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护调查报告范文

2023-06-16

社会保护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本文强调在对文物建筑价值认识的基础上进行保护。通过文物中对文物建筑的保护,对其周边环境的整理,包括相关非物质文化活动的引导,以实现对文物社会价值的引导、提升与展示,使文物周围形成文化空间,借以吸引更多的人参与文物周围的文化活动,从而使文物的社会价值得到充分的激发。

价值是人们衡量事物的一个标准,文物建筑所包含的历史文化信息及这种信息受众群体的多少,决定了文物建筑价值的高低。一般传统认为,文物建筑的绝对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这些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不会因价值主体的客观意志的变化而转移。另外,文物建筑的的价值还包括它的相对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伴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需求,这两种价值也呈现出日益凸显的特征。尤其是文物的社会价值更应该得到进一步的实现,以满足人们对精神文明的不断追求。

对文物建筑的保护

我国的文物建筑大都是木结构,耐火性能非常差,再加上自然老化和认为破坏,留存下来的非常少。文物建筑大都有千百年的历史,伴随风雨洗礼的是多次的修复甚至重建,所以当前大量文物建筑的本真性和完整性也需要专门的考察论证。因此,文物修复要根据对其历史文化的挖掘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进行有针对性的维修。

维修的部分中材料本身虽暂时不具备历史价值,但是制作工艺及建筑构件形式都与文物建筑相符,它对文物建筑的流传具有重大意义,并且保留了文物建筑的艺术价值,是对文物社会价值的保护和恢复,满足了人们的情感需求。

对文物依托环境的整理

文物建筑的保护并不单单是对文物本体的保护,还包括对文物周围环境的整理,它与文物建筑本身共同组成了历史文化遗迹与场所,并与人们活动关联,是整体的记忆场所。

在文物保护建筑的社会价值中,文物的生存环境意义重大,包括物质环境、非物质环境和大的社会环境。良好的文物依托环境的整理可以激发人们强烈的文化体验需求,完善历史文化遗产对人们的精神熏陶,提升其社会价值。

1.对文物周围建筑的控制

文物建筑的保护应基于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现状考察和历史挖掘,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相应的文物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建筑。

文物建筑周围一般会有大量的历史建筑,它们代表当时生产力发展的特征以及当时的生产生活方式,并由传统的工艺技术和材料建造。由于现代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在人们使用过程中,出现了大量利用钢筋混凝土建造和维修的建筑,历史建筑生存空间受到极大的威胁。

在不损害文物建筑其他价值的同时,以延续社会价值为原则的新建建筑,也是一种积极的做法,例如:由吴良镛先生设计的在曲阜三孔周围的孔子博物院,对文物社会价值的展示和提升有积极作用。以文物建筑为主,以周边建筑为辅,共同组成的历史场所能唤起人们强烈的记忆和认同,而并不是单单靠文物建筑的单体作用的结果。一个完整的历史场所应该是由一系列有代表性的建筑形式和历史时期所组成,历史文化得到延续,文物的社会价值能得到凸显。

2.营建公共文化活动空间

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积极营建外部公共文化活动空间,是普遍受到认可的做法。在文物建筑周围布置广场、绿地等外部公共文化活动空间,在完成文物保护的同时,使周边居民的现代城市生活与文物外部环境更好的结合,以文物建筑为视觉中心,让更多的人驻足停留、游憩观赏成为可能,提高了居民生活质量,丰富了城市景观,实现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通过对文物历史文化的深入挖掘,对周围景观设计做出要求,景观不仅能更好的体现文物建筑的历史价值,还要主题一致,相得益彰。

3.确立区域性地标建筑

文物建筑周围布置了大面积的广场绿地,在文物周围营建公共文化活动空间的同时,使得文物建筑与周边重要城市节点形成了视线通廊,并成为这个区域内的视觉艺术焦点,文物以其富有厚重历史感的建筑形象和浓郁的文化气息,定能确立区域内的地标性建筑。

以文物作为地标性建筑,可以增加区域内人们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带动区域内的活力。在城市特色日益缺失的今天,文物地标建筑对城市的回报是长期的、良性的、并带来可持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活动的引导

居民生产生活方式是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受到地理位置、社会环境、民族特征、生产力发展等影响慢慢形成的,它是城市最本质最根源的东西。这种生产生活方式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流传,吸引感染着当下的人们,在文物周围引入相关非物质文化活动,不仅是文化的传承,还是一种人文关怀。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中,不仅要重视物质文化遗产,还要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以文物建筑为场所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是一种文化的沟通方式。

非物质文化活动的引入的目的是通过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带动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静态的文物为场所加以体现,会让更多的文化受众得到文物的精神反馈,使它们被更广的人群所重视,以便更好地激活文物建筑的社会价值。

结语

文物保护是动态发展的体系,应该与时俱进,虽然文物不可再生,但其社会价值能得到可持续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文物保护的目的正在适应社会发展,有了新的需求:提升文物社会价值,拓宽文化交流,实现文化认同,加强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传播。

(作者单位:潍坊学院)

