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诸法律范文

2023-09-19

诉诸法律范文第1篇

【摘要】本文从精神科护士行为缺陷及所涉潜在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扼要介绍及粗浅分析,以期对加强精神科临床护士的法律意识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精神科 护理 行为缺陷 法律责任

随着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市的《精神卫生工作条例》的正式实施,大家期盼已久《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颁布也将指日可待。目前,大多数从业人员对此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护理工作因点多面广,琐碎复杂,存在不安全因素多,同时精神科护理行为有它自身的特殊性,临床实践中,护士更多的考虑是,如何尽快解决病人症状问题,往往忽视潜存的法律责任问题。本文就精神科护理行为缺陷与法律责任以及自身安全的防范进行扼要介绍及粗浅分析,以期对加强精神科护士的法律意识能有所裨益。

1精神科常见的护理行为缺陷

1、1擅自行使约束病人的措施。封闭式管理强迫性治疗是精神科病房的特点之一,限制一些发作期精神病病人的自由,有时需暂时约束病人,限制其活动范围。约束的动机是保护病人,预防其对社会及自身产生危害,但有给病人造成伤害的风险。[1]因治疗需要或者防止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等意外,需要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暂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决定,在病历中记载和说明理由,并按相应的操作规范执行。约束时护士要做好解释工作,消除病人的紧张,恐惧感,操作中不断询问和关注病人的感觉和要求,增加亲切感,信任感和安全感,关心病人的心理状况,及时疏导病人的心理障碍,使病人感到被接纳,理解。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而护士在这方面违反规定的现象较普遍,发现病人比较乱,先保护起来再说。约束后又忘记记录或巡视不及时,不能及时满足病人的生理需求。如饮水、大小便等。护士应自觉把正确执行医嘱工作提高到法律法规的高度上来,明确认识医嘱执行的法律意义,另外护士长要及时检查医嘱录入核对签字情况。

1.2保护性医疗的观念不强。在一些公开的场合谈论病人的病情资料。无意间泄露病人隐私,忽略精神病人的隐私权。精神病病人症状的知情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因为病态表现的暴露可能使一些痊愈的病人产生严重的心理伤害。一些患躁狂症的女病人在发病期可有不正常的性行为,如果护士将此暴露出去,就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1.3不认真执行“三查七对”。治疗发药时精神不集中,打错针、发错药。对药物副反应的观察护理措施不到位。精神科护理更应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因为精神药物毒性剧烈,错服后果严重,尤其年老体弱者,一、两片氯氮平便可能致死。

1.4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观观念不强。精神病人自我保护意识差、反应迟钝、体诉不准确,若护士工作中疏忽,极易造成交叉感染,严重者可发展为毒血症、脓毒血症、败血症致病人死亡。

1.5不重视病人主诉,忽视对病人可能出现严重躯体疾患的观察护理。

1.6护理文书书写不真实,不认真,漏记、错记。造成举证失利。

1.7忽视住院精神病人的通讯、受探视合法权利的维护。有侵权的可能。

2法律责任

[2]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给精神病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护理人员自身安全与法律防护

精神科工作人员,被病人袭击的现象时有发生。维护病人健康和安全是精神科护士的天职,“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是精神科医护人员的基本医德规范之一。多数精神病院工作人员受伤轻微,或者病人对女工作人员出现一般性调戏行为时,除对病人进行教育规劝外,一般不应深究。但作为精神科工作的主体,护理人员的自身安全十分重要。某市精神病医院曾发生一起夜班护士为病人注射时病人趁机用针头将护士眼情刺瞎的事件。工作中护士除按规定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和接触病人的技巧。如病人出现冲动攻击行为致工作人员重伤、致死或对女工作人员进行强暴。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约束病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鉴定。工作中,还会遇到个别病人虽病情得到控制,自知力恢复,但认为“精神病人打人不犯法”而有恃无恐,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对此类病人,护理人员应向病人讲解法律知识,让他们懂得,是否具备行为责任能力,是要根据所患疾病的种类、事件发生的动机、病人当时的意识状态等进行司法精神鉴定,并非所有患精神疾病的人都可逃避法律的制裁。

4讨论

法律的价值之一,是具有指引作用,指引人们使行为者预见不良行为的法律结果,予以规避。随着,精神卫生法规相继出台和贯彻落实,精神病人的监护、医疗、权益保障将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在这种新形势下,护士也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明确自已的职业行为和风险,并从法律的角度不断进行调整、完善。同时护理管理者也应保持动态观点,对任何新的问题要保持敏锐的嗅觉及时制定各项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或减少纠纷的发生。这既是对病人负责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

参考文献

[1][2]精神卫生通迅.2007,3,1版《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作者单位:232052安徽淮南市精神病医院护理部

诉诸法律范文第2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足部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化转移速度不断提高。与此相反,传统市场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扔阻碍这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是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由于历史级制度为得到根本改进,有些地区农民与城镇居民的差距显著。农民是我国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农民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农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过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笔者与小组成员深入调查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并和农民进行了接触,对一些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发给农民,使得一些农民能在遇到问题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据了解,新农村建设后农民越来越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为了了解安义石鼻镇居民的法律意识特进行此次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本次调查以调查问卷形式为主,非结构式访问的方式为辅,在发出的100分问卷中,回收率为76%,其中有效率为 65%,其中年龄分布比较平衡。于此可见,此次调查的结果真实可信,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随着各界坚持不懈地开展普法工作以及媒体对以案说法的报道越来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维权意识开始加强,农民也越来越注意到了法律的重要性。虽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情在处理问题是在某种程度上占了极大的比重。

