教务处。

(4)第十二周,由教务处将各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在全校公 示(公示期为一周)。

(二)确有特长的学生转专业:

1申请转专业条件: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末,必修课成绩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排名

前50%的学生,在某一学科方面有特长,并经专家组鉴定后,确认 其确有特长的学生。 2具体操作办法: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的时间一般规定在一年级第二学期第十六周;

(3)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同意,专家组考核通过,拟转入学院 同意,学校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三)特例:

1申请转专业条件:

(1)学生在校期间患有某种疾病或因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 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 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 学习者。

2具体操作办法: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的时间一般规定在前三学年每学期第十六周;

(3)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建议,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17

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指定专业学习。

三、其它

(一)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予以承认;

(二)入学新生转专业,第二学期必修课成绩平均学分绩低于 75,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三)未接到转专业通知前,学生一律在原专业学习,参加原 专业的活动,否则视为旷课。

(四)本细则自2012级学生开始执行。

四、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由外校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

(二)在校修读已满三年的学生;

(三)委培、定向、特招的学生;

(四)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五)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18

本科生选课、退课及免听课程规定 (试行)

一、选课

1.选课属于教学活动的一部分,学生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待。学生注册后取得选课资格。所有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参加 选课,不选课的学生,不记载其修读课程成绩。

2.每学期最后三周为下学期修读课程选课的预选和正选阶 段,下学期开学后第三周为补退选阶段。每学期具体安排见教务 处主页选课通知。

3.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课程分为必修课、 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类。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限选课 和任选课的学习,考试合格,即获得相应学分。

4.四年制本科生在校期间至少应修读170学分的课程,其中 专业任选课不少于10学分,全校任选课不少于10学分。 5.学有余力的学生(专业排名前10%),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 教学院长批准,可以申请选修本专业高一年级开设的课程。具体 操作步骤如下:

(1)申请选修高一年级课程的学生必须于所选课程开课前一 学期末(学期最后三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做出批示并及时通 知学生。

(3)经学院同意可以选修高一年级课程的学生随高一级开课 班级听课并参加考试,考试成绩记入成绩档案。成绩合格,获得该 课程学分。 19

6.降级的学生应首先选修所属年级课程,原已修读的学分有 效。如选修所属年级课程每学期低于12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主 管教学院长批准,允许该生申请选修本专业高一年级开设的部分 课程。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申请选修高一年级课程的学生必须于所选课程开课学期 开学一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做出批示并及时通 知学生。

(3)学生选修高一年级课程随开课班级听课并参加考试,考 试成绩记入成绩档案。成绩合格,获得该课程学分。

(4)如学习该课程有困难,允许学生在补退选期间办理退课。 7.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申请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辅 修专业,修读课程的学分可以替代全校任选课程的学分。 8.学生在学期间不得重复选修课程号相同的课程,已修而未 通过的课程按重考(重修)办理。对已选定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 相应的教学活动。

二、补选课和退课

1按教学计划规定应修的课程在正选阶段漏选,学生须在补 退选阶段进行补选。

2在正选阶段选错的课程,学生应在补退选阶段退课后重新 补选。

3学生所选课程确有一定原因无法修读或不适合修读,可在 补退选阶段进行退选。

4办理休、退学手续时,学生应在《学生申请事项用表》中列 出需退课程,经批准后交教学运行科退课。

5重修课程一旦办理,不予退课。

三、免听课程

1.开课一周内专业排名前10%者,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 20

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可以申请免听自修部分课程;学生选修 的课程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时,可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申请免 听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

2.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照课程要求,按时 完成课程应做的实验并随开课班级按时递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 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3.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环节及以设计为主要内 容的相关课程不得申请免听自修。

4.学生应先选课,再申请免听自修相应课程。免听自修课程 均进入成绩管理系统,未参加考试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四、免修课程

专业排名前10%者可申请免修某门课程,必须在开学一周内 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主管教学院长 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指定开课教学单位组织该课程的 测试。测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者,即可免修该门课程,课程成绩 以实际测试成绩记。开课学院将成绩报教务处备案,并记入成绩 档案。测试成绩低于75分,该课程不能免修。政治理论课、体育 课、实验课、实践环节及以设计为主要内容的相关课程不得申请 免修。 21

本科生成绩考核与管理规定 (2012年修订)

(津工大[2012]108号)

