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经济发展范文

2023-09-14

私营经济发展范文第1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根据区委、区政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为进一步加大对区域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现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06‟85号)修改如下:

删除第十二条中“暂定连续安排三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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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目标是: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各种所有制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以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管理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向重质量、重信用、遵纪守法的规范经营转变,全面提升区域内非公有制经济的整体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措施是:深入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优化科技创新和创业环境、优化现代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环境、优化监督和管理环境、优化市场和舆论环境,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章 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在海淀投资创业 第四条 全面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的改革,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第五条 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高科技领域。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高端、高值、高效、高辐射力产业,推动产业不断向科技含量高、竞争能力强、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方向发展。

第六条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充分利用海淀教育、文化等资源丰富的条件,支持、

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领域,推动社会事业领域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多样化和建设运营市场化试点。

第七条 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凡符合海淀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的,享受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条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吸引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海淀北部新区建设的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建设。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第九条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海淀新农村经济建设;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延伸产业链。

第十条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改进政府采购办法,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方式,增加透明度并向社会公示。在政府采购中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由区商务局牵头,建立政府及中介服务机构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外市场的绿色通道。

第十一条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海淀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对于在区投资并建立总部的大型非公有制企业,区政府提供政策咨询和协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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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研究制定海淀区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的办法。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展创业服务。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创业服务基地和创业服务机构;鼓励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引导、扶持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增强对本区中小创业企业的投资。

第二十三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发挥区域教育资源优势,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区工商联等社团组织、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长效培训机制。

第二十四条 加强科技创新服务,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加大对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等关键技术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支持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

第二十五条 建立现代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体制,努力做好育才、引才、用才、聚才工作。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参与现代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培养非公有制经济领军人物。由区人事局负责,进一步完善

人才引进、人才激励、人才流动制度,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章 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六条 由区法制办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消除各种歧视与不合理规定,废除或修改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地方政策与管理规定,构建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与管理平台。

第二十七条 依法保护私有财产。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财产。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生产经营场所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占用、破坏。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要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政府各部门不得非法强制要求企业参加培训,必须参加培训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各种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举报投诉等,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及时受理,认真查实,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第二十九条 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行政机关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政策。

私营经济发展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首先肯定了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要求,接着分析了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主要障碍、政策措施及发展趋势。

【关键词】私营企业;建筑经济

党的十五大之后,我国私营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私营建筑经济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观念、建筑业产业和产品特点、国有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滞后等因素影响,其发展速度、经济规模和市场环境与私营工商企业相比,存在明显差距,严重阻碍了建筑业生产力的发展。

文中所称私营建筑经济是指:纯粹私营经济+国有或集体经济中属于私营经济的成份+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私营的建筑经济。

1. 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1.1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是我国私营经济大发展的必然要求。

(1)私营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支撑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增加财政收入、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和分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力量和重要来源。改革开放20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在并不宽松的市场环境下,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17%,明显高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集体经济8%,国有经济4%)。1993~1996年间,私营经济的工商税收增长5倍以上,已经成为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劳动就业的重心已向非公有经济转移。

(2)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非公有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条件。

(3)由于建筑业和建筑产品具有特殊性以及“所有制歧视”的存在等原因,使得私营建筑经济发展与私营工商业相比相对滞后,严重制约了建筑业的发展。但是,私营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并促进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

1.2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是建筑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

1.2.1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是由建筑业具有“二元性”特点所决定的。建筑业的“二元性”特点表现在:

(1)一方面,国家把建筑业与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并列,作为支柱产业来发展。但另一方面,建筑业又属于竞争性行业。1984年,在全国城市经济中,建筑业率先进行了改革,建筑业企业被率先推向市场。十几年来,国家不仅没有给建筑业以优惠政策,而且仍然将之作为完成基本建设任务的“工具”,在资源配置、价格改革、政策法规制定和建筑市场规范等方面严重滞后,使建筑业企业在“压级压价、垫资承包、拖欠工程款”的恶性竞争环境下艰难度日。