第二,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足。小组在安义石鼻镇调查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第三,权利意识淡薄。“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深深的影响着一群人。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

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

第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第五,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成为制约市民法律素质提高的瓶颈。当地居民掌握法律法规数量明显不足。大部分居民民对内容有大致了解的法律法规仅在10种以下,对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认知水平不均衡且带有明显的选择性。法律认知不足很大程度地影响到法律遵守,居民不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懂法。大多数居民认为不遵守法律的原因是不懂法,尤其是在居民维权意识比较强烈的情况下,法律知识的缺乏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智行为。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第一,受教育程度不高,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我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7年,而城市为12.2年。而在笔者的调查过程中,发现现在安义县石鼻镇在接受调查的人群中学历在高中以上的 仅为23.85% ,而大学毕业的很少。另据有关报载,目前,我国文盲绝对数高达8507万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农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响到其学法、知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进而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第二,法律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较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农村良好的执法、守法、崇法环境密切相关。由于封建法制传统中“行政兼司法”体制的影响,农民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这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实现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农民不相信法院,无意诉诸法律,却对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充满憧憬。而农村的行政执法情况又如何呢?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中以权代法、以势乱法、执法违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乡村执法者的这些形象和执法行为必然削弱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第三,农村普法工作较为薄弱。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虽然已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计划,但总的来讲,我国普法宣传工作收效甚微。特别是农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只是简单地发放普法法律法规选编,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较为单一。法制宣传中较注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灌输,忽视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注重实体法,而不重视体现法律正义的程序法等等,这势必使农民对法律产生厌倦的心理,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四,当地居民能用到的法律途径很少,当地居民的遇到问题时,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能够找那些途径以获得帮助,他们(他别是年龄较大的人)遇到问题解决不了的话只能想到向政府求助。

三、解决方案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农民思想观念或多或少发生了一些改变,但这远远不足。要想把我国建设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国家必须转变农民的思想,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做一个现代农民。小组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积极探索农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关键我国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政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全社会的法律宣传教育,“目的在于让全体社会成员获得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情感,确立法律信仰,”这种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农村地区所取得成效低于预期值。因此,首先要从发展的视角搞清楚现阶段农民对法律的需求,这样才能避免形式主义普法,提高农民学习法律的热情和自主性,同时要加大投入,突破陈旧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将普法的重点放到现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传上来,提高农民对法律的深层认识。一方面要结合农民群众文化素质较低、认知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在法制教育中改变单一的说教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说法、在农贸集市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法制文艺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制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识。这样才不至于使“送法下乡”变成简单的“送书下乡”。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覆盖面广、渗透力强、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进行农村普法工作。

第二,加强法制建设进程。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要使农民都进行有效的社会参与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必须有完善规范的法律体系。政府应对村委会工作制度进行法制改革,保证村委会有效快速的进行基层工作,使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管理自己的事务。

此外,对于农村留守的老人孩子应采取一些针对的方式。

对提高老人法律意识来说,一是开展全面性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宣传通过法制宣传橱窗,黑板报、法律咨询等为老年人开展法律服务,帮助老人排疑解难;二是为特殊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工作人员对有残疾或行下不便的老人进行了一次走访,能及时满足老年人法律方面的需求;三是为老年人发放《法律服务手册》及工作人员联系卡,通过此项工作来满足老年人基本的法律需求,将有援助需求进便于及时联系;四是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专题咨询活动。开展法律援助现场咨询活动,回答了老年人关心的老年婚姻、遗产继承、赡养纠纷、分家析产、拆迁安置及遗嘱效力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消除了老年人心中心疑惑。

而对于提高儿童来法律意识来说,一是逐步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纳入教学计划,真正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同时,坚持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组织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法制实践活动;二是确保课时到位。中小学要充分发挥品德课、初中思想品德课和高中思想政治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时,要在相关学科教学过程中渗透法制教育内容;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宣传及相关的主题教育活动。中小学法制教育课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安排,有条件的地方要开设法制教育专门课程;三是提高法制课教师的授课水平。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法制课教师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可采取脱产进修、短期培训、专家辅导、以会代训等方式进行。“四五”普法期间,力争将所有中小学法制课老师轮训一遍。有条件的中学要引进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充实师资队伍。同时,也要重视整个教师队伍的普法教育,使广大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等各个方面都能为人师表。

诉诸法律范文第3篇

[摘要]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客观上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包括已有共识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等,还包括存有争议的侵权行为。

[关键词]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的内涵和特征

在大陆法系国家,事实行为的内涵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客观上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后果的获得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因素,它不是当事人意欲追求引起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变动。行为人是否表达了某种心理状态,法律不予考虑,也就是说当事人的意图与该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无决定性关系,只要有某种事实行为存在,法律便直接规定某种法律后果。

事实行为是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对于事实行为的后果直接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它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具有确定性、公示性。这对于法治实践中,规范人们的行为,减少纠纷,具有积极的作用。