社会保护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摘要: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优先考虑对象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只能是一种空谈。本文阐述了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并且分析了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以期为更好的实现经济法中社会公众利益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机制

一、前言

社会公共利益一直是用来作为论证国家和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政府权力的法律目的、法律秩序和正当目的的终极价值的基础性概念,并被各国法律,甚至是宪法上规定为用来限制个体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对司法实践、立法、执法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只只能是一种空谈。本文就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探讨。

二、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

1、经济法规范了社会经济细胞即企业的社会地位和相关的规范

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社会经济运行的主要主体。整个社会的生产与生活物质资料都要由企业提供。而且,现代社会生产分工细密,协作关系复杂。因此,作为社会经济细胞的企业的活动也不是“私人”的事情了,而变成了社会性质的活动。不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规范,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破坏整个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所以现代社会条件下,对经济细胞的企业实行国家调控是一种必要,同时也是一种必需。

2、经济法规范了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协作关系

社会化的生产离不开彼此的分工协作和竞争。这种与社会经济运行有关的协作和竞争绝不是社会组织“私人”的事情。这种协作是整个社会协作,整个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种竞争也应该是在统一游戏规则内的有序的、对社会有促进作用的竞争,而不能允许不正当竞争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破坏和损害。

3、经济法规范了社会保障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是当今世界各国都很关注的国家大事。它一方面体现了社会进步的人道主义精神,另一方面也是社会获得高质量、高水平劳动者的重要步骤和必不可少的环节。为了社会经济的需要,国家也要对社会的劳动者实施有效保护。

4、经济法规范了涉外的经济关系

当代社会国际经济一体化是一个总的发展趋势。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经济融入到了国际经济的大循环中。这样,我国的经济与国际接轨为对外贸易、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等都需要进行有效的规范。

三、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我们这个社会上绝大多数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不只是某个集团、部门或者单位的利益,更不可能是某个个体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群众性和广泛性,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能够有利于公众的工作、学习、生产、和生活。如果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这必将影响到广大群众的安居乐业,给大家带来诸多的不便,同时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平性。

1、传统的救济途径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显得明显不足

现代社会的经济快速增长给社会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如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资源的滥用和浪费和消费者权益问题等等,这类行为的最大特点就在于被害主体的分散性和侵害利益的扩散性。传统的那种个体诉讼对于这种现象明显缺乏有效的规范措施,只有依靠经济法来保护这些社会公共利益的理念,才能够寻求到一种新的解决之路。

2、突破传统理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通过民众诉讼。民众诉讼赋予了普通公众更加多诉讼的权利,他们在相对比较宽泛的条件下就能够提起诉讼。当然,这种诉讼不是无限制的,可以被限制在如资源的滥用垄断环境污染等严重损害或者威胁社会公共公益的诉讼中。

第二,通过集团诉讼代表人。在现行民诉法中,集团诉讼代表人往往需要原告人数的确定,而且也需要授权,当规模公害发生时,这种制度可以做到全面而有效的救济,经济法应该赋予这些起诉代表人,依据自己的判断,对全部被害者的利益相关人员进行诉讼的权利,即使被害者的损害和范围难以得到计量和证明,也不需要授予诉讼进行权,同时还不妨碍起诉代表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通过专门机构诉讼。为了阻止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那种不正当行为,以英国为典型代表,许多国家设立专门的人员和机构来接受个人的检举,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第四,通过代位诉讼。为了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很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对法定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进行了赋予。代位诉讼可以削弱对原告资格的限制,扩大原告的范围,同时也能够加强对中小企业、消费者、劳动者这些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以抗衡相对强势的侵害方,并通过组织起来的社团,可以让这些社会弱势群体从费力、费时的法律诉讼中解脱出来,实现公益的有效救济。

四、结束语

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应该由多个法律条规来进行完成,经济法也是这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说,经济法学界既不应该推卸经济法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的义务,也不应该把所有的社会公共利益全部揽入到经济法的范围里来,更不应该引起那些不必要的地盘之争。众所周知,社会公共利益是代表特定地区、特定时期的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我们为什么不可以通过所有能够利用的方式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呢?为什么不可以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关于经济法的司法救济呢?对于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讨论,远远没有结束,值得我们在以后继续探讨。

参考文献:

[1] 邓纲. 对社会利益及其与经济法关系的反思[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1,(3):13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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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代刃. 經济法立场下社会利益的考量[J]. 商场现代化 , 2008,(01):125-127

[4] 羌旭, 史文仪. 概念比较视角下社会利益的界定[J]. 商品与质量 , 2010,(S3):132-135.

