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收入范文

2023-10-14

免税收入范文第1篇

1、现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能出现负数,现金余额是否大于12万元。年末需取得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

2、存货余额不能出现负数,注意明细是否有串户情况。存货余额是否较大,全年存货周转率低于1,有的长期有余额而无发生额。

3、往来款项提醒客户对账,长时间挂账未处理的往来需引起关注,如,预收账款是否应转收入。

4、检查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残值率、折旧年限和折旧额是否正确和符合规定;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表与固定资产模块数据是否一致。

5、检查各科目余额是否存在异常。

6、检查毛利率是否明显不合理,成本结转是否正确。

7、外币账户是否正确计算了汇兑损益,汇兑损益对全年利润是否影响较大。

8、是否有股东欠款,需及时清理。

9、分析全年纳税情况,是否有少计情况,如,有的收入未申报,合同及增资涉及的印花税未申报。

10、关注全年利润总额,预估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提前提醒客户。预估企业所得税时,需考虑纳税调整事项,如:

(1)暂估入账的存货(包括已转入营业成本的存货),提醒必须取得合法票据,否则要纳税调增。

(2)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是否有余额。

免税收入范文第2篇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提高防范税务风险能力,请你单位对2010年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对未正确执行税收法律法规,造成少报的税款,可通过补申报和调账处理;对未享受的优惠政策,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按相关规定补办手续。对自查不实,税务机关检(稽)查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自查内容

1.有无未经国税机关审批或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

2.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税收政策依据。

3.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

4.兼营增值税减免税项目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

5.是否如实申报应税和减免税销售额,各种下脚料、边角余料等是否如实申报应税销售额。

6.减免税所提供的相关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材料等是否有效。

7.销售免税货物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征税(另有规定除外)。

8.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是否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减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

8.农业生产资料。

(801)农膜。

(80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合肥。

(80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财税[2001]113号)

(804)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 (财税[2005]87号)

(805)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 (财税〔2008〕56号)

(806)磷酸二铵。 (财税〔2007〕171号)

(807)氨化硝酸钙。 (国税函〔2009〕430号)

(808)饲料(含饲用鱼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除豆粕以外的其它粕类等)。

(财税[2001]121号)(国税函〔2003〕1395号)

(财税[2001]30号) (国税函〔2007〕10号) 9.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财税〔2007〕83号)

10.污水处理费。 (财税〔2001〕第097号)

11.边销茶。 (财税[2009]141号)

12.农村电网维护费。 (国税函〔2009〕591号)

13.铁路货车修理。 (财税字〔2001〕第054号)

14.临床用血。 (财税[1999]264号)

15.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 (财税〔2000〕42号)

16.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财税〔2007〕49号)

17.黄金生产经营:

(1701)黄金生产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

(1702)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特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

(财税[2002]142号)

18.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 (财税[1999]198号)

19.其他粮食企业: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财税字〔1999〕198号)

20.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 (财税字〔1999〕198号)

2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财税〔2008〕81号)

22.医疗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其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 (财税〔2000〕42号)

23.文化事业单位: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

(财税〔2009〕105号 财税〔2009〕34号)

24.电影行业: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 (财税〔2009〕31号)

25.被撤销金融机构: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

(财税[2003]141号)

26.县以下新华书店: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 (财税[2009]147号)

27.国外无偿援助项目。 (财税[2002]02号,财税[2005]13号)

28.国有商业银行划转资产。 (财税[2003]21号)

29.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

30.销售旧货。 (财税〔2009〕9号)

说明:以上内容不包括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产品和劳务。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免税收入范文第3篇

通知

(云政发〔1997〕150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七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税局、省外经贸厅、省周边局、昆明海关上报的《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研究执行。

一、执行边贸企业出口退税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赋予边境小额贸易的优惠政策,促进云南边境经济贸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这一政策来之不易,各地要珍惜这一政策,用好这一政策,以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稳定发展。

二、边贸企业出口退税是一项政策性相当强的工作。沿边地州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全省边贸企业应高度重视,积极支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确保边贸出口退税工作规范、及时、顺利地进行。