事实行为是某种事实构成行为。法律直接给予事实行为以确定性、公示性、法定性的效力评价,就决定了事实行为必然是某种事实构成行为。在实践中,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时才成立事实行为并引起法律后果。这就要求客观法必须预先规定出不同事实行为的种类,并对每一种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每一条有关事实行为的法律规范中必然“包含着一个典型的事实状态和一个法律后果的表述。如果与典型事实状态相吻合的具体事实发生,那么法律后果就随之出现”。

事实行为既包括合法的行为也包括不合法的行为。这涉及对事实行为外延的理解,可将其界定为中性范畴,不赋予其任何效力性评价。既应当包括合法的法律所认可和肯定的行为,也包括不法的法律所否定的行为。总之,“凡符合事实行为概念内涵要求者,原则上均属于事实行为。”针对不同的事实状态,法律也就应分别确定其不同的法律效果,而不仅仅以合法性概括之。

事实行为类型界定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法律并不考虑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其主观上是否具有一定的意欲变动法律关系的意图以及该意图的内容,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了法定的构成要件,就直接规定其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因此,侵权行为不具有意思表示的要素,符合事实行为的基本特征,属于一种事实行为,不同于合同等法律行为。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遗失物的拾得是一种事实行为,其成立既不存在主体的合格性问题,也不问占有人是出于何种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拾得遗失物同样可以成为拾得人。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及他物中,其所有权属不能判明之动产。埋藏物之发现于法律效果上亦就当然发生物权变动,即所谓埋藏物所有权之取得,于法律性质上与遗失物拾得相同,均属事实行为。善意取得是指在无权让与人非法处分他人的动产时,如第三人基于善意而对该项动产取得占有,则依法直接产生对该项动产的物权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对他人事物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完全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故二者均为法定之债。两行为均是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是否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事实行为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一点是两者的核心区别。第二,法律行为依意思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第三,二者本质不同。事实行为的客观性特征和权利义务法定性的特征决定了它必然是某种事实构成行为,在法律上必有构成要件问题。与事实行为不同,法律行为的本质不在于事实构成,而在于意思表示。在民法中,有关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必然是围绕意思表示展开的。第四,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要求不同。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法律行为则要求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生效。正如前面提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拾得遗失物同样可以成为拾得人。

事实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行为,而基于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其包括:意思通知,指表示内心某种欲望或意思的行为,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观念通知,指表示对于某种事项之观念的行为,如承诺迟到通知、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讓与通知、债务的承认;感情表示,指表示某种感情的行为,如被继承人之宽恕。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属于行为类法律事实;这两种行为法律后果的发生都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同之处在于,事实行为无须表现内心意思,而准民事法律行为须将其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有学者认为,准法律行为可以说是处于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之间的一种情况,但就其最终的法律效果而言,一般可以归人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与自然事件的区别。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死亡、物的灭失,都属于事件,它们一旦发生就能够引起婚姻关系、所有权关系的消灭等。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并不是说行为人没有内心的意图,只是在做法律评价的时候,行为人的意志没有法律意义。举例来说,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事件,而不是事实行为,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

关于事实行为的相关问题,理论界争议很大,但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一个行为属不属于事实行为,又很有必要。因此,加强对事实行为的理论研究,不仅有助于全面、深入地理解法律行为理论,而且有助于提高对民法的总体把握。

诉诸法律范文第4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努力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服务,现就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也随之大量增加。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发展。

(二)全面把握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总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努力维护困

难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大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大力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建设,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三)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总的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总的目标是: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提供能力进一步增强,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网络进一步健全,质量进一步提高,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经费投入进一步增加,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物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壮大,法律援助工作者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显著提高。

二、着力提高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四)进一步做好为困难群众及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帮助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解决涉及基本生存、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当前要特别围绕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努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返乡农民工等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办理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做好盲聋哑人、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刑事指定辩护工作,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辩护和代理,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切实做好法律援助专线咨询工作,为群众解疑释惑。

(五)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全面、准确了解困难群众在民生问题方面的法律需求,推动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综合考虑公民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资源状况等因素,适度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适应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按照权利保护优先顺序和需求迫切程度,将就业、就医、就学、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推动政府建立法律援助"三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扩大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覆盖范围,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为符合条件的特定困难群体发放法律援助卡(证),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群众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降低群众维权成本。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减轻讼累,提高服务效果。

(七)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水平。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确保辩护质量。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检查公布制度、质量跟踪检查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体系,提高办案质量。推行限时办结制度,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高法

律援助工作效率。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以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利用为重点,全面提高法律援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八)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努力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落实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根据案情需要,引导当事人采取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在法律咨询、案件办理等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认真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和生产安全等社会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准确把握国家有关政策,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妥善处理,依法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有效疏导化解矛盾纠纷。做好舆情分析工作,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努力促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九)积极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把服务"三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适应农村法律援助需求量不断增加的趋势,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为农民、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进步。重点做好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征用、资源纠纷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赔偿等的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探索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等其他纠纷调处手段的衔接机制,增强农村法律援助服务的实际效果。

三、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

(十)加大法律援助经费财政投入力度。继续推动地方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推动建立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设立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推动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对贫困地区经费支持力度,提高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

(十一)多渠道筹集法律援助资金。不断拓宽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资支持法律援助。积极发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地方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化法律援助资金筹措机制,增强筹资能力,扩大可用资金规模,努力为更多的贫困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

