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法律论文范文

2024-01-10

消费者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自阿里巴巴旗下的天猫国际上线以来,天猫国际已成为国内消费者从网上购买国外商品的重要渠道,其发展迅猛,成绩显著。但是基于消费者视角下进行分析,也发现它存在物流风险大、速度慢、产品种类单一、质量参差不齐、售后服务没有保障等问题。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开发自营类产品、完善跨境运费险、增加互动体验机制等多方面完善路劲,从而有利于天猫国际的快速发展

在阿里巴巴公司“全球买,全球卖”愿景的推动下,作为进口跨境零售电商的典型代表,2014年2月上市的天猫国际更是不容小觑。天猫国际向消费者承诺,为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均属于海外直销原装进口的产品,入驻商家均为我国以外的公司,产品的原产地均为国外,并通过正规的海关程序进入国内。天猫国际作为中介一方,为买卖双方提供阿里旺旺咨询和售后服务,让海外购买像淘宝一样简单,使用支付宝就可以支付货款,大大促进了外国货物购买频率和进口量。

一、天貓国际的特点

(一)起点高、规模大

天猫国际是国内的电商巨头阿里巴巴公司针对消费者购买海外商品而开发的一个平台,作为巨头之子,依托成熟的天猫商城作为后台,既有菜鸟物流和支付宝为其保驾护航,又有淘宝网强大的客流量作为后盾,使得天猫国际上线之初就倍受瞩目。天猫国际和第一财经商业数据中心联合发布的《2015中国跨境进口消费报告》中显示,天猫国际引进的海外品牌中有超过80%是第一次进入我国市场。2016年在杭州召开G20期间,又增加了加拿大和俄罗斯国家馆,达到15个。2016年双11促销活动中,天猫国际提供了来自53个国家、3500个品类的7700个品牌的海外商品。

(二)低介入、不干预的平台经营模式

目前天猫国际只做平台,不自营,这是区别于京东全球购,亚马逊海外购等其他进口跨境电商的最大特点。低介入、不干预的平台经营给予了国外卖家最大的自由度,卖家可以自主拥有品牌经营和随时调整营销策略,因此充分调动了卖家的积极性,也吸引了类似法国达能集团纽迪希亚、Costco、大润发等看好中国市场的品牌商和大型超市的目光,和天猫国际独家合作。而且在当前大多数跨境电商企业大把烧钱,艰难生存的背景下,像蜜芽、达令、聚美优品等自营为主的平台集体悄悄去“去跨境化”,天猫国际却可以保证平台稳赚不赔。

(三)规范性高,成绩显著

积极响应政府监管需求,早在2014年天猫国际就实现订单信息、支付单信息和物流运单信息的三单合一,配合国家监管,顺势而为,确保平台所销售的商品是合法合规的。由于平台成熟,管理规范,天猫国际自上线以来就有不凡的表现,在2016年的618年中大促活动中,居跨境电商第一位,成交额更是相当于排名2至5位跨境电商平台成交总和的6倍。阿里巴巴集团2016年第二季度业绩报告中显示,天猫国际的季度GMV按年增长超过130%;在2016年的双11活动中,用了九个半小时轻松超过了上年双11的销售额。根据阿里巴巴的统计,今年双11全天天猫国际销售额已突破1000亿,达到1207亿元。

二、消费者视角下天猫国际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物流风险大、速度慢

物流问题一直是跨境电商最大的痛点之一,天猫国际也不例外的面临物流风险大、物流速度慢等各种运输问题。进口跨境运输环节多、产业链长、阻碍大,而且各国的物流环节和运营方式都不尽相同,导致在天猫国际购买的货物在仓储服务、配送信息、客服等事项上衔接不畅,丢包、坏包的事故常有发生。同时,不管是海外直邮还是保税区发货、报关和报检是进口商品的必经程序,繁琐的通关手续增加了运输时间,使得物流问题成为天猫国际发展的一道屏障。虽然天猫国际宣称国内保税区7日必达,海外发货14日必达,晚到必赔。事实上,一件海外的商品能否如期到达消费者手中,影响因素至少包括商家是否按期发货,物流公司有没有高效率运输,海关清关手续是否顺利,这其中很多都是天猫国际无法控制也不可能控制的,天猫国际又拿什么保证必达,估计也只能做到赔偿了。偶尔也有消费者反映等待超过一两个月,使得消费者交易信心大大下降。

(二)产品单一化,选择地域小

天猫国际运营时间只有两年多,主营商品品种集中在美妆个护、食品保健、母婴用品、服饰鞋包和生活数码五大类,其中生活数码类东西不是很多,最多的依然是一些常见的各大品牌的奶粉、尿布、护肤品等,与唯品会、小红书、蜜桃、洋码头等小而美的软件重复率过高,缺少特色。而且这些商品通常偏于女性化,对于男性消费者吸引力不大,而海淘和代购在选择商品上则具有更多的选择性,而且种类更多。此外,目前天猫国际中可供选择的国家馆仅有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德国、意大利、泰国、荷兰、法国、西班牙、加拿大、香港和台湾等15个国家和地区,不能很好的满足消费者的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品需求,而像俄罗斯、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等国家的产品其实在中国也很有市场。

(三)质量无法保证

我国中产阶级人数不断增多,2015年已达到1.09亿,成为世界第一,并且明显的呈现出年轻化,这些人群对商品质量的敏感程度远远超过价格。再加上国内频繁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使得母婴、食品和化妆品类产品等关系到身体健康问题的热销产品,消费者在购买时更注重产品的真伪,也更愿意花多一些钱去购买正品。天猫国际保证“百分之百海外商家”、“百分之百海外正品”和“百分之百海外直邮”,但是天猫国际毕竟不是产品的生产者,也不是产品的直接销售者,只是提供一个平台而已,所以除了通过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永久不允许该品牌在天猫国际出现之外,事实上没法保证每一个消费者在天猫国际买到的产品均是正品。甚至有消费者认为有些不法商家在国外制假之后,通过天猫国际平台堂而皇之的进入国内市场,更何况在天猫国际的买家评价中,有消费者提出正品和假货混着卖的现象。

