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程序范文

2023-11-07

游戏程序范文第1篇

1 宏程序编程实例

1.1 编制一个如下图所示铣削凸球面类零

件的曲面通用程序, 假设凸球面的半径I、最终加工深度T

工艺分析:加工此类零件曲面, 一般采用分层铣削的方式进行;手工编制零件的宏程序时, 先用平底立铣刀由上而下 (或由下而上) 以等高方式逐层切削, 每层采用G02/G03圆弧插补铣削。为了保证加工余量的均衡, 在Z向分段, 以0.1mm~0.4mm为一个步距, 并把Z作为自变量, 圆弧半径作为Z的函数。为了适应不同的凸半球、不同的起始点和不同的步距, 我们可以编制一个只用变量不用具体数据的宏程序, 然后在主程序中呼出该宏程序的用户宏指令段内为上述变量赋值。这样, 对于不同的凸半球、不同的起始点和不同的步距, 不必更改程序, 而只要修改主程序中用户宏指令段内的赋值就可以了。

加工程序:该程序适用于H N C—2 1/22M华中世纪星数控系统。

局部变量的含义:

#23=X0;X0为凸半球球心的X绝对坐标值。

#24=0Y;0Y为凸半球球心的Y绝对坐标值。

#25=T;T为凸半球最终加工深度。

#7=H;H为凸半球球顶Z绝对坐标值。

#8=I;I为凸半球的圆弧半径。

#9=J;J为立铣刀半径。

#16=Q;Q为Z向下刀每次的深度。

#5=F;F为切削速度。

#2=C;C为切入圆弧半径。

%0001;宏程序号 (用平底立铣刀粗、精加工凸半球) 。

N001#36=#16m

N002 G90 G00 X[#23+#8+#9+#2]Y[#24];指令刀具移动到X轴上。

N003 Z[#7];刀具迅速下降到工件上方安全距离。

N004 WHILE#7GE#25。

N005#7=#7-#16;任意层的Z向高度坐标计算。

N006#30=SQRT[#8*#8-[#8-#36]*[#8-#36]];刀具中心轨迹在任意层的圆弧半径计算。

N007 G90 G01 Z[#7]F[3*#45];刀具直接下降到当前层高。

[#24-#2];直线插补到切入圆起点。

N009 G91 G02 X[-#2]Y[#2]R[#2]F[#5];以四分之一圆弧方式切线切入。

N010 G03 I-[#30+#9];在当前层高上进行整圆插补。

N011 G02 X[#2]Y[#2]R[#2];以四分之一圆弧方式切线切出。

N012 G01 Y[-#2];直线插补到X轴上。

N013#36=#36+#16。

N014 ENDW;返回循环体。

N015 G90 G00 Z100;快速抬刀。

N016 M99;程序结束。

1.2 机械零件制造中经常需要加工相邻面倒R圆滑过渡的零件

倒圆角的宏程序编程:HNC-21/22M华中世纪星数控系统对相邻面倒R的宏程序编制局部变量含义。

#23=X0;X0为零件中心的工件横向绝对坐标值;

#24=0Y;0Y为零件中心的工件纵向绝对坐标值;

#17=R;R为刀具起始切削安全高度;

#8=I;I为基准孔的直径尺寸值;

#9=J;J为倒圆半径的尺寸值;

#3=D;D为刀具半径;

#1=B;B为角步距初始角度值;

#4=E;E为角步距递增均值;

#5=F;F为切削进给速度;

