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2范文

2023-04-24

巴塞尔协议2范文第1篇

《巴塞尔协议III》出现的原因是2008年的次贷危机, 导致各国在调整推进《巴塞尔协议II》的过程中, 让《巴塞尔协议III》应运而生。2010年9月通过了《巴塞尔协议III》, 提高了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并首次将杠杆率指标引入银行管理体系。在2017年12月, 《巴塞尔协议III》完成修订, 更多的是对于2008年金融危机后对金融行业监管模式的一次彻底的反思。我国商业银行根据巴塞尔II和III的要求, 出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 》, 确定了标准方法和高级方法两种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方式, 并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六家银行采用实施高级方法。

2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分阶段实施现状

2.1 资本监管

银监会要求大型银行在2013年年底达到9.5%的资本充足率, 在2018年年底达到11.5%的资本充足率。这样的安排让它们有一个5年的缓冲期。根据在银监会网站的数据检索, 2013年年底资本充足率达到12.19%, 2017年年底资本充足率已经达到13.65%, 提前达成了银监会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2.2 流动性

我国于2014年2月19日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试行) 》, 引入了《巴塞尔协议III》的流动性覆盖率 (LCR) 这一新指标, 并且对现行的流动性风险指标进行了梳理。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 应当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 2015年四季度流动性比例达48.01%。2017年四季度银行业流动性充足, 流动性比例为50.03%, 流动性覆盖率为123.26%。

2.3 杠杆率监管

银监会于2011年6月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确立了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的总体框架。第四条规定, 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银监会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3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 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6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2013年根据新资本定义计算, 国有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数值均超过5%以上。股份制商业银行截至2014年6月末杠杆率仅4.24%, 同样达到了4%的标准。

3 最新修订《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变化

3.1 取消操作风险的内部模型法

在《巴塞尔协议II》中银行允许使用所谓的高级计量法来操作风险建模。委员会简明了操作风险框架。取消高级计量方法 (AMA) 和现有的三种标准化方法, 代替的是一个单一风险敏感标准化方法, 被所有银行使用。根据两个组成部分, 新的操作风险标准化方法重新评定了银行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银行收入的衡量标准;2.衡量银行历史损失的标准。从概念上讲, 它假定: (i) 操作风险跟着银行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ii) 在历史上, 银行经历更大的业务风险损失在未来被认为更有可能经历操作风险损失。

3.2 取消CVA的内部模型法

《巴III》在最终稿里完全删去了CVA的内部模型法, 而只是要求银行通过计算CVA的敏感度的方式来计算CVA的资本要求。目前的CVA框架, CVA的暴露成分不被包括CVA风险内。该成分直接与在CVA风险资本适用范围内的交易价格相联系。由于这些价格对潜在的市场风险因素的波动很敏感, 因此CVA也在很大程度上被这些因素决定。修订后的CVA框架考虑了CVA风险的暴露成分及其相关的对冲。

3.3 限制对A-IRB的应用

金融危机说明了使用内部评级方法计量监管资本的一些缺点, 包括内部评级法对信用风险的影响。这些缺点包括内部评级法过于烦琐, 银行内部建模的IRB资本要求匮乏可比性, 以及缺少对某些资产类别进行建模的稳健性。本次修订中限制了A-IRB的使用范围。比如对于较大规模的企业以及金融机构, 银行将不再被允许用A-IRB进行信用风险计算。由于建模的易变动性, 大中型企业、银行以及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取消内部评级高级法的应用, 并且取消使用股权风险暴露的高级法。

4 最新修订的《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的影响

4.1 宏观上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是一份礼物。通过总结上次金融危机, 总结了一份具有学习意义的指导资料。帮助银行从原先的追求规模、追求盈利效益的两个初级阶段, 升级为全面风险管理的新阶段。国内银行对于《巴塞尔协议Ⅲ》的指标要求大部分达标, 故而银行压力并不是来源于监管压力, 但对于《巴Ⅲ》中提出的风险评定方法以及宏观指标体系, 银行需要学习并使用。从而宏观上降低金融系统风险, 保持国内经济稳定发展

4.2 微观上的影响

2010年提出的《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杠杆率, 来加强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效应。并且在最新修订的《巴塞尔协议Ⅲ》中取消操作风险的内部模型法、取消CVA的内部模型法、限制A-IRB的应用, 这份协议说明业界对于风险模型的局限性有了更好的认识, 协会也给风险模型的使用划定了更为清晰的范围, 微观上从而降低银行自身风险。

摘要:因为2008年美国发生次贷危机, 直接导致了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 于是《巴塞尔协议Ⅲ》应运而生。中国在2012年10月宣布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分阶段实施《巴塞尔协议Ⅲ》。本文从资本监管、流动性、杠杆率三个角度介绍了中国分阶段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情况, 在介绍新修订的《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变化的基础上, 剖析了其变化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并提出了应对变化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杠杆率

参考文献

[1] 冯乾, 侯合心.资本监管改革与资本充足率——基于巴塞尔协议Ⅲ的上市银行分析[J].财经科学, 2012 (2) .

[2] 陈波, 杨开泰.巴塞尔协议Ⅲ对全球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革命性影响:变化与思路[J].上海金融, 2011 (10) .

巴塞尔协议2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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