学生成绩是进行学籍处理,确认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成绩 的考核是检验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 要手段。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严格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树立良好学风、校风,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成绩考核范围

(一)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 和任选课。

(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践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 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三)无论平时有无测验,都要以一学期所讲授内容为考核 范围。

二、成绩考核方式

(一)成绩考核主要采取集中考试和非集中考试两种方式进 行。每学期集中考试的科目,由教务处与各学院协商确定。

(二)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口试相结合、开卷考试 或闭卷考试,具体方式由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与教学实际情况提 出建议,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并备案后执行,一经确定,不能随意 改动。

(三)各种实践环节,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 22

业设计、艺术类相关课程、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等科目的成绩考 核,结合平时完成情况、学习态度、实习报告、说明书或通过答辩进 行综合评定。

三、成绩评定办法

(一)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各种实践环节,包括教学实

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艺术类相关课程、单独开设的 实验课程等科目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五级制 与百分制按下列标准折算:

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5。

(二)课程学期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与平 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30%,具体比例 由教研室确定,平时成绩应依据作业完成情况、平时测验、考勤及 学习态度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评定标准应由教研室在开课前确 定,由任课教师首次上课时向学生宣布,中途不得更改。

(三)对既有理论又有实验教学的课程,任课教师在学期总评 成绩时应考虑实验部分考核所占比例;对实验课时超过本门课总 学时25%而又未单独设课的实验部分的内容,要单独进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则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理论部分考核,该课程总评成绩 应为不及格。

(四)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由教务 处指定开课教学单位组织测试,测试成绩达75分以上者,即可免 修该课程,课程成绩以实际测试成绩记。测试成绩低于75分者,

该课程不能免修。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实践环节不得申 请免修。

四、考试命题与评卷

(一)凡在同一学期、不同班级开设的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同 一门课程,若其教学进度基本相同,且有两名及以上教师任课,要 采用同一试卷。 23

(二)试卷命题由教研室主任负责把关,原则上由非任课教师 完成或由试题库组卷,命题内容要反映教学大纲的要求,覆盖面要 宽,试题要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基本题、综合题、难题所占比 例原则上为6:3:1。

(三)鼓励有条件的课程使用试题库、试卷库,或请校外专家 命题。教务处可针对某门课程指定命题人员。

(四)每门课必须按同一水平要求,同时命二份试卷(A、B

卷),一份作为期末考试试卷,一份作为补考考试试卷。

(五)试卷评卷一般由教研室组织教师采用流水方法评阅,教 研室负责核分,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六)考试结束后,教研室要组织教师填写试卷分析表,并和 试卷及标准答案一并装入试卷袋,留存教研室备查。

(七)试卷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妥善保存,一般保存四年。

五、考试时间

(一)集中考试课程的具体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后通 知各教学单位,教学单位负责通知教研室和学生班级。任课教师 不得自行更改。

(二)笔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未经教务处批准任课教师不 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三)非集中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由任课教师及所属教学单 位与学生所在学院商定,但不应安排在期末集中考试周内。学院 内非集中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确定后由学院公布,跨学院非集中 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确定后须提前一周报教务处公布。

六、考试资格的审查

(一)已选修课程的学生取得该课程考试资格,第一次修读该 课程(不含任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允许 在学期间随相同课程的期末考试重考一次。院内任选课原则上不 组织补考,全校任选课不组织补考只能另选。 24

(二)学生在一个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教学总时数的1/3,

或缺作业超过总作业次数的1/3,实验课缺实验、实验报告或平时 考核成绩不合格,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填录为“取 消资格”。

(三)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必须在考试前 向本学院递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教 务处与开课教学单位备案方可缓考,缓考随该课程补考考试进行。

七、成绩管理

(一)学生成绩由各教学单位和教务处两级管理。

(二)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五天内将学生的课程成绩在

网上录入,同时打印课程成绩报告单一式二份,签字后报课程所属 学院。学院汇总后将课程成绩报告单报教务处。重修(考)或补 考成绩也照此办理。课程成绩单至少保存四年,学生在学的总成 绩单由学校档案馆长期保存。

(三)擅自缺考者,其考试课程成绩记载为“旷考”;考试不交 卷者,其考试课程成绩记载为“违纪”;考试作弊者,其考试课程成 绩记载为“作弊”,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四)补考、重考、重修考试合格,成绩均按60分记载。缓考 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核算或记载。