(四)售后服务不到位,退换货困难

天猫国际的客户很多是原来天猫商城的客户,已经习惯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购买或者赠送运费险之后可以零成本退换货。而在天猫国际购物时,很多商家直接说明不给予退换货服务,即使提供此项服务的,也需要顾客自己承担关税和运费,有时这些费用加起来已经接近或超过货物本身的价值,所以很多顾客只能把购买的商品置之高阁或者转送别人。尽管天猫国际也适时推广“七天放心退”业务,但是普及率并不高,比如热销的牛奶粉在天猫国际总共有将近3000个宝贝曝光,但是只有160个宝贝声明提供“七天放心退”服务。同时,由于各国法律适用的不同、运输地域跨度大等问题,使得天猫国际的贸易风险更高,所以改善售后服务和退换货服务是天猫国际要想保持销售量长久增长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否则长此以往必定会导致客流量的流失和更多无法预计的问题出现。

(五)依附于天猫商城

在淘宝网PC端首页没有天猫国际的链接,只能通过天猫商城入口才能找到天猫国际,但是像天猫超市、聚划算等就可以直接从淘宝网首页很清晰的看到,可见公司内部对天猫国际态度的摇摆和缺乏信心。天猫国际与天猫商城母子关系的设计初衷应该是为了把天猫商城的客户引流到天猫国际,但根据顾客的点击衰减规律,也同时流失了不少顾客;再者,天猫国际的目标顾客中女性消费者占七成,以22到35岁为主,集中在北上广深杭等一二线城市,热门消费品类上也以女性和女性为主导的家庭进口消费为主,而天猫商城则是一个非常大众化的经营网站,二者的主要目标顾客群存在差异。

三、消费者视角下天猫国际的拓展之路

(一)开发跨境运输险,建设海外仓

在传统外贸业务中,进出口商对于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是通过一些货物运输保险进行分摊,把不确定的未來的损失通过购买保险变成固定支出,也有利于进行成本核算。同样道理,天猫国际也可以联合保险公司开发相应的险种,把运输途中的丢包、坏包风险通过保险分散出去。同时,进行海外仓建设,充分利用海外仓的便利,减少备货环节的仓促,降低物流风险和成本,缩短物流时间。另外,作为平台的天猫国际而言,只需保证什么时间内发货就可以,不需要把运输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强加在自己身上,一旦做不到必然伤了消费者的心,也有可能给一些专业打假分子留下空子。

(二)开发自营类目,以攻为守

2015年,自营类占比从2014年的10%提高到25.5%,可见自营类具有美好的前景。而像蜜芽、贝贝、网易考拉之类的一些以自营起家的进口跨境电商,正在向平台类转变。天猫国际以平台著称,但当出现众多竞争对手时,如果不能主动发起进攻,恐怕有一天也会寡不敌众。所以天猫国际应该在做好平台的同时也可以开发出几种自营类目,在激烈竞争的今天,以攻为守。平台模式主要依靠的是市场红利和人口红利,会受到冲击,而经济越发达国家,平台模式越不是主流,一旦跨境零售的背景环境发生变化,到那时天猫国际再着手改变模式的话,恐怕不如现在就做两手准备,不进则退。

(三)开发新类目,丰富产品种类

在做好现有类目的同时,适时开发新类目和丰富产品种类,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关注天猫国际。例如开展旅游、美食等类目,天猫国际现有14个国家地区馆,也同样意味着可以吸引消费者到这些国家和地区旅游,可以提供当地风味的美食。同时,丰富电子数码类的产品库,吸引众多的男性买家,而且该类目的产品客单价一般都比较高,不仅提高全网的客单价,还可以捎带带动平台其他类目的消费。

(四)开通子栏目和独立APP,减少顾客流失率

在国家政策监管和支持下,进口跨境电商的前景一片大好,天猫国际有着光明的前景。PC端首页开通天猫国际子栏目,让天猫国际和天猫商城、天猫超市处于同一点击层级之下,减少客户跳失率。由于移动端迎合了消费者随时随地进行消费的需求,跨境电商正经历从PC端向移动端转移的时代,在2016年双11促销活动中,天猫商城的无线交易额占比高达85.77%。因此,天猫国际应该开发独立APP,方便消费者购物,提高购物体验,减少流失率。

(五)增加互动机制,提高消费者购物体验

消费者购物体验差也是进口跨境电商的一大痛点,天猫国际可以在主要城市开展线下O2O体验店。这样一方面可以起到宣传作用,吸引非淘宝客户流,增加天猫国际点击率;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消费者的购物体验,更加方便和放心,培养更多的回头客。另外,注重粉丝经济,争取明星入股,更好的吸引消费者对海外产品的需求;开发论坛社区交流平台,引领消费者晒单交流,形成自然转化,并且提高用户留存率,增加购买黏性。

综上所述,基于消费者的视角对天猫国际进行分析,发现存在着的各种有待改进的地方,只有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优化之后,更加完美,才能在竞争异常激烈的进口跨境电商领域成为常胜将军。▲

参考文献:

[1]张丽霞.跨境进口电商:保税备货V.S.直邮进口[J].对外经贸实务,2015(5).

[2]狄昌娅.行邮税改综合税后对我国跨境进口电商(B2C的)影响与发展之策[J].对外经贸实务,2016(5).

[3]张丽、郭娇.天猫国际海外直邮模式的竞争力提升研究[J].物流技术,2015(8).

[4]刘鹏.发展跨境电商大有可为——天猫国际关于跨境进口电商的思考与实践[J].金融电子化,2015(8).

