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条例范文

2023-04-27

问责条例范文第1篇

为深入 XX 县深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七条措施,XX 乡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全力推进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宣传声势,营造工作氛围

(一)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宣传到位。

各村充分利用村务公开、“两学一做”、“农民夜校”等活动,多途径开展宣传报道,提升群众和党员干部的知晓率和参与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加大政策公开公示力度。

通过 XX 乡公众微信号、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加大扶贫政策落实、扶贫资金发放使用、扶贫物资发放和扶贫项目建设等情况的公开公示,让群众、贫困户“懂政策、知情况”,为社会各界参与监督提供条件。

二、开展“大督查”,全面收集扶贫领域问题线索

(一)开展专项督查。

成立扶贫工作督查组,对各村扶贫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重点围绕扶贫政策落实、扶贫项目建设、物资发放、扶贫资金使用发放等情况进行督查,着重发现扶贫工作中吃拿卡要、优

亲厚友、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问题。1 月共开展专项督查 1 次,发现问题 4 个,整改 4个。

发挥村纪检监督员作用。

充分发挥全乡村纪检监督员作用,切实履行好对村扶贫工作、支农惠农资金管理、低保户和特困户及优抚救济救灾对象报批,村务、财务公开等工作的监督职责,并及时将收集反馈的信息、数据向乡党委、纪委汇报。

深入挖掘线索。

深入基层一线,通过“大走访”活动、领导接访等方式直接听取群众意见,及时了解情况,着力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做到“三看、三查、三听”。“三看”,即看扶贫对象识别准不准、看帮扶机制实不实、看扶贫效果好不好;“三查”,即查“两公示一公告”情况、查扶贫项目建设情况、查扶贫资金到户情况;“三听”,即听贫困户诉求、听群众反映、听党员干部意见建议。

不断加大纪律审查力度。

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扶贫领域违纪问题。对扶贫领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早处理;对排查出来的违纪问题线索,集中力量,快查严处,做到每一条问题线索都不放过、每一个案件都严肃核查、每一分违纪资金都追缴到位。

三、开展警示教育和约谈教育

问责条例范文第2篇

严格落实问责制。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层级监督机制。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

刘圩小学

问责条例范文第3篇

[考试时限]:60分钟 00172

4[及格分数]:60分

[考试说明]:

1、政治家常说要对历史负责,实际上,政治家并不能真正地对历史负责。正确

2、对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开展问责制的培训,是时代的必然。正确

3、在我国,问责其实刚刚开始。 正确

4、问责持续的以“风暴”的形式存在,是一种正常状态。 错误

5、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互不替代。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 正确

6、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问责制,相比较中国大陆来说,其问责对象非常多。错误

7、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不在问责对象范围之内。错误

8、权责对等意味着直接责任大于间接责任。 正确

9、在问责的个案中,主要应考虑的是领导应承担直接还是间接责任,而关于领导的主观意识是善意过失还是故意,则不在考虑之列。

错误

10、结果责任是公共服务强调结果导向产生的责任。 正确

11、我党推行的问责文化,是治国必先治党,治党无比从严。在从严治党的时代,对领导干部问责,要保持一种高压态势。 正确

12、在我国,有责必究是通例,从轻问责、免责的情况不可能出现。 错误

13、尽管责任有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之分,但是集体责任必须转化为个人责任,否则所谓具体责任就有可能落空。 正确

14、责任个人化原则并不意味着在出现事故责任后,由官员个人承担结果责任。错误

15、所谓责任政府必须是可问责的政府。 正确

16、领导要为自己的决策和行为负责,但不必为下级的行为负责。错误

17、领导对下属的工作失误和过错,承担的是政治责任、间接责任。 正确

18、对于问责,虽然各地区、各部门情况千差万别;同类事件处在不同的背景下,后果和影响应该是一致的。错误

19、《暂行规定》对需要问责的情形,应采取哪种问责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错误

20、对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要问责领导。正确

21、( 2008年)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

22、问责的全部正当性,在于( B权为民所授)

23、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著名经济学家( A萨缪尔森)在所写文章《为什么我永远也不会进入政府部门工作》中,描述政府部门的官员来自“下面的反对,上面的压力;成功时的寂静,失败时的喧嚣;随时随地、任何时候官员都被纳入行政问责制的框架”。

24、我国第一次问责最高级别,即国务院总理的案件发生在哪一年哪一次事件中(B 1979年“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事故)

25、2003年兴起的“问责风暴”,成为胜利战胜( B非典)的转折点。

26、1988年,(A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导致时任林业部的部长杨钟被撤职。

27、( C2008)年,被媒体称为“问责年”。

28、1995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最早引入了( B责令辞职)形式。

29、2004年,(B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实施,对辞职做了分类,明确各种辞职的条件。