(五)学生可在考试结束五天后上网查询成绩,如有异议,可 于考试成绩公布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由学院转 请有关开课教学单位两周内完成复查,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 核查结果通知学生。如成绩确实有误,任课教师要填写“申请成 绩更改用表”并在“更改补报理由”栏内说明原因,经任课教师所 在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报教务处备案方可更正。学生本人不得 直接向任课教师核查。

八、附则

(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文件中与本规定相 25

悖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一、考场规则

二、监考人员职责 26

附件一:

考场规则

一、学生应在考试前十分钟进入考场,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 得入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二、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校园卡(带照片),并将其置于桌 面的左上角备查;准备好必要的文具,考试中严禁互相借文具等 物品。

三、学生进入考场要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指定座位就座,

对不按规定就座的学生,监考人员有权调整。对拒不服从者可取 消其考试资格。

四、学生不得携带手机、快译通等电子设备入场,与考试内容

相关的书籍、笔记、讲义及手机、快译通等,如带入考场必须在开考 前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五、监考人员分发试卷时,学生不得离开座位。接到试卷后,

学生必须在试卷指定的位置正确、清晰、完整填写姓名、学号、年 级、专业、院系等相关信息。检查试卷是否有缺页、缺题、字迹印刷 不清或错发试卷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 答复。

六、学生答题时,一律在指定的位置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

笔书写,要求字迹清晰,卷面整洁。考试使用答题纸(卡)时,所有 答案必须填写在答题纸(卡)上,答案写在试卷或草稿纸上一律无 效。学生考试时不得拆散装订好的试卷,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使 用自备草稿纸。

七、考试中,学生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出考场,如中途离开考场,

监考人员应立即收回其试卷。考试过程学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

律,不得相互交谈、左顾右盼。严禁学生代考、换卷、偷看、夹带、传 27

递、抄袭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八、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卷,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停止提前交 卷,等待监考人员收卷。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学生应一律停止 答卷,等候监考人员收卷。考试结束后仍有答卷者,监考教师有权 宣布该生考试无效。不交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者,以违纪论,课程 考试成绩记载为“违纪”。

九、学生应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安静,交卷后应立即离开 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和考场周围逗留或议论,影响他人正常考试。 28

附件二:

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 作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工作正 常、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须认真学习考试及考试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熟 悉监考业务。在监考的过程中,既要严格考试纪律,又要对学生热 情、耐心,不要因执行考试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三、未经学校教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考场。监考人员 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四、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十五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试前准备 工作。

五、监考人员要核对参加考试的学生与所持有的校园卡(带 照片)是否一致,核实是否有考试资格,确认其身份。

六、监考人员要按照间隔合理、整齐有序的排座原则安排好参 加考试的学生座位,有权对个别学生的不合理座次予以调整,对不 听从指挥的学生,监考人员有权不发考试试卷,该生当场考试作 “旷考”论。主考教师应对考场负全面责任,维持好考场秩序,在 发卷前检查学生人数,宣布考场纪律,并严格执行考场规则。

七、考试前5分钟监考人员应负责清理考场内所有与考试相 关的物品,通知学生将所携带的与考试相关的材料包括书籍、笔 记、讲义、手机、快译通等集中存放在指定的位置,要做到桌面、书 箱、座位三清。要求学生将校园卡(带照片)放在桌面的左上角,

以备核查。

八、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要尽职尽责,不断巡视,逐一核对

学生证件是否与学生本人相符,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

29

对违纪学生,要保留违纪证据,做好相应的记载并签字确认,取消 该学生的考试资格,并将违纪学生名单及时报学生所在学院和教 务处。

九、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 擅自离岗、看书看报、相互交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 烟、阅报、接听手机或发送手机短信、聊天等),不得与学生交谈,

不准窜考场。对试卷内容、题意不准作任何的解释和暗示,对试卷 中字迹不清之处,可当众说明。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 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

应立即要求学生停止答卷,逐一清点并收回试卷,检查试卷份数,

同时要在考试袋上做好考场记录,写明考场情况及出现的有关问 题,并将试卷整理后交相关院系或教师。 30

本科生补考、重考、重修的规定

为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办法,现对目前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补 考、重修等条款做如下规定:

一、补考

(一)凡必修课及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只能于下一学期开学 初补考一次。任选课不安排补考。选修高年级课程也不安排 补考。

