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论文范文

2023-03-19

律师事务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何种关系,理论或实践中均对此争论不断。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一般认为,律师与其所属律所存在劳动关系或挂靠关系。本文将就以上两种学说进行分析论述,尝试探讨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关键词:律师;律师事务所;劳动关系;挂靠

作者简介:王君(1982-),男,云南大理人,西安石油大学本科,云南瀛铢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律师实务、金融法。

关于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关系争论由来已久,但此种关系长期以来并未引起社会过多关注。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的健全,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日趋良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因关系不确定而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劳动关系说

2011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某律所与其所属律师是否存在存在劳动关系出具了一份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某律所与其所属专职律师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据此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1]所谓劳动关系,本质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且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此裁定中,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成为了争议的关键。所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定。[2]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据此,判定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的关键就在于双方是否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实践中,部分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签订了聘用合同,但仍存在大量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情形。

关于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学界或实践中均存在较多争议。

本人认为,界定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的关键并不在于表面字眼的争议,而在于聘用合同的具体内容。一般说来,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具体工作内容、劳动保护、违约责任内容,[3]如聘用合同不具备以上基本内容,则该聘用合同不应视同为劳动合同。

在上文提及的深圳市中院出具的裁定书中,也就某律师与其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进行了一定阐述,最终也由于对劳动内容及报酬等未做约定而视同为非劳动合同。

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现实中大量律师并未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而遭到了多数人的质疑。当然,因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大量律师并未从律所获得报酬,这也成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又一有力抨击。但,劳动关系的否定也带来了律师权益保护困难等问题。

二、挂靠说

严格意义上讲,挂靠并不属于法学概念,而是特定时期产生的一种经济类型。《新编汉语词典》收录挂靠一词,是指机构或组织依附从属或依附于另一机构或组织。但也有人对挂靠关系进行了延伸阐释,挂靠经营关系是指挂靠单位向挂靠人提供挂靠经营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挂靠人以自己享有权益的财产独立经营,经营收益归于挂靠人,由挂靠人向挂靠单位支付一定报酬的双方契约。[4]由此,挂靠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被挂靠方享有收取报酬的权利,同时,被挂靠方也应承担提供挂靠方所需法律文件的义务。

主张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存在挂靠关系者认为,律师之所以与律师事务所存在一定关系,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0条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由此,律师必须归属于某一律师事务所方能执业。律师事务所向其所属律师数据委托书,律师则应将案件报酬的一部分缴纳给律师事务所。就此种意义而言,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似乎存在挂靠关系。但由于挂靠关系本身是否属于法律关系仍存在一定争议,因此,将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界定为挂靠关系也存在许多问题。

不论劳动关系说亦或挂靠说,其本意并不局限于探讨法律关系本身,而是希冀在探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律师权益,促进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究其本质,厘清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关系,能更好的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诚然,劳动关系说或挂靠说目前并未能有效解决律师权益问题,但此等努力仍是为了实现最终的良好目的。

[参考文献]

[1]http://www.law-lib.com.

[2]曾咏梅.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6).

[3]冀延卿.完善劳动合同立法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J].经济经纬,2001(4).

[4]高甲星.挂靠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3.

律师事务论文范文第2篇

3月30日,在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开幕式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表示,目前,全国律师事务所已由改革开放之初的70多家增加到2.4万家,律师由200多人发展到29.7万人。

从1984年开始一些地方陆续将法律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所,再到1996年5月15日律师法审议通过之后律师事务所呈现井喷式增长,二十年左右的时间,律师事务所从70多家发展到2.47Y家,其间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快速发展的历程。而如今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律所的发展变革引发了整个业界的关注与讨论。

5月15日,在以律师法颁布二十周年为契机举办的“中国律师发展论坛”上,与会专家和律师就以“大所之问”和“模式之问”深入探讨了我国律所未来发展之路。

回顾律所发展之路

回顾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变迁之路,有两个绕不开的时间节点。

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律师暂行条例的颁布,为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但该条例毕竟是国家法制建设初期、律师制度恢复阶段的产物,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的痕迹。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局限性逐渐显露。从198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对律师制度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的改革,如改革律师事务所的经费管理体制、收入分配体制、人事编制体制,并进行了创办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1993年12月,《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获国务院批准。此后,律师制度的改革进一步走向深入,如允许多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并存、改革律师资格授予制度、探索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等等,促进了我国律师制度与国际惯例相适应。

