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论文范文

2023-03-20

合同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逐年提升,尤其是市政道路工程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日渐增加,作为实施主体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市政项目管理水平,提升合同意识。合同管理作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体现企业经营责任的重要载体,也是确保社会经济效益的关键环节。因此,本文主要阐述了建设单位的工程合同管理,对合同管理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1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对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的不断增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数量显著增加,党的十八大提出了走新型城镇化道路,这必然有城市建设规模、基础设施以及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升,这为专业化的城市资源经营和综合开发的平台公司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这是机遇,也是挑战,挑战在于,如何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做好相关市政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配合贵阳市政府提出抢抓国发〔2012〕2号文件历史性政策机遇,紧扣\"主基调\"、实施\"主战略\",从而提升企业自身的管理实力。鉴于此,与市政工程建设相关的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突显其重要性。因此,本文主要结合笔者多年来的合同管理工作,从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出发,探析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如何实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对策。

2、目前市政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来看,市政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建设市场发展尚有待完善,行业交易尚有待规范,同时面临多家平台公司的竞争,使得市政工程合同管理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2.1在法律意识上表现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特点是建设周期长、投资大、涉及面广、合同内容庞杂,有些大型项目例如我单位组织实施的贵阳大剧院、贵阳市青少年活动中心、黔灵山路、北京西路、盐沙大道、贵州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中心等项目,涉及几十种专业、上百个工种,合同内容自然庞大复杂。因此,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尽可能做到细致严密、面面俱到。但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经验,订立合同时对条款理解不准确、约定不全理、不严密,甚至有些还违反了法律规定。

2.2.对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不重视。

部分市政工程项目不重视合同体系的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混乱,大多数项目管理单位都未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和具体的操作流程,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致使合同管理流于形式。

2.3.对合同归档管理不重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

现阶段市政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还停留在手工管理模式,效率低下;合同归档管理还比较分散,沒有明确的规定及程序;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的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也没有进行总结和评估,合同管理粗放。

2.4.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涉及诸多法律问题、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所以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的人才。很多建设管理单位,没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3、加强市政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

3.1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增强法律意识

3.1.1增加合同效力管理

合同效力涉及合同的生效、有效、无效等问题。完善建设工程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应该具体到工程承包商的资质规定、具体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工程的相关咨询管理等各方面。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则自始没有法律效率,其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就不能作为依据。因此,工程合同管理中占据首要地位的是合同效力管理,作为建设单位,合同审核时必须强化合同效力管理。

3.1.2 增强合同法律意识,避免产生建设合同纠纷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提高企业的合同风险管理能力,减少因合同产生的纠纷,以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对于违约赔偿的相关规定,能够有效控制各主体的行为,也为发生纠纷之后,相关的仲裁、检查机构的仲裁作出了合理的参考依据。

3.2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国家出台了招投标法,还出台了2013新版《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它经过各方专家和技术人员反复论证,对以往工程合同的部分内容和结构均作了大幅度修改和调整,更加具体系统性和科学性。因此,建设单位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重视合同归档管理工作,应该建立配套完善的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作为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国家示范合同文本的学习和研究,真正理解合同条款的意思和作用,提高自身合同评审与风险辨识的能力,尽量减少日常签约、履约中争议的发生。

3.3运用现代应用技术提高合同管理效率

作为二十一世纪的现代化管理型企业,应该充分利用现代的OA办公应用系统管理体系,做好合同签订、审查、授权等相应流程,做好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保存工作,促进合同管理与财务管理、工程管理之间的信息共享,逐步通过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合同签审跟踪及履行情况的动态监控,提升对合同签订后的监督和管理,以便企业领导及相关人员能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汇报处理,从而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的有效控制。

3.4建立专业的合同管理队伍,不断提升专业素养

市政工程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建设单位在此过程中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就需要建立一支专门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为之服务,这种组织必须有为之相配套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等专业的相关人才,才能够打造出优质的城建项目管理建设团队。所以建设单位应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合同管理队伍,而且要不断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着力提升合同管理队伍:一是选好优质的合同管理人员,二是不断加强合同管理队伍建设,通过各种业务学习和培训来加强对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三是最好能设立将造价和合同管理集于一体的岗位,建立行之有效的岗位责任制.

