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范文

2023-09-19

消费金融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掠夺性交易;次级贷款;消费者利益

1 掠夺性金融交易的概述

迄今为止,尚未对掠夺性金融交易给出确切的概念。在金融的现实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存有许多掠夺性的做法,侵害到很多领域,其中对消费信贷方面的影响最大。在发生的次贷危机范围内,最具有代表性的即为次级贷款。对于消费信贷领域里发展的掠夺性做法,Brennan,(即布伦南)与Stur—devant(即斯特迪文特)曾经详细的实行了介绍,如较高的年利率、反复收取诸多交易费、贷款着花费的成本太高、在改善住房贷款里的欺诈做法等等[1]。

由此可见,金融掠夺性具有以下特点:(1)通常情况下,借助金融机构的垄断权利完成掠夺;(2)逼迫金融消费者失去诸多合法权益;(3)具有隐蔽性,更为严重的采取欺诈手段;(4)严重侵犯金融消费者权利。借助诸多特点能够得出结论:掠夺性即为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的行为目的,也就是为了获得自身利益,忽视甚至侵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2 具有代表性的掠夺性金融方式——次级贷款

2.1 次级贷款的概述

次级贷款的掠夺性不是与生俱来的,其不同于掠夺性金融交易,甚至有时次级贷款使得收入较低的金融消费者获得更广泛的的融资来源,使其获得更多的利益。通常情况下,因为次级贷款者具有较低的资信水平与收入,所以,为了为借款者面临的巨大风险进行补偿,金融机构必须保证次贷利息率的提高。同时,金融机构应该将较高的成本提供给那些难于进行信贷管理以及信贷审核的金融消费者,这就需要制定科学的收取次级贷款的高利率。

2.2 次级贷款的主要掠夺性行为

在次贷当中,出现最多的掠夺性行为即为吸引金融消费者实施重复多次贷款[2]。对于无法按时归还借款的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向其推荐再次融资的策略,将新贷款的本金设定为新产生的融资款与相关费用,以及提前归回上一笔贷款的罚金总和,在新贷款偿还期间仅仅上交一小部分的利息即可,然而到期后却必须偿还大数目的本息。表面上在短时间内降低了金融消费者的压力,现实中却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这样只会加剧了消费者的困境。次级贷款常用的掠夺性行为不但包括高利息行为,而且包括收取较高的服务费、交易费以及重复多次收费等等。

2.3 次级贷款掠夺性的不良影响

次贷掠夺性行为极大的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理权益。金融消费者不但要被迫接受诸多不合理规定,被迫交出过高利息,而且当金融消费者无法偿还贷款时,金融机构还会没收消费者的抵押物,造成消费者无家可归。根据次贷危机可知,金融机构借助证券形式下的次贷,已经解决了处理金融消费者抵押物成本的问题,就算消费者能够客观合理的对待贷款,仍可有发生掠夺性行为的可能。

3 金融机构实行掠夺性交易的依据

3.1 金融信息的不对称性

由于金融消费者无法准确的判断本身的现状,即金融消费者无法合理判断自身对消费信贷产品的适合程度,因此其往往受到掠夺性交易的侵害。而金融机构在放贷给金融消费者之前,都会对消费者的经济状况进行科学估测,然而却未必告知消费者估测结果。所以,金融机构不但熟知产品信息,而且充分掌握消费者本身的现状。金融机构说服很多并不合乎贷款标准的金融消费者购买了信贷产品,而对于经济收入不够稳定的消费者,金融机构会因其不会为自己带来远期收益而拒绝与其进行掠夺性交易。

3.2 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

金融机构获得垄断地位的渠道如下:(1)金融机构能够充分掌握潜在竞争对手的资料,这样就会使其垄断地位更加牢固。当进行交易以后,金融机构独自掌握金融消费者的资料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隐私权,然而阻止了其他同行对有关资料的获得,使得其他竞争对手无法与自己竞争,进而使得已交易金融机构的加强了自身的垄断地位。(2)目前的金融交易模式。例如金融消费者进行住房抵押贷款以后,若要贷款就必须找购房开发商合作的特定银行,无法自主选取银行实施贷款,因为进行贷款后,假如要换另外银行贷款,就会付出很高成本,而且要办理繁琐的手续;(3)整体而言,与金融消费者比较,金融机构具有垄断地位,消费者只能有限制的实行选择,同时还会具有较低的实力与较少的信息量。