(2)一方面,随着我国一大批工业、能源、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尤其面对国际建筑市场的竞争挑战,对建筑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另一方面,建筑业从整体上说,仍然属于劳动密集型、粗放型产业。建筑业仍然没有摆脱“四低一易”的特点:即资本有机构成低、生产工业化程度低、服务社会化水平低、建筑市场准入的门槛低。因而使得私营建筑业企业容易进入建筑市场,容易完成资本原始积累。

(3)一方面,公有建筑经济(国有+集体)在建筑经济总量中仍然处于主体地位,还在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另一方面,大多数国有建筑业企业产权不明、权责不清、包袱沉重、亏损严重、效益低下;而私营建筑企业从诞生之日起就是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并日益显示出其生机活力。私营建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国有建筑企业改革形成了“倒逼机制”。而产权改革是改革的关键,国有建筑企业的前途取决于产权改革的成败。因此,私营建筑经济是建筑业深化改革的结果,反过来,发展私营建筑经济又促进国有建筑企业的改革。

(4)总之,由于建筑业属于一般竞争性产业,国有经济要逐步从这一产业退出,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留下更大的空间;由于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市场进入创造了有利条件;再加上私营建筑经济较国有经济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因此,发展私营建筑经济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建筑业生产力的二元性决定了所有制的二元性,即必须在发展国有建筑经济的同时,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

1.2.2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已经具有较为深厚的现实基础。就量的概念而言,在建筑经济总量中,非国有经济已经占有较大份额。据统计,在1997年建筑业总产值中,非国有经济所占比重已达到63.7%。私营建筑经济的现实基础更主要地还表现在质的方面:

1.2.2.1近几年新成立的一批建筑业企业,尤其建筑装饰装修、地基处理、综合布线、建筑防水、消防工程施工等专业企业,成为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最具活力的重要力量。

1.2.2.2在国有建筑经济中孕育着私营建筑经济的成份。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使“原国有企业”已经改性,从而增加了私营建筑经济的成份。有的已经上市,其产权已属股民所有;有的已由职工一次性买断,变成民有民营企业;有的由职工参股;有的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特别是有的经营者买断了中小国有尤其是集体建筑企业,变成了私营企业。此外,在国有建筑企业中,还存在着如下三种情形:(1)一些企业经理以改制为名,将有效的国有资产“重组”,成立新的公司,由自己或亲属控股,并兼任董事长或总经理。他们将以国有企业名义承包的工程,尤其是资金到位、利润丰厚的“肥活”,交由“自己”的公司施工。这样实际上是将企业的有效资产和利润实现了由“公”到“私”的“双转移”。(2)一些国有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名,打着国有企业的招牌,只负盈,不负亏(实际也负不了亏)。项目盈了,狠捞;项目亏了,也捞。导致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寺庙穷、和尚愁、方丈富的现象。(3)一些企业之外的人,以国有企业某某工程处或项目部的名义,以交上一点象征性的“管理费”为条件,挂靠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牌子,冒国有之名,行个人之实。这些现象的存在,事实上使许多国有建筑企业包括一些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已经成为一捅即破的“空壳”。国有建筑企业中存在的为数不少的这些人,实际上成了国有建筑企业为自己培养的“掘墓人”。就是这些人,就是利用这些手段,在几年中就迅速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

1.2.2.3大量存在的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私营的建筑企业已经成为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1.2.3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有利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有利于消除私靠乱挂、出卖资质、垫资承包、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3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符合发达工业化国家建筑业发展的规律。

(1)从发达工业化国家建筑业发展的规律来看,私营建筑经济应大力发展,国有资本可以从建筑业产业中退出。如日本在明治时期及其以前创立的23家主要建设公司中,有22家属私营企业,占96%,只有大成建设公司由大仑组商会(属行业协会团体,而非政府)创立。私营建筑企业由于自身具有灵活的机制和旺盛的生命力,而经久不衰。被称为日本五大超级建筑公司的清水建设、鹿岛建设、大成建设和大林组已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竹中工务店创立于1610年,距今已有近400年的历史,虽历经沧桑,但至今仍然保持着蓬勃生机。