(二)学生只能参加第一次修读课程的补考。降级学生修读 重复年级当前学期课程视为第一次修读。未按时参加补考的学 生,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

(三)补考原则上安排在原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初 进行。

(四)补考合格课程的成绩按60分记载。

(五)成绩按“作弊”、“取消资格”、“未修”、“旷考”等记载的 学生,取消其补考机会,只能参加重考。

(六)实习、课程设计、大型作业、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毕业设 计(论文)及各种实践环节(含体育课)等不安排补考。

二、重考

(一)必修课、限选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允许在学期间申请 随相同课程的期末考试重考一次,相关学生须于学期开学后第四 周至第六周到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二)重考合格课程的成绩按60分记载。

(三)重考不及格或无重考机会的课程,可申请参加毕业前补 考,成绩合格的按60分记载。

(四)申请重考者,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期末考试,应在 31

考试前办理退课及再次重考申请手续(因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 除外)。因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待学院 审查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允许再申请随相同课程的期末考试重 考一次。

三、重修

(一)实习、课程设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及各种实践环节(含 体育课)考试不及格,应随下届重做或重修一次。重修合格课程 成绩记为60分。学生因上述课程不及格结业,必须重修。其它课 程不再实行重修。

(二)本规定自2011级学生开始执行。

(三)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2

本科生缓考规定(试行)

根据《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对本科生申请缓考 作如下规定:

1.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的,

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因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除外)。 因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2.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的学生,成绩按“旷考”记,旷考 者不允许补考,一律参加重考。 3.办理缓考手续如下:

(1)学生填写《天津工业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一式两份。 并附申请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2)缓考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审批,报 教务处备案。

(3)将办理完以上手续的申请表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开课学院 教学秘书各一份。开课学院教学秘书负责通知任课教师,任课教 师将学生成绩登录为“缓考”。

4.缓考考试随该课程补考考试进行。缓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 绩记载。缓考考试不及格,不能申请补考,只能参加重考。 5.申请重考者,不能申请办理缓考。 33

本科生毕业资格审核规定(试行)

根据《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 十九条,对本科生的毕业资格审核作如下规定:

1.学校对毕业学生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对政治思想、道 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做出评语。

2.学生在规定的修业期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 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可获得毕 业证书。否则按照《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 条规定获得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3.学生至毕业生资格初审时,不及格课程和正在重考、重修课 程累计超过8学分原则上不能参加毕业设计(论文)。超过8学分 还要求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 经教学院长批准。

4.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包括缩短学习年限提前毕业及因各 种原因编至原年级以下年级的学生,须于学院初审时向学院提交 书面申请,由教学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教务处同意后,

由学院安排学生的毕业实践教学及毕业设计(论文)。

5.学生毕业资格的初审截止时间为修业期最后一学期的第六 周。由学院在此时间前对本学院学生毕业资格进行审查、汇总,并 将相关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6.教务处对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后,将初审名单下发各学院。 学院及学生本人需对初审名单进行认真核实、确认,对存在问题和 解决方案经学院汇总后按规定时间(一般为五月的第二周前)统 一上报教务处。

7.学生毕业资格一经确认,不得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如果毕 34

业时不能获得毕业证书,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8.确因教学计划变动而引起课程的增减,须由学生所在学院 负责提出解决方案,交教务处备案,作为学生毕业资格审核的 依据。

9.学生未按期提交申请,责任自负。

10.教务处不接受学生个人对毕业资格审核的申请。 35

本科生结业及结业后 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根据《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对本科生结业及结 业后换发毕业证书作如下规定: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1.有正式学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 求,但所获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90%的学生。 2.截至正常毕业日期,尚处在留校察看期内的学生。

二、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 1.受理对象及条件

(1)按结业处理并处在结业三个月后至一年内的本校结 业生。

(2)离校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 2.申请受理及审批手续:

(1)学生到毕业时所在学院(下同)办理申请考试(核)手续,

即填写《学生申请事项用表》,写明结业原因及考试科目,并注明 考试科目的课程号、学分。

(2)经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核实、教学院长同意后,安排好考试 (核)时间,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公共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考试(核)须交纳规定费用。

(3)考试(核)成绩合格者,需到学院办理申请换发证书手续,

填写《学生申请事项用表》,注明申请事由,并持工作单位或档案 所在地出具的证明、结业证书及本人电子注册照片一张(符合授 予学士学位条件者需提供两张照片)到教务处办理换发证书 36

