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范文

2023-09-17

消费税范文第1篇

DOI:10.13216/j.cnki.upcjess.2017.05.0002

摘要:成品油消费税制度改革是2017年两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成品油税费制度已与中国经济发展和成品油市场化进程不相适应,需调整与转变。中国对成品油征收税费较晚,现阶段实行的成品油消费税在国际上处于中低水平。成品油消费税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中国应结合成品油市场及成品油消费税制度的现状,扩大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将征收环境下移,采取“互联网+” 税收征管模式。

关键词:成品油消费税;制度改革;历史分析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2017年3月两会召开,全国工商联团体提出的相关议案中,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成为两会关注的重点之一。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成品油消费税制度是成品油市场化改革中的重要一环。中国成品油消费税目前实行从量、“价内”征收,在生产环节由炼化企业代为缴纳。在现行经济形势下,此种成品油消费税制度已与成品油市场化进程不相适应,生产环节征收单一、油品税率细分不足、征税范围窄等问题阻碍了成品油市场的发展,因此成品油消费税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消费税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引导消费者消费,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成品油使用时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污染,成品油消费税包含了弥补成品油消费的负外部性,具有保护环境的功能,但由于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获取“环境红利”的功能尚不明显。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气候问题更加严重,据统计,当前中国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排放量及其他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经位于世界前列[1],为此,中国政府在“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中对节能减排的要求越来越高。以二氧化碳为例,全球范围内交通运输业排放的二氧化碳已在2010年超过碳排放总量的22%,中国在2008年超过碳排放总量的8%,预计未来10年将有超过12%的二氧化碳排放来自交通运输行业,因此想要达到减排目标,控制交通运输行业的碳排放,就需要成品油消费税发挥消费调节功能,调节消费者消费行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无论是成品油市场发展的要求还是节能减排需要,中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进程亟须加快。本文通过分析成品油消费税的改革历史,试图梳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对成品油市场进行分析,辅以学术界对成品油消费税的理论研究,总结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未来成品油消费税制度的改革进行展望。

二、成品油市场概述

2014年底国际油价大幅下跌,2015年虽缓慢回升,但在2016年仍持续处于25~55美元/桶的低位区间,大多数学者对2017年油价回涨预期并不乐观。随着中国成品油市场化的逐步推进,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油价联系密切。原油进口权放开后,国内炼厂加工能力不断增长,成品油产量稳步上升,成品油市场呈现出过剩倾向。近几年中国成品油市场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成品油消费增速放缓

近年来,全球经济增速较为缓慢,国内需求持续放缓,同时在国家“三去一降一补”及各项环保政策的持续推进下,煤炭、钢铁等行业均受到影响,从而使得成品油需求虽有增加但是增势放缓,成品油中受影响最大的为柴油。

中国成品油消费中,汽柴油占比大,从近5年汽柴油消费的数据来看,中国汽油消费量呈逐年上涨趋势,柴油消费量增长平稳,但涨幅較小,见图1、图2(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究其原因,汽油用途较为单一,超过80%的汽油用于汽车燃料,因此汽油的消费情况与全国汽车保有量有直接关系。根据统计数据,全国汽车保有量年增长率高达122%,2017年中国汽车保有量将突破2亿辆,因此推测汽油消费仍会呈上涨趋势;柴油60%左右用于交通运输及仓储,10%左右用于工业,随着经济转型,以柴油为原料的工业开工率降低,工业柴油使用量逐年降低,导致柴油需求涨幅较小。总体来看,成品油消费虽逐年增长,但是增速是逐年放缓。

(二)替代燃料多元化

中国“十三五”规划中加强了对新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发展规划,随着生产技术与储能技术的发展,可供人们选择的燃料越来越多元化。生物柴油产能逐年增加,煤制油发展迅速,天然气对汽油的替代逐年增加,同时电动汽车以及储能技术的发展也给传统的燃料市场带来了冲击,消费者对车用燃料有越来越多的选择。

(三)成品油市场化逐步推进

中国成品油市场化逐步推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2016年以来中国定价机制进一步完善,设定了成品油价格的调控下限,国内油价与国际油价关系更加密切。[2]二是成品油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地方炼厂数量增多且竞争力增强,原油进口权放开大大促进了地方炼厂的发展,冲击了“三桶油”对油品市场的垄断地位,已经基本实现了炼厂端成品油市场化。三是国内成品油品质要求不断提高,从国Ⅳ到国Ⅴ汽柴油标准,关键指标硫含量上限降低了80%,2017年7月中国将停止销售与国Ⅲ标准相适应的普通柴油,同时国Ⅵ汽柴油的标准也已在酝酿中。

(四)汽车行业结构发生变化

随着国家对新能源产业的扶持与技术的发展,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与销售在近两年快速增加,中国汽车结构也发生了转变,新能源汽车已成为未来汽车工业的发展方向。2014年底,新能源汽车累计不足10万辆;到2015年,新能源汽车销量达到了3311万辆,产销量成为全球第一;2016年中国新能源汽车销量507万辆,月均超过4万辆。同时,共享汽车大量使用新能源汽车同样促进了其快速发展,导致中国汽车行业结构发生变化。国际上,德国出台2030年禁止燃油车上路法案后,英国和法国也接连承诺在2040年不再出售燃油车,印度、荷兰政府也将禁止燃油车出售纳入考虑范围,沃尔沃等汽车公司逐渐不再推出新的燃油车型。这预示着未来新能源汽车是中国汽车的主要车型,必将对中国成品油市场带来冲击。

三、成品油消费税实践改革历程

中国对成品油征收税费较晚,成品油消费税制度正式成型于2009年,从最初的对养路费的征收到2014年三次上调税费,本文将中国成品油消费税调整分为5个阶段,如表1所示。

