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论文范文

2023-09-16

工程项目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模式

文献标识码:A

组织机构作为项目管理的组织保证,对项目的成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组织结构是项目管理的骨架,它担负着沟通信息,下达指令、协调矛盾、统一步调,组织运转和决策的重任。因此,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模式是项目管理的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其好坏对于能否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有直接的影响。所以,项目组织合理化成为开展后续工作的基础。

1 典型的项目管理组织模式

1.1 职能型组织模式

U型组织,又称为多线性组织结构,它是按职能来组织部门分工,即从企业高层到基层,均把承担相同职能的管理业务及其人员组合在一起,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和管理职务。即在不对原有组织设置进行重新安排的情况下,对于直线职能型工程公司来讲,通过在企业里设置纵向的不同职能部分来完成组织的任务,各个部门各司其职,互不干扰,但为了实现项目整体目标,各部门之间也会进行一定程度的沟通和协调,从而互相协作来完成整个项目工程的目标,这种项目组织类型通常使用范围有限,使用与较小型的简单项目,或者那些比较单一的、专业的项目,因为这些项目的完成不需要太多的部门。这种项目组织的优点是

①整个项目团队成员无需考虑除完成本职工作外的其他事情。

②各职能部门有更多自主空间,可以在自己部分工作与整个项目工作的任务中进行适当的调整,比如说因特殊原因某一职能部门的项目成员不能参加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可以在该职能部门调动其他的职员;来填补空缺,从而保证该职能部门的工作顺利开展。

③当某一职能部门承担整个项目工作时,这样的项目组织会对简单化管理工作,在任务的分配、人员安排上有了更大的自主空间,更富有弹性。

④由于同在一个只能部门,很多技术性的问题可以由本部门的专业人员解决,这样的技术支持对项目在本部门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⑤有助于将对整个项目进行持续的管理和监督。

其缺点时只能部门之间的沟通较为困难,总经理只有一个,没有替代者,缺乏可持续性,只适合培养专业性管理人员,不适合培养综合性管理人员,总经理一人几圈,不利于权力的分散制衡,往往各部门只以自己的部门为中心,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使得项目的沟通成本大大增加。

1.2 纯项目型组织

该类组织目的很明确,一切为项目服务,所有成员是从组织中的其他部门抽调来的,当这些成员成为项目中的一员时,主要为项目负责,基本上要中断和原先组织部门的领导关系,这相当于重建了一个部门,综合了不同部门的职员。

纯项目组织成员是从其他部门精挑细选专门为项目服务的,每个成员都具有较强的专业素养,具备不同的专业技术,而且能够独当一面,项目经理作为整个项目的负责人,拥有所有的资源,可以有效的调动项目成员的积极性,上下齐心协力,对外界需求和变化做出快速的反映,这种高效的共组效率有力与项目的顺利实施。但这种组织也有其自身的缺点,主要表现在:由于项目成员都是为某一项目服务,因此,所有的资源包括软件和硬件,都是为这一项目服务的,资源的单一使用导致了资源利用效率的地下,相对而言,纯项目组织是一个比较封闭的系统,内部相互依赖性强,这样使得与外界沟通弱化,项目结束,随着成员的解雇,项目成员会感觉到事业的不连续性和无保障性,从而导致心里上的压抑,因此,当相关项目人才比较缺乏时,或者多个项目需要同时进行时,则不易采取这种组织形式。

1.3 矩阵型组织

矩阵型组织是大型项目管理中应用最广泛的新型组织形式。其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

矩阵型项目组织在组织内既按履行职能的不同设立职能部门,又按项目任务的不同设立项目部门(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结果负责,职能部门提供完成项目所需资源,二者共同发挥作用完成项目任务,该结构力求发扬职能型结构和项目型结构的优点,克服二者的不足之处,矩阵型项目组织结构的有点主要体现在项目成员之间可以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项目成员之间进行良好的写作,由于成员是来自布同部门的专才,可以利用他们的技术和管理优势,最大限度的保障核心技能的发掘和开发,信息可以迅速的进行传递,可以及时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但这种组织结构的缺点就在于每个项目成员都受双头领导的指挥,需要向不同的领导汇报工作开展情况,从而导致任务完成发生冲突,最终激发人员分配、任务协调矛盾。

2 目前我国工程公司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矩阵项目管理模式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国外已经逐渐成熟,而我国也通过不断的摸索,结合组织体制创新逐渐发展了适应我国特色的项目管理模式,在总结几十年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矩阵型项目管理模式,并取得了较好的成就,但是,随着不可控因素的不断提高,在具体操作环节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暴漏出很多不足之处:

2.1 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市场发育不健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大多数业主已认同了项目管理的模式,但是项目管理模式还未受到政府的足够重视,一些国有企业的投资者并不重视这种组织结构。

2.2 企业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还不适应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

我国现存的项目管理企业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还没有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对应的组织机构和相关体系,在人员安排、机构建设、功能定位等方面存在严重的不足,同时,对工程项目管理中每个成员岗位职责的设立、程序性文件的制定、以及作业规范、工作手册、员工手册等的设计都很欠缺,管理思想、方法和水平都比较落后,效率明显不高,成效也不显著,更不能满足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的要求。

2.3 企业缺乏高素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人才

企业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的缺乏成为制约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走上国际化道路的关键因素,相关人才市场普遍缺乏高素质、高技术、具有大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的人才,能够按照国际先进化标准开展项目的软硬件设施还不够成熟,复合型人才更是缺乏。矩阵型项目经理要求要有一套完善的考核制度,要明确项目经理职责和权力,项目经理有权对其成员的表现进行评价和考核,项目经理的意见对其工资、奖金、职称晋升都应该有重大影响,使项目经理的责权统一。只有在这样一套完善的考核制度的支持下,项目经理才有威信,才有领导项目组成员团结协作共同为实现项目的目标而努力工作的基础。

3 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公司项目管理普遍存在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我国项目管理建设,健全我国工程项目市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①加强人才培养加强对项目经理的培训,项目经理的培训应是高层次、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培训,既要进行理论培训,又要进行实践的锻炼,最终做到持证上岗。继续发挥行业协会和高等学校的作用,强化工程管理专业队伍的培训力度,重点传授国际通行模式的设计体制、程序、方法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传授如何把一批有条件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改造为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公司的相关知识。

②编制一套项目管理手册通过咨询相关专家,编制一套详细的、操作性强的、覆盖所有项目管理细节的项目管理手册,其可以使得项目管理有序规范而又不断提高。而这是一个工程公司最重要的基础工作。

③项目管理体制对企业管理水平要求更高,尤其是对项目团队的管理与建设,因此,已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制度对矩阵型项目的成功运行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建立职责明确,管理科学、沟通畅通无阻,的管理体系,是项目成功的保证。

