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规扣分细则范文

2023-05-05

新交规扣分细则范文第1篇

1.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6.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7.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8. 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9.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0.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1.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一次扣6分】

1.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5.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6.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7. 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8.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9.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0.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1.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12. 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13.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4. 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一次扣3分】

1.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2.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3.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4.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5.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6.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7.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8.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9.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10. 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1.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2.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一次扣2分】

1. 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2.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3. 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4.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5.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6.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7.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8. 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9.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10.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11. 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12. 营运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

【一次扣1分】

1.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3. 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新交规扣分细则范文第2篇

(以金乡县金达驾校为例)

一、科目二考试顺序:

(1)倒车入库;(2)侧方位停车;(3)直角转弯;(4)上坡起步定点停车;(5)曲线行驶。

二、综合评判解析:【注意!这些地方容易因忽略而扣分】 未系安全带:扣100分; 未关好车门:扣100分;

未开转向灯:起步、转向、变更车道、超车、停车前未使用转向灯或使用少于3秒,扣10分(使用转向灯少于3秒,经常成为学员扣分的原因。) 熄火一次:扣10分。(3秒内启动好像不扣分)

从起点接车、录入指纹、系安全带、挂1档、打左转向灯、松手刹、抬离合、起步

三、考试标准及技巧:

(一)倒车入库

1、考试标准:

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扣100分;

没有完全倒入库内,扣100分;

车身出线,扣100分;

中途停车,扣100分(之前考试学员可以在入库前停车,现在,

1 一旦GPS定位确定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的状态,学员将被直接扣除100分)。

没挂上档抬离合车不动,扣100分。(属于中途停车)

2、场地要求:

采用单库倒车。新规实施后,小型汽车桩考改为倒车入库,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被取消。【注意:倒车入库,考试中学员中途不能停车,一旦停车,考试就算没通过】。

3、操作技巧: 车辆到达起终点时,车身左侧距库外边线1—1.5m,前车轮至少轧起终点处虚线(此处车轮可以过线)。车身左侧距外边线1—1.5m的确定:车辆行驶时左后视镜中间盖住外边线,且车身与外边线平行。

(1)踩离合、挂倒档;

(2)慢松离合倒车;当左后视镜盖起终点虚线时,马上匀速向右边打尽方向;从左后视镜里见到整条左边线刚要平行时,马上回直方向盘。观察两边后视镜,拉直车身;当左后视镜盖住库边线时即停。

(3)换一档向前行,当车头盖接近白色线并快碰到白线时,向左匀速打尽方向盘,转向左边,右前轮轧线即停。

(4)不用回方向,保持方向盘向左打尽,直接挂倒档,向后倒,注意看左后视镜。从右后视镜里见到整条右边线刚平行时,马上回直方向盘。继续观察左后视镜,拉直车身;当左后视镜盖住库边线时即停。

2 (5)换一档向前行,当车头盖接近白色线就快碰到白线时,向右匀速打尽方向盘,转向右边,车直即回正方向。

(二)侧方位停车

1、考试标准:

车辆入库停止后,车身出线,扣100分;

行驶中车轮触压车道边线,扣10分;

未停车于库内,扣100分;

起步未开左转向灯,扣10分; 中途停车,扣100分。

2、场地要求:

侧方停车在平时开车时经常遇到。学C1驾照的学员,侧方停车的车位长度是车辆长度的1.5倍加1米,只要是在这个范围内侧方倒车入库没过线的,都算通过。【注意新规:中途停车,扣100分】

3、操作技巧:车速一定要控制在5公里左右. (1)应预先先调整座椅和后视镜(后视镜这样调:左侧后视

3 镜,上、下位置是把远处的地平线置于中央,左、右位置调整至车身占据镜面范围的四分之一;右侧后视镜,在调整上、下位置时镜中地面面积要较大,约占镜面的三分之二,左、右位置同样调整到车身占四分之一即可);

(2)听到侧方停车指令后,半联动驾车沿停车位慢速平行前进(保持车右侧距库边线30cm),当右后视镜中看到库前边线时(车尾必须过库前边线,但车头不能超过车头处控制线),踩脚刹、踩离合停车;

(3)踩离合,挂倒档,(新规:打右转向灯3秒以上),抬脚刹,慢抬离合倒车;(这时,车头如果是斜的,倒车时可将方向向车头偏的一方打死,待车身回正时立即将方向盘回正);

(4)当右后视镜中刚看不到库前边线,方向向右打死继续倒车;

(5)在左后视镜内车尾部刚出现库的右后角时,向左1圈半方向即回正;

(6)回轮后继续缓慢倒车,看左后视镜,当左后轮到库左边线前10cm时,速再继续向左打死方向;

【注意:a.开始车与库边线大于40cm时,步骤5或步骤6应晚打方向。b. 开始车与库边线小于20cm时,步骤5或步骤6应早打方向。】

(7)观察右后视镜,待车拉直时,方向盘回正(可不回正方向),观察车没有到位时,继续后倒(使后轮进入感应区但不出后感应区),踩脚刹、踩离合停车,(再抬离合,抬脚刹,停10秒左