结束语:

合同管理是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一个关键环节,切实做好合同管理对顺利推进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和取得最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起着事半功倍的作用。随着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经济,压力也越来越大,作为现代化的管理型企业、作为建设单位,只有加强团队自身的项目管理能力、加强工程合同管理、严把合同审核关,才能更好的为顺利推进市政工程建设服务、才能更好地适应当前竞争激烈的社会, 从而使建设项目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刘光忱,栾旭纲. 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J].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1(11) 30-31

[2] 郑素伟. 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经济与法. 2005(7) 60-61

[3] 吴兴超,马旭. 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造价管理 [J]. 科技信息. 2012 (01)

[4] 岳国荣.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研究 [J]. 宁夏工程技术. 2011 (04)

作者简介:

徐时环(1978.05- ),女(汉族),贵州贵阳人,经济师。

合同法律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 继续性合同因为其自身特征,在诸多方面不同于一时性合同,但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无论是总则还是分则,在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抗辩、消灭等方面均以一时性合同作为一种立法模式的参照标准,使得《合同法》在继续性合同的一些特殊问题处理上没有法律依据、难以适用。解决的方法,只能通过分析、解释现行法的本意,努力将继续性合同应有的救济途径纳入现行法中,在现行合同法中尽可能地为继续性合同的纠纷提供解决方法。

关键词 继续性合同 合同终止 合同解除

案例:原告A与被告B公司签订一份持续性买卖合同,约定:A在某镇上收集废纸达到一定量时,就只能卖给B公司。A须对废纸先行处理,使其湿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若超过范围,B公司按约定价格以下支付货款。合同有效期为六个月,任一方若不能履行期满,每少履行一个月,应支付一定的数额的违约金。合同履行的前三个月中,A提供的废纸几乎每次湿度都明显超标,且经A改进处理技术后仍不见效,B公司遂提出终止合同的履行,并拒绝继续收购A提供的废纸,A则起诉要求因B公司支付三个月的违约金。

原告A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合同违约金请求权,其成立的条件为:(1)合同成立并有效;(2)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条件全面履行;(3)B公司没有正当理由终止合同履行。从本案事实来看,关键是确定条件(3)是否成立。

终止合同履行的正当事由,在我国《合同法》第91条、第93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包括:合同履行完毕、合同解除、合同撤销、提存、债务免除、债权债务混同以及双方约定的情形等。从本案情况及B公司的辩称意见来看,B公司引用的正当事由是合同解除。依《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是被严格限制的,本案中双方在合同并没有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所以不能从《合同法》的规定中直接得出B公司在单方解除权,如此一来,本案原告A的主张似乎能够得到支持了。但从本案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来看,原告A前三个月履行一直存在重大瑕疵,若不允许被告B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强行让B公司继续接受(以后仍然可能是的)瑕疵履行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未免苛刻。因为这样没有体现出A对其持续瑕疵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造成这一法理与事理不一致的原因,正在于本案中的合同本身具有的特殊性质,即继续性合同有别于一时性合同的特殊规则。

我国的合同法立法,不论是在总则还是分则中,各种规则是以一时性合同(尤其是一次性给付的合同)为标本来定制的。一时性合同中的“一时”指的是即时履行或者主给付义务相对简单而导致的合同履行时间较短。此时时间的持续对合同的履行没有决定意义。而在继续性合同中,给付具有持续性,随着履行时间的增加,给付总量也随着增加,合同给付范围只有借助时间单位才能确定下来,合同的履行与时间因素关系紧密。对于这样一种全新、独特的合同类型,我国合同法仅在分则部分针对几种继续性合同作了具体规定,但在总则部分却没有原理性规定。并且,在合同法总则部分,对合同履行、合同终止、合同解除(以一时性合同为蓝本)作了统一性规定,忽视了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之间存在的差异,造成了诸多问题处理的不适当。因此,有必要先对继续性合同本身性质进行梳理。

一、继续性合同的基本性质

继续性合同,指合同的内容,非一次的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的实现,其基本特色系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居于重要的地位,总给付之内容系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

继续性合同主要包括固有的继续性合同与继续性供给合同。固有的继续性合同,又称为法定的继续性合同,指已由法律明确规定,本身就具有继续性合同性质的合同。继续性供给合同属约定的继续性合同,是由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者不定的期限内,向他方继续供给定量或者不定量的一定种类品质之物,而由他方按一定的标准支付价金的合同。

继续性合同区别于一时性合同的主要特点即给付的连续性,这同时造就了时间因素在合同中的决定性影响。继续性合同中的给付是与时间同步的,是伴随着时间的经过、不间断地产生新的给付义务。整个继续性合同实现的过程就是一个时间不断延续、给付不断产生、总给付数量不断增加的过程,由此,合同的履行情况与时间的延续关系密切。时间持续,合同关系也持续,并不断产生权利义务,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期限的话,合同关系并不会随着每次新给付的履行而自然终止,即使约定有期限的继续性合同中,在期限届满之前,给付会不断产生,合同也并不自然终止,这样会使合同当事人长期承受合同的约束,必须针对继续性合同的这种特点,赋于当事人以适当的救济权利,来平衡当事人之间可能出现的权利失衡。