消费者法律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第三方监管

网上购物已成为21世纪的主要消费方式之一,电子商务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肯定并被寄予厚望。电子商务的发展,尤其是以消费者对消费者(Consumer To Consumer)为代表的网上交易发展迅猛。2008年,亚洲最大网络零售商“淘宝网”的商品销售额已经达到999.6亿元,注册用户人均消费超过千元,无论是影响力,还是推动经济贸易方面,淘宝网都具有一定发展优势。在现实生活中,诸如商家是否有诚信、商品是否合格,购买者根本无法从网络中做出判断。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仅限于图片和文字以及对卖家询问时的解答。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驱动必然会引发电子商务的信任危机。

一、C2C模式交易的风险性

C2C是成熟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但网络的虚拟性增加了网络购物的风险。信息可分为私有信息与共同知识两种类型,而两种信息所占比例则存在动态关系。在传统商业模式中,无论企业还是客户,他们之间的交易都是基于传统的交易渠道。如,零售模式,该模式具有交易周期长、交易成本高等特点。而基于以往对电子商务应用的评价主要围绕其交易的跨地域性、周期短、交易成本低等特点,许多学者总是将电子商务产生的交易风险归结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或监管不力等因素,但却忽略了电子商务交易风险的必然性。从委托——代理关系分析,C2C交易的双方都属于契约关系,委托人通过网络不可能证实代理人的真实身份或意图,至少委托人需要花一定的成本去证实代理人的行为。如果证实代理人的成本较高,那么代理人将会受到严格的监督,只要其违背契约,委托人会很容易识破其意图。然而,电子商务交易通常被认为是低成本交易,由于其交易成本低,通过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价格也随之下降,因此,电子商务交易成为一种新的交易模式。如果委托人监视代理人的成本有所提高,那么代理人的行为会按照契约所规定的执行,但这违背了电子商务存在的价值,监督成本会直接提高商品的交易价格。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与传统交易模式是没有差异的。当委托人为了降低电子商务交易成本而放松对委托人的监管,虽然降低了交易价格,但却直接增加了交易的风险,因为代理人违背契约的成本会低于其违背契约所获得的收益,这就形成了“道德风险”。因此,可以认为,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个人或企业的私有信息所占比例有所提高,已超过共同知识所占信息比例,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其交易风险必然增加。

二、C2C电子商务平台信用体系现状

为增强消费者的购物信心,C2C网站平台要求卖家通过身份认证才能出售商品,从而增加卖家的责任。同时,C2C网站平台设置消费者对卖家的信用评价等级证明卖家及其商品的可靠性。其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实行消费者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是指消费者在交易完成后评价卖家提供服务的质量的等级。信用级别与交易量成正相关关系,信用级别越高,表示这个C2C电子零售商的信誉度越高,是值得信赖的商家,消费者可放心购买这个商家销售的物品。信用评价具有反应商家诚信程度、商品品质、服务态度等功能。二是进行身份认证。个人身份认证是为了避免欺诈行为。如,淘宝网对没有通过支付宝认证(支付宝个人认证包括身份认证和银行卡提现认证两部分)的注册用户不允许其在淘宝网出售商品。虽然现有C2C平台也提供了相应的信用监督措施,但由于其片面性和缺乏可操作性,收效甚微,其具体情况表现在:

(一)信用评级虚假

如果C2C网络平台上的信用评价存在虚假成分,那么商家的信誉完全可能误导买家。由于双方都能认识到信用评价的重要性,就有部分急功近利、甚至别有用心的商家利用C2C平台的信用评级。表现为信用虚假、信用注水、信用扭曲。C2C平台出现了虚假信用等级,这不仅会影响消费者个人的购买效用,最重要的是虚假信用会直接影响整个C2C平台的交易,即出现“逆向选择”。如果C2C交易平台只要有一个卖家出现虚假信息,其最终均衡结果必然是信誉良好的卖家将不能够在C2C平台上继续存在,而剩下的卖家必然全部具有虚假信用,这就是虚假信用卖家驱逐良好信用卖家。

(二)身份证明约束微弱

身份认证对卖家,特别是不法卖家的约束效力非常微弱。如果注册者假冒他人身份证认证和假冒他人开户银行卡,那么,C2C平台也会通过实名认证的,因为那个被假冒的人是真实存在的。这样的身份认证完全没有任何意义。即使网络卖家涉假,平台能够给予的惩罚只有审查或封店,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假货的出现。因为该卖家可以马上另外换个身份继续开店。可以说,C2C平台现有的惩罚对于涉假卖家收益而言,其额度远小于后者,涉假卖家仍然具备继续卖假的动力。

(三)法规、赔偿不易操作,维权成本高

我国现在主要依靠以下几部法律对C2C电子商务进行规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适用于C2C电子商务;还有《产品质量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但是对C2C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的概念较模糊,对C2C中有关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未能给予明确的规定,造成消费者对法律的盲目。网络特性是C2C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处于不利地位的根源。网络的虚拟性、技术性、无纸化等,使保护消费者权益变得困难。即使有人举报甚至报案要求维权,也因难于取证以及难于找到嫌疑人而最终不了了之。网络购物遭受的损失很多还不够立案。据腾讯科技“网络诈骗”调查报告的数据显示,即便是遭遇了诈骗,选择举报的网友只占26.87%。60.89%网友表示自己对所遇到的网络诈骗采取“不予理会”的态度。

三、交易风险防范机制设计

如果要求委托人对代理人进行监管,那么无疑会增加电子商务交易成本,这也有违电子商务存在的初衷,故市场必须引入委托人、代理人之外的第三方对交易进行监管。如果第三方监督机构由社会来提供,那么该机构肯定就是社会公共品。但如果是社会公共品就一定会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因此,没有私人愿意提供这种社会公共品,第三方监督机构必须由政府来提供,并且政府必须制定出相关的工商行政处罚条例,由于民间处罚的成本过低,没有增加卖家的违法成本,其结果必然不会理想。政府处罚必须与民间监督相结合。政府处罚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卖家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轻易违法。民间监督机制的完善在于参照银行信贷机制,建立电子商务交易黑名单,如果卖家违反交易程序,一旦被发现,一定将其列入黑名单,使其不能继续在任何地方重新进行交易。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一)完善信用评级体系

