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范文

2023-04-27

教师资格条例范文第1篇

通过对《教师资格条例》的学习,让我认识到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肩负着为祖国的建设与发展培养人才的历史使命。怎样才能不辜负“人类灵魂工程师”这一光荣的称号,怎样才能完成党赋予的培养人才的责任,这是每个教师必须认真对待并要用实践作出回答的问题。

一、为人师表,言传身教。教师的人格力量来自于学术水平与道德情操的完善统一,不仅要在自己讲授的课程中学识渊博,循循善诱,更要通过言传身教,通过榜样,无言的力量教给学生做人的道理,使学生树立坚定的信念和远大理想。在学生的眼中,教师具有无可怀疑的威信,教师是一切美好的替身和可效仿的榜样,教师的一言一行,对每一个现象的态度,都通过这样那样的方式,对学生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二、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是学生对老师的尊敬之言。对于老师则不可以“家长”自居,应该与学生平等相待,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爱学生就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创造精神,与他们平等相处,用自己的信任与关切激发他们的求知欲和创造欲。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教与学,互为关联,互为依存。“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一个好老师会将学生放在平等地位,信任他们,尊重他们,视他们为自己的朋友和共同探求真理的伙伴。

三、视学生为己出,处处关爱学生。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热爱一个学生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则无异于毁坏一个学生。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刻,在成长的道路上,难免会遇到各种困扰和问题,需要我们去帮忙引导。如果说教师的人格力量是一种无穷的榜样力量,那么教师的爱心是成功教师的原动力。那么如何爱心去打开学生心灵的窗户?首先就要了解他们。了解学生的爱好和才能,了解他们的个性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只有了解了每个学生的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才能引导他们成为有个性、有志向、有智慧的完整的人。教育是人类学,是对人类灵魂的引导和塑造。

教师资格条例范文第2篇

教师个人教学工作总结1

一年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我始终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确立“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学生主动发展”为中心的教学思想,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重视激发学生的创造本事,培养学生德……

一年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我始终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确立“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学生主动发展”为中心的教学思想,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重视激发学生的创造本事,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这年里,我在思想上严于律己,热爱教育事业。时时以一个团员的身份来约束自我,鞭策自我。对自我要求严格,力争在思想上、工作上在同事、学生的心目中树立起榜样的作用。我还进取参加各类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我的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配合领导和教师们做好校内外的各项工作。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业务素质。

这一学期,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我始终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确立“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学生主动发展”为中心的教学思想,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重视激发学生的创造本事,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我在思想上严于律己,热爱教育事业。时时以一个好教师的身份来约束自我,鞭策自我,力争在思想上、工作上取得提高,得到提高,使自我能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岗位竞聘的需要。

一学期来,我还进取参加各类学习,深刻剖析自我工作中的不足,找出自我与其他教师间的差距,写出心得体会,努力提高自我的政治水平和理论修养。同时,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配合领导和教师们做好校内外的各项工作。“学海无涯,教无止境”,作为一名教师,仅有不断充电,才能维持教学的青春和活力。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的更新,也催促着我不断学习。所以,本学期,除了进取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外,我还进取进行业务学习,提高自我的工作本事和业务素养,使自我能够更好的胜任自我的教师工作。结合课程改革利用书籍、网络,认真学习课程改革相关理论,学习他人在教育教学中好的经验、方法等。经过学习,让自我树立了先进的教学理念,也明确了今后教育教学要努力的方向。

二、求实创新,认真开展教学、教研工作,教育教学是我们教师工作的首要任务。我明白,工作再苦、再累,我也不能落后,应当尽力去作好本职工作,异常是教学工作。课前,我认真钻研教材、教参,课程标准,认真分析教材,根据教材的特点及学生的实际情景设计教案。并虚心向有经验的教师学习、请教。力求吃透教材,找准重点、难点。课堂上,我努力将所学的课程理念应用到课堂教学与教育实践中,进取利用远程教育资源,运用课件,运用多种教学方法,精讲精练,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进取性和创造性思维,力求用活教材,实践新理念,增加课堂教学的吸引力,增强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学习主动性。力求让我的数学教学更具特色,构成自我独具风格的教学模式,更好地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提高教学质量。总之,不管在课堂教学中,还是在课外辅导中,我都以培养学生本事,提高学生的成绩与素质为目标,力求让数学教学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起到更大的作用。三、任劳任怨,完成学校其他工作。我在工作之余,把自我在教学中反思、案例、收获等收集起来,并记录一些自我的工作过程、生活故事、思想历程,精选和积累了自我最为需要的信息资源,并进取与其他教师在博客上进行交流、讨论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四、

