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动资产范文

2023-09-16

非流动资产范文第1篇

3、流转税 | 标签: |举报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宋中华

一、相关定义

1、什么是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所谓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是指资产负债表之外核算的利息。表内业务就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业务。比如银行存款、贷款等。银行有一些事项不必通过表内科目核算,但又必须反映和记载的,如逾期时间较长的贷款,极有可能收不回,但是只要客户占用贷款银行就应继续计息,同时原已计息未偿还部分的复利,都需要进行统计,这就需要在表外进行记载。

2、金融企业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会计处理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第八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注:大前提是贷款到期

《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 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待实际收回时再计人损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该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应相应冲减利息收入。”。

注:大前提是贷款未逾期,文件只是针对利息部分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J大类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其他金融活动。 解读:国民经济分类中金融业是单独作为一个行业来进行的划分。因此,与金融业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要按照单独行业来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二)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解读:金融业的收入属于提供劳务收入。以后的会计处理要按照提供劳务,而不是利息收入。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实现: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二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而银行的逾期利息都无法满足此项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文件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解读:从税务政策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12月5日后应收未收利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0年第23号公告税务处理趋同会计处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对于未逾期贷款,公告指出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体现了会计处理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1)对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的税务处理,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财务处理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可见对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在财税处理上已基本一致。

2)对已冲减利息收入应收未收利息的税务处理,应在应收未收利息以后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在会计处理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2、逾期贷款的税务处理,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体现了同会计处理趋同。

三、营业税文件规定

1、《关于金融企业逾期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10]91号)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金融企业逾期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烟地税发[2010]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应收未收利息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停止执行。因此,金融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统一规定执行,对其超过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递减当期应税收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术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注:这是前提,而这个核算期限应该以财务准则为确定标准),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3、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全文废止了财税[2002]182号。 因此,新政策下金融企业贷款应收利息问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该事项未作新的专门文件进行规范之前,纳税义务时间,原则上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但实务中仍按财税[2002]182号的规定操作。

解读:

(1)2009年以前,按照《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在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2)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5日,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收未收利息应缴纳营业税,参考政策有:

一是新营业税条例颁布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2009]61号)第一条第11项中已将该文件作废。该文件作废后,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确认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而不考虑是否在核算期内或贷款到期前收到利息。

也就是说,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应按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利息收入,即如果银行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收息时间,则无论借款人按时是否付息,银行都应在约定付款日确认该营业税收入的实现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未签合同或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应以贷款行为已经实际完成的当天作为营业税利息收入的发生时间。

这些针对未逾期的贷款

二是从税务总局相关政策看,《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做好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2009税收自查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企便函[2010]16号)将“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利息(注:这是前提),未在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确认收入”列为需要整改的内容。

三是从地方相关税务政策看,山东省地税局在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10]91号)答复烟台市地方税务局请示时明确:对金融企业超过核算期限(注:未逾期,超过核算期限是指应收利息部分)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注:未逾期)后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抵减当期应税收入。

非流动资产范文第2篇

[摘 要]实训资产管理是我国各大高职院校资产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非固定资产管理在全面化的院校管理中占据重要地位,科学、合理、可行的管理措施对强化学校内部管理,培养管理人员资产管理意识,获得良好的实训资产管理效果等均具有重要作用。但现阶段,我国大多数高职院校的非固定资产实训资产管理工作中尚存在许多问题,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整体管理效果不佳。因此,各大高职院校需依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实训资产管理制度与内部控制机制,并强化管理制度实施过程管理,以提高校内实训资产管理效率及整体管理质量。

[关键词]高职院校;实训资产管理制度;实施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019

0 引 言

近几年来,随着素质教育教学与新型教育改革在我国教育行业中的不断深入与推广,各级教育机构中的校内管理事务逐渐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重视,尤其是高职院校的非固定资产实训资产管理工作。结合现代化教育发展趋势,现阶段各大高职院校需依据新课程标准,制定科学、可行的实训资产管理制度并积极落实,以强化管理人员的资产成本意识,通过对实训资产的估值与分管,取得更好的实训管理效果,提高院校整体管理水平。笔者详细收集并整理了多项相关的研究资料与文献报道,主要探讨了新时期背景下高职院校中实训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有效实施策略,现简要论述如下。

1 高职院校实训资产管理现状

当前形势下,已有多项教育调研报告显示,目前我国许多高职院校非固定资产实训资产管理工作中均普遍存在以下几种问题。①归口管理不当。在许多高职院校中有一些尚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非固定实训资产,品种繁多,数量巨大,单价较低,其市场采购、日常使用及管理等均由各自使用部门负责,在院校的实训资产管理工作中并未对其进行科学的归口管理。②采购前期论证随意。对于①中所述的不达标实训资产,大多数高职院校中均未对其制订科学、详细的采购计划,且对其产品供应及产品质量把关不严,如对于产品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质量、供货条件、价格及交货情况等未实施即时管理和评价。同时,一些高职院校并未依据市场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也未进行产品问价、采购活动,采购前期论证随意性较大,易导致资金占用过度,造成采购不足或采购过量的情况。③缺乏相应管理制度。部分高职院校在(依据既定的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下)管控(非固定资产)实训资产的采购总额时,尚未建立完整的资产使用与管理制度,在大多数情况下均是由资产使用部门保管和负责,缺乏院校监管,易导致其价值减损。④实训资产管理信息联动不佳。在许多高职院校中,其均未建立科学、先進的资产管理技术、保管与领用机制等,无法对不同部门中实训资产的采购、保管等工作进行统一调配,资产管理信息联动不佳,易出现采购重复的情况,浪费资源。