社会保护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其参照物是社会强势群体。也就是说, 个人由于在先天的条件 ( 包括先天生理条件和环境条件) 和后天的努力程度及个人机遇的不同而形成的最终对社会资源获取的不平衡的结果。所谓社会弱势群体, 其实是相对于社会的强势群体或者普通人来说的, 主要是指在生理上或者在社会地位和生存发展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一个群体。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 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

二、完善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意义

( 一) 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在任何情况下, 社会的稳定都是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前提条件。在社会管理中, 政府尤其重视社会的稳定性, 其倡导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更加需要社会的稳定。弱势群体在社会上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 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比较匮乏, 但他们往往对生活的要求不会太高, 很容易得到满足, 而现实却带给他们更多的是贫穷、疾病、歧视、不公平等, 长此以往, 弱势群体的内心会逐渐堆积对社会的不满, 形成对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当这些不满堆积到一定程度, 又得不到诉求的渠道或者社会相关部门的协调帮助, 则很可能会演变成一场暴乱、自残等过激行为, 扰乱社会秩序, 导致社会不稳定。当前我国存在着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 作为社会的一部分, 他们的安定牵扯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对维护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能有效缓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 二) 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保障

世上没有绝对的公正, 每个人从出生就注定了个体的差异, 具体表现为天赋、体态、生活条件、获取资源的渠道等方面的差异, 又或许是后天命运带给他们的“不公”, 弱势群体便是上述方面的欠缺者, 所以他们往往会面临更多、更大的困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形式正义的经典表述, 但社会公正不仅仅局限于形式公正, 更应该追求实质公正, 应当保证每一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也是社会管理必不可少的手段, 更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保障, 弱势群体自身条件的不足直接导致其在获取社会财富、维护自身权益时遭遇很多“不公平”, 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向实质正义靠近, 弥补形式正义的不足, 为弱势群体提供方便、快捷、低成本的法律服务, 使每个人都能平等的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 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适当的补偿, 扶助弱势群体帮助他们实现生存和发展的愿望, 是社会正义的应有之义, 也是法律应有之义。

( 三) 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原则的体现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人权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保护弱势群体就是保障他们的人权得以实现。强势群体拥有较高社会地位和较多社会资源, 如果其权利一旦受到侵犯, 他们完全有能力凭借自己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 由于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偏低, 很多问题都是他们自己无法解决的, 更多的只有依靠国家政府部门的援助, 通过国家的法律来实现自身权利的保护。

三、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宪法和其他一般法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作了相应规定, 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立法上的欠缺。我国主要的法律都是人大制定的, 虽然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 但是由于我国现行选举制度的局限性, 人大代表往往反应不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 在立法层面上也没有专门为弱势群体设立利益诉求渠道, 最终的立法只能是立法阶层的利益反映, 对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考虑较少。

二是执法中的不足。虽然我国法律有对弱势群体保护相关的规定, 但在实践中, 执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在执法中有严重的滞后性, 往往不能有效及时地处理矛盾纠纷, 从而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害; 另一方面, 对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 导致许多执法部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够重视。比如近年比较热门的农民工讨薪问题, 大多都是被曝光在网络媒体下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后, 行政机关才对公民的权利进行救济。

三是司法中的缺陷。司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 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但是一般老百姓由于思想的限制, 大多不愿意打官司, 另一方面,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缺乏灵活性、程序繁琐、诉讼成本高, 社会一般大众不会选择司法程序处理纠纷和矛盾。更何况, 我国的司法没有完全独立, 尚不能与公权力进行强硬的抗衡, 使得百姓的诉求得不到满意的解决。

四、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构想

针对上述提到的我国对弱势群体现行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司法实务中的感悟, 浅谈在立法、执法、司法中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构想。

( 一) 立法层面的完善

一是完善立法程序, 健全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立法是进行法律保护的基础, 完善立法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全国人大代表是立法的直接参与者, 也是他所代表的群体的利益维护者。当前人大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 表现为人大代表反应不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弱势群体广泛存在社会的各个方面, 其利益诉求很难得到集中反映, 虽然他们大部分能行使选举权, 但他们自身素质较低, 对选举的情况知之甚少, 不知道选举的意义, 对选举的代表认识较少, 甚至不清楚选举的代表代表了哪个群体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 建立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情况, 国家和各级政府可以在弱势群体范围内加大对选举权利的宣传, 帮助他们了解权利的行使方式; 此外, 各级政府可以建立专门面向弱势群体的部门, 为弱势群体提供咨询并听取他们的建议与意见。

二是完善立法内容, 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我国目前涉及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大多位阶低、效力等级不高, 立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不足。面对这一情况, 需要加强高位阶的立法, 具体来说, 可以以《宪法》为核心, 结合其他的一般法, 设立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制度进行规定; 或者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参照、整合当前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加强对弱势群体专门法律的制定。但不管采取何种立法方式, 立法内容都要尽可能做到周全、完善、具有可执行性, 避免政策性的口号充斥法律条文的内容, 将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落到实处。

( 二) 执法层面的完善

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是法治原则在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加强对于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 政府在执法中就要做到严格依照法律办事, 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同时, 执法机关要注重公正执法。在执法活动中, 有些执法部门在处理弱势群体与某些强势群体的冲突时, 往往无视弱势群体的利益, 偏向于维护强势群体, 导致法律沦为摆设。

在执法方面要发挥行政权力运行具有主动性的特点, 加大执法力度。在执法活动中, 执法部门要规范执法行为, 主动执法。弱势群体由于其自身原因或客观原因, 很多时候很难甚至不能主动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 需要执法机关主动执法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是国家法律赋予的, 从本质来来说, 既是一种权利, 也是一种义务, 执法机关人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 也要承担法律的义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 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观念, 切忌不公执法、暴力执法。