(十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加大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力度,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决防止并严肃查处侵占、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十三)加快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用房和办案设施建设。抓住各地积极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一揽子计划的有利时机,推动将法律援助业务用房、办案设施和法律援助专线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投资建设规划,促进解决县区、地市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用房紧张和基层法律援助办案设备紧缺的问题。

四、全面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十四)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坚持不懈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广大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队伍中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进一步坚定广大法律援助人员的政治信念,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捍卫者。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法律援助人员进一步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打牢服务为民的思想根基。引导广大法律援助人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属性,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十五)切实加强业务能力建设。认真学习法律政策知识和法律实务知识,更好地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化要求,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熟悉群众工作特点,把握群众工作规律,学会做群众工作,切实提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本领,不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准确把握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方法,依法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大法律援助队伍培训力度,落实各项培训制度,制定法律援助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培训教材、师资、经费等基础建设,提升培训效果,不断提高法律援助队伍服务水平。

(十六)切实加强作风和行风建设。教育引导法律援助人员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保持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注重疏导群众情绪,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教育广大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执业,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强化责任意识,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努力办理好每一个案件,处理好每一件事情。大力倡导无私

奉献精神,立足本职,尽职尽责,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大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业纪律,把公正、廉洁作为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始终保持高尚的道德追求,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坚决防止和杜绝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或假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之名从事有偿服务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五、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政府汇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当地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法律援助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深入研究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认真解决法律援助工作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扎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改革的各项任务,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

(十八)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根据国务院2008年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进一步理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体制,配齐配强管理人员,确保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其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为受援人提供

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督促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指导律师协会积极协助法律援助的实施;鼓励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减免服务收费,探索建立法律援助与公证、司法鉴定服务衔接机制,努力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活动,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规范机构设置,严格职业准入标准,规范法律援助服务,维护法律援助秩序。加强法律援助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培养、竞争、考核、评价和奖励机制,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人才队伍。按照《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事业"十一五"时期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快制定法律援助配套规章,对办案程序、质量控制、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不断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十九)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大力加强与编制、人事、财政、发改委等部门的协调,积极争取支持,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大力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和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公检法司部门的配合工作机制,使各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衔接配合有序通畅。探索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衔接机制,把发挥法律援助机构自身职能作用与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结合起来,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二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部署和举措,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和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司法行政机关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措施和成效,让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支持法

律援助工作。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典型,展现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创新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增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营造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司 法 部

诉诸法律范文第5篇

摘要:本文从相关概念的界定出发,对专业教育的属性和特征,专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专业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类型有其自身的属性和特征,专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之间既有共同性又有差异性。

关键词:专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

Dialectical Analysis of Professional Education:

Discussion on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nd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XU Jin-ya, ZHU Xu-dong

(School of Education,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China)

Abstract:The paper starts from defining the related concepts to analyze the properti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nd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The paper points out that, as a type of education, professional education has its own properties and characteristics. And there are famili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nd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Key words: professional education;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一、问题的提出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为了顺应社会的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体制进行了以合并为主要手段的综合化改革,一大批单科性院校通过“共建、调整、合并、合作”, 建成为集各种类型教育于一体的综合性大学。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正确把握不同类型教育的定位,正确处理不同类型教育之间的关系,就成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当前,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专业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的认识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理论和实践把“专业教育”理解为专于特定“学业门类”的教育(specialty education),因而对专业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的认识还不是很清晰,一些人甚至还将其与高等职业教育混为一谈。那么,什么是专业教育?其本质特征是什么?它与高等职业教育有何区别和联系?本文拟通过文献法,从相关概念的界定出发,力图厘清上述问题。

二、“专业”概念界定

要探讨专业教育,首先要清楚专业的内涵。在汉语中“专业”大致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学业门类,如《教育大辞典》(上海教育出版社)将专业定义为“中国、苏联等国高等学校培养学生的各个专业领域”;《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教育管理辞典》(海南人民出版社)等对“专业”的解释是“在教育上,指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根据社会专业分工的需要设立的学业类别”。二是指专门性职业。如周川在《专业散论》中认为广义的专业即某种职业不同于其他职业的一些特定的劳动特点,狭义的专业是指某些特定的社会职业[1];王沛民在《研究和开发“专业学位”刍议》中认为,“专业”是在社会的各行各业中相对于“普通职业”的“专门职业”[2]。在英语中,“学业门类”含义可用“specialty”表示,“专门性职业”含义可用“profession”表示。国内教育界常把“专业”理解为“specialty”,本文所探讨的则是 “profession”。

专业是一种历史现象,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的极度低下,劳动没有分工,无所谓职业,因而也就无所谓专业。到了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出现了社会分工,各种不同的职业逐渐涌现,随之产生了专门从事各种不同职业的劳动者,因而也就产生了专业。历史上,专业现象最早为税法所关注。世界上第一个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是英国。早在18世纪,英国就对个人 “从贸易(trade)、专业(profession)等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征税,课税方法与对“雇佣”所得的课税方法不同,需要法官对哪些职业是“专业”进行界定。这就使得专业问题进入司法的视野[3]。进入19世纪后,伴随着经济活动的迅速发展,西方国家出现了专业化浪潮,在传统的牧师、律师和医生之外催生了更多的专业人士,如会计师、机电工程师、建筑师等,形成了一个特定的社会阶层。专业现象开始逐渐进入学术界研究视域。