三、鉴于在一般贸易出口退税中发生过多起出口骗税事件,应引以为鉴。各地应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法制教育,严格管理,防止和严厉打击骗退(免)税犯罪活动的发生。对发生出口骗税的企业,除依照税法处理外,一律取消边贸经营权。

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及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边境小额贸易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并按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规定,根据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抑制我省边境贸易下滑,特制定《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

一、出口退(免)税登记管理

凡获得国家外经贸部核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及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以下简称边贸企业),在领取《云南省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许可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州主管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并设置专职办税员。专职办税员应经税务部门培训并发给合格证书后,方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工作。办税人员要相对稳定,若需要变更,应事先通知税务部门,并对新任专职办税员进行培训和确认,方可上岗。非专职办税员,一律不得办理退(免)税业务。未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登记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二、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

出口退税实行与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任务挂钩。凡申请办理退税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承担国家出口创汇(国家指定的外汇)任务,出口企业应在年初编制出口创汇任务,并按照出口商品国内收购总值,分别不同货物退税率,计算编制出口应退税计划。出口计划应包括上结转应退税款,加本应退税计划,减当年12月份应退税计划,为全年应退(免)税计划,上报省级边贸主管部门和税务管理部门。

凡未列入省级边贸主管部门和税务管理机关出口计划、退税计划的不予办理退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

已办理了出口退税登记证,并设置了专职办税员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在货物已经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照出口货物不同品种和时间顺序逐一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带有防伪标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属于应退消费税的,还要提供消费税专用税票,出口外销发票,和提供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进货付款凭证。出口纺织产品的还要提供“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证明”。对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在申请退税时,根据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凭证,但须附送省周边局批准的易货贸易计划,易货双方合同,易货进口货物报关凭证。上述单证先送地州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员审核签章后,再送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办理退税。8个边境地州稽核员由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省周边局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对经核准可以从事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中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四、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端正经营作风

出口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加强财务和业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行事,不得从事“四自三不见”(即在“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业务和买单业务。加强税贸双方的协作,打击和防范骗取出口退(免)税案件的发生。

五、加强以出口退税凭证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出口退税的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进货凭证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自营出口销售账,库存账,进货付款凭证等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重要凭证。这些凭证均要通过正常合法渠道取得,切实保证凭证的真实、合法、有效。一是要加强管理不能遗失、遗漏。二是退税机关在审核办理退(免)税时,对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应与海关、国税及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后才能办理退(免)税。

六、我省边贸企业从国家指定的设有海关的边境口岸报关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以后,应由海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送单。出口退税报关单上的验讫章及负责人印模应到所在地州主管退税机关备案。

七、对经批准从事边境小额贸易的企业经营出口货物,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帐簿票证的;

(三)拒绝主管退(免)税务机关检查和向税务部门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八、采用伪造、涂改、贿赂等非法手段骗取退(免)税的,骗取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外,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罚金,并将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对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边贸企业,一经查证落实,一律取消退(免)税权及边贸经营权。

十、边贸企业的外汇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年1月发布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97〕汇管函字第021号)执行。

一、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税法有关规定办理。 十

二、本办法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

三、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云南省对周边国家经济贸易局 昆

免税收入范文第4篇

分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该房屋作为偿债财产,因为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

乙签订的合同是否对独资企业A发生效力?

甲出资设独资企业A,委托以对企业进行管理,约定标的额为10万元。甲出国考察,无法取得联系,乙和丙签订14万价值的合同。

分析:此合同对A企业发生效力,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

家住山东的张知接到读大学的儿子张小强的电话,请他帮忙处理个人企业债务纠纷。

„„家长有无连带责任?假如你是律师,请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

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对方要求父母承担责任完全没有依据,得不到法院支持。

【合伙企业】

刘某是某高校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其家庭。“远大信息咨询公司”,刘某认为自己是私人企业,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1、该企业设立是否合法?