④加强项目型组织协调系统的建设,由于矩阵型组织的双头领导性,最直接的负面影响会导致信心沟通障碍,并最终引起信息失真的增加,因此,协调组织内部的沟通机制、关系机制显得格外重要。

⑤建立MIS系统,提高项目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发展的水平,构建整合数据共享系统,为相关主题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有利于项目管理走向科学化和规范化。

工程项目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财政投资;基建工程项目;投资评审工作

在财政职能中,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对财政项目投资工作审查的工作主要是通过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的。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财政收入也在逐年增加,根据相关财政部门以及相关政策的出台,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拥有新的评审范围以及内容。在我国新时期的财政改革与发展中,财政投资基建工程项目投资评审工作至关重要,如何优化财政投资基建工程项目投资评审工作是我国财政部门人员急需解决的问题。

1 财政投资基建工程项目投资评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管理体制不统一

我国财政部门还未统一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设置、运行模式以及管理体制。各级政府部门都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各自的管理体制、运行模式以及管理方法。其中在经费的管理模式上,有三种办法,分别为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以及全额拨款。然而在运行模式上各不相同。其中有以下几种常用的模式:其一,国家出台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相关法规,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全权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预算以及决算的评审。这一模式体现出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部分,也是履行财政职能的重要途径。该模式力度大,权威性较高。其二,由省、市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制度方法,给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权利,包括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查评审业务。这一模式也体现了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部分,也是履行财政职能的重要途径。其三,由财政部门中行政业务处将投资评审业务转交给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这种模式实际上把财政投资评审当成社会中介机构,无法体现出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部分以及重要途径,使得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存在被动与无计划的问题。

1.2 实施评审工作操作流程力度不够

人员素质固然重要,但仅仅依靠人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各市评审中心制定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还未完全到位。应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评审操作规程开展评审工作,尤其是现场勘察、专家会审等程序的严格执行到位,规避评审失误的风险,使评审结论更加合理、公正等。

1.3 评审成果法律效力不足

目前评审结论仅仅只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参考依据而存在,与评审的职能不相符。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部分,也是履行财政职能的重要途径,评审结论具有一定的法定性,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是有关政府部门审批项目预算资金、批复竣工决算以及核拨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评审机构要与各个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及相互监督,将评审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有利于推动以及促进管理改革的法制化进程。归根结底评审工作面临的这一问题是由我国目前还未形成统一的评审工作的政策法规体系造成的。我国各地都出台了相关评审工作的法律文件,但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受到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在评审职能的推广上进程较慢。要想及时解决评审工作存在的环节性、计划性以及法定性问题,就要出台一套全面规范的评审工作的法律法规,明确评审职能,规范评审工作流程,建立评审工作的权威性,将评审工作真正地归入到政府投资管理程序以及财政支出关管理程序当中。

1.4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程缓慢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工程项目库、人才库以及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库的建立比较缓慢,加强这三个方面的建设能够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由于目前部门衔接不够以及条块分割严重等因素的影响,这三方面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建设进程缓慢,无法满足财政改革与发展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要求。某些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展较顺利的地区也要重视工程项目库、人才库以及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库的建设。

2 优化财政投资基建工程投资评审工作的措施

2.1 完善财政投资评审体制

部门预算中项目支出的编制过程是否可靠准确就要取决于财政投资评审机制是否科学合理。迫切需要建立从项目评审立项以及评审过程的检查再到反馈项目评审结论和项目评价、档案管理等管理程序,以便确保每个评审环节都具备复核控制,要落实好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以及事后检测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评审效率的提高。并且还需要建立评审人物计划体系、工程项目结算体系、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数据库以及跟踪检查制。

2.2 完善财政投资评审专业人员配置

财政投资评审涉及到工程造价评估、财政与建设管理以及会计类的专业知识,以及需要建筑工程,水利、道路、安装、工程技术等多方面的人才,对人员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学科涉及范围广泛以及工作效率和质量要求高。目前我国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人员专业水平较低、人员数量不足的现状,严重影响到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开展。针对上述问题,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就要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综合素质,通过内部培养进行自我提高,加强对专业知识的培训以及学习,技术人员之间要互相学习,共同进步。另外要改变传统的人事管理机制。在用人方面要实行合同制、招聘制,严格把关,确保评审人员充满活力。

2.3 加强评审程序、抓住评审重点、灵活运用各种评审方法的原则

评审项目的类型多种多样,每一个项目特点都具有差别,抓住项目特点也就是抓住了评审重点,在评审过程中建立初审、复审、审批阶段。其一,初审阶段。首先是按专业特点和个人专长配备好项目初审人员,指定项目负责人。并跟踪项目评审情况,组织讨论评审时出现的技术难题,遇到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反映。其二,复审阶段。复审的主要内容包括:(1)所收集和引用的有关资料是否可靠;(2)所获取的评审证据是否充分、合法;(3)评审方法是否恰当。其三,审批阶段。在确认评审结论已经按初审、复审等程序实施完毕后,交由评审中心主任对最终形成的评审成果文件进行签发。至此,全过程评审质量控制完成。

3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财政改革力度不断地加大,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财政职能中,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对财政项目投资工作审查的工作主要是通过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的。做好财政投资基建工程项目投资评审工作,就需要相关财政工作人员不断地努力,改善目前财政投资评审机制,配备专业人员队伍,加大宣传力度,重视财政投资基建工程项目投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在基建工程项目中的管理与监控作用,从而提高财政投资资金的使用率以及评审工作的工作效率,促进我国今后的财政投资基建工程项目投资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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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内部审计外部化;审计工程项目审计质量;控制研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经济环境快速变化,组织已不可能在每个业务上都成为领先者,及时确实步步领先,其花费的成本也将是非常巨大的,所以完全可以将那些自己不擅长的或是非专业领域的业务外包给专门机构来执行,因此内部审计外包便应运而生。在社会专业化分工、资源合理化配置、受托责任理论的背景下,内部审计外部化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引起学术界和职业界的关注,90年代在国外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运用于企业中显示出了突出的优势,George R Aldizer III &James D Cashell & Dale R Martin

(2003)的研究认为外部化对公司和事务所双方都有利:对企业而言,外部化更容易以较低的成本获得专业性的服务;对事务所而言,接受外部化委托无疑可以增加收入,均衡事务所的业务量,而且通过内部审计获得的信息对年终审计也有用,应的可以提高审计的效果和效率。Lynda S.Ramirez—Blust(2007)研究指出通过内部审计外包,对必需的资源进行支付来减少固定成本,提高独立性,可以获得信息技术、舞弊和其他风险领域的熟练的审计专业知识。