英语中的“专业”profession,源自拉丁词profilteri,字首 pro-为forward, before 之意,字尾fari-为说、声明之意。因此在英语里,从最原始的意义上讲,“专业”(profession) 一词意味着声明或者宣誓(professing) 的行为与事实,它意味着专业的从业者们声称对某些事务具有较他人更多的知识[4]。不过,对专业概念的界定却是众说纷纭。由于学者们所持的理论视角不同,对专业各有不同的见解,从20世纪的早期开始,形成了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1、功能主义理论的观点。帕森斯(Parsons)强调专业活动的价值在于维持有秩序的社会,而专业之所以能维持社会秩序,则在于其所具备的专业知识与技术。卡尔- 桑德斯(Carr-Saunders)和 威尔逊(Wilson)也认为专业是指一群人在从事一种专门技术之职业,目的在提供专门性的服务。专业化由一群应用抽象知识到特定案例的专家来推动,他们有复杂的教育系统,同时必须通过测验去取得专业的证明,通常需要执行伦理守则,并被期望拥有如服务导向及高度训练等特征[5]。

2、结构主义理论的观点。这种观点的核心是强调各种结构性制度在专业形成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韦伦斯基(Wilensky)认为,专业的形成存在相对确定的次序,如培训体系、专业团体、规章制度、道德准则等各种结构性制度的建立,这些结构性制度对专业化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同样,卡普洛(Caplow)认为专业化具有清晰的次序,主张专业化的第一阶段是具有专业工作者,第二阶段是有专业协会,第三阶段是发展伦理准则,最后的阶段则是立法限制从事该职业者,并发展训练的机制[4]。

3、冲突控制理论的观点。拉尔森(Larson)认为社会赋予专业权力乃是由于专业有联结社会系统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专业化的关键首先在于专业教育对“生产者的生产过程”,标准化与垄断化的专业教育培养并维系着从业者的价值取向,而专业技能则被视为具有交换价值的商品,其价值通过专业教育年限来衡量与比较。专业与社会其他团体在权力、金钱、地位等方面是相冲突的,每个专业通过限制专业教育的入学资格及控制证照制度,发展并维持其对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垄断,借此获得较高的经济报酬[5]。

4、社会生态理论的观点。阿伯特(Abbott)认为不能仅仅关注专业团体、许可、伦理规范等单个专业的组织形态问题,处于同一工作领域的各个职业构成了一个相互依赖和影响的系统,每种职业都通过管辖权将一组工作任务加以限制,专业的发展正是在处于同一工作领域的不同职业对于管辖权边界的冲突中得以完成的。任何职务都可能持有执照或发展伦理守则,而只有抽象的知识系统可以定义专业的问题与任务。因此,专业化的核心任务视一个职务的基础知识结构而定,专业的发展则视专业团体控制其知识与技能的方法,及各项职务间相互关系的情形而定[5]。

上述各种观点,可以分为静态和动态两种不同的取向。第一种观点持静态取向,认为专业具备了一些不同于一般职业的特质,从而由这些特质构成专业的定义;持动态取向的后几种观点,将注意力集中于专业的形成过程即专业化,通过专业化过程中知识的作用以及使某些行业团体能够实现其对专业化技能的垄断要求的社会条件来界定专业。

从探讨专业教育的视角出发,本文取静态观点之长并适当兼顾动态观点,对专业作出如下解读:专业是在社会的各行各业中相对于“一般职业”的“专门职业”。与“一般职业”相比较,专业具有自身的特征:

第一,从业者需具有系统的专门知识,高度的智能性技术,工作过程需要心智和判断力。

第二,从业者必须经过和接受比从事普通职业更多的教育与训练, 即需接受长期的专门化教育。

第三,专业从业者需通过资格认定取得专业的证明,垄断地从事社会不可缺少的工作,从而借此获得社会地位、专门权力和较高的经济报酬。`

第四,从业者必须遵守服务重于报酬的原则,并遵守专业伦理守则。

第五,专业是被授权的,形成了专业协会,有综合性的自治组织。

第六,专业形成于职业之中,并处于动态发展过程,并非以“全有”或“全无”的状态存在;从业者需要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新技术。

三、“专业教育”概念界定

由于“专业”有“specialty”和“profession”两种含义,相应地,专业教育也应有“specialty education”和“professional education”两种含义。长期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理论和实践把“专业教育”单一地理解为“specialty education”(平常所说的“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这对概念中的“专业教育”即“specialty education”[6]),因此“培养专门职业人才”的“专业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鲜有涉及。

经过对中西方文献中有关内容的收集整理,关于“专业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表述:

1、陈桂生在其文章《“职业教育”辨析》中认为,职业包括专业性的职业与事务性的职业,相应地把这两类职业从业人员的就业准备教育,分别称为“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7]。

