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半年工作总结范文

2023-03-04

下半年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银行支行2012年下半年工作思路:2012-7-19 10:59:21支行2012年下半年工作思路2012年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总体思路下半年,**支行将在总行领导下,努力克服各方面困难,挖掘区内资源优势,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立足园区、面向周边、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市民百姓”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规模扩张为目标,走“高起点、专业化、高效益”的发展之路,力争全面完成全年的各项经营目标,为农商行改革发展及区域经济增长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下半年的具体工作目标是:

1、各项存款日平余额达到 万元,其中储蓄存款达到 0万元;

3、贷款余额达到 万元,其中农业贷款余额达到 万元,中小企业贷款达到1亿元;

4、中间业务收入达到 万元;

5、贷款收息率100%,不良率控制在 以内;

6、经营利润达到 万元;

7、争创“服务标杆网点”,实现会计规范化、信贷管理达标升级;

8、努力实现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具体为:制度规程明确、操作严格规范,达到流程银行和制度控制的管理水平。

三、具体措施 设立大堂经理,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大堂经理客户识别、客户沟通能力。

(二)调投向、调结构、调机制“三调”到位,促使贷款提质量、增规模、上层次。将进一步以“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为原则,调投向、调结构、调机制,坚持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促发展,着力推动贷款提质量、增规模、上层次。1.调整贷款投向。将通过贷款投向调整来撬动发展方式的转变。一是要以“三农”为重点,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积极推行和使用“易贷通卡”,在农村市场抓牢一大批农户;二是要以“绿色信贷”为重点,加大对低碳、低耗、低排、低污“四低”行业的支持力度。要进一步严格信贷市场准入,坚决实行授信审批环保信息“一票否决”制。三是以中小企业为重点,加大区域经济的支持力度。将对**区辖区内纳税和资产规模综合排名前50户企业进行调查建档,做好已有优质中小企业的维护工作。深入园区,主动与入园企业对接,采取挖掘、渗透、合作的策略,积极争抢其他银行的优质中小企业客户。要围绕区域热点经济,积极与园区管委会、中小企业局、经信委沟通,;积极与财政性担保公司合作,做大专业担保贷款规模,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在与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亭湖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合作的基础上,重点加与园区财政担保公司的合作力度。2.调整产品结构。要按照“特、快、亮、效”的要求,调整贷款品种结构。一是要区域信贷产品做出特色。根据园区的板块经济、区域经济、特色经济发展状况,深入市场,积极营销,积极进行一些新信贷产品的探索。二是按照“整合资源、创新品牌、完善功能、优化服务”的原则,在辖内重点选择一到两个亮点行业,创新信贷服务模式,加大宣传和推荐力度,开展全方位、多视角、立体化、动静结合的大规模宣传攻势,全面提升品牌辐射和带动功能,增强品牌的社会效应,提高品牌的市场竞争力,推动有效信贷需求的增加。 3.调整营销机制。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支行班子成员要亲自上阵,全面摸清辖内产业经营大户和特色经济项目的分布状况、经营规模、市场前景、预期效益和资金需求;要坚持分工营销,专业经营,针对辖区的不同情况,责任到人,分片包干,为每一类产业经营户、每一个特色经济项目配备专职营销客户经理;积极培育潜在客户,为初具规模、前景看好、潜力较大的产业经营户提供政策、市场、产销信息咨询服务、生产经营建议和资金信贷服务。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市区及周边地区业务的拓展;客户经理队伍,还要加强市区个人业务的拓展,公务员个人消费贷款、商业门面和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特别是对我支行发放项目贷款的,办理按揭贷款时采取客户经理包片驻点制度,进驻各楼盘的售楼部现场营销。已经发放的按揭贷款客户的,由管户人包片维护。

下半年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二、主要工作及要求:

1、实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校园文化是学校精神的主要体现,是学校环境育人的重要载体。应进一步加强环境文化、课余文化、班级文化、宿舍文化、校化等建设,以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功能和作用,促进学校特色的形成和发展。

2、加强养成教育,贯彻行为规范,提高德育工作的实效。继续开展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通过对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检查评比,促进班集体建设,促进良好班风、学风的形成。针对德育目标、德育内容、德育方法的层次性、阶段性特点,结合学生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确立德育工作新目标,面向整体,分层教育,分层推进,继续在初

