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者范文

2023-10-07

竞争者范文第1篇

一、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产生的背景不同

( 一) 自由竞争产生的历史背景

封建社会末期, 地中海沿岸、西欧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商品经济发达, 出现商人阶层, 但由于受中世纪封建制度和神权政治束缚, 商人们强化市场竞争的需求无法满足, 由此掀起资产阶级革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 18 世纪中叶, 随着欧美现代民主国家的形成和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 以及资本原始积累的基本完成, 市场主体对传统政府作用———国家对经济生活积极、主动、严格的干预观念发生变化。市场主体们开始相信市场的调节力量, 对政府的动机表示怀疑。市场自由主义的鼻祖亚当. 斯密在其著作《国富论》中论述市场自由的好处“‘看不见’的手可以自发调节, 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是在对外贸易方面, 以‘绝对成本’论述自由贸易的必要性”[5], 给人当时的人们以启发和鼓舞。

( 二) 公平竞争产生的背景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虽然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以及较高的经济效率急剧地增加了欧美国家的资本和财富, 并使这些国家率先实现工业化, 但是因自由经济体制本身固有的缺陷所导致的因收入差距过大引发的需求不足和周期性经济危机, 市场垄断和“外部化”问题, 不能有效提供公共产品问题, 国际收支平衡以及市场滞后性等层出不穷。1929———1939 年, 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空前严重、持久和广泛的毁灭性的经济大危机, 使西方政府手足无措。这时, 凯恩斯为罗斯福新政提出依据———用政府行为去宏观调控经济发展。笔者认为, 二次科技革命后, 生产领域大大拓宽, 垄断组织、跨国公司的建立, 使经济发展缺乏自身收缩性, 国家干预成为一种必然。

二、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所追求的理念不同

( 一) 自由竞争追求的理念: 形式平等[4]

自由竞争允许市场主体在市场中充分利用各自所拥有的资源开展完全的竞争。以法的形式承认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权利、义务上给以相同的对待, 禁止有差别的歧视性待遇。但形式上的平等只意味着在获取物质财富的机会均等。但由于市场竞争条件下, 个体由于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拥有的权利和资产, 所受学历, 以及人脉关系等的影响, 特定人群例如残疾人、未受教育者、老人、儿童实际很难在竞争中获得与其他人同等的机会。因此, 自由竞争下的形式平等势必存在严重缺陷。

( 二) 公平竞争追求的价值理念: 实质平等[4]

公平竞争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国家对市场强行干预规制方式 (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的方式、国家通过制定一定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经济政策, 运用税收、财政调控, 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因保障形式平等而带来的实质上的不平等。以期给那些虽已被给予获得物质财富同等自由的人因各种因素制约 ( 年龄、地区差异、受教育程度) 而不能在经济竞争中拥有与其他主体同等的机会。例如, 国家通过征税在初次分配基础上对要素收入 ( 本国居民、公司和个人直接得自当期货物和服务生产的收入) 进行调节, 缩小收入差距, 以期实现社会主体之间收入分配的实质公平。总之, 公平竞争强调调整结果来达到实质平等。

三、对政府作用的期待

( 一) 自由竞争: 期望政府扮演“守夜警察”的角色[2]

自由竞争坚持“最好的政府便是最少的政府”, 主张通过市场“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 认为一切人为的干预, 特别是政府干预都是多余的, 什么也不管的政府是最会管理的政府, 应该信守自由竞争的经济经济原则, 认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只会破坏市场自动调节机制, 反而引起经济的动荡或失衡。亚当斯密曾经提出, 在经济自由条件下, 政府只要扮演好“守夜人”的角色就可以了, 即“保护本国社会安全, 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与侵略; 保护每一个社会成员免于社会其他成员的不公正和压迫行为的伤害; 建立与维持公共机构与公共工程”, 而增加社会财富的办法则是“经济活动完全自由”, 不需要政府进行干预[5]。而之后的新自由主义代表马歇尔更认为“个人行为的最大化会转化为社会行为的最大化”, 从而肯定了自由竞争, 反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2]。

( 二) 公平竞争: 强调国家对经济调节作用

公平竞争强调国家通过竞争法律规范来平衡因市场失灵带来的垄断等问题, 规范、维持良性市场秩序, 使市场各个主体都享有竞争权利。但是, 公平竞争并不否认自由, 现代公平竞争均肯定市场“看不见”的手的基础调节作用。其代表人物凯恩斯认为: “资本主义市场中不存在一个能把私人利益转化为社会利益的看不见的手, 资本主义危机和失业不可能消除, 只有依靠看得见的手即政府对经济的全面干预, 资本主义国家才能摆脱经济萧条和失业问题”。主张通过收入分配政策和扩大公共工程等方面的政府开支来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主张通过制定市场规制法律来防止垄断等不正当竞争, 维持竞争秩序。

四、总结

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在产生背景、追求价值、对政府要求等方面均存在很大不同。但根据经济实践, 我们可以了解到公平竞争原则下, 通过政府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 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弥补自由放任的不足。但是, 基于道德维度和理性有限的限制, 政府的调节也会出现“盲目、违背经济发展规律、贪污腐败”等失灵的情况。有鉴于此, 必须对国家调节活动加以约束和规范, 从而使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充分发挥作用, 使我国的经济得到更加全面、快速发展。

摘要:自由竞争 (Free Contention) 是指市场主体可以自由地进行资本投入、转移和商品买卖的竞争, 实质是自由地追逐剩余价值的竞争[3]。是16世纪至19世纪70年代, 垄断前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公平竞争是指市场中一切主体资格合法的经营者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均可通过合法的行为来开展自由、公平的不会对其他市场主体开展竞争产生限制的竞争。是垄断资本主义出现后的基本特征。由此可见, 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在产生历史背景、追求的价值理念和对政府作用的期待上存在较大区别。

关键词:积极自由,消极自由,实质平等,形式平等,政府干预

参考文献

[1] 刘大红, 殷继国.论公平竞争权——竞争法基石范畴研究[J].西北大学哲学报, 2008, 11 (38) .

