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范文

2023-04-27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范文第1篇

摘 要: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地勘单位和地质工作在绿色发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了充分努力,本文探讨地质档案在绿色发展与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开发研究,充分发掘地质档案信息,积极做好地质档案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开发利用,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题档案,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档案数据库并深度开发利用,促进企业结构转型升级,创造经济效益,提升企业形象,促进安全生产常态化管理,力争最大化发挥地质档案的信息价值。

关键词:档案;地质档案;地质灾害;开发研究

地质档案是地质工作活动的记录和成果,它是在地质调查研究、矿产勘探等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档案,是地质工作最基本的资源,是地质工作的直接成果,也是地质工作不可或缺的参考内容,是地勘单位的生命源泉,在地质工作中意义重大。一般可划分为区域地质调查档案、固体矿产地质档案、石油地质档案、海洋地质档案、物探和化探档案、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档案,是地勘单位的重要成果和资产。

地质灾害指的是以地质动力活动或地质环境异常变化为主要成因的自然灾害。在地球内动力、外动力或人为地质动力作用下,地球发生异常能量释放、物质运动、岩土体变形位移以及环境异常变化等,危害人类生命财产、生活与经济活动或破坏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资源、环境的现象或过程。地质灾害防治是指由自然作用或人为因素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象,通过有效的地质工程手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生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目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地质灾害档案正是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产生的档案,是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自然规律,收集、形成并服务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地质档案。

在绿色发展背景下,开发利用地质科技档案,对开展地质灾害预防与治理工作,对地勘单位转型发展都有重要作用。

1 地质档案在绿色发展要求下开发利用的可行性

1.1 绿色发展、转型升级需要

新时代地质工作要符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发展要求,自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起,提出绿色发展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各行各业和社会进步都要转变思想,从绿色发展和谐共生的角度探索发展之路,地质工作也要根据自身特色,维护生态文明,谋求长远发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日益增加。地质档案工作要紧随时代,不断创新,反映时代发展中的地质工作特性,为先进理念下的地质工作提供信息价值,为绿色发展做贡献,为地质灾害防治做好基础工作。

1.2 地勘单位社会定位与自我实现

地勘单位主要从事矿产地质勘查、石油勘查、地质钻探、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下取水工程、灌注桩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勘查的综合性专业地质工作,具有丰硕的地质成果,成熟的地质技术。以地质工作为基础,地勘单位拥有类别多样、内容齐全的地质科技档案,在地理信息、地质条件、地勘工作等方面具有明顯的信息优势。在新时代地勘单位应发挥地质信息价值,树立相应的社会定位,履行相应的社会职责。

1.3 档案基础工作完善

1.3.1 地质档案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地质档案作为地勘单位的重要成果和无形资产,建立起固定完善的管理制度,由总工程师整体领导,由专人负责地质档案管理,由地质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由监督部门进行档案归档监管,分工明确,结构合理,人员专业。建立并落实地质档案归档、管理、借阅、保密等制度,多方面指导落实地质档案工作,组织齐全,制度完善,为地质档案深度开发、服务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

1.3.2 地质档案信息化进展顺利。对地勘单位来说,通过专业扫描设备和电子存储设备,地质档案基本实现电子化,基于档案管理系统和办公软件,对地质档案归档、管理、借阅、开发利用进行电子化管理,实现地质档案电子化检索查阅,实现对地质档案的高效开发与利用。通过进一步对OA系统的建设和基于大数据、网络云对地质档案管理软件的研究开发,建立地质档案数据库,进一步开发地质档案数据,有效整合抓取地质档案信息,发挥地质档案价值,为地质档案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发挥作用提供强有力的信息保证和技术手段。

1.3.3 地质档案编研工作。地质档案信息深度开发利用,根据地质档案类别,能够分别建立区域地质调查档案、固体矿产地质档案、石油地质档案、海洋地质档案、物探和化探档案、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档案资料汇编;能够进行区域地理信息数据提取、整合、汇编、分析利用;能够进行区域地质工作要素提取、整合、汇编、分析利用;能够进行地质技术方法、手段的整合分析;能够进行地质工作趋势分析预测、展示行业变迁等,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研究能力,能够为地质档案工作顺利展开、为地质工作顺利完成提供助力,为行业发展提供方向、为人才培养提供依据,能够利用地质档案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信息保证。

1.4 灾害频发,防患未然

近年来,由于气候、环境、季节等因素,受高温、汛期、地理地形、以往地质工作等影响,地质灾害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到人身和财产安全。出于对地质工作特殊性的考虑,从环境保护、灾害防治、行业前景、经济发展等多方面进行相关工作,提前预防,灾后治理,以消灭安全隐患,杜绝风险,是地勘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业务拓展的新方向,也是地勘单位充分发挥行业特长、开发利用地质档案信息价值的体现,是地勘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