2、刘某允许另一家企业参与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3、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4、刘某是否解散企业?

5、刘某是否承担责任? 回答:

1、根据我国《个人独资法》规定,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并不要求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纠正。

2、刘某允许另一个人才家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3、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障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也做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工时,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与社会保险,为职工加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4、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行为并不违法。

5、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经转变为合伙企业,因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合伙企业】

该合同对合伙企业是否发生效力?

合伙企业A由甲乙丙丁出资成立,合伙人委托乙对外执行业务,企业限制乙的权力不能超过50万,后A与B签订一笔60万业务,联系不上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知道后都不赞成,主张合同无效。

分析: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照片上没答案自己百度的)

【合伙企业】照片上只有答案没有问题 分析:

1、合伙人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市场主体,因此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能作为合伙人。

2、合伙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字样,在本案中光明有限合伙厂违反了此规定,易使人误解。

3、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本案中,合伙企业尚未核发营业执照就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签订合同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

合伙制公司

一、 A是否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A、B、C三人成立了一个合伙制妇产科诊所,由于A的重大失误,导致产妇李某骨折,其家属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诊所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否要求A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分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前述规定,可以要求A个人承担无限责任。

二、根据《合伙企业法》回答以下问题:

鸿运饭店是由王某、刘某、于某三人出资开办的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该饭店于2010年10月10日获准开业。

2011年,于某以饭店名义贷款15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其个人家庭装修。2011年8月,刘某以个人财产出资与朋友一起开办了一家“网吧”并委托朋友经营,遭到于、王二人的指责,刘某愤然离开并声明退伙,但未及时办理结算。此后的饭店经营中,由于于某对王某隐瞒账目和经营情况,两人矛盾加深。2011年底,二人决定关闭该饭店。在解散清算时,饭店以财产结清了人员工资和劳保费,缴清了税款,退还了三人的出资本金,并提前偿还了10万元银行贷款本息

2012年5月,银行向三人主张债权,要求其对尚未清偿的5万元贷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于某同意按合伙协议50%的损益分配比例对银行偿债,拒绝偿还另一半。而王某认为,5万元为于某个人所用,应由于某一人偿还。刘某则认为,他早已退伙,饭店解散时未能清偿的债务与他无关。

1.该案中合伙人及其合伙企业的行为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依据如何?

(1)于某将以合伙企业贷款的5万元用于个人住房违法,因为该五万元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

(2)刘某声明退伙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刘某未提前三十日,故不合法。而且根据规定,合伙人退伙应当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本案中刘某也未做到这一点。

(3)饭店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合伙人的出资本金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2.王、刘二人拒绝偿债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对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权力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王某的理由不成立。同时根据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刘某的理由也不成立。 3.若于某只有偿还一般债务的能力,另一半债务依法应如何偿还?

另一半应由王某、刘某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其他未依照份额清偿的人追债。 有限责任公司

三、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因资金紧张出资14万元。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可以有效成立,尽管C承诺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但该公司实际出资已达49万元。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万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因此该公司合法,C不按照合同应该按《公司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影响公司的成立。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1)评估作价,核实资产。

(2)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验资。 3.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C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A、B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工商行政机关。《公司法》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提交已办理的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A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根据上述规定,专利技术出资比例在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的范围内,可以由出资人自由协商决定。本题中,公司注册资本为49万,货币出资31万,超过法律规定的30%,所以只要出资人之间达成协议,A以高新技术出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法 实例分析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

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时,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之处?为什么?2,饮料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分析: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时,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规定之处?为什么?

答案:戊不能以劳务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只是规定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只要满足这一条件,法律不对非货币财产出资额的具体分配进行限制。因此专利技术出资比例在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范围内,可以由出资人自由协商决定。本题中,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货币出资120万元,达到60%,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公司法》规定,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劳务依附于人身不能依法转让,而且价值也难以估计,因此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形式。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规定?为什么?答案:符合。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该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务应如何承担?