[2] 周林中.市场自由与政府干预的理论与实践[J].山东社会科学, 2007 (1) (总第137期) .

[3] 殷继国.从自由竞争权到公平竞争权[J].新疆财经大学学报, 2008 (1) (总第31期) .

[4] 郭宇燕.论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的区别[J].法制博览, 2014.8.

竞争者范文第2篇

一、国际税收竞争的概念及分类

1、国际税收竞争的概念

学术界对国际税收竞争概念的界定并不统一,国际上研究税收竞争的代表人物Wilson(2001)界定了广义税收竞争、中义税收竞争和狭义税收竞争三个不同层次的概念。广义的税收竞争是指独立性的政府为争夺流动性资源所采取的各种非合作性税制设定行为(如改革税收制度、提高运用税收政策的能力、改善税收征纳关系等),这种经济行为会引导商品、劳务、资本和技术等资源的流动,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促进本国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中义的税收竞争是指独立性的政府为争夺流动性资源所采取的影响政府间的分配税收收入的非合作性税制设定行为;狭义的税收竞争是指影响政府间的分配税收收入的非合作性税制设定行为。

2、国际税收竞争的分类

国际税收竞争从空间上可分为横向税收竞争和纵向税收竞争;从效果上可分为有益税收竞争和有害税收竞争;从性质上可分为制度内的合法竞争和制度外的非法竞争。横向税收竞争是指同一级别、不同地域的政府之间而展开的税收竞争,这是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主要形态。纵向税收竞争是指不同级别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主要表现为某一级别政府的税收政策对另一级别政府的税收收入产生的影响。

二、国际税收竞争的文献综述

国内外学者对国际税收竞争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美国华盛顿大学的蒂伯特着重研究了国际税收竞争的积极效应,国际税收竞争对提高财政收支效率、提高政府效率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即政府在征收最少数量税收的条件下提供最优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蒂伯特实际上指出了国际税收竞争对提高政府效率的积极意义。奥茨则强调了国际税收竞争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因为各国政府都争相降低本国的税率以达到吸引国外投资的目的,这使得地方支出很难达到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最优水平,从而使得政府不能为提供最优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后续的一些研究(Wildasin1988;Mintz and Tulkens1986)则认为国际税收竞争会影响资源配置进而影响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资源配置不仅会受到本国、本地区的税收政策的影响,而且会受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税收政策的影响。

三、国际税收竞争的实现条件及其现状

1、国际税收竞争的实现条件

税收竞争是国际税收关系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产物。税收竞争通常是通过差别效应来实现的。这种差别效应不仅体现在同一课税对象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国际税负差异,也体现在同一课税对象在国内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和由于资本的不同来源及其不同投向等而形成的国内税负差异。

2、国际税收竞争的现状

为了抢夺紧缺的关系国计民生意义的战略物资输入,为了追求外资引进最大化,各国不惜让渡本国国内投资经营者的经济利益,纷纷对外国入境投资公司实施优于本国公司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待遇,如实行低税率、免征预提税、延期纳税、税收投资抵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国际税收竞争,使自己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国际税收竞争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联邦制国家也存在税收竞争,一些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政府为了使自己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充分利用税收立法权制定出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

四、国际税收竞争的效应分析

1、国际税收竞争的正效应

(1)国际税收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国际经济效率,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一般地,不规范的税收法律制度、对某些商品与服务的歧视性的课税、较高的税率等因素都会对纳税人的行为决策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样税收会对经济活动包括投资、储蓄和劳动的扭曲作用,这种扭曲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税率的提高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额外负担,从而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降低了国际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对某些商品与服务的歧视性的课税也会扭曲纳税人在这些商品与服务的资源配置,进而影响整体经济的增长与经济的发展,这就违背了税收的中性原则。而国际税收竞争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各国实行以扩大税基、降低税率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税收对经济活动包括劳动、储蓄和投资的扭曲作用,有利于贯彻税收中性原则。

(2)国际税收竞争有利于全球税率的下降及全球整体税负的降低,促进世界经济增长。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国家会采取降低税率、降低整体税负与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来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有利于吸引国际投资和国际经营活动,有利于商品、资本及劳务向这些国家的流入,有利于这些国家的经济增长,从而促进全球的经济增长。世界银行的数据分析也表明这样一个趋势:税率的高低与经济的增长速度反向相关。

2、国际税收竞争的负效应

(1)国际投资环境的全球性恶化。在国际税收竞争的情况下,各国只注重通过税收政策导向、税收法制规范优化本国的投资环境,而不注重相互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甚至出现恶性税收竞争,严重影响了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影响了国际投资大环境。投资环境是国际投资法的一个基本范畴,是指能有效地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