具体来看,中国1987年开征养路费,“以路养路,专款专用”,养路费已经含有弥补汽车、使用燃油造成的道路破损的思想,但其主要目的还是增加财政收入,用征收的养路费来进行道路建设。中国于2009年取消养路费等6项收费。

1994年中国开始针对汽油、柴油征收消费税,采用定额税率,采取从价征收的课税形式;1999年增加了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的税目划分,含铅汽油税率略高于无铅汽油,成品油消费税引导消费者选择更清洁的油品进行消费的意图初现端倪。

2006年中国增列征收成品油消费税的税目。消费税原仅对汽油、柴油征收,2006年开始新增石脑油等5个子目,但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到2008年3月才征收全额税费,在此之前仅按照应纳税额的30%征收税费。

表1中国成品油消费税调整的五个阶段

阶段划分名称征税范围征税细则政策文件

第一阶段(1987年)养路费车辆按月征收,于2009年停征,纳入成品油消费税《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交公路字64号〕

第二阶段(1994年)汽柴油消费税汽油、柴油开征汽柴油消费税,汽油税率02元/升,柴油01元/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第39号〕

第三阶段(2006年)燃油税汽油(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等7种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5个子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

第四阶段(2009年)成品油消费税汽油(分含铅、无铅)、柴油等7种税目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

第五阶段(2014年)成品油消费税汽油、柴油等7种税目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每升提高028元,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每升提高016元升;航空煤油暂缓征收《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

2009年中国实行燃油税改革,将养路费等并入成品油消费税,同时提高了成品油各税目的税率,取消含铅汽油分类,中国成品油消费税制度至此成型。成品油消费税对不同税目设置不同税率,说明成品油消费税有通过差别税率对消费者消费结构进行引导调整的目的。

2014年以来,国际原油价格大幅下跌,中国在45天内连续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税负比例增至48%左右。在油价下跌时连续上调税率,不免会给消费者带来上调税费以稳定成品油价格的心理暗示,且2014年后的三次税率上调,均未经过严格論证与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国成品油消费税提税情况见表2。

中国现阶段实行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在国际上处于中低水平,与欧洲大部分国家相比,中国成品油税率仅为其平均税率水平的1/4左右,有国外学者指出中国现阶段税费低于弥补包括二氧化碳、空气污染、交通事故以及交通拥挤等外部性成本在内的税率额度。[3]中国税率水平偏低可能与中国国情及减税政策相关。早期成品油税率偏低,因为中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较低的税率可以促进汽车制造业等产业的发展,2012年开始中国的GDP增速放缓,经济进入平稳发展时期,成品油消费税税率逐步上调。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由炼化企业缴纳,在炼化企业角度,税费负担较重,对其利润影响较大,若税率进一步提升,炼化企业的生存将更加艰难。

四、成品油消费税理论研究历程

成品油消费税一直以来都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国外与成品油消费税性质相似的税收被称为燃油税。国内外对于消费税理论的研究均是从税费效应到最优税率及制度存在的问题展开的,但研究重点不同。

(一)国外研究历程

国外对成品油消费税的研究主要从税收效果及最优税率测算两条思路展开,对税收效果的研究开展较早,主要侧重分析燃油税对经济和环境方面的影响。1992年有学者通过研究得出,燃油税对国家的经济、环境发展均有影响,其是将二氧化碳外部性内部化的最好方法,但是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往往忽略燃油税的环保效果。[34]Parry等将燃油的消费性纳入燃油税的研究,比较了其和汽车补贴、燃油经济性标准对消费者的影响,认为燃油税有更好的税收效果。[5]后来对于燃油税效应的研究发展到通过消费者需求与成品油价格弹性相结合建立模型,分析环保效果,进而对政策进行评价,如Sterner和Davis、Kilian分别对OECD国家汽油税征收情况进行分析,得出燃油税是至今为止实施的最有效气候政策工具的结论,还进一步计算出美国汽油税每加仑增加10美分,美国就会减少约15%的碳排放。[67]近期的研究则集中于燃油税对成品油负外部性的弥补,对于成品油的外部性,有学者认为,燃油税可以较好地弥补成品油消费的外部性,包括空气污染、道路拥堵还有交通事故三部分。[811]

燃油税的税率问题一直是研究的重点,但未有广泛认同的定量研究结果,2002年Parry等提出PS模型,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认可。模型将成品油消费税分为庇古税、拉姆齐税和拥堵成本三部分,各国学者运用此方法分别计算了不同国家的最优成品油消费税率,并给予本国相应的政策建议。[12]Lin等对PS模型进行了改进,增加了安全成本,利用加利福尼亚的数据计算了次优汽油税率,其计算得出的次优汽油税率是加利福尼亚现行汽油税费的三倍。[13]Arturo等采用PS模型对典型的低发达产油国墨西哥的最优汽油税税率进行了估计,得出在2011年的价格水平下,最优汽油税是190美元/加仑,同时指出在低发达产油国汽油税仍有提升的空间。[14]

(二)国内研究历程

在政府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之后,对税制的评价成为研究的热点,具体研究多集中于对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改革效果的评价,同时对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成品油消费税效应评价

国内学者对于成品油消费税的评价,主要从成品油征收税费的福利效应、环境效应和结构转型三方面展开。

对福利的衡量主要从政府收入、居民收入及对劳动力和资本的需求量的变化角度入手。随着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提高,中央政府收入会增加,但居民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会减少。从对税费改革后格尔木市地方财政的收入情况的调查得出,改革后,格尔木市级财政不但失去了成品油消费税预期入库的收入,还额外挤占了其他财政收入,出现“倒挂”现象,格尔木市成品油消费税收入划转中央国库的资金越多,市级国库的实际收入则越少。[15]随着税率的提高,居民的消费效用也相应减少,同时社会对劳动力、资本需求量减少。[16]