加强反思,及时总结教学得失。反思本学期的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在思量着自我在工作中的不足。不足有以下几点:

1、对数学教学的理论学习还不够深入,需要进行反思,教学水平提高速度缓慢。

2、教育科研在教学实践中的应用还不到位,研究做得不够细和实,没到达自我心中的目标。

3、数学教学中有特色、有创意的东西还不够多,今后还要努力找出一些自我在数学教学的特色点。

4、工作的进取性不够高,主动性不够强,有惰性思想。这也有待于今后工作中的进一步改正和加强。

五、继往开来,开创新的天地。鉴于自我在本学期的各方面表现以及在工作中存在的诸多不足,我今后的努力方向是:

1、加强自身基本功的训练,异常是课堂教学本事的训练。做到精讲精练,注重对学生本事的培养。

2、对后进生多些关心,多点爱心,再多一些耐心,使他们在各方面有更大提高。

3、加强学生行为习惯方面的教育,使学生不仅仅在课堂上集中注意力学习,课下也要能严格约束自我。

4、在教学上下功夫,努力使班级学生的成绩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更大的提高。一份春华,一份秋实,在本学期的工作中,我付出的是汗水和泪水,然而我收获的却是那一份份充实,沉甸甸的情感。

教师个人教学工作总结2

随着本学期的结束,20-_即将成为过去,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忙碌、充实而富有挑战,在同伴的鼎立支持下努力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为将来年的工作做得更好,特就2017年工作小结如下:

一、政治思想:

本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能坚持准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并认真做好笔记,写好学习心得,思想端正,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办事认真负责;并能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在学生中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能够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在各方面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我,以便更好地适应教育发展的形势。

二、教育教学:

1、专业成长。严格做好“五认真”常规工作,紧紧抓住课堂,研究教学设计,创设问题情境,改革教学方式,实施有效教学,拓展学生思维,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坚持撰写个人教育教学博客,交流教学得失,学习教学经验,拓宽教学视野,广交数学之友,丰富业余生活。认真参与市小学数学中心组教研活动,在听课、评课、交流中不断学习、反思,努力提高自身数学专业素养,下半年被评为小学数学学科教学能手。

2、教学管理。认真组织好教师业务学习,__年围绕有效教学开展15次集中学习,提升教师教学理念;开展“同课异构”课堂教学竞赛活动,拉开过程,提高实效;启用“有效教学”实施手册,为教师个人、学校积累业务资料;每学期初制定好学校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落实,期末做好学校工作总结。

三、继续教育:

进取参加培训与学习,分别交流培训心得,领略名校风范、聆听教授讲学、对话专家学者、碰撞思想火花,更新了管理理念,丰富了管理思想,学习了管理技巧。

教师个人教学工作总结3

本,本人担任_年级_班数学课教学。现将本工作总结如下:

一、政治思想方面

本人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忠实践行科学发展观。热爱教师职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一心扑在工作上,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能够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教育行政法规,能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争做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新环境有新要求,更要有一个新的、良好的开端,必须“紧”字当头,“严”字当前。

二、业务本事方面

1、坚持学习、钻研以《课程标准》、《教学参考》为主的教育教学业务理论,不断丰富、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自我的业务素质;

2、研究课堂教学,探索改善教学方法。本参与公开课教研活动_4次,对照反思自我平时的课堂教学,弥补不足,寻求改善;

3、适应并进取参与团体备课,与同级教师坚持密切交流,取长补短;

4、深入研究学情,探索分层教学、分层作业与转化学困生的有效途径;