(2)跨国公司会选择税率较低及税收政策较优惠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和生产经营,以降低整体税负,从而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跨国公司的这种行为选择会使流动性较强的商品、劳务、资本和技术从高税负的国家或地区向低税负的国家或地区转移,把跨国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与生产要素引向低税负的国家或地区,高税负的国家或地区弥补上述税基受到侵蚀所造成的财政损失,也会相应采取降低税率、降低整体税负与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来吸引投资,从而带来全球性的税基减小,并造成世界性财政功能的弱化,影响各国的公共需要。这使得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税制改革纷纷采取减税政策,以开辟本国的广大的消费基地和投资基地,以促使国外资本的大量流入:如1987年加拿大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6%降为28%,2001—2004年的短短三年时间内,税率又从28%逐年降至21%。1986年美国公司所得税的最高名义税率由46%降为34%,澳大利亚1988年公司所得税的税率由49%降到39%,奥地利1988年对公司保留利润课征的税率由55%降至30%,新西兰1988年将居民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从48%降到28%,英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自2008年开始从30%减至28%,2008年度德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8.9%降至29%,加拿大2008年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由21%降至20.5%,2009年降至20%,2010年再降到19%;以色列2008年税率由29%降为27%,2010年再降为25%;丹麦2007公司所得税税率由28%降到25%,新加坡2008年税率由20%降为18%,保加利亚2007年1月1日起,税率由15%降为10%,马来西亚2008年税率由27%降为26%,印尼最高边际税率2010年由28%降为25%,多米尼加2008年税率由29%降为27%,阿尔及利亚2009年降为25%,2007—2008年度,税率由30%降为25%,2008年起税率由23%降至20%。这些情况会影響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宏观税负水平,扭曲了税负在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分布,降低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侵蚀高税负的国家或地区的税基,扭曲了国家之间的资源配置。

(3)跨国公司享受了“搭便车”的好处。国家要承担国防、教育、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等各项公共支出,在低税率国家进行国际投资与生产经营的跨国投资者无需缴纳税收或只需交纳较少的税收、承担较低的纳税义务、为该国做较低的财政贡献,就能享受国防、教育、社会保险等各项公共服务。这会影响该国国防、教育、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公共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国际税收竞争对被投资国的公共支出产生了负面的溢出效应,导致缺乏效率的产出而使公共物品提供不足。

(4)实行税收竞争,有利于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有利于政府改善行政管理、有利于促使政府官员提高管理水平。各国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与生产经营活动,获得更多的纳税人的支持,各国政府会展开各种竞争,这种竞争有利于提高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整体福利,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服务效率。

由此可见,国际税收竞争对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起着十分积极的作用,然而它也会有一些消极的作用,正当的国际税收竞争可以促使资源在国家、地区之间的有效配置,即资源不仅向税率较低、税负较轻的国家或地区流动,也向税制健全稳定的国家或地区流,而恶性的国际税收竞争则可能导致有害的税收实践并降低主权国家的福利。因此各国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措施防止由于国际税收竞争而造成的税基侵蚀,商品、劳务、资本和技术等资源配置的扭曲及全球范围内福利的减少。

五、国际税收竞争对我国的政策启示

第一,我国参与国际税收竞争时,不仅要关注全球资源的合理配置,更要关注在资源配置中获取更大的份额,即根据国家市场规模、市场特性、外资规模、拥有的资源禀赋、拥有信息量等因素,在国际税收竞争中占据有利优势,从国际税收竞争中获取较大的收益,提高我国的国家竞争力,提高我国的经济效率。

第二,适度适时地实施国际税收协调。税收协调是与税收竞争相对的一个概念。税收协调通常通过明示的稅收协调和默示的税收协调两种不同方式来实现。所谓明示的税收协调即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达成以不低于某个税率进行征税的协议。如欧盟成员国同意执行15%以上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在明示的税收协调制度下只能采取地下交易来降低税收负担;所谓默示税收协调,指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都能对其居民的全球范围内的收入所得进行征税,以至于纳税人无法通过将其投资、储蓄、劳务及生产经营活动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和地区来降低其税负的行为。这样居民所在国的国家或地区就需要通过与收入来源国的国家或地区彼此交换有关信息的方式来实现对其居民的全球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活动。这就使得许多国家和地区选择通过税收信息交流(这种信息交流对跨国公司相关信息的交换与使用,以加强对跨国资本偷逃税的防范和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国家在税制设置与征管方式等问题上的信息沟通)以及税收协调的方式来实现对跨国纳税人的有效税收征管。以避免通过纳税人低报其来源国的税收收入等方式来降低税收负担的纳税不遵从行为,达到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各国利益最大化。而过度的税收协调会促使各国建立纷繁复杂的国际信息网络,这势必形成税制的复杂化,导致征税成本增大。

第三,作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和平崛起的经济贸易大国,我国应继续加快税制改革步伐,推进税制改革,运用财税政策继续提升国家经济竞争力,使得我国税收制度符合国际经贸惯例,并能尽量减少与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营造一个积极有利的对外经济贸易环境。

【参考文献】

[1] Kirstin Downey Grimsley:Global Migration Trends Reflect Economic Operations[N].Washington Post,2002-01-03.

[2] Anna Lee Saxenian:Silicon Valley’s Skilled Immigrants:Generating Jobs and Wealth for California[Z].Public Policy Institute of California Research Brief,1999(6).

[3] 夏霖: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内部培训讲义[Z].2007.

[4] “深化税制改革中的税收负担问题”理论研讨会发言摘要[J].税务研究,2001(4).

[5] 漂移的金山——国际资本流向新一轮调整透视[J].瞭望,2001(7).

[6]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宏观部:财政政策“积极”的路还要走多远[J].财政与税务,2000(3).

竞争者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业市场;竞争文化;竞争监管;监管缺位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全国粮食的“八连丰”,我国农业产业政策的积极意义进一步凸显。但同时,也引发了伴随农业产业发展而大量出现的产业利润分配不公的现象。如目前市面上的五常大米大多卖到40~50元1斤,精包装五常大米售价都超过百元,一种抗氧化有机米更是卖出了每斤199元的天价,但是好的行情并未使当地农民受益,他们卖给当地大米企业的水稻价格每斤不到2元,巨额利润被中间加工企业赚走。