国内对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实际应用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王光远在《现代内部审计十大理念》中提出[1],以企业管理的理念管理内部审计部门,致力于把内审部门建成一个利润中心或投资中心。作为一项资源,内部审计同样需要合理配置,外包、内部设置、合作内审都是可选的配置方式,内审部门如不加强管理,就始终难逃被裁撤、外包的命运[2]。客户、产品、资源和竞争对手一应俱全的内部审计,完全可以借鉴企业管理的理念来经营自己的业务管理,就是要设计并保持一种良好的环境,使人在群体里高效率地完成既定的目标,管理人员的共同目标是创造盈余(Koontz,1998);管理者所要做的就是确定目标、进行组织、动员和沟通、通过建立标准尺度来进行计量、培养人(Drucker,1954)。王光远 (2002)认为,注册会计师从事内部管理审计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同审计组对同一客户提供不同的服务并不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崔刚(2005)打破以往的常规,以组织发展与战略管理为背景,采用辩证的方法阐述了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原理依据及其对于组织经营和管理控制的多元影响,并据此提出内部审计外部化的策略分析模式,进一步强调对外部化之后委托代理双方的资源、能力、知识、信息等方面的有机整合,以保证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实施效果。庄莉(2006)提出我国应从转变观念、重设机构,加强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沟通以及对外包进行风险分析控制人手开展内部审计外包工作,并指出外包最终要走出一条从内到外的演化路径。依靠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具有独立、专业、高效等优势,但同时也可存在审计过程不规范、审计质量不高、审计成果与委托要求不符、中介机构业务考核不到位等问题。

作为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如何适应世界内部审计发展趋势,如何提升内审实务水平,如何提升自我在医院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如何成为医院风险管理的重要防线。随着公立医院快速发展,大量配套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如火如荼展开,加之诸多工期紧,施工难度大,质量标准高,临床需求不断变化等客观情况的存在,使得一系列工程项目管理问题凸显,产生诸如缺乏过程控制造成大量项目总造价超出概算,预算执行率低等现象。目前尚无关于公立医院工程项目内部审计外部化相关问题的研究,公立医院内部审计部门受专业结构、人员成本等因素影响,尝试将工程审计业务外包给专业的工程审计机构。这对内部审计而言,是压力也是动力,如何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提高外包项目的审计质量,构建科学完善的外包审计项目质量评价体系已成为一项紧迫的现实课题。

一、研究目的

公立医院作为差额预算单位,执行工程项目预算制度。面对目前公立医院大量工程项目超预算难以得到有效控制的问题,内部审计亟待外部审计的支持。“谁委托,谁负责”,公立医院工程项目审计业务外部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内部审计自我质量控制的过程,只有明确了审计风险、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审计方法、审计标准、审计结果运用等一系列问题,才能真正实现动态控制项目审计质量。因而,以公立医院工程项目外包审计风险识别为起点,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进而制定审计标准,结合风险管控点,建立外包审计项目质量评价体系,并对其设计的科学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存在的风险管控缺陷提出整改意见,从而提升公立医院工程项目外包审计业务管理水平,加强审计监督,发挥审计职能,提升审计的质量。

二、主要研究内容

(一)工程项目外包审计风险。(1)项目外包决策阶段风险因素。A.决策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导致相关决策工作随意性大,缺乏科学性。B.未履行适当程序,导致决策失误或不科学。(2)项目外包合同形成阶段风险因素。A.受托方选择不当,缺乏必要的人员、从业经验、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导致审计质量低或进度拖延。B.缺乏必要的外包项目成本控制措施,导致价格不合理,成本过高,没有发挥项目外包的优势,组织利益受损。C.未及时签订合同或合同条款不严,使组织遭受欺诈、利益受损。(3)合同履行阶段风险因素。A.对审计实施过程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审计目标未能实现。B.不能及时发现外包项目审计质量问题。C.项目结算依据不充分或审核不严,导致结算超标准。D.过程记录不完整或未及时归档,不利于相关信息的积累、利用和责任的追溯。E.受托方评价机制缺失,导致组织未能准确掌握受托方的服务质量,无法为日后的业务外包提供参考。

(二)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相应审计重点:是否建立内控制度及其设计和理性。审计目标之二是审查工程项目审计外包业务的实施情况,评价是否符合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规定,是否偏离目标。相应审计重点包括是否履行审批程序,受托方的选择是否采用竞争和择优方式,合同履行过程有无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有无对受托方进行考核和评价,并形成客观公正结论等。

(三)审计方法——建立外包审计项目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审计质量评价体系,需要从审计成果的应用主体出发,从评价主体、评价内容、评价结果运用等方面入手,对评价的范围、方法、权重和档次等作出明确界定,才能发挥评价机制的正面导向作用,促进提高委托审计质量。通过赋予内审部门较高的评价权重,明确其作为审计成果应用的主体地位,明确委托方的要求就是审计重点;通过细致划分评价项目和评分标准,对审计过程、审计结果提出具体要求;通过合理应用评价结果,树立优秀中介机构典型,淘汰不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推动提升工程项目整体审计质量。

采用内审部门、工程部、财务部结合的三维评价主体,拓宽审计质量评价角度。内审部门代表医院进行工程项目审计外包委托,工程部是工程质量的责任部门即被审部门,财务部门履行工程款结算职能,按照“谁委托、谁评价”的原则,以内审部门为主、工程部、财务部为辅共同开展对外包审计项目质量评价工作。作为不同的评价维度,根据审计工作开展和审计成果应用的实际需要,分别赋予评价权重。内审部门作为审计质量评价责任部门,评价权重70%;工程部作为被审部门,评分权重20%;财务部门作为配合评价部门,评价权重10%。采用赋予相关责任各方不同权重的三维评价主体,相比仅由内审部门单方评价,不仅能全面反映中介机构的实际工作情况与审计质量,而且有利于加强各部门的工作协同配合。

(四)审计标准——质量评价体系指标。工程项目审计质量评价分为基本要求、工作质量(反映过程)、工作效果(反映成果)三大项共六类指标。内审部门、工程部、财务部作为不同角度的评价主体,评价标准各有侧重:内审部门作为审计质量控制的主体,注重全过程管理,所以分值分配均衡,基本要求、工作质量、工作成果分别占30%、40%、30%;工程部作为直接接触审计人员的被审计主体,其评价则更侧重于工作质量的评价,工作质量与工作效果分别占60%、40%;财务部作为结算支付部门,主要对工作效果进行评价。

