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范文

2023-04-27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二、 职责范围、工作内容、资格要求:对公司所经营的一切易制毒化学品负责,领导全体职工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制订、发布和实施易制毒化学品的制度、规定、通报、通知;决定对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决定在出现重大隐患时处理解决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决定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出现重大或较大问题的部门及个人的处理、处罚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的实施;负责接受并实施上级主管机关对易制毒化学品工作的指示、建议或隐患整改意见。

三、 涉及的责任制内容:

1、 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布置各部门工作内容,每季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足之处进行修订。

2、 负责制订、发布和实施公司的各项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的规章制度,每季度进行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出解决办法;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订。

3、 涉及企业安全经营、安全防火、治安保卫、交通安全等较大或重大问题,要及时做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4、 每月进行一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解决,并检查解决情况。

5、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检查实施情况,在工作中不断完善救援预案的内容。

6、 对出现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要进行调查、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7、 不托运、不托存。

四、 岗位职责 企业法人职责

1. 企业法人是企业的最高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负全责,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2. 企业法人要自觉遵守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相关部委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规范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使用工作。

3. 保证公司内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不流入非法渠道,在任何情况下不用于制造易制毒走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专管员岗位职责

1. 严格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参加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的业务培训,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2.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前,要先向公安机关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证明。在取得购买证后,方可购买。

3.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出具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在购买证的有效期内按购买证上核准的品种、数量进行购买。同时要求供货方提供产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4.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属危险化学品)时,应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并协助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 工作,发现丢失、被盗、被抢后应及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5. 不得将购买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不得为他人代购哦=易制毒化学品。

6. 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及时同仓库保管员和相关人员一起,核对品种、数量,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库交接签字手续。

7. 要将每批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及时、如实、详细地记入台账,每张购买证或运输证使用完毕后,经有关人员签字、单位盖章后与购销合同、发票复印件一起交给信息保管员存档以备查。 仓库保管员

1. 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出入库管理工作,实物和账目上交下接要有记载,自觉遵守不得违反。

2. 负责对进出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核对、数量、质检报告进行检测,查验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办理交接手续。

3. 仓库内随时保持清洁卫生,进货前要检查仓库是否通风,干净,发料后也要对地面及时清扫。

4. 必须熟悉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并按要求分类存放,性质不同物品不得同库混存。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观念,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自觉遵守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努力提高自律意识,达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保障企业和员工的财产及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

1、企业负责人,是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负有全面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管理目标,明确管理职责。工作调动由调入接替者负责,移交时必须明确交代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有关事项。

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条例、规程。严格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并积极开展宣传,按时参加各部门的安全管理会议和培训,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合格班组责任人的创建评选工作。

3、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等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各类台帐(安全会议、安全检查、消防(动火)管理,事故隐患整改,职工安全培训,违章违纪处罚等各类事故)。

4、严格遵守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并积极做好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5、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生产重点部位,要有专人负责和防范措施及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特殊工种及易制毒化学品岗位持证上岗率100%。

7、积极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安全生产检查做到特殊岗位日检,普通岗位旬检,公司全面月检并记好检查记录。落实应急预案演练,年不少于2次。

8、员工安全知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及普法教育培训率达到100%。

9、严格控制各类事故。 (1)不发生死亡事故。

(2)不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不发生重伤事故。

1 (4)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5)把各种事故苗头杜绝在萌芽状态。

二、责任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考评办法:

1、考核内容:按易制毒化学品单位负责人岗位职责制定考核表格。考核表格内容应包括在易制毒化学品的办证、购买、运输、使用、储存等过程中,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是否持证上岗,工作态度,取得哪些工作业绩,有无差错,有无违规操作等。考评每季度进行一次,年度再集中考评,考评时写出总结报告,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由考评小组按考评表的内容进行逐一对照考评。

2、奖惩标准:对工作认真、忠实履行岗位职责考评优秀者,每季度及年终给予一定的奖励,并通报表扬。对工作马虎,违反工作职责者,处予一定的罚款(奖励或罚款的金额由单位自行确定)。一年内有三次违反职责内容的除罚款外,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辞退,对于严重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3、此考核奖惩制度由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四、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签字后生效,存档备查。

绍兴市力德助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责任人(主要负责人):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一、责任对象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经营的负责人作为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管理等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责任目标

(一)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完善,监督机制健全、有效,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合法、规范;

(二)服从并积极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自觉与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有效防止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三、责任内容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和责任层级。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经营的负责人,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确定一名部门经理以上的行政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企业的登记、备案和办证制度;建立和完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有关信息报送制度。

(三)积极做好核查和信息上报工作。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企业应建立信息员制度,专门负责可疑信息或线索的上报工作。对重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品种,在采购过程中,应当对供应方各类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经办人身份以及委托购买情况等进行认真核查,发现可疑情况,应当立即上报当地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查处。发生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或可能存在被用于制毒(制爆)危险或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加强监督检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存储、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除日常监督外,每年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并将情况上报市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日常监督检查和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五)主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部门组织的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召开会议等各项管理活动,如实填写统计报表及申请表格等材料,并做到服从管理、按时上报。重点经营企业应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六)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培训。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企业应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单位从业人员尤其是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禁毒意识。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学习班。

四、责任追究

(一)违规经营的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采购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采购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采购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货值 10倍以上 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

2、违反规定采购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规管理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采购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2)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采购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

(4)使用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情况的;

(5)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6)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易制爆)学品交易的;

(7)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8)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采购和库存等情况的。

(三)不依法核查和上报信息的法律责任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企业不依法核查或上报信息的,除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以及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情况责令改正或限期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相应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涉嫌包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上一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下一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