成品油作为一种化石燃料的加工品,在使用过程中会带来环境污染等问题,具有负外部性,因此在环境标准日益严苛的情况下,成品油消费税的环境效益成为近期国内学者研究的热点。有学者认为,成品油税费改革是借助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提高,向消费者发出节能减排的信号,同时利用价格因素引导消费者节约能源,从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1718]从居民收入分配效应角度分析,成品油消费税会改变人们的出行方式,推动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从而减少能源消费和环境污染[19];从宏观角度分析,税费的调整可以对消费者进行消费引导,改变固有消费模式,避免过度消费,达到资源节约的目的。[20]

在定性研究的基础上,国内学者对环境效应也进行了定量研究。与国外学者从价格弹性研究入手不同,国内学者多采用一般均衡(CGE)模型,设置不同税收情景,对成品油的环保效果进行分析,得出成品油消费税与节能减排之间存在显著的关系,税率的提高会带来成品油使用量的减少,从而带来污染物排放量的减少的结论。[16,21]

另外,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对中国结构调整也做出了贡献。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提升使得相对节油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销售同比增长635%。[17]税费改革促进了石油炼化企业的转型。1990—2014年,中国炼油产能不断增加,但是自2011年以来,中国炼油行业产能利用率却呈现下降态势,到2014 年底,已降到了67%。税率的上升使成品油生产部门资本密度下降,压缩了企业的利润空间,迫使炼化企业不断进行产品升级或将企业转型。[2224]同时,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国石油对外依存度高的情况。[24]

2.最优税率的研究

国内对于最优税率的测算研究相对较晚,2009年叶志辉引入政府部门的 CGE 模型,首次对燃油税税率进行定量分析,并利用枚举法分析得出可提高全社会福利水平的最优燃油税税率。[25]苏国灿等应用PS模型对国内的最优税率进行了测算,认为现行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远低于其最优税率,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有助于增强消费税纠正负外部性和筹集财政收入的政策导向作用。[26]

3.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本文从征收范围、征收环节、税负结构与税率水平、税收监管及中央与地方税收矛盾几个方面对中国成品油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学者们提出的政策建议进行梳理,见图3。

(1)征收范围

中国现行的成品油消费税有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税目,相比于美国联邦政府规定的汽油、柴油、煤油、机油、航空燃料、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醇类燃料、混合燃料等,中国消费税征收产品税目范围较窄[27],也有少数国家征税范围还包括沼气、石油沥青和焦油等[28],这些国家规定的有些成品油产品不在中国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的税目中,说明中国成品油税费体系的构建步伐落后于能源技术的发展。在中国,车用燃气至今未纳入征收范围,这造成了燃油车辆在养路费方面的不公平。[29]因此,中国应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对高能耗、高污染产品进行征税。[21]或将应税油品关键指标含量进行量化,作为成品油征收范围的行业标准。[30]

图3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征收环节

中国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单一,仅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等起始环节征收,这会导致不同渠道进入市场的成品油差价较大,为不法分子提供非法获利的空间[30],扰乱中国成品油市场,阻碍成品油市场化的发展。尹音频等从税负与税负归宿角度分析生产环节征税对生产者的影响,认为在生产环节征收成品油消费税,影响消费的政策效果不明显,若移至消费环节,税率上调会直接导致成品油需求量的减少。[31]另有学者考虑消费环节征收税费难度太大,认为税费征收环节的选择应以税款的足额征收为目标,因此建议在生产和批发环节征收,同时完善税款的转移支付制度,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32]

(3)税率结构和税负水平

中国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结构的细分不够完善,相同税目下的成品油虽然征收同等份额消费税,但是油品的品质和用途不同导致了税收的不公平,高标准汽油与低标准汽油之间的税费差距不足以弥补实际排放产生的环境负外部性的成本;在税负水平上,中国普遍低于世界60%~70%国家。

将国内的税率和税负水平与国外进行对比,发现税率的设置上,部分欧盟国家将无铅汽油进一步细化,分為不同等级,征收的税率水平不同,而中国仅有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的差别;美国各州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均不相同,而中国全国实行统一的税率水平;总体负税水平上,中国普遍低于国外水平,从整体流转税的税负水平来看,中国成品油的总体税负水平(汽油436%、柴油345%)与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5122%)相比偏低,更是大大低于欧盟国家。[28]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中国应细化成品油税率结构,灵活设置多档税率。[33]有学者对多档税率的设置提出了具体建议,建议根据产品成分的不同,进行税率结构的细分;建议根据产品用途不同设置不同的税率,区分工业、商业、农业、公共服务用油,对农林牧渔业及铁路、公共交通、航空等用途的成品油产品直接给予免税,[28]对空气污染程度不同的燃油品种采取差别比例税率,鼓励清洁油品的消费。[17]

(4)稅收监管

中国成品油消费税体系存在征管体系混乱、征管难度大的问题。中国成品油市场上存在大量“裸油”和调和油,每吨汽油在征收消费税及与其相关的附加税费前后价差可达1800元以上,成品油市场管理秩序混乱导致偷税漏税的数量增加。[30]要不断完善成品油税收监管机制,就要堵塞税收漏洞,加大财政监管力度,同时要加强财政、海关、质检等部门同税务部门之间的合作,强化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增强信息共享,合力打击逃税避税行为。[15]要建立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和支出情况的信息公开制度,把成品油消费税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引导消费、促进能源转型升级等方面。[34]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共同加强税收征管体系和配套措施的建设。[35]