1996年律师法的审议通过,对律师事务所的定义、设立条件、存在形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此后,我国律所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相关资料显示,从1984年一些地方陆续将法律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所,到2004年为止,各类律师事务所已达9997个。

在这一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以及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加,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专门从事或主要从事证券、金融、外商投资、房地产等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出现,并有增多的趋势。不少综合性较强的律师事务所,也按照专业化的要求建立了多个专业部门,以适应专业化服务的要求。在专业化趋势增强的同时,走集体化、规模化道路也成为我国律师业发展中的一个明确的取向。

在此过程中,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旧有律师法逐渐无法适应律所的发展,2008年6月1日,修订后的新律师法正式实施。新律师法对我国律师执业组织形式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三大组织形式确立——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国家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这次修订过程中,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形式在取消与保留之间引起了众多争议,最终因我国欠发达地区的现实需要而予以保留。

律所现状:大所因何出现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中国律师事务所数量为19361家,律师事务所平均年增长速度约为6%。律师事务所形式主要有合伙所、个人所和国资所三种,其中合伙所是最主要的执业机构形式,共为13835家,占律师执业机构的71.5%,个人所数量为3993家,占律师执业机构的20.6%;国资所数量为1504家,占律师执业机构的7.8%。

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合伙制律所是我国律所的主要形式,个人所与国资所也在稳步发展,但总体还是无法与合伙制律所的发展速度相比。

而随着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日益壮大,大型甚至是跨国的律师事务所不断涌现,以满足专业、大型和复杂的律师业务。律师事务所规模化效应日益突显,有利于打造品牌优势,实现专业化分工,进行资源整合,实行团队协作,提高服务效率,提升律师效能。当然,律师事务所规模越大,对管理的要求也越高,需要建立一整套科学、先进的管理体制,才能实现从大所到强所的蜕变。

就规模来分,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为大型律师事务所,10人以下的为小型律师事务所,10至50人的为中型律师事务所。在《亚洲法律杂志》2010年中国规模最大的前20家律所排名中,北京占据13席,而广东地区仅有一家即深圳的广和律师事务所榜上有名,排名第12位。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法律服务市场广阔,律师事务所发展潜力巨大,具备建设一批立足本地、面向全国、辐射全球的专业化、国际化大所强所的基础和可能。

中国律师网执行主编刘耀堂认为,就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建设的模式而言,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主要采取了三种模式:直接投资设立分所、通过加盟或翻牌设立分所、通过律师事务所联盟发展合作伙伴。

其中直接投资设立分所是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建设中比较常用的方式,比较典型的是北京的金杜和盈科等。而通过加盟或翻牌设立分所则是一个律师事务所将其他地区的律师事务所整体直接更名为自己的分所,与分所共享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和资源,分所只需向总所缴纳一定的费用,而分所的运营和管理相对比较独立,类似于企业的加盟形式。北京的大成和惠诚较多地采取这种模式。此外,通过律师事务所联盟发展合作伙伴:一个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与国内外的其他律师事务所组成律师事务所联盟,根据联盟律师事务所的不同需要进行优势互补,实现双赢。这种模式与先前出现的律师集团不同,联盟内的律师事务所都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合作主要集中在业务方面。近几年来,采取这种模式的律师事务所联盟陆续出现了很多。

同时,刘耀堂认为,有些律师事务所并非单纯通过以上三种模式中的某一种模式,而是根据不同情况同时采取多种模式。比如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在创建“汉卓百城律师服务系统”时,就根据各地情况不同而分别采取了三种模式。还有一些律师事务所虽然没有组建正式的律师事务所联盟,但是也通过与其他地区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的形式进行业务合作。

十年后是否还需要大所?

2015年8月26日,《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刘桂明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名为《十年后律师业不需要“大所”》的文章,没想到一石激起千层浪,这篇文章引发了律师界关于“十年后是否还需要大所”的讨论,直至成为本次“中国律师发展论坛”的一个重要议题,并引发了观点鲜明的讨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全球法律服务网络联席会议终身名誉主席王忠德律师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大所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首先,大所的出现是因为市场需求,第二,大所的出现是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之所以会有“十年后是否还需要大所”之问,是因为互联网时代的先进理念、思想、方法和工具对传统组织是一个挑战,但这不意味着传统大所一定会灭亡,能否把互联网思维、方式、工具应用到律所的经营管理,才是决定一个律所能否生存的关键。而大所因为在文化底蕴、客户和人力资源等方面比小所中所更具有优势,所以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并不意味着大所一定要灭亡,反而能够给大所的发展带来更好的机会。