30、2006年1月1号实施的( D《公务员法》)对各级、各类公务员,尤其是公务员中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31、(D2009 )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实现了党政官员一体问责。

32、2009年7月分出台的(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选用狭隘的问责含义,表明问责跟党纪、政纪处分,互不替代。

33、我党推行的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最早来源于(C中国香港)。

34、(B 2002)年,香港行政长官董建华在香港推进官员问责制。

35、问责的方式和党纪、政纪处分的问责方式,它们是( A并列)的关系。

36、(A权责一致)是行政问责的核心原则。

37、英国启蒙思想家密尔在他所著的(D《代议制政府)一书中指出,如果能将权利和责任统一起来的话,就可以放心地将权利交给任何人。

38、()原则,是从严要求的体现,它意味着有过错必须承担过错责任。

39、严格责任除了有过错要承担过错责任以外,领导干部还必须承担另外一个责任即(A结果责任)

40、问责制本身是西方国家政党政治的产物,表面看来仅仅是涉及到官员个人的问题,但从最终的效果看,问责是( B执政党)的表现。

41、在我国,( B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和提出问责的建议。

42、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被问责官员觉得问责不当的,可以( D申诉)

43、2003年,香港财政司司长( A梁锦松),因买车涉嫌避税风波辞职。反映出香港问责文化对官员的严格的要求。

44、(D责任全面)原则意味着有责必究是通例。

45、(D 2009)年,重庆市实施《促进开放条例》,规定:开放工作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但符合所规定三个条件的,可以免责。

46、(A 2007 )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规定只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使工作发生失误或造成一定损失,有关人员可予免责

47、(B责任个人化)原则是问责的落脚点。

48、2009年4月1号,《( B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各自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

49、( A《公务员法》)第82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

50、(B“三聚氰胺”事件)事件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指责部分领导干部对人民的生命安全麻木不仁。

51、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15条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 A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52、( C《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条规定:“给予公务员处分,应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53、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由组织部门、人士部门、或者纪检部门、监察部门调查,并且提出处理建议;在提出处理建议的基础上,由问责决定机关根据(B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

54、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问责( A领导)直接负责人 直接领导决策人

55、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被称为( B特别重大事故)

56、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被称为(A重大事故)

57、《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要问责( A领导)

58、2006年1月1号实行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 D24个月)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5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A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6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2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A 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条件,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61、《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关于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要求中,明确指出,市县政府要(ABC)

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定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人员、效果“五落实”

62、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对象包括以下哪些类型的官员( ABCD)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63、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的方式包括(ABCD )

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6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要坚持以下原则和要求( ABD)

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

65、权责一致原则,包含内容有(AB)权责对应权责对等

66、权责对应中的“责”,主要包括以下哪些方面的责任(ABCD ) 政治责任 道义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

67、过错责任主要表现在领导干部在工作岗位上( ABD) 违法履行职责不当履行职责履行职责不力

68、《问责暂行规定》第3章关于“实行问责的程序”规定,问责的程序包括(ABC )

调查和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申诉

69、问责的依法有序原则,除了要求问责的对象、事由、方式和程序等法定外,还涉及到( BC)因素的补充。政治惯例 问责文化

70、有责必究包含( AB)方面的内容。谁有责就问责谁有什么责就应当追究什么责

71、《暂行规定》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AB )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72、由官员个人承担结果责任,能够起到以下哪些功能和目标(AD )平息民众愤怒防止社会震荡

73、责任个人化原则实现了( ABC)基本的要求。 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问责必到底

74、问责制的运行规则包括(ABC ) 客观事实责任制副职负责制连带责任制

75、民警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的,(AB )

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的,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

76、“可问责”的政府问责的是(AC) 岗位责任领导责任

77、以下哪些情况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的事件、案件范围内的( ABC)

给人民群众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

给党和国家形象以及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78、政府存在滥作为或不作为、违法作为引发了( ACD)要追究领导干部在管理活动滥用职权、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的责任。群体性事件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网络公共事件

79、《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ABC )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80、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AB )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问责条例范文第4篇

工作责任问责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所在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经办、谁负责、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条 责任问责对象:公司全体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1、经济合同方面:

(1)在合同(协议、合约等)执行过程中,疏忽懈怠,把关不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

(2)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机密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3)未经任何合同(含事项)审批流程,擅自对外签订协议或私自处置资产、资金等,造成资产、资金损失或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

(4)在出差、办事、物品采购等工作过程中,虚假报销,经公司查实的;

(5)收受客户、下属贿赂,牺牲公司利益为其谋取好处的。

(6)对经营工作中所产生矛盾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矛盾的;

(7)未完成“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不可抗力除外)。

(8)业务部门对所负责相关闲置资产未尽到维护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2、行政人事方面

(1)对领导布置的任务,不及时执行或落实不到位的; (2)日常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受窃、被盗等,造成财产损失的;

