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纪检组工作汇报范文

2023-05-30

派驻纪检组工作汇报范文第1篇

2、对联系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开展日常工作监督;

3、参与、审核联系单位在人事招聘、干部选拔、配录(聘)用干部方面工作,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报告集团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4、依据区纪委及集团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包括项目建设前决策程序、招投标管理、建设实施过程监督,加强项目廉政建设,对项目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协助有关方面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5、对联系单位制定和执行预算、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政府采购等情况进行监督,防止资金使用上违规违纪。

6、对联系单位大宗固定资产管理以及经营性资产运行等实施监督,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及时制止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有关法纪规定,及时请示报告、调查处理;

7、在区纪委、集团监察室领导下,配合开展信访办理和案件查办工作,建立来信来访登记制度,对收到的检举、控告、申诉等信访件,及时报集团监察室扎口登记报区纪委信访室,参与、配合、协助区纪委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做好立案、调查取证、审理等工作;

8、监督联系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招待费的财政拨款、支出情况和向社会公开情况,以及相关职务消费制度执行情况,保障职务消费总额得到有效控制;

9、加强联系单位纪律作风建设,督促联系单位对群众意见较集中、反映较强烈问题整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10、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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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纪检组工作汇报范文第2篇

作者:樊红敏 来源:《河南社会科学》2011年6月 本站发布时间:2011-12-2 9:01:21

内容提要: 本文以河南省三门峡的“大纪检组制”改革为个案,通过对三门峡大纪检组改革的过程、实际运作、制度绩效以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探讨反腐败战略转型的背景下,我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的方向。本文认为,首先,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的价值取向是加强政党领导力,变一对一派驻为“大纪检组”制模式有利于党在执政方式上回归政党本位,超越政党行政化;其次,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的关键是以监督职能为核心的机构整合与优化;第三,纪检派驻机构改革的着力点是反腐败的专业化建设;要着力发挥纪检派驻机构腐败预防的专业化职能,对驻在单位和部门腐败多发高发的领域和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建设,从而使行业腐败预防体系的建设落到实处。

关键词:“大纪检组”制 纪检派驻机构改革 党内监督 廉政建设

在中国经济社会快速转型的背景下,面对日益严峻的腐败挑战,近年来,中国的纪检体制受到了学术界和社会舆论越来越多的关注。作为反腐败的领导机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角色、作用以及与其他反贪机构的关系成为研究的重点。Ting Gong从制度主义的视角,分析了纪律检查机关在改革时期的能力建设,同时指出了目前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双重领导体制和基于法令的道德约束等。[1]Stephen K Ma 探讨了1949年之后中国共产党纪委和政府监察部门的变迁,他关注的重点是反腐败机构内部的腐败问题,他认为反腐败机构中发生的腐败行为,源于其“双重忠诚”的困境,即要忠于党的领导又要忠于机构自身的工作职能。[2]过勇运用制度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剖析了纪律检查机关在改革时期的制度变迁,以及过去三十年纪委职能的变化。[3]这些研究大多是从反腐败的角度进行的,对于思考中国的反腐败体制机制的完善具有启发意义。

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在中国共产党政党转型的背景下,随着中国反腐败战略从权力反腐转向制度反腐,纪委的角色、职能也在发生变化,而纪检监察派驻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很多地方如深圳、成都、呼和浩特等地在纪检派驻机构改革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本文以河南省三门峡的“大纪检组制”改革为个案,通过对三门峡大纪检组改革的突破、成效及问题的分析,探讨中共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职能定位,并思考未来的改革方向。

一、三门峡市“大纪检组”制改革的实践与探索

三门峡“大纪检组制”改革的启动可以归结为中央、河南省纪委的要求和对现有“一对一”双重领导派驻体制局限性的认识,三门峡市委的重视和支持也是“大纪检组制”改革一个重要动力。三门峡的大纪检组制改革可以归结为是增量改革。改革本着即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最终确定在市一级进行。大纪检组制改革没有触动原有各局委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的级别和利益。“在大纪检组改革中,人员安置是改革能否稳妥推进的关键”[4]。三门峡市委的基本政策是原属各单位纪检部门的纪检干部、工作人员愿意到纪检组的可以平级调动,纪检组组长,从各市直机关领导职务副处级以上符合条件的干部中选拔。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一部分为原市直单位纪检组、监察室符合条件愿意到纪检组工作的人员,一部分是按照“第一学历本科以上,年龄35岁以下在编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由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考核、公开选调的。

1 2008年9月三门峡市完成了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派驻的机构改革。按照性质相近,便于监督的原则,在市委工作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市人民团体、市人大、政协机关、市政府设党组工作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等63个部门(单位))派驻10个纪检监察组,名称为“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第*纪检监督组”,俗称“大纪检组”。与此同时,撤销市直28个纪检组,26个监察室,相应取消原相关局委纪检监察编制及领导职数,核减人员编制59名(其中行政编制48名,事业编制11名)。核定派驻纪检组编制为50名,每个大纪检组编制5名,组长、副组长、组办主任各1名,纪检监察员2名。[5]派驻的“大纪检组”成为市纪委监察局下属的组成机构,人员编制、行政关系、党团组织关系以及工资福利、后勤保障都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大纪检组的规格也由原来的副县级提升为正县级,与所驻单位一把手平级。之后,分批对大纪检组组长、副组长、组办主任及工作人员进行了招聘选拔。