答案:属公司(或法人)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饮料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了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属于公司分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5. 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案;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既然分立后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那么A银行既可以要求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共同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单独清偿债务。因此,A银行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到款时。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为被告。

乙的行为是否合法?

甲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为11%,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其朋友丙担任公司的副董事长。甲的儿子乙担任公司的人事部经理。2010年5月,甲患重病突然辞世,致使公司暂时陷入无董事长的局面。因乙是甲的唯一继承人,为了使公司不因甲的去世而受到影响,乙及时地召集并主持股东大会,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做出安排、问乙的行为是否合法?

分析;乙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1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做出决定,于2012年4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11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两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3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问题:

1. 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 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 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 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首先,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应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其次,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7人的半数。

4.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根据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准备签署一项中外合作经营的合同,合作企业合同的内容中有以下条款:

(一)中外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中方担任董事长,外放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长和董事均不得连任。

(二)合作企业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中方出资40万美元,外方出资1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三)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为12年,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依法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请问上述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上述第一条的约定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合作企业组织机构的规定: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2.上述第二条的约定也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上述约定,外放出资10万美元,只占注册资本总额50万美元的20%,显然低于法定比例。此外,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也不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上述第三条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是合法的,可以保留

一、中国某场与美国一商人,意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1)合营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680万美元,美方出资220万美元。(2)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只能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即可增加也可减少(4)经董事会聘请,企业的总经理可以由中方担任(5)中方合资企业应向美方支付技术转让费,美方应向中方交纳场地使用费(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提交外国的仲裁院裁决,并适用所在国的法律。请分析以上六条是否合法。 答案:(1)美方出资的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5%以上

(2)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营双方协商担任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只有中方担任是不合法的。

(3)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内,合营资本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经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方担任,是合法的

(5)合营企业为股权式企业,双方投资和合资调减已折换成股份了,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任何费用的问题

(6)合营企业的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该按中国法律解决,不能使用外国法律。

二、债权人某银行于2008年12月10日向市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经查:雅光葡萄酒厂亏损额已达86万元,资产负责率为46.1%,债务为159.7万元,目前仅有资产73.7万元。

法院立案,2009年1月5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2月10日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有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例如从仓库中提走产品抵债。2月10日主持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确认:24家债权人,各种债务累积159.7万元。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权的。2月11 日法院裁定破产。3月9日成立破产清算组。清算组提出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所有财产集体拍卖,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清算组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最终,包括手续费以59.7万元成交。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试分析:

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包括什么?

3、作为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4、企业破产原因是什么?

5、如果作为债务人雅光葡萄酒厂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6、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7、债务人会议召开和清算组成立时间有无不妥?

8、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9、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以上处理合法吗,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

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是:

(1)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书面申请

(2)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3)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并发布公告 (4)通知后30日内,公告3个月内,申报债权

(5)3个月加15天内,由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6)企业可以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认可,并发布公告,终止破产程序

(7)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15日内成立清算组,管理、处理有关事务,并分配 (8)分配完毕,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9)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3、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 (1)债权发生的证据 (2)债权的性质、数量

(3)有无财产担保,和提供证据

(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如停止支付,并是连续性

4、企业破产原因是: 其

一、企业经营不善 其

二、严重亏损 其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要符合三个条件: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该条还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5、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 (1)亏损情况 (2)会计报表 (3)财产状况 (4)债权债务清册 (5)全民企业上级意见 (6)其他

6、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7、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4月5日后的15天内召开,2月10日召开不妥。清算组应于2月11日后15天内成立,3月9日成立不妥。

8、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这是关于禁止个别清偿的现行规定。

要构成“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这一例外,须同时具备四项条件: (1)债务人仍在从事生产经营

(2)这种生产经营是正常的,既有利于企业财产保值和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3)所为的个别清偿是必需的,即若不实施这一清偿,将有损于企业财产和债权人的利益

(4)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批准。所以,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的期间实施的个别清偿,凡不具备这四项条件的,应认定无效。

免税收入范文第5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单位属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对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此声明,本单位提交的所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资料都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望给予批准!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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