继续性合同的这种性质,延伸出其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

由于时间及给付的持续新生,合同双方需要维持一种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从而要求彼此之间良好的和睦相处以及属人性的信赖。债务人履行债务,必须依据合同的本旨,持续地、尽力地履行其债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依附关系也就比一时性合同更为明显。在这样一种合同关系中,更需要坚守和强化诚实信用原则来保障合同利益的均衡,我国合同法以一时性合同为标准而制定,除了少数一些原则性规定通用于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外,在很多特殊场合并没有直接可能引用的法律条文,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合乎逻辑、合乎体系的解释不失为一良策。

二、继续性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在继续性合同中,由于时间因素对给付的范围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或存在长期的合同期限,使得当事人须承受长时期履行义务的负担,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及活动自由有束缚之虞,所以有必要对继续性合同的时间加以一种限制,以平衡合同各方的利益。在继续性合同中,对时间上的限制体现为自始约定、嗣后约定或一方行使终止权使合同仅向将来消灭。其中双方约定终止合同履行的,系当事人意思自由,应予尊重;应予重视的是一方在何种情景下始有权单方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

相对于一时性合同而言,合同自由因素在继续性合同中体现的较少。由于继续性合同履行时间较长,经常有一些情事的发生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初所不能预见的,这在无形当中,提高了合同履行的风险;另一方面,继续性合同所持续的时间越长久,当事人之间信赖和依附关系就越为突出和明显,因此也就更加强调当事人之间互负忠实的义务。所以,当出现履行风险或依赖基础丧失且双方又无法达成一致时,有必要赋于单方终止合同的权利。

如果合同一方仅仅因为不想再受合同的长期束缚而欲终止合同,则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行使该权利,以保证合同另一方的权利不受突然的变故而致损害。设计了两项规则:一是普通终止权的行使须定有期限,或为约定,或为法定,即在行使终止权时得事先通知对方,给对方合理的、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是当相对方因终止权人行使终止权而遭受损害时,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继续性合同与现行法相关规定的协调

继续性合同与现行法的协调,实际上就是以一时性规定为主的现行法,如何最大限度地容纳继续性合同的原则,以保护继续性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一)我国现行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均无区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而是用解除制度涵盖了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合同终止发生原因的范围要宽于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分为不可抗力、债务不履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终止事由则更加广泛,其发生原因为履行、解除、抵消、提存、免除、混同,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各种情形,并且不以合同目的的实现与否作为衡量标准。同时,上文论述在终止制度中还存在着随时终止的应用,在继续性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终止权,但应给对方当事人合理的、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一点在合同法分则中有所体现,但遗憾的是,立法者没有用“终止” 一词,而是用“解除”一词涵盖了“终止”的含义,如《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的解除、第233条承租人的解除、第376条保管物的随时领取、第391条仓储物的随时提取等。

(二)现行法框架内的解决之道。

由于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合同终止制度,继续性合同的终止需要通过合同解除制度来实现。《合同法》第97条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适用继续性合同,如果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将其解释为适用,那么本条恢复原状显然不适用继续性合同,关键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到底是何意?这便给合同的适用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显然立法不够精确,而只能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做出合乎逻辑、合乎体系的解释。

合同解除的本旨是使合同发生自始不存在的效果,但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中,因顾及继续性合同的特点,通说一般认为若合同为继续性合同时,解除效力仅面向将来发生效力,从而使合同解除制度在我国法上兼具合同终止的功能。

合同一方仅仅因为不想再受合同的长期束缚而欲终止继续性合同,若该合同系有名合同, 如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等,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若是和这些合同性质相近的合同,也可以参照适用。此种单方解除权在合同法总则中无规定,故在我国其不能普遍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如果因信赖基础的丧失,合同一方想终止继续性合同,可视依赖基础丧失的原因,如对方反复的瑕疵履行、迟延履行等,均可纳入《合同法》第94条的范围通过合同解除来解决,但丧失依赖基础的事由并不能全部被《合同法》第94条所涵盖。从而可以看出,虽然通过将合同法中合同解除制度予以解释适用于继续性合同的终止,但仍有削足适履之不便,仍会有范围上的局限。