大纪检组成立以后,派驻机构如何发挥作用、如何开展工作是面临的新问题。为此,三门峡市纪委边实践、边完善,于2009年4月制定了《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暂行办法》,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原则和要求、工作职责和任务、工作方式和方法、工作纪律和保障等,都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建立了三大配套制度。一个是派驻纪检监察组专项监督检查制度。该制度对大纪检组专项监督检查的内容、具体环节、方式方法等进行了规范。[6]一个是派驻纪检监察组办案工作制度。办案工作制度从案件线索受理、初核、案件调查、移送审理、防范教育等各个环节都作了详细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派驻纪检监察组办案工作流程图》,对纪检监察组依法办案进行了规范。一个是派驻纪检监察组巡查制度。巡查制度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所驻在部门、单位每半年集中巡查一次,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驻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反腐败牵头任务完成情况,党员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廉政勤政情况等,采取的方式主要包括召开汇报会、座谈会、民主测评、专题走访、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7]

二、三门峡市“大纪检组”制改革的突破与绩效

(一)体制突破,从“不对称”监督到制衡监督

三门峡大纪检组制改革的一个明显的突破之处在于改变了原来的“寄人篱下”的派驻模式,增强了派驻机构的独立性。一方面,大纪检组制确立了派驻机构的监督主体地位,实现了工作责任主体与监督主体分离,从而增强了派驻机构监督指导所驻部门、单位抓好反腐倡廉建设的权威性、有效性。而以往的纪检组,名义上是派驻,实际上也是派驻单位的班子成员。另一方面,这一模式打破了原来的一对一派驻所形成的利益共谋机制。不管是从个人利益还是从单位整体利益的角度,过去的纪检组长和单位利益相关度很高。“有的单位出了问题,纪检组长来回跑,想办法摆平。甚至有的时候摆不平还要挨一把手的训斥。”[8]再一个是加大了对局委一把手监督的可能性。过去一把手和纪检组长的上下级关系决定了一把手监督的困境。“所有工作都得围绕单位‘一把手’转,一些纪检干部想与局长搞好关系,平时在工作上总给领导唱赞歌,领导的旗帜打到那里,纪检干部的足迹就踏到那里??现在纪检组也是正县级,和被监督单位平级,完全改变了以往‘看别人脸说话’的被动局面。”[9]大纪检组长正县级配置以及“居高临下”的体制安排,使派驻机构从不敢监督转变为敢于监督。大纪检组制从根本上突破了原来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不对称”监督的权力格局,变“不对称”监督为制衡监督。

2 (二)职能转换,从被动执行到主动监督

大纪检组制改革,使派驻纪检组的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监督职能得到了强化。过去一对一派驻,纪检组长主要是配合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的更多的是党风廉政建设政策执行相关的行政事务。大纪检组制使纪检组长超脱于具体的事务性工作,监督成为大纪检组主要的职能,由政策执行的行政事务职能转向监督和惩处职能。当前大纪检组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对所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权力运行重点环节与部位的监督上。他们工作的方式主要是参加驻在单位研究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决定大额资金使用、对违反党纪政纪人员进行处理等会议,以及每年两次的集中巡查、专项监督检查以履行监督的职能。统管以来,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驻在单位民主生活会109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135次,涉及“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党组会议156次[10],监督的力度和效果都很明显。另外,“大纪检组”通过开展每年两次的集中巡查、专项监督检查、设立意见箱、接访等措施,畅通信访渠道,强化了监督的效果和力度。

(三)方式转变,以惩处促监督

大纪检组改革,使纪检监察工作的方式方法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和一对一派驻相比,在监督方式上,大纪检组的惩处功能开始得到有效地发挥,以惩处促监督。2010年1至10月份,10个纪检监察组共收到信访举报件和案件线索47件次,一一进行调查了解,初核9起,立案9起,办结4起。有3名科级干部,一名普通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1]第六纪检组被称为“重案六组”,该纪检组成立两年来立案6起,办案3起。办案环境、力度和效果跟以前大不一样,“过去办一个科级干部的案子要征得单位一把手的同意,现在是通报单位一把手。[12]而实际上,一对一派驻纪检组基本上多年都没有办过一个案子。

究其原因,一个是大纪检组制改变了纪检组的办案环境,办案工作直接受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独立开展工作。为了使派驻纪检监察组能够相对独立的开展查办案件工作,三门峡市纪委出台的办案制度规定,大纪检组办案不再经过市直部门党组的批准和同意。一个是“大纪检组”为了充分发挥监督职能,通过在驻在单位设立意见箱、公布纪检组长手机、电子邮箱、接访等措施,畅通信访渠道,对信访举报和案件线索拥有独立的初核权,对办案工作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另外,三门峡市纪委根据工作需要探索建立了“捆绑联动”办案机制,将市纪委监察局机关三个检查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和所联系的县(市)区纪委以及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案件查办工作捆绑在一起,建立三个“办案协作区”,实行室与县、组办案目标捆绑制度。市纪委监察局可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办案力量。

三、三门峡大纪检组制运行中的问题与困境

大纪检组制作为纪检派驻体制改革的探索和创新,其成效和优势是明显的,但是,在改革与运行中也面临和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困境。具体来说:

(一)结构性难题

大纪检组制改革过程中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与原有体制如何对接的问题。一个是改革后的相关的驻在部门和单位如何适应新体制问题。大纪检组改革撤销了原派驻纪检组驻在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但纪检工作并没有带走。在与相关单位座谈当中,他们也谈到了这一问题,虽然编制抽走了,但没有减少工作,这些单位又分别明确了一名领导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此,三门峡市纪委为了转变驻在单位的观念,真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单位 3 一把手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这一规定,从2009年起将每年的纪委全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以党风为主要内容,由市委书记和各单位一把手如党委书记参加,强化一把手的责任主体地位;第二阶段是由纪委书记和大纪检组以及各单位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参加,以反腐败为主要内容,在监督和政策执行、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分开方面进行了探索。一个是纪委内部机构的整合和优化问题。大纪检组制改革使纪委一下子成了一个庞大的单位,从人员上来看,虽然整体上编制没有增加,甚至还有所减少,但纪委的工作人员大大增加了。在领导分管方面,纪委内部的领导分工是按业务以“条条”的方式进行分管的,成立大纪检组以后,大纪检组是按片进行管理的,如何分管、由谁来分管也成了一个难题。另外大纪检组和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之间关系也有待于理顺。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分别分管某一项工作如廉洁自律、效能监察等,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权威性,大纪检组和机关各室的关系不能理顺,就很难树立真正的权威,在调研期间,三门峡市纪委正在出台文件着手解决这一难题。这些问题说明,大纪检组制改革不仅仅是涉及到纪检组和派驻单位问题,也涉及到纪委内部机构的整合和优化问题。再一个大纪检组制改革与党章的结构性冲突问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要求,有党委的单位,都应设纪检机构或纪律检查委员,因此,三门峡的大纪检组制改革中,一些系统大、党员多、职能强、监督任务重的部门如交通、城建等,因为本身已经成立党委,只能仍然保留纪委书记,另外,如国税局、工商局等垂直管理的部门也无法纳入大纪检组改革之列。以致于有人怀疑改革的彻底性:“那些腐败易发、高发的单位并不在大纪检组改革之列”。[13]

(二)职能定位的困惑

过去一对一纪检派驻体制中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协助局委党组搞好党风工作以及廉政建设教育与制度落实方面工作,以行政事务为主。廉政建设的惩处和监督职能主要还是在上级纪委部门。实行大纪检组制以后,“大纪检组”和原来的一对一派驻纪检机构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其职能和定位也需要随之发生变化。但从目前三门峡大纪检组的制度规定来看,其职能是全方位的。从内容上来看,党风和廉政建设都在大纪检组的职责范围之内,从监督手段上来看,教育、制度、惩处都是大纪检组工作的方式方法。这种全方位的职能定位一方面造成纪委监察局科室与大纪检组的职能交叉;另一方面,使大纪检组也面临“派驻机构出来了,如何融入,两张皮”[14]的问题。虽然大纪检组参加了很多驻在部门、单位的会议,其监督的力度和成效还有待于进一步验证。目前,三门峡市纪委就统管后纪检监察组在保持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同时,如何做到对驻在单位监督到采取了很多措施,如建立了巡查制度、参加民主生活会等等,纪检组长的发言也肯定了三门峡在探索中的这些好做法。但从更高的角度来看,大纪检组的职能定位还需要进一步厘清。从大纪检组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和一对一派驻纪检组相比,大纪检组查办案的功能得到了很大强化,日常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三)专业化和权威性困境

从当前大纪检组的运行情况来看,“出来后”的纪检组面临着如何进行日常监督的问题,这实际上意味着向他们提出了更高的专业化的要求,因为这种监督已经不是对某一项具体事务的监管。大纪检组要对驻在单位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等等进行有效地监督,就必须有非常专业化的知识和能力,它要求纪检组干部对驻在部门廉政建4 设中教育和预防等相关的制度和职能的发挥有专业性的见地。同时,能够根据不同部门、单位的工作特点,对驻在部门相关教育和腐败风险防范等预防腐败机制进行完善。而从目前三门峡市大纪检组的情况来看,大纪检组的组长、副组长来自于原纪委系统的纪检干部和其他单位副处级领导,这些干部有很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能力,他们在与驻在单位协调并对驻在单位监督的过程中,凭借个人的政治经验和工作能力,大大缓解了大纪检组和驻在单位的协调配合问题。在与审计局相关领导交流过程中,审计局领导高度赞扬了大纪检组组长工作能力和个人魅力。但从专业化的角度来看,当前,中国纪委系统由于职能庞杂,并以行政事务为主,专业化建设严重滞后。以三门峡大纪检组为例,纪检组的领导具有的是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的经验,他们的背景更多的行政背景,而不是专业背景,廉政建设专业化知识和能力不足,而要指导和教育驻在部门腐败风险控制并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具体制度需要由专业背景和专门人才。显而易见,从当前整个纪委的角色和职能履行来看,专业性缺失都是十分明显的。另外,在纪检组和驻在部门监督和被监督关系中,权力安排的制度化规范化也有待加强,比如大纪检组监督的边界是什么,什么方式是合适的,如何确保大纪检组不越位,同时又如何界定驻在单位需要监督的内容和边界,以确保大纪检组对一把手进行实质而又有效的监督等等,对大纪检组制度改革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四、中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的方向

三门峡大纪检组制改革的突破、运作绩效、问题和困境,为我们思考中国纪检派驻机构改革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启示。显而易见,大纪检组制改革并不仅仅是纪检组上收的问题,他涉及到纪委内部机构的整合问题、纪委反腐败的专业化问题以及大纪检组的职能和定位问题。在各地纪检派驻体制改革探索的过程中,各种疑惑和忧虑也反映在纪检派驻机构改革的进进退退当中。三门峡市“大纪检组”制改革为我们思考中国纪检派驻机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看,它是中国纪检体制改革方面的探索和创新。就反腐败与廉政建设而言,真正的“上策”,涉及到党内监督和党的执政能力问题,应该从党的建设的高度来思考中国纪检派驻机构改革的方向。

(一)纪检派驻机构改革的价值取向:加强政党领导力

中国共产党是以领导的力量掌握国家政权的,作为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国家实现现代转型,首要的条件是必须有强大的领导力。所谓领导力就是获得追随者的能力。体现领导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党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其根本是党自身拥有一套先进的制度体系并得到有效运行,保障党的领导拥有强大的制度基础和有效的制度能力。[15]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一个重要党内监督机构,纪检派驻机构改革的根本目的和指针还是要以制度治党,以制度固党。因此,检验纪检派驻机构改革得失的根本是是否加强和改善了党的领导力。