事宜。

3.结业后考试(核)以一次为限,考试(核)不合格者,取消换 证资格。

4.因受留校察看处分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在察看期终止后半 年内,可到原所在学院申请换发证书手续,即填写《学生申请事项 用表》,并持单位或档案所在地出具的证明、结业证书及本人电子 注册照片到教务处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按 相关规定办理。

三、换证时间:

1截至每年10月15日以前符合换发证书条件的结业生11

月1日至20日换发证书。

2截至每年6月1日以前符合换发证书条件的结业生7月1

日至20日换发证书。

四、结业生考试(核)成绩合格后,换证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 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37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津工大[2010]1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 神,为保证本科生的培养质量和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 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指导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基本规则,

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非普通 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在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我校学士 学位的审查和授予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科,负责相关的 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协助学校学士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学院内学 士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职务成员制,设主

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主任由主管本科 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学生处处长 及各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分管副处长 担任。 38

第五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审议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对学士学位申请人学士 学位授予的建议;

(三)审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处理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

(六)撤销严重舞弊弄虚和作假行为者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七)负责将学士学位分委员会有关决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汇报。

第六条 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采用适当方式进行表决,经实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 其以上成员同意时方为通过。

第七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和

10月份各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特殊情况下,可由学校学士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决定举行临时会议,研究有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及有关本科生学位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 列职责:

(一)受理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

(二)负责对各学院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 的建议名单进行复审;

(三)协调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的学位评定工作;

(四)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工作;

(五)撰写和发布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六)汇总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材料并进行上报和归档;

(七)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 权的各项事宜;

39

(八)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按学院设置,由学院院长、分 管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 教师组成,一般为7-9人,任期三年。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设 组长1人、副组长1人、秘书1人。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学 校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委员)担任。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组成须 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在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及表现,向学校学士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名单;

(二)核实本学院涉及学位授予的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省部 级及以上大赛奖项,并提出有关建议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审议;

(三)核实本学院通过舞弊和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学位者,向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的 建议;

(四)研究和审议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有关的其他 事项;

(五)负责本学院学士学位证书的发放。

第十一条 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由学院学士学位 评定小组采用适当方式进行表决,经实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 之二及其以上成员同意时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应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

议,特殊情况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组长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40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三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在毕业前向 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服务,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二)具有教育部认定的正式学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和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标准,

且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达到或超过65分(原则上不含 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三)已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论文))并通过答辩。

(四)达到学校对本科生外语水平的要求。满足如下具体要 求之一:

1.达到或超过所学专业对全国大学英语

四、六级(简称CET

-4、CET-6,下同)考试成绩的要求。一般专业要求CET-4在 校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425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要求CET-6

在校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360分,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学生 要求CET-4在校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300分。

2.CET在校考试最高成绩与外语类课程平均学分绩相加超 过所学专业对CET考试成绩要求分数线30分及以上(如一般专 业达到或超过455分)。外语类课程包括纳入教学计划的面向全 校学生开设的外语类必修课和任选课、各专业开设的专业外语课 和双语课程。

3.纳入教学计划的小语种专业学生的外语水平要求由学生所 属学院参照本细则制定,并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和备案后执行。

4.外语类专业学生所学语种的水平要求由外国语学院参照本 细则制定,并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和备案后 41

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暂缓授予学位:

(一)因学业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结业处理者(即结业生)。

(二)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但在校期间 受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且在毕业前尚未解除者。

(三)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但在校期间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尚未解除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根据教学计划的有关要求和 规定,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历年的学习成绩和表现,按照本细则第 十三条规定严格审核,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 单,并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二)在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学校学士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将建议名单的复审结果返回给学院。

(三)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院提交的通过复审的 建议名单进行审议,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毕业生 名单。

(四)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学士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的授予学位的名单,按有关规定制作学士学位 证书。

(五)各学院向本学院获准授予学位的毕业生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属本细则第十四条情况之一者,毕业后申请补授 学位的有关事项和受理程序如下:

(一)结业生按有关规定参加学校毕业后补考成绩合格(含独 立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学位授予条 件者,准予其在毕业后一年内向学校提出一次授予学位的申请。 42

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办公室统一提请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二)因第十四条第

(二)款原因未授予学位的毕业生,可于毕 业后半年至一年期间,凭单位或档案所在地提供政治思想表现证 明,向学校提出一次授予学位的申请。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 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提请学校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三)因第十四条第