4 对掠夺性交易的解决措施

为了约束金融机构的掠夺性交易行为,监管机构不仅可以要求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经济情况给予充分关注,而且监管机构可以采用最高限价的方法[3]。借助限价的措施,能够影响银行的贷款决策更加贴近于获得最大的社会福利,促使金融消费者直接获取经济利益,挽救那些潜在的掠夺性信贷对象,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然而你,监管机构在采取限价方式进行监管的时候,应该选用科学合理的现价,杜绝出现太低现价造成信贷资源顺利流通,对消费者利益产生侵害的现象。竞争能够使得银行进行掠夺性交易的动力大大降低,减少发生掠夺性交易行为的概率,进而使得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保护,保证社会的福利水平从整体上有所提高。

5 结语

在发生次贷危机以后,金融市场掠夺性交易的危害显而易见,其不但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造成很大侵害,同时不利于金融市场长期的发展进步。所以,国家要充分重视金融市场掠夺性交易行为,制定有效遏制掠夺性交易行为的措施,增强市场竞争度,使得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得以减弱,从而有效阻止金融掠夺性行为的出现,使得金融消费者合法利益获得保护,保证社会的福利水平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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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范文第2篇

(一)

一、河南银监局于2011年3月9日下发了《河南银监局关于在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规执行年”活动的通知》(豫银监通〔2011〕17号),确定2011年为河南银行业“合规执行年”。

二、河南银监局成立以李伏安局长为组长,其他各位局领导为副组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河南银行业“合规执行年”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合规执行年”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四、河南银监局“合规执行年”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执业、防范风险、促进发展,全面加强合规建设,着力提高银行业合规风险管控能力,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营,实现银行业经营和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五、河南银监局“合规执行年”工作目标:2011年度,全省银行业重要业务活动要全部达到合规要求,坚决杜绝重大、实质性违规问题,合规管理水平显著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大幅提高,各项业务发展良好,支持经济增长能力显著提高。

六、河南银监局合规执行主要内容:

(一)严格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二)严格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银监会、河南银监局的监管政策制度。

(三)严格执行银监会案件防控工作制度,力争案件零发生。

(四)严守银行业监管风险底线。

(五)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制度及内部管理规定。

七、河南银监局“合规执行年”活动主要工作措施:

(一)签订合规执行责任与承诺书。

(二)强化合规责任追究机制。

(三)建设合规执行长效机制。

八、河南银监局“合规执行年活动”工作安排:

(一)建立组织;

(二)签订责任与承诺书;

(三)加强学习;

(四)定规培训;

(五)自查整改;

(六)总结评价。

九、“合规执行责任与承诺书”要层层签订:一是河南银监局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签订“合规执行责任与承诺书”;二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内部管理体制,逐级、逐层签订“岗位合规责任与承诺书”,上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与下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签,主要负责人与各分管负责人签,各分管负责人与所分管部门负责人签,各部门负责人与其下属员工签,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是各银监分局要与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合规执行责任与承诺书”。

十、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10年底前发生、2011年6月底前尚未进行整改或者2011年以后新发生的以下现象或问题,要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信贷投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未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岗位职责或个人职业操守问题,新发生案件的;

(三)不严格执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各项监管警示、风险提示和整改要求,本系统单位内同质同类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纠屡错,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且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

(四)未严格履行职责,致使各项监管指标触及风险底线,趋于恶化的。

十一、为确保“合规执行年”活动的顺利开展,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3-4月份开展学习活动。合规执行年主要学习内容:

(一)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二)银监会关于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本行关于依法稳健经营的制度规定;

(四)银行业务知识和金融领域的新理论。

十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性组织制定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职业操守等,结合本机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以书面形式明确各业务部门、各业务条线、各岗位应遵守的合规要求,形成操作手册发送员工。

十三、《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合规执行年”活动方案》建豫函〔2011〕135号经省分行2011年第10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11年3月25日印发。

十四、为加强全行“合规执行年”活动的组织领导,省分行成

立“合规执行年”活动推进领导小组,石亭峰行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行领导担任副组长,省分行本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下设“合规执行年”推进办公室,由风险管理部牵头,法律合规部配合,同时抽调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纪检监察部、会计部、公司业务部、个人金融部等部门各1名业务骨干,实行集中办公。

十五、我行“合规执行年”活动要坚持五个原则:一是坚持层级负责与条线督导相结合原则;二是坚持学习培训与监督检查相结合原则;三是坚持全面部署与重点突出相结合原则;四是坚持省银监局要求与本机构实际情况相结合原则;五是坚持发现问题与加强整改相结合原则。

十六、3月28日下午,省分行在全行召开《合规执行责任与承诺书》签订仪式暨“合规执行年”动员大会(视频),标志着我行“合规执行年”活动在全辖全面启动。会上,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石亭峰同志作重要讲话,决定借力本次“合规执行年”活动,进一步强化我行合规经营风险管控及案件防范工作,对全行“合规执行年”活动进行了动员部署,并与各二级分(支)行行长现场签订了《合规执行责任与承诺书》。