(2)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几十年前就基本上没有了国有建筑企业。我们也应当结合建国以来建筑业的发展史,认真研究国外的做法,改造我们的建筑企业所有制结构。

2. 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主要障碍、政策措施及发展趋势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具有客观必然性。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私营建筑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还会遇到各种阻力,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

2.1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主要障碍。

2.1.1从外部来看,主要存在着观念和市场环境两大障碍。观念障碍——概括起来有“三论”,它是制约中国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具体表现为:

(1)“对立论”,即不能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发展的大趋势,而把私营建筑经济看作“异己”,加以排斥。

(2)“担心论”,即担心私营经济发展过快,会影响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担心工程质量干不好、债务债权还不了,等等。

(3)“唯心论”,即看不到私营建筑经济发展已经具有雄厚的现实基础,或者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更看不到私营建筑经济所具有的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2.1.2市场障碍——概括起来是“三个缺乏”。(1)缺乏有效保护私营建筑经济合法财产的法制环境。尤其一些管理部门对私有建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乱报销的“五乱”现象比国有企业更严重。(2)缺乏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在市场准入、资质审批、招标投标等方面,私营建筑企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所有制歧视。(3)缺乏提供服务的社会环境。目前,私营建筑企业在银行贷款、员工培训、职工职称评定、申报户口等方面受到不应有的、很“严格的”限制。

思想认识和市场环境存在的种种障碍,严重阻碍了私营建筑经济的大力发展。

2.1.3从私营建筑经济自身来看,制约发展的障碍主要表现为“三大缺陷”:

(1)家庭化的管理模式和独裁型的决策方式,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在企业发展初期,权力高度集中的家庭化管理模式和个人专断的决策方式,能够高效地利用有限资本,调动家庭成员的积极性,加速资本原始积累。但是,当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任人唯亲的用人制度,使得私营建筑企业在家庭关系之外难以培植新的动力主体;个人专断的决策方式,由于受经营者自身知识、信息等方面的局限,而难以作出更正确的决策。因而,制约了企业的规模发展。

(2)较小的经营规模和单一的组织形式,难以适应日益激烈的建筑市场的竞争环境。一是私营建筑企业的发展滞后,规模很小。二是私营建筑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在融资能力和扩张能力方面受到限制,制约了企业规模难以迅速扩大。因而,使得私营建筑企业在抵御经营风险,参与市场竞争方面缺乏实力。

(3)经营策略上的短期行为及较低的技术和信用,是造成私营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难的重要原因。我国私有建筑企业追求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比较严重。有的私营建筑企业不是依靠加强科学管理,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经营成本来获得经济利益,而是通过偷工减料、偷税漏税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直接影响了私营建筑企业的信用和形象。

2.2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对策与措施。

2.2.1抓认识。就是要用党的十五大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全新观点,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把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提高到国有建筑企业改革能否深化,建筑业能否真正成为支柱产业的高度上来;要把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提高到能否抓住历史机遇,使建筑业得到大力发展的高度上来;要打破束缚私营经济发展的框框,只要不违背法律政策,就不要做任何限制。

2.2.2抓改革。就是要深化国有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点是改革产权制度,实现制度创新。国有小企业可以采取出售、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从而为私有建筑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

2.2.3抓政策。就是要全面落实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政策。(1)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规划,为长期以来名不正、言不顺的“戴红帽”私营建筑企业“摘帽”正名,还原其本来面目,确立其法律地位,从而最大限度地解决和发展私营建筑生产力。(2)制定一切有利于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要为私营建筑企业在工商注册、资质审批、招标投标、跨地区跨部门施工、工程质量评优、企业贷款、企业改制,尤其是私营企业兼并、参股、收购国有中小建筑企业等方面,创造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3)破除所有制歧视,强化服务意识,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大力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2.4抓规范。就是要以克服私营建筑经济自身存在的缺陷为重点,抓规范。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这就要求我们:

2.2.4.1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和导向作用,引导私营企业明确市场定位,确定经营策略,壮大经济规模,适应市场竞争。

2.2.4.2要加强工商、税务、审计和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工程监理覆盖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充分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综合手段,消除私营建筑企业自身存在的偷工减料、偷税漏税、掠夺经营、忽视质量等行为短期化问题,促进其向合法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2.2.4.3要改变私营企业传统落后的经营管理方式。

(1)在产权制度上,要从独资企业单一主体的产权结构向股份合作制和有限责任等多元化产权制度过渡。

(2)在企业管理上,要从传统的家庭化管理模式和独裁型决策机制向科学化现代化管理过渡。

(3)在企业规模上,要从以中小企业为主逐步向公司化、集团化方向发展。

(4)在经济增长方式上,要从劳动密集型、粗放型逐步向技术管理密集型、集约型过渡。

(5)在企业扩张上,要从仅仅依靠“一家一户”的资本积累转移到依靠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实行多元化融资上来;鼓励私营建筑经济参与国有建筑企业的产权流动、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推动国有建筑企业改革的同时,壮大和发展私营建筑经济。 只要政策允许,并正确引导,这些“戴帽”的、“挂靠”的私营经济成份必将象火山爆发一样,迸发出巨大的能量,使私营建筑经济得到大力发展,进而推动整个建筑业的迅速发展。

2.3我国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趋势我国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整个私营经济的发展状况;二是我国整个建筑业的发展状况。只有整个私营经济和建筑业都发展了,才能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

(1)私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长期存在。对我国私营经济的存在期限,十二大后认为“从大局看,不用担心”,十三大报告认为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始终,十四大报告认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共命运,十五大报告认为与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同兴亡。这充分说明了我国私营经济存在的长期性。

(2)建筑业作为国有经济的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将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而进入长期、稳定发展的时期。纵观工业化国家建筑业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建筑业的发展同工业化进程密切相关。工业化前,由于以农业为主体,因而不具备大力发展建筑业的要求和条件;工业化初期,以工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快速发展,建筑业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工业化阶段,以工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在经济中占主体地位,本阶段建筑业总量进一步加大;后工业化时期,以工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比重下降,随之,建筑业作为国有经济重要支柱产业的历史使命也将完成。我国正处在农业国逐步转变为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在这个较长的历史发展阶段,建筑市场潜力巨大,建筑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3)私营建筑经济作为我国整个私营经济和整个建筑业中的一个很活跃的部分,也将长期存在并得到大力发展。如果把改革开放初期到1997年的20年间私营建筑经济从无到有、基本完成原始积累作为“孕育”阶段的话,那么,以党的十五大为标志到下个世纪的前20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随着私营经济、私人投资的发展和增大,私营建筑经济将进入一个大发展时期。

3. 结束语

(1)我国私营建筑经济经过改革开放以来20年的孕育阶段,已进入大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一是随着我国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逐年增加,为建筑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样有利于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二是私人投资的日益加大,将有利于私营建筑经济扩大市场占有率。因此,这一时期,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速度将明显加快,经济规模将迅速扩大。这一阶段大致用20年的时间,即到2020年,我国私营建筑经济规模总量将与国有建筑经济规模持平。

(2)从2020~2050年,我国将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私营经济持续发展。私营建筑经济将作为国内建筑市场的主力军而进入规模发展阶段,就其经济总量来说,已超过了国有建筑经济;国有建筑经济由于国有资本的逐步转移等原因,而呈下降趋势。国有资本是否要象发达工业化国家一样从整个建筑业中退出,那将是下世纪中叶之后的事情了。 诚然,上述对我国私营建筑经济历史发展趋势的描述,是建立在十五大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我国私营经济将持续快速发展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我国私营建筑经济已经孕育成熟、将要大发展基础之上的。而发展趋势中各阶段发展周期的长短,取决于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时间表,并随着改革进程的调整而进行调整