通过上文的阐述,本文开篇的案例也就不难解决,合同履行的前三个月中,A的履行几乎每次都是瑕疵履行,且经A改进处理技术后仍不见效,B公司有足够的理由对其丧失信赖,且丧失依赖的责任也在A一方,故B公司完全有权利终止合同的履行,即以《合同法》第94条主张解除合同,该解除于解除通知到达A时面向未来发生效力。□

(作者单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注释: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页。大陆法系鲜有立法例对继续性合同规定,学者间对继续性合同的概念、范围等也有分歧,要准确定义继续性合同是非常困难的,本文采用王泽鉴教授的定义,一是此定义充阐释了时间因素在继续性合同中的重要地位,二是该定义范围较广,便于解释归纳新类型合同,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页。

我国《合同法》第232条租赁合同解除的规定,第391条仓储合同解除的规定均要求合理、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法》第268条承揽合同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第410条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律论文范文第3篇

【内容摘要】我国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法制管理问题,制约了我国法治社会的稳定运行。因此,本文以企业法律风险表现为切入点,阐述了企业法律风险来源,并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方案进行了合理分析,以期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管理效率提升提供一定借鉴。

【关 键 词】法律风险;企业;盲目担保

作者简介:高海涛(1981-),男,江苏邳州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在现代企业发展过程中,部分企业已经初步完成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法律风险管控效率。但是由于企业面临法律风险的隐蔽性,导致现有法律风险管控质量无法有效提升,影响了我国企业及整体市场经济环境平稳运行。因此,根据现实环境中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对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方案进行适当探究就变得非常有必要。

一、企业法律风险表现

(一)融资并购法律风险

企业资金筹措、并购操作阶段涉及了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税法等多部法律。一旦考虑不当,就会发生违背法律规范行为。

(二)盲目担保法律风险

盲目担保法律风险主要指中小型企业因顾及亲缘、地缘因素,在不考虑担保对象清偿能力、资信情况的前提下盲目给予担保,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三)合同法律风险

在企业经营管制阶段,合同法律风险时刻存在于合同生效、订立等各个阶段,对企业内部经营管制造成了较大的威胁。

(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现阶段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企业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缺乏完善约束,导致企业经营管制阶段知识产品法律风险发生概率较高①。

二、企业法律风险来源

(一)法律规定修订频率高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法律规定及相关制度处于不断优化完善阶段,导致企业以往合法行为极易出现违反新的法律规定风险的情况,进而对企业经济活动顺利进行造成影响②。

(二)市场竞争对手不正确行为

市场竞争中对手的不正确行为,极易给企业带来不需要承受的法律风险。如部分企业缺乏良好的商标保护意识,导致其没有第一时间进行商标注册,被竞争对手抢先注册后就会致使其遭受法律风险及利益损失。

(三)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是企业法律风险的内部来源,由于企业管理制度制定人自我认知能力限制,导致企業内部管理制度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漏洞。再加上企业内部个别人员受私利诱导主动进行不合法行为,极易导致企业产生法理风险③。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方案

(一)加强对新的法律规定的关注

当前我国多数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阶段大多沿用传统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而现行法律顾问制度大多倾向于辅助形式的经济法律风险防控,法务人员、或者顾问律师与企业核心策略制定圈距离较远,无法发挥其在企业重要策略制定中的影响力。因此,面对不断更新、完善的企业环境,企业应加强对内部法律顾问的重视,构建完善的法律顾问配套管理体系。允许法律顾问利用新的法律规定,结合企业现阶段经营发展需要,对内部重要决策进行修订完善。同时为满足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最新法律制度协调统一要求,企业应贯穿多途径、多渠道、多工具原则,在督促法务人员提高自身专业水准的基础上,主动与政府部门沟通,建立和谐的信息交互链条,以便自身可以从容应对隐蔽性高、无处不在的法律风险。有条件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通过外聘律师的形式,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企业日常经营事务、重大决策运营阶段遇到的专业水平较高、复杂的法律问题,为企业法治工作效率提升提供依据④。

此外,针对企业经营管理阶段法律风险机制趋同化发展情况,企业应在引进懂法律、懂管理、懂经济的专业法律顾问的基础上,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为其设置更加完善的薪资机制、绩效考核机制及培训晋升机制。以激励法律顾问主动优化提升,为法律顾问独立作用的发挥提供依据。

(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通过对企业法律风险表现及来源进行分析,可得出企业设立、运行、发展阶段存在多个内外部法律风险。因此,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制定阶段,企业应贯彻前瞻性、积极性、实效性及预先防控性原则。从法律风险分析评测、法律风险监控管制、法律风险完善更新三个环节入手,进行闭环形式的法律风险动态防控机制的设置,保证企业运行阶段所面临法律风险的科学类别划分、有效识别及适时完善更新。