4 右,准备重新起步出库);

(8)打左转向灯3秒以上,踩离合,挂1档,松手刹、慢抬离合用半联动缓慢起步;方向向左打死;

(9)车沿左侧前进,当车头左前角压住道路左边线时,回正方向(1.5圈),当车头中间压住道路左边线时,向右打一圈方向,车正向左回一圈,此时,电脑语音提示,考试合格,请到考试中心打印成绩。继续前行,驶离本项目考试区,回到接车地点。

(三)直角转弯

1、考试标准:

任一车轮压道路边缘线,扣100分; 中途停车,扣100分。

2、场地要求:

直角转弯的场地,看上去像一个平放在地上的L。新规实施后,直角转弯的场地,路长大于等于1.5倍车长,路宽为小型车辆的轴距加1米。

3、操作技巧: 【注意】:(新规中途停车,扣100分) 进入直角前,让车在路两边线内尽量远离转弯点的标志杆的一侧(距外边线30cm为佳,方法同定点停车向前慢速行驶;当靠近转弯点一侧的后视镜与转弯点重合时(或车头引擎盖压住白线时),向转弯点一侧打死方向,通过后车头正时回正方向。

(四)定点停车与坡道起步

1、考试标准:

没有定点停车,扣100分;(此处必须拉起手刹,否则感应不

5 到停车)

车辆停止后,汽车前保险杠未定于桩杆线上,且前后超过50cm,扣100分;(控制线宽约30cm。)

停车后后溜大于30厘米,扣100分; 停车后后溜小于30厘米,扣10分;

起步未开左转向灯,扣10分;

车辆行驶中压道路边缘实线,扣100分;

车辆停止后,前保险杠未定于桩杆线上,且前后不超过50cm,扣10分;

停车时右前轮距边缘线50厘米以上,扣100分;

停车时右前轮距边缘线30厘米以上(不超过50厘米)扣10分;

起步时间超30秒,扣100分【注意:新增扣分项目,学员落马最多的考试项目】。

起步熄火3秒内启动,不扣分。但起步时间不能超30秒。

2、场地要求:

陡坡的坡度必须大于等于10度,考C1驾照的陡坡长度要大于等于20米。在考试过程中,学员在陡坡停车后,必须在30秒内起步,否则就算失败。

3、操作技巧:

(1)听到“上坡定点停车”指令后,方向向场地右侧靠;(起步时如果有坡度时,为防止溜坡,要用半坡起步法起步)。

(2)即将到达路边时,方向向左回小半圈,再迅速向右回正,

6 使车右侧与路边保持平行,并距离在30CM内(车辆行进时,用雨刮(济宁车管所考试用车只有一个雨刮)与车身的接点凸起处盖边缘线,车身右侧距边缘线就不会超过30cm(根据个人身高和座位调整的位置,自己找到凸起点所盖边缘线的位置(内侧、外侧还是线中间)));起步后,可完全放开离合(或用离合控制,车速快一点,不易熄火)进行上坡(上坡过程中,如果车出现明显抖动,可踩一点离合,可保持不熄火)。

(3)快到达停车点时,踩离合,降慢车速,从左后视镜下沿看到定位线边缘时,踩脚刹、踩离合停车。

(4)进行半坡起步准备,踩离合、挂1档、打左转向灯;【注意:新规起步未开左转向灯,扣10分】

(5)慢抬离合,当车身有抖动感觉时或发出齿轮磨合声音时,松手刹,车即向前行进,轻踩油门。(不熄火的方法,当车抖动时放开刹车,如车不走怠速快速下降时,及时踩下离合和脚刹,可保持不熄火,不溜坡,然后重新起步)

【注意:起步时间超30秒,扣100分,新增扣分项目,学员落马最多的考试项目。】

【注意:下坡时用半联动控制车速(但不能踩离合,越踩越快),也可完全放开离合,用脚刹控制车速。】

(五)曲线行驶

1、考试标准:

任一车轮压道路边缘线,扣100分; 中途停车,扣100分。

2、场地要求:

曲线行驶的场地,看上去就是一个躺在地上的字母S。根据《小车考试项目尺寸标准》,C1驾照曲线行驶场地的圆弧半径为7.5米。车辆需从S型车道的一端进入后,不压线从另一端开出。

3、操作技巧:【注意】:(新规中途停车,扣100分) (1)当车进入第一弯时(目测),车辆左侧与左边线保持0.5米进入弯道(或车辆左前角在路中间进入),用左车头压右边线行驶画弧,保持匀速低速行驶,适当修正方向;

(2)在车辆由第一弯向第二弯过度时,这时左车头离开右边线,右车头逐渐由右侧进入路中,当左车头盖住左边线时,向右回正方向;

(3)进入第二弯时(目测),用车头中间压左边线行驶画弧,适当修正方向;

(4)出弯道时,如果方向已经向右打死,一定要回一下方向,防止车出弯道时右后轮压右边线。回转方向,进入直线行驶。

新交规扣分细则范文第3篇

附件一:

具体的“三违”行为分类

解除劳动合同违章行为

1、酒后入井或酒后在矿院内滋事造成不良影响者。

2、一月内出现3次违章,半年内出现5次一般“三违”或半年内出现3次严重“三违”人员。

3、放飞车、乘坐皮带、溜子或扒坐矿车、蹬钩者。

4、乘罐笼时随意向井筒内乱扔东西者。

5、对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6、私自把炸药、雷管等爆炸材料带到矿门外者。

7、在设备、人员为撤到安全地点就下令放炮者。

8、井下盗剥电缆者。

9、故意破坏检测系统使其无法正常显示真实数据者。

10、瓦斯超限而违章指挥进行作业者。

11、利用工作权利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者。

12、防突、防瓦斯措施未采取到位而造假的责任者。

13、破坏井下安全设施、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4、钻探虚报进尺的。

15、无措施擅自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的。

16、井下打架伤人的。

17、穿化纤衣服或携带香烟、火种入井者。

18、效检超标生产,超循环进度掘进或回采。

19、违规悬挂、包裹、修改瓦斯检测探头的。

20、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21、经矿研究认定的其它严重违章行为。

共性部分

一、一般“三违” 1. 不穿防砸胶鞋入井的。

2.下井不带毛巾、不系帽带、井下脱矿帽的。

3.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或者工作人员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

4.一般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5.作业时不执行“手指口述”、设备点检、“六项签字”确认制度的。 6. 井下看书的。

7.不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的。

8.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改:高空作业1.5米以上不系安全带的 9.不按规定佩带相关监测仪器、仪表的(瓦斯便携报警仪、电笔、塞尺等)。

10.大巷单人行走的。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队的。 11.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存在火源的。

12.井下特殊岗位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3.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

1 人员违章指挥。

14.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15.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16.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17.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正确指挥、接受检身的。 18.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罐笼、人车或猴车的。

19.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检查人数的。 20.乘人车、罐笼超员的把钩工。

21.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22.罐笼、乘人车 存在人员和小件货物混装的责任人。 23.地面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24.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规定穿防砸鞋没有穿的。

25. 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

26. 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27. 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28. 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29.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30. 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

31. 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32.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

2 33.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34.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35.进入井口侯罐室不戴安全帽的。 36.下井领用的便携仪,上井未及时上交的。

37. 班组不认真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并记录的,班中不执行“三三整理”或缺少记录或不认真执行的。

38.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轨道间行走的。

39.在罐笼口、猴车乘人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猴车不文明、不规范的。

40.不沿专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高层建筑物、井架的。 乘坐猴车灯不带头上的。

硐室门关闭并用铁链系着的责任人。 用道链起吊设备,起吊点固定不牢。 机电设备点检造假。

坐猴车用衣服或者袋子裹着头的。 坐猴车时距前方人员间距小于规定者。 人车超员的。

人车发车时不挂防护链的,没发出停车信号提前打开安全门的。 坐在轨道上休息的。

井下各类牌板不及时填写,或填写有误的。 井下嬉笑打闹、奔跑赶人车者。

外来人员未经相关领导同意安排入井的责任人。 提前升井或延点作业者(矿、队特殊安排的除外)。 用电话或者采取其他形式通风报信者。 点名不入井者(井上工除外)。

在支护不全、不牢或有危险的地点作业及逗留者。 矿灯照明不足微光作业的。

乘坐猴车时抢上抢下,在乘人设施上打闹的。

3 乘车时将身体或随身携带的工具等伸出车外者。 汇报虚假三违的双方责任人。

二、严重“三违”

4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室、安检科汇报的。

4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或不积极组织整改的责任人。

43.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的责任人。

4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去掉、解除劳动合同里面)

45.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4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4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48.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49.穿化纤衣服或携带香烟、火种入井者。(去掉,划到解除劳动合同里面)

50.酒后入井或地面酒后作业、班中喝酒的。(去掉,划到解除劳动合同里面)

51.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5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去掉、划到解除劳动合同里面)

53.无相应资质而进行特殊工种或关键岗位作业者,管理人员无安全资格证上岗的。

54.没有经过安全培训下井的或特殊工种没有持证上岗的。 55.工作期间打架斗殴的。(划到,解除劳动合同违章行为) 56.在井下随意拆开、敲打、撞击矿灯的。

57.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4 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58.空顶作业者。

59.带电搬迁、移动、打开电气设备、检修的。 60.罐笼存在人车混装或人与大件物品混装的把钩工。 61.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62.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63.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64.起吊设备上站人的。

65.同时打开两道风门不及时关闭的。

66.现场不服从安检员或其他管理人员管理,违章作业制止不听的。 67.现场殴打执法安检员的。

作业期间未进行瞬间危险源辨识存在重大隐患者。 不参加班前会入井者。

安全责任人及监管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者。 班队长不现场交接班的。 下井带手机、电子表的。 捡到爆破材料不上交者; 故意破坏达标设施的。

开掘部分

一、一般“三违”

68.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

69.掘进机前架棚与掘进机维修平行作业的。 70.掘进迎头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 71.扒装机少挡绳栏、护身栏而使用的责任人。 72.扒装机无照明灯作业的班组长。