十七、我行“合规执行年”活动分为五个阶段:部署准备、学习培训、自查整改、持续提高、总结。

十八、我行“合规执行年”活动主要措施:1.严格落实合规责任;2.加强政策制度梳理、培训和学习;3.深入开展合规和案件

风险排查;4.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加强信贷资产质量风险管理,确保全行资产质量稳定;5.加大对违规问题的处罚力度;6.建设合规执行长效机制;7.营造良好的合规文化。

十九、“合规执行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开展“合规执行年”活动,是落实监管部门要求,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需要;是强化“三基”管理,提高内控管理水平的需要;是严守监管底线,确保银行稳健运行的需要;是落实案防责任,杜绝案件和重大违规事故发生的需要。

十、我行开展“合规执行年”的活动,重点包括以下五项工作:

(一)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庄严签订承诺书;

(二)梳理制度,强化培训,深刻把握制度内涵;

(三)突出“三基”,深入排查,及早消除风险隐患;

(四)调整结构,落实新规,确保资产质量稳定;

(五)加强整改,从严问责,严惩“屡查屡犯”行为。

二十一、建立合规执行长效机制,按照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应进一步完善合规绩效考核、合规问责、诚信举报三项基础合规管理制度。

消费金融范文第3篇

摘   要: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促进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飞速发展。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在加快交易速度促进经济的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消费活动中,受到互联网本身特征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发生了不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害事件,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为全面合理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必须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的重视程度。本文以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理论基础为切入点,借鉴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结合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探究完善制度、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途径。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经济发展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1.09.006

2016年我国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化已提上政府议程。随着淘宝、美团、支付宝等互联网金融平台逐步成为年轻一代的主要交易方式,互联网金融将迎来新的蓬勃发展。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費者权益保护制度仍不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不仅面临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而且面临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带来的新风险,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损害。更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较为分散、年龄层次多,且互联网本身具备隐匿性、虚拟性等特征,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工作难度较大;其次,互联网金融平台较多,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认可程度仍较低;再次,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限制低,小微金融客户、小微企业骤然增加,从而增加了消费者权益损害事件出现几率。针对以上问题,监管部门应制定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一、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理论基础

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通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为基础,2013年以来成为我国金融经济领域的热点。从时间与发展历程的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行业属于我国的新兴产业,但因互联网金融具有新颖性、盈利性、便利性等多种特征,从而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逐渐增多,互联网金融模式也越来越多(见表1)。

机构的产品放在平台上,用户通过对比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门户多元化创新发展,形成了提供高端理财投资服务和理财产品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比价、购买服务的保险门户网站等。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涵义与特征

根据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的特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为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进行交易的群体,通常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即:将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从生活需求或用于生活投资需求的角度出发,向互联网金融机构购买对应金融产品或享受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小微组织或自然人,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取相应收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权益都应受到保护。但这一官方界定仅对商品和服务有效,是否能够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投资项目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特点,一是消费者分布范围广、数量多。传统的金融服务行业有固定工作人员与营业场所,这一特征限制了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通常仅能服务于所在区域、周边区域,距离成为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重点障碍,但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基础,无固定对应的营业场所,在互联网覆盖的区域均能够参与金融交易活动,如接受互联网提供的金融服务、购买对应的金融产品,即成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二是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较低。每一消费者均处于相对平等地位,传统金融机构在展示金融产品等活动时,都需要对应的资产支撑,包括聘请专业工作人员、开设区域金融网点、维护常规金融网点运营等,其金融产品本身服务价格、准入门槛都较高,大多数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群体收入较高,属于中产阶级。而互联网金融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如众筹平台,消费者通过“团购”+“预约”的模式,打破准入资金的限制,可按照自身经济能力,直接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在该金融业务中,消费者与服务平台处于平等位置,不会出现排斥参与者的情况,有利于充分挖掘潜在客户群体。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权益事件出现几率增加,金融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重视程度。一是平衡互联网金融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地位。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重要参与者,与相应企业相比,消费者本身处于较为弱势的位置,通过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消费者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促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处于平等低位;二是为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法律法规依据。消费者本身维权意识较低,我国立法机关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基本法作出规定,可有效增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直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避免扩大受害范围;三是防范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交易风险;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管理监管体系和相关法律制度。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

一是坚持适度原则。互联网金融风险覆盖在每一环节,为平衡消费者与金融主体之间的地位,应根据优胜劣汰的法则,在适度原则支持下保护消费者权益;二是坚持倾斜保护的原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在风险发生的时候是直接利益损害者,因此适度倾斜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三是坚持不同救济保护途径协同保护原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途径较多,应确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四是坚持公平依法保护的原则。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外先进制度