(五)审计结果运用。实行中介机构分类管理,创新审计质量评价结果应用模式。通过设立工程项目审计质量评议委员会,定期召开评议会,根据评价结果对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管理,设立工程项目投资监理(即全过程跟踪审计)备选库、审价(即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备选库,并不断更新。投资监理单位在审计质量评价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列为下一年度大型项目优先备选机构;被评为“良好”档次的,列为下一年度常规备选单位;被评为“一般”档次的,淘汰进入审价备选库,作为审价项目备选单位;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三年内不得入选备选库。审价单位审计质量评价参照投资监理单位执行。将评价结果与备选库相结合,对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管理,优胜劣汰,有利于建立审计质量评价结果运用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 王光远.现代内部十大理念[J].审计研究,2007(2):24~30

[2] 王光远,瞿曲.内部审计外包:述评与展望[J].审计研究,2005(2):11~19

工程项目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业主或业主代表因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而向承包商提出的整改要求就是一种形式的索赔。然而,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特别是重大而复杂的问题,它往往涉及到多方面的当事人和相应的专业知识(法律、经济、技术、项目管理等)及惯例,解决程序十分复杂。从索赔的法律基础出发,通过对合同理论和索赔理论的研究,结合大型机电工程项目的特点,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本论文首次建立起了较完整的国内机电工程项目业主索赔的理论体系和解决方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大型;机电工程;项目索赔

1引言

在我国建设的众多大型机电工程项目中,有些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国家投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是,也有一些项目因为各种原因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彻底失败。这些项目的失败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带来了不利的社会影响。如,某大型国营制药企业为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粮食资源,花费巨额外汇从意大利引进生产原料药的成套设备,由于设备的技术指标远远没有达到设计的要求,致使整个项目失败、设备报废,工厂倒闭、工人下岗。在大型机电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出现问题是很正常的现象,但是,如果直到工程项目结束还存在十分严重的问题,使项目投资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不论从哪方面来说都是不正常的,这说明,业主的利益己经蒙受了严重的损失。

从理论上讲,每一项建设工程项目的当事人只有两方:业主和承包商。当建设工程项目出现严重问题时,其责任方也只可能是业主或承包商。如果业主没有严重的错误,最后却承担了重大的损失,这就说明他承担了原本应该由承包商承担的责任。这时,业主就必须向承包商提出补偿一一索赔的要求,为自己讨回公道。如果前文提到的那家制药厂有较强的索赔意识,积极进行索赔管理,即便是整个项目失败,我方也能从外方那里得到一定数目的补偿,这样就不会出现由我方(业主)单独承担全部损失的情况。

2土木工程项目和机电工程项目索赔

在工程项目索赔管理研究方面,国内外学者和企业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这些研究大多针对土木建设工程项目中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索赔事件是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而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相对较少,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由于工程项目本身的不确定性,使工程项目的风险较大;2)工程项目本身的风险从本质上说都是业主的风险,而承包商认为他只对合同明确规定了的他应承担的风险负责;3)工程合同具有不完全的特点,任何“完全”的工程合同都不可能是真正完全的,它总有一些瑕疵和纸漏,而这些瑕疵和纸漏带来的风险往往归属业主。4)与业主相比,对具体工程项目的建设来说承包商是专家,在签订合同时,他会在合同条款中为自己进行索赔埋下伏笔。5)从合同地位来说,承包商一般处在劣势,业主通常不会对承包商以非正式形式提出的合理要求做出积极的回应,这样就迫使承包商提出正式的“索赔”。6)业主相对优势的合同地位,使得业主发现的承包商的违约行为大部分都以协商的形式得到了解决,于是留下的必须要业主提出索赔的事件就减少了许多。

机电工程项目发生索赔事件时,人们一般仅仅是把土木工程项目索赔中产生的理论与经验简单地拿来套用。这样虽然能解决机电工程项目合同中的一些问题,但是却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为土木工程项目和大型机电工程项目本身存在很大的差异。

第一,从业主的角度来看,土木工程项目属于建造型的,即,工程的主要部分要在现场建造完成,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而大型机电工程项目属于建造安装型,主要的工程设备(指安装到工程建设系统中的设备)及部件一般是异地加工制造,然后运到工程现场安装。因而,从对工程项目管理的角度分析,大型机电工程项目较之土木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分散、受制约因素多,管理难度大。第二,相对而言,大型机电工程项目比土木工程项目有“三高”:技术含量高、精度要求高、工人素质要求高;最终业主得到的工程的综合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三高”。第三,与土木工程项目相比,大型机电工程项目的合同体系要复杂得多。工程项目涉及的技术复杂、工种和单位众多,与工程外界环境发生联系的接口多而杂乱,需要业主协调的事情和方面多;很多大型机电工程项目不仅受自身规律要求、外界社会环境和自然因素的影响,往往还受到与之相联系的土木工程的影响。第四,影响大型机电工程项目质量的因素比土木工程项目复杂,质量事故责任认定难,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原因可能是设计、制造、运储、安装、调试或使用等人为因素,也可能是某些自然因素。第五,通常,与土木工程项目相比,大型机电工程项目的运营费用与建设费用的比要大得多,因此,大型机电工程项目建成后的技术先进性、维修性、可靠性、效率等指标对业主来说就显得十分重要;而这就需要在大型机电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综合考虑今后运行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使业主最终得到的工程系统是整个寿命周期效用最高的工程。第六,土木工程项目的质量一般只由工程项目的建造过程这一个大的过程决定,大型机电工程项目的质量则由工程设备的制造、安装和调试这三个大的过程决定。第七,涉及机电工程系统的质量评价指标多,如:技术先进性、可靠性、安全性、维修性、经济性等,这使得对机电工程项目质量的评价和控制更加困难。

3业主索赔与承包商索赔

3.1索赔机会的发现

工程合同中对业主和承包商的要求是不同的,总体来说,业主的责任是为使工程正常进行而向承包商提供适当的条件,这种条件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承包商是比较容易掌握的,所以承包商能比较准确地把握索赔机会;承包商的责任是向业主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建设成果,除了工程建设成果的时间指标外,其它的如质量、总体性能的评价往往涉及十分复杂的因素,同时合同中的规定也不十分明确,因此,业主不容易把握向承包商提出索赔的机会。

3.2进行索赔时对时间因素的考虑

在对对方违反合同行为进行评价时,业主往往把时间拉的很长,甚至考虑对方违约行为对系统整个寿命周期的影响。承包商在对业主的违约行为进行评价时一般只考虑到整个工程完成时。

3.3索赔的目的

承包商承包工程的目的是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所以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的目的无非是款项或工期的延长:在业主和承包商保持工程合同关系期间,业主的最终目标是顺利完成建设项目,所以,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索赔的目的首先是(按合同标准)“恢复原状”,其次刁’是款项要求。

3.4索赔数量的确定

当合同执行出现不正常情况时,承包商的损失较容易确定,其索赔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责任的分担;由于合同执行的非正常情况对业主的影响深远,有的甚至会影响系统的整个寿命周期,所以,承包商的某违约行为对业主的伤害是很难计量的。为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合同对常见的承包商违约规定了具体的索赔数额,但是,这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

3.5索赔谈判中的地位

无论是业主向承包商索赔还是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在索赔谈判中,业主都处于先天的优势地位,因为合同的不完全性使业主对承包商的行为的评价具有彈性。

结束语

因此,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特别是在大型机电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提高工程建设方(甲方或业主方)的索赔意识和积极进行索赔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1]徐浩.大型机电工程业主风险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2008.