(5)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矛盾

在对成品油消费税的研究中,部分学者比较关注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矛盾。成品油消费税为中央收入,地方政府不能参与分配税款,因此地方政府对于地方建设和道路养护的积极性不大。[36]中央政府要加快消费税的立法工作,使成品油消费税的调整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17],地方政府要按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加以实施。汪德华认为成品油消费税调整频繁,如果每次都要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是不尽合理的,建议在法律中给予国务院一个授权区间,由其根据国际油价的涨跌,调增或调减成品油消费税,使最终零售油价稳定在一个区间。[37]

五、成品油消费税未来改革的建议

结合中国成品油市场现实情况以及成品油消费税制度的现状,辅以学术界学者们的研究表明,中国成品油消费税制度改革是必然的。对于成品油消费税的改革,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扩大征税范围,完善税目细分

与国外相比,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成品油征税范围窄,未来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扩大将是必然的趋势,所有液体、气体燃料均需征收税费,后期可将所有能源纳入其中,从顶层构建一体化能源税费体系。税率设置需打破品种的限制,根据国家环境政策要求,选取关键指标进行税率分级,例如,可根据产品的硫含量或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或两者按照一定比例形成一定的标准设立等级,不同的等级实行不同税率,从而引导消费者选择更清洁的燃料,长期来讲,这样做对中国能源消费会起调整作用。

(二)征税环节下移,“价内”转“价外”

生产环节征税虽征收方便,但是也带来了引导作用不足、“变票”偷税漏税等问题,成品油消费税的“价内”征收模式也削弱了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因此下移征税环节,将“价内税”转“价外税”。无论是“价内”还是“价外”最终的税费均由消费者承担,但是“价内”模式消费者不清楚购买的每升油中有多少是税费,“价外”征收模式可以使消费者清楚地知道购买每升油所缴纳的税费份额,从而对消费者心理产生影响。

(三)“互联网+”税收征管模式

据统计,目前中国有9万多个加油站,其中60%左右已经覆盖了税控加油机,因此“互联网+”税收的现实意义将越来越明显。税务部门可以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进行税收监管,强化对加油站的监控。油品销售数据与税收缴纳份额均可上网,并结合消费税零售环节征收政策,从根本上打击偷税漏税行为,规范成品油市场,使调和油、走私油不再能获得巨大的利益,营造公平公正的成品油市场环境,推进成品油市场化进程。

参考文献:

[1] 王群伟,周德群,葛世龙,等.环境规制下的投入产出效率及规制成本研究[J].管理科学,2009(6):111119.

[2] 高新伟.基于成品油价格调控视角的“地板价”解析与建议[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6(1):3537.

[3] Newbery D M. Should Carbon Taxes Be Additional to Other Transport Fuel Taxes?[J]. Energy Journal, 1992, 13(2):4960.

[4] Blanchard O, Perotti R. An Empirical Characterization of the Dynamic Effects of Changes in Government Spending and Taxes on Output[J].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2002, 117(4):13291368.

[5] Parry I, Heine D, Li S, et al. How Should Different Countries Tax Fuels to Correct Environmental Externalities?[J]. Economics of Energy & Environmental Policy, 2014,3(2):6177.

[6] Sterner T. Fuel Taxes: An Important Instrument for Climate Policy[J]. Energy Policy, 2007,35(6):31943202.

[7] Davis L W, Kilian L. Estimating the Effect of a Gasoline Tax on Carbon Emissions[J]. Journal of Applied Econometrics, 2011,26(7):11871214.

[8] Newbery D M. Pricing and Congestion: Economic Principles Relevant to Pricing Roads[J]. Oxford Review of Economic Policy, 1990,6(2):2238.

[9] Acutt M Z, Dodgson J S. Controlling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s of Transport: Matching Instruments to Objectives[J]. Transportation Research Part D Transport & Environment, 1997, 2(1):1733.

[10] Parry I, Heine D, Lis E, et al. Getting Energy Prices Right[M].INTL Monetary Fund, 2014.

[11] Parry I W H, Small K A. Does Britain or the United States Have the Right Gasoline Tax? [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002,95(4):12761289.

[12] Parry I W H, Small K A. Does Britain or the United States Have the Right Gasoline Tax? [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002,95(4):12761289.

[13] Lin C Y C, Prince L. The Optimal Gas Tax for California[J]. Energy Policy, 2009,37(12):51735183.

[14] Arturo A S, Fausto H T. Optimal Gasoline Tax in Developing, Oilproducing Countries: The Case of Mexico[J].Energy Policy,2014,67(4):564571.

[15] 秦建華.对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后格尔木市地方财政收入情况的调查[J].青海金融, 2009(9):2426.

[16] 乌力吉图,张凤滢.燃油税改革:环境、经济、社会的影响[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5(S1):508510.

[17] 丁芸.成品油税费改革成效及下一步改革方向[J].中国财政,2010(3):3031.

[18] 白彦锋,邱璇璇,张静.我国当前成品油消费税改革的方案选择[J].税务研究, 2015(4):5258.

[19] 史锦华,罗添元.成品油消费税的居民收入分配效应探讨[J].税务研究, 2012(6):5052.

[20] 陈浩,李维刚.成品油消费税调整的必要性探讨[J].江苏商论,2015(13):7071.

[21] 伍红.我国节能减排税收政策效应分析[J]. 税务研究, 2016(5):5861.

[22] 杨德天,王丹舟.基于中国成品油市场的税收CGE模型构建与应用——以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上升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为例[J].税务与经济,2016(4):8895.

[23] 侯凯锋.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对炼化企业的影响分析[J].中外能源,2013(4):6367.

[24] 莫开伟.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利大于弊[J].经济研究参考,2015(12):1414.

[25] 叶志辉.燃油税税率的确定——基于CGE的分析[J].统计研究,2009(5):8693.