近些年来,中央与地方媒体频频报道农产品价格持续上扬,但农民的收入水平却与此不成比例[1],导致两者间的矛盾不断积聚,观其缘由,除却部分与农业密切相关的因素外,譬如农业用地整体规模的缩减、务农实际劳力数量的降低、农业生产基础的科学水平较低等[2,3],还涉及其他非农影响因素,例如产业结构配比不够协调、市场调控与分配机制欠缺合理、商品流通中有效供求信息流转缓慢等[4],然而其中十分关键却又极易被忽视的要素便是现代竞争策略及当下政策对农业发展所起到的指引作用[5],其又直接表现为对农产品市场竞争秩序的规制。从这个意义上讲,五常大米事件所揭示的存在于农业领域中的市场竞争扭曲的现象,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二、从五常大米事件看农业市场竞争秩序的扭曲与原因

从目前对五常大米事件的评价看,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农民生产者是受害者,对加工、流通环节获利巨大的大米企业的谴责之声不断。在大米产业链条中,农民生产者陷入了极其尴尬的处境,他们付出整季、整年的辛勤劳动,但是由此获得的实际收益却与市场零售价格相去甚远——这明显有违常规市场机制下的价值规律和利益分配机制,不仅无益于宏观经济的健康持续性发展,更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侵蚀其本就有限的利益。然而,当我们从整个农业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冷静、全面地看待该事件带来的影响,可能就不仅是对农业生产者利益产生危害,而是对参与到农产品市场交易中的所有主体的利益都可能产生损害,这当然也包括了短期内获得巨额利润的大米企业。

一般认为,当自由竞争演化为一种经济运行样态,无论何种市场,其本质均为维系既有秩序的重要方式[6],对市场机制的恶性投机和肆意操弄,在阻碍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正常运转的同时,还会显性或隐性地影响着共存于该体系中的每一个体。五常大米事件,表面上看是米业市场内部价值分配失衡的体现,然俯瞰该事件的始末后其所映射的却是农业市场竞争运行机制的震动。长此以往,价格垄断、限制交易、非法集中等违法竞争现象会日益猖獗,届时,无论是当前处于弱势地位的农业生产者,还是短时牟取暴利的大米加工企业都无法抽身其外。尽管大米加工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经济规律使然,但在享有诸多社会福利与市场收益的同时,承担必要的道德及法律义务亦是其对称且应当的责任,然在市场竞争秩序缺乏有效监管和政策指引的环境之下,试图要求经营者自律自省、在恶性竞争条件下独善其身、并尽力维护现有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无疑是不现实的,当然,这也与企业追求利益的核心诉求相矛盾[7]。因而,需要架构一套符合经济规律,契合实际需求的外部竞争机制,通过实时有效、科学合理的市场监管来实现竞争的稳定和有序。

一般认为,只要存在经济性活动[8],就离不开市场机制,市场机制的有效发生必须以自由公平的竞争为前提和保障。近年来,社会对竞争与垄断的关注逐渐升温。为了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健康有序运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配套相对完善的监督和执法机关——法律实施的硬件设施,而且还从社会公众对于竞争的观念认识、价值判断等非制度层面入手来普及和净化竞争文化——法律实施的软件环境。通过这两方面的努力来共同推动对各类违法竞争的规制。实践证明,这一模式是可行的,也是有待大力推进的。

然而,由于我国传统上“和合”文化对竞争理念的排斥和古代重农抑商经济发展政策与社会分层结构对商业文化和商人群体的抑制,造成了我国传统上竞争文化的缺失。加之,在新中国成立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实行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致使经济交往中竞争性因素的生成与发展被抑制,各行各业中普遍缺乏有效竞争。农业产业作为基础的民生产业更是如此,国家对农业发展管得太多、统得太死,行政指令经营代替了自由市场选择,导致在该产业内集约化程度始终不高,分散承包经营难以形成商业集体竞争力。这种生产经营状况进一步阻碍了现代竞争文化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成与发展。 必须承认,竞争文化的重大作用在我国这样一个长期缺乏市场竞争意识传统的国度里,可能难以在短时间内被社会大众所认识,但国际经验告诉我们,在一个相对长远的周期里,竞争文化一旦扎根于一国的文化禀赋之中,将对该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挥难以估量的巨大作用[9]。事实告诉我们,现阶段在大力推进市场竞争,依法规范市场竞争活动的过程中,明显有点“力不从心”,即便有“先进”的、与国际接轨的竞争法律制度也会因缺乏相应的社会认同而实施起来困难。在农业产业内的具体表现便是,生产经营的发展主要依托于政府相关政策的扶持[10]19,从业者对于发生在市场交易环节中的竞争性规范和监管不了解、不关心、不在乎。

五常大米事件作为当下农产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单个事件,虽被媒体报道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淡出公众的视野,已不再为一个热点。然而,从学术反思的角度看,该事件的发生不是一个偶然,其影响也不是短暂的,涉及的利益群体亦非单纯的农民兄弟,反映了我国传统文化和制度惯性在面临现实需要时的一种惰性与尴尬。从这个意义上讲,该事件的发生又有其必然性,所损害的是整个社会在享受农产品市场有效竞争时所带来的利益,是竞争文化缺失与竞争监管缺位在农业发展中的凸显。