而作为《十年后律师业不需要“大所”》的作者,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伟则坚持认为十年后律师业已经不需要大所。他表示,在法律服务市场上,规模大的律师事务所似乎更受青睐,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首先是在以往的信息渠道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用户如果想要选择好的律师,只能选择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品牌出发进行考量和判断。而在普遍的观念中,律师事务所规模越庞大、名声越响亮,其律师可能就越好。其次,大所在经济实力上更胜一筹,在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地都有分支机构,有足够的律师承接大型业务,完成较大的项目,如此一来的好处是可以让很多跨地区或者跨国的企业、用户获得全面性、一站式服务,使用户省去了各地找律师的麻烦等等。然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律师行业将通过互联网技术使用最低的成本实现法律服务的升级,同时大大拓展法律服务的广度、深度,为用户提供更加专业化、个性化的高质量法律服务,因此,十年后中国已经不需要大所。

而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卫东认为,我国律师仍处在婴幼儿阶段,未来十年内,不管是从客户、市场还是律师自身的角度,都有对大所的需求。目前,北京两千多家律师事务所,除了拥有百名以上律师的100多家律所和50名以上律师的100多家律所,剩下的是传统的小所,十年以后这种现象很难改变,但是总的来讲,大有大的好,小有小的妙,合不合适真的只有自己知道:作为律师从业者来讲,真的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没有绝对的好与坏。

从模式看市场瓶颈:律所该如何突围?

如果“十年后是否还需要大所”是一种对未来的预测与判断,谁都不能保证注定会怎样,那么,对于目前律所创新发展的瓶颈及律所模式的讨论,则关系着律所今后兴衰成败。

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肖微认为,律师行业发展的瓶颈,更多是因为自身的问题。首先,律师业本来就是一个不需要律师事务所的行业,在美国很多律师是个人从业的,没有什么特别多的审批,只要通过资格认证。而根据目前律所情况,必须根据市场完成功能整合,否则就是拼凑,这样的律所只是形式,没有实质性意义。再者一定要有自己的团队文化,否则没有凝聚力,无法长久。第三,目前的律所普遍缺乏专业型管理人才,好的律师未必是好的管理者,这是限制一个律所发展的重要因素。此外,从律师行业的整体状况来看,各自为战一盘散沙的情况非常普遍,彼此间的沟通交流非常有限,目前我们在搭建一个叫“律携”的线上沟通交流平台,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顺畅沟通。

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王德虎律师从八个方面阐述了目前律所发展的瓶颈:第一,律所固有的提成记点模式形成了制约,很多律所已经形成了分光吃光的习惯,培养了一批成本敏感型的律师。在这种情况下,要创新,要动到别人蛋糕的时候,就非常困难。第二,律所固有的管理模式对创新进行了制约。第三,律所人才结构不合理,高端涉外领域律师缺乏,懂管理、科技、互联网的人才稀缺。第四,计费模式陈旧,国际通行的是按小时计费的,我们中国律师长期以来按照标的、风险代理等形式,刑事案件按程序收费,与市场脱节。第五,行业结构对创新作为形成制约。第六,招投标采购的限制性规定制约创新。第七,管理思维和方式跟不上互联网时代的新理念。第八,互联网时代是否会把律师服务廉价化,使律师沦为法律民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法连认为,讨论任何事隋都离不开时代背景,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惜字如金,明确提到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目前国家大力提倡的“一带一路”战略,同样需要大批专业的涉外法律人才,根据WTO的规定,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是官方语言,中文文本作为参考,所以律师一定要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这将为中国律所走出国门打下坚实的基础。

律师事务论文范文第3篇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 一案,现在 已委托本所 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特此通知。

北京市天逸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事务论文范文第4篇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 一案,现在 已委托本所 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特此通知。

北京市天逸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事务论文范文第5篇

2.严格遵守《律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制定的有关规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办案程序。

3.坚持收结案登记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原则,保证办案质量。

4.积极开拓律师新业务、新项目,探索提供法律服务的新途径,做好诉讼、仲裁、非诉讼代理、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代书等律师业务。

5.遵守所内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本所的工作监督及行为规范检查。

6.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培养高尚情操,提供高素质的法律服务。

7.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支取任何费用,不得非法代有关机关或人员向当事人支取费用。

8.努力完成法律援助任务。

9.协助本所主任总结律师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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