[2]李晓龙,吴祥明.基于系统效能的大型机电工程项目质量索赔定量研究[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6(05):78-82+98.

[3]陈鄂.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7.

工程项目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和新能源利用水平的持续进步,风电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文章从阐述风电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的影响因素入手,对风电工程项目进度管理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风电工程;项目进度;项目管理;能源体系;项目管理机构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能源体系中,风电作为资源新利用方式的一种有重要的作用,而风电的利用离不开风电工程项目的有效支持。因此在这一前提下,对于风电工程项目进度管理进行研究与分析就具有极为重要的工程意义和现实意义。

1 风电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的影响因素

1.1 自身特性影响

风电工程的自身特性会对其进度管理产生不同程度的作用,这一作用可以通过不同的案例表现出来,例如当工程的进度较为滞后时较多的原因与工程自身的特性有着较为明显的关系。即许多风电工程企业对于进度管理的重视程度往往比不上对于工程质量的重视和投资目标的重视。除此之外,其自身特性的影响主要还体现在工程自身需要协调工作量大,并且投资建设公司内部的体系、措施、方法往往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风电工程的内容较为复杂并且工程施工范围较广,这使得其自身的协同工作较难顺利开展,并且协调工作的难度也较大。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对于风电工程进度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较大的

影响。

1.2 地理特性限制

地理特性往往会限制风电工程的发展。由于我国大多数的风电工程受到风能资源地理位置的限制而处于我国西部地区和北部地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地的电网建设情况往往不是非常乐观,这种矛盾即是风电工程进度管理中明显的地理特性限制。除此之外,地理特性限制主要还体现在风电工程的高压电力线路自身的施工要求较高,同时往往还会需要跨越铁路、公路、桥梁、河流、湖泊、厂矿等不同的地形,这些地理上的难度往往会导致其施工受到较大影响,最终导致项目进度管理工作受到较大的影响。

1.3 支持力度不高

支持力度不高是导致风电工程项目进度管理无法有效开展的外表因素之一。部分电网公司对于建设风电工程项目的积极性较低,因此这也导致了对于风电工程的支持力度也不高。因此能否尽快对不同工作进行协调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这必然会影响到风电工程项目的进展。除此之外,支持力度不高主要带来的问题还包括了部分电力企业对于风电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管理没有采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等管理措施,从而使得风电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始终无法处于最为有效的控制状态,并且无法做到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尽快完成风电工程项目的建设,最终使得项目进度管理效率长期无法提升。

1.4 工作水平有待提升

部分风电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有效提升。例如在通常的情况下风电工程的施工单位往往会通过工程部门和组织部门来对于工程进度进行监督,但是工程部门和组织部门本身并不是专业的施工进度管理部门,这导致了其工作水平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但是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自身的专业水平、综合素质无法满足管理工作的要求,从而使得风电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缺乏全过程、全方位、多层次的动态管理,因此在这一前提下进行合理的风电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就有着非常高的必要性。

2 风电工程项目进度管理

2.1 完善项目管理机构

完善项目管理机构是风电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在完善项目管理机构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搭建进度管理机构工程项目投资建设方往往应当对于其机构设计进行合理的革新,从而能够更加实际、更加客观地使风电工程的进度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除此之外,在完善项目管理机构的过程中,电力企业应当确保由专业人员负责工程进度的计划、核查、调整、反馈等工作,从而能够促进这些工作的进度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另外,在完善项目管理机构的过程中,其管理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便于项目公司及经理部层面控制各单位工程的建设进度,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促进风电工程项目进度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

2.2 合理制定进度计划

合理制定进度计划对于风电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合理制定进度计划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注重要对相应的进度进行制定,在进行计划制定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对于相关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收集,这些工作的有效开展将会促进工程进度工作变得更加合理、准确、可靠。除此之外,在合理制定进度计划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确保各项信息随着工程建设的进展而逐步丰富和明晰,并且可以分阶段、分层次地制定,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确保工程计划分级的详细执行。另外,在合理制定进度计划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将进度计划分为3级,并且坚持分级执行的工作原则,最终能够在此基础上促进风电工程项目进度管理效率的持续进步。

2.3 组织落实进度

组织落实进度是风电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组织落实进度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确保进度计划图中能够清晰的显示出关键路径,从而能够更好地促使执行人员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便于分清轻重缓急,能够更好地抓住重点。除此之外,在组织落实进度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确保进度落实工作已经被落实到不同的组织和不同的阶段中,同时经过了不同单位的审核与判定。这意味着进度的落实工作可以从上到下都得到合理的确认。另外,在组织落实进度的过程中施工人员应当注重时刻对于组织进度落实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检测,对于不足的地方进行合理的补足,最终能够在此基础上促进风电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可靠性的不断提升。

2.4 贯彻奖惩措施

贯彻奖惩措施是风电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的重中之重。在贯彻奖惩措施的过程中,工程单位应当明确在进度管理过程中对于奖惩措施进行贯彻本身是为了更好地确保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这意味着风电管理单位在进行奖惩措施的贯彻过程中应当根据切实的检查结果来对于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奖惩。除此之外,在贯彻奖惩措施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促进激励制度得到有效的建立,并且确保激励制度和奖惩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结合,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促进风电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精确性的持续进步。

3 结语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整体水平的不断进步和风能发展速度的持续加快,风电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的应用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此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对于风电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的内容有着清晰的了解,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通过管理实践的进行来促进我国风电工程整体水平的有效提升。

参考文献

[1]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进度控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2] 闫中军,杨智杰,康霞胜.工期延长对工程开发成本影响的分析及对策[J].建设监理,2009,(3).

[3] 朱永贤.风电建设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几点体会与思考[J].电力建设,2008,29(2).

[4] 刘学峰.风电工程项目进度管理探讨[J].施工技术,2010,9(18).

[5] 刘学峰.关于风电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的探讨[J].中国工程咨询,2011,1(10).