(一)美国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先进制度

“美国”是现代化互联网金融的起源地,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保护体系,在美国,研究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应该用“Electronic Finance”表示,即电子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这一名词概念并不存在,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大多存在于其相关法律之中,如《金融隐私权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电子资金转账法》《非公开的个人信息披露》等。2008年次贷危机不仅大规模损害美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影响波及到全世界。为了摆脱此次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国会颁布《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金融监管改革法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案》等法律法规,如美国对P2P 网贷和股权众筹直接按证券业务进行监管,要求其履行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信息披露义务。

从立法层面上来讲,美国立法制度既涉及宏观制度又涉及微观机制,旨在全面保护互联网消费者,其可行性、操作性较强,对我国立法保护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2009年,美国出台《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法案,促进了美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完善,并建立起专门机构开展统一监管工作,通过加大对电子银行、电子金融等方面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创造了更好条件。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美国有着不同的监管方式。对于第三方支付采取并列分管的机制,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统一行使监管权,但各州监管部门仍可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管,前提是不违反联邦的法律原则,此种监管方式对于金融消费者无疑是一种双重保障;对于网络借贷的监管权,将其赋予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市场准入管理,规范网络借贷市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交易权;对于众筹融资网站,则通过初创企业融资法案既JOBS法案限制企业的融资行为。

(二)英国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先进制度

互联网金融在英国被称为“替代性金融”,即Alternative finance,其主要包括股权众筹、票据融资、P2P网贷、产品众筹等形式。在次贷危机爆发后,英国互联网金融迎来了新的发展高峰期,其解决了传统金融在危机后的困境,帮助英国走出次贷危机的影响,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制度的完善。如《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正式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并要求建立金融管理局统一监管的机制;2013年颁布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方法》正式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保护机制中。

英国自古以来就是重视行业自律的国家,早在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的“双峰”理论中就曾出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理论;随后,英国政府颁布《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明确提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并对其所受损失进行赔偿的制度。近年来,英国通过金融监管的改革,旨在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外部环境,同时还注重国民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普及及自发的维权活动。

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专门确立了“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制度,即通过对若干争议解决机构进行改革,将其合并为一个专门的投诉处理机构,接受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妥善解决金融交易双方之间的争议。金融申诉专员以中立者身份介入纠纷,要求不偏不倚地处理争议纠纷,一旦金融申诉专员服务经过裁定员向调查员申请复审后由调查员作出裁定,除非金融消费者有异议并起诉,否则金融机构必须接受此次裁定并履行其相关义务,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定倾斜的制度。作为非诉解决机制的一种,具有便利性、灵活性和独立性。

(三)日本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先进制度

日本未受到次贷危机的过多影响,自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以来,日本政府就以自身实际情况为基础,结合美国等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对国家内部金融领域进行改革,进而不断完善金融制度体系。一是规定金融機构义务,确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的惩戒措施,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日本敢于打破金融行业内部界限,逐步建立起横向性、复合性法律制度体系;二是制定《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该措施主要借鉴英国的金融改革模式,法律中保留一整个章节,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确立金融消费者区别对待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使得金融领域法律范围进一步扩大。

(四)国外先进制度的借鉴意义

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时间较短,为科学全面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立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必须加大对国外先进制度的借鉴。一是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如借鉴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美国《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等,我国也应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明确互联网金融过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是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和体制,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预防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非法行为;三是引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服务窗口,并严格按照服务制度,让消费者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从多方面入手,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覆盖到所有互联网金融交易环节。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处于起始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配套措施、行业标准有待完善,出台的监管制度以层级较低的金融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为主,如果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出现民事纠纷,大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进行解决;就资金安全、财产安全而言,其依据《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等进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具体事项,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类比适用;涉及互联网金融民商事纠纷,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来加以解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所最为关切的财产安全,只有第三方支付这一金融模式有《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部门规章文件予以规制,而对其他模式的保护较不完善。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分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有利于找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薄弱环节,还可以科学采取解决措施。一是立法体系不完善,从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层级法律法规体系的角度分析,缺少这一层级的立法,也未覆盖每一环节,缺乏保护力度;二是监管制度有待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责任未明确到部门,监管制度和体系不够完善;三是未建立有效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本身约束力不够。