评价体系中应引进交易金额等作为评价的权数,修正小额交易冲信用的现象;建立投诉机制,对网购者反映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网店进行查询和监管,不应列为交易纠纷,而要视为经营者有违法行为转交当地工商部门核实后进行处罚。

(二)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

恰当的合法监管机构仍以国家权力机关为宜,如工商管理部门质检部门等。2008年北京市率先试行网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就是对C2C管理的一个尝试。只要执行程序规范下来,C2C电子商务零售商也没有过于烦琐的负担,就有利于网购环境的优化。针对网上开店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重点应放在审核C2C卖家经营的合法性上。工商管理部门对经营户的经营固定场所、经营范围的认定、商品品种、产品的合法性等等进行审核,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随访抽查,凡不合格者取消营业执照。由于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目前的目的还宜将管理放第一,税收放第二,收税日期延后,甚至几年内针对C2C卖家税收可以实行减免政策。

(三)直接监管网络经营者

通过网络经营者去管理每个C2C卖家,要求平台审核每个卖家的营业执照才能签订相关的“入网协议”,将营业执照和身份认证一起列入卖家开店的必备先行条件,不允许平台放水。

电子商务C2C良好的购物环境,不仅是C2C平台运营商的职责,也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作为网络购物者也要有维权意识和安全信用意识。电子商务在不断丰富我们生活的过程中克服自身的不足,必将为我们带来更多的实惠和便利,发展为市场的主流。

责任编辑:晓轩

消费者法律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自1992年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至今已有二十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施行了近十九年,十九年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秩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呈现出很多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适时缺陷也日趋明显,因此如何修订和完善该法已成为当前市场经济建设的重大问题。本文中,笔者从一般条款的角度来讨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法体系的重要一环,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自1993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以来,这部法律便一直作为调整我国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依据,为我国市场竞争法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保障。最近一段时期,我国市场竞争法律制度得到很大的完善,这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善,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规范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同时,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层出不穷,而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形势,无法有效地对这些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范和治理,该法已经很难满足现实需要。尤其是在2008年《反垄断法》的颁布与实施以后,使得原来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显得更加明显,市场竞争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不协调之处。所以怎样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以达到构筑市场竞争法体系,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的目的,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笔者从修改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的角度,对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一些意见。一、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存在一般条款

一般条款的法律含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是指规定人民法院或相关的执法机关在本法第5条至第15条中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抽象性的、要件的或者概括性的规范。[1]所以一般条款又称为概括性条款,它主要是把法律上的构成要件制定为抽象的、一般的规定。而对于一般条款的具体适用,主要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官可以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妥善处理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充分体现了一般条款的灵活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主要有以下特征:抽象性、概括性、开放性、广泛的适用性。首先,它是兜底性条款,可以在法律明文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认定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它是授权性条款,即授权人民法院根据抽象的一般标准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它是竞合性条款,即使法律已有明文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可以同时适用一般条款进行判断和认定,两者并不严格地适用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并且不存在排斥关系。

笔者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形式上讲,这一条款应该看作是限制性的一般条款。但是,该条款中又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这一内容,那么立法机关当初在制定本法时的原意就是,禁止相关的执法机关根据一些原则上的规定和本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规定来认定市场中出现的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是只规范第5条至第15条所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这一角度出发,第2条第2款不能看作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

然而此处,笔者认为应该从法律责任承担的角度来确定该条款是否具有有限的一般条款的性质。而在中国当前的法治状况下,考查该条款是否具有一般条款的地位,主要应从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上出发。但是由于我国行政执法水平不高,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出于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不信任,所以在立法时,便不通过法律赋予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减少执法机关执法的主观随意性,避免不规范执法状况的发生,以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所以,在行政执法领域,并不能把该条款作为一般条款。但是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可以根据这一条款来认定本法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相应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所以在民事诉讼领域,该条款可以作为一般条款适用。

具体来讲,首先,在民事责任方面,从当今我国的司法实践状况来看,对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并不适用法定主义,而当前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体现为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对于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至第15条中没有规定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仍然可以通过一般民法原则追究行为人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判案方式在我国已广泛使用,因而对于法院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2条第2款实际上是一般条款。其次,从行政执法实践来看,行政处罚实行法定主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这种实施方式有点类似于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并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所以,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监督检查部门没有法律依据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综上,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2条第2款只能说体现了有限的一般条款的性质,而不能说这一条款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二、域外其他地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

从域外各国家和地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状况来看,列举具体的行为,附加一般条款式的立法模式很受欢迎,这一模式,可以使人们在充分了解法律明令禁止的不正当行为的情况下,知悉一般条款的规定包含的其他一切法律未明令禁止的行为。[2]

域外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规定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了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而另一类则只表明某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特有的性质,并没有规定行为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及后果。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2004年德国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条款和一般条款所作的相应的改善。实际上,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历了从单纯保护竞争者利益到竞争者、消费者及公众利益并重保护的发展过程。[3]可以借鉴之处的是,新的一般条款对一些可能引起损害状况发生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较以往更合理规范,调整的范围也更加的广泛。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的完善途径(一)完善立法模式

当前法学界公认的观点是,司法实践是引导完善法律的唯一正确的途径。通过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可以从完善立法的角度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4]而当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中出现的不规范、不统一的状况时,亟待通过完善立法予以纠正。我国当前完善市场竞争法律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通过法律规范的基本方式其虽然针对性较强,但是由于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速度太快,使得立法往往滞后于实践,所以应该完善法律调整机制,而不是仅仅针对一些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整。