2、《国际成人与继续教育词典》对专业教育的定义是:面向那些高地位的职业而进行的职业教育就是专业教育[8]。

3、《美国教育百科全书》对专业教育的定义是:一些职业除了手工技能之外还需要专门的学术知识,所谓专业教育就是为了满足这些职业的需要而进行的正式的教学和训练[9]。

4、美国《商业与金融百科全书》将专业教育定义为:专业教育是在专业学校(profession school)进行的专门训练,通过这种正式的方式学习者获得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专业教育常见的目标包括将知识和基本价值观融合成专业伦理,理解核心概念、方法和实践应用技术,获得进入专业领域实践所必需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这种教育是为了培养有责任意识的专业人士,通过帮助他们认识和理解不断充实专业知识和完善实践标准的重要性,从而确保他们在专业上的持续发展能力。专业教育不断将理论转换为实践,确保专业与时俱进[10]。

5、美国学者索洛姆(Solomon) 和悉尼(Sidney)对专业教育概念的表述是:专业教育帮助学生获得能够判断某些专门的需要并能自行决定采取适当措施的专门的能力。同时,专业教育也是在专业理念形成过程中对学生进行社会化的过程,以本专业的习俗、伦理、工作关系以及本专业成员所共同期望的行为来教育学生的过程。索洛姆和悉尼还对专业教育的特征进行了描述,这些特征除了能培养学生在实践中应用专门知识的能力外,还包括:有社会性和专业化的目标;教师既精通理论又善于研究;教学内容以其他学术性和研究型学科的理论和研究为基础;在大学中独立设置学院;学费昂贵;有严格的招生条件;一般是学士后阶段的教育;有一长段时间的课程学习等[11]16。

6、英国学者大卫·沃森(David Watson)对专业教育概念的表述是:专业教育是指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胜任的专业人士的教育过程。此外,还包括提供职后课程和继续教育以确保在职专业人士在变化的社会中保持其专业性的过程[12]。

上述诸种见解,为我们对专业教育概念的界定给予了启发。但是,这些表述仍不够周全。前两种表述涉及对职业教育外延界定的争议问题;后几种表述从不同角度进行界定,各有其侧重点,但总体上对专业教育的独特性强调不够。不过,在上述各种表述中,认为专业教育是为专门职业培养专业人才的教育这一点是共同的。

为了更好地把握专业教育的内涵与性质,我们不妨再对专业教育的培养目标进行一些分析。因为,教育类型的人才培养目标常常是对一种教育类型的界定以及与其他教育类型相区别的标志。

英国学者彼特(Peter)在其专著《专业教育》中对专业教育的培养目标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他认为,专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胜任专业工作的实践者。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专业教育所培养的学生应该具有专业伦理观念,对什么是完美的实践和服务应有深刻的理解;第二,专业教育应给专业新手提供足够的知识与技能,或提高在职者的知识和技能;第三,通过专业教育发展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意识[13]48。

彼特认为,培养专业伦理观念要比其他两个方面更为重要。确实,专家的词源本是“profess”,意思是“向上帝发誓,以此为职业”。如医学界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就是以敬业精业、道德自律为中心思想的医学伦理。日本战略之父、著名经济学家大前研一在其影响全球的文章《专业,21世纪你唯一的生存之道》中所呼吁的“专业是希波克拉底誓言,专业是顾客至上”,强调的也正是这一点。专业人员拥有专门的知识、掌握着高度智能性的技术,在社会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并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超越于理性技术的“伦理冲突”便成为专业实践的特点之一[14]6。如一个技术工程师的设计,纯粹从技术角度看,其设计是合理、完美的,然而在对环境的污染或是稀缺资源的消耗方面却会造成不可预见的影响。那么在实际设计中,工程师该如何抉择?显然,相对于一般从业者来说,对专业人员的专业伦理要求无疑更为突出。

专业教育所提供的知识和技能不同于普通的知识和技能。从知识方面看,首先,正如萧恩(Schon)所指出的,专业知识是一种现场取向的实践知识,专业知识具有由“实践中认知”和“行动中反思”的本质,专业知识的获得要与情境的脉络性和即时性作紧密的结合[15]。其次,专业知识处于不断的发展和更新之中。一方面,在彼特看来,研究是专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许多职业视己为“专业”,其中的一个依据就是他们自称是“基于研究的职业” [13]70。正是在不断的研究中,新的专业知识不断地发展;另一方面,知识有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知识更新速度也不一样,经验性和实证性知识的更新要快于理性知识。这也意味着以研究(其中以经验性和实证性研究为主)为基础的“专业”,其知识的发展和更新要快于其他一般职业的知识。专业知识的以上特点,对于我们理解专业教育来说至少有以下几点启示:一是专业教育应是基于实践的教育;二是专业教育同时也应是基于研究的教育;三是专业教育课程内容应与时俱进;四是专业教育应是一个终身的过程。

从技能方面看,所谓专业的技能也并非简单的机械操作,而是“在掌握本专业‘是什么的知识’(knowledge that)的基础上,将理论上‘如何做的知识’(knowledge how)在实践中的运用与批判性的理解相结合的过程。在专业技能的习得过程中思想、行动、理论、操作相互渗透、相互结合”[13]77。因此,在专业教育中技能的训练离不开专门的知识,离不开心智和判断力。