在中国,纪检机关属于专门的、政府之外的监督机构,受执政党委托,对党员干部、政府进行纪律检查和监督。但纪委在和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之后,更像是政府内部监督机构,而后者目前还属于政府组成部门,在执政方式上,政党行政化十分明显,过去的一对一派驻,更是政党行政化的具体表现。政党领导功能的实现应在党的制度与组织的空间中实现。纪委作为党的制度体系一部分,在执政方式上,应该回归政党本位,超越政党行政化。大纪检组制改革,使监督主体在权力上相对独立,在利益上相对分离,同时,大纪检组对原驻在单位 5 的超脱使政党的党内监督回归党的制度和组织空间,超越了政党行政化,符合纪检派驻机构改革的价值取向。

(二)派驻机构改革的关键: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和完善

纪检监察监督在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中占据着特别重要的地位,它既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又是行政监督中最重要的行政监察机关,监督职能应是纪委的核心,因此,派驻机构改革的关键是完善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但据笔者的调查,纪检委的职能十分庞杂,与之相应的是庞杂的机构设置。除此之外,检察院、审计局也承担着行政监督的职能。要充分发挥纪检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一方面,从党内权力结构科学配置的角度来看,要提升纪委的监督地位,强化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权,探索对同级党委监督制约的新机制。另一方面,从微观上来看,要对当前的多头监督机构进行整合。在对派驻大纪检组的调查中发现,当前纪委虽然是反腐倡廉的领导机构,但包括纪委以及派驻大纪检组在内,它们监督的手段很有限,纪委在办案的过程中,往往要从外部门抽调人员。另外,纪委和政府审计部门、检察院反贪局也缺乏相互的协作机制,因此,应该着手从理顺政府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的隶属关系入手,将其作为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16]同时,将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与任期内定期审计、离任审计等结合起来,将其作为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手段。派驻大纪检组也可以通过对驻在单位和部门的定期审计、离任审计有效地开展反腐倡廉工作。

(三)纪检派驻机构改革的着力点:反腐败的专业化建设

在纪检派驻机构改革中要着力加强专业化建设,发挥纪检派驻机构腐败预防的专业化职能,对驻在单位和部门腐败多发高发的领域和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建设,从而使行业腐败预防体系的建设落到实处。

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国的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着领导核心和统筹协调的作用,中国的反腐败职能主要由纪委承担。但由于纪委主要是党内监督机构,因此,它虽然承担了反腐败的领导角色,但一个突出问题是反腐败的专业化严重不足。一个是在纪委的人员配置中,缺乏专业人员如来自法律、审计、经济等领域的专业人士。另外,行业腐败腐败预防体系建设没有落到实处。尽管不同的行业和基层单位近年来都制定了大量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性文件,但是这些制度中有相当一部分仅仅是在复述中央或省里的文件主要内容,而没有针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特别是程序方面的规章制度。而“大纪检组”在兼顾反腐倡廉统一规定和行业特点方面无疑具有先天的优势。因此,应该以大纪检组改革为契机,在纪检派驻机构改革中加强专业化建设,可以把大纪检组的职能定位为以腐败预防的专业化职能为主,在人员配备上,要有行业的专业背景和反腐败的专业基础,从而使他们能更好地分析制度薄弱环节和漏洞,对驻在单位和部门腐败多发高发的领域和环节进行制度建设,在行业腐败预防体系的建设方面弥补当前制度建设中的薄弱环节。

派驻纪检组工作汇报范文第3篇

一、适应特点,深化三种认识

(一)充分认清派驻纪检机构“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既有“派”的权威,又有“驻”的优势,是派驻监督的一个鲜明特色。这种特色源于《党章》的规定,深化于监督执纪问责实践探索。派驻机构的权威体现在多方面、多层次:一是身份权威,代表派出纪委履行监督职责;二是职责权威,可以对驻在部门进行监督,重大问题随时向派出纪委报告。派驻机构是派出纪委的前哨,体现了上级监督的鲜明特质,必须守住本职,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派驻机构的优势表现在与监督对象同学习、同工作,朝夕相处,在监督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能够熟悉所在部门的工作情况、人员状况,对每个人的党性修养、性格特点、工作作风、健康状况等一目了然。派驻干部要有铁骨铮铮,“敢”字当头,勇于监督。如果对监督畏首畏尾,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权威和优势是相对的,如果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产生依附性,工作中瞻前顾后,谨小慎微,对发生的问题捂着、掖着,就会出现“派”的无力,失去了派驻监督的意义。

(二)切实把握履行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派驻机构必须在全面从严治党的使命中找准职责定位,聚焦主业主责,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前面,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本职。疏于监督在工作中常常表现为不愿、不敢、不会。不愿监督是责任缺失,不敢监督是担当缺失,不会监督是能力缺失。这三种缺失,让派驻机构难以做到聚力、聚焦和聚神。关于监督执纪问责,我们要克服“三多三少”,即:事后监察开展较多,事前事中监察开展较少;随机监察较多,全程监察较少;教育为主较多,责任追究较少。监督工作要的是加强预见性,增加主动性,切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种被动应付、监督无力的工作态度就是失职。

(三)正确认识监督执纪问责的新形态和举措。中央纪委提出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极少数。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松了、而是更严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在监督执纪中落实“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反腐败节奏减缓、力度减弱。恰恰相反,是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抓早抓小,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经常运用,该立案审查的立案审查,该移送司法机关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措施逐级递进,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既践行了“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又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二、加强协同,处理好三种关系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讲究方式方法,工作中不能被动应付、等靠观望,而是要敢于担当、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主动加强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驻在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理顺工作关系,履行好派驻机构的重任。