73.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5 74.井下施工中对电缆等没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 75.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 76.不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开综掘机不开照明灯的。 77.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78.岩巷迎头锚杆连续3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

79.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80.在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 81.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的。

82.上下山迎头牵移扒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勾头的。 83.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 84.用单体柱不拴安全绳的。

85.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 86.喷浆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

87.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88.锚杆安装时的预应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 89.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倾角大于30度的上山支护施工,没有脚手架或没搭工作平台的。

90.炮采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责任人。

91.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 92.开扒装机、综掘机不开灯的; 93.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

94.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员工作的。

95.锚喷巷道前探梁安装卡环的锚杆,有3棵最大外露长度超过规程规定的。

96.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 97.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

6 链的人员。

98.斜巷扒装机无护身点柱打设不牢的司机。 99.手扶钻杆打眼的。

100.未按设计位置,施工躲避硐、安全硐室或车场的。 101.电话距迎头或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 102.锚索落后迎头超过规定距离的责任人。 103. 本煤孔落后迎头超过规定距离的责任人 104.掘进巷道轨道铺设滞后迎头60米以上的责任人

105.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106. 用支护锚杆或锚梁吊拉物件的责任人。 107.用其它材料代替扒装机操作杆的。

108.放炮、喷浆时,不使用全断面喷雾的。掘进机割煤期间不使用喷雾降尘的;综掘机喷雾损坏或雾化效果差,或截割头截齿损坏不更换的。

109.未按棚子架设要求,棚子帮顶没有背实或帮顶有活石的责任者。

110.锚杆、锚网、锚索等支护质量不符合要求,经提出后仍未按规定时间整改的责任人。

111.积渣超过规定放炮的。

一道工序不完好,施工下一道工序的。 骑着钻机腿打钻的 打钻时从钻杆下通过的 不按照中腰线施工的责任人;

二、严重“三违”

112.未执行防突水、防误揭煤“先探后掘”原则的(含超前探安全距离不够而继续作业的)。

7 113.瓦斯超限不撤人、不停止工作的责任人。 114.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继续生产的责任人。

115.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而启动扒装机的;扒渣期间人员进入扒渣区域。

116.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

1

17、扒渣机司机无遮挡保护或扒渣机无信号、信号失灵,或扒渣机部件有不完好而继续作业者。

118.未处理活矸活石,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而冒险作业者。 119.私自改变支护参数、支护材料的责任人。 120.边打眼边装药者。

121. 迎头装药期间边装药边连线的。

122. 炸药和炮头在同一箱内存放;装药不使用水炮泥的。 123. 放炮巷道内没有停电的。 124.不按中腰线施工的责任人。

125.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前探梁的。巷道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仍继续作业的责任人。

126.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127.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人员。 128. 综掘机运行期间上下综掘机及二运下方过人的。 129. 综掘机开机前不发报警信号的责任人。 130. 掘进机停止作业而未停电、闭锁离开掘进机的。

131. 站在掘进机截割臂上工作的人员,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

132. 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133. 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134. 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8 135. 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136. 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137.锚喷支护巷道出现失效、不合格锚杆、锚索没处理、锚杆不到底就喷浆封闭的责任人。

138. 不按作业规程措施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的责任人。截短锚杆、锚索使用的责任人。

139.永久支护与临时支护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140. 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

141.斜巷中不在阻车器处停车且没有采取可靠阻车措施的责任人。 142.风筒落后不及时处理的班组长。

143.瓦斯探头、一氧化碳探头悬挂位置不合格的责任人。 144.包裹、摘除、藏匿瓦斯探头的责任人。 145.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充填空顶的。

146.挪移装岩机未执行区队正职、班组长、安检员三到位制度前移耙矸机;没有远距离操作移动耙矸机的。

147.炮后时间不到进入工作面的。

148.临时支护(前探梁、临时柱、护帮网等)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不及时临时支护的

149.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截割头没有落地,没有加护罩的。 150.综掘机割坏电缆的。 迎头支护不到位施工前进眼的。

支护材料配备不足,强行掘进制止不听的。 有意破坏更改测量标志(中线、腰线)的责任人。 喷浆人员喷头对着人的责任人。

采煤部分

一、一般“三违”

151. 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

9 152.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机。

153.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泵站司机。 154.拉移转载机时,两侧人员不在安全范围的。

155.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5根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的。

156.采煤工作面两巷未按规程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的。 157.采面过构造放炮没有防护支架大立柱、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责任人,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飞扬严重的。

158.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 159.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上岗的。 160.采煤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

161.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的。

162.采煤机上未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 163.两巷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3根低于规程要求的。 164.用单体柱不拴安全绳的。

165.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166.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的(离操作点5米之外的)。 167.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煤机司机。

168.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169.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170.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171.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时,距煤机距离不足15米的。 172.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173.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

174.采煤工作面用溜子运送物件时,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不停溜子取

10 料的。

175.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176.用顺槽溜子、装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的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的。