从立法模式的角度分析,学术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在第二章末尾增加“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删除“违反本法规定”,使之成为“兜底”条款,这样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时便可以使用这一条款。[5]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可以选择德国一般条款的竞合和兜底相结合的模式。然后在德国模式的基础上,保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优点,先列举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再对法律未加以明文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作概括性规定,以弥补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现实适用时的滞后性和封闭性,这样既可以减少立法步骤,降低立法难度,又便于进行执法及法律宣传,完善市场竞争秩序。(二)加强诚实信用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并且其适用范围很广泛,所以可以确定诚实信用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基础地位。[6]在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首先,法院在审理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时,可以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待,并把这一原则作为认定本法列举的11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其次,从行为规范的角度看待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不得违反这一行为规范,实施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经营活动。第三,运用这一原则还将该法中的一些抽象条文的内容具体化,使抽象的法律条文更加直观,易于理解和执行。(三)把法律责任的承担作为一般条款的辅助内容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对相应的行政责任做具体规定。[7]其次,没有对行政执法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开展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合理的规定,适用何种处分则未作详细阐述,根本不具有法律所应有的确定性和威慑力。再次,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未作具体规定。笔者在上文中已经指出,在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运用相应的民法原则,但是《民法通则》中的严格责任这一归责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中适用性并不强。

综上,再把法律责任的承担作为一般条款的辅助内容时,必须确定一般条款的责任条款。[8]如要求停止正在实施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已经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罚款,或者责令其赔偿相应的损失。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罚款在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体现的作用并不明显。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罚款力度太小,对违法者的惩罚不够,法律规定的罚款数额对于大型企业来说可以说是九牛一毛,那些企业对这些罚款不在乎。为此,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可以借鉴欧美国家,加大处罚力度,来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达到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四、结语

通过完善一般条款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不仅是可行的,而且可以说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这对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有利于与《反垄断法》相呼应,共同构建良好的市场竞争法律体系,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孔祥俊著.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2]邵建东.<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S].法学,1995(2).

[3]刘继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可承受之轻”———论一般条 款的缺失及原则受限的改进[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4]郑友德,范长军.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化研究—兼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J].法商研究,2005(5).

[5]张立娟,骆兴国.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3).

[6]盛梦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研究[J].经济与法,2012(4).

[7]陈福初.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其完善[J].经济经纬,2007(3).

[8]李胜利.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与完善中的有关问题[J].法学杂志.

消费者法律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农村普惠金融既是农村金融发展目标与理念的重要创新,也是农村金融发展的高级形态。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战略的实现,不仅需要更新理念与价值目标,也需要完善法律保障体系。我国虽已初步建立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但在指导理念、原则组成、体系框架、制度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不科学、不适应、不系统、不完善的问题。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应贯彻普惠金融理念的指引作用,坚持市场主导调节、彰显金融公平、促进公众参与、差异化调整、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构筑以《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法》为龙头,以农村商业金融法、农村政策金融法、农村合作金融法、民间金融法等为分支的法律框架体系,并从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管控、农村弱势者金融权利保护、制度实施保障三个维度构建基本制度体系。

[关键词]农村金融;普惠金融;农村普惠金融;法律保障体系;乡村振兴;管控性制度;保障性制度

农村是扶贫攻坚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战略的主战场。要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和全面小康社会建成战略目标,一方面要对扶贫对象进行精准识别与精准帮扶,实现精准脱贫;另一方面还必须着眼于未来,全面分析致贫因素,增强农村贫困者自我脱贫和发展能力,产生抵御新的致贫与返贫因素的内在抗体。构建农村普惠金融体系,保障农村弱势者能以公平价格获取金融服务,促使其更好利用自己的人力资本和生产资本去增强财富创造能力,内生自我脱贫和自我发展能力。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的深化改革目标。2015年12月,国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为《规划》),将普惠金融发展正式确定为国家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别指出,“发挥各类金融机构支农作用,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党十九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普惠金融发展战略实施重点在农村,关键在农村。农村普惠金融是破解“三农”问题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基本金融模式。目前,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存在诸如农民、农村小微企业融资难,金融机构服务普惠金融建设动力不足,政府保障机制乏力,农村弱势者金融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等问题。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在于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因此,促进农村普惠金融發展首要的是完善其法律保障体系。国务院《规划》也提出了“在健全完善现有‘三农’金融政策基础上,研究论证相关综合性法律制度”的建设目标。随着农村金融创新和普惠金融发展战略的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相关研究成果迅猛增多,但目前主要是从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角度来进行研究,从法学角度研究的成果相对较少,对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构建进行系统研究的成果就更少。基于此,笔者拟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农村普惠金融法制建设和农村普惠金融持续发展理论与实践提供有益启发。
一、农村普惠金融理念与构建普惠金融法律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一)普惠金融与农村普惠金融理念