2 地质档案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研究内容

2.1 地质档案前期收集、整理工作

做好地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包括找煤、调查、储量核实、普查、详查、勘探等地质工作的不同阶段档案,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水源井、地热、测绘、其他矿产资源等不同类别档案,各世纪矿区、各地区矿区等不同区域类别的档案,根据钻孔资料、原始资料、区域地质地形、地理条件、工作量等建立不同内容的档案,按文字报告、附表、图件、文件等建立不同表现形式的报告。这些分类档案从多角度多方面整合抓取地质档案信息,为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地质灾害防治专题档案的建立提供了充足的数据。

2.2 收集地质灾害工作信息需求

根据国家关于地质行业相关政策和生态文明建设新思路要求,结合以往地质项目工作和地质档案管理工作经验,参考新的工作标准和技术手段,根据煤矿隐蔽致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汛前隐患排查项目、地质灾害核销等工作的各自特点,由地质档案部门向地质项目工作者收集地质灾害工作中有已经使用、需要使用及有可能使用到的档案资料,再根据收集到的资料需求,有针对性地收集相关资料,系统整合,分类整理,为建立地质灾害专题档案做准备。

2.3 建立专题档案

根据收集的档案资料,结合地质灾害工作的地质资料需求,充分发掘地质档案资料信息,初步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题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3.1 相关文件。地质安全生产及地质灾害相关文件,以陕西省内地质工作相关文件为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地面普查现状和需求情况的通知》(煤安监司函技装[2013]11号)、《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74号)等。

2.3.2 相关报告。地质灾害工作可能应用到的相关报告材料,如《矿井设计安全专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

2.3.3 原始资料。地质工作从开始阶段累积的地质台账、报表等,包括项目相关工作起止日期、完成工作量、工作面准备情况,项目原始记录台账、工程图件。

2.3.4 成果报告。地质灾害项目工作完成得到的最终成果报告,包括项目相关的文字报告、文件、附表、附图等。

2.3.5 其他资料。包括人员配置、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说明文件等资料。

2.3.6 电子文件。地质灾害项目工作中产生的电子文件,以及地质档案工作中对地质灾害相关档案进行电子化的资料。

2.3.7 编研成果。包括对地质档案信息的整理和分析汇总,对地质灾害结论的收集整编,灾害预防宣传册等。

2.4 开发利用信息化资源

基于地质档案管理系统和办公软件,对地质灾害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对地质灾害相关原始数据进行电子化扫描,录入数据信息,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档案数据库,系统整合,按需抓取,按照区域因素对地质档案内容进行整体架构,按时间因素对地质档案进行前后关联,化零为整,按地质条件对地质档案进行对比分析,按工作方法、技术手段进行分类关联,按资源量、项目成果、历史问题进行系统整合,按问题和建议进行归纳总结,形成时间、空间、前因后果的有效联系;对勘查区范围、资源量、钻孔等数据进行单独录入,方便对数据进行单独抓取和对比分析,从整体到局部,由面及点,满足多维度、多层次、多种类的地质档案数据需求。根据地质灾害档案的特色和开发利用需求,进一步研究开发相关档案管理软件、数据分析软件,建立地质灾害档案数据库,研发地质档案管理系统,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数据信息和分析预测。

2.5 加强涉密资料保密,保证专项档案安全

地质灾害档案涉及区域地质及地质构造、地质测绘等多方面问题,在地质档案开发利用中,必须加强地质灾害档案的保密。根据《档案法》《保密法》等法律,按照地质工作内容和涉密测绘资料使用规定,地勘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涉密测绘资料保密制度,界定涉密地质档案的范围,规定涉密地质档案的保存、管理办法,以及借阅及开发利用的流程和使用守则,保证地质档案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基础上,能够在地质灾害工作中合理应用,充分发挥档案价值。

2.6 地质灾害防治专项档案宣传与推广

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灾害档案开发利用的宣传,利用网站、公众号、宣传页以及现场宣传等方式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的作用和地质灾害档案开发利用的必要性,在当地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安全意识,发挥地勘单位的工作优势,承担地勘单位的社会责任。

2.7 加强地质灾害档案人员素质建设

地质灾害档案是地质灾害项目中形成的科技档案,是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产生的原始记录、报表、总结和有关的依据、指示性文件,以及成果报告和有关的图件、附表等,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这就要求地质灾害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要具备专业的地质档案管理知识和地质灾害工作知识,并且能够不断更新方法与思想,开拓进取,与时俱进。对档案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并由地质工作者对档案人员进行大量业务指导,使档案工作者对地质灾害工作有充分了解,更好地胜任地质档案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开发利用工作。