177.推移工作面机头时,开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责任者。 178.用千不拉回撤单体支柱时,将绳套拴在活柱体上的。 179.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的。 180.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责任者。 181.采煤工作面未采取个体防尘措施的。

182.工作面或两巷超前维护连续2-4根单体不拴安全绳的。 183.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184.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185.推移工作面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移溜工。

186.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 187.回采工作面中,随意丢失顶煤或底煤的责任者(规程规定的除外)

188.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 189.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封闭的。 煤机遥控器失效没有停止处理继续作业的。 单体柱泄液不及时处理的。

煤机到机头机尾安全出口没有专人设警戒的。 煤机割钻杆,能处理没处理硬割的。 注液枪头拖地不悬挂者。

二、严重“三违”

190.上、下山运输线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191.空顶作业的人员。

11 192.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193.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194.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195.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196.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197.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198.更换截齿或距滚筒3米范围(溜子挡煤板除外)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199.溜子、皮带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

200.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 201.工作面没有进行防突效检组织生产的责任。 202.工作面超过批准的循环进度回采的责任人。

203.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支护强度不够的责任人,超前20米内高度小于1.8米或超前加强支护不足20米强行组织生产的。

204.无措施用溜子、皮带运送物料的责任人。 205.没有清理好退路回柱的。 割煤时私自进入回风巷。 双向进刀割煤的。

煤机运行时站在运输机里侧的。

站在支架不完整有崩绳、崩柱等危险地点作业者。

一通三防部分

一、一般“三违”

206.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 207.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

12 208.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209.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210.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211.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不设检查牌板的。

212.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 213.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的。

214.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 215.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216.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

217.瓦斯检查不按规定时段检查的(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18.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

219.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220.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责任人。 221.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责任者。 222.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223.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

224.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 225.人为破坏风筒者。

226.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 227.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

228.煤机、综掘机未按规定悬挂瓦斯便携仪的;或司机未按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的。

229.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 230.采煤机无内外喷雾装置的或装置失效的。

231.掘进机无内外喷雾和除尘器或装置失效的(本机无内喷雾的除外)。

13 232.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

233.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234.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235.扒装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 236.掘进迎头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

237.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 238.不按规定测尘的。

239.采煤工作面冲尘违反作业规程的。

240.煤体注水不进行封孔的或封孔不严造成严重跑水的。 241.密闭不按规定要求喷堵的。

242.巷道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充填空顶的。 243.巷道冲尘不执行冲尘签字制度的。 244.防尘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 245.延接管路不吊挂的。 246.瓦斯传感器不挂管理牌的。

247.管路安装及管路颜色没有认真执行规定的。 2

48、瓦斯牌板 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 2

49、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

250.不按规定进行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试验的责任人。 打孔时不执行孔口除尘。 打抽放孔抽放系统没有形成的。

打抽放孔时,没有采取防灭火措施,缺少灭火器(或灭火器失效)、灭火沙、黄泥的;

二、严重“三违”

251.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14 252.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

253.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254.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255.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 256.局部通风机喝循环风的责任人。

257.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258.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259.违反规定的串联风。

260.井下电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电焊的。 261.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

262.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263.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 264.井下巷道粉尘堆积的。 265.工作地点有煤尘堆积的。

266.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的。

267.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填报假数的。

268.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 269.盲巷封闭不及时地责任者。

270.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271.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272.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 273.出现瓦斯误报警的责任人。 274.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275.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的。

276.不检查停风区域内瓦斯情况就送风或“一风吹”的。

15 277.人为损坏、断开、划破风筒,造成迎头风量不足的。 278.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的。

279.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的。

280.在微风、无风地点作业者。

281.瓦斯传感器不按规定正确悬挂或校对的责任人。

282.采面回风隅角不悬挂瓦斯便携仪或所悬挂的瓦斯便携仪位置不正确的责任人。

283.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 284.未按规定施工防突措施孔的或措施孔造假的。 285.效检造假超掘的。

286.有瓦斯异常,突出危险预兆不停止作业的。 287.抽放负压不符合规定没有及时处理的。

288.打钻时未采取防喷孔措施,未悬挂便携瓦检仪的。 289.封孔深度不符合规定存在造假现象的。

290.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采煤机截煤时,不开喷雾的。 风筒花接或者风筒脱节没有及时处理的责任人。 矿车撞风门的。

未按规程规定留设超前距强行施工的。

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人汇报处理的安检员、瓦检员、班长、副队长;

爆破管理

一、一般“三违”

291.井下运输爆破材料时,机车司机开机车的速度超过2m/s时。 292.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放炮母线和其它电缆悬挂在同侧的,挂在同侧时不是挂在电缆下方的或间距小于300mm者。

16 293.爆破前爆破母线没有扭结成短路的。

294.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班组长、放炮员。

295.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296.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

297.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

298.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炸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299.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300.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装药的炮眼,不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

301.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

302.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303.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器爆破的。 304.违反谁联炮谁放炮制度的放炮员。 305.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放炮员。

306.掘进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爆破。 307.将电雷管或炸药装入衣袋的。 308.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 309.班组长不在现场处理拒爆者。