( 三) 司法层面的完善

司法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对于弱势群体权益的维护更是必不可少。司法的完善, 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降低诉讼成本, 简化诉讼程序。在司法保护方面, 必须解决一个突出的问题: 诉讼成本过高。大部分弱势群体物质条件较差、文化水平不高, 即使想要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也无从下手, 更是无力负担高昂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对于他们来说, 通过司法寻求权利救济的想法不切实际, 法律和司法部门无疑就成为一种摆设。司法程序的完善也是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重要方面。当前我国司法僵化、司法程序繁冗, 各种复杂的程序使一般人都头疼不已, 更何况对于很多知识水平不高的弱势群体。所以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 应该着手于简化程序、便利诉讼和减少诉讼成本方面探索出路, 使法律消费不是昂贵的奢侈品。国家可以适当地对律师行业的收费标准进行干预, 让律师的收费标准摆在明面上, 形成竞争机制。2015 年5 月1起我国实施的立案登记制度便是简化程序的一项新举措, 很好的解决了困难群众立案难的问题, 为群众进入司法程序拓宽了渠道。基于立案登记制度, 今后还可以探索其他便于群众立案的机制, 例如进行网上立案等。此外, 应该完善我国的简易诉讼程序, 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是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弱势群体权利的司法保护, 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 为社会弱势群体寻求司法保护提供社会支持。我国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关于法律援助对象的规定较为严格, 比如强制辩护的对象,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强制辩护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盲、聋哑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的被告人等。要真正实现法律援助的目的就必须拓宽法律援助层面, 让更多的人能够获得法律援助。

五、结语

弱势群体是社会不可忽视的群体, 他们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正因如此, 国家和社会都应该关注弱势群体, 关注弱势群体是关注民生、关注弱势群体是关注社会矛盾、关注弱势群体是关注社会发展。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保障人权的需要,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但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 也是一条很长的路, 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心理准备, 这个问题不可能通过一时的努力而起到一劳永逸的效果。持续关注、不停探索, 从各方面入手, 多角度、多层面的考虑, 对弱势群体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为社会的稳定、和谐提供助力。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知识文化水平的提高, 社会弱势群体问题越来越成为了个人、社会和国家关注的焦点话题。本文通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弱势群体进行研究分析, 提出一些完善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构想。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构想

参考文献

[1] 卢艳芹.对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J].今日科苑, 2008 (4) :220.

[2] 毛晓华.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J].湛江海洋大学学报, 2005 (2) :20-23.

[3] 王晓星.论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J].法制与社会, 2011 (3) :280

社会保护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社会, 实现自身的社会化、与社会的融合, 是贯穿人类社会始终的行为模式。实现自身的社会化通常表现为: 通过学习知识、技能、社会规范、行为要求, 使自身能够融入社会, 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人。但是, 在实现社会化的过程中, 有部分社会成员由于违背共同的行为准则等原因, 没有很好地实现社会化, 这时需要我们对其进行第二次社会化, 即再社会化。再社会化侧重于为特殊主体灌输新的价值规范、行为准则以代替其原先的不能良好实现社会化的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再社会化概念中最主要的是对罪犯的再社会化。

罪犯的再社会化, 包括监狱内的再社会化和刑满释放后的再社会化。我国监狱已经在逐步探索能更好的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教育矫正措施, 但监狱自身的局限性及固有缺陷, 都成为影响罪犯再社会化的重要阻碍因素。罪犯处于长期与社会隔离、脱节的状态, 特别是其监禁前的生活与入狱之后的生活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入狱后的监禁不但剥夺了罪犯与外界的一切接触, 而且对于其心理适应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罪犯在重新获得自由, 踏入社会的伊始, 往往与现实的社会生活格格不入。而这时, 只有社会的接纳和帮助才能够使其更好的回归社会。因此, 刑满释放后的再社会化即出狱人保护制度对于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意义重大。

二、出狱人保护制度

出狱人的社会保护是囚犯重返社会程序中极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环节, 对出狱人进行必要的社会保护, 可以避免出狱人员因为对于社会生活的不适应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较好的贯彻落实出狱人保护制度也是预防犯罪、实现刑罚目的、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同时也是对于出狱人作为社会人的基本社会需求得满足, 更深层次的体现的是对于其人权的保障。我国的出狱人保护制度由于受特定的历史和现实的国情的影响, 我国出狱人保护制度有自己的特色, 但也有不足之处。

( 一) 出狱人保护制度概述

出狱人的社会保护是指国家为了帮助离开监狱重返社会的人员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避免他们重蹈犯罪的覆辙而对出狱人所采取的各种保护性措施。①保护性措施通常表现为: 给予其生活上的关心、就业上的安置、思想上的帮教、行为上的管理等措施, 一系列管理措施的最终目的是使出狱人能够开始新的生活, 避免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罪犯在监狱行刑终止, 但其被释放出狱之初, 通常面临着种种生活上的困难和障碍。这时需要国家和社会继续给予其关心和帮助, 直到其能顺利的重新融入社会, 实现其生活上的独立, 以及彻底摒弃之前的生活方式, 杜绝重新犯罪。