三、农业竞争文化的培育

所谓竞争文化的培育,既是将竞争的正面作用对自由公平的价值追求,对社会进步与人民生活满意度提高所做出的各种贡献;以及相应的负面影响,容易形成垄断、控制市场价格、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等两相结合全面并深刻地向社会公众进行展示和阐述,从而使健康积极的竞争意识植根于社会共识的深处。在这一过程会涉及诸多层面的因素,涵盖固有消费观念的变革、恶性经营行为的规制、有效政府监管的建构、市场经济主体间思维的沟通、市场机制与交易规则的正确认知等,可以说,经济体系的每个组成要素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竞争文化的实质,其重要影响则表现为,作为职能转变中的政府部门,应当注重准确把握其在竞争中所扮演的角色,致力于宏观经济的正常监管和秩序维护;作为市场竞争的参与主体,则需要果决地担负市场自由交易所带来的经济压力和社会效果,并不断通过科技创新或资源优化等途径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而广大的市场消费者,则应积极正面地运用竞争规则,努力争取竞争带给自身的正当利益,进而更加全面并深刻地理解竞争文化[11]。最终通过竞争监管者、市场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认识与行为推动竞争文化的传播和发展。具体到农业领域而言,竞争文化的培育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从我国农业长期以来的生产经营模式看,分散的、非组织化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农业生产者议价能力低,商业意识淡薄。我国虽然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享有了一定范围和一定时间内过渡期待遇,但是从长远来看,我国不可能长久地享有差别待遇。近些年来,就出现了外国资本和竞争者对我国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业的注资和收购。这一方面是经济全球化与竞争国际化发展的趋势,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农产生产经营者竞争意识差,包括竞争防卫和竞争进取,竞争能力弱,对竞争价值关注不够等竞争文化的缺失。因此,必须抓紧时间,积极培育农业领域竞争文化的生成与发展。这对现阶段农业发展至关重要,将有助于推进农业领域的竞争法律政策的实施。

第二,从我国农村地区享有的文化、教育资源和农业生产者的综合素质看,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短时间内培育和提升农业从业者对竞争价值的理解与认知水平困难重重。我国实施改革开放至今,学术界持续的科研关注以及新闻媒体对完善相关法制建设的呼吁对于推广竞争文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地域广袤,人口众多,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建设水平差别大,文化、教育、宣传资源投放不均等自然与社会原因,导致在广大农村地区和农民群体中对现代法治理念和先进文化的传播与培育效果不理想,加上传统的农村治理模式,相对封闭环境下的熟人乡里情结和村落结构,致使农业生产者对竞争性生产、生活方式的懈怠和不渴望,对商业性、竞争性信息的不敏感和忽略等现象广泛存在这些都为现阶段,在农业领域内培育和传播竞争文化设置了诸多障碍,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农业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竞争法律政策的认知和实践,这反过来又制约了农业生产经营者对竞争文化的理解与支持。

鉴于此,应加大资金、人员以及教育技术的投入,举办各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宣讲,其中将经常在农业领域发生的违法竞争类型及其救济途径作为讲授重点,注重实例与案例演示。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农民或农民经济组织设立竞争法律救助安排,提供法律服务,减免相关收费。通过知识传授与法律实践帮助,两方面积极、有效地在农业领域内培育和传播竞争文化,营造农业竞争法律政策运行的良好认知环境。从而整体提升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竞争意识、竞争观念以及对竞争价值的评判,推进农业竞争法律及其监管的有效运行。以此进一步推动农业领域竞争文化的巩固与发展,在农业领域内形成竞争文化培养与竞争监管实施两者间的积极互动。

四、农业竞争监管缺位的应对策略

在五常大米事件中,一方面,我国既有的法律对于农业市场竞争问题缺乏系统制度规定,可供参考的类似案例也相对有限,暴露出相关部门对于制度构建和实际操作上经验的欠缺;另一方面,作为竞争基本法的反垄断法对农业领域特定主体所实施的特定行为规定了适用除外,但是对特定主体——“农业生产者”、“农村经济组织”以及“农产品”等关键词,没有明确的补充解释,这导致了对大米企业、大米协会身份认定上的困难。虽然大米企业的协同行为属于反垄断法农业适用除外中的特定行为,但是主体是否适格不明确。因此,能否适用反垄断法农业适用除外条款还是个未知数。在这种情势下,一方面现有农业法律,对该事件应处不力;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农业适用除外制度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在两者共同的作用下,最终导致了法律监管的缺位。

近些年来,结合国家对于“三农”问题的高度关注和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实际形式,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农业领域颁行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农业法律体系已初具雏形。然而,令人扼腕的是,我国农业领域的法学研究很难与农业立法趋势及执法需求相同步,致使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无法充分发挥,这对于农业法学的发展以及对“三农”问题的深刻理解是有所影响的[10]。五常大米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讲,也就是由于农业法与其他规范农业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在衔接上出现问题所致——主要是与反垄断法中有关农业适用除外规定之间的关联出现漏洞所引起。

鉴于此,我们需要加大对农业法学的研究,科学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在完善农业法律体系的同时,协调农业法律与综合性竞争法律的关系,从法律系统内部平衡产业发展与竞争的关系。

一方面,考虑到市场竞争条件下农业产业抗拒风险能力的薄弱以及农业危机所带来的连锁社会反应,现有农业法律均旨在加强对农业产业调整和发展的支持,体现出国家对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形态的关注和监管,其对于“三农”问题的态度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农业法律来付诸实施,属于产业法范畴[10]。另一方面,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必然会遵循一般的市场竞争规律,适用于竞争法对此类活动的调整和规制。

既然将农业法划分为产业法,那么当用农业法来调整农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各类经济关系时,其本身就面临着一定风险,因产业法旨在实现产业的整体提升或发展[12],至于产业内部价值秩序是否协调,自由公平理念能否得以充分体现,及由此带来的社会效果便已经超出了产业法能够兼顾的范畴,甚至在产业利益与竞争利益相悖时,产业法会自然地偏向前者。因此,对农业领域的市场竞争监管,应交由综合性竞争法律或者是体现产业特征的专门性竞争法律来完成。

在五常大米事件中,农民兄弟之所以收入甚微,除了农产品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上的法律消极冲突外,在很大程度上也在于自身市场议价能力低,与大米企业无法形成利益上的博弈,加之大米企业和大米协会滥用了其农业经济组织的身份。