(三)款原因未授予学位的毕业生,可在察 看期终止后半年内,凭单位或档案所在地提供政治思想表现证明,

向学校提出一次授予学位的申请。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审核 同意后,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提请学校学士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四)因未达到第十三条第

(四)款条件毕业时未获学位的,若 毕业离校前在校参加CET考试,且考试成绩达到学校对外语水平 的要求,可在毕业当年的9月30日之前向学校提出一次授予学位 的申请。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学士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提请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修读双学位的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开设双学

位的学院负责审核,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审核,符合授予学士 学位条件的,可与本学院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汇总后一 并上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第十八条 未达到第十三条第

(四)款条件,但符合第十三条 第

(一)、

(二)、

(三)款条件,且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前可向学 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大赛奖励者;

(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学生,新疆、西藏等民族班的学生及 43

港澳台侨学生;

(三)毕业当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 学生。

第十九条 在我校留学的外国留学生经审核达到本科毕业要

求,学习期间遵守我国的法律和学校的纪律,符合我国有关授予来 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自学考试本科毕

业生(含来我校申请学位的自考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按照《天津 工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

(津工大[2003]第280号)及《天津工业大学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津工大[2008]23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通过舞弊、弄虚作假 等手段获得学位者,由所属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核实后向学校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撤销其已获学位建议,经学校学士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通过后,撤销已授的学士学位,并报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位申请时间逾期,学校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0年新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开始 正式执行,已在校各年级学生毕业时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可按原 规定结合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负 责解释。 44

学生学籍预警管理规定(试行)

(津工大[2009]23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落实以生为本的理念,

增强学籍管理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充分发挥学生、家庭、学校三结 合教育的功能,根据《天津工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 分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已经注册的所有 在校本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籍预警制度是学校针对个别学生出现严重影响学

业的情况,及时提醒学生本人和告知家长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学 校、家庭和学生本人三方共同采取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 一种教育手段和干预制度。

第四条 学籍预警的对象是因学习成绩、纪律处分等原因危 及学籍的学生。

第五条 学籍预警的等级及适用条件 学籍预警分为一般预警(黄牌预警)、退学预警(红牌预警)二 个等级。

学籍预警对象的适用条件:

(一)一般预警(黄牌预警)

1.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10学分者;

2.未请假离校一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3.因旷课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4.突发性情绪波动、沉溺于网络或其它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 学生;

5.其他需要采取一般预警的事项。 45

(二)退学预警(红牌预警)

1.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超过20学分;

2.因旷课或其他原因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在校学习时间满五年(含休学),难以完成学业者;

4.其他需要采取退学预警的事项。

第六条 学籍预警方式分为实时预警和定期预警两种。对于 第五条所列各款中需要及时与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沟通的采用实时 预警方式,其余原则上以一学期为周期开展定期预警工作。 第七条 对于因为突发性情绪波动、沉溺于网络或其它影响 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学院随时向学生及家长告知。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半个月内,由于成绩原因需要进行学籍 预警的学生名单由各学院教学办向学生办提供,由于纪律等原因 需要进行学籍预警的学生名单由各学院学生办确定,由各学院学 生办负责组织预警。

第九条 进入学籍预警范围的学生,由学院指定的辅导员与 预警对象进行首次预警告知谈话,填写《学籍预警谈话记录》,下 达《学籍预警通知书》。《学籍预警通知书》一式四联,经学生本人 签字确认后的第一联学院留存、第二联送达学生本人、第三联寄达 学生家长、第四联为家长反馈联,反馈回来后连同第一联由学院学 生办存档。

第十条 各学院完成与预警对象的首次谈话和预警告知工作

后,按照“天津工业大学学习困难生帮扶工程实施意见”中有关规 定,启动学习困难学生帮扶工程系统,实施帮扶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教学办教师要与辅导员及时沟通,提供信 息,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学籍预警学生的学业咨询指导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要对各学院的学籍预警落实情况和学习困难 学生帮扶工作进行及时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46

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的学分管理办法 (津工大[2008]133号)

为落实《天津工业大学贯彻落实教育部“质量工程”实施方 案》,强化学生创新意识,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在修订2007级 本科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制定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将课外实践活动 纳入培养方案。为具体落实此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要求