作者简介:刘超(1978-),男,山东人,供职于青海华电大通发电有限公司,研究方向:建筑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

(责任编辑:王 波)

工程项目论文范文第6篇

作者简介:李波(1972-),男,湖南东安人,研究:国际工程项目的税收及财务管理,职称:高会,单位:中国电建集团八局有限公司。

摘要:所谓结构性减税就是“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的一种税制改革方案。它主要是从优化税制结构、服务于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着手,其落脚点是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相对更为科学。目前,我公司工程承包业务的经营范围已涵盖了工程总承包、设备成套供货、技术服务等多个领域。伴随着公司工程承包业务从国内市场扩展到马来西亚、印尼、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越南、中东、南非、南美等海外市场,错综复杂的国际税收关系和多个国家的税收体制日益成为我公司海外项目投标报价和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国内、国际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总结我公司过去、现在执行海外项目中税收得失的经验教训,旨在为海外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合同签订形式以及项目执行中制定税收筹划方案、解决税收争议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海外工程;结构减税;案例分析

一、纳税地确定中的问题及其应对

世界各国为了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从国家主权原则出发,对于跨国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大都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i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各国不仅对其本国居民从其境内、外产生的一切所得征税(居民管辖权),而且对非本国居民从其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这样,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从事跨国经济活动产生的所得,不仅居住国可以对其课税,而且所得来源国也可以对其课税。跨国纳税人由于面临着来源国和居住国的双重征税(又称重复征税),因此需要在其居住国和所得来源国就其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承担双重的纳税义务。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我司执行海外项目的所得就一定需要在中国和项目所在国交纳双重税收呢?情况并非如此,因为,一方面我们可以根据我国与项目所在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来确定项目的纳税地点,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按照我国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海外项目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所得税中抵免已在境外交纳的所得税收。只有在我国与项目所在国都坚持各自拥有优先征税权的情况下,我们才会面临双重纳税的风险。

(一) 税收管辖权

大多数国家是通过与相关国家签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目前,我国已与世界上80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包括我司海外项目所在的印度、越南、巴基斯坦、印尼、委内瑞拉等国),这就为我们执行海外项目确定纳税地点、解决税收争议、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1、常设机构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营业利润在来源地征税的协调规范,贯彻有4条原则:一是常设机构原则,二是独立企业原则,三是利润归属原则,四是合理计算原则。在这4个原则中,最基本的是常设机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所得来源国对营业利润仅限于设有常设机构取得的才能征税。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其规模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一个工厂,也可以是一个摊位或者是一个营业代理人。但必须是一个进行营业的场所,并有一定的永久性。凡是沒有构成或者可以不被视为设有常设机构的,其营业利润可以仅由取得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因此,构不构成常设机构,就成为来源地国家能否征税的基本准则。其中,与我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规定有以下两个方面:

对从事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的期限。在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缔约国一方企业到缔约国另一方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提供劳务,也包括咨询劳务,一般都采取了持续或累计达到一定期限的为常设机构,没有超过期限的,不被视为设有常设机构。每个协定的限期不尽相同,对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者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一般是限于连续183天以上,构成常设机构;对为同一工程项目或相关的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一般是限于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

我们公司的海外总包工程、土建工程,一般期限都是几年甚至更长,所以不管注册与否,都无可争议的将成为常设机构。但是以机电供货为主的项目,实际现场是为交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目的而设置的,所以不构成常设机构,一般情况不需要在当地纳税。

工程项目的同一性认定,如果一个建筑工地在商务关系上和地理上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那么即使是基于几个合同,该建筑工地应当视为同一整体。在判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需要将该同一整体的各个作业项目合同的存续时间相加来判断,而不是根据组成建筑工地的各个作业项目的存续时间单独判断。基于此,一个项目签多个合同来分散也是不行的。

在我公司的工程建设承包活动中,通常都是将所承包工程的土建、安装等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公司。根据国际通行解释,分包商在建筑工地所实施的时间应当视为总包商总的建设项目上所实施的时间。如果分包商的活动时间超过确定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期限,那么该分包商的活动也构成常设机构。

2、营业利润归属

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概念一般意义为 :两个国家互为缔约国,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自己国家征税,但该企业如果在缔约国去设置常设机构,并由常设机构在缔约国进行营业的所得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在缔约国征税,但应仅以直接或间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但是,如果该企业证明上述活动不是由常设机构进行的,或者与常设机构无关,应不适用本款的规定。

可见,企业营业利润是与常设机构相关的,能不能直接或间接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是判断在哪国征税的前提。本前提分开后,需要在来源国征税的,就必须要先在来源国按来源国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然后再在居住国按居住国税法确认的税额,扣除已经在来源国纳税后的差额,在居住国缴纳。如果不能正确区分,就会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即缴纳两次税金。

例如,我们的海外的EPC项目,既有机电也有施工,施工部分肯定在当地纳税,所缴纳的税款在中国可以得到抵扣;机电部分,由于目前国际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总包项目下的带贸易性质的机电设备究竟应在哪国优先纳税,所以两国均可认为应在本国优先纳税,而且互相不承认对方有优先征税权,这部分就既要在工程所在国纳税,也要在国内纳税,两边缴纳的税金还不能互相抵扣,形成双重征税。实务中,一般认为FOB可能不在工程所在国纳税,而CIF将可能在工程所在国纳税。原因在于FOB一般可以认为其风险和物权转移点均在出口港过船舷就完成,而CIF的风险转移点在出口港过船舷完成,但物权转移点不是,而是推迟到工程所在国港口甚至更后面。

在印尼,因划分利润归属实行与常设机构“实际联系”原则,只有通过常设机构实现的利润,才在印尼纳税。我们的亚齐火电厂EPC项目,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海外供货、当地供货、土建和项目管理等四个组成部分;其中当地供货以及土建部分是通过雅加达项目办,按照实际联系原则,在印尼纳税没有什么争议。但海外供货和项目管理部分就存在争议:海外供货部分按惯例做法,是在印尼境外完成的,理论上不是通过设在印尼的常设机构完成,按此理解将仅在印尼境外纳税;

刚接触的时候,印尼税务当局认为,工程刚一开始就判定海外供货部分完全不是通过常设机构来执行的论断不准确,所以下的第一个ORDER,认为该项目海外供货的1/8的利润(采用ABB在印尼案例)与常设机构相关,按1.085%税率进行预扣。税务局这个判断,实际上承认了该项目海外供货部分与当地部分是分开的,并且有明确的金额。在印尼国内法中,有一条关于总包工程预扣税环节的处理规定:444BBB In the any case of an assesses, being a foreign company, engaged in the business of civil construction or the business of erection of erection of plant or machinery or testing or commissioning thereof, in connection with a turnkey power project approved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in this behalf, a sum equal to ten percent of the amount paid or payable (whether in or out of India) to the said assesses or to any person on his behalf on account of such civil construction, election, testing or commissioning shall be deemed to be the profits and gains of such business chargeable to tax under the head “profits and gains of business or profession)。