在专业教育中强调发展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意识显然还与专业权力、伦理及专业知识的性质有关。正如萧恩所说的,“在专业实践的地形中,既有实践者能有效运用以研究为基础的理论和技术解决问题的坚硬高地,也有技术手段不能解决的情况复杂的沼泽地”[14]3-7,专业人士在“沼泽地”样的复杂情况下进行何种实践、采取何种措施,不仅依赖于他所掌握的各种理论或实践知识,更依赖于他的评价和判断能力。索洛姆和悉尼对专业教育概念的表述强调的正是这一点。同时,由于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变动性,专业教育无法一劳永逸地为学生提供满足其整个专业生涯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因而专业教育的目标不能仅仅限于知识和技能的获得,更为重要的是发展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意识,提高学生自我发展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专业教育的本质属性是专门职业导向性,正因为这一本质属性,使得专业教育具有以下几个特性:一是实践性。专业知识是现场取向的实践知识,那么,专业教育的工作重心必在实践领域,比如医学院要扎根于医院,法学院需聚焦于法庭,教育学院应深入中小学;二是研究性。专业教育是基于研究的教育,在研究和创新中专业教育不断拓展专业知识,不断将理论转换为实践,从而促进专业持续发展;三是复合性。在人才培养上不仅强调知与行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更强调要培养专业伦理、培养较宽的知识面、培养批判性思维和能力;四是终身性。知识不断拓展,专业也在不断发展,仅有职前教育是不够的,因此专业教育必然与终身教育相联结。

由此,本文认为专业教育的概念可作如下表述:专业教育是在专业学校进行的为专门职业培养专业人才的教育。它既包括职前教育,也包括职后教育。通过正式的、较长时间的专业教育,学习者获得专门的理论知识和理智性的实践技能,养成强调服务理念与客户利益的专业伦理。这种教育基于实践,也基于研究,强调在实践研究中培养学生应用专门知识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批判意识。

四、专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关系

专业教育培养的人才具有明确的职业导向性,这就使得它与高等职业教育有众多的联系之处。也正因此,才导致了专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概念的混淆问题。实际上,专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同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教育,两者在培养人才方面必然存在许多共同性,但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又分属于两类不同的教育,因而必然也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1.专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共同性

第一,两者培养的人才都直接指向具体某一职业,因而在人才培养类型上有一定的共同性。以专业教育中极具典型的专业学位教育为例,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根据特定职业的需要,培养从事实际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 ,而高等职业教育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的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可见,两者在强调应用性上,有着相同的要求。另外,专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职业背景”,昭示了两者的教学并非一定要按照原有学科门类体系来进行,而可以依据国民经济的产业、行业、职业来确定人才的培养,这与其他普通学科教育有着很大的不同。

第二,两者都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特征,在培养目标中都强调实践技能的掌握,因而在教学和人才培养方式上也有一定的共同性。专业教育密切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注重培养学生应用专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人才培养具有职业性、实践性和应用性。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与生产相结合、开发与应用相结合,强调高校与企事业单位结合,构建产学研合作体系,而这些特点在高等职业教育的整个过程之中也有着突出的表现。

尽管如此,专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还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我们在看到两者共同性的同时,还必须看到两者的差异性。

2.专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差异性

第一,两者的教育类型不同。长久以来,我们根据社会功能,将人才大体分为学术型人才、工程型人才、技术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对应于这四类人才的培养,相应就产生了四种不同的教育类型,即学术教育、工程教育、技术教育和技能教育。根据199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我国的学术教育和工程教育由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层次实施,技术教育在我国现为大学专科层次,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技能教育则由中等职业教育为主来实施。根据这种分类法,专业教育应属于“工程教育”类,而高等职业教育属于“技术教育”类。需要说明的是,“工程”这一概念只是沿用了我国人才类型四分法的习惯用语,实际上,这里所说的“工程型人才”是广义的,除了工程师外,还包括医生、律师、建筑师、教师等专业人才。

如果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标准分类》,以课程类型来界定教育类型的分类方法,高等教育划分为5A、5B两种类型。其中5A为理论型/为研究作准备/进入高技术要求的专业课程。它传授基础学科知识以达到具有进入高级研究领域的能力(符合学术型人才规格),或者传授应用科学知识(医学、法学、建筑学等)以可以从事高技术要求的专门职业(符合工程型人才规格)为目标。5B类则为实用的/技术的/职业的特殊课程。主要使学生获得某一特定职业或职业群所需的实际技术和专门技能(符合技术型人才规格)。根据这种分类法,专业教育应属于5A类,高等职业教育则属于5B类。

第二,两者的本质属性不同。专业教育的本质属性是“专门职业”导向性,而高等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是 “一般职业”导向性[16]。这是区分两种类型教育的关键,也就是两者的本质区别。职业教育以帮助学生获得某种职业为主要目的,所获得的职业是“一般职业”,并不包括“专门职业”[17]。对于“专业”不同于“一般职业”之处,前文已作详述。当前有些人对此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所有教育的受教育者最终都要就职,因而所有类型的教育都可以称之为职业教育。这种观点不恰当地扩展了职业教育的内涵与外延,使得职业教育内涵模糊不清,这会将职业教育发展引向歧途,导致职业教育发展丧失方向。同时,对专业教育的发展也会带来同样的困扰。