农产品自身具有的易腐性,致使其对于运输和储存环节具有极强的流通依赖性,这也导致大部分个体农业生产者同中间商(如收购商、物流商、批发商)间难以保持平等的市场交易地位。个体农业生产者为了保证生产成本,避免供求失衡时为积压的农产品消化市场风险,通常会选择与农产品收购商提前签订收购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订单很难准确反映实际交易时的真实市场价格。五常地区的农民大多数与大米企业签订了销售订单,收购价格普遍偏低。更有甚者,在五常市绿色食品办公室或稻米产业管理中心抑或大米协会的引导下,收购价格也趋于一致,形成了价格卡特尔。以上诸因素的综合作用则呈现,本身就处于交易中弱势的个体农民与优势的收购企业无法达成在自由竞争环境下的博弈,只是一种非正态下的压迫性交易。

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对“大米协会”功能的滥用,在滥用现象出现之后,又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管;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已经施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是普通农户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困难重重。这两方面的对比,一是政府主控下的所谓“农业行业协会”的滥用,二是普通农户想创建、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寻不着门道,如此现实怎能营造出农产品市场自主选择、公平交易的自由竞争局面。进一步论,一方面,我国农业法和竞争法法等法律,为农业生产者及其经济组织,从事开放、竞争、有序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一般性规定和特殊性规定,并不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另一方面,我国存在特殊的法律实施和运行机制,加上超大型国家法律实施中,统一的法律与各地方经济社会区域特点的协调,致使在法律实际运行中,极易出现理解上的偏差,使用上的混淆,以地方利益取代国家利益,以产业团体利益挤压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

针对于此,首先解决农产品市场交易双方力量不均的问题,鼓励和扶持普通农户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势均力敌方可进退自由,公平交易;其次依法加强监管,严格规制产业组织滥用产业功能。政府主控下的诸如“大米协会”等经济组织,归根到底可认定为一种产业组织,其发挥产业功能无可厚非,但是允许其过度扩张则势必损害基于自由竞争所带来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理利益;最后做好农业法与反垄断法适用的衔接工作,注意各地方经济社会区域发展特征对法律适用的影响,在保证农业产业组织的功能得到充分并且正确发挥的同时,尽可能地防止或降低由此带来的消极影响,在实际操作中,应灵活但有原则地运用法律法规,始终把社会公众利益作为衡量法律适用的标尺。

事实上,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相关规定的解读,可以得知,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拥有对农业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管权。与此同时,依现有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市场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恶性竞争行为的监管权限,考虑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双重领导机制,可以适当让地方和中央两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在可能地条件下进行监管互动和信息共享,形成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的融合平台,依情况选择执行农业法和(或)反垄断法,防止农产品市场竞争监管的缺位。此外,还可以在农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性竞争执法机关间建立起有实际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以保证农业利益与竞争效益的正确结合,最终实现产业政策同竞争政策间的互动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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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olution on Lack of Competition Culture and Disability of Competition Regulation in Agricultural Industry: A Case Study of Wuchang Rice

CHEN Bing

(Law School,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12,China)

Key words: agricultural market; competition culture; competition regulation

竞争者范文第4篇

方案组主要承担着全厂采油工程方案、采油工程规划及中长期采油工程规划、方案后评估编写及方案现场跟踪监督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与方案编制、方案跟踪有关的各类数据库,整理历年采油工程中的重要数据。同时参与厂、大队的采油工程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的编写等工作。

一、成功在于勤奋,细节决定成败

方案组现有员工仅有4人,3人负责编制方案及设计,1人负责现场跟踪,杏北油田每年都开发新的区块,至少有上百口新井要投产,从方案设计、实施、监督等环节涉及到多家单位,怎样“用很少的人去完成更多的工作量呢”成为摆在每个组员面前的一个实际困难。

激发活力以学习的姿态去面对困难,班组成员间凝聚合力,共同学习、共同交流,相互协作、共同提高。目前方案组已经形成一个互助、互补的团队力量;大家除了认真完成方案编制工作的同时,对上报上来的基础数据,及单井资料,都进行认真核实比对,对有疑问的数据,编制人员必须落实清楚,多年来,在方案设计编制上,没有出现过任何差错。方案设计符合率100%。出色地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严抓质量出成果,精细管理见效益

新的产能投产前,为使基层技术人员尽快了解和掌握最

新的采油工艺技术,提高采油工程产能建设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产能新设备的现场应用效果,方案组的成员配合室领导办好新技术培训班,加强对新技术的培训力度,确保方案的实施效果;

在现场监督上,严格从第一口井施工开始,主动介入,严查细管,严格要求执行设计,不放过现场出现的任何问题,在新井投产中发现,由于电磁防蜡器的连接部位缺少卡箍头,当时为了抢进度投产,施工单位将阀门前方焊上一个卡箍头进行连接,这样虽然会提高施工进度,但会给后期的生产管理,带来不便和安全隐患,通过及时与井口厂家协调,将现有的生产阀门换上带卡箍头的一体阀,这样即降低了施工难度,同时又降低了施工的费用,及时有效的控制住了“只抢进度、不管质量”的现象。

三、一粒砂中看世界,一滴水中见人生

竞争者范文第5篇

资源基础论是解释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理论。竞争优势是指企业执行一项价值创造战略时,其他竞争者或潜在进入者并没有执行类似战略。持续竞争优势是指竞争者当前及以后不能复制的一项价值创造战略。资源基础论的代表性人物之一巴尼(Barney,1991)指出企业资源需要具备四个基本的特点,才能为企业产生竞争优势,即有价值、稀缺性、不完全模仿(如独特的历史条件、原因不明、社会复杂性)和不可替代性。有价值是指一项资源只有在它有价值时,才可能带来竞争优势与持续竞争优势。稀缺性是指当一项有价值的资源不能被大量竞争企业拥有时,才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不完全模仿是指有价值且稀缺的资源只有不易被竞争者模仿时,才能够产生持续竞争优势。不可替代是指不存在战略相当的替代品,使竞争者可以执行相类似的战略。本文将以巴尼提出的四个特点为基础,从信息系统类型、信息技术类型、信息技术与其他资源组成的资源束和信息化项目团队资源束的角度,来分析信息化对企业竞争优势的影响。