私营经济发展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经济制度;私营建筑经济

一、私营经济发展的客观原因

1998年以来,建筑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一直稳定在6.6%-6.8%之间,已成为我国新兴的支柱产业。国有建筑经济处于这个支柱产业的中心地位。建国50多年来,国有建筑经济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改革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必须明确指出,建筑业又是一个竞争性行业,以国有为主导,以公有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已逐渐形成。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做出了明确回答。也就是说,从建筑业特点出发,从着眼于建筑业发展出发,在不断增强国有建筑经济控制力的前提下,要提高认识,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

(一)私营经济的发展,已成为支撑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和分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力量和重要来源

据统计,改革开放20多年来,私营建筑经济年增长率为15%以上,明显高于公有制建筑经济的发展速度(国有经济4%,集体经济8%)。私营建筑经济的工商税收增长五倍以上,已经成为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劳动就业的重心已向私营建筑经济转移。

(二)私营建筑经济是建筑业深化改革的结果,反过来,发展私营建筑经济又促进公有制建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

公有制建筑经济在建筑经济总量中仍处于主体地位,还在发挥着主导作用,但由于大多数国有建筑企业机制不活、权责不清、包袱沉重、人才流失、亏 损严重、效益低下等原因,已制约了国有建筑企业的发展。而私营建筑企业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诞生,又随着市场竞争求得生存与发展的。因此私营建筑企业日益 显示出较强的生命力,同时,对国有建筑企业形成越来越大的冲击力。对国有建筑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有利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目前,建筑市场中国有民营出卖营业执照和资质、挂户、垫资承包、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较为突出,已成为各级政府管理与治理的重点问题,因此,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有助于这类问题的解决。

二、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对策和措施

(一)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用党的十六大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新观点,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提高到国有建筑企业能否深化、建筑业能否真正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高度上来;把重视发展私营建 筑经济提高到能否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上来。因此,要充分认识到私营建筑经济已处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从宣传和政策上为私营经济保 驾护航。

(二)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政策

1.制定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长远发展规划,为最大限度地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确立目标和指明方向。

2.制定一切有利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各项配套政策。在工商注册、资质审批、招投标、工程质量评比、工程安全评定、企业贷款、用人用工等方面,创造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3.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大力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做好和加强私营建筑企业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其遵规守纪、稳定持续地发展

1.正确指导私营建筑企业的市场定位,确定经营策略,不断地壮大经济规模,适应市场竞争。

2.商、税务、城管、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充分利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消除私营建筑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如偷税漏税、偷工减料、掠夺经营、忽视质量与安全的短期化行为,促进其向规范化和持续化方向发展。

3.建立长效机制,改变私营建筑企业传统落后的经营管理方式。从单一产权结构向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从传统家庭式管理向现代企业管理转变;从经营增长方式上,从劳动密集型、粗放型逐步向技术管理型、集约型转变等。

三、我国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趋势

1.私营建筑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长期存在。

2.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新兴支柱产业,将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而进入长期、稳定发展的时期。

我国目前正处在向工业化国家转变的历史阶段。在这个阶段,建筑市场潜力巨大,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日趋成熟,随着私营经济、私人投资的发展与增大,私营建筑经济将进入一个大发展时期。有专家预测:到2020年,我国私营建筑经济规模总量将与国有建筑经济规模持平。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大发展做出贡献。作为建筑业中充满活力和生命力的私营建筑企业,可以说商机无限,有广阔的发展舞台。

私营经济发展范文第4篇

一、私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变迁的供求分析

1.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舒尔茨在1968年的《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一文中提出:随着经济的增长,作为生产要素的人的经济价值相对于物质资本的经济价值不断提高,因而产生了保护人力资本產权的制度变迁的需求。我国私营企业产权制度安排是典型的“资本雇佣劳动”逻辑,企业主拥有企业全部剩余索取权,而被雇佣者只得到固定的工资收入。这样的产权安排方式某种意义上适应了物质资本相对于人力资本更重要、更稀缺的情况。剩余索取权归企业主所有,可以使企业承包主有更大的积极性监督被雇佣者合理、有效地使用稀缺的物质资本。