310.处理拒爆后爆破工没有认真的收集崩落的炸药、雷管者。 311.在处理拒爆地点做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者。

装药期间放炮员未将放炮器悬挂在可视范围内的或者随地乱放的。

17 起爆器电量不足放炮的。

在没有制定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使用固定母线者。

二、严重“三违”

312.携带矿灯进入爆破材料库房内者。

313.在交接班期间,使用罐笼下放爆破材料的责任人。 314.违反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

315.将没有短接的雷管或未按编号的雷管发给爆破工者。 316.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

317.使用矿车、溜子、皮带、猴车、非专用人车运送爆破材料者。 318.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

319.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 320.放炮警戒距离小于作业规程规定(放炮线长度不够)进行爆破的。

321.接近水区、老空区没有采取“有疑必探”就进行爆破作业者。 322.使用动力电源进行放炮者。

323.本班发现的瞎炮没有处理完毕,或没有向下班交代清楚者。 324.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人员穿化纤衣服者。

325.重新打眼处理拒爆,新眼和老眼的距离小于0.3米的。 326.没有爆破工资格证,进行放炮者。不是爆破工而参与脚线联接者。

327.将炸药、雷管在同一列车内运输的;装有炸药、雷管的车辆中间及与机车之间的间隔距离小于3米的。

328.不是爆破工运送雷管的,运送炸药人员没有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者。

329.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或在有电气设备地点装配引药的。 330.爆破作业过程中没有按照要求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者。

18 331.没有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装药、连线、爆破者。

332.掘进工作面没有按照要求一次装药一次起爆,分次起爆必须分次装药者。

333.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采用反向爆破的。

334.制作起爆药卷时雷管不是从药卷的顶部插入的、使用雷管代替竹、木棍插眼、雷管没有全部插入药卷者。

335.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当炮眼深度小于0.6米进行装药爆破者。

336.使用有破损(失爆)的爆破器进行放炮的。

337.发出爆破警号后没有按照要求停5秒后再进行起爆者。 338.放炮前班组长没有安排警戒或放炮后没有通知而私自撤离警戒者。

339.使用有明接头的爆破母线进行放炮者。 340.放炮员不是最后离开放炮地点者。 341.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或用其他代替的。 342.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 343.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

344.煤巷工作面放炮时不关闭反向风门。 345.风筒落后放炮或掐断风筒放炮。 346.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瞎炮的。 347.私自携带炸药、雷管升井的;

348.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炸药的。或私藏乱放不退库的。

349.每次运送炸药、雷管前不检查运送箱子是否损坏,背带有无断裂的。

350.放炮员不按规定装药和连线,放炮员未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不及时摘除的。

私自将雷管炸药借给其它放炮员使用的责任人。 装药炮头底眼不使用红胶带。

19 人员没有撤到警戒外,就进行母线连接者。

从成束雷管中抽单个雷管后,不将脚线末端扭成短路的。 一个跑眼内装2个或以上起爆药卷的责任人。 爆破工使用打火的方式进行检查电爆网络是否导通的。 边打眼边装药的责任人及安检员、班队长。

机电、运输部分

一、一般“三违”

351.在运输大巷人力推车时站在矿车两侧推车者。 352.皮带运行中用铁器处理、阻止皮带跑偏者。 353.电机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的责任人。

354.乘坐猴车睡觉、打闹戏耍者、故意破坏猴车设施的。

355.人员借助各种运输车辆进行巷道顶、帮的其它作业(吊挂风筒、管路、电缆等),未采取 可靠防护措施的。

356.携带超长、超重物件乘坐猴车的责任人。 357.皮带运转时更换皮带托辊的。

358.电机车运行期间司机将头或身体伸出车外的。

359.人员乘坐人车时携带规定之外物品的。

360.在输送机运转工作期间,司机有卧岗等行为者。

361.采煤机、掘进机等要求打开喷雾的设备司机未执行“先开水后开机、停水停机”制度者。

362.无措施在停止运转的皮带或顺槽溜子上行走或作业的。 363.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

364.用千不拉起吊重物,千不拉的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重物吨位

20 的。

365.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有规程措施的除外)。

366.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 367.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68.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 369.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者。

370.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371.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的。 372.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 373.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置不可靠的操作司机。 374.溜煤眼无篦子、警示装置或篦子不使用的。 375.电机车、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376.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378.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 379.电气设备标志牌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380.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381.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

382.付井在提升人员时,不按规定上、下罐笼的责任人。

383.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者。(自动化开车除外) 384.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

385.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者。

386.小绞车双向提升的责任者。

387.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 388.转载机运行时,人员在桥拱下行走的。

389.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粉的。 390.无故将停放车辆压道岔的。

391.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封车稳车措施的。

21 392.用机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393.车辆掉道,用电机车或电瓶车牵引复道的。

394.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上顶车的或非车场顶车的。 395.在非车场顶车不挂肖环的;前方无专人开路或顶车数超过规定的。