一、高一学生中进行尝试,积累经验。用好德育工作台帐,用好班主任工作手册,组织开展“千名教师访万家”活动,进一步密切家校联系。养成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基础,我校德育工作始终以文明礼仪和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为基点,生动活泼的开展活动,利用板报和校园广播站加以宣传动员,班主任利用班会具体布置。

3、重视班级管理,抓好班主任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班主任工作考核奖励机制,加大班主任工作的考核力度定期公布检查、考核结果;办好班主任培训班系列活动,通过探讨德育理念、交流工作经验、观摩教育活动、学习教育理论等多种形式,提升班主任的理论水平和工作水平;重视对青年班主任的培养,检查、考核新老班主任结对情况;抓好班主任后备队伍建设;每年评选、表彰若干名优秀班主任,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对实绩突出的班主任,在考核评优、职务晋升上予以优先考虑,以鼓励先进。

4、加强法制教育,做好帮教转化工作,杜绝违法犯罪。充分利用11月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月为契机,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加强对学生进行网络文明教育,利用板报、广播、讲座等形式,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加强校际联系和帮教衔接工作,及时掌握我校生源的基本情况,防患于先。拟建立学校领导和党员联系帮教责任制度,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和党员都要联系帮教一名不良行为学生,坚持做到“三定”:即定帮教对象、定每周帮教时间、定帮教责任。继续建立、健全不良行为学生档案,完善帮教责任制,落实帮教措施,积极主动争取家庭和社会力量的支持进行帮教。要及时了解不良行为学生的思想动态,切实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同时要重视对异常行为学生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解除心理障碍,及时进行心理沟通。

5、确立科研先导意识,积极开展德育课题研究。认真做好苏州市德育学会“十五”立项课题《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增强思想道德教育实效》的研究工作,注重课题研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扎扎实实开展德育科研,并注意课题研究与工作实践相结合,使课题研究成为提高德育研究理论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的有效途径。要求每位班主任每学期至少撰写一篇德育论文。积极在《德育工作简讯》上投稿,参与我市德育工作的信息交流和理论研究。

6、完善宿舍管理制度,加强寄宿生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宿舍管理制度,强化寄宿生遵章守纪意识。要继续加强对寄宿生的学习、纪律、行为、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教育管理,班主任要经常到学生宿舍,了解寄宿生各方面情况,要全面关心和爱护寄宿生。坚持晚点名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继续做好扶贫帮困工作,办好“鸿志班”,凸现办学亮点。“鸿志班”是我校的办学的亮点,开学初,要组织好学生参加扶贫帮困“爱心”捐款活动,以充实校扶贫帮困基金。同时各班要做好贫困学生的统计、审核、上报工作,以便及时减免学费,帮助他们度过暂时的经济困难,安心学习。

8、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校园管理。继续加大对学生干部工作指导的力度,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校园管理,本学期加大对学生干部的培训力度,使其明确班干部的职责,提高班干部的管理水平,真正成为老师的得力助手。

9、强化“四不”规范,以环境卫生为突破口,培养学生的良好习惯。

范文网【】本学期仍把培养学生的良好习惯是德育工作重点,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以卫生习惯为突破口,强化“四不”规范(不破坏公物、不乱丢垃圾、不乱涂乱画、不浪费水电)的落实,全面带动学生良好习惯的养成。进一步贯彻一日三扫及两周一次大扫除制度,加强检查和抽查力度,力争我校学生生活、卫生、行为习惯上一个台阶。

10、开展有益身心的课余活动,培养学生的集体观念。为提高学习效率,培养学生的集体观念,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特点,开展一些周期短,学生喜爱的文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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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年级组的群体意识,发挥年级组的群体功能。要充分利用年级组集体协作的力量,进一步提高年级管理水平。定期召开年级组长会议,通报情况,总结工作。本学期,高中实行年级组办公并增设年级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合理分工,为各年级学生良好习惯的养成,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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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苏州市家长学校资源,加强家校交流。充分利用苏州市家长学校资源,通过现代化教育平台,保持家长与学校老师、教育专家的及时沟通,以此推进家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家长素质。班主任利用家校路路通把学生在校的学习生活情况及时与家长交流。