首先,在企业法律风险分析评测阶段,应以现有法律风险识别、分级评定、类别归属及顺序排列为重点,对现有法律风险进行全方位、深层次调查估测。强化先期案例论述,寻找、追踪企业发展阶段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并进行法律风险清单的具体陈列。随后企业可以结合自身运营发展需要及阶段战略执行要点,进行法律风险类别划分方法的恰当确定,为后期法律风险类别划分工作开展提供依据。同时根据法律风险发生概率、法律风险损失范围、法律风险损失程度等因素,可以对现有不同类型风险进行分级评定及顺序排列,最终确定风险等级,为企业风险管控约束提供依据。

其次,在企业法律风险监控管制阶段,在法律风险评测分级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依据分级管理原则,以法律风险警报及预防规范为切入点,进行不同类型法律风险警报体系、补救追偿方案及预先控制方案的逐一制定。同时明确主管层、部门级及基层在法律风险防范中的职责义务,保证过程管理、事先控制制度及事后救济体系的全面贯彻落实。

最后,在企业法律风险完善更新阶段,企业可以每间隔一定时期对现有法律风险预防、补救、规范机制进行反馈分析。从手段、过程、结果等方面入手,寻找弊端,分析根源,为方案改进及法律风险规范、预防、控制机制实际价值充分发挥提供依据。

(三)强化落实内部管理制度

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过程中,企业应依据前期出现的合同风险、融资并购风险、知识产权风险表现,制定对应的内部管理约束方案。

首先,针对企业日常经营发展阶段存在的合同风险,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前的一段时间,对合同对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存在与否、合同义务履行能力、自然人成立效力、合同对方法人地位、涉及标的物运行状态、合同对方是否为标的物所有人或者具有标的物处分权利等,进行逐一审查,以降低企业合同签订阶段存在的合同对方缔约能力风险。同时为降低合同欺诈风险,企业应全面贯彻落实客户资信管制体系,在调查合同对方资信状况及资信档案、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对合同承办方营业执照、年检资料、经营范围及法定资格、签字代表人权限进行逐一审查。

其次,针对企业运行发展阶段出现的融资并购风险,企业应明了并购融资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风险类型,在交易方案设计阶段,对法律风险进行预先识别规避。同时根据交易对象类型差异,完善尽职调查体系,以便及时发现融资、并购阶段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随后从定价、估值等方面入手,进行会计财务技术问题的解决。

再次,对于企业商品生产研发阶段出现的知识产权风险,由于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大多发生在生产型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因此,相关企业应注重维护自身著作权或者品牌商标,及时进行已使用商标注册,积极搜集与商标独有权相关证据资料,以保证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对于企业无意中侵犯他人商标权或著作权的行为,企业应制定恰当的侵犯知识产权事后补救机制,以便在因知识产权纠纷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出现后,及时主动与权利人沟通,顺利达成和解,降低侵犯知识产权事件对企业形象的不利影响。

最后,为降低企业主管者或所有者盲目担保风险发生概率,应根据企业担保特殊性,在内部构建一套可操作性较高且严谨有序的担保审查、担保审批程序。同时在内部各相关部门间进行完善的信息交互体系建立,鼓励各部门从本部门视角出发,探究对外担保行为合理性及合法性。强化法律事務部门职责及权限,降低企业盲目担保风险发生概率。如对于财务部门签署授权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的情况,必须与相关部门及法律部门进行信息交互。综合考虑企业内各相关部门利益,协调企业内部各相关部门运行机制,保证担保行为在表面意义及客观层面上与法律规范相符。

四、总结

综上所述,二十一世纪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促使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市场竞争规则也朝着透明化、规范化发展,给企业提供了复杂程度更高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企业应主动积极应对市场竞争及内部管理阶段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以合同风险为切入点,追根溯源,制定完备的处理策略,降低法律风险对企业经营管理事务稳定运行的影响,保障企业平稳运转。

注释:

①袁鹏.优化企业法律风险识别机制的思索[J].法制博览,2016(23):100-101.

②李娴.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探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19):16-17.

③王国平,乔航,钱文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和完善[J].知识经济,2017(8):89-90.

④杨镇煌.论我国企业劳务外包的法律风险[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42-48.