3 效果及影响

3.1 能够完成地质灾害防治专题档案的建立与开发利用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专题档案建立和开发利用的探究,能够对地质灾害防治档案进行整合管理,为后期大量地质灾害工作的开展提供参照,也为地质工作提供相关区域地质数据,为地质灾害防治档案的科学长效管理归档提供了模板。能够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档案数据库,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高效利用地质档案资料提供技术保障,对地质档案开发利用提供新方法、新思路,对地质档案数据应用与分析提供内容和技术保障,对地质档案管理系统的研究开发打下良好的基础。地质灾害防治专题档案的建立,为其他地质档案的深度开发利用提供参照,促进档案工作整体推进。

3.2 促进结构转型,创造经济收益

地质档案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开发利用,能够大力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探索和拓展,大力开展了地质灾害防治相关项目,在地勘单位工作全面紧缩的情况下,开拓新的道路,促进结构转型,更改收益结构。并且打开思路,进一步促进相关工作理念、工作内容的形成与发展,进行人才培养,大力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一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3.3 促进生产安全科学化、常态化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档案的开发利用,能够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拓展也促使地质灾害档案管理更加科学合理。目前,高温、汛期等特殊时期引发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预防工作日益增多,生产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日益突显,档案安全工作日益受到重视,地勘单位增加了安全隱患意识,能够建立生产安全科学化、常态化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

3.4 提升了企业形象

地质灾害防治档案开发成果的宣传利用,提高了个人对地质灾害的认识水平和灾害防治的技术手段。对地质灾害档案的开发、宣传与利用,对当地人进行宣讲教育,科普地质灾害知识,进行灾害演练,都极大提升了地勘单位的企业形象,树立了地勘单位在新时代应有的社会定位,履行了地勘单位的社会义务。

参考文献:

[1]李妍花.提高自然资源档案管理效率的几点建议[J].兰台内外,2021(07):62—63.

[2]何惠云.大数据时代企业档案信息资源整合与利用研究[J].兰台内外,2021(08):33—34.

[3]郭鹏,孙超,李晟洲.水工环技术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应用策略[J].华北自然资源,2021(06):53—55.

作者简介:杨爽(1989— ),大学学历,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馆员,研究方向:档案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范文第2篇

之所以国家在发展过程当中越来越重视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就是因为地质灾害的产生会对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影响。通常地质灾害产生的原因是自然原因或者人为原因, 而往往两者结合的原因是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根本因素。近些年来, 由于我国环境不断恶化以及气候的改变, 越来越多地区出现了很严重的地质灾害, 同时也有很多地区受到地质灾害的极大威胁, 要想解决地质灾害带来的问题, 一定要采取有效的对策进行防治, 这样才能保证地区繁荣稳定的发展。

2. 地质灾害的防治情况探究

在整个经济不断发展的当下, 受到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 地质灾害的产生次数和影响越来越大[1]。目前在我国很多地区已经严重的受到了地质灾害的影响, 同时, 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 国内所产生地质灾害的规模以及造成的影响都十分严重和巨大。地质灾害的频繁发生, 极大的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同时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国家和各地方政府也在不断加大力度和加强研究, 对地质灾害进行防治, 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减少地质灾害问题的发生, 从而减少地质灾害发生后所带来的影响[2]。只有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才能够更好的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要想对地质灾害的发生进行更好的防治, 那么就应当采取有效的对策来进行。无论是建立健全的防治体系, 还是在实际防治过程当中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 都应当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不同的防治计划。所以说, 对于不同区域的地质灾害发生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是十分关键的, 只有在建立防治体系之前, 认真的进行调查, 对地区当中出现的地质灾害情况进行科学的考察和判断, 同时对周围的各个影响因素和环境问题进行勘查, 将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的界定, 这样才能够使调查的结果更加具有真实性, 同时也是制定相关防治体系的基础。

在实际调查过程当中, 要想使调查的真实性更高, 那么采取监测的调查方法是十分重要的[3]。因为, 对于地质灾害防治的调查来说, 要将地质灾害的等级进行评定, 监测预警就是作为一个指标的功能来对地质灾害的等级进行评定。检测过程当中将会应用到很多设备和技术, 同时在监测过程当中, 要及时的对地质灾害监测区域发生异常的时候及时地对信息进行接收。这样不但能够加大调查的力度, 有效的对地质灾害进行防治, 同时在实际使用过程当中也能够及时有效的对地质灾害的发生进行提前的预警和判断, 避免对人们造成重大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一些地区发生地质灾害之后, 对相关地区的气候环境以及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 如何对地质灾害之后的地区进行更好的建设, 同时, 避免以后再次发生地质灾害, 也是相关地区政府一直大力研究的重点内容[4]。往往地质灾害发生时带来的影响十分巨大, 即使地质灾害发生当中没有发生很多危险情况, 但是地质灾害发生之后, 整个地区会受到十分巨大的影响, 只有将灾害的防治工作做好, 同时, 对灾害过后地区进行更好的建设, 才能够有效的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效果和作用。