三、主要活动安排:八月份:暑期社区教育活动

⑴开展“民族精神代代传”读书活动,举行“三个一”活动

⑵新班主任培训

⑶初一年级新生入学教育

⑷高一年级新生军训及入学教育

⑸新学期常规准备工作

⑹全校班主任会议

九月份:民族精神教育月

⑴全校更换新胸卡

⑵扶贫帮困“爱心”捐款活动

⑶做好高

一、初一年级学生的养成教育的培养工作⑷卫生大扫除

⑸寄宿生会议

⑹班干部会议

⑺出好第一期黑板报

⑻民族精神读书活动总结表彰

⑼教育局优秀教育论文评选(9月20日前)

⑽迎接第21个教师节,各班开展尊师爱生教育活动

⑾强化纪律教育,加强“三风”建设

⑿新老教师德育工作结对子活动

⒀评选常规管理先进班

十月份:爱国主义教育月

⑴“美丽昆山”摄影比赛

⑵未成年人教育论坛论文评选

⑶卫生大扫除

⑷出好第二期黑板报

⑸高

一、初一“健康心理”讲座⑹组织部分年级班长、劳动委员进行培训

⑺组织部分年级宿舍室长进行培训

⑻评选常规管理先进班

十一月份:法制教育月

⑴开展普法系列教育活动

⑵出好第三期黑板报

⑶卫生大扫除

⑷召开行为不良学生座谈会

⑸开设第十八期家长学校

⑹中小学校本教材评选

⑺参加昆山市校园文化建设先进学校评选

⑻“法在我心中”主题班会

⑼评选常规管理先进班

十二月份:感恩教育月

⑴给爸爸妈妈一封信

⑵廉洁文化教育板报展

⑶卫生大扫除

⑷出好第四期黑板报

⑸总结家校路路通使用情况

⑹学期结束工作,撰写学生评语,优秀学

生干部、活动积极分子

⑺开展校第九届“十佳学生”评选活动

⑻期末考试动员,加强考风考纪教育

⑼评选常规管理先进班

二○○六年一月份:

⑴学期结束工作工作总结、考核

⑵对班主任一学期工作进行考核

⑶优秀班主任评选工作

⑷一学期德育工作总结

⑸期末总结评比,表彰优秀学生干部、活动积极分子等

⑹卫生大扫除

⑺评选常规管理先进班

下半年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展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经认真讨论,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2008年,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地区和我县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标本廉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营造更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为构建文明和谐的新和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干部作风建设

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和反腐倡廉的重要任务,全面加强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大力倡导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的良好风气。坚

决抵制歪风邪气,着力解决突出问题。认真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对照检查,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严格执行会议、公务接待和差旅费标准管理有关规定。要大力提倡勤俭节约风气,牢记“两个务必”,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认真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坚决纠正以学习考察等名义公款旅游特别是出疆旅游的不正之风,坚决纠正在婚丧嫁娶中大操大办甚至借机敛财的不正之风。

(二)对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项新要求,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

继续深入开展加强党章和法纪学习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等,筑牢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防线。坚持不懈地抓好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深化典型示范和警示教育。

继续深入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家庭活动,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廉洁意识。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认真对照中纪委七次全会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项新要求进行自查。一是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是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的;三是参与赌博或以

变相赌博等形式收钱敛财的;四是借委托他人托资证券或以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是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问题。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申报登记,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要严格教育和严格要求,不允许为他们谋取不正利益提供任何方便。

(三)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领导班子要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凡属“三重一大”(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事项,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党支部成员集体讨论研究后作出决定。

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力保障条例,切实抓好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的落实工作,继续落实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廉政学习制度,切实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

(四)深入推进党内监督工作

积极推进党务公开,结合实际工作,规范公开程序,注重公

开形式、明确公开内容,特别是将领导班子建设、民主科学决策、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列为公开的主要内容,保证公开的经常化、规范化、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制度。认真解决群众来信来访问题,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新和县气象局

下半年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案情简介】5月31日,福建省南平市实验小学六年级12名学生为迎接“六一”国际儿童节,到“牛太郎”自助烧烤城欢聚。结账时,一名学生出示了该店8.8折会员卡。商家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周六,不能打折。孩子们只好按每位69元的原价结算,共支付828元。离开后,孩子们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有标注“节假日不打折。”次日,他们向南平市延平区消委会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打折卡,发现12名小学生反映情况属实,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经调解,商家同意按8.8/折结算,退还12位孩子每人8.2元,共计99元。