出狱人保护制度是近代监狱改良的产物, 在社会进步的时代背景下, 人们对于犯罪的原因有了不断深入的认识, 报应主义的刑罚观念逐渐遭到摒弃, 代之以教育刑和刑罚经济的思想, 促进罪犯尽快的回归社会, 避免其重新犯罪, 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这一理念所带来的制度改革首先体现在监禁刑行刑阶段, 通过加强对于罪犯的教育矫正等多种措施, 减少其与社会的隔离, 为罪犯的再社会化创造条件。但在实践中, 罪犯的出狱并不意味着再社会化的完成, 重犯率的持续上升以及出狱人对于社会生活的种种不适应, 都说明了罪犯的再社会化并非在监狱行刑阶段能够彻底完成, 而应该贯彻到罪犯出狱后直到其能完全适应社会生活、自食其力并不再走上犯罪道路的一段时间之内。由此, 出狱人保护制度应然而生。现今, 出狱人保护制度已成为各国普遍推行的制度, 对于出狱人保护的范围逐渐扩大, 保护的方式也呈现出多样性。

( 二) 我国出狱人保护制度现状

我国长期以来对于出狱人保护都体现在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 即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一项专门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重新回归社会的工作, 其具体内容表现为: 我国的安置帮教是以政府为主导, 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 为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的人提供帮助, 解决其落户、就业、就学等问题, 其中包含了出狱人保护的一部分内容。我国对于刑释人员的帮助工作经历了“多留少放”阶段、“四留四不留”阶段、安置帮教阶段、以及近几年以安置帮教为主并侧重于就业帮教市场化、社会化阶段。②从我国安置帮教的实施现状来看, 我国目前对刑满释放人员所实行的是过渡性安置帮教, 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和教育管理。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主要通过法律保障、制度保障、实践层面得以实现, 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及一系列一系列法规、文件对这项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保障其完善落实; 并逐步建立健全以安置就业和社会帮教为主要形式的出狱人保护制度, 不断扩大帮教队伍, 丰富安置工作的手段等多种形式实现对出狱人的保护; 在实践层面, 现行出狱人保护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落实户口、实行就业培训、增加就业机会、提供临时性住房、救济金等多种保护形式。

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出狱人保护的一部分内容, 虽然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在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下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但是, 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不能完全代替出狱人的社会保护。我国的安置帮教仍然是政府主导的, 联合并调动社会力量对出狱人员的帮教行为, 其着重点还是在于对出狱人员的安置、帮助和教育, 而忽视了对于出狱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出狱人在其监狱刑罚执行完毕后, 其已经为其之前的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 并且经过教育矫正已经有重新做人的观念, 即不应该再受之前犯罪行为的影响。而这一点在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中没有很好的体现出来, 即使在我国的法律中也没有关于前科消灭的规定, 这是不利于出狱人的再社会化的, 我国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工作不应当只局限于安置帮教工作的范围, 应当从更广的范围内, 特别应当从保护出狱人合法权益方面进一步深化。

三、我国出狱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 制定出狱人保护法

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大背景下, 建立法律保障制度保护出狱人的合法权益, 让出狱人保护工作在有法可依的指导下良好运行,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出狱人保护工作, 我国只有在1994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对罪犯的释放和安置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至今仍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系统的规范出狱人保护工作的法律, 也并没有形成规范化、法制化的体系, 从而使得出狱人的权利缺乏制度性保障, 关于对出狱人的保护、援助措施因缺乏制度性保障而难以落实。我国应制定专门的出狱人保护法, 明确清晰的规定: 社会有关部门在履行出狱人保护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履行的义务; 保护的主体、对象、保护内容; 出狱人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的形式, 使出狱人保护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的发展。

( 二) 建立专门出狱人保护机构

我国的帮教机构并不是独立的专门机构, 仍隶属于中央综合治理办公室, 安置帮教的具体工作则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中专门设立的负责安置帮教的办公室进行管理。安置帮教办公室的工作可以使其对所辖区域内刑释人员的基本情况有所掌握, 但这些工作治标不治本, 在没有以解决刑满释放人员的基本就业和经济问题的情况下, 并不能保证从根本上杜绝出狱人走上再犯罪的道路。在我国现阶段, 在司法行政部门发挥主导作用下, 街道办事处、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参与了出狱人保护工作, 但专门的出狱人保护机构并未建立起来, 并不能从整体上指导、协调出狱人保护工作。因此, 建立专门的出狱人员保护机构才能避免出狱人保护工作的无序状态、才能从根本上为出狱人提供关系到其切身利益的就业培训、经济补助等帮助, 使其能够重新适应社会生活, 避免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 三) 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前科消灭制度, 是指对曾经受到有罪宣告或判处刑罚的人, 在具备法定条件时, 经过法定程序被宣告注销其有罪宣告或判处的刑罚等犯罪记录, 从而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法制度。③前科消灭会对当事人产生一系列有利的后果: 其之前的犯罪记录被注销, 在法律上被视为从来没有实行过犯罪行为的人, 即去除掉其“犯罪标签”。前科消灭制度具有其合理性, 罪犯在监狱内被监禁的一段时间里, 遵纪守法, 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真诚悔罪, 愿意出狱后重新做人, 开始新的生活, 即可认为犯罪人因其前罪已经受到足够的刑罚处罚, 其已经为其所实施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并在教育矫正阶段转变之前错误的思想观念, 因此, 从出狱之日起, 之前被判处得刑罚就不应再成为影响其今后生活的阻碍性因素。