普惠金融源于发展中国家服务于贫困或低收入群体的小额信贷运动的兴起和发展。最早将普惠制引入金融领域的是2005年的国际小额信贷年。普惠金融,即能为农村广大居民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现代化的金融服务体系和方式,尤其为农村贫困农户和小微经济体提供一种与其他客户平等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机会和权利[1]。普惠金融以重点为低端人群和欠发达地区提供必要金融服务为主要目标,使被排斥于基本金融服务之外的弱势群体能共享金融权益的现代金融发展模式和发展机制。农村普惠金融是要将金融服务惠及到农村所有群体,特别是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偏远地区以及残疾人和其他弱势群体。农村普惠金融是普惠金融战略在农村的落实,旨在突破传统农村金融营利性局限,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协调统一。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实际上就是普惠金融理念在农村金融市场得以落实的过程,是农村反贫困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基本金融保障。农村普惠金融彰显了农村弱势者获取基本金融服务和正当金融利益的权利属性,为保障农民、农村小微企业获取平等金融服务提供了基本理论支持。农村普惠金融内含包容、公平、协调、扶弱、创新的理念,为农村金融创新与农村金融法制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包容理念就是要随着社会历史的进步所提供的条件,不断消除人们参与经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逐步实现“事实上的平等”,让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公平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2]。农村普惠金融核心要义是改变传统金融对农民、小微企业等的排斥,保障其有效获得必要金融服务。提高金融发展的包容度是农村普惠金融的基本目标。包容理念首先要求保证所有主体共享现代金融发展成果,特别是惠及“最少受惠者”的农民、农村小微企业等弱势者。公平也是农村普惠金融的基础性理念。农村普惠金融的重要目标在于改变传统金融重视安全、效益的价值取向,彰显金融公平价值的重要性。农村普惠金融公平理念要求改变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和金融权利配置不公平问题,提升农村金融市场与金融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传统金融过于追求效益和安全价值,对大量的农民、农村小微企业等弱势者实施金融排斥的政策,导致其难以获得基础金融服务,这不仅损害了弱势者公平分享金融发展成果的权利,而且使得金融脱离实体经济问题越来越严重。扶弱理念颠覆了传统金融的发展模式和目标。农村普惠金融正是通过赋予低收入者、小微企业等以往被正规金融排斥的对象的金融参与权,使弱势群体获得分享金融资源、提升金融能力、改变经济境遇的机会,实现普惠金融的终极目标——使金融服务真正惠及所有阶层、所有人群,实现人的自由与发展[3]。保护弱势者金融权利是促进金融安全、金融效益与金融公平协调,提高弱势者群体金融可获得感,促进社会公平的必然选择。协调理念意在促进城乡、强弱者之间金融供给的平衡和合理,纠正农村金融与经济发展背离状态,改变农村金融体系内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结构不均衡问题,优化农村普惠金融整体性功能,调和金融发展的“营利性”和“公益性”目标冲突。协调理念是建立在对农村普惠金融体系整体性特征深刻认知的基础上的。创新理念是农村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活力与源泉所在。农村普惠金融坚持将金融发展成果惠及农民等弱势群体,这不仅是对传统金融发展理念的创新,更是对金融与经济发展关系、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关系理论的创新。

(二)构建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1.适应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需要

金融法治是现代金融发展的基本条件和重要内容。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必然内生出对法律保障的需求。法律保障体系建设是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农村普惠金融持续发展和农村金融创新战略成功与否,成为调整金融与实体经济关系、城乡统筹发展、农业现代化建设等相关制度建设的关键。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构建,正是为了以规范的方式协调和解决金融发展中的权贵化、虚拟化等问题,为农村金融法制创新和农业现代化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奠定相关制度基础。

2.促进农村金融创新发展的需要

农村普惠金融体系构建是农村金融创新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的新发展。而农村金融创新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制、调整和推进。以主要保障大中型企业及城市发展的金融需求为目标的传统金融发展模式,加重了金融“嫌贫爱富”的倾向。因此,我国需要建立一种包容、可持续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这一涵盖农村金融各个要素的全方位、系统性的变革,需要法律规范来统筹、协调和推进。

3.实现农村社会公平的需要

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全面小康社会必然以社会公平为核心价值目标。农村普惠金融发展能有效提高农村贫困者、小微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增加其收入,有效消除贫困,促进农村分配公平。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也有利于消除金融歧视,增进农村社会包容。农村普惠金融改变了传统金融的重点支持强势领域的发展理念和模式,以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获得有效、公平的金融服务为宗旨,以协调金融服务可获得性与商业可持续性冲突为重点,从而保障金融发展成果能有效惠及“三农”,实现农村经济增长、民生利益保护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多赢。农村金融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金融排斥和社会歧视的消解,金融利益公平分享和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实现都离不开法律规制。农村普惠金融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必然要求构建完善的法律障体系。

4.推进农村金融法制转型的需要

普惠金融理论近年才引入我国,目前农村金融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还未起到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作用。由于目前大部分相关法律不是在明确的普惠金融理念指导下制定的,存在较为突出的理念滞后、条块分割、相互矛盾、立法不全以及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等问题,从而难以保护农村弱势者金融权利与有效规制政府和金融机构。要扭转这种困境,就必须根据农村普惠金融理念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创新農村金融发展法律保障理念、原则、制度和措施。农村普惠金融法律保障体系建设必然会促使农村金融法律指导理念和价值观念的根本转变。这种价值观的转变必然导致对现有立法目的、原则、制度的全面反思和变革,从而必然要求农村金融法律体系的转型和再造,而推进农村金融法制转型必然要求加快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二、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相关法律保障的现状与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等战略的推进,我国农村金融的重要地位日渐凸显,农村弱势者金融权利保护逐步得到重视,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接连制定,为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提供了初步保障。

(一)现状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农村普惠金融法律保障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自2004年以来,我国连续14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金融进行了规定,均提出要加强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村金融发展。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的深化改革目标。2015年12月,国务院印发《规划》就国家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目标、总体思路和主要措施等进行系统规范,特别强调普惠金融主要目标是“要让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2016年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更是明确提出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支农作用,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战略规划。以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

2.制定了系列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的法律

促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中国银监会制定的系列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的文件为农村普惠金融建设提供了基本法律规范和遵循。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2007年1月,中国银监会又接连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等引导和规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规章。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10年4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目标和措施。

3.制定了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专项法律

农业保险对化解农业风险、稳定农民收入、防控因灾致贫与返贫、保障农业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是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2012年10月,国务院制定了《农业保险条例》,就农业保险概念、农业保险合同、农业保险机构等进行了规定,为保障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发挥农业保险扶农功能,促进中国特色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基本规范。

4.其他相关法律逐步完善

2003年9月,中国银监会制定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设立、运营、监管等进行规范,为新时期农村合作金融转型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2007年9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鼓励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发展。2012年修订的《农业法》第45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第46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这些都使现代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建设日趋完善。

(二)存在的问题

1.未能依据农村普惠金融理念变革农村金融法制理念

随着农村金融现代化和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战略的推进,我国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重点应在于满足农村弱势者基本金融服务需求,保障农民、农村小微企业获得便利、必要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应是我国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普惠金融的包容、公平、协调、扶弱、创新理念应成为现代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基本理念。然而,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法制强调促进经济效益与经济稳定较多,而包容、公平、扶弱、协调的普惠金融基本理念则明显不够,从而难以为农村普惠金融法律保障体系构建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2.未能根据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要求适时调整农村金融法制基本原则