3. 地质环境的利用以及体系构建相关内容分析

上面对地质灾害的发生以及国内目前地质灾害的现状进行了介绍, 要想对地质灾害防治进行得更加具体和到位, 那么就应当采取上面介绍的一些具体方法来对地质灾害进行更好的防治, 这样不但能够有效地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同时在地质灾害发生之前能够进行有效的预判, 减少地质灾害所带来的影响, 同时帮助相关地区发展更加迅速[5]。而要想使地质灾害能够取得更好的防治效果, 对地质环境的利用也是十分重要的。在地质灾害发生时, 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 而且往往地质灾害受到地质环境的改变而产生, 所以对地质环境更好的进行利用和改善是十分重要的。普通地区的地质环境也各不相同, 要利用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评判地质环境, 同时, 不同地区的地质环境具体的评价需要建立相关的评价体系, 在评价体系建设过程当中, 要充分的利用实际的特点, 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减少地质灾害的产生以及产生时的影响程度。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国家提出了可持续化发展要求, 将可持续化发展利用到地质环境评价体系建设当中来, 能够长远的对地质环境体系进行建设的同时, 极大的减少了地质灾害的产生[6]。同时对地质的安全进行建设也是地质环境利用过程当中十分重要的一点内容, 只有加强了地质环境的安全, 才能够保证地质环境在使用过程当中的整体安全程度, 有效的减少了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总而言之, 要想对地质环境进行更好的利用, 不但要积极的建立评价体系, 还要对安全体系进行更好的建设, 只有将两者进行更好的建设, 才能够使地质环境整体的利用情况更高, 减少地质灾害产生的同时, 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更好的贡献。

4. 结束语:

通过本文的整体论述, 对地质灾害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目前我国处于地质灾害比较严重的时期, 只有积极的进行防治和管理, 积极采取合理的方法进行防治, 同时结合地质环境的利用, 将地质环境不断的进行改善, 提高地质环境的安全, 建立地质环境评价体系和安全体系, 能够有效地减少地质灾害问题的产生。地质灾害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 国家只有不断的加大力度, 对地质灾害进行防治, 才能够保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更好的保证。

摘要:自从改革开放之后,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各行各业的发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而在整个发展过程当中, 由于出现地质灾害, 导致了对整体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同时也危害到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说, 对于地质灾害的防治与地理环境的充分利用是十分重要的, 同时也是避免地质灾害造成影响的基础。本文所要探究的内容就是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利用相关问题, 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预防地质灾害的产生。

关键词:地质灾害,地质环境,防治与利用,分析与探究

参考文献

[1] 周惠.浅论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利用[J].山东工业技术, 2015, 6 (10) :236-236.

[2] 刘小聪.浅论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利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5 (22) .

[3] 孟红锐.浅论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利用[J].地球, 2015 (z1) .

[4] 熊斌, 张波.浅论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利用[J].工业b:00333-00334.

[5] 何斌, 杨旭伟, 杨富林.试论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利用[J].城市地理, 2017 (2)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范文第3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第四章地质灾害防治 第五章地质遗迹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评价与监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以及影响地质环境的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岩体、土体、矿藏、地下水等地质要素和地质作用的总和。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化学污染,是指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中,所造成有毒有害物质释放扩散给地质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地质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质环境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并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为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提供依据。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旅游、农业、林业、文物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地区地质环境现状和上一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环境监测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环境现状与发展趋势;

(二)地质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与规划目标;

(三)地质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分;

(四)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五)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地质灾害的预防、控制和治理;

(六)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条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和减轻对地质环境的破坏。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地质环境实际情况,建立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并完善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设施

及标志。

第十二条 地质环境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监测;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三)地下水动态监测;

(四)其他地质环境监测和应急监测。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按规定报送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单位,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水位、水质、水量、水温动态监测,避免过量开采,防止造成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保存和分析评价。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全省地质环境公报。

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避免和减轻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防止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化学污染。

第十七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按照采矿权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审查。不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在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报原采矿许可批准机关审查;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采矿许可批准机关审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恢复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第十九条 对本条例实施前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能够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其依法恢复治理;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恢复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第二十条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标准,按照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以及对矿区环境的破坏程度等因素确定。保证金缴存标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坚持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采矿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按比例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及利息。