【案例评析】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意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若日后在餐饮服务中,仍然存在此现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权益。

2、耐用商品出故障 “举证责任倒置”成功维权

【案情简介】2014年4月13日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会城南分会(以下简称城南分会)接到消费者林某的投诉,称在岳池县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3000元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三天后,频繁出现间断性断电故障,并找到经营者多次维修。林某质疑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提出退货的要求。经营者则以,电动自行车已经维修过多次,况且林某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检测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属于质量问题为由,坚决不同意退货,只同意维修。无奈之下,2014年4月16日林某向城南分会,提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请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在依法受理投诉后,城南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立即组织消费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对投诉事项进行当面核实。但争议的焦点仍然是对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上的认定,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调解陷入僵局。城南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认为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耐用商品,符合新《消法》中新增权利和义务。援引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之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但经营者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造成的。据此,电动自行车频繁断电故障应证实为商品质量瑕疵引起的故障。经营者表示一时难以接受退车的调解意见,工作人员意识到经营者对新《消法》中的新增权利与义务自知甚少,于是采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法,耐心细致地向经营者反复讲解、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使消费争议双方真正领会了新《消法》中新权利、新义务的含义,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退还3000元购车款。消费者对调解人员表示了感谢,同时表示要认真学习新《消法》的相关内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本案适用于新《消法》新增权利、义务。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技术构造较复杂、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耐用商品,而消费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难以发现一些隐蔽性的质量瑕疵。消费者在购买并使用商品过程中频繁断电故障属于性能故障,经多次维修均未能保障消费者的正常使用需求。同时,在行车过程中可能难以避免会出现因为此类故障导致处置突发情况不当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为消费者和其他交通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埋下隐患。因此,耐用商品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经营者承担。

该案承办机构和人员对耐用商品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准确。经营者应当通过举证或证明商品本身符合质量要求,或该瑕疵的存在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或者外部因素所造成等,来完成自身举证责任,但经营者始终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或因商品正常损耗造成。因此,电动自行车频繁断电故障应证实为商品质量瑕疵引起的故障,应当支持消费者提出的退货要求。

3、网购商品退货难 “商品完好”难界定

【案情简介】消费者于2014年3月26日花费268元在网上购买了一个胎音仪,在3月31日收到货,认为并不实用,就与公司协商退货,公司当即同意退货,但事后收到的退货款却比购买时支付的价款少了55元,据该店负责人的解释:这是按照新修订的《消法》规定,对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可以退货。之所以没有给予全额退款的理由是消费者已经拆封过该商品,公司与厂商经过协商,厂商认为要对该商品进行重新包装和清洗,需要55元的费用,故不能给予消费者全额退款。而消费者表示:商品拆包后,在没有影响商品性能,外包装没有丢弃的情况下,公司理应给予全额退款。

【案例评析】新《消法》中明确,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而许多商家将此条款引申出不影响二次销售的规则。一般情况下,“商品完好”包括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的情况,只要不是因消费者的原因造成价值明显贬损的,均属于“商品完好”。消费者认为是正常试用,而商家则认为已经造成了价值的贬损,这才导致了消费者维权难。

4、超市标价涉嫌欺诈维权退款适用消法新标准

【案情简介】2014年3月15日,江苏省如东消协栟茶分会在河口镇进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现场咨询服务活动,栟茶镇刘姓消费者向工作人员投诉,称其于当日7时在栟茶镇好品德超市购买3.5公斤莴苣,在结账时发现该超市出具的购货小票上标的价格与超市标明的该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多付款3.01元,消费者认为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要求现场处理。工作人员立即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超市莴苣标明的销售价格为2.52元/公斤,而消费者结账的小票上标价是3.38元/公斤,消费者付货款为11.9元,实际付款价格高于所标价格0.86元/公斤,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超市负责人称,莴苣的销售价格正常是3.38元/公斤,3月14日,超市进行莴苣促销,促销价格为2.52元/公斤,3月15日超市没有进行促销活动,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更改销售价格,收银系统又恢复到正常销售价格,超市不是主观故意,存在过失行为。

【处理过程及结果】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接受消协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工作人员通过现场调解,超市赔偿消费者500元。