5、进取参与学校组织的学习、教研及培训活动,多看、多听、多想,适应城镇高效、快节奏的教学工作环境。

三、遵守纪律方面

本人能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在工作中,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处处以一名人民教师的要求来规范自我的言行。全没有无故旷课现象,没有请病、事假,出勤到岗情景良好。

四、工作业绩方面

大班额教学对初入城镇小学的我是一个挑战。学校的课时安排紧凑,如何高效利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提高教学质量,是我经常思考的问题。我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纪律管理,大班额尤其如此,这是课堂教学的根本保障;

2、对学生、作业实行分组按序管理,化大为小,变乱为序;

3、探索、尝试一切有利于激发学生兴趣的方法和手段,努力用课堂本身吸引学生;

4、了解学情,建立学困生名单,经过帮扶结对、个别教育,持久转化;

5、奖惩分明,激励表扬为主,让学生感受到学习的欢乐,建立起信心;

6、在课堂教学上努力做到精讲多练,突出学生在学习上的主体地位。

全成绩呈上升趋势,与优秀班级的成绩差距迅速缩小。以上总结,敬请领导、同事指正。

教师个人教学工作总结4

一年以来,本人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党,热爱人民,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教师法》,努力学习教育教学理论,结合当前的社会发展,教育改革的形势以及学生的实际,努力提高自我

的教研、教育、教学的本事。构成良好的师德,树立良好的形象,思想端正,作风正派,服从领导,团结同志,关心学生。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孜孜不倦,精益求精。

在教学工作中,做到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对个别的差生,能悉心辅导,经常面批作业,找出知识的薄弱环节,及时进行补漏,力争做到考试之后满分,批改之后全对。教学中进取构建高效课堂,采用多提问,多检查,及时疏导,及时反馈的形式,让学生自主参与、合作探究。

经过个人不懈的努力,课堂教学水平不断提高,取得了显著的教学效果,学生的学习成绩也大幅度地提高了,深受领导和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尽管取得了一点成绩,可是和优秀的教师比起来,还存在必须差距,今后我要不断地挑战自我,努力向上,再接再厉,埋头苦干,争取更大的提高。

本学期,我担任初一(2)班班主任,兼任101、102班数学教师,以及数学竞赛班辅导教师。我热爱班主任工作和教学工作,为了提高自我的本事,我认真学习新的教育理论,广泛学习各种知识,不断提高自我的教学水平和思想觉悟。

一、政治思想方面:

认真学习新的教育理论,及时更新教育理念。进取参加学校各类教育培训,并及时做了反思和小结。为了适应教育教学的长远发展,我不断研究、探索和学习政治理论,同时从课外读本中汲取营养,让自我不断成长。我踏实工作、拼搏进取、为人师表,在学生当中做出了典范。

二、工作业绩方面:

1、班主任工作

本学期我担任初一(2)班班主任,我将“明志、知礼、善学、守信”作为培养学生的长期目标,将“创学习型班级、创文化型班级、创自主管理型班级”作为班级建设的长期目标,培养学生在学习上自强不息、力争上游;作风上礼貌礼貌、独立自主;班级管理上同心协力、专长专能;课外活动上性格开朗、多才多艺。经过学生干部培训加强学生自我管理本事、经过开展中队组织生活进行学生干部之间批评和自我批评促进一批骨干学生干部的成长、经过学生干部代表大会解决班级班务、学习、卫生等方面出现的问题。经过一系列措施逐步完善了“班委管、中队评、协管助”的班级自主管理体制,进一步实现了“人人当班干,人人都能管”的班级自主管理目标。

本学年承担学校班会公开课1节(期中家长会策划与设想),期中考前后单独家访20人次,策划主持全班学生家长会1次,受到学生、家长、教师的好评。组织策划班级“青春飞扬”音乐会、班级电影艺术节、“我和书籍有个约会”班级读书节、“我爱我家”亲子活动等特色活动,效果明显。