要素和产品的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是诱致企业制度变迁的重要原因。之所以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会产生企业制度变迁的需求,是因为当某种要素或产品,因某种原因变得稀缺因而相对价格(或价值)上升时,其所有者从对产品或要素的专有权中获得的收益大于保护这种专有权而支付的成本时,产品制度的变迁就会成为迫切需要。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不再是物质资本的规模,而是人力资本的数量与质量,人力资本在生产中的作用日益凸现。人力资本相对作用增强、相应的相对价格的提高产生了变革原来的制度安排的要求,以充分调动企业人力资本的积极性。

2.企业规模。私营企业在经过初创时期后,随着其规模的扩大,产权高度集中,将导致企业的资金来源局限在家族范围内,这样极大地限制了企业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数量,难以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因而,诺思提出:规模经济……反映的一个事实是最有效的产出可能需要企业的规模很大,以至于要求比单个所有者或合伙制形式能够负担的更大、组织更为复杂的企业。也就是说,家族企业这种企业制度难以实现规模经济效应,而需要其他制度安排形式。

3.国家支持私营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引起私营企业界定与外部产权不清的变迁需求。林毅夫在其1989年发表的《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一文中提出:由于某个制度结构制度安排的实施是彼此依存的,某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可能会引起对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需求。私营企业与外界产权不清需要进行产权界定,但产权界定本身是要付出交易费用,当界定产权所付出的交易费用大于产权界定后所节省的交易费用时,一定程度的产权模糊也有其存在的必然,只有当重新安排引起的产值增加超过交易费用时这种安排才能进行。当随着国家以私营企业的政策放开,私营企业摘“红帽子”也将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其界定产权费用大大下降,许多私营企业纷纷脱离原挂靠单位。

当家族成员间因产权不清所造成的交易费用随着成员间利益矛盾、意见不合急剧上升时,产权在自然人之间做出界定的要求就会提出来了,也因此导致私营企业的分家现象。

二、私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变迁的供给分析

1.私营企业制度变迁主体制约。私营企业的制度变迁主体是以业主为核心的家族这一“经济人”。其进行企业制度变迁的基本原则应该遵循“经济人”原则,即只有当企业制度变迁的收益大于或等于企业制度变迁的成本时,企业制度变迁主体才会供给或者说推动某一项企业制度变迁。正如戴维斯和诺思所说:“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我们才可能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同时,企业制度变迁一般要改变家族集团及其成员在企业的权利分配,当一项企业制度符合企业本身发展的需要,却有可能损害家族成员在企业的既得利益,家族集团及其业主并不一定会采取该项企业制度安排,从而形成企业制度变迁的制约因素。

2.家族式的企业文化的制约。私营企业文化中的“家”的概念极深,“家”的概念从最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流传下来,在中国人的心中早已根深蒂固。其中,深植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以企业主为核心,由近及远而形成的“差序格局”,更是我国私营企业中家族制生长的土壤。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中国人就自觉不自觉地把家族运行模式引入企业管理模式,成为私营企业创业和发展的支撑构件。宁愿高负责,也不愿转让股权;宁愿管理水平低,也不愿聘请外人;宁愿放弃市场选择人才的良机,也要着力培养自己的子女接班等等,以维护其高度集中的产权结构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产权制度。这些传统文化的观念都会对企业的企业制度变迁产生不确定的负面影响,影响企业制度变迁的供给。

3.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制约。我国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私有财产权缺乏明确的定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私营企业的其他权益也得不到公平、公正的法律保障,而使业主难以通过企业制度变迁将企业转交给“外人”管理,或把独资变成股份,融入资本社会化进程。近年来,私营企业发展中出现了许多新的组织形式,如股份合作制等,对这些新的企业形态,在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上没有明确做出规定和说明,这时私营企业的发展和向现代企业制度变迁十分不利。