一是正确处理与上级纪委、监察局的关系。派驻机构工作直接接受上级纪委、监察局领导,但又不能等同于上级机关的业务科室。派驻机构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各项监督工作融合、贯穿于驻在单位的具体业务工作之中,对驻在单位和部门发生的重大腐败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上级纪委、监察局,切实增强政治观念和党性意识。二是处理好与驻在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确立派驻纪检机构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地位,派驻纪检机构只对上级派出纪委、监察机关负责。要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责、监督对象和内容、监督渠道和程序,保障其对驻在部门各项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派驻所辖单位重大工作事项等报备制度,做到有的放矢,以便准确、适时地实施监督,切实解决派驻机构被动监督的问题。三是处理好本职工作与驻在部门业务工作的关系。派驻机构不参与派驻所辖单位的业务分工,但可选择性地参加驻在单位有关业务工作的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通过参与检查活动和学习培训,了解掌握驻在单位工作情况,熟悉相关业务知识,搞清各驻在单位廉政风险防控点,以便更有效地实施监督。

三、突出重点,把握四个环节

(一)把握关键时节。要加强对重大节假日、升学录取及婚丧嫁娶等时机监督,坚决刹住请吃、吃请风,杜绝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切实纯正内部关系,密切党群干群联系。要依据驻在单位报备情况,组织适时监督,并积极发挥社会的力量,加大对违规违纪问题的监察力度。

(二)把握重点对象。行政事业单位人财物高度集中,公职人员都或多或少掌握着一定的权力。稍有思想不单纯、动机不纯的人就会以国家财产谋取小团体利益和个人私利。尤其是对单位负责人监督乏力,有的单位负责人集党政权力于一身,搞个人说了算,往往一句话就能决定干部职工的进出升降,一支笔就可以开支大额资金;有的科股(所、队)长掌握人事、资金或行政审批等权力的初始审核把关权,单位分管领导不善监管,有的甚至结成利益同盟。

(三)把握要害部位。要指导派驻所辖单位对所属二级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派驻单位所属各所、站、队、窗口等小、散、远单位的监督执纪,督促派驻所属单位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工作重心、主要精力放在二级单位的监管上,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不漏死角、不留盲区,以实际举措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

(四)把握重大事项。要及时掌握派驻机构工作动态,认真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工程建设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具体参与议事监督的环节、方式,为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依据和保证,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权,确保有效履行监督职能。

四、着眼经常,抓好六项工作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明确自身工作职责,找准角色定位,做到“协助不包办、到位不越位”,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上来。突出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派驻纪检组工作汇报范文第4篇

[摘 要] 党内监督对于中国共产党加强执政党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是实现党内监督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因此,不断改革完善纪检派驻工作机制中党的纪检派驻机构设置,以及不断提高相应派驻机构纪检干部能力素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通过不断加强中央纪委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将有力地推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与反腐倡廉建设的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

[关键词] 改革;党内监督;派驻机构;反腐倡廉

[作者简介] 高璐茜(1987—),女,浙江温州人,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执政党建设。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治党对于中国共产党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是中国共产党实现党内监督进程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重要一步。科学而有效的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1](P11-12)而派驻监督,是实现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现阶段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最重要的途径和载体之一。在党的纪检监察工作中,中央纪委监察部在中央和国家一级部门进驻派驻机构,是实现党内监督和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必须不断改革完善党的纪检派驻机构工作,以此加强和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塑造一个风清气正的中国共产党。

一、纪检派驻制度

在不同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纪律检查监察制度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探索、完善和创新,先后经历了近90年的历史。1927年4月底,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国共产党内最早的、级别最高的纪律检查机构,即中央监察委员会。

1949年11月,党中央成立了由朱德担任书记的中纪委,做出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1955年,中央决定成立监察委员会,取代中纪委的工作。但其工作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就遭到严重破坏。1969年中央监察委员会被迫撤销。直到1977年8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重新恢复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至此,党的纪律检查机制才得以重新确立。

而党内纪检派驻机构监督则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派驻监督制度的探索始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提出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国务院各部门派驻监察组,这是我党对纪检派驻机构最初的制度探索和实践。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正式规定中央纪委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进行派驻,之后1983年中纪委向对外经贸部等11家单位派驻了纪检组,正式迈出了由党章所赋予的权威性制度的第一步。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在党内监督制度建设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中在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九条指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即对所在委员会及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2](P232)

2004年4月,中央纪委等部门出台《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将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此次改革领导体制,将派驻机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与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派驻工作有了新的发展。2014年3月17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了新的中纪委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和机构职责。其中整改方案包括:把办公厅、监察综合室整合为办公厅;把党风政风监督室、执法和效能监督室整合为党风政风监督室;把预防腐败室、外事局整合为国际合作局。另增设三个机构,其中2个纪检监察室、1个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3](P19)这一次机构改革通过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了机构职责,加强了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创新了组织制度和工作方式,是一次重要的改革探索。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中第28条指出: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1](P64-65)纪检派驻机构迈入了发展的新时期,对于党内监督职能,其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二、十八大以前纪检派驻工作存在的不足

尽管派驻工作已经发展改革了这么多年,但是在十八大以前仍在很多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从长远来看如不进行内涵式深化改革等,这些不足将会影响限制派驻纪检工作的充分发挥和效力。

(一)党的纪检监察派驻工作存在的不足

1.党的纪检监察机构设置范围不全

十八大以前,中央纪委派驻机构远远没有达到需要覆盖单位的一半。由于派驻机制体制不够科学合理,导致出现派驻机构多,但是覆盖单位少的现象。而且全国140多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部门机构中,十八大前只派驻了50多家,大部分都没有被纳入派驻监督的范围,导致中央纪委对很多具有关键地位的机构和单位的监督缺失。根据党章相关规定,包括党的机关和国家机关部门在内的党委和党组,都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其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但是在十八大以前,中央派驻机构覆盖面尚且远远不够,因此派驻纪检工作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2.党的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形式不够科学