入校以来,本班开创了一个又一个团队管理的新风貌、新格局。本班先后荣获“校军训优秀班级”、“校礼貌班级”“初中诗文比赛特等奖”“校运会道德风尚奖”“东莞市优秀少先中队”等荣誉称号。本班五间宿舍本学期先后共12次被评为每月优秀宿舍,本班先后有21人荣获学校、年级各类比赛奖项,学生中校级主持人1人、学校广播员3人、学校国旗护卫队2人(队长1人、国旗手1人)、学校文学社3人(主持人1名)、学校舞蹈队1人、学校合唱队2人、学校志愿者服务队2人、学校铜管乐队3人、校田径队1人、校羽毛球队1人,充分发挥了学生的兴趣爱好和个性特征,培养了学生的综合素质。

2、教学工作

为了上好每一节课,我课前做好了充分准备,对教材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思想认真钻研探索、充分了解了教材的章节结构、重点与难点,掌握了知识之间的逻辑,结合学生学习的特点,研究每节课的教法,包括如何组织教材、如何安排每节课的活动等。科组活动和备课组活动上参与听课、评课,虚心向同行学习教学方法,并发表自我的看法和观点。

课堂教学上,组织好学生教学,关注全体学生,同时,激发学生的情感,使他们产生愉悦的心境,创造良好的课堂气氛。课后辅导上,做好了爱动、好玩,缺乏自控本事等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和学习辅导工作。和差生交谈时,有针对性的提出学生的问题,并提出了改善的提议。在批评学生之前,先详细了解的学生目前的情景,点到为止。课后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让他们都感受到教师的关心,建立好了良好的师生关系。

本学年承担校外公开课一节(__中学),获得教师好评,上半年承担数学竞赛班工作,荣获东莞市优秀竞赛辅导教师称号,六名学生参加全国数学竞赛,五名学生获奖,其中全国二等奖东莞市一等奖1

名,全国三等奖东莞市二等奖1名,东莞市三等奖3名。

下半年教学工作中,数学考试成绩101班位居前3名,102班从第14名上升第8名,提高明显。

我热爱自我的事业,从不因为个人的私事耽误工作的时间。并进取运用有效的工作时间做好自我分内的工作。

在教学工作中我也有自我不足的地方,例如,语言不够生动、考试成绩不稳定、学生分层教学不够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发扬虚心学习,勇于创新的精神,努力使自我成为一名让学生欢心、家长开心、、领导放心的“好教师”。相信经过我的努力,必须会迎来绚丽多彩的明天。

自报优秀等级。

教师个人教学工作总结5

一年的教育教学工作已接近尾声,为了更好地做好今后的工作,经验、吸取教训,本人特就20__年的工作如下:

一、政治思想方面:

本人热爱党,热爱人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能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报告精神,做好政治学习笔记、写好学习心得,思想端正,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办事认真负责;把自我的精力、本事全部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并能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在学生中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带头与同事研究业务,毫不保留自我的观点,实话实说,互相学习,共同提高教学水平;能够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在各方面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我,以便更快地适应教育发展的形势。

二、教育教学工作:

首先,能认真把握教材。把课标、教参与课本有机结合,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本事为目标,切实落实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造本事,并且能利用课堂时间不断地以新型热点材料为背景创设提问角度,帮忙学生拓展思路,从而使学生们分析、解决问题的本事不断提高。

第二,能把握学生的认知水平和本事。重视对已学知识的巩固和新、旧知识的联系,到达帮忙学生学会求知、不断发展的目的。

第三,尊重学生。重视与学生之间的情感交流和培养,在严格管理的同时能尊重学生的学习热情和认知本事,提出与学生自身水平相当的问题,鼓励他们大胆探索,共同提高。

三、其他方面:

每学期根据学校实际认真制定学校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撰写学校工作总结,突出反映学校师生成果;统筹安排学校的教学工作,注重经过组织业务学习、开展校本教研、进行业务竞赛、组织外出学习等途径抓好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成长;能认真参加市小学校长高级研修班的学习,每次学习都能提前安排好工作,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创立博客,把平时的教学得失、听课感受、培训心得、教学困惑和生活随想等资料上传和同行交流分享,丰富业余生活,记录教育人生;个人撰写的《数据的“力量”》发表于《小学数学教学》、九年级(上)《“解决问题的策略”教学设计》发表于《小学教学设计》。

九、努力方向:

教师资格条例范文第3篇

2004-11-24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分散锅炉和其他供热设施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或者其他途径有偿供给城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和生产用热。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用自己生产或者利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和国土资源、计划、城建、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城市供热规划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条 城市供热实行供热市场统一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七条 辽阳市中心城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的锅炉房。确实需要的,必须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建设。

未经批准,不得在集中供热区域内采取其他供热方式供热。

第八条 政府通过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城市住宅节能改造和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九条 城市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并逐步实行以表计量用热量。新建、改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必须实行分户控制,旧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逐步改为分户控制。

第十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商品化供应和多元化方式投资经营。工程所需供热采暖论坛http:///bbs/ 供热问题、采暖技术、热表热泵、地热地暖交流平台 中国供热信息网—集中供热、热电联产、供暖采暖第一门户

建设资金,可以通过单位自筹、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验收,再经市建委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使用。

城市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竣工资料、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单位管理,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档案。

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采取“谁供热、谁收费、谁维修”的原则。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设施安全、稳定。

供热单位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让、移交和放弃供热设施。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锅炉房、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小区内的分散锅炉房属小区内的公益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 在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挖掘、钻探、打桩、爆破和排放废物、废液以及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因施工或其他活动可能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事前应当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报请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技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必须取得供热资质证书,并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审验。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就供热期限、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时限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于当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期间内向用户供暖,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供用热合同的约定,保证用户室温合格。

供用热单位与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标准等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和约定的供热期供热,或者未能达到规定和约定供热温度的,用户有权向供热单位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因测试用户室温、检查设施运行情况等需要进入用户室内的,应当向用户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测试室温记录应当由用户签字。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经常检修、维护供热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

供热期间,因检修需要停止供热达8小时以上的,应当报请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

供热采暖论坛http:///bbs/ 供热问题、采暖技术、热表热泵、地热地暖交流平台 中国供热信息网—集中供热、热电联产、供暖采暖第一门户

因突发性故障需要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同时报告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供热费。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经催缴仍不缴费的用户,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者停供。

第二十四条 对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用户有权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供热期开始前15日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以便受理用户投诉。供热期间,处理用户投诉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二十五条 用户扩大用热或者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二十六条 用户因擅自改动供热设施或装饰、装修等,影响供热效果或者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移动、增设供热设施,启动、关闭供热阀门;

(二)排放,盗用供热管网循环水和蒸汽。

(三)其他损害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拆除,并对建设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未按资质等级开展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资质审查手续;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能稳定供热;

(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室温标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供热采暖论坛http:///bbs/ 供热问题、采暖技术、热表热泵、地热地暖交流平台 中国供热信息网—集中供热、热电联产、供暖采暖第一门户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复议、不起诉,逾期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有关供热收费标准、收费办法、采暖费的计算办法和个人用户承担办法、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及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等由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7年6月16日发布的《辽阳市城市供暖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0号)同时废止。

教师资格条例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市政府推进城市管理6S行动有关精神为指导,以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为重点,以落实责任和严格奖惩为抓手,全面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彻底扭转城市环境脏、乱、差状况,改善城市形象。

二、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执法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门前三包”专项整治工作,全力攻克“门前三包”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确保“门前三包”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整治范围和时间

整治范围:市区范围内沿街单位和商户。

整治时间:2013年3月10日至5月10日。

四、门前三包内容和标准

“门前三包”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的责任范围:前后由临街单位(商户)门前墙根至人行道的侧(缘)石,左右至两邻。具体标准为:

(一)包卫生:即无垃圾污物,无果皮纸屑,无乱贴乱画,保持地面平整、干净、整洁,排水通畅。

(二)包绿化:即包培植门前绿化和保护门前行道树,保护管理好门前公共设施,禁止损坏花草树木等。

(三)包秩序:即无店外经营,无店外堆物,无店外加工,无乱贴乱画,无摆摊设点,无违法建设,无乱停乱放,户外广告整齐规范。

五、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严格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要求,与临街单位和商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悬挂“门前三包”责任牌。此项工作由各区执法局、高新区分局及两站综治办负责。