[26] 苏国灿,童锦治,黄克珑.我国消费税税率与征税环节的改革及其福利效应分析——以烟、酒和成品油为例[J].财政研究,2016(9):1929.

[27] 苏穗燕.美国燃油消费税政策及启示[J].国际石油经济,2016(6):2529.

[28] 万莹,徐崇波.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和税负水平的国际比较研究[J].当代财经,2016(2):4351.

[29] 韩智勇,陈校堂.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管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财政,2011(21):5456.

[30] 王凯,白彦锋,张静.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中的难点问题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2):1823.

[31] 尹音频,张莹,孟莹莹.成品油消费税改革的供求效应[J].税务研究,2015(4):3642.

[32] 张京.燃油税改革的分析[J].税务研究,2006(12):4244.

[33] 李晶,王珊珊.试析污染品消费税的效用[J].税务研究,2015(4):5963.

[34] 闵宗银.燃油税及其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影响[J].税务与经济,2000(6):2729.

[35] 付敏杰,张平.新常态下促进消费扩大和升级的税收政策[J].税务研究,2015(3):1116.

[36] 李洁丽.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评析[J].中国商贸,2011(18):242243.

[37] 汪德华.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两个问题[J].中国财政,2015(5):4041.

责任编辑:张岩林

Historical Analysis and Reform Prospect of Fuel Tax System of China

LI Jieyi ,GAO Xinwei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 Qingdao, Shandong 266580, China)

Key words:fuel tax;reform of the system;historical analysis

消费税范文第2篇

【摘 要】文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白酒企业的税收征收情况和研究此问题的目的与意义,分析了白酒企业开展消费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并对国内外相关文献做了简要的概括,并论述了白酒生产企业税收筹划的相关理论基础,结合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具体分析,分别在产品结构策略、销售环节和品种种类方面给出建议。通过两种税收筹划方案计算对比,对其结果进行比较分析,最终得出适合的税收筹划方案,进一步验证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与有效性,并对企业的税收筹划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税收筹划;消费税;白酒企业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酿造白酒这一技术也具有悠久的历史。酒作为一种文化的载体,对人文、文学与医疗方面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总体来看,我国政府对白酒的生产、销售是限制的,对其课征比较重的税。白酒行业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还要加征消费税。在20%税率征收从价消费税的基础上,再按照生产、销售数量征收从量税(0.5元/500 mL)。由此,消费税支出约占其全部税款支出的一半。随着这些税收政策的逐步完善,白酒企业的税负压力越来越大,利润空间也逐步下降。因此,为了能够提升企业的利润与竞争力,企业在合法纳税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2.1 研究目的

本文以减轻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今世缘)的税负压力为研究目的,从消费税方面入手研究,为其合理地规避税收筹划风险,规范其纳税的行为。同时,也对其他白酒企业具有借鉴意义,帮助其开展有效的税收筹划。

1.2.2 研究意义

就宏观层面而言,本文为我国白酒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指明了方向,使同类企业能够更加了解与税收筹划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其对税收筹划风险有更深入的认知。

就微观层面而言,本文结合今世缘进行具体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对今世缘的税收筹划工作具有一定指导意义,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

1.3 研究现状

1.3.1 国外研究现状

早在20世纪30年代,英国的汤姆林提出了税收筹划的概念。一开始有两种理论,即税负最小化理论和有效税务筹划理论;有效税务筹划是前者的延伸拓展,将如何实现纳税人的税后利益最大化视为其主要目标。国际财政文献局(2005)提出: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的事前安排以达到减小税负的筹划就是税收筹划。Seholes(2007)的观点是税收筹划必须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全面地分析税收筹划可能带给公司的收益或是存在的风险。

1.3.2 国内研究现状

《纳税筹划》(1994)在我国税收筹划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唐腾翔、唐向认为税收筹划就是企业提前安排好自己的经营活动,从而减少纳税成本。马步峰(2010)提出税收筹划是将企业经营活动控制在国家税法规定范围内。从而使企业的纳税支出减少,延迟其纳税时间。牛欣会(2012)提出税收筹划的最大的前提是遵纪守法,企业负责纳税筹划的人员对税收筹划的认知与负责筹划的人员的能力决定了税收筹划能否顺利开展。

1.4 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本文梳理了国内外与之有关的部分文献,将与企业税收筹划有关的文献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比较,提供了白酒企业的税收筹划的基础理论。

(2)比较分析法。本文结合今世缘的实际涉税情况,通过对两种税收筹划方案前后的效果进行对比分析,从而选择出最适合今世缘的税收筹划方案。

1.5 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1.5.1 创新之处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种合理且高效的减轻税负的方法。本文结合今世缘的具体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方案,通过对比两种筹划方案,更加明显地展现税收筹划的效果。

1.5.2 不足之处

本文针对白酒行业,主要分析了消费税,但并不是很全面。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在时刻变化着的,税收筹划作为一种事前筹划并不具有长期的有效性,还需要根据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規调整具体筹划方案。由于个人能够收集的信息有限,所以方案在具体实施时,可能出现的影响暂时无法估量,税收筹划的效果有可能会低于与预期效果。

2 企业税收筹划理论基础

2.1 税收筹划的定义

目前,国内外不同领域的学者对纳税筹划的定义并不相同,也并没有一个公认权威的定义,但是都是为提升企业的效益和减少税负所做的活动。在《国际税收辞汇》中对于纳税筹划的定义为纳税筹划是为了达到减少纳税额的目的,纳税人通过调整企业或者个人的日常活动的行为。

2.2 税收筹划的特征

(1)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是指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通过违法行为来达到目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涉税环节合理地设计纳税筹划方案,以增加效益。