4.市场发育不成熟、不规范的制约。在我国,企业制度变迁必备的统一、竞争、有序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在短期内还很难形成,因而,高素质、能敬业的职业经理人的供给是十分缺乏的。私营企业要想通过市场寻找合适的“管家”,尚缺乏有效的选择机制,从而使企业制度变迁的搜寻与委托代理成本偏高。由于市场发育不成熟、不规范同时也导致经理人市场供求双方互不信任。一方面,为改善企业治理结构和提升管理层次需要从外部引进职业经理人,但又对职业经理人的个人品质和对企业的忠诚度产生疑虑,既想重用又不敢贸然放权;另一方面,职业经理人也会把自己看成在为他人做“嫁衣裳”,担心受内部人控制,而难以将企业的发展当作自己的事业。其结果是,双方都遭遇“一见钟情——互相猜疑——不欢而散”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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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经济发展范文第5篇

[摘 要]销售人员是企业经济效益的直接创造者和实现者。然而,当前私营企业销售人员的流失以惊人的速度吞食着企业的资源。因此,留住优秀的销售人员是私营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所在。本文在分析私营企业销售人员流失的原因的基础之上,有针对性地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私营企业;销售人员流失;探讨

1 引 言

销售人员通过自己的销售行为,把企业的生产环节与市场环节紧密地联系起来,最终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不可否认,合理的人员流动能够及时补充私营企业的人力资源。然而,当前私营企业销售人员跳槽现象屡见不鲜。那些跳槽的销售人员,不仅带走了企业的商业、技术秘密,也带走了企业的顾客资源,致使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企业也要花费不必要的人力资源重置成本。这必然会影响销售工作的连续性以及工作质量水平,同时也会影响在职员工的稳定性和忠诚度。如不加以控制,最终将影响私营企业可持续发展。因此,探讨私营企业销售人员流失很有必要。

2 私营企业销售人员流失的原因

2.1 社会环境驱动

从整个社会环境来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人员流动已成为人力资源发展的必然趋势。合理的人员流动对社会、企业都是非常有利的。合理的人员流动有利于社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正常的人员流动能够及时给企业注入新鲜的血液,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新的动力。与此同时,适量的跳槽也能够给员工一个自我突破、自我挑战、自我完善的发展机会。但是如果人员流动过于频繁,不仅给社会、企业带来不利影响,而且也会给跳槽人员带来各方面的挑战与压力。

2.2 吸才能力弱

与大中型企业相比,私营企业往往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福利水平以及社会影响力等方面不具备优势。对优秀的销售人员而言,大中型企业更具有吸引力。通常,在私营企业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人脉之后,不少优秀的销售人员会因发展空间受限、薪酬待遇偏低等诸多因素会产生跳槽的意向。

2.3 招聘制度相对不完善

选择正确的员工是公司成功的关键。特别是站在公司利润一线的销售人员的选择。一名优秀的销售人员能够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一名差劲的销售人员可能让企业失去几百万甚至是几千万的利润,或许也会让优秀的销售人员跳槽。

然而,许多私营企业招聘销售人员的要求很低。比如,某些私营企业对应聘者要求:不管学历如何,不管专业如何,只要对销售感兴趣、喜欢做销售工作,口齿伶俐、亲和力强,一律招收。更糟糕的是某些私营企业采用直觉面试选拔销售人员。这种根据考官主观感受来决定是否录用应聘者,很难保证录用者的基本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因此,这种招聘规则很可能产生销售人员流失的隐患。

2.4 晋升机制存在“近亲繁殖”

每一名销售人员都渴望获得晋升机会,但只有少数优秀的销售人员才能够获得晋升机遇。可是,许多私营企业晋升机制存在潜规则。某些私营企业晋升机制存在以下潜规则:普通销售人员,不管业绩如何,如果未做满一年销售专员,不可晋升;已评上销售冠军的销售人员,也要看你的资质和人脉情况。最终,每年被晋升的大部分是与公司领导有关系的销售人员。

很显然,这种晋升机制存在近亲繁殖的可能性较大。私营企业领导用一线销售人员缺乏销售经验为由,搪塞想获得晋升的销售人员,然后补充道:“经验没有是硬伤,好好干,把销售业绩提上去了,那自然经验也有了,离晋升的路还远吗?”