四、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的创新途径

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是一项系统、复杂、长期的工程,需要监管部门、行业专家与消费者的共同努力,合理创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首先,立法部门结合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存在的侵权事件特征,明确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定义,规定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争议纠纷解决方式、损害赔偿方式、法律责任。其次,凸显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法的特色,使其成为支撑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的支撑,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丰富保护法的理论内容,促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同时,立法部门应结合《电子签名法》《证券法》中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将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制度融入《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等的法规体系中,强化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监督制度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抵御风险能力较低,但适应性较强。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分为银保监会(网络银行监督管理、互联网借贷、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保险等)、证监会(监管管理、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等)、人民银行(监督管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等。这种“分业监管”监管模式,部门之间交流较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必须以不同模块为基础加强统一协调,“一行两会”协调管理的创新模式,共同有效面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息、技术、损益、安全风险,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

(三)拓宽非诉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完善诉讼制度的同时,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特征,对线上解决争议机制与机构、调整程序、仲裁机构进行规定,不断简化非诉纠纷解决程序,通过法律形式保护好消费者权益。引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本身特点为基础的原则,规定好调解机制、仲裁制度以及线上解决争议的相关机构,按照涉案金额的基本标准,最大程度上节省开支,充分借鉴“三步走”法律法规制度,效仿金融申诉专员的服务制度,完善非诉解决机制,提供消费者和解、仲裁等途径解决纠纷,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非诉纠纷解决机构相关权利,倾斜性保护好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同时监管部门应重视行业自律,树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成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协会组织,发挥自律机制作用,在制定统一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权益。

五、结语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但受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缺乏专业规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缺乏基本依据,地方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效力不高。基于此,国家立法部门应当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征,重新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范围,科学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力度,打破当前消费领域中分业监管的基本模式,通过创建统一合法有效监管体制机制等途径,全面监督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营,利用双重保护机制,加强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不断拓宽非诉纠纷的解决途径,重视培养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的自律意识。完善的外部防护机制,增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责任编辑: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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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范文第4篇

[摘要]农村普惠金融既是农村金融发展目标与理念的重要创新,也是农村金融发展的高级形态。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战略的实现,不仅需要更新理念与价值目标,也需要完善法律保障体系。我国虽已初步建立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但在指导理念、原则组成、体系框架、制度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不科学、不适应、不系统、不完善的问题。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应贯彻普惠金融理念的指引作用,坚持市场主导调节、彰显金融公平、促进公众参与、差异化调整、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构筑以《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法》为龙头,以农村商业金融法、农村政策金融法、农村合作金融法、民间金融法等为分支的法律框架体系,并从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管控、农村弱势者金融权利保护、制度实施保障三个维度构建基本制度体系。

[关键词]农村金融;普惠金融;农村普惠金融;法律保障体系;乡村振兴;管控性制度;保障性制度

农村是扶贫攻坚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战略的主战场。要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和全面小康社会建成战略目标,一方面要对扶贫对象进行精准识别与精准帮扶,实现精准脱贫;另一方面还必须着眼于未来,全面分析致贫因素,增强农村贫困者自我脱贫和发展能力,产生抵御新的致贫与返贫因素的内在抗体。构建农村普惠金融体系,保障农村弱势者能以公平价格获取金融服务,促使其更好利用自己的人力资本和生产资本去增强财富创造能力,内生自我脱贫和自我发展能力。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的深化改革目标。2015年12月,国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为《规划》),将普惠金融发展正式确定为国家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别指出,“发挥各类金融机构支农作用,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党十九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普惠金融发展战略实施重点在农村,关键在农村。农村普惠金融是破解“三农”问题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基本金融模式。目前,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存在诸如农民、农村小微企业融资难,金融机构服务普惠金融建设动力不足,政府保障机制乏力,农村弱势者金融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等问题。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在于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因此,促进农村普惠金融發展首要的是完善其法律保障体系。国务院《规划》也提出了“在健全完善现有‘三农’金融政策基础上,研究论证相关综合性法律制度”的建设目标。随着农村金融创新和普惠金融发展战略的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相关研究成果迅猛增多,但目前主要是从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角度来进行研究,从法学角度研究的成果相对较少,对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构建进行系统研究的成果就更少。基于此,笔者拟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农村普惠金融法制建设和农村普惠金融持续发展理论与实践提供有益启发。
一、农村普惠金融理念与构建普惠金融法律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一)普惠金融与农村普惠金融理念