根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向党和国家机关的一些重要经济部门、意识形态部门、国家司法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派驻纪检机构。目前中纪委派驻机构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纪检、监察双派驻机构,主要设置在一些行业人数较多或行业实行垂直管理的政府所属部门。二是单独派驻纪检组,主要在党和政府一些直属事业单位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中设置。三是单独派驻监察机构,主要设置在一些党委或党组纪检组的政府所属部门。[4](P243)除了统一名称外,派驻机构负责人名称、人数、职级、编制等也并没有进行统一的管理。因此,总体上设置界限仍有些模糊不清,设置形式不够统一、科学、规范。

3.党的纪检监察机构管理思路仍未完全转变

1993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将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在执行原则上,以前中纪委实行双重领导,即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但是这就出现了同级监督难这一重大问题。因此,2003年,中纪委在国家发改委等5个部门开展了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扩大试点工作。由原来的中纪委和驻在部门党组双重领导改为中纪委直接领导。2004年,中办、国办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央纪委监察部对36家双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将派驻机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这一改革大大增强了派驻机构监督执纪的权威性和监督力度,但同时也规定了驻在部门党组和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机构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因此面对腐败案件,派驻机构起到的是一定程度的协助、配合的作用,而且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驻在部门党组及其负责人仍然没有改变以往双重领导的思维定式,仍然将派驻机构视为内设机构,弱化其监督职能,对其派驻干部角色定位存在偏差,使其监督职能难以发挥。

(二)党的纪检监察派驻干部队伍存在的不足

1.纪检干部队伍监督仍有待提高

谁来监督纪检干部,这是一个重大的问题。2016年12月,中纪委重点推出的反腐大片《打铁还需自身硬》,表明纪检干部也非一片净土,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权力寻租腐败乱象。在新年之际敲响监督纪检干部自身监督的警钟,表明了党中央对纪检干部自身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

仅2014年,各级纪委就处分违纪违法纪检监察干部1575人,2015到2016年全国被问责的纪检干部多达4800多人,其中包括3100多名纪委书记和纪检组长。2014年5月,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魏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仅仅十天之隔,中央纪委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曹立新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4年10月,中石油原纪检组组长王立新被免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党组纪检组组长职务。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已分4次点名道姓公开通报19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2016年11月5日,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消息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紀检组组长刘长虹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等等。还有曾担任过广东省纪委原书记的朱明国,广东省纪委原副书记的钟世坚,山西省纪委原书记的金道铭,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的袁为华等等,他们都曾担任过重要纪检职务,却没能起到以上率下的典范作用。一些纪检监察干部手握重权,却借办案敛财,当起了“权力掮客”。身为纪检监察干部,却忽视了对自身的严格要求、放松了党性修养,甚至严重违反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这样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2.部分纪检派驻干部的不作为问题

根据2004年下发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中指出:派驻纪检组组长由中纪委商中组部提名并考察,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由中纪委统一直管,工资由驻在部门负责。此外,中纪委对派驻机构进行了“统一直管”的改革。改革后,派驻机构干部的编制虽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管理,但是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等仍在驻在部门。此外,工资外津贴、补助、奖金以及福利待遇、子女入学就业、医疗、住房、退休等相关事宜由驻在部门负责。[5]派驻纪检组长享受驻在部门同级实职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这样的制度设计会影响派驻机构纪检干部发挥其应有的监督和反腐作用,削弱纪检部门干部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和主动性。实践中具体表现为:有的派驻机构干部存在顾虑重重、不敢监督、不想监督的问题。有的干部存在“为官不为”、缺乏责任担当意识,不敢不愿开展纪律审查工作的问题。有的自身认识不到位,职能定位不清晰,致使监督工作形式化、表面化等等。因此十八大以来很多重大的腐败案件都是由巡视组发现而非驻地纪检干部查出的,也从侧面反映了部分派驻纪检干部的不作为问题。因为是“同体监督”而非“异体监督”,因此纪检派驻工作的效果远远没有巡视工作好。

此外,在履行职责方面,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甚至还分管大量与纪检无关的驻在部门日常工作,比如分管信访、立案、行政装备等业务工作,一些基层纪委和派驻纪委干部甚至还分管拆迁、计划生育等“副业”,工作精力分散导致对驻在部门的监督执纪不够到位。

三、十八大以来改革完善

纪检监察派驻工作的路径分析

十八大以来,党的派驻机构得到党中央高度重视,不断深化改革其机构设置和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实现了很多制度和实践上的创新,党的纪检派驻机构在实现党内监督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改革党的纪检监察机构设置

1.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会议指出:实现全面派驻就是要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由此,中央开始实行对中央纪委派驻机构设置的深化改革。派驻纪检机构要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实行纪检派驻全覆盖。《意见》指出:将实现中央一级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全覆盖,并对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关系、管理保障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纪检派驻机构改革的一步重要探索就是在2014年12月12日,由中央纪委在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机关等对党和国家政治生活具有重要作用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中新设7家派驻机构,负责50多家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派驻监督工作。其中,单独派驻2家,归口派驻5家。这七家单位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运转中处于核心枢纽地位,是重要的政治权力机关,这是中央纪委迈出了实现派驻全覆盖的关键一步。这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也是对加强促进党内监督的一个跨越式发展。

2015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的通知,决定中央纪委共设置47家派驻机构,逐步实现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还指出将再向中央一级增设派驻机构8家,包括中央政法委、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等设置派驻机构。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5月,军委纪委派驻纪检组干部在京举办为期两天的集中培训,向军委机关部门和各战区分别派驻纪检组,共派驻10个纪检组。这次集中培训是习近平总书记重塑我军纪检监察体系的重要制度创新,标志着军队派驻纪检组正式进入了党内监督序列,进一步完善了纪检监察体系。今后,逐步实现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全面派驻是实现党内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将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

2.规范机构名称和设置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健全纪检监察体制,完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6](P37)