合同法律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合同管理是我国合同制度中特有的管理内容,现代国企合同管理问题已经不仅仅是针对于合同制定前期的管理问题了,目前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多数是由于签订双方签订的过程过于急躁,许多细节问题不能事先得到有效处理,导致在合同执行后期出现许多影响合同进度的风险因素。本文主要就现代国企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国企合同管理制度优化措施。

【关键词】合同管理;制度;完善;优化性;措施

一、国企合同管理现状分析(一)合同管理程序运行不到位

从合同的本质角度分析,它属于两个或多个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调经济利益而签订的协议,其在市场经济中是商品交换的法律体现。而由于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以全面掌握合同内容为基础而签订合同,这就造成了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多种问题,进而影响到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就我国国企合同的签订过程分析,由于我国的合同管理程序仍采用传统模式下的简化管理程序,这就导致了国企的合同管理体制无法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协调统一的关系,进而影响到国企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合同的有效性。当下国企在采用简化的合同管理程序过程中,过于注重员工考核过程中的收益金额,而忽略了员工业绩考核对企业运营的重要性,这就导致了国企中的合同管理部门在工作过程中无法以合同的有效管理为导向,使得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漏洞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填补。此外,国企中的管理阶层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过分强调工期和效率的限制,这导致了国企事务管理部门对过程性指标的进一步弱化,进而影响到国企合同管理程序的正常运行。(二)合同管理制度缺失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企业合同的有效管理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运营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注重企业合同管理的具体化和精细化是避免合同管理问题的有效途径。而在现实企业的合同管理过程中,企业合同管理体制的缺失使得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合同管理机制中的具体事务无法得到有效落实,进而导致企业在市场交易中无法采取针对性的运营措施,进而影响到企业的运营效益。现阶段我国企业中合同管理制度的缺失还表现在企业无法以合同为依据对其运营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由于当下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者综合素质水平较低,无法准确把握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导致了企业在交易时无法对合同的关键环节进行识别与处理,进而使得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容易顾此失彼,影响到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收益。此外,我国企业合同管理体制的确实还表现在合同责任制中,由于合同管理制度没有落实合同管理者责任制度,导致合同管理者在工作中无法做到全身心的投入,使其不愿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对管理方式进行优化探究,这便使得合同管理制度中的漏洞得以进一步扩大,导致企业在市场运营过程中面临合同管理缺失带来的交易风险。二、国企合同管理制度优化措施(一)建立和完善国企合同管理的各项制度

建立和完善国企合同管理的各项制度,首先要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该制度是国企合同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内容。建立企业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于合同管理的主要机构和机构内的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明确其责任,建立完整清晰的权责利关系,监督合同管理人员认真完成工作范围内的管理工作,并且可以建立员工年度考核相关的评定指标。再者要建立合同管理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对企业合同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必须要保证每位合同管理人员都要有企业法律顾问证书或者是管理资格认证,通过严格的资格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强化企业合同管理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

强化企业合同管理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能够不断提高企业管理者与员工的合同意识以及法制观念。在企业合同的制定以及实际落实过程中,不仅要保证企业的管理层与营销人员能够参与,还要保证企业全体员工能够了解相关内容,企业要经常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学习,从上到下整体提高企业内部员工的合同管理法治意识,只有员工的合同法律观念提高了,才能保证在日常生产过程的经营活动能够按照合同内容完全落实,提高合同的法律效益和管理作用。(三)设立专门合同执行机构

签订合同是企业建立民事关系的主要途径,合同本身是一种具有法律效益的文件,签订合同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从这个角度讲合同管理已经超出了企业自身的管理权限,合同管理中要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因此企业要建立专门的管理队伍从法律的角度来保证合同管理在合法的范围内,专业的合同执行和管理队伍能够有效降低合同的运行风险,更好的实现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四)企业领导要提高重视

企业管理层要将合同管理纳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决策日程。随着我国科学发展观的逐步落实,国企也在逐渐向着科学化管理方向进行发展,做好企业经营管理受很多方面的影响,其中合同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企业管理人员要将企业管理纳入领导决策的范围内,及时的总结管理过程中的经验,不断调整企业合同管理的措施和内容,不断优化企业合同管理措施,进一步推动国企合同管理向着规范化和现代化以及科学化方向发展,更好的为企业经济利益创收保驾护航。三、结语

国企合同管理制度的优化要保证基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合同管理是国企日常经营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单纯的依赖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来完善和补充合同管理制度是无法实现合同运行过程中的实时监控的。因此必须建立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机制,不仅要认真落实合同管理中的相关管理措施,在合同履行完后,还要进行相应的补救工作才能真正完成合同管理的工作,因此国企要认真分析自身现有的合同管理现状,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唐雪莲.企业经济合同风险管理控制探讨[J].企业技术开发,2011,1(69).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1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42.

[3]李鹏越,张歆媛,王春宝.浅议如何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J].法制与社会,2007(01).