一、计算机软件能够产生竞争优势,计算机硬件不易产生竞争优势

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与通信设备。计算机硬件与通信设备没有稀缺性特点,不易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而计算机软件能够满足不完全模仿的特点,易于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计算机硬件与通信设备是企业有形资源的一部分,竞争者可以从市场中购买这些有形的信息技术产品。由于这些有形信息技术资源不满足稀缺条件,所以不是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来源。计算机软件是企业无形资源的一部分,它具有不完全被模仿的特点。企业管理软件不是用户企业购买的标准化软件包,而是软件公司根据用户企业的需要进行过再设计的软件包。BEA(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将软件分为三种:标准化软件(prepackaged software)、客户化软件(custom software)和自主化软件(own-account software)。标准化软件是指软件以一种标准的形式出售或授权,并且以一种打包/捆绑的方式传递或通过因特网下载。客户化软件是指根据用户的特定应用修改软件,并且通过满足顾客个性化需求的分析、设计与编程服务等活动来传递软件。自主化软件是指根据某个用户的特定应用编写的软件。标准化软件,如微软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等,是任何企业都可以买到的软件,它不满足稀缺条件,不能为企业创造持续竞争优势。用户化软件由于进行了个性化再设计,所以不同用户企业的软件是异质的,可以为企业提供持续竞争优势。自主化软件是为某个特定企业的特定需要而量身定制的软件,它满足稀缺性、不易模仿性和不易替代性,可以为用户企业带来持续竞争优势。企业管理软件属于用户化软件,不同企业的管理软件是异质的,其异质程度取决于个性化再设计的程度。显然简单的个性化再设计易于被模仿,而复杂的个性化再设计不易被模仿。另外,每个企业的管理软件主要是适用于特定企业的经营环境,而不能够完全适用于不同环境中的竞争者企业,所以,管理软件有不完全模仿特点,可以为企业带来持续竞争优势。

二、新信息系统易产生竞争优势,成熟的信息系统不易产生竞争优势

新信息系统是具有稀缺性、不完全被模仿、不可替代的特点,而成熟的信息系统则会随着时间的流逝,失去稀缺性特点、不完全被模仿的能力与不可替代的特点。因为对成熟的信息系统来说,竞争者有大量的时间来学习领先企业信息系统与其持续竞争优势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模仿领先企业的信息系统。既使竞争者不能完全认识领先企业的信息技术应用方式,竞争者也可以在充分认识信息技术特点的基础上,摸索出与领先企业有类似功能的信息系统,即找到替代品。同时,信息系统供应商在长期经营中,能够提高信息系统生产效率,增加市场供应量,使信息系统失去稀缺性。所以,相对于成熟的系统来说,新系统更易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例如,ERP相对于 MRP、MRPII来说,容易产生竞争优势;EIS相对于TSP、MIS、DSS来说,容易为企业创造竞争优势;上世纪末出现的SCM、CRM也容易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

新系统不断出现是企业信息系统发展的一大特点,未来领先企业能否从新系统应用中获得竞争优势,将取决于两因素。一,竞争者开始模仿的时间。竞争者开始模仿的时间可能变长,也可能变短。因为,一方面,企业已经认识到信息化可以帮助企业有机会提高企业竞争优势,因此,会对新的信息技术应用进行更快速的反应,使领先者进行信息技术创造性应用的开始时间与竞争者开始模仿领先者创造性应用之间的时间间隔缩短。另一方面,信息技术作为一种新技术,风险比较大。当容易存在领先者劣势时,竞争者将会推迟模仿的开始时间。等领先企业获得一定的成功时,才开始应用新系统。这样竞争者可以借鉴领先企业的成功经验以提高项目成功率。例如,管理者与员工对新事物的抵抗是企业信息化项目失败的一个常见原因。早期信息化建设中形成的一些经验:信息化项目是“一把手”工程,企业信息化不仅是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更重要的是引进先进的管理思想,等等,将使竞争者的管理者与员工预先产生一个预期,即信息化成功需要企业生产模式变革、战略变革与人力资源政策变革的配套投资。管理者与员工的这种预期,可以帮助竞争者克服管理者与员工对信息化项目的抵抗情绪。因此,竞争者的开始模仿时间将取决于竞争者对风险的偏好。二,竞争者的模仿周期。未来信息系统的模仿周期将更长,因为未来信息系统的复杂性将不断增加,例如集成的部门更多、集成的企业更多、支持的决策也更复杂,竞争者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学习领先企业信息系统与其竞争优势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领先企业更容易获得时间压力下的规模经济性。