我们认为,上述条款中列举了很多需要在印尼纳税的字眼,比如civil construction, election, testing or commissioning等,但没有equipment的字眼,所以我们坚持该项目的设备部分不应在印尼纳税,并进行了上诉。上诉结果,使印尼税务局基本认可了我们的观点,并基本采信互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但税务局并没有完全消除他们自己的顾虑,所以在出具的第二個ORDER中,虽然海外供货部分不再预扣,但是还是要求我们单独保留海外部分的会计记录,以备评税需要。这样就很容易走入有关国际税收的另外一个重要的部分——转让定价。

3、有关利息、技术服务等特殊项目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及其应对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实行源泉扣税,也称预提税,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以承认大多数国家对投资所得实行源泉控制,征收预提税为前提进行的协调规范的。在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对各项投资所得的征税,坚持了一条重要原则,就是缔约国任何一方都不应谋求独占征税权。

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或技术服务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或技术服务费总额的10%。当然,目前马来西亚当地税法中也有外国公司在马来取得的营业利润,最高纳税(所得税)金额不超过总额的10%的规定。也就是说,不论采用那种方式,缴纳的税款金额应该是相同的(因为这些项目,基本上成本构成均为人工成本和差旅费以等费用,很难构成到相应的成本,其按营业利润原则计算的所得税也将会超过10%)。但是,采用营业利润方式,财务上需要给当地的税务部门打比较多的交道,在没有最后确认本项税款已经全部缴纳的情况下,当地币部分也不能转为国际货币并转出马来的。如果采用技术服务方式,先交纳10%后,其他资金即可以转回国内。马来西亚木诺水电项目中也存在一部分项目管理费,这部分费用也存在技术服务费的嫌疑,在处理时们没有强行要求将本项从当地纳税中分离出来,如果将该本笔资金转出马来,能直接按技术服务扣除10%的预提所得税。在具体执行中,我们采取了与当地服务部分合并处理的方式,并入常设机构利润按公司所得税方式纳税。

在巴基斯坦的巴罗塔工程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主要是支付合同转让费,在财务处理上,解释成标前费用,因为金额过大,所以只能解释成投标、设计等费用;巴税务当局在评税中按12.5%(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的预提税率)进行扣除并缴纳相关的滞纳金,合计达到3600万卢比,后来经过5年的艰苦上诉(对方是巴基斯坦伊斯兰堡税务局),最终得到解决。自该事件以后,有关技术服务的问题,我们都尽量不争取在现场处理,这个很容易就要套上按10%甚至更高的税率需要纳税的问题。

目前,我们各工程基本都与设计院签订有设计合同,按照规定,这些设计费均需要在工程所在国缴纳10%或者更高的预提所得税后,由支付方直接预扣缴纳,之后方能进入成本。

利息的征税实务中,印度、巴基斯、马来西亚、印尼、委内瑞拉等国规定为利息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巴基斯坦规定的具体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机构为中央银行、中行以及三大政策银行。其中三大政策银行是通过巴罗塔联营体的努力在中巴二号议定书(2007年签订)中签署进去的。但是,对利息的限定,只规定了金融机构,如果从财务公司借款按目前的规定,在提供证明后,可以进入成本并免除利息。一旦并入上市公司后,因其资本不再全部为政府所有,其所产生的利息将在当地纳税后才能进入成本。公司内部资金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是不能进入成本的。

二、海外项目涉及的税种及其处理

(一)、公司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号开始,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按25%执行,而我们主要的工程所在国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印度41.82%,巴基斯坦40%,越南28%, 印尼30%,马来西亚25%。如果税务确认利润的方式相同的情况下,在工程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金基本上比国内高。所以在海外项目中筹划税收的重点就是怎么样减少在工程所在国缴纳税金,也就是降低在工程所在国的利润。

1、巴基斯坦的做法

巴基斯坦实行所得税预扣制度,目前的工程承包预扣所得税税率为6%,总包为8%,预扣所得税对資金的占用比例越来越高(以前为5%)。解决预扣所得税免扣在实际意义上能减少工程的资金占用,减少工程的利息支出,降低工程的税务成本等。基于这个考虑,在巴罗塔前期采用加大成本,达到在1999年开始免预扣;在巴基斯坦,工程收入确认上基本没有什么可以筹划的地方,加上中巴之间实行引力原则,所以需要全额在巴基斯坦纳税,想要把这项工作做下来的难度非常大,所以一般认为没有必要再巴基斯坦就收入问题进行相关筹划。

在工程成本与费用方面,有一定的空间可以合理使用,主要方式如下:

1.1、计入贷款利息。随着中巴互免双重征税二号议定书的签订,从口行、中行的贷款利息能够顺利进入成本,并免除利息税。巴罗塔工程实际利有1600万美元利息计入成本,有效的解决了巴罗塔盈利方面的事情,减少和避免在当地缴纳的所得税;中信保的保险费用已经开始摊销(但目前中巴之间尚未签署关于保险公司之间的有关双边协定,存在潜在风险);由中行开出的保函手续费也顺利进入工程成本。

1.2、计入总部管理费。按照互免双重征税及当地税法的规定,我们提供了符合当地要求的总部管理费依据。按巴基斯坦总收入的8%-10%的比例,直接列入了总部管理费,该项费用计入巴基斯坦的项目成本已经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

1.3、双倍加速折旧。巴基斯坦的税法规定,新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第一年可以折旧设备原值的15%,以后依次递减。我们通过与税务的仲裁和税务法庭的上诉,最后同意项目提出的双倍加速折旧方式。第一年可以折旧设备的30%,这样有效的保证了工程前期的亏损,并且在相关年度内,设备的折旧进入成本就更高一些。

1.4、支付佣金计入成本问题,总额875万美元。采用技术支持费用等方式,通过与税务当局5年多的官司,最后同意计入成本并免除预扣税金的缴纳。因为运作上比较难,所以建议在以后的其他工程中,不要将本项支出列入成本费用。

1.5、临建的加速摊销。按照税法规定,临建将在5年内摊销完成,通过努力,让税务当局同意4年摊销完成。如果工程建设期较长,对工程整体没有影响,但是,对前期不形成最终税金有着很好的作用。

2、 印尼的探索

印尼是目前我们工程所在国中,所得税税率较高的国家。在印尼执行工程,尤其显得税务筹划的重要性。比如印尼项目盈利1000万美元,在印尼纳税,就需要纳300万美元,在中国只需要250万美元。1、在印尼,主要范围是负责执行总包项目和机电项目。目前,机电项目,在印尼不涉及税金问题,所以谈总包项目。