(二)通过媒体大力宣传“门前三包”管理内容,使广大市民理解和支持“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做好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单位和商户的思想工作,使之自觉遵守“门前三包”责任书中明确的各项职责。市级媒体宣传由环卫处、政治处负责,对沿街单位和商户宣传由各区执法局、高新区分局及两站综治办负责。

(三)对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单位和商户进行管理,对违反“门前三包”相关内容的行为进行限期整改,到期不能整改到位的,按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依法进行处罚。此项工作由各区执法局、高新区分局及两站综治办负责。

(四)为沿街单位和商户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收集,加强清扫保洁,确保干净、整洁。此项工作由各区环卫部门负责。

(五)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检查考核评比实施方案》要求,对各区“门前三包”工作开展情况和沿街单位和商户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选出先进单位和星级门店,并落实奖惩措施。对各区的检查考核由环卫处负责,对沿街单位和商户的检查考核由各区执法局、高新区分局及两站综治办负责。

六、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分宣传发动、集中整治、考核评比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3月10至2013年3月15日)。各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整治准备工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悬挂责任牌,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对已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单位和商户存在问题进行排查,制定整治方案。同时加大对“门前三包”整

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单位积极参与和支持此项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3月16日至2013年5月5日)。对前期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治,逐路、逐户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整治时间表和工作台账,每天统计工作进度,按照先主后次、先大后小的原则逐步推进, 5月5日前,市区

一、二类街道要全部达到“门前三包”管理标准。

(三)考核评比阶段(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10日)。市执法局每周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考核评比实施方案进行打分,每两周在媒体公布一次排名,5月6日至10日组织集中考核评比,综合计算各单位考核成绩。对考核成绩优秀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差的单位通报批评,考核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扎实推进“门前三包”专项整治工作,市执法局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由市执法局党委副书记、调研员马士伟同志任组长,局环卫处、各区执法局和环卫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环卫处具体组织推动。各单位也要成立专门组织机构,一把手亲自抓,每天听取工作汇报,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指定专人每天向市局环卫处汇报工作进度。(汇报内容见附表)

(二)大力整治,保证效果。各单位要对照整治标准,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好,要落实责任,提高标准,确保整治工作圆满完成。同时要注意工作方法,坚持文明执法,扎实稳妥的推进“门前三包”专项整治工作。

(三)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执法、环卫、工商、税务、市场等相关部门合力推进“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定期召开工作碰头会,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作,全力推进,确保工作成效。

(四)加强督导,坚持常态。各单位要加强对“门前三包”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防止反弹,要结合实际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此项工作纳入常态管理,巩固整治成果。

教师资格条例范文第5篇

主讲人:胡爱平

《山西省信访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信访条例》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5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前款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本地区信访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信访工作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为信访事项的提出、办理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国家机关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按照分工负相应责任。

第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办公经费和处理信访事项的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八条 信访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国家机关

2 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及结果;

(五)要求对姓名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交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有关信访事项;

(三)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四)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职责。

第十四条 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一)本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五)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应当设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由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当随时接待来访。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采取措施,及时排查、化解可能引发信访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突出问题。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为信访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严格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和控告、检举的内容;

(四)对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

(六)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如实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到有关国家机关反映,受理机关应当做好记录。多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其提出信访事项。

第二十二条 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受理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对不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 6 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本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提出申诉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未依法办理的;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7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七)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8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属于其他国家机关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转交有关国家机关,并告知信访人;

(三)收到转交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附书面意见,退回转交机关。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要求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 9 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的,予以解决;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因客观条件不具备难以解决的,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的,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信访人对国家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申请复查、复核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承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办结之日起5日内向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承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可以就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10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发现承办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督查并提出督办建议: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报告交办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三十六条 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聚集,影响国家机关、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

(三)拦截车辆或者妨碍公共交通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侮辱、殴打、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八)其他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信访人,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人,应当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多人走访的,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由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应当受理、转交的信访事项不受理、不转交的;

(二)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的;

(三)泄露信访秘密或者将控告、检举材料擅自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人员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或者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处理决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拒不执行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八)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九)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信访人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仍不停止其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制止,并将其带离现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 13 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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