三、信息技术与其他资源组成的资源束比信息技术本身更容易产生竞争优势

信息技术与企业其他资源结合形成的资源束,可能会比信息技术本身更容易产生竞争优势。例如,如果信息技术能够与企业独有的资源相结合,由于企业特有的资源不能完全被模仿,那么信息技术与企业特有资源组成的资源束就具有了不完全模仿的特点。根据巴尼的定义,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既可能是某项资源,也可能是一束资源。当信息技术与企业其他资源存在互补关系时,那么信息技术与企业其他资源组成的资源束给企业带来的竞争优势,就大于信息技术与其他资源各自独立为企业带来的竞争优势总和。巴尼在他那篇经典的文章中专门谈到了信息系统与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关系。首先,他认为信息技术本身不能为企业创造持续竞争优势,因为信息技术是有形技术,易于被模仿。其次,巴尼认为信息技术如果嵌入企业正式或非正式的管理决策制定流程中,那么有可能为企业带来持续竞争优势。信息技术产生的收益与企业的信息技术投资总额并没有相关性,而信息技术的有效使用程度与企业收益有相关性。信息技术与企业管理紧密结合说明企业有效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强。即使信息技术本身易于被复制,对信息技术的应用则不易复制,特别是当管理与信息技术紧密结合时。因为管理具有复杂性,不易被模仿,所以信息技术与管理组成的资源束也能够产生不完全被模仿的特点,从而为企业带来持续竞争优势。实际上,企业信息化的许多工作正是把信息技术与其他企业资源紧密地融合在一起,如信息化与业务流程变革的融合。从企业信息化项目团队的组建模式就可以看出管理变革在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性。一个典型的企业信息化项目团队一般由软件公司、咨询公司和用户企业三方组成的。例如,联想集团的ERP项目团队包括联想集团、德勤咨询公司与SAP软件公司。许多软件公司与咨询公司在信息化项目建设方面存在非常紧密的合作关系,如IBM对普华永道咨询公司的收购,部分原因就是为了实现软件公司与咨询公司更好的战略合作。因此,企业信息化项目的总投资一部分是用于购买先进的信息技术,一部分是用于购买先进的管理实践经验。信息化过程既是引入信息技术的过程,更是引入管理变革的过程,而企业从信息化中获得的竞争优势,就既来自企业在信息技术方面的投资,也来自企业在管理变革方面的投资。

企业持续创新能力与信息技术组成的资源束,能够为企业带来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资源不仅包括有形资源,还包括能力、信息和知识等。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可以帮助企业不断挖掘信息技术的生产潜力,探索新的经营管理模式与信息技术的融合。信息技术是比较新的技术,有很大的生产潜力尚未被挖掘出来。持续创新使企业的信息系统与竞争者相比,能够保持稀缺性和不完全模仿能力。当竞争者模仿领先企业的信息系统时,领先者不断自我超越,使得竞争者完成模仿时,领先企业又产生了更新的信息系统。如果竞争者不具有创新能力,那么它们就不可能完全模仿领先企业的信息系统。企业持续创新能力与企业综合资源能力有密切的关系。首先,企业人力资源需要有相当的知识水平。企业可以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或者招聘新的技能型员工,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综合能力。其次,企业员工挖掘信息技术生产潜力的积极主动性,还取决于企业激励政策、企业创新文化、人际关系等企业资源。例如,信息系统发展目标之一是部门间更深层次的融合,包括流程的融合与决策规划的融合。在项目建设期间,激进式的变革比较容易被接受,在项目结束后,渐进式的变革是主要的。渐进式的变革受到信息技术部门、其他部门的管理者之间的人际关系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所以,信息技术生产潜力的进一步挖掘取决于企业人力资源、企业文化、企业内团体正式与非正式关系、企业间正式与非正式关系等资源状况。建立在这些复杂资源束基础上的企业持续挖掘信息技术生产潜力的能力就是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来源之一。由于这些资源束与企业竞争优势之间的关系存在因果模糊性与社会复杂性,不易被竞争者企业模仿,所以持续的信息技术生产潜力挖掘能力就是一个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来源之一。D Aveni认为现在的市场竞争是一种超竞争(hypercompetition,1994),竞争优势的来源正以逐渐加快的速度被创造出来和侵蚀掉,企业需要不断创新才能拥有竞争优势。因此,在当前超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企业对信息技术应用的持续创新能力能够为企业的持续竞争优势做出非常重要的贡献。

四、用户企业内部资源投入比外部技术资源与管理资源更易产生竞争优势

真正创造持续竞争优势的资源是用户企业利用软件公司信息技术资源的能力和利用咨询公司管理经验资源的能力,这种资源投入是信息化建设中的隐性资源投入。用户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将投入巨大的隐性资源,例如,用户企业了解企业经营现状的能力和制定既明确又切实可行的实施目标的能力;用户企业落实业务流程重组方案的能力;用户企业员工接受新知识的能力、转变工作态度的能力和适应新工作模式的能力;在项目完成之后的日常工作中,员工在信息技术基础上持续创新的能力。不同企业信息系统资源的异质性是由不同企业利用外部资源能力的差异造成的。软件公司开发信息系统的技术,如某类编程语言,不能为企业提供竞争优势。竞争者可以购买软件公司开发信息系统的技术,所以软件公司的信息技术资源不存在稀缺性。同样,咨询公司提供的管理咨询也不具有稀缺性,竞争者也可以购买到这些服务。造成不同企业信息系统竞争优势差异的是不同的企业利用软件公司资源与咨询公司资源的能力差异。任何先进的信息技术与管理经验只有与企业特定的资源相融合,才能充分实现对企业经营效率与经营有效性的促进作用。用户企业利用这些资源的能力越强,越容易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相反,如果用户企业不能很好地消化这些先进的信息技术与管理经验,信息系统建设也会给企业带来竞争劣势,如信息系统虚设与资金支出浪费、管理变革失败破坏了企业内部管理者之间的和谐关系、信息化失败给企业带来的形象损失和企业在股票市场上的损失等。所以,信息系统能否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主要是取决于企业自身的资源和企业利用其他企业资源的能力。用户企业应该在信息化项目团队中,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深入挖掘外部资源的生产潜力,为企业创造竞争优势。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了解了信息技术影响企业竞争优势的几个特点,即,软件技术比硬件技术容易带来竞争优势,新信息系统比老的系统容易带来竞争优势,信息技术与其他资源组成的资源束比信息技术本身更易带来竞争优势,而在信息化团队中,用户企业利用外部资源的能力比软件企业资源和咨询企业的资源更易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因此,企业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该注重软件投资而不是硬件投资,及时应用新信息系统而不是老系统,积极将信息技术资源与企业其他资源结合,而不是仅注重信息技术投资,主动发挥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而不是依赖于软件企业与咨询企业。这样,才有利于企业通过信息技术投资,提高企业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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