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逾期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或者恢复治理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不予返还,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使用该保证金组织恢复治理,恢复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其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等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相关费用列入勘查成本。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四条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中,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可以开发为矿山公园,开发费用由矿山公园权益人承担。

矿山公园的申报、审批和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

设、城乡规划、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七条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八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镇)、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地质灾害监测和气象监测预报资料,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三十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因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不明确的,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三十四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类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或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化石及其产地;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或观赏价值的岩溶、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裂缝、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三十五条 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具有观赏、科普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范围内建设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七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内开展旅游活动,应当遵守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的管理规定。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设施及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矿权人未按期如实报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

二、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作出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批事项予以批准的;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对已经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未及时报告的;

(四)对已经发现应当保护的地质遗迹没有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

(五)侵占、挪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范文第4篇

摘要:近几年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人类工程活动逐渐频繁,资源开发和工程建设活动如火如荼地进行,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但也给我国本就比较脆弱的地质环境造成了威胁。本文就结合常见的地质灾害种类及灾害防治技术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

关键词:岩土工程;灾害防治;技术及措施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岩土工程是目前防治各类地质灾害的主要措施,从某种意义上讲防治工程是为了预防地质灾害、降低由于地质灾害发生造成的损失而采取的工作措施。

一、地质灾害的种类

(一)崩塌

当直立裂缝将陡坡上的岩土体分割之后岩土体失去了支撑就会发生局部滑移的情况,这样岩土体的稳定性会大大降低,与此同时岩土体也会随着陡坡翻滚而下,导致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人们在开采矿石资源时引发岩土体震动,或者是在挖掘道路边坡时导致软弱地层遭到破坏的,从而导致岩土体的稳定性能受到影响。另外,如果在容易发生崩塌的路段进行填土、堆渣等也会增加岩土体的载荷[1]。

(二)地面变形

地面变形主要是由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岩土体压缩或者位移等,在实际施工时如果出现地面变形很可能会诱发地面下沉、地面开裂等情况,这会导致人们的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目前我国有很多城镇经常会发生地面沉降活动,甚至有些城镇已经形成了地面沉降区,这不利于地下水的开发使用,还会对人们的出行安全造成威胁。

(三)泥石流

一般来说在地形比较险峻的山区经常会由于发生暴雪、暴雨等自然灾害导致山体滑坡并伴有大量的泥沙,泥石流的流速快、流量大,一旦发生泥石流很可能会导致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遭受严重损失。泥石流的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山体受到强大暴风雨或者暴雪等恶劣天气的影响,从而出现其他性质的洪流,在过程中携带着大量的沙土、岩石等物质,使得洪流中出现了大量的固体物质和较大颗粒。现阶段诱发泥石流的原因也很多,包括自然因素和认为因素,在修建公路、开凿水渠时经常会出现不合理开挖的情况,再加上采石、弃渣等行为的存在更是增加了山体被破坏、出现泥石流的概率[2]。

(四)滑坡

在岩土工程中常见的地质灾害中,滑坡就是最常见的地质灾害。由于岩土受到地震或者雨水的冲刷而产生滑坡现象。一般而言,斜坡上的岩土基本是不会出现滑坡的,只有受到很大的外力干扰才会形成。另外,坡脚被大规模的损害、水土的流动以及过度开发岩土等都会给岩土造成不同程度的滑坡,并引发一系列的反应。还有就是在一些比较倾斜的坡面上面产生了一些矿体还有岩质体,这些物质会因为一些特殊的情况而向下滑落。比如说主要因为产生了水的浸泡,同时被冲刷所形成的。不仅如此,无论是地质发生了变化,还是坡脚被开挖的时候,又或者是不合理的蓄水以及排水还有地下水活动等都很容易会造成滑坡。

(五)人为地质灾害

人们在岩土的开发和勘测过程中,人为也会对岩土造成一定的破坏。比如矿产资源的开发、铁路在建设过程中的开挖、人工滥伐森林资源造成土壤侵蚀、沙漠化、洪涝灾害等等,这些都是会加剧或加速地质灾害的发生。此外,还有人工爆破也会诱发岩溶塌陷、滑坡等灾害的发生,还有可能引起连锁性的岩溶塌陷。所以,对于认为造成的岩土地质灾害,给人们带来的危害性大大超过正常状态下产生的地质灾害所带来的损失。不仅会逐步危害到人们生活的自然环境,对生态造成破坏,并且进一步影響到全球的自然环境。同时,也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由于人为因素通常和人的利益挂钩,因此其引发的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巨大的,有时甚至难以估计,可见地质灾害已成为影响经济利益的重要因素。