(2)税收筹划的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性是指税收筹划是非常明确的。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作用是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提升企业的利润空间。

(3)税收筹划的时效性。税收筹划的时效性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地更新与修订,税收政策也随之变化,纳税人应当根据政策的调整而调整自身的税收筹划策略。

3 今世缘税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 今世缘基本情况

今世缘作为知名白酒企业,获得过多项国家级别的奖项。公司地处淮安,对于白酒的酿造来说,地理位置十分适宜,并且今世缘对传统酿造技术进行改进,产品具有较好的品质与声誉,受到大众的喜爱,经营状况良好。

3.2 今世缘经营状况分析

今世缘2018年的营业收入为3 736 035 833.62元,比2017年的营业收入2 952 210 040.36元提高26.55%,经营状况良好,且保持持续增长态势。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也由2017年度的54 564 469.11元增长为86 427 020.28元。每股收益、总资产等也一直呈现上升趋势。2018年今世缘实现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 150 710 683.02元,相比于2017年的895 876 928.00元,上涨幅度达28.45%。2017年又比2016年上升18.21%。可以看出,今世缘的发展势头良好,具有持续出色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的能力。

3.3 存在的问题

今世缘的利润率持续增加的同时,税负也一直增长。今世缘销售白酒的消费税适用税率为按照销售额的20%从价计征,按照销售数量1元/kg从量计征。2018年,今世缘消费税税额为529 435 449.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为47 457 885.45元,教育费附加本期发生额为28 441 055.36元,合计税金及附加本期发生额为632 222 544.85元。消费税占合计税金及附加的百分比高达83.74%。2018年对比2017年消费税税额同比增加了61.74%,可以看出消费税税额增长较大,并且在税金及附加中占比很大。

4 今世缘税收筹划的策略

4.1 产品结构的策略

由于白酒行业的消费税适用的是复合计税方法,因此税率较其他行业重一些。如果想要达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今世缘可向生产多功能酒饮料方向靠拢,这样有利于企业打开市场。

2018年今世缘酒类产品的销售量为26 812千升,白酒类销售收入达到3 698 585 783.04元。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每1元/kg。

方案1:所有的白酒均采用直接销售的方式,此时应缴纳消费税税额为3 698 585 783.04×20%+26 812 000×2×0.5=766 529 156.60(元)。

方案2:将白酒中的一半即1340.6万升加工为酒饮料销售,消费税税率达到10%。销售收入是1 849 292 891.52元,此时应当缴纳消费税税额1 849 292 891.52×10%=185 929 289.15(元);另一半的白酒正常出售,其消费税的税额1 849 292 891.52×20%+13 406 000×2×0.5=383 264 578.30(元),二者相加得到总应缴纳消费税税额185 929 289.15+383 264 578.30=569 193 867.45(元)。

以上方案2对比方案1,共减少税负766 529 156.60-569 193 867.45=197 335 289.15(元),方案2节税效果明显,应当选择方案2改进今世缘酒类产品的产品结构。

4.2 销售环节的策略

酒类产品在生产与加工环节都需要缴纳消费税,在销售环节只需要缴纳增值税。今世缘可以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把商品低价卖给该部门,销售部门只需要缴纳增值税,从而减少应税消费额,降低消费税税额。

假设今世缘产品每销售100 t酒,每吨酒的价格为20 000元。

方案1:直接出售,价格为20 000元/t,应缴纳消费税100×20 000×20%+100×2×0.5=400 100(元)。

方案2:今世缘以8 000元/t作为最低销售价格,销售给下设独立核算销售部门。销售部门将价格定为10 000元/t,然后售出。应缴纳消费税100×14 000×20%+100×2×0.5=280 100(元)。

比较方案1与方案2,每销售100 t白酒,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可以减少的消费税税额400 100-280 100=12 000(元),因此应该选择方案2。

4.3 品种种类的策略

白酒适用的消费税采用复合计税方法,而其他酒类则大部分都是以10%的税率计税。如果同一个企业有不同的酒类产品,且未分别核算的,要从高适用税率,即使其中有免税和减税项目也不能减免税。因此,将不同酒类产品分别核算有助于减轻企业消费税税负。今世缘可以选择兼营的方式,分别核算不同的酒类产品,以求达到减轻消费税税负这一目的。

5 总结与建议

5.1 总结

税收筹划作为一项战略活动,企业应当通过不断学习来保持先进的理念,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负,增加经济效益。企业倘若能够实施合理的税收筹划,将会对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有较大提高。本文通过研究得出的结论是税收筹划是一项整体性的活动,企业在减少消费税的同时,也可能增加其他税种的税负,反而会导致企业整体税负增加,这样是不可取的。纳税人员应当在具备完备的税务知识,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上,对税收筹划进行整体性的分析与安排,以达到真正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效果。同时,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全面掌握企业信息,更好地达到节税目的。

5.2 建议

首先,企业在进行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时,要考虑周全,不能只看到消费税,也要注重其他税种。在做出筹划方案之后,要對比税负的总额变化,实现企业总体税负的减轻。其次,企业税务部门的人员应当具备职业资格证,持续学习相关知识,时刻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帮助企业节税。最后,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对企业的税务情况保持足够的重视,掌握企业的各个相关信息。企业必须结合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

参 考 文 献

[1]王贝.Y白酒公司纳税筹划研究[D].西安:西安石油大学,2018.

[2]陈琢.Y白酒公司纳税筹划策略研究[D].南京: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17.

[3]马利娜.L酒业公司纳税筹划研究[D].西安:西安石油大学,2017.

[4]刘世慧.消费税筹划初探[J].中国市场,2008(5):98-99.

[5]王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环节消费税纳税筹划[D].西安:西安石油大学,2018.