%183。

N001#32=#9;倒圆半径的尺寸值赋给中间变量#3 2。

N002 G90 G00 X[#23]Y[#24];指令刀具移到工件基准孔上方。

N003 Z[#17];刀具快速下降到工件基准孔上方安全距离。

N004 WHILE#1LE90;如果#1大于90, 则程序跳转至N014程序段。

N005#1=#1+#4;角步距叠加一个均值。

N006#30=[#8/2+#9]-[#9+#3]*COS[#1*PI/180]。

N007 X= (基准孔半径+倒圆半径) - (倒圆半径+刀具半径) ×COS (β) 。

N008#31=[#9+#3]*SIN[#1*PI/180]。

N009 Z= (倒圆半径+刀具半径) ×SIN (β) 。

N010#32=#32-#31。

N011 G01 Z[-#32]F[3*#5];刀具以工进速度移动到工件表面下一个倒圆半径值。

N012 X[#23+#30]Y0 F[#5];直线插补到基准孔侧。

N013 G03 I[-#30]J0;整圆插补。

N014 ENDW;返回循环体。

N015 G00 X[#23]Y[#24];刀具快速回到基准孔中心。

N016 Z[#17+50];刀具快速抬起离开工作。

N017 M99;宏程序结束并返回主程序。

2 宏程序编程的技巧

宏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较, 一般程序的程序字为常量, 一个程序只能描述一个几何形状, 所以缺乏灵活性与适用性。而用户宏程序本体中可以使用变量进行编程, 还可以用宏指令对这些变量进行赋值, 运算等处理, 从而可以使用宏程序执行一些有规律变化的动作。

在工艺分析时, 首先要明确被加工零件的材料、结构特点、尺寸参数、主要加工表面及加工精度和表面质量要求, 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加工方法和加工方式, 然后拟定零件加工的工艺步骤即工艺路线, 最后确定走刀路线及对刀点、起刀点的位置并设计切入、切出方式。

摘要:本文从数控宏程序的应用实例入手, 展示宏程序的实际应用效果, 归纳应用宏程序解决复杂零件的数控加工编程问题的技巧。

关键词:数控,宏程序,通用程序

参考文献

[1] 冯志刚.数控宏程序编程方法、技巧与实例[M].机械工业出版社.

游戏程序范文第2篇

( 一)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不清, 界定不明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简单”案件界定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此规定的含义作出进一步解释, 但仍旧原则性有余, 具体可量化性不足。经笔者多方调研, 大多数基层法院立案庭的立案标准都为“只要不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都一律立为简易案件”。这就导致在当前司法资源极度紧张的现状下, 部分本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纳入了简易程序, 当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再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这种将转换程序作为程序误用的补救方式的做法必然造成诉讼拖延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 二) 简转普过程中未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若干规定》第3 条明确当事人可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经人民法院审查成立的,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此可见当事人只有程序异议权, 转换的裁决权掌握在法院一方, 转换条件缺乏当事人的自主性[1]。法官的自由裁量有其合理性, 但若把程序选择权都赋予法官必然导致诉讼过程中的权力、权利不平衡, 使得当事人处于消极的被动地位, 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 三) 简转普后的效力问题

简转普后的效力, 是指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后, 还要不要更换法官、重新立案、答辩、调查和辩论[2], 简言之, 是指原来在简易程序中已经实施的诉讼行为在普通程序中有无约束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仅规定了简转普后的审理期限问题, 但对转换后原先适用简易程序部分审理的效力如何并无具体规定, 这便造成各基层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内部各庭之间各行其是的不统一局面。

二、针对简转普运行机制不健全的对策建议

( 一) 从立法层面细化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法国规定诉讼标的额在1 万法郎以下的债权和有关动产的诉讼, 由小审法院管辖。[3]我国台湾除规定关于财产权的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50 万元以下者适用简易程序外, 还列举了十种类型的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适用简易程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不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 可以仿照台湾地区立法例, 以标的额和案件性质作为标准, 以此进行案件的繁简分流, 从源头杜绝简普程序的错误适用, 这在实践中比抽象的立法例更具有可适用性。

( 二) 从立法上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改变始终由法院决定何时、何种情形下简转普的现状, 赋予当事人选择审理程序的权利, 实现诉权与审判权的良性互动已越来越受到现代社会的关注。[4]笔者认为, 我们宜引进日本法, 当一方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时, 人民法院应予以审查, 异议成立的, 裁定简转普; 当双方当事人均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并一致选择适用普通程序时, 也应当裁定简转普。因当事人越过简易程序的审限短、低成本而选择较为繁琐的普通程序, 说明双方均认为难以通过简易程序解决纠纷。对于并非出于自己真实意愿选择的程序模式, 即便实现了实体公正, 也难保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 否则就不会尊重法律。”[5]

( 三) 规范简转普后的效力, 统一司法实践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程序转换后的效力问题, 几乎没有条文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简转普后是否需要重新更换法官、是否重新立案, 法院做法基本统一。法院通常在转为普通程序后不更换主审法官, 只是另增加一名审判员、一名陪审员或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 这比更换主审法官更有利于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简转普后, 法院也不会重新立案, 其理由是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对立案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程序的转换并不会使已经受理的案件转变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至于简转普后是否需要重新调查取证和答辩则存在分歧, 笔者认为, 如果简转普系因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涉案标的发生变化、对方提出反诉等新增事由, 应当允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答辩;如果案件本身没有新增事由, 仅是由于法官或当事人对案件复杂程度的误解、误认, 则没有必要重新调查、答辩, 但当事人坚持要求的, 法官也应当允准。