2.1减少在印尼的收入

减少在印尼的收入,就需要减少在印尼的纳税范围,将需要在印尼的纳税范围最小化,是防止多缴纳税金的最有效的方式,该方式也具备最现实的意义,减少预扣所得税的范围,减少资金的占用。

通过与印尼税务当局几个月的多次谈判,上诉等,于2008年6月取得海外部分不在当地纳税的批文,有效解决了与海外供货部分的税金问题。通过本政策,实际在当地少预交税金达到1300万美元左右。并且将海外供货部分从印尼的纳税范围中剥离出来。

2.2所得税的评税及返还

目前,印尼项目处于亏损状态,已经预扣的税金需要进行返还。税金的返还前提是评税亏损或者是预扣的税金超过了应交税金。印尼项目的评税进行中,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转让定价问题的专项听证,预计时间大约需要半年左右。评税结束后,评税官会出具一份评税报告,说明项目的盈亏情况和税金情况,出具书面建议是否退税,退多少。然后再由税务专员签署是否退税。这里有一些难点,因为涉及退税问题,评税官一般不容易出具评税报告,一般会在中间进行很多故意的刁难,或者出一个对我们不利的评税报告,甚至明显的错误报告。这就需要我们与评税官搞好关系,甚至施加压力等

评税报告出来以后,应先申请未来年度免扣,免于继续预扣所得税;然后是申请退税。在印尼已经预扣的税金金额较大,在退税难度上也相对比较大,目前有两个方案可以选择,一个是通过高层对雅加达税务局税官施加压力,达到退税的目的;另一个是应退税金,在税务局给利息的情况下,往后进行抵免,即先达到免扣。

2.3鉴于目前印尼亚齐火电厂项目亏损较大,可以不进行有关的策划;并且为了顺利实现退税,有争议的费用不需计入当地的成本。但从长期来看,还是存在一定的局限。在未来的项目执行中,需要考虑更多的成本费用在当地进入的问题,加大当地部分的成本,减少当地的利润。实现合理减少税金的目的。

2.4 技术服务费

印尼项目服务费部分,按照印尼当地的税法规定,外国公司在印尼所缴纳的所得税为总金额的10%。如果采用互免双重征税的有关规定,按技术服务缴纳,直接缴纳10%。建议未来采用非注册模式,由总包商或者业主直接预扣10%,免于与当地税务部门打交道。

三、 流转税

目前,我公司海外项目在所在国涉及到的流转税主要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服务税等;其中服务税只有在印度出现,巴基斯坦的销售税类似于增值税。关税税则的修改,是所有税种中最为频繁的,基本上每年都在进行变动。一般情况下,合同中都约定了永久设备关税由业主承担,不管是先交后补,还是直接免税。临时施工设备的进口上,一般有几种方式,1是按优惠关税进口,抵押进口保函或延期支票(如巴基斯坦);2是临时进口在规定时间内,免交关税,超过该期限的,需要补交关税;3是临时进口设备按规定缴纳关税,在复出口时,按使用时间进行折旧,折旧后的价格所含税金予以退还(如印度)。一般施工材料的进口需要按规定缴纳关税。

增值税,巴基斯坦和印度的基本税率为12.5%。印度的增值税在工程环节允许抵扣,实行了消费性增值税,巴基斯坦在工程环节不允许抵扣,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另外,这些国家的增值税,不象中国一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都没有专用发票。只是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在发票上面注明增值税的相关项目就可以了。这就需要我们在相关国家,依法取得符合税务要求的增值税票据,防止不能抵扣。比如,在越南餐馆就餐,无论是否索要增值税发票,价格都一致;但如果取得了,其中10%的增值税就可以得到抵扣,相當于折扣了10%。

服务税,主要是在服务环节进行征收(与中国的营业税类似),基本税率为12.5%(大大高于中国相同业务的营业税率)。其纳税原理与增值税比较类同,在100%模式下,是可以抵扣的;如果采用简便方法(33%),就不能抵扣。根据税法唯一性原则,我们已经向印度财政部申请司法解释;也就是对同一个纳税对象,只可能有一种标准的纳税解释。

消费税,都是对高档消费品或者奢侈品进行征税(与我国消费税基本大致相同),一般都把轿车纳入了这个范围。目前,我们在各国都不需要单独注册。

印度间接税税法(则)在2005年经历了一次较大的变化,主要是将原来的销售税变更为增值税;印度的流转税格局基本上与中国国内的格局差不多,即营业税+增值税构成流转税的主体,实现对全部经营活动的覆盖,所以我们在印度必须要重视其税法的变化对工程的影响。

在流转税环节,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票据,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因为这些票据,实际上都是一种有价单证,如果不索要符合规定的票据,将会使工程多交税金。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在国际纳税中的一般规定为对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般都规定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比如:工程部的某位员工到印尼去,受聘于公司的常设机构(印尼工程部),而取得的印尼工程部所支付的工资,印尼政府可以行使属地管辖权(来源地管辖权),对工程部支付给这位员工的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有该工资不是由印尼工程部发放并存担(不计入工程费用),并且该员工在印尼连续12个月内或一个年度内不超过183天,才可以不在印尼纳税。如果超过183天,不管在那里发放,也不管是否由项目承担,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如果一个中国人到印尼没有取得工作签证而取得工作收入,按印尼法律,将判处半年牢狱之刑。所以在印尼工作,必须取得工作签证,一旦取得工作签证,就成为纳税义务人:在183天以内,仅就来源于印尼的收入纳税;超过183天,对该纳税人来源于全球的收入纳税。

在厄瓜多尔,税务法律更加严格,只要是在厄瓜多尔意外的地方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一律不能进入费用,若要进入,必须先缴纳25%的预扣税。

因此各国的税法都有各自的要求,我们在海外工程投标报价时应该对工程所在国的税法有充分的了解,否则看似盈利的项目,结果是要从国内拿钱去缴税,风险很大。

总之, 最近几年国家推行有能力的大中型的国有企业“走出去”的战略,为实行强强联合,我公司与国内知名大公司联合在东南亚承建一大型水电站,以对方为牵头方,我公司执行土建任务,但是应业主要求不能出现分包商,我公司只能以该公司内部施工部门出现在工程所在国,完税等一切在工程所在国的活动都以该公司的义名实现,比如在当地缴纳所得税也是以该公司名义出现,但是我公司在当地的缴税,无法拿回中国进行抵扣,不但享受不了国家减税的优惠,同时也面临着双重缴税的尴尬局面。(作者单位:中国电建集团八局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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