普惠金融源于发展中国家服务于贫困或低收入群体的小额信贷运动的兴起和发展。最早将普惠制引入金融领域的是2005年的国际小额信贷年。普惠金融,即能为农村广大居民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现代化的金融服务体系和方式,尤其为农村贫困农户和小微经济体提供一种与其他客户平等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机会和权利[1]。普惠金融以重点为低端人群和欠发达地区提供必要金融服务为主要目标,使被排斥于基本金融服务之外的弱势群体能共享金融权益的现代金融发展模式和发展机制。农村普惠金融是要将金融服务惠及到农村所有群体,特别是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偏远地区以及残疾人和其他弱势群体。农村普惠金融是普惠金融战略在农村的落实,旨在突破传统农村金融营利性局限,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协调统一。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实际上就是普惠金融理念在农村金融市场得以落实的过程,是农村反贫困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基本金融保障。农村普惠金融彰显了农村弱势者获取基本金融服务和正当金融利益的权利属性,为保障农民、农村小微企业获取平等金融服务提供了基本理论支持。农村普惠金融内含包容、公平、协调、扶弱、创新的理念,为农村金融创新与农村金融法制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包容理念就是要随着社会历史的进步所提供的条件,不断消除人们参与经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逐步实现“事实上的平等”,让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公平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2]。农村普惠金融核心要义是改变传统金融对农民、小微企业等的排斥,保障其有效获得必要金融服务。提高金融发展的包容度是农村普惠金融的基本目标。包容理念首先要求保证所有主体共享现代金融发展成果,特别是惠及“最少受惠者”的农民、农村小微企业等弱势者。公平也是农村普惠金融的基础性理念。农村普惠金融的重要目标在于改变传统金融重视安全、效益的价值取向,彰显金融公平价值的重要性。农村普惠金融公平理念要求改变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和金融权利配置不公平问题,提升农村金融市场与金融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传统金融过于追求效益和安全价值,对大量的农民、农村小微企业等弱势者实施金融排斥的政策,导致其难以获得基础金融服务,这不仅损害了弱势者公平分享金融发展成果的权利,而且使得金融脱离实体经济问题越来越严重。扶弱理念颠覆了传统金融的发展模式和目标。农村普惠金融正是通过赋予低收入者、小微企业等以往被正规金融排斥的对象的金融参与权,使弱势群体获得分享金融资源、提升金融能力、改变经济境遇的机会,实现普惠金融的终极目标——使金融服务真正惠及所有阶层、所有人群,实现人的自由与发展[3]。保护弱势者金融权利是促进金融安全、金融效益与金融公平协调,提高弱势者群体金融可获得感,促进社会公平的必然选择。协调理念意在促进城乡、强弱者之间金融供给的平衡和合理,纠正农村金融与经济发展背离状态,改变农村金融体系内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结构不均衡问题,优化农村普惠金融整体性功能,调和金融发展的“营利性”和“公益性”目标冲突。协调理念是建立在对农村普惠金融体系整体性特征深刻认知的基础上的。创新理念是农村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活力与源泉所在。农村普惠金融坚持将金融发展成果惠及农民等弱势群体,这不仅是对传统金融发展理念的创新,更是对金融与经济发展关系、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关系理论的创新。

(二)构建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1.适应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需要

金融法治是现代金融发展的基本条件和重要内容。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必然内生出对法律保障的需求。法律保障体系建设是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农村普惠金融持续发展和农村金融创新战略成功与否,成为调整金融与实体经济关系、城乡统筹发展、农业现代化建设等相关制度建设的关键。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构建,正是为了以规范的方式协调和解决金融发展中的权贵化、虚拟化等问题,为农村金融法制创新和农业现代化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奠定相关制度基础。

2.促进农村金融创新发展的需要

农村普惠金融体系构建是农村金融创新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的新发展。而农村金融创新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制、调整和推进。以主要保障大中型企业及城市发展的金融需求为目标的传统金融发展模式,加重了金融“嫌贫爱富”的倾向。因此,我国需要建立一种包容、可持续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这一涵盖农村金融各个要素的全方位、系统性的变革,需要法律规范来统筹、协调和推进。

3.实现农村社会公平的需要

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全面小康社会必然以社会公平为核心价值目标。农村普惠金融发展能有效提高农村贫困者、小微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增加其收入,有效消除贫困,促进农村分配公平。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也有利于消除金融歧视,增进农村社会包容。农村普惠金融改变了传统金融的重点支持强势领域的发展理念和模式,以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获得有效、公平的金融服务为宗旨,以协调金融服务可获得性与商业可持续性冲突为重点,从而保障金融发展成果能有效惠及“三农”,实现农村经济增长、民生利益保护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多赢。农村金融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金融排斥和社会歧视的消解,金融利益公平分享和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实现都离不开法律规制。农村普惠金融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必然要求构建完善的法律障体系。

