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范文

2023-04-27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与银行签订的《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复印件

4、单位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独立法人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A、 外商投资企业请同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B、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驻京办事处请同时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C、 非法人企业及驻京分支机构请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及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权书。

6、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分别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国家机关提供单位行政介绍信(原件);以及上级单位批准成立批文复印件。

7、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上级单位批准成立批文复印件。

8、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9、军队事业单位提供上级(军区级)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有关单位性质的证明

10、单位公章

11、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新参保单位网上登记模块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两份)

附委托授权书格式:XXX公司北京分公司是XXX公司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我公司全权委托其为在京工作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事宜。授权须加盖总公司及分公司的公章。

关于新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登记办法调整的有关事项(新户版)

根据北京市社保中心《关于调整补充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信息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

[2010]36号)的精神,为保证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能尽快领到社保卡,同时也减轻参保单位的事务性负担,从2010年10月份起,将对新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登记的信息进行调整与补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首次在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参保人员需向参保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公安部门核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只需体现有姓名和照片的页面即可,《居民身份证》横向居中摆放,纵向复印在A4纸上,复印要求清晰且无描改及遮盖,每张A4纸上只复印一人,不得使用热敏纸以及其他规格或再次利用的纸张)。

(二)由专业照相馆(部)拍摄或加洗的符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要求的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一张 。(具体要求:白底彩照,穿深色衣服;戴眼镜不能反光;照片没有划痕、折痕或钢印;不得使用打印照片。)

(三)粘贴证件要求:

1、《居民身份证》只需复印有姓名和照片的页面、将身份证放在A4纸中心,身份证的长与A4纸的宽平行。(如图1)

2、复印后再与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背对背粘贴,同时将符合要求的照片粘贴在《登记表》中指定位置。(如图2)

二、从2010年10月1日起,社保中心不再发放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蓝本),统一为新参保人员打印《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参保人员可凭此证明在使用期限内就医。

三、2010年9月及以前中断参保且未完成个人基础信息再次核对与采集的参保人员,2010年10月以后续保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未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农业户籍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人员类别由本市/外埠农民工(1%)变更为城镇、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12%)的,在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时,还应提交打印的《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按新参保人员要求粘贴证件复印件和照片,《登记表》经本人签字后报送社保中心。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备 案 证 明

施工单位: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省直屏东小区危旧房改造一期工程 使用部位:5#楼(型号:QTZ60) 时 间:2010年3月

目 录

1、QTZ60塔式起重机备案证,证号:闽AA-T00568

3、QTZ60塔式起重机制造许可证(编号:TS2410912-2013)和明细表

4、QTZ125塔式起重机检验结论,产品编号

H0968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资料二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租 赁 安 装 合 同

施工单位: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省直屏东小区危旧房改造一期工程 使用部位:5#楼(型号:QTZ60) 时 间:2010年3月

目 录

1、QTZ60塔式起重租赁合同

2、QTZ60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合同

3、QTZ60塔式起重机安全环保协议书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资料三

建筑起重机械 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资料

施工单位: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省直屏东小区危旧房改造一期工程 使用部位:5#楼(型号:QTZ60) 时 间:2010年3月

目 录

1、QTZ60塔式起重机检验检测报告(编号:TJ-201001192)

2、QTZ60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自检验收 (1)安装现场记录表 (2)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表 (3)技术试验报告表 (4)电阻测试记录表 (5)安装验收表

3、四方验收表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资料四

使用单位、安装单位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施工单位: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省直屏东小区危旧房改造一期工程 使用部位:5#楼(型号:QTZ60) 时 间:2010年3月

目 录

1、安装单位人员派遣单

2、特种作业人员工证

3、安装单位资质证明

4、安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资料五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管 制 度

施工单位: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省直屏东小区危旧房改造一期工程 使用部位:5#楼(型号:QTZ60) 时 间:2010年3月

目 录

1、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2、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

3、定期保养、维修制度

4、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资料六

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省直屏东小区危旧房改造一期工程 使用部位:5#楼(型号:QTZ60) 时 间:2010年3月