农村普惠金融旨在以可负担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农村各类主体提供合适金融服务,重点在于保障难以获得金融服务的农民、农村小微企业有效获得金融服务。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大体遵循传统金融法的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益兼顾、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有效监管和防控金融风险等基本原则,强调政府干预作用,缺乏从农村普惠发展要求对农村金融法律基本原则进行适时调整的主动性,致使农村金融法律理念和制度构建滞后,难以适应农村金融创新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

3.未能构筑完整的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体系

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首要的是建立协调统一、规范齐备的法律体系。我国虽然制定了系列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但未能从农村金融法治整体性出发构建法律体系。首先,我国没有制定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基本法,导致农村金融立法体系散乱,相关法律冲突与重复问题突出。其次,目前主要依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调整农村普惠金融法律关系。这些部门规章的效力层级低,有些只是指导性、临时性的政策文件,零乱复杂,缺乏纲领,权威性和约束力也很有限,难以有效适用[4]。再次,农村金融专门立法不完善。目前,我国调整农村政策性金融、农村合作金融、小额信贷、民间金融等的法律法规残缺不齐,无法适应现代农村金融发展需要。最后,我国尚未制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民财产性权利抵押等方面的立法。

4.未能建立完善的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基本制度

我国已在农村金融法律中初步建立了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责任等方面的制度。但以上制度缺乏从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和金融法治整体性角度来构建,且一些基本制度尚未建立。首先,农村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制度、标准与测度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管控基本制度缺失。其次,我国农村弱势者金融权利保护制度不健全,农村金融权利内容范围小,实施性差,缺乏对政府、金融机构等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义务和责任方面的规定。最后,我国也未构建完善的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实施保障制度,相关法律规范难以落实。
三、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路径

构建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既是保障农村普惠金融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推进农村金融创新的要求。我国应以农村普惠金融理念为指引,整合现有的农村金融法律,将促进金融普惠和金融发展成果共享作为根本目标,强化农村弱势者金融权利保护,加快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一)以农村普惠金融理念为引领

发挥农村普惠金融理念的引领作用是保障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的先进性、科学性的基础。我国应将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作为农村金融立法基本宗旨,突出农村普惠金融理念对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规制和引领作用。首先,应以包容理念、保护弱势者理念引领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建立协调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保护弱势者金融与农村普惠金融商业可持续的法律保障机制,健全保护农村弱势者金融权利基本制度。其次,将金融公平作为农村普惠金融法律保障体系的价值目标,构建金融安全、金融效益与金融公平价值兼容的体制机制,促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最后,以协调、创新理念指导农村普惠金融法制创新,构建激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技术,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技术和产品,以适应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和农村普惠金融体系构建需要,保障农村弱势者能够以可负担的价格获得金融服务,提高农村金融的可获得性,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的益贫性和社会公平效应。

(二)确立法律保障体系基本原则

我國应根据农村普惠金融发展要求和农村金融法制建设规律,在对传统农村金融法律基本原则反思的基础上,确立农村普惠金融法律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

1.市场调节主导原则

处理好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关系是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构建应解决的基本问题。在两者关系的处理上,应坚持市场调节主导原则,即其法律保障体系应建立在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化运行的基础上,发挥市场调节对于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市场调节主导原则有利于协调农村普惠金融商业可持续和公益性矛盾,整合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机制优势。市场主导原则要求农村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按以促进商业性金融发展为主、政策性金融与合作金融为辅的目标进行构建,也要求农村金融机构治理、服务提供、金融合约制度建设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严禁政府直接参与金融服务交易。市场调节主导原则划定了政府干预的目标和边界。

2.金融公平原则

金融公平原则指农村普惠金融法律体系应以促进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公平、保障弱势领域获得金融服务公平为重要目标,在坚持金融安全、金融效益的基础上,强调金融公平原则对农村金融利益调整和制度构建的指导作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必须以保障、促进和实现金融公平为基本目标。金融公平原则是彰显加强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正义基础和价值根据。金融公平原则要求克服农村系统性负投资问题,实现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公平。金融公平也要求破除对弱势者的金融排斥,保障其有效获得便利、必要的金融服务。

消费者法律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网络消费;行为特征;营销策略

引言

网络时代的到来使消费者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取大量信息。互联网所具有的实时性、高互动性、便捷性及个性化等优势使网络交易越来越成为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倾向的交易模式。积极分析并抓住消费者心理,及时推出新式营销策略成为商家保持企业活力的关键。

一、网络消费者行为特征及影响因素

(一)网络消费者行为的影响因素

1.网站设计

网站是网上店铺与消费者交换信息的媒介,影响着消费者对商家的第一印象。色彩布局、导航及目录层次、商品陈列等因素都左右着访问量和消费额等,根据网页设计心理学显示,各种视听因素的不同使用都会影响读者的视觉习惯和心理变化。当下也有淘宝等平台出现了部分依靠风格鲜明独特的店铺首页设计而走红的网上商店,网页设计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平台设计的专业度也是消费者接受信息的一个重要方面,合理的站点设计及导航层次能博得极大的好感,相应不合理的设计会导致消费者的流失。

2.对网络消费环境的信任度

信任度是影响消费活跃度的因素之一,由于相关领域政策的不完备、网上交易难以监管、网店开设门槛低、商品造假以及物流运输不规范等问题难以解决,降低了消费者对网络消费活动的信任度。此外,便捷支付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消费者隐私安全等问题也增加了消费者对网络消费安全的担忧。以上问题的解决是提高人民网络消费的活跃度的一大途径。

3.便捷程度

第一个是网页浏览便捷。网页下载速度和网页进入便捷度对客户在网页的停留的时间长短具有很大影响,想要提高商家产品信息宣传度,提高页面转化率,给顾客提供简单快捷的网页浏览体验非常重要。