综上所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简转普的规定过于空泛, 在审判过程中缺乏可适用的具体规则, 应当建立完善的简转普程序转换机制, 从适用范围、转换之后的效力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并且转换程序应当充分尊重和考虑诉讼主体的选择。

摘要: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是民事诉讼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司法认知的渐进性和法律规定的模糊性,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间的转换往往不可避免。本文主要探讨分析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和改进措施, 以期为实现立法本意与司法操作的良好对接提供参考。

关键词: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程序转换

参考文献

[1] 胡霞彝.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5 (6) .

[2] [4]许少波.论民事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J].法学评论, 2007 (5) .

[3] 张卫平, 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游戏程序范文第3篇

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使用单位应安排该设备的定期检验计划,向我所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使用单位报检申请表(一式两份),且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2、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证件和电梯操作人员证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操作人员操作的电梯)的原件,和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电梯操作人员证件复印件(显示人员基本信息、证件有效期、聘用单位的聘用人员有效期);

3、上一或报停前的检验报告原件;

4、使用单位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原件,和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的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

5、使用周期满两年的限速器,需要提供限速器合格校验报告,且签字盖章齐全有效、内容真实完整;

6、维保单位所维保电梯的自行检查合格报告,且签字盖章齐全有效、内容真实完整;

7、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检验费用。

二、业务受理(办理部门:业务室)

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业务室受理使用单位检验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分配到相关检验室。

三、现场检验(办理部门:检验室)

检验室在接收到检验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检验,并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使用单位。因使用单位原因致使特检所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进行现场检验的,使用单位应重新申请定期检验。

四、领取检验报告及使用标志(办理部门:业务室)

(1)申请单位在完成检验10个工作日后,到我所业务室领取检验报告。

(2)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持检验报告和电梯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电梯使用标志》。

游戏程序范文第4篇

(1)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劳动法》的有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当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斥日期等。

(2)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诉人予补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在7日内审批并作出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内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3)仲裁前的准备

① 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除,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②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③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④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

(4)仲裁审理

①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汉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祈人作缺席裁决。

②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③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诉人及被诉人的答辩;仲裁员以询问方式 ,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游戏程序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了加大县区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办案力度,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及省市有关规定,规范县区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程序,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信访、初核、立案工作对象 第二条 县区纪委监察局受理下列组织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

(一)县、区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县、区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员干部;

(三)党组织关系在县、区,干部管理权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 员和党员干部;

(四)下一级党的组织;

(五)县、区人大、政府任聘的其他人员;

(六)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政机关领导要求查处的人员。 第三条 乡镇纪委受理下列组织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

(一)乡镇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员干部;

(二)党组织关系在乡镇、干部管理权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员和党员干部;

(三)下一级党的组织;

(四)乡镇政府任聘的人员;

(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政机关领导要求查处的人员。

二、信访初核工作程序 第四条 县区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要认真做好群众信访受理工作,对信访举报件要专人负责,认真登记,每月按时进行分析研究,逐件精选案件线索,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及时报送纪委主要领导阅批。重要信件随时报请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阅批。 第五条 初步核实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反映县区党委、纪委委员违反党纪问题,由县区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后,向县区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纪委的副书记汇报后初步核实,同时向市纪委报告;涉及常委以上的领导干部,经县区纪委常委会研究报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市纪委批准。 反映县区直属单位、企业、以及属行政垂直管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在向县区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负责同志汇报后,由县区纪委或监察局研究决定初核;对反映其他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的初核,由县区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反映乡镇直属单位、基层站所和行政村主要负责人的违纪问题,凡是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典型问题,由县区纪委批准进行初步核实。 乡镇纪委收到反映乡镇直属单位、企业、基层站所、行政村以及行政垂直管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纪问题,乡镇纪委研究进行初核;对反映其他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初核,由乡镇纪委研究决定,并向县区纪委报告初核情况。 第六条 信访举报的初核件,要填写《初核审批表》,组织人员进行初核。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初核结束后,承办人要写出初核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并经承办室务会议或承办人员研究,其中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立案调查工作程序进行,不需立案的,报县区纪委常委会或乡镇纪委会研究决定。