5、金融理财结算需告知及时消保委调解帮维权

【案情简介】2011年2月28日,顾女士在江苏省盛泽某银行投资10万元购买了“乾元三号”理财产品,年利息为6.3%;期限为三年,至2014年3月1日终止合同。理财产品的说明书上银行告知了该产品的有关风险,签约后顾女士按约每年领取利息。直至今年3月1日,顾女士在支取本金和利息时,被告知该理财产品的债务人已在3个月前提前还款,也就是说,顾女士第三年只能领取9个月的利息收益。顾女士认为没有收到银行方面提前还款结算的通知,造成顾女士损失了3个月的利息收益,是银行的过错,她还认为银行也许是故意不通知储户而无偿占用资金,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态度也十分强硬,多次交涉均无功而返,无奈之下顾女士来到江苏省苏州市消保委盛泽分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盛泽分会受理了该起投诉并开展调查,约见了银行负责人。该负责人认为,造成利息损失完全是投资者自已的责任,银行没有过错,他们给出的理由是:

一、理财产品是借款人委托银行代办的业务,它不同于储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一方面,投资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已看过说明书,知道或者说应当知道理财产品的风险;另一方面,银行也与投资人签订了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有关的风险提示在协议书中写得很明确;

二、银行没有占用投资人的资金。银行认为借款人不管是提前还贷还是推迟还贷,只要款项回到银行,银行就立即将款项打到投资人账上,故不存在占用投资人资金而不付利息;

三、借款人提前还款后银行已用短信告知投资人,只是顾女士当初留给银行是固定电话没有短信显示,而且银行打了两次电话均无人接听才未作进一步通知,该责任仍在顾女士身上。

分会工作人员在查看双方签订的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时注意到提前终止的条款“在本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产品管理人有提前终止权。一旦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产品,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后3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兑付应得的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理财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根据这条规定,银行要以公告形式履行告知义务,在本案中消保委认为银行作为服务的提供者,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应当及时兑付存款额义务,也就是说要及时告知投资者结算,但这一点银行没有做到位,因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调解,银行一方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顾女士也接受了银行的赔礼道歉,双方达成“由银行支付顾女士10万元存款3个月的活期利息以及200元的礼金券”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6、公布消费者信息不应当,新消法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案情简介】3月27日,江苏省泰州姜堰消协接到投诉,姜堰区家居广场内经营户吴某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了公布。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前往了解,发现经营场所有消费者姓氏、性别及住所等个人信息。经调查了解,这100多名消费者均为吴某客户,其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予以张贴公布。吴某解释,公布信息是为了扩大其销售的某品牌建材的影响,宣传其产品信誉,并无牟利企图,同时承认了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事实。

【处理过程及结果】根据3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消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姜堰消协工作人员明确指出经营者应该按照新《消法》落实各项工作,不得违法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最后,消协工作人员将此案件移交工商部门并立案查处。