我国并没有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相反,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 以及我国政审制度的存在, 都使得前科在我国不但不能被消灭, 反而会成为影响出狱人正常生活的不利因素。我国前科报告制度的存在, 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其不仅是防止犯罪人再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通过刑罚的威慑效应使出狱人在出狱后不再犯罪, 也是国家对犯罪现象进行整体研究、制定刑事政策、调整刑事立法的重要依据。但前科报告制度的弊大于利。保留出狱人的前科, 不仅使其在就业、求学、生活等方面受到很大的影响, 通常由于犯罪前科的存在, 使出狱人在就业求职中屡屡受挫, 难以维持正常人的生活。笔者认为, 我国应取消前科报告制度, 实行前科消灭制度, 为出狱人创造条件使其更好的再社会化, 彻底摒弃犯罪标签效应, 要使出狱人有信心如同社会上的其他公民一样, 公平的去参加社会的竞争, 使得只要是真诚悔罪、弃恶从善的出狱人都有可能通过自身的努力去开始新的生活。

( 四) 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出狱人在离开监狱回归社会之初, 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经济问题。出狱人面临的巨大的经济压力无疑成为导致其再次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 对于出狱人的经济援助对于帮助出狱人走出困境, 开始新生活就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现阶段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帮助其维持基本的生活, 在对出狱人的经济援助中: 我国2010 年《安置帮教工作意见》规定, 对生活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采取临时救助措施。④对于为出狱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已经得到规定, 但提供的时间长短仍需要细化, 即通过持续为其提供半年或一年得最低生活保障, 使出狱人能够维持基本生活, 帮助其度过出狱后直到找到工作前的困难时期, 在其基本生存条件得到保证的前提下, 使其能更好的掌握一门技能、找一份合适工作而自食其力, 从而可以避免其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即应停止为其继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只有在出狱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证的前提下, 罪犯的教育矫正才能在其开始新生活、重新做人的道路上发挥引导性的作用。

摘要:罪犯再社会化与出狱人保护制度具有紧密关系, 理清我国出狱人保护制度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途径, 才能够通过出狱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更好地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

关键词:再社会化,出狱人保护,复归社会

注释

11力康泰, 韩玉胜.刑事执行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353.

22 吴宗宪.刑事执行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3:414

33 申柳华.论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前科消灭与出狱人的社会保护[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2003 (6) :76.

社会保护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摘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耕地的绝对数量是很大的,约占世界耕地总数的10%,但是我国更有世界22%的人口,巨大的人口数量意味着巨大的粮食需求,因此,耕地的保护,粮食产量的提高就成为了十分重要的问题。

导论:进入 21 世纪后,我国经济保持了强劲的增长势头。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城市的迅速扩张、产业结构的剧烈调整以及政府的决策行为等因素的影响, 土地利用结构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支撑了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却造成了耕地资源的大量损失,引起了食物安全隐患和生态环境恶化,使有限的耕地资源所受的压力日益剧增,从而导致人地矛盾的日益尖锐化,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传统的“末端治理” 和以资源与环境为代价的高速经济发展已经不适应未来的发展,必须探索新的发展战略。因此,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倡导人地系统和谐观和科学发展观的新时期,如何持续保证有限耕地资源的数量、地力以及环境保护与管理,使其得到永续利用无疑更倍受关注。

作为21世纪的新型大学生,我们不应该仅仅从书本、网络中获取知识,更应该投身社会实践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努力成为实事求是的创新型人才。我利用暑假这段空闲时间,在家乡重庆市武隆县的农村进行实地调查,收益颇丰。总结此次调研活动,我结合文献综述将成果、经验教训调查写成报告。

一、 耕地现状分析

我国耕地的绝对数量很大,约占世界耕地总数的10%,但我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22%,巨大的人口数目使得人均占有耕地数很少,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10,且由于农民大量进城务工,耕地抛荒严重,再加上耕地滥占严重,这些种种造成耕地资源形势严峻,耕地保护问题被推上风口浪尖。

从1996年12月31日的19.51亿亩,到2001年的19.14亿亩,再到2007年的18.26亿亩,耕地一年年地减少,已经迫近18亿亩红线,也迫近我们的心理防线。土地浪费的现象比比皆是,土地违纪违法居高难下,2007年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违规违法案件3.1万件,涉及土地330万亩,全年违法案件查处9.24万件。与此同时,粮食危机席卷全球,国际粮价不断上涨。 鉴于我国耕地的严峻形势,耕地保护已成为事关全国大局和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大问题,“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然而目前我国人与耕地关系却日益恶化,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耕地数量锐减,二是耕地质量日趋衰退。这两个原因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战略的实施受到双重威胁,严重影响了耕地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耕地质量下降造成的隐性流失,由于其隐蔽性往往不易被察觉造成很大隐患。因此有必要在追根溯源分析其原因后探寻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