目 录

1、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安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资料七

QTZ60建筑起重机械

其他资料

施工单位: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省直屏东小区危旧房改造一期工程 使用部位:5#楼(型号:QTZ60) 时 间:2010年3月

目 录

1、QTZ60塔吊安装施工方案

2、QTZ60塔吊基础设计方案、基础交接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一、房产抵押登记所需材料:

1、抵押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公产房抵押另需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夫妻双方共有房产需提供结婚证。

二、土地抵押登记所需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

4、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5、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原件)

6、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2)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9、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企业公司章程

11、企业股东成员名单

12、以三方申请登记的需提交三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原件)

三、车辆抵押登记所需材料:

1、抵押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车辆登记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外地户口需要暂住证

四、商标质押登记所需材料:

1、《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5、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6、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认可证明

五、动产抵押登记所需材料:

1、《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凡是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六、股权质押登记所需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盖公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商登记行为,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办理公司工商登记。

第三条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各部门

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公司工商登记工作。

第四条未履行前期审批程序,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工商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五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开业登记

第七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章变更登记

第十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条变更名称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变更住所时,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十四条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变更经营范围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变更类型时,应当按照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变更股东时,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或者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三条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通过对预告登记制度、异议登记制度以及现有的在建船舶抵押登记法规现状的考察,对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中如何融入物权预备登记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有关制度的建议。

在建船舶抵押,亦称建造中船舶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船舶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合法方式取得的船舶建造合同、资信证明等,连同在建船舶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近年来,受国家船舶工业发展战略和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的影响,以造船企业在建船舶为担保对造船企业融资贷款并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情况增多。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在有效利用在建船舶价值,促进造船业、航运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海事管理机构的船舶登记管理带来一定的责任和风险。

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确立了物权预备登记制度,即包括预告登记制度与异议登记制度,其确立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建船舶投资时间跨度大、工期长、风险大,将预备登记制度引入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中,有利于稳定船舶物权关系,保障船舶交易安全,减少因船舶物权关系不明确而造成的在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海事执法风险。因而本文尝试从物权法中预备登记制度出发,结合我国已出台的有关在建船舶抵押登记的法规规定,就如何将预备登记制度引入现有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进行分析。

物权预备登记制度

物权登记以登记作为时间和效力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本登记和预备登记。本登记又称终局登记,指当事人所期待的物权发生效力的登记,包括物权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是物权登记的重点和主体。而预备登记制度是为保护真正权利人的权利而规定的一种制度,它并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预备登记的目的在于当登记要求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尚不充分时保全当事人的登记请求权,包括物权的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

1、预告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制度通过限制原权利人的处分权,保障物权的顺位请求权及债权的实现,经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不但可以对抗不动产的所有人和其他物权人,还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

2、异议登记制度

异议登记,指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现时登记权利人的异议的登记,其主要是针对不动产登记的正确性有异议而提起的。我国《物权法》第19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异议登记,其实质是消灭现有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以及时防止第三人借登记的公信力取得受让利益,避免真正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不应有的侵害。

在建船舶抵押登记法规现状

目前,规范我国在建船舶抵押登记的主要有《物权法》、《海商法》、《担保法》、《船舶登记条例》以及国家船舶登记主管机关—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对在建船舶抵押登记直接规定的主要是《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

为落实国家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拓宽造船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行为,部海事局于2009年6月发布实施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该办法为在建船舶的物权登记提供了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为造船融资提供了便利,但受限于《办法》所出台的特殊环境(侧重融资),在维护当事人以及第三方权益、促进交易安全方面还存在不足,尚存在其他不合理、法律风险之处。

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中融入物权预备登记制度之分析

1、在建船舶抵押预备登记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1)预告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使债权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同时对债务人的处分权进行限制,以防范交易风险。而目前中国已建立的有关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制度中,鲜有对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的考虑,这与船舶在建抵押权登记现实所面临的由交易风险引发的诉讼风险不相适应。