[4]石红明,徐胜军.目前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科技信息,2006(03).

合同法律论文范文第5篇

北京市法院系统系列案纪实

2012年8月的一天,伴随着法庭落下的法槌声,曾经引起北京市司法系统较大震动的法院系列案终于进入了尾声,这场由虚假诉讼引发的职务犯罪案件波及了两个法院,导致了一名法院院长(副厅)、一名法院副院长(正处)、三名法庭庭长(副处级)、三名房地产开发公司高管以及两名律师的落马。尽管这场肃贪风暴已经落下帷幕,但其引发的警醒和警示却随着时间的流逝,愈加震耳发聩。

缘起: 大风起于青萍之末

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家住北京通州的刘东(化名)听到了一个令他震惊的消息,他在北京顺义的牛栏山法庭被告了,更让他瞠目结舌的消息是,法庭宣判他败诉。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刘东简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因为他虽然去顺义工作过,但却从来没有去牛栏山法庭打过官司,更谈不上败诉的结果了……

2011年5月,刘东就此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举报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法庭通过虚假诉讼,枉法裁判。二分院接获举报线索后,高度重视,进行了前期的摸底调查。经过近两个月的调查反映:牛栏山法庭庭长孟成曾经审理过刘东等17人与北京金宝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最后都是以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判决结案。经对刘东等17人信息的调查发现,刘东等人的身份信息是真实存在的,但极有可能都不是本人进行的诉讼,而是存在刘东等17人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后进行诉讼的行为。经对北京金宝房地产公司调查后发现,金宝房地产公司都与上述17人曾经签订过购房合同。至于诉讼,金宝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之一,也是金宝房地产公司的高管王涛坦言:公司起诉这17个购房人,均是购房人不履行合同,所以诉请解除。至于参加诉讼的17个被告,金宝房地产公司则表示自己并不清楚参加庭审人员的身份,因为这17名被告均委托了王静律师。而王静律师的解释,则更加的戏剧化,其辩称:有一天17个人涌入了其办公室后委托其代理与金宝公司的诉讼事务,律师费甚至直接交给了自己。她核对了每一名委托人的身份证后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事情似乎呈现出这样有趣的局面:金宝房地产公司起诉曾经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者,而且这些购房者都没有实际履行对银行的还款义务,而是金宝房地产公司向银行履行完按揭还款义务后,才起诉已经违约多年的购房者。而诉讼中的购房者都委托了一名律师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曾经签订购房合同的许多人,要么对自己签订合同一事讳莫如深,要么对牛栏山法庭诉讼一事毫不知情。这些虚假诉讼的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勾当?牛栏山法庭的孟成,在这些虚假诉讼中到底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

检察机关决定从诉讼代理人入手,直面原被告的律师和代理人,交锋从此开始。北京金宝房地产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是高管王涛和律师王维。经过认真而耐心的谈话,律师王维和高管王涛心理防线纷纷崩溃,他们均称是在公司副总姚剑的指挥下到牛栏山法庭进行了诉讼,自己与法官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

金宝房地产公司副总姚剑是整个虚假诉讼的操控人?他如何能够操控这样一批虚假诉讼?法庭的孟成是否已经察觉这类诉讼属于虚假诉讼?带着这些疑问,检察机关开始了对姚剑的调查。

姚剑,男,时年51岁,北京金宝房地产公司副总,是金宝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刘伦的外侄。他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办事老成,深得董事长刘伦的信任。果不其然,与姚剑的谈话一开始,姚剑就声称:自己操纵了这批虚假诉讼,欺骗了法官,与旁人无关。之后,谈话工作一直没有较大的进展。在关键时刻,检察机关派出了一名年轻的检察官扭转了整个局面,姚剑心理防线的崩溃,使得北京市法院系统最大规模的贪腐弊案大白于天下,这场波及两个法院导致多名法官落马的地震由此拉开了帷幕。

真相:

谎言需要另一个谎言去弥补

原来,2005年期间,北京金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批高档别墅,公司为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可是销售情况却始终不乐观,高端的房地产项目并不为市场所接受,金宝公司当时面临着极大的资金压力。为了摆脱资金压力的困境,金宝房地产公司想到了进行虚假销售,将这些别墅先出售给他人,他人再以按揭贷款形式还款,而这批房产将始终控制在金宝房地产公司的手中。