我兴致勃勃地到调研地,受到村干部的热情接待,本以为可以顺利地进行调研,但实际展开调研时才发现事情并没有我之前想象的那么简单。首先,在与村干部交流时发现该村对于耕地没有一个可靠的数据统计,使得我们不能通过数据资料对该村的耕地有一个直观详细的了解,于是我只能是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见附录)的方式向村民了解我们想要了解的情况。再次,在到村民家中发放问卷时又遇到了一个问题,村中劳动力人群大都外出打工了,剩下的大都是留守儿童或者是空巢老人,而且十有八九不识字,我们只能一个问题接着一个问题的念给他们听,再记录下他们的答案;另外,他们的文化水平不高,一些专业术语(如耕地盐碱化、硬化等)他们都不懂,只好耐心地向他们解释,效率极为低下。最后,分析调查结果,又发现一个重要的问题,调查地比较偏僻,不是在什么城乡结合部,当地经济发展极为落后,根本不存在由于城市开发建设而占用耕地等较实际的问题,只是土地抛荒现象比较严重。

由于问题比较烦多,所以就不一一赘述各个问题的结果,通过更深层次的思考和分析得到的结果如下趋势:

(一)耕地数量逐年减少,农民缺乏耕地保护意识。

据与村干部的访谈记录,当地十年内耕地面积虽有几年小幅提升,但总体呈下降趋势,耕地减少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耕地抛荒。由于村中的青壮年 劳动力皆外出务工,剩下的老弱妇孺难以从事较重的体力活, 是以大多数耕地皆抛荒。

2、房屋建设占用。受农村封建思想 的影响, 人们外出务工赚来的钱皆用于盖房, 而土地面积较少, 人们则占用耕地盖房。在此风潮的影响下,当地耕地面积越来 越少。

3、农药污染。村民过多的使用化肥农药,使耕地硬化、 盐碱化,不再适于耕作。

4、自然灾害。每年出现的大旱天气 使离水源地远的耕地逐渐沙化, 暴雨引起的山体滑坡使山脚下 的耕地被碎屑物掩埋,因此耕地面积逐年减少。

(二) 耕地质量逐年下降。

由于村民受教育水平低,耕地保护意识弱,对农药化肥的使用不加限制,使耕地质量日趋恶化,耕 地硬化、盐碱化面积越来越多。对植被的肆意破坏,使耕地沙 化,因此耕地面积总量日渐减少。

(三) 政府支持力度小,在农村地区执行遭遇巨大阻力。

虽然当地政府出台过一些耕地保护政策,但执行不力,相当于一纸空文。另外,政府对耕地保护投入的人力物力等资源也严重不足,水渠、水坝等基本的水利设施都呈现不同程度的损坏,严重影响耕地收成。

(四) 农民素质亟待提升,科学种地还需要不断普及。

虽说世世代代都是种地的,但是村民的种地方法还是很落后,特别依赖化肥的使用,在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下,山区农民对种地前景并不看好,故而抱着种一年是一年的想法,并没有长远的考虑,对于许许多多的科学名词几乎不了解,不知道如何科学种地。再加上乡村的普及工作也不到位,村里都是老弱病残,知识接受能力有限,因而这项工作的执行可能性微乎其微。

总结:

总的来说当地农民对于科学耕地是不了解的,只是延续祖祖辈辈的生活方式,对于耕地的保护也是一无所知,不知道为何保护和如何保护。看不到耕地的未来发展方向和自己的种地目标,急功近利性的种植,化肥使用过量,土地的承载力被超限使用,严重破坏了土地的平衡。缺乏科学文化知识是主要的因素,当地有说法是“种地不科学,科学不种地”。

对于耕地的明天,我们应当深思。

二、应对策略

耕地关系着人们的基本生存条件, 耕地是保障一个地区经济 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不可替代性的重要资源,也是攸关国家甚至是国际社会的粮食安全问题。而当地耕地形势如此严峻,对耕地加强保护刻不容缓。我们根据调研结果,针对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力图对当地的耕地保护工作有所促进。具体方案如下:

(一) 针对耕地抛荒问题,主要是由劳动力缺乏引起,鉴于此,我们建议尽快施行土地流转经营制度, 将分散的耕地集中在某个人或某个组织集体手中,实行规模化生产。这样不仅能解决劳动力缺乏的问题,也能提升耕地产量,还能给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工作机会,给家庭带来收益,是极好的解决方法。

(二) 对于房屋建设占用耕地的问题,当地政府部门可以特别规划出一块区域供大家建设房屋;也可以将陈旧的危房拆除,在危房基础上建房子。这样不仅能解决房屋建设的地址问题,规范房屋建设也有利于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三) 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耕地减少,主要应该修缮水渠等水利设施,合理调节水源,使各地都有水源灌溉,杜绝因为缺水而引起的耕地沙化、盐碱化;另外,政府加强植被保护措施,制度严格的树木砍伐制度,杜绝山体滑坡现象的产生。