2 高职院校实训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有效实施

2.1 实训资产内控制度的建立

面对高职院校实训资产管理工作现状,当前环境下我国各大高职院校需结合校内实际情况,通过院方财务部门专业人员,组织行政管理部门与资产使用部门等集体商议和讨论,制定和建立实训资产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市场采购、产品信息保管、资产使用与管理等多个方面,例如:分级管理网络制度,要求院校内不同部门的实训资产管理工作需采用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及“责任到人”的管理网络,并指派相应管理人员(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等)。同时,高职院校中各个部门需依据非固定资产实训资产的特性,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例如:建立账目,保证账册完整、信息更新及时,以确保账册、账卡与实际账务相统一。

2.2 管理制度实施

在建立实训资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各大高职院校需引导各部门积极落实并及时调整,具体表现如下。①要求校内各部门提供准确、详细的资金预算,且不能由各自部门中直接说了算,而是需通过相互之间的交叉交流、讨论,最终得出相应的预算结果。②依据实训资产管理制度对资产采购的合理性进行审批,评估或判定其是否为闲置、重置,并要求相应管理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清查和盘点,保证各项资产信息准确、可靠。同时,在实训资产管理制度试运行过程中,院校的财务部门专业人员需及时对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科学梳理,对部分需要改进的细节提出解决方案,以保证管理制度正式运行顺利。例如:实训资产管理部门需制定完善的“资产明细账”,并定期与财务部、使用部等核实校对,做到真正的账实相符,避免重复或遗漏。当物资入库时,各部门需严格审核和验收采购单据,并准确填写对应物资的名称、采购时间、供应商、场地、规格、价格及购买数量等,依据入库单据进行登账处理;若学校购买的物资到账后,物资管理部门需对其进行现场验收,一旦发现差错,及时寻找原因,与有关部门交涉联合制定解决策略,并经过集体探讨和试运行成功后,才可正式通过。总之,当实训资产管理制度正式实施后,管理人员需定期评价其实施结果,并针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意见或反馈信息,以持续改进,使管理措施获得良好的实际运用效果。

3 实训资产管理工作的优化策略

3.1 注重前期采购论证

现阶段,各大高职院校在实施或运行实训资产管理制度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减轻或控制其前期采购的随意性,但其论证仍不够充分,如未全面考虑“同类资产”之间的“互相抵触”作用。例如:某高职院校在2015年与2016年分别采购了用友ERP财务管理系统、网中网会计综合实习平台等,二者属于同类实训软件,如此一来就造成了资产浪费。此种情况下,实训资产管理部门需提前做好前期论证,有目的性地减少同类资产采购,并考虑同类的专业实训资产是否可共用,以减少整体预算额度。

3.2 培养管理人员资产成本意识

现阶段,在一些高职院校实训资产管理部门中,许多资产使用人员自身不具备成本意识,往往单方面地认为采购的是院校资产,尚未形成成本意识,该资产最终成了学院办学成本;再加上,校内实训资产管理工作并未涉及网络信息化平台,其仅仅表现为表格形式,甚至有些单纯使用手工处理账页。尽管该项工作由多个部门的管理人員互相兼任,但其管理效率仍较低。故当前环境下,各大高职院校需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借助现代化教学软件对各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实训资产管理培训,并利用网络平台,促进各项管理信息数据同步,以培养和强化管理人员的资产成本意识,提高其工作效率。

3.3 对实训资产进行科学估值

对于部分高职院校来讲,其校内多存在一些闲置的、无法产生价值的实训资产,同时各个使用部门又无法对其进行随意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该资产的管理成本。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高职院校需对这部分闲置的实训资产进行科学估值,并于校内建立实训资产“退出管理”机制,若确定资产无价值,可一次性集中处理,避免资产浪费。

3.4 实施实训资产分管策略

一般情况下,高职院校中层以上的领导者,大多数均处于一线教学岗位,或者是某专业领域的教育专家,其工作繁忙,压力较大。此种情况下,学校可考虑分摊资产管理职责,让每位中层以上领导分管某专业的实训资产采购、使用与监管过程,必要情况下可通过不同部门之间的交叉审核开展管理工作,以增强资产管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以取得良好的实训资产管理效果。

4 结 语

目前,我国许多高职院校实训资产管理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相应的管理制度缺失等,从整体上来讲管理效果不理想。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各大高职院校在校内管理工作中结合当前环境下的资产管理现状,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实训资产管理制度,同时还需从注重前期采购论证、培养管理人员资产成本意识、实训资产科学估值以及实施实训资产分管策略等多个方面对管理措施进行适当优化,以取得良好的实训资产管理效果,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1]姜楠.高职院校实训室资产管理研究[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5(6).

[2]王锦东.高职院校实训基地资产管理机制的构建路径思考[J].求知导刊,2015(24).

[3]吕晓辉.高职院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践与思考[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

[4]唐佩,张斌,余学文.高职院校实训基地共建共享:意义、原则与路径[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6(4).

[5]杨亚端.高职院校实训资产管理制度实施研究[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5(12).

[6]何远方,周伟,赵磊.高职院校实训室管理队伍建设的研究[J].科学咨询:科技·管理,2016(14).

上一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下一篇:资产评估专业

热门文章

非流动资产

全站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