二、岩土工程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工程防治方法

目前我国防治地质灾害的主要措施之一就是工程防治,工程防治通常会被用在一些小型土质滑坡治理上,现阶段比较常见的防治措施主要是滑坡边缘地标排水、消方减载等,在一些中型或者大型的滑坡处理上工作人员不能随便采取工程防治措施,而是要利用搜集到的工程勘测资料来科学地选择工程防治策略,这样可以更好地保证岩土工程建设防治地震灾害的有效性。

(二)生物防治方法

生物防治是耗费成本较低且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坏的一种防治地震灾害措施,像合理放牧、种草护坡以及植树造林等等这些都是比较有效的生物防治措施。相比于其他的防治策略,生物防治应用范围较为广泛,并且发挥作用的持续时间长,能够在起到防治作用的同时帮助有效改善自然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目前我国已经有很多地质灾害防治会采取生物防治措施来进行改善,特别是一些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的区域更是需要采取退耕还林的措施来维持生态平衡[3]。

(三)避让措施

现阶段我国岩土工程灾害防治的主要避让措施有两种,分别为雨天避让和拆迁避让,其中雨天避让主要是针对一些受到地质灾害影响比较大的区域,在阴雨天气,为了尽量避免居民生活受到地质灾害威胁,工作人员需要将灾害区域的居民就近转移到安全地带;搬迁则是直接迁移出去,当然是否搬迁还需要衡量好搬迁与防治地质灾害所需要的资金投入,综合进行考虑。

(四)防止倒塌的方法

在岩土工程的地质灾害的防治中,为了防止出现倒塌现象,首先要先考虑到危险岩体,重点预防和控制倒塌。不过,与滑坡的解决方案相比,对于塌方的预防和控制方面显然是更为简单。如果出现了关节断裂和组合结构面塌陷的情况,我们首先应该了解,塌陷的强度是由裂缝之间的膨胀和压缩引起的。在一些裂缝较多,卸荷区的危险岩区,清理一些危险岩体后,其余部分用吊网加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缝隙的膨胀,起到加固作用。这也是处理倒塌的最常用方法,但也需要注意这一点,即在进行加固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岩石的结构,特征和膨胀性。大块,在进行布置时,应着重于这些部位的预防和控制,而断裂面也应着重于加固。

(五)泥石流防治

在泥石流的防治方面主要有三点,分别是预防、预警和治理。泥石流发生总是猝不及防,其带来的损失往往无法估量,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泥石流带来的险情,需要政府作出相应的防护措施。同时需要加强对泥石流灾害的应对能力。在其发生之前能够做出相应的警报,能够有效预防灾难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在其发生之前,通过报警系统,及时做出相应的安全疏散,可以将危险降到最低。在原来的泥石流的预防措施中,常采用沟,坡等较为低级的手段,而现在采用混凝土,岩石结合的手段,使得防泥石流的工程更加牢固,通过大面积的扩展,达到更大范围的控制泥石流的目的。在现阶段,山区等地方的泥石流防治主要是采用加固坡底,挖沟渠泻泥石流,采用网络结构加固坡面。在平原地区,则采用较为简单的方法。例如栽种植株,整治泥土流失区,上游减少流量,中间修建沟渠引流,下游扩大分洪面积,定期对水土流失的地区进行修护。稳定河床,加固堤坝,减少泥石流来源,对暴雨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分流,在泥土丢失严重区,修建护坡和冲积扇,人为地控制降低泥石流的严重程度,在大暴雨来临之前及时疏散周围民众,发布预警信息,一旦发生泥石流,采用最快速方法将民众撤离到安全地带。在泥石流发生前就作出及时的警报,通知泥石流潜在发生的危险区域内的所有居民及时疏散,是直接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最有效的措施。

三、岩土工程地质灾害的具体防治措施

(一)建立和健全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保障体系

地质灾害的发生是不可避免地,但是我们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减少地质灾害发生的概率,降低由于岩土工程地质灾害的发生所带来的损失。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的发生概率和发生情况来进行评估,进而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地质灾害评估体系,同时岩土工程企业也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建立相关的资金保障体系,做好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提升建筑物建造的质量,增强建筑物的防灾害能力

针对一些地质灾害经常发生的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利用现代建筑施工手段来开展工程施工,让建筑物的墙体可以更加坚固,这样一来就可以减少由于地质灾害的发生给周围居民带来的人身安全威胁,增强建筑物的抗灾害能力,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4]。