(四) 对于耕地质量下降的问题,必须从根本上入手。我们认为其根本就是提升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提升他们的耕地保护意 识。只有让他们了解过多使用化肥农药的后果,再告诉他们如 何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村的耕地质量必将有所回升。具体 的措施包括政府开办农业知识学习小组, 让大家积极学习相关 的科技知识;图书馆中要多储存一些农业科技方面的书籍,便于大家随时查阅;也可以请专家下乡巡讲,普及农业科技知识。

(五) 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坚决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另外还要加大对耕地保护的物质投入,用于修缮渠道、水坝等相关设施。农业机械的价格也要宏观调控,必要时可以 发放农业补贴。 我们提出的策略只是针对当地的耕地保护问题,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但希望某些方面能对我国的耕地保护有所借鉴。

三、经验教训

虽然调查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实地调研的经验也要吸取。要调研,关键的是选址,这要考虑的方面非常多。首先,要考察调研地的情况是否与我们调研的最初目的一致, 去那里调研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第二,设计问卷时要考虑调研地人的文化水平。若他们水平不是很高,在问卷中最好不要用专业术语,尽量是语言通俗易懂,这样人们在做问卷时才不会有疑惑,效率才能提高。第三,要考虑调研地的语言情况,我们去调研是否能听得懂他们的语言,是否能与他们交流,这点来说在本次调研中倒不是问题,因为是在家乡,但这在以后的调研中值得注意,故在这里提出来。少了任何一方面都会对调研产生阻碍。

另外,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社会问题。首先是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 村中青壮年都外出务工, 家里只剩下老人和孩子,整个村里都呈现出一种荒凉的气息,让人心中渐感沉重。其次是城乡发展极不平衡的问题。现今的中国,城镇发展得如火如荼,而乡村却是一副荒凉落后的景象。村中的基础设施不完善,学校破旧,村民文化素质低,甚至还有文盲„„这都是让人心痛的问题,看过之后就难以忘记。经过一次实地调研,我们学到了很多东西,也深切感受到了一 些从未触碰过的东西。是的,现今的中国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明天会更好,九年义务教育正在普及,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在制定中,新农村建设已经展开„„一切都会好起来的!

附录:

耕地保护调查问卷

1、 您认为耕地是否应该受到保护? □是

□否

□不知道

2、 您认为对耕地保护都是谁的责任或者说是义务?(可多选) □农户

□村委会

□地方政府

□中央政府

3、您认为耕地保护是否重要?

□很重要

□重要,但不能过分强调

□不重要

4、您认为农户参与耕地保护重要性如何?

□非常重要

□重要

□不太重要

□一点也不重要

5、您认为国家实行耕地保护的前景如何?

□很好

□还行

□不太好

□不好

6、您认为耕地保护的目的是?(可多选)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保证社会稳定

□作为农民养老保障

□调节气候

□防止水土流失

□其他

7、您认为造成耕地数量减少的原因有哪些?

□自然灾害(如洪水、泥石流等)

□修建道路(铁路,公路)

□城镇扩建占地

□退耕还林

□耕地抛荒

8、您认为造成耕地质量下降的原因有哪些?

□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

□工业生产带来的污染

□土壤盐碱化

□土地的过度使用

□其他

9、如果您参与耕地保护,是否会给您及家庭带来影响? □会

□不会

如果选择会,您认为会带来什么影响?

□改善生活环境

□增加耕地产量

□增加农业收入

□提高农产品质量

□其他

如果会带来负面影响,请您列出:

10、您所在镇或村是否开展过耕地保护的相关宣传教育活动?

□有,较多次

□有,但很少

□没有

□不清楚

11、您所在地政府在耕地保护中开展过以下哪些工作?(可多选)

□改善农村基础设施

□发放相关农业补贴良种、苗木、机械

□提供相关优惠政策低息贷款、农业风险补助、技术培训

12、近几年您所经营的耕地质量怎样变化?

□下降

□提高

□变化不明显

□说不清楚

13、您是否愿意参与耕地保护?

□愿意

□不愿意

如果为不愿意,其原因是?(可多选)

□宣传、技术指导

□其他

□不满意

□农户的意见得不到重视

□农户不愿意改变己有的耕作方式

□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差

□没时间、精力学习新的耕作技术

□对提高家庭收入没有多大帮助

□其他

14、您是否愿意长期施用农家肥, 以改良耕地的土壤质量?

□非常愿意

□不太愿意 如果是不愿意,原因是:

15、5 年后您对耕地经营的打算是?

□继续经营自家耕地

□将耕地部分或全部转包

□增加耕地经营面积

□不确定

16、您认为下列产品市场价格是否合理?

农产品市场价格:□非常合理

□比较合理

□不合理 农资产品市场价格:□非常合理

□比较合理

□不合理

17、如果您参与耕地保护,您需要得到以下哪些帮助?(可多选)

□提供政策支持

□改善农村基础设施

□提供农产品信息服务 □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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