在机构设置探索上,2014年出台的《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将统一名称为“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采取单独、归口派驻。这样的机构设置更为精简高效、合理科学,立足于内涵式改革,有效整合派驻机构人员和资源配置,在尽量不增加或者少增加人员编制和岗位的前提下,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利用现有监察队伍,来实现派驻机构的全覆盖。同时,《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监督权限、工作关系、管理保障等内容,将有力推动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7](P4)这将解决在实现党的纪检工作全覆盖的同时,优化组织创新,盘活资源存量,优化人事结构,激发新的活力,从而避免派驻纪检机构规模过于庞大、人员编制过多的问题。

3.明确机构定位

改革后的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专职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聚焦中心任务,强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并不再承担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一般日常性工作。《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结合当前新形势,对派驻机构赋予了新定位:一是明确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监督重点对象是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即中管干部和司局级干部;二是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三是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通过本轮改革,纪检派驻机构的角色将由之前与驻在部门既监督又协助的二元定位转变为专司监督执纪问责的“黑脸包公”。[8](P173-174)

(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纪检监察干部奋战在反腐败一线,手握监督执纪权,权力大责任也大,对其既要严加管理,也要关心爱护。打造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对实现发挥党的派驻纪检机构职能起着关键的作用。纪检干部不同于一般的党员领导干部,作为监督者,身负组织的信任和委托,纪检干部对自身要求要更为严格,纪律更为严明,党性更为坚定,作风更为纯洁。为此,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努力成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1.解决如何监督纪检干部的问题

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如何进行机制体制改革及其顶层设计,如何监督好处于反腐倡廉第一线的纪检干部,如何合理地使其发挥其权限,约束其自身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4年2月,王岐山主持召开的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曝光纪检监察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的通知》,充分展示了中央纪委对强化自我监督的信心和决心。2014年3月,王岐山在参加四川代表团审议时提出,决定新设立一个重要的职能部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以期加强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各省市区、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执纪監督,防止“灯下黑”现象。之后,中纪委率先垂范,进行了功在当下、利在长远的建章立制改革,即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深化机构改革,增设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由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赵洪祝同志直接分管,体现了党中央对其的高度重视和期望。中央纪委此举意在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执纪监督,及时清除“害群之马”。通过这轮改革,中纪委加强和改善了对自身干部的监督,形成了监督体系的闭合系统。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强调指出:“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1](P66-67)2016年初开始,中纪委开始讨论《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问题。2017年1月8日,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从领导体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严格规定。

中央高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打铁还要自身硬,纪检干部的要求更要严于一般党员领导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这一政治要求和目标。正人先正己,用铁的纪律来打造过硬的队伍,坚决维护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性,使之担当起“法律的守夜人”这一重要角色。这是对掌握国家公共权力的纪检干部队伍的刚性要求和制度性约束,以推进党的纪检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2.改革理顺纪检干部与其驻在部门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中央明确规定了派驻机构的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的预算中单列,纪检组长虽然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但只履行监督职责,不参与分管驻在部门业务分工。此外原则上,纪检组长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切割了派驻机构干部和驻在部门的利益关系,增强其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此外,如果中央巡视组发现在本驻在单位问题,要对派驻机构的相关纪检干部进行问责。这些改革举措有助于增强派驻机构的责任担当意识,增加其派驻权威,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3.明确问责制度,对不作为的派驻纪檢干部问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了诸多党规条例,其中包括《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都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严肃、严明、严格的政治纪律要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指出: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1](P65)纪检派驻干部主要职能是监督执纪问责,要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如果仍存在不作为不履职的行为就要被问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建设一直不放松、不懈怠。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党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保持坚强政治定力,严格贯彻党要管党,依规治党,就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我党新形势下面临的重大课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源自于历史的选择和人民的选择,更来源于中国共产党一心为民的执政理念和实践。因此,深入推进中央纪委派驻机构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中央纪检监察派驻工作要不断探索改革适应新形势的组织结构,不断规范其内部机构设置,不断提高纪检干部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最终推进党的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

[参考文献]

[1]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 党内监督条例》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2]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M].北京:方正出版社,2015.

[3] 卢梦君.中央纪委增加百余名办案人员[N].东方早报, 2014-03-20(A19).

[4] 纪检监察基本知识简明读本[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13.

[5]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 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B/OL].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71380/ 102565/182146/11002358.html,2004-04-05.

[6]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 京:人民出版社,2013.

[7] 中央和国家机关将实现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N].人民日 报,2014-12-12(04).

[8] 高委,程云.反腐新格局——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斗争新成就[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

Thoughts and Measures of Reforming and Improving the Disciplinary Inspection Work of Accredited Agency of the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P.C

GAO Lu-xi

(Research Department of Party Construction, Par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C.P.C, Beijing 100091, China)

[责任编校:张立新]

派驻纪检组工作汇报范文第5篇

首先,我代表彬县纪委监察局对市纪委洪书记一行和永寿、长武两个兄弟县区的领导来我县检查指导重点工程派驻监察组工作,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下面,我就我县重点工程派驻监察组工作有关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以简单汇报。

工程建设领域是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灾区。这个问题引起了各级的高度重视。2007年,市纪委出台了工程建设监督“四个办法”,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提供了政策依据。我县在全市各县区中,经济增速较快,加之,2008年,又提出了建设“陕西十强县”目标,特别是今年4月29日,市委千书记来彬调研时要求,彬县要着眼于“全国创一流,省内当排头”的目标,建设西北部明珠城市。彬县工程建设的规模和数量相对较大。为了确保项目建设不出问题,或减少出问题,保护干部,近年来,我们向24个重点工程派驻了监督组,全程参与监督, 有效遏制了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力地支持了全县重点工程建设,赢得了各方好评。截至目前,各监察组列席建设单位各类重要会议164次,提出意见建议117条,现场纠正问题34 个,制止纠正违规行为10起,挽回经济损失116万元。