(三)相关人员应当做好对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排查工作

由于岩土工程地质灾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所以我们必须要提前做好预防措施,从灾区防御地质灾害的材料出发,在进行工程建设的时候也应当严把质量关,只有这样才可以有效提升地基的牢固性,减少由于地质灾害发生所带来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此外,在岩土工程工程开挖的过程中岩土工程开采企业也应当首先派专业人员来对岩土工程开挖的地区进行灾害隐患排查,一定要保证远离人口稠密的地区,只有对灾区进行综合治理并做好相关的防范工作才能够保证岩土工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优化防治措施

虽然近几年随着我国岩土工程建设工作的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开始不断完善,但具体的防治措施还需要得到进一步优化,相关工作人员除了要做好进一步的加固和排水措施意外,还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阻拦墙,这样可以进一步强化阻挡泥石流和滑坡的功效。与此同时在一些地质灾害发生率较高的地區,工作人员也可以尽可能地选择结构强度高且质量较轻的建筑材料,这样可以进一步控制由于地质灾害的发生给建筑结构带来的破坏,从而更好地保护建筑主体,降低由于地质灾害发生造成的损失。

(五)在岩土工程设计中融入环保理念

岩土工程建设的基本作用就是预防和控制地质灾害,设计人员要基于这一理念出发全面分析岩土工程施工环境,从而更好地制定科学的环保方案。另外,在岩土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施工企业也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来降低由于施工给周围环境造成的危害,同时也要限制噪声污染,保护好周围植被,全方位地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监测,及时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施工方案进行调整。

(六)研发新型灾害防止技术

为了更好地保证地质灾害防止效果,相关工作人员要在现有的灾害防治技术的基础上不断地研究新的灾害防治技术,从而更好地强化地质灾害预防效果,具体地企业可以与科研机构合作,将地基加固技术当做开发重点,更好地保护建筑的主体结构,从而有效降低由于地质灾害发生给周围居民生活带来安全隐患问题的发生概率。另外,相关工作人员在研发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时也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全面分析施工现场的地质环境,同时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岩土工程建设的施工设计方案。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岩土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经常可能会出现各类地质灾害,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就会对整个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及建筑的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建设时施工企业要切实做好对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控制,不断地利用新型技术来对防治措施进行优化,从而有效降低地质灾害发生给岩土工程建设造成的损失,保证岩土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让其能够更好地保障居民的生活,推动我国现代社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边疆,寇丽娜,王浩,等.论岩土工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及防治措施[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7,000(014):634-634.

[2]张煦,孙佳茜.论岩土工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及防治措施[J].科技风,2016(19):1.

[3]邵帅.论岩土工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及防治措施[J].2021.

[4]曹际妹.论岩土工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及防治措施[J].冶金管理,2021(1):2.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范文第5篇

孙春富

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

421800

摘要:地质灾害在自然作用下形成或者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主要包活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岩爆、坑道突水、黄土湿陷、岩土膨胀、砂土液化,水土流失、壤盐碱化,地热害等。给自然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防治地质灾害成为重中之重。本文以崩塌、滑坡、泥石流为例简要阐述地质灾害成因及防治办法。 关键字: 地质灾害防治 地质灾害防治办法

地质灾害都是在一定的外力诱发下发生的。这里指的外力可以是自然条件下的也有人为因素。因此,地质灾害也可按外力因素诱导成因概又可以分为自然地质灾害和人为地质灾害两大类。自然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规模和频度,受自然地质条件控制,不以人类历史的发展为转移;人为地质灾害受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制约,也随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增多。以下简要介绍典型地质灾害的形成原因,通过这些因素存求相关治理办法。

一、崩塌的定义及形成原因(包括自然因素诱发和人为因素)。

崩塌是指高陡斜坡上的岩土体脱离母体后,以坠落、滚动为主的移动现象。崩塌具有下落速度快,垂直位移大于水平位移的特点。崩塌按照崩体物质分为土崩和岩崩。按照崩塌规模可分为剥落、坠石和崩落。剥落的块度较小,块度大于0.5米者占25%以下,产生剥落的岩石山坡一般在30—40度;坠石的块度较大,块度大于0.5米者占50—70%,山坡角在30—40度范围内;崩落的块度更大,块度大于0.5米者占75%以上,山坡角多大于40度。

诱发崩塌的外界因素主要有:地震、降雨,特别是大暴雨和长时间的连续降雨,使地表水渗入坡体,产生孔隙水压力等,从而诱发崩塌。人为因素也是诱发崩塌的主要原因,其中人类的工程活动是主要原因,例如,道路挖掘以及堆砌的废弃渣土、采矿活动等。