新消法七大要点附案例

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北京四惠律师事务所 庄清忠律师) 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 【律师说法】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在这些霸王条款、虚假宣传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且案件诉讼周期长、花费较大,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让不少人望而却步。而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今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李先生可以请求当地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消费公益诉讼还应进一步扩张原告资格、明确诉讼范围、规范诉讼中消费者与消协之间的权利义务、对消协在诉讼中处分实体和程序权利的能力予以一定限制,才能使消费公益诉讼真正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绿色通道。 亮点3: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 新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王某是普通的公司职员,经常收到莫名其妙的短信或者电话,内容包括房产广告、发票、保险等垃圾信息和诈骗信息。和王某一样,相当一部分消费者也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无孔不入,甚至影响到正常作息生活,消费者普遍认为隐私很难得到保护。 【律师说法】超市、商场或其他服务机构,多数都会要求消费者办理会员卡,一部分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的同时,无形中泄露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不排除被一些不法分子买回去,提供给其他经营者,一些不法经营者便利用这些信息推销产品或服务,比如常见的手机垃圾短信。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个人一般很难知道是被谁给泄露出去的,这是因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有的在不同的经营者都有留存,在消费者被发送的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烦恼时,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解决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在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后,经营者依然发送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张志强律师) 亮点4:精神损害赔偿入法 新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某天方小姐到北京某大型超市购物,出来后被超市保安以偷窃为名强行拖回。保安用语言侮辱方小姐,并要强行搜身,后经民警核实,方小姐并未偷东西。然而,方小姐的精神受到严重伤害,除了母亲梅女士外不敢接触任何人,被家人送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花费巨大。梅女士作为方小姐的监护人起诉超市,要求超市对已经发生的费用作出赔偿。经鉴定,方小姐的精神病与超市的搜身有因果关系。经法院调解,梅女士与超市达成调解,超市向方小姐支付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赔偿金共计90万元人民币。 【律师说法】上述为真实的案例,该超市的工作人员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方小姐人身自由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方小姐作为一个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方小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同时,方小姐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超市的工作人员是履行超市的职务行为致使方小姐受到伤害的,应由超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亮点5:新增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上海的汪女士去年在某品牌专柜为父母购买了一台腿部按摩器和一台颈椎按摩器。由于加热、开关等频出故障,两台按摩器先后于去年12月和今年2月更换过。不料,按摩器再次出现故障。汪女士以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却遭专柜方面拒绝。对方表示,汪女士需拿出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方可退货。 【律师说法】新消法第二十三条增加的一款实际上是对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的以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过去消费者如果因为购买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那么消费者需要就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提供相应证据。对消费者而言,举证通常是维权的障碍所在。因为信息不对称、缺乏专业知识及一些情况下需事先鉴定等原因,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不得不选择放弃。新消法实施后,实际上把这种特殊商品或服务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经营者。在六个月内对购买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瑕疵发生争议的,经营者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的、损害是由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就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增加消费者胜诉的几率,鼓励消费者在产生纠纷后积极维权。但值得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本案汪女士购买按摩器与耐用品相比,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属于消费类电子产品,故不适用该条规定,汪女士仍需要对按摩器是在经营者处购买的以及按摩器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举证。

亮点6:新增销售假冒产品进入信用档案 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4)伪造商品的产地,仿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单;(7)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案例】辽宁的宋先生春节期间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袋有机大米,吃了一半后,宋先生通过新闻得知市场上有些有机食品没有证书,属假冒产品。他赶紧查看了所购大米的包装袋,发现上面虽然有“有机食品”标志,却没有认证机构的标注。随后,宋先生到超市询问并索要证书,超市表示没法提供。因为“有机”二字,宋先生觉得自己花了高价买了假货,心里不是滋味。 【律师说法】新消法第五十六条是对经营者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各种情形做的列举,且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同时新增加了一款是将经营者受处罚情况记入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由于现行消法并没有涉及诚信体系,因此该新增条款也被认为是此次消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当经营者因违反本条规定而受到处罚时,该情况就会被记入档案,并且公之于众。对经营者而言,公布处罚记录会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比如被记入诚信“黑名单”后影响其向银行申请贷款、影响其各种奖项、荣誉的申报,甚至可能影响其参与重大经营项目的招投标等,在无形中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起到了非常大的威慑作用。当然这一规定对工商部门也提出了更大的要求,即需要加快建立企业诚信的信息数据库,以便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可供查询的企业诚信信息平台。本案宋先生购买的有机大米没有相应证书,销售者或存在欺诈,宋先生可依法向消协及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如核查属实确为假冒伪劣产品,则该经营者不但要受到行政处罚,最终的处罚结果将记入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下半年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一、以招投标工作为重点,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农村公路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为进一步体现农村公路招投标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强农村公路招投标程序的透明度,上半年,我们始终坚持将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工作放在巡查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我市2008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

二、三级公路招投标全部上网,实施网络操作,接受全社会监督,从报名、资格预审、投标、抽取评委、评标、公示等全部上网操作。5月22日,我市2008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在《中国招投标网》上发布,共有11家单位报名参加,9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6月21日,**市交通局召开市通镇二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网上招投标会议。九家投标单位对我市2008年市通镇农村公路6个标段进行投标。市纪委执法室、市检察院预防局、市交通局纪委、市交通局农村公路纪检监察巡查小组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了监督。6

月21日上午,将各施工单位的投标价格、工期、质量标准对各施工单位进行通报,同时通过《江苏招投标网》现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陆建云、张琳、黄承荣、桂明胜以及业主方叶盛共五名专家组成评标小组。6月21日下午,评标小组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书进行评定,最终确保中标单位并进行公示。