(3)对公司行政人事和其他档案管理不善,导致遗失、外泄的;

(4)对公司重要会议、活动安排准备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

(5)在员工考勤、晋级等日常工作中,有失公正,被员工投诉、举报,经公司查实的;

(6)擅自违规使用公司印章、车辆及相关证照,使公司利益遭受侵害或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 (7)擅自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资产、资金和形象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第四条 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1)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扣除当月绩效50%,年累计3次(含)以上扣除当年绩效100%;部门领导进行情况说明。

(2)通报批评,扣除当月绩效100%。年累计2次(含)以上扣除当年绩效100%;部门领导做出书面检查,扣除当月绩效50%;分管领导进行情况说明。

(3)留用察看。在留用察看期间,当事人只发放基本工资,停发所有的绩效;部门领导扣除当月绩效100%,做出书面检查;分管领导进行相关说明,扣除当月绩效50%;如问责人员为部门领导,分管领导扣除当月100%绩效并做出书面检查。

(4)调离岗位、停职、撤职。在调离岗位、停职、撤职处理期间,只发600元生活费,停发所有基本工资、绩效100%;部门领导扣除当月基本工资、绩效100%,并做出书面检查;分管领导扣除当月100%绩效并做出书面检查。

(5)责令辞职。 问责人所在部门领导扣除全年绩效30%,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分管领导所需承担相关责任报上级主管公司处理。

(6)追究民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部分或全额赔偿;问责人所在部门领导扣除全年绩效30%,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分管领导所需承担相关责任报上级主管公司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8)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由个人主观原因所致的;

(2)拒不承认错误的;

(3)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欺上瞒下的;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作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公司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宣布问责决定时,由总经办与问责当事人谈话,并将处理决定送达问责对象。综合管理部应将相关处理决定存入公司档案。

第十二条 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向公司总经办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问责处理应同时要求责任人分析事件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后期预案,并书面报告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四条 为保证问责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项工作必须有书面或电子记录,便于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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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范文第5篇

工作责任问责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所在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经办、谁负责、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条 责任问责对象:公司全体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1、经济合同方面:

(1)在合同(协议、合约等)执行过程中,疏忽懈怠,把关不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

(2)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机密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3)未经任何合同(含事项)审批流程,擅自对外签订协议或私自处置资产、资金等,造成资产、资金损失或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

(4)在出差、办事、物品采购等工作过程中,虚假报销,经公司查实的;

(5)收受客户、下属贿赂,牺牲公司利益为其谋取好处的。

(6)对经营工作中所产生矛盾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矛盾的;

(7)未完成“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不可抗力除外)。

(8)业务部门对所负责相关闲置资产未尽到维护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2、行政人事方面

(1)对领导布置的任务,不及时执行或落实不到位的; (2)日常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受窃、被盗等,造成财产损失的;

(3)对公司行政人事和其他档案管理不善,导致遗失、外泄的;

(4)对公司重要会议、活动安排准备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

(5)在员工考勤、晋级等日常工作中,有失公正,被员工投诉、举报,经公司查实的;

(6)擅自违规使用公司印章、车辆及相关证照,使公司利益遭受侵害或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 (7)擅自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资产、资金和形象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第四条 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1)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扣除当月绩效50%,年累计3次(含)以上扣除当年绩效100%;部门领导进行情况说明。

(2)通报批评,扣除当月绩效100%。年累计2次(含)以上扣除当年绩效100%;部门领导做出书面检查,扣除当月绩效50%;分管领导进行情况说明。

(3)留用察看。在留用察看期间,当事人只发放基本工资,停发所有的绩效;部门领导扣除当月绩效100%,做出书面检查;分管领导进行相关说明,扣除当月绩效50%;如问责人员为部门领导,分管领导扣除当月100%绩效并做出书面检查。

(4)调离岗位、停职、撤职。在调离岗位、停职、撤职处理期间,只发600元生活费,停发所有基本工资、绩效100%;部门领导扣除当月基本工资、绩效100%,并做出书面检查;分管领导扣除当月100%绩效并做出书面检查。

(5)责令辞职。 问责人所在部门领导扣除全年绩效30%,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分管领导所需承担相关责任报上级主管公司处理。

(6)追究民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部分或全额赔偿;问责人所在部门领导扣除全年绩效30%,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分管领导所需承担相关责任报上级主管公司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8)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由个人主观原因所致的;

(2)拒不承认错误的;

(3)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欺上瞒下的;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作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公司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宣布问责决定时,由总经办与问责当事人谈话,并将处理决定送达问责对象。综合管理部应将相关处理决定存入公司档案。

第十二条 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向公司总经办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问责处理应同时要求责任人分析事件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后期预案,并书面报告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四条 为保证问责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项工作必须有书面或电子记录,便于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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