在重点工程派驻监察组工作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

一、抓监察组组建。选配好监察组人员,组建好监察组是搞好重点派驻监察组工作的基础。在重点工程派驻监察组人员配备中,我们由县纪委监察局一名领导担任组长,抽调政策水平较高、业务能力强的纪委书记或纪检组长和委局机关一名干部任成员,抽调的纪委书记或纪检组长常驻工程现场全程参与监督。在选人时,我们要求:一是必须熟悉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能够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以律己,工作认真负责;三是必须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县纪委监察局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及时协调相关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争取他们支持配合,确保监察组派得进去、驻得住,并能为监察组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保证监察组人员能够列席工程建设有关重要会议,正常开展工作。

二、抓监察组人员培训。监察组人员能否正确履行职责,耐得住寂寞,经得住诱惑是确保监察组作用发挥的前提。由于监察组组成人员素质不一,对相关要求和业务不够熟悉。一方面,我们要求派驻监察组人员积极向书本学习。组织监察组人员认真学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与工程建设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知道哪些地方和环节应该怎么办,明白哪些环节是监督的重点,掌握监督基本方法,促其尽快从外行变为行家里手。同时,要求监察组人员积极向实践学习,将书本知识与监督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在工程监督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2 探索新方法,切实提高监察组人员的监督能力和工作水平。另一方面,我们抓好派驻监察组人员廉政教育,通过廉政文化专栏、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等多种方式,开展廉政教育,增强监察组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三、抓监察组的管理。为了规范监察组的监督行为,我们制定下发了《重点建设工程派驻监察组暂行办法》、《监察组工作职责》、《监察组工作程序》、《监察组人员工作纪律》等,明确规定了派驻监察组的工作职责是:对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征地拆迁、招标投标、设备采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等重点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项目部、监理单位人员的配备、工程变更、分包资质等情况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其整改。同时,向派驻监察组人员提出“五个严禁”:严禁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收受贿赂;严禁徇私枉法、优亲厚友、介绍关系户或亲属参与本人负责的工程施工;严禁目无组织纪律,我行我素,不接受监督约束;严禁敷衍塞责,失职渎职,越权行事;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纪律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要求各监察组实行挂牌办公,公开有关工作职责、权限、联系方式和举报电话,按照“参与不干预,监督不包办”的原则积极进行监督。这些制度,有效地规范了监察组的监督行为。

四、抓监察组业务指导。县纪委监察局坚持定期听取派驻

3 监察组工作汇报,交流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同时,要求各监察组对工程进展情况定期汇报,重大问题随时汇报。

在监督工作中,我们指导各监察组严把“五个关口”。一是严把投资决策监督关。派驻监察组坚持对工程建设决策实施全程监督,共参加建设单位各类会议164次。监察组在钢材涨价、个别工程内容调整、装饰装修材料认质认价等重大事项决策方面,适时提出监察建议61条,全部被建设单位采纳;对涉及工程建设规划设计等重要事项的决策,监察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做到“三个必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的法规、政策和程序,必须经过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论证,必须广泛听取建设单位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最后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增强了工程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二是严把招标投标监督关。所有招投标项目的信息全部在规定媒体上和“彬县公众信息网”上公开发布,派驻监察组24小时畅通举报电话,保证了潜在投标人及时正确获取投标信息和投诉。严格执行5个工作日报名制度,不许随意缩短报名时间,保证了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公平参与报名竞标。严格资格审查,在报名、抽签、评标三个环节,对投标企业的资质证书、法人证书、法人委托书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现场取消了17个违规企业投标资格,防止了串标、围标、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严格监督评标活动,评标活动100万元以上在市招投标有形市场公开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派驻监察组人员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独立评标,并对评标场所进行全封闭。在招标代理单位做拦标价

4 的同时,还委托县财政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客观、科学地确定拦标价。我们监督的24个招投标项目,中标价比拦标价减少237万元,节约投资5%。坚持“三个公示”,做到报名结果、抽签结果、评标结果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心信息栏和彬县公众信息网等媒体公示。评标结果公示3-5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没有投诉举报才能发中标通知书。三是严把质量监理监督关。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实施监督。一方面,协助建设单位选好监督单位。在监理单位招标监督工作中,我们不仅认真审查投标单位资质证件,还深入24个工程监理现场,对投标单位检测设备仪器配置、近三年监理业绩和总监、监理人员的业务能力进行考察,使资质标准高、技术力量强、业务水平高的监理单位入围。另一方面,加强对现场监理的监督。不仅对监理工作提出了“一控一管三确保”(控制投资预算,管理项目建设合同,确保工期、确保质量、确保安全)的总体要求,还对监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总监负责制,各项监理工作制度及监理人员到岗履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四是严把材料设备进入监督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监察组成员,12次深入地板砖、内外墙面砖、石材及电梯报名企业,对其规模设备、技术力量、产品质量和履约能力进行考察。考察组成员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国家质量标准,对考察的企业进行评审,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提出拟选产品意见,提交建设单位研究确定。施工单位与供货企业对材料价格洽谈后,由施工单位与供货企业签订合同,建设单位进行认质认价签证备查。

5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材料供货企业提供的样品现场封存、材料进场时严格按照报验程序对比验收,保证了建筑材料质量。五是严把廉政监督关。建设单位党政“一把手”对工程项目的廉洁负总责,建立了工程建设廉政纪律规定,明确了具体责任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把廉政合同与建设、监理合同摆上同等位置,同时检查、同时落实。将廉政合同执行情况作为工程工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监察组在《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合同履行情况报告表》上签字后方可验收。我们还多次对工程建设廉洁情况进行了明查暗访,充分发挥了监察组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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