[6]张瑾.论企业税收筹划[J].河北企业,2009(6):22.

[7]曾享生.企业涉税筹划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01.

[8]何重阳.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成本和风险浅析[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9(7):19.

[9]陈月娥,郑高仕,翁艺鸿,等.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D].福州:福州外语外贸学院,2018.

[10]马红芬.浅析企业税务管理与税收筹划[J].现代经济信息,2012(1):180.

[11]刘思言.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8.

[12]黄娇.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控制研究[D].武汉:中南民族大学,2012.

[13]潘洪英.试谈企业税收筹划[J].科学咨询(科技·管理),2011(3):98-99.

消费税范文第3篇

关键词:消费税 税收筹划 已税原料

一、纳税人进行消费税筹划的可行性

在我国,消费税是价内税,也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金之一。通过对消费税进行合理筹划,可以减轻纳税人税负,增加税后净利,增强竞争力。

(一)消费税的税率具有多层性。我国目前消费税的征税对象种类比较明确,一般是选择国家不提倡过度消费的特殊消费品、非生活必需品的奢侈品、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不可再生且不易替代的稀缺性资源消费品等物品。因此,为体现国家政策,消费税的平均税率水平一般定得比较高。在我国,税法对于不同种类的物品设计高低不同的消费税税率,相同类别的物品也由于售价等原因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例如甲类卷烟与乙类卷烟、甲类啤酒与乙类啤酒、不同排放量的乘用车等等。因此,这种多层性的消费税税率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空间。

(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具有可选择性。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消费税的计征方法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以及复合计征等。相比之下,从量计征是以销售量为计税依据,销售量的计量比较规范,筹划的空间比较小;从价计征是以计税销售额为依据,计税销售额因加工方式、销售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不同的计税依据,也影响了纳税人的消费税税负。例如对于委托加工的计税依据,可以选择加工企业的当月同类售价、最近同类售价或者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税依据的价格差异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空间。

(三)消费税的课税环节具有单一性。为了加强源泉控制,除了某些特定产品,我国的消费税主要是在产制环节或者进口环节进行征收。在相应的环节征税之后,应税消费品再转销其他环节即不再征收消费税。因此,纳税人只要能降低消费税征税环节的计税依据,在其他环节就不需要再补交消费税,从而可以尽量降低自身的消费税税负。

二、纳税人进行消费税筹划的策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具有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力。因此,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纳税人可以结合消费税的特点,通过组织形式的改变、自主定价、加工方式的选择等方法,减轻自身的消费税税负。

(一)规避征税范围。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有选择性,首先在投资的时候可以考虑避开应当缴纳消费税的产品,选择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措施的产品进行投资,如高档摄像机、高档组合音响、裘皮制品、移动电话、装饰材料。在市场看好的情况下,选择这类项目投资,也可以达到减轻消费税税收负担的目的。其次,在生产过程中,可以考虑替代原料或者改进工艺进行生产。例如在2006年我国调整消费税税目的时候,增加“木地板”及“一次性木制筷子”的税目之后,有许多企业选择生产竹制一次性筷子以及竹制地板等非应税产品进行生产。这种筹划思路既满足市场的需求,又避免征收高额的消费税,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二)合并应税原料的供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部分产品的生产需要使用外购应税原料。在购买应税原料时,纳税人也负担相应的消费税。如果纳税人能合并应税原料的供货企业,就能将外购行为转变为内部移送。通过这种购销形式的转化,可以将采购环节的消费税递延到销售环节缴纳。对于外购原料不能抵扣和最终产品的税率比原料的税率更低的两类企业,这种策略的筹划效果更好。例如酒类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外购酒精已缴纳的消费税,在计算消费税时不能予以扣除,合并酒精生产企业可以使得酒精销售环节不缴纳消费税,而直接针对最终的酒类产品进行课税。这样,对于酒类企业就可以节省外购酒精所承担的消费税。

(三)选择已税原料的供货渠道。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过程中,部分需要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原料进行连续生产。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我国税法规定,采用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经缴纳的消费税予以扣除,但是我国税法也明确指出,这种扣除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或者进口的已税原料的已纳消费税,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的已税原料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由此可见,在价格一致的前提下,选择从工业企业购进或者进口已税原料对于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更有利。如果双方价格存在差异的时候,企业可以通过临界点的价格差异来选择供货渠道。假定已税原料的消费税税率为t,企业从工业企业购进(或者进口)的价格为A,从其他企业购进的价格为B。由于工业企业购进(或者进口)原料的已纳的消费税允许抵扣,所以其购进成本就下降了。当工业企业购进(或者进口)原料的抵扣成本与从其他企业购进的成本相等时,即达到临界点的销售价格均衡点。在不考虑其他税负的情况下,在临界点上有下列关系式成立,即:A×(1-t)≥B。因此,当纳税人从境内其他企业购进价格低于“工业企业购进的价格×(1-消费税税率)”时,可以选择从其他企业购进货物;当纳税人从境内其他企业购进价格高于“工业企业购进的价格×(1-消费税税率)”时,可以选择从工业企业购进(或者进口)货物更有利。