396.电机车开反向运行档而进行停车的司机。 397.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

398.罐笼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扒勾工或信号工。

399.在井上、下顶车或罐笼运行期间,阻车器打开的或人员离阻车器2米以内的。

400.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开车信号的。

401.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 402.小绞车安装后 在未经验收,发放运行许可证前使用的。 403.井下使用手持式电钻工作而无措施的。 404.主井绞车在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的。

405.绞车扒勾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及封车不好不制止的。

406.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 407.违反规程规定推车的。

408.斜巷提升松车时,扒勾工不及时进入安全峒或扒勾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409.电机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

410.两列(辆)电机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时,间隔不小于100米,不使用红尾灯的。

411.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不检测瓦斯浓度使用的。 412.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标志”的分别追究购货、入井、使用者的责任。

413.在检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时,煤

22 仓上口部封口或封口不 严的。

414.压风机风包安全阀、卸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的。 415.破碎机前后无挡煤矸帘的责任人。

416.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不及时处理的。 417.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矸石煤块进入运输系统的责任者。 418.未经调车员同意,中途拦截电机车的或在电机车未停稳,强行从车上取销环的。

419.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见查瓦斯浓度的。

420.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 421.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的。 422.皮带保护不齐全可靠而操作皮带的责任者。 423.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

424.锅炉安全阀、高低水平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425.线路停电工作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

426.锅炉管道带压维护和安装,未采取相关的隔离措施的。 427.移动或使用浓酸、强酸时,不采取防护措施的。 428.用塔吊运料车提运人的。 429.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 430.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431.对人行车、罐笼超员乘坐而不制止的把勾人员。 432.岗位工在工作地点看书和读报的。 倚靠在带电的高压开关上的。 无故拉猴车急停线的

皮带运行期间站在皮带纵梁上作业的。 绞车运行时翻越钢丝绳或别绳的。 绞车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

23 设备运转期间用工具别、撬大块煤(岩)者;

二、严重“三违”

433.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434.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爆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435.无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主要负责人。 436.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

437.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

438.提、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439.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 440.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441.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 442.乘坐电机车(电瓶车)及矿车的。

443.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444.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445.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

446.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447.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448.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的。

449.斜巷提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50.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

451.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

452.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

24 自动车者。

453.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的。 454.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 455.看停电开关不挂牌、脱岗的

456.不具备相关资质而操作电气设备、擅自起动机电设备。 457.斜巷运输不带电放车者。

458.巷道坡度超过7‰,不挂绳而下放车辆者。

459.三大保护装置不完善、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失灵或人为甩掉,强行作业者。

460.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就触及导体者。 461.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的把钩工。

462.斜巷或平巷运输超重、超长、超高、超宽、超挂,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强行运输者。

463.在井下检修电机车打开蓄电池的。

464.检修运输机(含更换托滚)或在输送机上作业不停电、不闭锁开关者。

465.无证驾驶井下运输车辆的责任人。 466.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 467.反向拉车或人站在出绳方向。

468.运人车辆未停稳上下车者。

469.无措施携带非防爆电子器材(照相机、摄象机、普通干电池电子表、非防爆检测仪表等) 入井者。

470.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

471.提松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 472.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473.2米及以下和提人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25 474.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 475.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摘掉钩头处理的。 476.起吊设备上站人的。

477.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

478.井口安全门、摇台、推车机、阻车器与罐笼到位信号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的继续 使用的。

479.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480.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者。

481.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 482.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483.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

484.罐笼未到位,开推车机推动矿车的。 485.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

486.乘人期间,所有的挡、阻车器没全部闭合,车辆向井口方向移动的责任人。

487.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者。 48

8、井下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 48

9、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 490、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49

1、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 非电器工作人员在高压电器设备附近逗留或坐在高压电缆、开关及接线盒上的;

26 在矿车运行时摘挂钩者或斜巷运输用其他物品代替保险绳的;

地测专业

一、一般“三违”

492.巷道贯通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 493.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应的迎头位置不准确的。

494.采区导线未按规程规定施测两遍的。

495.受水患威胁,不按规定 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 496.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口施工的。 497.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停头位置,造成损失的。

498.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私自缩小或扩大煤岩巷柱的主要责任人。 破坏、喷涂或改动测绘点

二、严重“三违”

499.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 500.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501.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502.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503.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掘进巷道停工后,未按规定下 达停工通知单。

504.测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单后,未及时跟测导线、填图未到迎头的。

其它

505.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的。

27 506.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507.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专用峒室进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涤剂的。

508.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 送的。

509.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

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

附件二 :

反“三违”要控制的23种特殊人

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

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

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

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

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

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 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

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

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

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

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

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

十三是凑凑和和的“懒惰人”。

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

28 十五是休息不好、身体欠佳的“疲惫人”。

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

十七是酒后开工的“不醉人”。

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

十九是初来乍到的“新工人”。 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

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

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

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

附件三:

**煤矿安全管理20条红线

(1)瓦斯超限作业。

(2)打抽放孔造假、验孔造假。违规悬挂、包裹、修改瓦斯监测探头。 (3)效检超标生产,超循环进度掘进或回采。 (4)酒后入井。

(5)井下吸烟。井上仓库、油脂库和主要机房吸烟。 (6)井下无措施或措施无总工、矿长签字电气焊。 (7)违章送电。检修时无专人看守馈电开关或看守人脱岗。 (8)带点检修或带电打开电气设备。