虽然这种晋升机制对刚进公司的销售人员非常具有激励作用。但是,当销售人员意识到这个潜规则之后,必然会使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受挫和情绪不满,尤其对优秀的销售人员。久而久之,很多与领导无关系的有一定经验和人脉的销售人员会选择离开企业。

2.5 存在薪酬外部公平性问题

所谓外部公平性是指员工拿自己的工资和其他公司与自己职位相同的员工的工资进行比较,当自己觉得自己获得的工资与比较人的工资相对少时,会产生一种不公平感。与此同时,私营企业与大中型企业所采用的薪酬模式一样,即基本工资加上业务提成加上奖金。

然而,相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私营企业销售人员的基本工资略低,奖金偏低,而业务提成略高,销售定额偏高。当业务量发生波动时私营企业销售人员工资波动性相对较大。私营企业销售人员的归属感必然会低于大中型企业。尤其,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国内市场需求量相对降低,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自然会下滑,使得销售人员业务提成相对减少、奖金达到低谷,最终使得私企销售人员工资普遍偏低。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私企销售人员会选择跳槽。

2.6 奖惩比例失调

许多私营企业对超额完成销售配额的销售人员给予丰厚的奖励,然而对不能完成销售配额的销售人员给予重惩。显然,许多私营企业领导采用“胡萝卜+大棒”奖惩策略。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私营企业为了降低劳动力开支,刻意地提高奖励条件、加大惩罚力度,致使能够获得奖励的销售人员不到百分之二;被惩罚的销售人员高达百分之十以上。很明显,奖惩比例失调。

其实,奖惩不是为了奖而奖,也不是为了惩而惩,而是通过奖励手段,来激励销售人员再接再厉;通过惩罚手段,来纠正销售人员不良之风。然而,许多私营企业没有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细化奖惩机制条款,致使出现奖惩比例失调、奖惩机制失效等问题,最终使得销售人员利益受损。这必然会导致销售人员流失。

3 解决私营企业销售人员流失问题的方法

3.1 改进销售人员招聘制度

私营企业,一方面要改进以前那种直觉面试方法,比如可以采用面试多元化、层次化、筛选等先进结合方法;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健全适合本企业的招聘制度。同时,私营企业在招聘销售人员时也要严格执行招募标准,比如应聘者的年龄、性别、性格以及教育背景等相关因素,不能因个人喜好、领导层关系择差淘优。但是,因客观因素产生特殊情况时,招聘者也要随机应变、量体裁衣。

3.2 避免“近亲繁殖”,严格执行升职等级制度

企业领导层,尤其是私营企业的领导层,不能因个人因素排斥优秀的销售人员,而是应该以客观公正的原则来提拔销售人员。倘若一个公司大量出现“近亲繁殖”现象,必然导致销售队伍凝聚力下降、销售人员归属感丧失,最终结果很可能是销售队伍四分五裂、销售人员离职率提高等现象。

3.3 防止薪酬外部不公平

为了避免薪酬外部不公平,私营企业领导者要培养自己敏锐的洞察力、果断的决策力,即时刻关注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改进企业不足之处。同时,领导者要不断地引进新的理念,以便激励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避免销售人员产生不满情绪。倘若一个企业的销售人员的工资比另一家企业的销售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低,那么会使工资的激励作用荡然无存,反因工资水平相对偏低使销售人员不满。

3.4 提升领导阶层的领导水平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尤其对于私营企业来说,领导人的领导能力会决定一个企业的发展方向、企业的生命周期。领导人的决策失误,会使企业走上衰落之路,甚至会使企业濒临破产的窘境。可以这么说,领导层的领导水平也部分决定了销售人员流失问题的广度。因此,提升领导层的领导水平也能降低销售人员的流失。

3.5 完善企业奖惩机制

其实,私营企业销售人员流失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领导层奖惩比例失调。很多私营企业,为了提高企业利润率,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奖惩比例失调,使一线的销售人员利益受损,最终使销售人员选择离开该企业。因此,完善企业奖惩机制能够很好地降低销售人员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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