(一)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应参加课外实践活动,并至少获得4

学分。

(二)学生获得的课外实践活动学分超过上述规定学分的部 分,可代替全校任选课学分。

二、可认定和计算课外实践活动学分的项目

(一)课外实践活动学分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

1.参加学校组织的课外科技活动、创业活动 2.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3.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社团活动 4.申请专利

5.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6.获得规定的能力或职业资格证书

7.参加规定的学科竞赛以及在竞赛中获奖

(二)课外实践活动学分的具体认定与计算标准见《天津工业 大学学生课外实践活动学分认定计算标准》(另行发布)。 上述标准由教务处牵头,会同各学院、校团委共同制定。该标 准的制定应综合考虑相关专业的专业技能要求,针对校内外现有 47

的与相关专业技能直接相关的竞赛、实践活动、职业资格证书等情 况,从专业水平、社会影响、学生参与的可能性等多方面认真分析,

严格筛选有助于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项目。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2周,各学院可提出“课外实践活动学分 认定计算办法调整方案”,第14~15周由教务处组织对上述标准 的审议、修改。

三、课外实践活动学分的认定方法

(一)按课外实践活动类型分类申请、上报。

1.论文、专利、证书认证等项目,由学生本人填写“天津工业 大学学生课外实践活动学分评定登记表”,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向 所在学院提交,学院审查批准后填写成绩单,上报教务处。 2.专业社团活动、开放实验室项目的学分由指导教师参照课 程成绩管理办法上报。

3.其它课外实践活动由负责部门按照学生的参加情况和所获 成绩,以成绩单形式上报教务处。

(二)各学院和团委要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上报成绩。

(三)每学期第18周集中申请、上报。

(四)同一课外实践活动项目以最高分记载一次学分。

四、其它

(一)本管理办法从2007级本科生开始实施。

(二)2007年以前入学的本科生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也可取得相应学分,并可代替全校任选课学分,但不作为毕业资格 审核的必要条件。

(三)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48

本科生修读双学位及第二专业的 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学生潜能,拓 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出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增强本科毕业生对社会 需求的适应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的条件

1.已修完第一学年(部分专业要求修完

一、二学年)主修专业 规定学分、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身体健康的本科生均可申请 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

2.凡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不能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

二、申请与录取程序

1.双学位或第二专业主办学院于每年春季学期第六周向教务 处提交招生计划,教务处汇总、审批后在全校公布。

2.学生持本学院出具的学生成绩单向开办学院报名。开办学

院审查、选拔、录取后,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相关手续。并于下一学 期第六周将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完成录取过程。录取结束后 不得增加修读学生。有两门以上不及格成绩的学生不予录取。 3.录取结束后由教务处将当年录取名单按学生所在学院汇 总后,转发各学院。

三、课程设置及教学安排

1.双学位或第二专业教学计划由开设双学位或第二专业的学 院制订,教务处审核备案。开设专业为优势学科或热门专业,具备 师资及相应办学条件,能保证教学质量,课程设置包括理论教学、 实践教学及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环节,总学分50学分左右。 49

2.双学位或第二专业开办人数不低于30人。

3.双学位或第二专业上课时间安排在双休日及晚上。 4.期末考试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内进行。

四、选课、成绩与学籍管理

1.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完成作业、上机 及毕业设计(论文)等,并参加相应的考核。

2.学生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课程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 案,记为全校任选课学分。

3.学生修读的双学位或第二专业的课程已在主修专业中修读 并已获得相应学分,且所修学分、内容均相同或超出双学位或第二 专业课程要求,可以申请办理双学位或第二专业课程的免修。 4.学生主修专业设置的课程已在双学位或第二专业中修读并 已获得相应学分,且所修学分、内容均相同或超出主修专业课程要 求,可以申请办理主修专业课程的免修。

5.双学位或第二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 不及格者,可申请重考(修)一次。双学位或第二专业课程不安排 毕业前补考。

6.学生所在学院负有对修读第二专业学生的监控职责。修读 双学位或第二专业的学生,在修读过程中,若主修专业课程有一门 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合格后,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 可继续修读。不论何种原因,主修专业有二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即 中止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课程。学生所在学院应将处理结果通 知学生本人、相应的第二专业主办学院和教务处。

7.双学位或第二专业课程考核参照《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 (试行)》进行管理。

8.双学位或第二专业主办学院应在每学期结束前组织学生完 成下一学期修读课程的选课环节。

9.至第七学期末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的学分少于40学分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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