船舶定造人与船舶建造企业签订合同,意在取得建造完毕的船舶所有权,在建船舶交付之前,船舶定造人往往只享有期待权,因不具备本登记的条件而无法进行登记;但船舶建造企业可能在订立船舶买卖合同之后,可能受利益驱使,将同一船高价转卖或一船多卖,极易造成船舶交易的混乱及交易风险,对船舶定造人和其他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船舶定造人和其他第三人缺乏的是一套透明的,有效的,具有公信力的,在船舶建造期间即可以保护其合同下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对这些期待权进行预告登记,赋予其对抗效力。

(2)异议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建立异议登记制度有利于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安全。由于船舶登记其实质为物权公示的性质以及权利正确性推定原则,各国各地区普遍认同船舶登记的权利,但这并非意味着经船舶登记的权利是绝对与实际相符,我国目前船舶登记实践中常发生真实权利与登记权利不一致的情况,尤其是在建船舶,错误登记现象时有发生,对真正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而通过在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制度中引入异议制度,借助异议登记阻却现时登记名义人的处分,在现时更正登记程序较长的情况下,是对真正权利人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在建船舶异议登记较其他船舶物权争议解决方式,在程序上更为简单,举证责任负担更为减轻,成本更为经济、便捷。

2、在建船舶抵押预备登记制度的内容

(1)适用范围

在建船舶预告登记的请求权是保全将来在建船舶物权变动的请求权,是在本登记之前进行的预备登记程序,因而应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

在建船舶所有权、在建船舶抵押权的预告登记中,应满足下列条件:有关权利变更、范围和内容应为可登记事项;须以保全在建船舶物权变更为目的,如为防止船舶建造企业将定造船一船多卖为目的,进行预告登记。

(2)法律效力

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在建船舶预告登记,具有保全预告登记请求权人将来对特定船舶物权变动的权利,第三人不得无视预告登记的存在,不得主张善意取得在建船舶权利,预告登记义务人违反预告登记的处分行为相对无效,只当其处分不影响请求权行使时,其处分才有效。在建船舶预告登记后,设定了在建船舶抵押并进行了登记,则一旦预告登记最终转化为本登记,则本登记设定的权利优于后设定的抵押权。

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船舶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在建船舶异议登记的,可中止现时船舶名义登记人按照登记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当异议纳入登记后,登记权利的正确推定原则丧失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以凭借登记的公信力而当然地依登记的内容取得船舶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3)预告登记义务人的抗辩

预告登记义务人所拥有的抗辩权源于请求权本来的法律关系,不受登记行为的影响。而抗辩权行使的结果主要取决与原请求权所产生的债的目的是否已满足,即取决于预告登记人是否存在根本违约,如果预告登记人存在根本违约,则义务人可行使抗辩权终止物权的变动,有权请求登记机关注销预告登记。

(4)防止异议制度的滥用

由于异议登记能限制现时登记名义人的处分权,如不对异议制度加以限制,则将导致船舶物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阻碍船舶交易;因而在《物权法》中规定了防止异议制度滥用的两种方法:设立异议登记的除斥期间和异议登记不当或不成立的损害赔偿。为了预防因滥用异议登记造成不必要损失,可在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制度中,规定异议申请人在提出异议登记时须提交适当的担保。

3、在建船舶抵押登记中建立预备登记制度的可行性

依据《物权法》,预告登记制度需满足物权标的为不动产的条件,而船舶在我国物权变动规则的规定中,一直将其视为“少数价值较大的动产”,作为“可拟制为不动产的动产”来处理,而在建船舶作为特殊动产,在《海商法》、《担保法》中已作准不动产对待,因此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制度中可参考引入预备登记制度。我国台湾地区《船舶登记法》中就规定了船舶暂时登记制度,即船舶预备登记制度。

结束语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建造中船舶登记行为,创新船舶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也凸显其对维护当事人以及第三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不足。而《物权法》中新设立的物权预备登记制度(包括预告登记制度和异议登记制度)正好在保全权利、维护相关方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填补了这一空白,因此建议,在“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制度”中借鉴新设的预备登记制度,促进船舶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作者单位:南通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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