(9)放飞车、扒乘皮带溜子或扒坐矿车、蹬钩。

(10)私自把炸药、雷管带到井上或私藏炸药、雷管不退库。 (11)耙装机扒渣期间,人员进入耙装区域,或耙装区域有人操作耙装机耙渣,或站在扒碴机侧直接操作手把前移扒碴机。

29 (12)无安全确认启动采煤机、综掘机、强力皮带。 (13)破坏安全设施。

(14)截锚杆、截锚锁绳进行支护。 (15)井下打架伤人。

(16)井下睡觉(含地面主要岗位睡觉)。 (17)穿化纤衣入井。 (18)井下盗剥电缆。 (19)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20)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附件四:

**煤业公司安全生产26条红线

一、严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二、酒后入井。

三、空顶作业。

四、进入盲巷、采空区。

五、瓦斯超限作业。

六、停风不停电撤人或未检查瓦斯送风、送电。

七、违规排放瓦斯。

八、假检、漏检瓦斯。

九、瓦斯传感器放置不当造成数据失真,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失效仍然作业。

十、瓦斯治理不达标进行采掘作业。

十一、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未保持正常通风、排水。

30 十

二、井下违规电焊、气焊(割)。

十三、探放水、治理瓦斯存在假钻孔、假数据、假评价。 十

四、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擅自开采防隔水煤柱。 十

五、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十六、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未落实停电闭锁、专人看守开关,未经确认启动电气设备。

十七、放飞车,乘皮带,扒车、蹬车、跳车。

十八、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使用保险带,起吊设备时下方有人。 十

九、放炮未按规定设置警戒或放炮员未最后离开爆破地点。 二

十、未执行“一炮三检”。 二十

一、未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 二十

二、未按规定检查、处理瞎炮。

二十三、盗窃、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违规带升井。 二十

四、故意破坏、盗窃安全生产设施。

二十五、出现灾害征兆或异常情况未及时停工、撤人、采取措施。 二十

六、井上易燃易爆场所吸烟、生火。

新交规扣分细则范文第4篇

决定零容忍 杜绝限制吸毒驾驶机动车资格

规定:造成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10年内不得申请;记满12分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

1、针对近年来暴露出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或者驾驶机动车采取“零容忍”措施,严格限制吸毒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规定: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

2、对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在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中,增加模拟高速公路、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等考试项目,提高了考试针对性和考试难度。

3、在科目三的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中,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考试,并明确大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牵引车和大型货车不少于10公里。据悉,调整后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6项”修改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

4、此次取消小型汽车桩考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通过连续障碍、单边桥等现实生活中应用性不强的考试项目。小型汽车驾驶人的考试项目调整突出了实际驾驶中的实用性,调整后,小型汽车场地考试项目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去除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即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场地考试中用标线替换现有的标杆,更加贴近实际道路场景。

6、规定对3年以下驾龄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考试发证民警的责任。同时,为确保驾驶人培训、考试质量,建立了考试培训质量公告制度和违规考试发证责任追究制度,设置考试工作纪律“高压线”,明确民警违规考试发证的法律责任,

7、进一步完善驾驶证审验和实习期管理制度。据统计,我国驾驶人以平均每年2000多万人的速度快速增长,为加强日常管理,123号令明确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和实习期驾驶人作为重点管理对象,1年以下驾龄的实习期驾驶人肇事比率较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较为突出。

8、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再次记6分以上的,取消其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同时,还规定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要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考虑到高速公路道路情况的特殊性,实习期驾驶人驾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9、规定除审验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记分和满分学习、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以外,还要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在驾驶证审验方面,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每年参加审验,但没有记分的可以免于审验,以鼓励驾驶人守法驾驶。同时,规定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且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也要参加当年的审验。此外,加强了审验时的学习教育,

10、规定对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连续3年不审验的,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逐级降低其驾驶资格,最终只保留其小型汽车驾驶资格,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

11、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充分发挥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规范驾驶人驾驶行为,进一步加大对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12、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新增: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等行为记12分,以及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记12分等记分项。

13、由6分提高到12分,将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记分。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14、取消了原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记分。已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15、123号令推出6项便民服务措施,。更符号的方便群众高效快捷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

1. 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群众在驾驶证遗失或损坏后,在申请办理补换证的当日即可领取的新的驾驶证,方便群众驾车出行。同时,对于申领驾驶证的群众,在三个科目考试合格和宣誓仪式后,当日就可领取驾驶证。

2. 将驾驶证补换领、审验和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等业务向县级车辆管理所下放,方便县乡、农村群众在家门口申领、换领汽车驾驶证,缩短群众办事距离,减少群众往返时间。

3. 考虑到一些群众由于平时学习工作较忙,不能在2年内完成培训和考试,将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方便群众通过法规知识考试后,有更充裕的时间参加驾驶技能培训学习,参加考试。

4. 将申领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条件由21岁放宽至2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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