4.推进农村金融法制转型的需要

普惠金融理论近年才引入我国,目前农村金融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还未起到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作用。由于目前大部分相关法律不是在明确的普惠金融理念指导下制定的,存在较为突出的理念滞后、条块分割、相互矛盾、立法不全以及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等问题,从而难以保护农村弱势者金融权利与有效规制政府和金融机构。要扭转这种困境,就必须根据农村普惠金融理念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创新農村金融发展法律保障理念、原则、制度和措施。农村普惠金融法律保障体系建设必然会促使农村金融法律指导理念和价值观念的根本转变。这种价值观的转变必然导致对现有立法目的、原则、制度的全面反思和变革,从而必然要求农村金融法律体系的转型和再造,而推进农村金融法制转型必然要求加快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二、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相关法律保障的现状与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等战略的推进,我国农村金融的重要地位日渐凸显,农村弱势者金融权利保护逐步得到重视,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接连制定,为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提供了初步保障。

(一)现状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农村普惠金融法律保障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自2004年以来,我国连续14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金融进行了规定,均提出要加强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村金融发展。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的深化改革目标。2015年12月,国务院印发《规划》就国家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目标、总体思路和主要措施等进行系统规范,特别强调普惠金融主要目标是“要让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2016年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更是明确提出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支农作用,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战略规划。以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

2.制定了系列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的法律

促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中国银监会制定的系列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的文件为农村普惠金融建设提供了基本法律规范和遵循。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2007年1月,中国银监会又接连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等引导和规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规章。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10年4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目标和措施。

3.制定了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专项法律

农业保险对化解农业风险、稳定农民收入、防控因灾致贫与返贫、保障农业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是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2012年10月,国务院制定了《农业保险条例》,就农业保险概念、农业保险合同、农业保险机构等进行了规定,为保障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发挥农业保险扶农功能,促进中国特色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基本规范。

4.其他相关法律逐步完善

2003年9月,中国银监会制定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设立、运营、监管等进行规范,为新时期农村合作金融转型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2007年9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鼓励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发展。2012年修订的《农业法》第45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第46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这些都使现代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建设日趋完善。

(二)存在的问题

1.未能依据农村普惠金融理念变革农村金融法制理念

随着农村金融现代化和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战略的推进,我国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重点应在于满足农村弱势者基本金融服务需求,保障农民、农村小微企业获得便利、必要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应是我国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普惠金融的包容、公平、协调、扶弱、创新理念应成为现代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基本理念。然而,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法制强调促进经济效益与经济稳定较多,而包容、公平、扶弱、协调的普惠金融基本理念则明显不够,从而难以为农村普惠金融法律保障体系构建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2.未能根据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要求适时调整农村金融法制基本原则

农村普惠金融旨在以可负担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农村各类主体提供合适金融服务,重点在于保障难以获得金融服务的农民、农村小微企业有效获得金融服务。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大体遵循传统金融法的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益兼顾、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有效监管和防控金融风险等基本原则,强调政府干预作用,缺乏从农村普惠发展要求对农村金融法律基本原则进行适时调整的主动性,致使农村金融法律理念和制度构建滞后,难以适应农村金融创新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

3.未能构筑完整的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体系

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首要的是建立协调统一、规范齐备的法律体系。我国虽然制定了系列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但未能从农村金融法治整体性出发构建法律体系。首先,我国没有制定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基本法,导致农村金融立法体系散乱,相关法律冲突与重复问题突出。其次,目前主要依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调整农村普惠金融法律关系。这些部门规章的效力层级低,有些只是指导性、临时性的政策文件,零乱复杂,缺乏纲领,权威性和约束力也很有限,难以有效适用[4]。再次,农村金融专门立法不完善。目前,我国调整农村政策性金融、农村合作金融、小额信贷、民间金融等的法律法规残缺不齐,无法适应现代农村金融发展需要。最后,我国尚未制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民财产性权利抵押等方面的立法。

4.未能建立完善的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基本制度

我国已在农村金融法律中初步建立了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责任等方面的制度。但以上制度缺乏从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和金融法治整体性角度来构建,且一些基本制度尚未建立。首先,农村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制度、标准与测度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管控基本制度缺失。其次,我国农村弱势者金融权利保护制度不健全,农村金融权利内容范围小,实施性差,缺乏对政府、金融机构等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义务和责任方面的规定。最后,我国也未构建完善的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实施保障制度,相关法律规范难以落实。
三、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路径

构建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既是保障农村普惠金融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推进农村金融创新的要求。我国应以农村普惠金融理念为指引,整合现有的农村金融法律,将促进金融普惠和金融发展成果共享作为根本目标,强化农村弱势者金融权利保护,加快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一)以农村普惠金融理念为引领