三、立案调查工作程序 第七条 立案调查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县区党委、纪委委员及所属下一级党组织违反党的纪律问题,由县区纪委报请县区党委批准;县区直属单位、企业、乡镇正科级干部违纪问题,由县区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意见后决定立案,副科级及一般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县区纪委决定立案;党组织关系在县区、干部管理权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县区纪委立案。立案前县区纪委应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并与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气。 乡镇直属单位、企业、行政村以及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违纪问题,由乡镇纪委在行政乡镇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意见后决定立案,同时向县区纪委报告,对其他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由乡镇纪委决定立案;党组织关系在乡镇、干部管理权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乡镇纪委立案。立案前乡镇纪委应征求乡镇党委意见,并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勇气。 第八条 凡经研究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要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经纪委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履行立案手续后由调查组组织调查取证。同时填写《立案决定书》一式三份,分别送达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立案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应书面报立案机关批准,延长调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将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对被调查人签署的意见需要作出说明的,调查组应附说明材料。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并由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名。承办室要召开室务会议研究处理建议和意见,填写《案件移送审理报告表》,整理装订案件卷宗,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移送审理手续。 第九条 案件调查中,调查组认为被调查对象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行政职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向任聘单位提出建议。 第十条 县区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办案使用“两规”措施,必须坚持审慎的原则,履行审批手续,填写《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呈批表》,经县区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分管书记签批,按立案范围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乡镇纪委一般不使用“两规”措施,必须使用的,要报经县区纪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在县区纪委派人参与和指导下进行。

四、案件审理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凡是立案调查的案件,调查结束后都要进行审理。县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和乡镇纪委案件审理小组分别承担本级纪委的案件审理工作。乡镇分管党务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乡镇案件审理小组组长。 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与当事人谈话,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同时对犯错误的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谈话时要做好谈话记录。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案件,在提请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审定前征求意见。乡镇纪委审理小组审理的案件,在提交纪委会讨论决定之前,将审理报告、调查材料、事实见面材料等报送所在县区纪委审理室,由县区纪委审理室帮助审核把关。移送审理的案件,一般案件在30日内审结,重大、复杂案件在60日内审结(含补证工作时间)。审理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要提出审理意见。审理室(审理小组)应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审议案件,根据审议的意见写出审理报告,审议中如有不同意见,也应同时上报。案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纪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处分审批和执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县区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对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

(一)党纪处分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县区、乡镇党委管理的党组织纪律处分,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

2、在农村给予党员或乡镇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报乡镇纪委批准,向乡镇党委和县区纪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经乡镇纪委审议,报乡镇党委批准,向县区纪委备案;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逐级上报县区纪委批准。

3、在县区直属机关,给予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经所属党委的纪委审议,报所属党委批准;区直属机关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逐级上报区纪委批准。县直属机关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逐级上报县直属机关纪工委批准,向县纪委备案;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逐级上报县纪委批准。

4、县区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经基层党委审议,报县区纪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区纪委可以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由县区纪委审议,报县区党委批准。

(二)政纪处分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政府任命的人员,需要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行政处分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经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

2、对政府各部门任命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直接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的行政处分。

3、上级监察机关可以直接给予下级监察机关管辖内的由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人员撤职以下(含撤职)的行政处分。对上述三条所列人员,需要给予开除处分的,负责查处案件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4、经人大或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县级以下行政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需要给予降级以下(含降级)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县区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经县区政府批准后,县区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撤职以上(含撤职)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县区监察机关向县区政府提出处分建议。

5、下级监察机关管辖内的由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上级监察机关可以直接给予降级以下(含降级)的行政处分;需要给予撤职处分的,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建议下级监察机关所在单位提请人大或其常委会罢免、免职或撤销职务;需要给予开除处分的,上级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其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级纪委监察局批准的案件,纪委监察局讨论决定后立即办理处分决定或批复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批复后,及时办理处分决定,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党纪和政纪处分决定,要分别行文下达。处分决定要向犯错误本人宣布,并将处分决定或批复给受处分的党员、监察对象一份,被处分人应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字的,有关党组织应在处分决定上注明“已经本人阅过,但拒绝签署意见”以便备查。对县区、乡镇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关党组织、部门单位应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将处分决定下发被处分人员所在主管部门时,要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执表》,被处分人所在主管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填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执表》,报纪检监察机关。 案件办理完毕后由承办人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对其中涉及违法的,在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后,及时移送情况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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