北京市建委规定,所有的购房合同必须在建委的网站上联机备案,防止开发商捂盘惜售等变相涨价行为,所以金宝房地产公司将这批房子的按揭贷款还完后,在建委的合同管理系统中,房子的名义权利人仍然是购房合同中的买房人。为了再次将这批已经售出的房产推向市场,只能解除与这批名义购房人的购房合同。时光飞逝,当年签订购房合同的名义购房人早已四散天涯,不知所踪。即使那些能够联系的名义购房人,也对解除购房合同有不同的想法。为了能够弥补北京金宝房地产公司草创期间的虚假贷款行为,公司的高管姚剑竟然想到了通过诉讼的形式来解决当初的困局。既然当初的名义购房者已经无法控制,那么就用一批能够控制的人去充当“名义购房人”,通过法院裁判的结果来完成解除购房合同的难题。这样的话,原被告方都已在金宝房地产公司的控制之下,诉讼的结果自然也是意料之中。

如何能够让法庭对这批虚假诉讼闭眼?这个难题难不倒公司副总经理姚剑。他将自己的计划向董事长刘伦和盘托出……

救赎:正义终究会来

面对虚假诉讼,法庭又是如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呢?原来,姚剑任公司副总以来,一直结交各色人马。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面临的纠纷诉讼当然也常常要与法院打交道。一来二去多年之后,姚剑竟然在北京市法院系统积累了不少的人脉资源,许多法官也愿意与这位慷慨的房地产公司高管往来,他们一起喝酒,一起聊天,一起出游。在这一温水煮青蛙的过程中,一些法官正义的天平开始失衡,最终酿成了震惊北京司法界的受贿、渎职系列案。这些人有:

夏俭军,原朝阳区法院副院长,案发时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院长。在与金宝房地产公司的姚剑的交往中,夏俭军先后多次给予金宝房地产公司帮助,收受了巨额贿赂。在金宝公司解除虚假购房人合同的诉讼中,夏俭军利用担任朝阳区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收取30万元的巨额贿赂后为金宝公司在朝阳法院进行虚假诉讼大开绿灯,导致朝阳法院审理了60余件虚假民事诉讼。而后,这批虚假诉讼又在夏的关照下得以顺利执行。

龚东升,案发时任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副院长。龚东升在与金宝房地产公司的姚剑的交往中,先后多次在金宝公司的花园酒店进行吃请,后在金宝房地产公司需要通过诉讼解决购房人合同的案件中,为了让金宝公司的管辖法庭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法庭能够大开绿灯,以介绍姚剑和牛栏山庭长孟成“认识认识”的名义,为金宝房地产公司的虚假诉讼牵线搭桥,导致孟成审理了17件虚假民事诉讼,而后,这批虚假民事诉讼又在孟成的关照下顺利执行。这一过程中,龚东升也收取了一定的贿赂。

马维增,案发时任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法庭庭长,曾任北京市牛栏山法庭庭长。正是在马维增任牛栏山法庭庭长期间,金宝房地产公司先后完成了两批解除虚假购房人的虚假民事诉讼,为此,马维增笑纳了金宝公司送上的50万元贿赂。

孟成,案发时任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法庭庭长。孟成刚刚调任牛栏山法庭之初,对于北京市金宝房地产公司的虚假诉心存疑虑,甚至在很长时间内没有让这类虚假民事诉讼成功立案。如果他仍然继续这样下去的话,姚剑利用法院进行虚假诉讼的解除购房合同的不法勾当肯定要戛然而止。在这个时刻,顺义区法院副院长龚东升的出面介绍姚剑与其认识,使得孟成迷失了方向。他自以为之前金宝房地产公司做过虚假诉讼没有出事,自己这批虚假诉讼肯定也没事。为此,30万元的贿赂到了孟成手中。殊不知,恰恰是自己的这批虚假诉讼引爆了整个虚假诉讼系列案。

安金宝,案发时任北京市顺义区知识产权庭庭长,曾任牛栏山法庭副庭长。在马维增任牛栏山庭长期间,安金宝当时正想购买金宝房地产公司的房屋,于是马维增将金宝公司起诉虚假购房人的一批民事诉讼交由安金宝办理。安金宝心领神会地帮助金宝房地产公司通过调解的方式解除了56套房产的虚假购房合同,而后以低于市场价格35万元的形式购买了一套金宝公司的商品房。随后,在孟成任法庭庭长期间,又协助孟成执行了孟成审理的17名虚假购房人的虚假诉讼,为此收到了姚剑的5万元酬谢 ……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曾经的法官夏俭军、龚东升、孟成、马维增、安金宝站到了审判台上,最终法院判决上述人员受贿罪名成立,分别处以无期、2年、10年、11年、10年6个月等不同的刑期。而依靠不规范经营的企业也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这场肃贪战役虽然已经结束,但检察机关打击腐败的行动一直在路上……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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