二、滑坡的形态特征和形成条件。 滑坡是斜坡岩土体在重力和水,以及其他外营力的作用下,沿某一薄弱结构面产生剪切破坏的一种不良地质现象,是自然作用或与人类活动等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自然界中,无论是天然斜坡还是人工斜坡都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不同因素的作用下,斜坡一直处于不断地发展和变化之中。一个发育完全的滑坡,一般包括:1,滑坡体,指滑坡发生后与母体脱离开后的滑动部分;2,滑动带,滑动时形成的碾压破碎带3,滑动面,滑坡体沿着下滑的表面;4,滑坡床,滑体以下固定不动的岩土体;5,滑坡壁,滑体后部和母体脱离开的分界面,暴露在外面的部分,平面上多呈圈椅状;6,滑坡台阶7,滑坡舌8,滑坡周界9,封闭洼地10主滑线11,滑坡裂隙。 要探讨滑坡的形成条件,就必须考虑影响边坡稳定性的因素,影响边坡稳定性的因素有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两个方面。内在因素有组成边坡岩土体的性质、地质构造、岩体结构等。不同质地的岩土,如硬质岩土、页岩等,它们的抗风化和抗水侵蚀的能力都不相同。从岩土的结构、构造来说,主要的是岩(土)层层面、断层面、裂隙等的倾向对滑坡的发育有很大的关系。同时,这些部位又易于风化,抗剪强度也低。当它们的倾向与边坡坡面的倾向一致时,就容易发生顺层滑坡以及在堆积层内沿着基岩面滑动,从而产生滑坡。外在因素有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作用、地震、风化作用、人工开挖、爆破以及工程荷载等。其中,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活动在滑坡形成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现今地壳运动的地区和人类工程活动的频繁地区是滑坡多发区,外界因素和作用可以使产生滑坡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从而诱发滑坡,主要诱发因素有:地震;降雨和融雪;地表水的冲刷浸泡,河流等地表水体对斜坡坡脚的不断冲刷;不合理的人类活动,如开挖坡脚等。查明和掌握这些影响因素对了解边坡失稳的发生发展规律,以及制定防治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三、泥石流形成条件

泥石流是经常发生在山地地区的一种自然地质灾害,由于暴雨或冰湖、水库等溃决而在沟谷或坡面而产生的一种携带有大量泥砂、石块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是一种危害性极强的地质灾害。形成泥石流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物源条件:系指物源区固体松散物的分布、类型、储备量以及补给距离等,能提供大量的固体松散物。

2、地形地貌条件

3、水源条件:水不仅是泥石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固体物质的搬运介质。降雨历程、降雨量以及降雨强度等对泥石流形成具有明显的影响。

四、防治办法和建议

通过以上对典型的地质灾害的形态特征及形成条件的介绍,我们不难得出治理的相关措施。然而,地质灾害发生往往是多方因素诱导的结果,因此,我们只有做详细的调查和分析计算后,才能制定出切合实际的防治措施。

崩塌、滑坡防治的基本方法主要是各种加固工程,通过一定的工程技术措施,改善边坡岩土体的力学强度,提高其抗滑力,减小滑动力。

1、降低坡高或放缓坡角来改善边坡的稳定性。削坡设计应尽量削减不稳定岩土体的高度,而阻滑部分岩土体不应削减。

2、修筑挡土墙、护墙等支挡不稳定岩体;加固有裂隙或软弱结构面的岩质边坡

3、钢筋混凝土抗滑桩或钢筋桩作为阻滑支撑工程;

滑坡和泥石流的发生常常与水的作用密切相关因此,消除和减轻水对边坡的危害尤其重要,其目的是:降低孔隙水压力和动水压力,防止岩土体的软化及溶蚀分解,消除或减小水的冲刷和浪击作用。在灾害发生区域内,可以在坡面修筑排水沟。在覆盖层上可用浆砌片石或人造植被铺盖,防止地表水下渗。对于岩质边坡还可用喷混凝土护面或挂钢筋网喷混凝土。排利用矿山大量探采工程更全面、详细、精确地查明矿床水文地质条件,尤其是矿床充水条件和可能涌水量及实际涌水量;对矿山开采影响极大的水文地质条件和防、排水工作的效果做出评价;旨在为矿山进一步防排水工作、防备地下水对矿山设备和岩体稳定性的危害以及解决矿山供水和地下水综合利用等问题,提供更可靠的依据除地下水的措施很多,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结构特征和水文地质条件加以选择。泥石流灾害防治的基本方法是工程设计和施工中要设置完善的排水(地表、地下排水)系统,消除或减轻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危害避免地表水入渗,对已有塌陷坑进行粘土填堵处理。

如遇崩塌、滑坡灾害,应采取应急防治措施,视险情将受灾人员和物资及时撤离危险区,及时制止致灾的动力作用;事先有预兆者,应尽早制订好撤离计划。 防止造成大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躲避泥石流不应顺沟向下游跑,应向沟岸两侧跑,切记不要停留在凹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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