第三,两者培养的人才能力结构不同。专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虽都是应用型人才,但专业教育的研究性、复合性特性决定了其培养的是“研究型应用性”人才、“复合型应用性”人才。在专业实践中需要解决的往往是具有“不确定性(uncertainty)、独一无二性(uniqueness)、伦理冲突性(value conflict)”的问题,而不是传统中纯粹的技术问题 [14]6。比如,一个道路设计工程师,他知道在什么样的土质情况下选用什么样的材料来建路,但当涉及造什么样的路、是否需要造路等问题时,就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地形、财政、经济、环境、政治等领域的综合复杂且难以确定的问题。与专业教育不同,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是“实施型应用性”人才,是具有生产、管理、经营、服务一线的实际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管理人才。相对于“研究型应用性”和“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来说,这种人才面临更多的是技术性的问题,要求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涉及面更为集中,解决现场突发性问题的应变能力更强,经验和经历对于工作质量更为重要,同时还具备更多一线的操作技能。可见,专业人才和高职人才在能力结构要求上各有侧重点。

第四,两者的教育层次不同。我国一般将高等职业教育层次定位于专科,这一方面是借鉴了国外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国情和人才培养规格的实际需要。而专业教育由于其所对应的专业岗位的专业性更强,要求更高,需要通过时间更长、层次更高的培养和熏陶才可能完成,因而一般要求在本科及以上层次。西方国家专业教育虽根据专业不同既有4年的本科层次(如工程、商业管理等专业[18]),也有年限更长的硕士及以上层次(如美国的法律专业其专业教育时间至少要求7年,医学专业则要求至少8年[11]7),但总体趋势是要求达到硕士以上层次。硕士层次的专业教育一般有以下四种模式[19]:一是在本科阶段的专业教育(如商业)加硕士阶段同一个专业的教育;二是本科阶段的普通教育(如社会学)加硕士阶段的专业教育(如社会工作);三是本科阶段的专业教育(如教育)加硕士阶段的普通艺术教育;四是5至6年教育的同时可获学士和硕士学位的项目。因此,从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来看,专业教育一般不能低于本科层次。当然,这种层次上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国际教育标准分类》中,5A的标准学制是四年或更长,但也可以是全日制3年,5B的学制一般比5A短些,通常为全日制2或3年,但也不排斥更长的学制。

五、结语

“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中,各种教育现象之间互相融合渗透而日益复杂,要绝对界定出一种特定的教育现象越来越难”[20]。由于任何一个新的“专业”都是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从“一般职业”中形成的,因而专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似乎难以划出一条清晰的界线。但是,在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今天,高等职业教育和专业教育之间的差异性越来越显现。正确把握两者的区别和专业教育的内涵,有助于我们在高等教育实践中正确处理好不同教育类型之间的关系,促进各类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作为为专门职业培养专门人才的专业教育,“专门职业”指向性是其本质属性,其基本特征是实践性、研究性、复合性和终身性,与高等职业教育相比,研究性和复合性是其根本性特征。

参考文献

[1]周川.专业散论[J].高等教育研究,1992(1):79-83.

[2]王沛民.研究和开发“专业学位”刍议[J].高等教育研究,1999(2):43-46.

[3]刘燕. “专家责任”若干基本概念质疑[J].比较法研究,2005,(5):139-146.

[4]刘思达. 职业自主性与国家干预——西方职业社会学研究述评[J].社会学研究,2006(1):197-221.

[5]曾淑惠.评鉴专业化的概念与发展对我国教育评鉴专业化的启示[J]. 台北: 教育研究与发展期刊,2006,2(3):171-191.

[6]陈向明.对通识教育有关概念的辨析[J]. 高等教育研究,2006(3):64-68.

[7]陈桂生. “职业教育”辨析[J].江西教育科研,2005(10):7-9.

[8]Peter Jarvis.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Adult and Continuing Education[M]. London: Kogan Page,1990.

[9]Harlow G Huger.).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Education[M]. New York: Facts on File, Inc, 1996:767.

[10]Encyclopedia of Business and Finance[M/OL]. The Gale Group, Inc,2001.http://www.answers.com/professional%20education.

[11]SolomonHoberman and Sidney Mailick. Professional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M]. Westport, Conn.: Praeger,1994.

[12]Hazel Bines, David Watson. Developing Professional Education[M]. BuckinghamPhiladelphia, PA, USA:The Society of Research into Higher Education & Open University Press,1992:1.

[13]Peter Jarvis. Professional Education[M]. London: Croom Helm Ltd, 1984.

[14]Schon DA. Educating the Reflective Practitioner[M]. 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Publishers,1987.

[15]Argyris Chris. Theory in practice: Increasing professional effectives[M]. 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Publishers,1974:16.

[16]刘育锋.论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J].职教论坛,2004(4):13-17.

[17]The Columbia Electronic Encyclopedia[M/OL]. Sixth Edition.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3. http://www.answers.com/vocational%20education.

[18]Henry NB. Education for the Professions[M].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2: 282,47-67.

[19]Mayhew LB, Ford PJ. Reform in Graduate and Professional Education[M]. San Francisco.Washington.London: Jossey-Bass Publishers,1974:56.

[20]Peters RS. Ethics and Education[M]. London: George Allen and Unwin Ltd,1966:23.

(责任编辑:赵友良)

收稿日期:2007-07-26

作者简介:徐今雅,1965年生,女,浙江云和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副研究员;朱旭东,1965年生,男,浙江金华人,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师范大学教师教育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教育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一篇: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下一篇:民事法律责任

热门文章

诉诸法律

精品范文

全站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