发挥农村普惠金融理念的引领作用是保障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的先进性、科学性的基础。我国应将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作为农村金融立法基本宗旨,突出农村普惠金融理念对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规制和引领作用。首先,应以包容理念、保护弱势者理念引领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建立协调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保护弱势者金融与农村普惠金融商业可持续的法律保障机制,健全保护农村弱势者金融权利基本制度。其次,将金融公平作为农村普惠金融法律保障体系的价值目标,构建金融安全、金融效益与金融公平价值兼容的体制机制,促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最后,以协调、创新理念指导农村普惠金融法制创新,构建激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技术,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技术和产品,以适应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和农村普惠金融体系构建需要,保障农村弱势者能够以可负担的价格获得金融服务,提高农村金融的可获得性,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的益贫性和社会公平效应。

(二)确立法律保障体系基本原则

我國应根据农村普惠金融发展要求和农村金融法制建设规律,在对传统农村金融法律基本原则反思的基础上,确立农村普惠金融法律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

1.市场调节主导原则

处理好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关系是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构建应解决的基本问题。在两者关系的处理上,应坚持市场调节主导原则,即其法律保障体系应建立在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化运行的基础上,发挥市场调节对于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市场调节主导原则有利于协调农村普惠金融商业可持续和公益性矛盾,整合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机制优势。市场主导原则要求农村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按以促进商业性金融发展为主、政策性金融与合作金融为辅的目标进行构建,也要求农村金融机构治理、服务提供、金融合约制度建设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严禁政府直接参与金融服务交易。市场调节主导原则划定了政府干预的目标和边界。

2.金融公平原则

金融公平原则指农村普惠金融法律体系应以促进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公平、保障弱势领域获得金融服务公平为重要目标,在坚持金融安全、金融效益的基础上,强调金融公平原则对农村金融利益调整和制度构建的指导作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必须以保障、促进和实现金融公平为基本目标。金融公平原则是彰显加强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正义基础和价值根据。金融公平原则要求克服农村系统性负投资问题,实现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公平。金融公平也要求破除对弱势者的金融排斥,保障其有效获得便利、必要的金融服务。

消费金融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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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片面夸大产品收益、隐瞒或模糊产品风险,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 √ A B C D 财产安全权 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 信息安全权

正确答案: B 2. 银行以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形式使消费者接受一些前提条件或附加条款,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 √ A B C D 财产安全权 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 信息安全权

正确答案: C 3. 挪用、占用客户资金,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 √ A 信息安全权 B C D 公平交易权 财产安全权 依法求偿权

正确答案: C 4.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征信机构,将面临最高( )万元的罚款。 √ A B C D 30 40 50 60 正确答案: C 5. 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中,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这属于侵害金融消费者的( ) √ A B C D 财产安全权 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正确答案: D 6. 金融机构,因为消费者的种族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 √ A 受教育权 B 知情权 C 受尊重权 D 公平交易权

正确答案: C 多选题

7. 以下行为属于侵害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是( ) √ A 办理转账等业务时,必须先办理一张本行的银行卡方予以受理 B 未经同意,强行开通网上银行 C 办理贷款时指定评估中介机构 D 办理贷款时,强制购买保险

正确答案: A B C D 8. 金融消费者对不能享受正常的金融服务会产生不满,主要表现为( )A 服务等候时间长 B 不按时服务

C 特殊时点取款转账困难 D 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 A B C 9. 美国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具备以下哪三个特征( ) √ A 金融消费者是自然人及其代理人 B 实际上接受了规定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C D 消费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庭的需要 金融消费者不仅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正确答案: A B C 判断题

10. 消费者求偿权的行使可通过“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途径进行。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C 财经纪律

D 工作纪律 正确答案: A B C D 7. 中国共产党建立完整的集成组织制度〃政治纪律通过( )来加以保证。 ×

A 组织关系

B 组织原则

C 组织纪律 D 组织人员 正确答案: A B C 8. 以下属于“四风”问题的是( )。 √

A 形式主义

B 官僚主义

C 享乐主义

D 奢靡之风 正确答案: A B C D 9. 党的纪律涉及到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有党的( )等。 √

A 政治纪律

B 组织纪律

C 财经纪律

D 工作纪律 正确答案: A B C D 10. 新形势下〃党面临的( )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 √

A 执政考验

B 改革开放考验

C 市场经济考验

D 外部环境考验 正确答案: A B C D 判断题

11. 新形势下〃我们党一切顺利〃没有面临严峻挑战。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12.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13. 不少领导干部不仅在台前大搞钱权交易〃还纵容家属在幕后修收钱敛财〃子女也利用父母的影响〃经商谋利〃大发不义之财。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14. 1928年党的五大关于《组织问题议决案》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政治纪律”概念。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15. 党纪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 √

正确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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