对各镇自主进行招投标的四级公路,严格按照《**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办法》的要求执行,如不能桉要求实施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巡查办将协同农路办共同进行处理,取消项目指标,上报市纪委备案,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到目前为止,我市农村公路开工率已达80%,各相关镇都能够按照招投标办法要求进行招投标。

二、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抓手,抓住工作关键,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优质、干部优秀”

我局对工程建设市场中易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重点环节,不断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细化完善了《**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办法》、《**市农村公路考核办法》、《**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纪检监察巡查工作制度》、《**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党风廉政信息员聘任工作制度》,规范约束有关人员的行为。突出抓了八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廉政信息员和义务监督员全部实行挂牌上岗。今年上半年,巡查办聘请了11名党风廉政信息员(每镇1名),每个工程建设项目聘任2名义务监督员,并全部实行挂牌上岗,协助我市农村公路纪检巡查工作,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保障了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二是依靠公示牌、《告全体村民书》与张贴廉政标语等形式进一步增镇通镇公路公示

牌按统一格式制作,表面用防水雨布,树立在工程起点醒目的位置上。告全体村民书每条路发放2至3份,上半年共发放100余份,今年6月,开通了**@126.com、**@126.comg两个举报邮箱,将邮箱地址与《告全体村民书》一起在农村公路建设现场公示。村民如对身边在建的农村公路有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廉政建设方面的举报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箱与**市交通局农巡办联系,农巡办将安排专人每天收集整理并予以处理。举报邮箱的设立,方便了群众举报,增强了农村公路纪检监察巡查力度;三是定期召开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廉政信息员会议。上半年共召开了3次项目经理和监理人员会议,召开了2次党风廉政信息员会议,以会代训。通过教育学习,大部分项目经理、监理、廉政信息员对农村公路党风廉政建设有了充分的了解,更好的配合和支持巡查办工作;四是推行“三合同制”。工程开工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与施工合同同时签订,我局去年所有镇通镇公路廉政合同签订时,都邀请市纪委、市检察院的领导参加,并且举办廉政警示教育讲座,所有在建项目经理、监理全部参加讲座,邀请市检察院预防局同志进行专题辅导。安全合同正在积极推行过程中,力争今年推行到位,巡查办还采取如开座谈会、现场巡查、走访群众等形式,不定期地对相关单位执行合同情况进行督查,对违反合同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确保合同执行到位;五是推行“五公开”制。做到项目实施方案公开、招投标公开、建设情况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工程管理情况公开;六是明确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为了率先垂范,树立廉洁形象,我们从内部做起,从小事做起,农路办专门制了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决不接受乡

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宴请。

通过以上举措,努力将纪检监察巡查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坚持纪检监察巡查与政府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并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切实增强监督效果,严防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力保为民的实事办实办好。

三、以巡查简报为平台,以点带面,促进全市农村公路全面推进

今来,我们继续坚持将《**市农村公路建设情况巡查简报》作为工作平台,推行巡查简报制度,及时向各镇及相关部门反映巡查情况。简报主要将平时巡查情况以及我市农村公路建设方面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推广,对有些做的不到位的甚至是不合规范的地方及时通报批评,做到表扬先进、促进后进、鞭策不进。市纪委执法室也根据我们简报中指出的存在问题,及时与相关镇联系,要求各镇围绕存在问题

及时整改到位。通过巡查简报制度的推行,有效促进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良性循环。

四、以日常巡查工作为基础,全面监管,切实落实巡查工作制度

根据上级要求,我们严格按照农村公路纪检巡查工作制度对我市农村公路实行全过程监管。每月对所有在建项目巡查一次,并将定期巡查向不定期巡查延伸,每月组织两次定期检查,每次不少于两天。同时我们在农村公路纪检监察巡查工作中遇到问题时,及时与市纪委执法室联系,争取市纪委的帮助,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2008年下半年工作打算

下半年,我们将严格按照纪检监察巡查工作要求,按照“全面监管、有所侧重”的工作思路(即对农村公路建设中招投标、质量、资金使用、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全

面监管,重点抓好招投标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开展农村公路纪检监察巡查工作,确保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保障。

1、加强对工程质量体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泰州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对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严把材料准入关、检测关,依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进行监管,确保工程按质按期施工,按规定程序验收。

2、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来之不易,必须严格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我们将会同审计部门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努力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用款有计划,开支有标准,成本有核算。

3、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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