(四)控制允许抵扣的已税原料的库存量。从增值税的角度看,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认证即可进行进项扣除,因此,购进货物能够增加增值税的抵扣税额,有利于减少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的税额。与增值税不同的是,消费税的扣除不是以购进入库的数量作为计算抵扣的基数,而是按照当期生产领用已税原料的数量计算予以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库存的已税原料不仅会增加纳税人货币资金的占有,也不能抵减消费税,因此,从消费税的角度出发,纳税人应控制已税原料的库存量。须特别注意的是,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消费品的用途应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如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等就可以实行税款抵扣制;而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酒精以及珠宝玉石继续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不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五)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是企业最基本的两种加工方式。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税;在委托方没有同类售价时,委托加工可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相对于销售价格而言,委托加工产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更低。由于消费税是单一环节课税,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不需要再补交消费税,因而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委托加工收回的组成计税价格的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因此,选择加工企业是能给企业带来税收收益的。由于企业的生产方式会对税收产生影响,假如企业能够对将来产品的生产方式做一个合理的安排和选择,就可以避免盲目生产给公司带来的税收风险,造成企业的损失。在选择加工方式时,首先需要事先测算可以接受的加工费用的最高限额。当委托加工费用低于可接受的加工费最高限额时,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负会降低,采用委托加工生产对企业才更有利。其次,选择不能生产同类产品的加工企业。只有加工企业没有同类产品的售价,才能够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税,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在实际经营中,除了税收因素,企业还需要根据自身的能力、技术、环境、成本等因素来判断和选择适合自己的生产方式。

(六)选择销售策略。消费税大多是采取比例税率,因此,在不影响销售量,提高售价增加消费税的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的利润。因此,在确定应税消费品售价的时候,企业应该考虑的是在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合理地降低其计税销售额。

1.转移定价策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拥有其所经营商品的市场定价自主权。在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将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然后由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对外进行销售。在通过独立核算销售部门销售的方式下,首先,纳税人只需要按照内部的转移价格进行缴纳消费税,而销售部门对外销售应税品时也无需补交消费税。其次,通过独立核算销售部门销售额,可以转移部分价外费用,减轻消费税负担。例如销售部门承担应税消费品的包装事项,则其收取的包装费收入不需要计缴消费税。第三,对于部分适合成套销售的物品,可以通过独立核算销售部门进行包装对外销售,从而避免了“成套销售”带来的高额税负。由于独立核算销售部门是纳税人的关联企业,通过内部转移定价,既保留产品的利润又减轻税负。

2.收取包装物押金策略。包装费作为销售的价外费用,应随同应税消费品的价款一并计征消费税。为了节税,纳税人的包装物可以不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的方式。我国税法对于纳税人单独开具发票和记账的包装物押金,只要收取时间不超过一年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退还,则在收取时不需要交纳消费税。收取“押金”,销售企业不仅节约税款,也增加了流动资金供企业长期使用。这种方法在包装物价值较大时,更具有筹划的意义。

3.避免“视同销售”策略。在经营的过程中,纳税人发生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行政机构或管理部门,或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等方面。与非应税消费品的“视同销售”比较,纳税人发生类似的“视同销售”行为须额外承担相应的消费税。因此,从节税角度看,为减少运行成本,纳税人应尽量避免发生应税消费品的“视同销售”。特别是对于用应税消费品进行投资、偿债以及交换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行为,由于税法要求是按照同期最高售价进行计税,纳税人更应尽量避免类似的交易发生。

三、消费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合法性。税收筹划与偷税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其合法性,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应该要及时认真地学习和熟悉我国税法、相关条例和实施细则。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税收筹划才是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例如,我国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企业在制定转移价格时,应注意不能违反税法的规定。如果确认的销售价格过低,则只能按照税务机关的核定价格进行计税,从而降低了税收筹划的意义。

(二)注意产品特点。我国的消费税列举的税目有十四项,涉及范围较广。不同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税率以及计税方法上都存在着差异,因此,其税收筹划方法也必然存在差异。在选择税收筹划策略时,企业要注意结合产品自身的特点,不能盲目地开展税收筹划活动。不恰当的税收筹划活动,反而会增加企业的不必要的损失。

(三)注意成本的核算。进行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得纳税人纳税成本最小化和整体收益最大化。因此,在进行消费税的筹划过程中,应该将预期节约的税金与税收筹划成本进行比较。只有在税收筹划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时,筹划方案才是可行的,否则就应该放弃。例如销售部门独立核算能够给纳税人带来节约消费税的收益,但同时也会增加成立费用和管理成本等,只有当减少的消费税超过所带来的成本时,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对纳税人才是有利的。

参考文献:

1.翟继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新规解释及企业筹划应对[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3.彭宏超.谈消费税的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07,(9):31-32.

4.刘荣.论消费税的税收筹划[J].财政与税务,2001,(12):26-27.

消费税范文第4篇

国际化妆品消费统计与预测

作者:文/徐良

来源:《医学美学美容》2000年第04期

尽管在过去的几年里出现了全球性经济衰退,但是国际化妆品市场销售额在1993~1997年内仍然上升了20%,这一数据来源于《国际市场追踪》(MTI)的权威统计报告。该统计报告表明,国际香水市场受经济衰退影响较大,市场销售出现严重滑坡。但与此同时,其他类化妆品特别是彩妆品的销售呈现出持续增长的发展态势。

《国际市场追踪》认为,不能指望在21世纪里个人护理品市场将会有两位数的增长,许多种类的产品销售年增长率会低于3%。彩妆品市场的飞速增长归功于在非附着类及长效产品中使用了新的具有护肤及防晒功效的组分。该报告还注意到,染发品市场获得较大增长的原因是老龄人口的增长,以及染发产品在使用上越来越方便。

尽管1993~1997年间许多国家的化妆品市场有较高的增长,但近年的经济动荡还是损害了1998~1999年的市场发展。在过去的5年内,巴西成为第五大化妆品市场,中国成为第八大化妆品市场。其他获得较大增长的化妆品市场有拉丁美洲及亚洲市场,其中包括阿根廷、智利、泰国、韩国、印尼及台湾地区。

消费税范文第5篇

职务消费,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履行公共职务引起的各种公务消费开支的总称。主要表现在公务用车、接待、出差、会务、办公等费用支出。

人情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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