第二个是支付便捷。繁琐的支付过程会打击顾客的消费热情。为顾客节省无意义的时间消耗,可以增加顾客对相应消费方向的好感度,更趋于以此进行消费活动。

第三个是商品获取便捷。以往物流仅能面对面取件,难以调和快递与顾客时间上的矛盾,且物流速度慢,急需物品难以快速到达消费者手中,商品获取过程困难重重。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网络消费的数量。

4.商家信息

消费者格外注重商家好评率和信用级别,服务态度的影响也至关重要。在网络消费者失去多种产品价值感知方式后,通过浏览商品评价来获取更准确的商品信息成为感知产品价值的重要手段之一,大多数消费者倾向选择好评率更高的商家。此外,消费者与商家互动过程中商家的服务态度影响着消费者的购物体验,更优质的服务态度则更容易获得消费者的信任。

(二)电商兴起新趋势下网络消费者行为特征

1.消费理念趋于个性化

我国网络消费群体主要以80、90后的年轻群体为主。年轻消费群体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强,乐于拓展消费范围,对单一性强的批量化产品兴趣度低,更乐于消费具有个人特征的定制产品。B2C模式的运用较B2B更能满足消费者对生产活动参与度的要求,为年轻消费群体偏好个性化提供了便捷。淘宝、京东等平台也有越来越多能将传统用品与顾客需求结合的个性化定制商家入驻。

2.购买行为冲动化

淘宝、京东等平台入驻商家众多,许多传统线下商城也陆续开设网络店铺,力求销售途径多样化,同时拓展多元业务。但随着选择范围的增多,消费者难以在海量繁杂信息中心提取有效信息,导致消费者难以理性的进行消费活动。且消费者对线上商品的价值感知方式不同于传统线下销售商品,传统的触、嗅等方式被网络隔绝,视、听成为产品价值感知的主要方式。感知方式的缺失造成产品价值的片面放大,使购买行为趋于冲动化。

3.追求购买行为便捷性

传统的线下购买方式挑选商品所需的时间较长,想要做到“货比三家”需耗费巨大的时间成本。传统商场较繁琐的的“领票—寻找支付定点—排队等待支付—取得商品” 的定点统一支付方式更降低了人们对于商品的消费欲望。由于可自主支配时间少而产生的的快节奏消费群体的日益庞大,也更加推进了便捷式消费的发展。此外,追求方便、快捷的消费也是较为普遍的消费心理之一:根据2001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调查数据, 基于节省时间进行网络购物的人数占网上消费总人数的 49.29%。

4.与传统商业相比对于供应商的忠诚度较低

网络的通达性、广泛性、即时性打破传统商家的时空限制,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搜索几乎不耗费成本,逐渐趋向于尝试更多商家产品以求更高性价比。同时,商家片面注重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也使消费者有可能落入高满意、高流失、低忠诚的“满意陷阱”,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顾客的流失。

二、企业营销策略分析

(一)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

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包括产品咨询、物流跟踪、售后保障等服务方面,以及服务过程中的支付手段、服务态度、回应速度等服务内容。在出现众多以产品价格、性价比为优势的商家后,想要获得新优势,就要注重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提高用户购物愉悦度。首先要明确商家的目标客户群体,把握目标客户侧重的服务方面。其次是逐步完善客户服务体系,针对目标客户的服务侧重点进一步优化创新服务内容。再者是注重对服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二)充分利用网络大数据

通过大数据技术深入理解消费者,满足对不同消费者的个性化定制,是企业制定成功营销的关键之一。分析网络大数据要首先要分析用户行为数据,包括在平臺上的浏览记录、各页面停留时间长短、购买偏好等,通过分析不同用户的行为数据得出不同的消费趋向,从而推送具有针对性的内容。首先要注重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积极引入相关人才,及时填补技术空缺。其次要明确分析方向,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目标顾客行为趋势。再者是将大数据分析与企业营销策略的制定过程相整合,运用更有效的营销手段引导消费者进行消费。现今淘宝、京东等已经开始着重使用大数据分析消费者偏好,并运用在平台内容的推送、设计上;抖音、火山小视频等新兴半商业化音乐视频软件,更是抓住不同用户的心理特征,通过用户对每个视频停留的时间长短等数据分析用户喜好并进行相关推送,成为当下影响力广泛的成功软件。

(三)营销载体多元化

B2C商城模式和O2O模式的发展大趋势要求商家将线上线下平台结合发展,与此相适应的O2P模式已不少见。线上线下结合销售模式结合能够调和仅线上或仅线下销售的矛盾,线上销售利用互联网优势更容易增加产品辐射面,但退换货过程繁琐、商品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增加了消费者的担忧。发展线下实体,为消费者尝试企业产品提供便利,增加消费者信任,且利于赢得传统消费者信赖。

(四)注重挖掘情怀理念

当前网络消费理念逐渐向注重产品性价比、重视消费理念的新趋势转变,如现今热卖的江小白系列白酒就是情怀营销的成功案例。现今网络消费者以80、90后为主,如果企业文化定位80、90后的共同情怀,或者顺应现今以环境保护、绿色健康等为主的消费理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消费者的消费欲望。

三、结束语

电子商务对商业领域的改变是巨大的。它为消费者带来更多元化的服务和更广泛的选择范围,商家间的竞争也更加激烈化和公开化。在机遇与风险并存的网上销售新模式下,抓住消费者的行为特点,将营销策略推陈出新,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而不同消费者受影响因素不同,所表现的综合特征也不同。更加细分消费者的行为特征和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营销策略建议还需要更多的研究。

参考文献:

[1]余晓勤.大数据背景下的网络消费者行为初探[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8,(05):12-13.

[2]闪姗.网页设计因素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研究[D].东华大学,2014.

[3]肖俊.浅谈商业网页设计中视觉心理因素的运用[J].商场现代化,2007,(36):131-132.

[4]孙永波,刘晓敏.电商新趋势下影响网络消费者购买行为因素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9(04):93-101.

[5]李忠艳.电子商务中的消费心理浅析[J].商业研究,2004,(11):135-137.

作者简介:

孙浩格,淄博市第七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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