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的法律定义范文

2023-09-22

补偿的法律定义范文第1篇

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多。然而, 伴随着愈演愈烈的土地征收活动的是失地农民的噩梦, 原本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收走, 配套的补偿却极不合理。具体来说存在补偿原则不清、标准过低、方式单一等问题。

( 一) 征收补偿原则不清

众所周知, 原则对于一项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以及价值取向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 基本上没有规定征收补偿的相关原则, 这与宪法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的基本功能不相适应, 是非常遗憾的事。另外《物权法》http: / /baike. so. com/doc/5374574. html、《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等也没有具体规定土地征收的补偿原则。这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确实存在差距,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对补偿就确定了公平补偿原则。日本宪法第二十九条也确定了正当补偿的原则”。

( 二) 征收补偿标准偏低

《土地管理法》有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 并且经过多次修改将标准提高了一些, 但是与飞涨的物价特别是房价相比法律规定的标准依然太低。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就规定了补偿费用的问题, 之后也具体规定了每种费用的计算方法。但是仔细分析发现该条第六款将补偿总和限定在30 倍以内, 这个规定的合理性遭到质疑。例如, 一亩地收成较好时一年可挣3000 多元, 30 倍也就是9 万元, 即使按照该条第七款的规定提高补偿标准估计最多15 万元。但这块地被征收后卖给开发商估计就有几百万。这极易造成被征地农民的逆反心理, 严重不满补偿费用从而引发不良后果。

( 三) 征收补偿方式单一

从《土地管理法》可以看出, 我国土地征收的补偿以货币安置为主, 由于征地使得农民被迫放弃其熟悉的农耕劳动, 谋生方式发生巨大改变, 这一单一的补偿方式不是解决失地农民生存与发展问题的长远之计。为此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相关指导意见, 提出在原有补偿方式的基础上增设另外四种渠道, 此四种渠道如果能贯彻实施确实可以起到一定效果, 但是由于缺乏相关配套设施, 其执行效果并不明显。

二、健全征地补偿机制

征地补偿作为土地征收的重要环节, 作为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 直接决定着农民土地被征收后能切实得到的补偿, 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 也是产生纠纷最多的问题。为此亟待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 使农民的权益在制度上得以保障。

( 一) 确立合理的补偿原则

为了弥补我国法律的缺憾, 首先应该在宪法中明确征收补偿的原则, 为其他法律的修改完善以及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原则指导。其次, 结合各国经验和我国实际, 具体可以采用公平补偿的原则。所谓公平指的是能够平等地看待被征收者遭受的损失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而不是一味的强调公共利益的重要性。美国联邦大法官霍姆斯也指出: 该原则的重点应该是补偿“所有权人所失去的, 而不是征收者所得到的”。此外, 该公平补偿标准还应该是完全补偿和适当补偿的结合。完全补偿是希望补偿可以尽量多地包含被征收者所失去的。适当补偿则是为了防止被征收人凭借自己的土地漫天要价、妨碍土地征收活动的正常进行。将这两个原则结合而成的公平补偿原则既能切实地保证土地征收所要求的公共利益, 又能尽最大的可能弥补被征收人的损失, 从而减少纠纷, 满足国家建设的需要。

( 二) 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

一方面, 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 现有的补偿范围需要有所扩大。具体说应该得到补偿的除了土地的现有价值外还应该包含土地的预期价值、被征收者因土地的缺失造成的间接损失、生活负担等。另一方面, 在补偿标准的问题上, 比较英国、德国和美国的征地补偿制度可以发现他们的补偿标准都和市场价格有密切的联系。虽然这几个国家土地私有制的土地产权拥有方式与我国有所不同, 我国采用的是国家和集体所有制, 但我国目前以土地的原有用途作为补偿标准的这一做法确实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为此我们可以借鉴这几个国家的经验, 在确定标准时适当考虑土地的市场价格、被征收土地所处的地段、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征收土地的前后用途等因素。

( 三) 采取多样化的征收补偿方式

我国目前采取的货币安置方式已经不足以缓解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被征收人带来的冲击。如前所述, 国土资源部的相关指导意见由于制度的缺陷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为此, 可以考虑建立相关的配套设施来帮助该文件顺利实施, 另外由于该文件法律效力较低, 可以在位阶较高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中建立相应的制度, 增强其权威性。最后, 政府应提供相应的帮助, 如提供免费的职业教育, 在社会保障方面更照顾这些农民, 让他们的生活少些后顾之忧等。总之多样化的补偿方式不仅可以解决被征地者当前的经济问题, 还为他们以后的生活提供了支持与保障, 从而得到人们更多的支持。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土地征收活动越来越频繁。土地征收之后, 如何对土地所有者给予合理的补偿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稳定团结, 因而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研究至关重要。本文试图探究我国补偿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补偿原则,征收方式

参考文献

补偿的法律定义范文第2篇

摘要:法律概念具有明确性和规定性,用逻辑刻画法律定义,能够使法律工作者在处理实际的案件工作中准确把握法律概念,这也是准确定罪,恰当量刑的基础。本文主要是通过对法律定义进行逻辑刻画,彰显法律定义的这种逻辑特征,从而对运用逻辑思维进行法律实践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法律定义;种差;逻辑特征

一、什么是定义

我们知道,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给一个概念下定义就是用精练的语句将这个概念的内涵揭示出来,概念的内涵就是这个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按照这一模式,法律定义就是揭示法律概念的内涵的一种逻辑方法,也就是要揭示法律概念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这在司法审判,尤其是在司法归类中,显得极为重要。

二、概念间的属种关系

概念之间最基本的关系就是属种关系,属种关系是逻辑学上的一个专用术语。所谓的属概念指的是一个上位概念,即内涵较大的概念,种概念是一个下位概念,即内涵较小的概念。属种概念都是相对而言的。比如,A概念的内涵大于B概念,而B概念的内涵又大于C概念,那么,B概念相对于A概念而言,它就是一个种概念,A概念就是一个属概念。而对于C概念而言,B概念又是一个属概念,C概念才是种概念。对于法律概念而言,同样具有这种属种关系,例如,在刑法中,犯罪概念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不同又划分成各类罪名概念,然后又将各类罪名概念划分成各具体罪名概念,在这里,如果我们说犯罪概念是一个属概念,那么类罪名概念就是种概念,而如果说各具体罪名概念是种概念,则类罪名概念就是属概念。

三、法律定义的逻辑结构

给概念下定义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属加种差的方法,对于法律定义来说,这也是最能体现其逻辑特征的方面,我们用一个公式来表示就是:被定义概念=种差+邻近的属概念,这里需要解释一下,所谓种差就是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这一对象与其它种对象之间的差别,如果我们把被定义概念用L来表示,种差用t来表示,邻近的属概念用B来表示,这一公式又可表示为L=t+B,但是法律概念的种差往往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多个,并且这些种差之间的关系对于罪名概念的成立与否又有不同的情况,有些种差是通过“并且”“和”等这样的词语连接的,有些种差是通过“或者”这样的词语连接的,在逻辑学中,“并且”“和”这样的连接词用合取符号“∧”来表示,“或者”这样的连接词用析取符号“∨”来表示。这样,上面的定义公式又可以分解为这样的两个公式:L=(t1∧t2∧t3∧……)+B;L=(t1∨t2∨t3∨……)+B,在这两个公式中,我们称种差t1、t2、t3等为合取肢或析取肢。对于合取公式L=(t1∧t2∧t3∧……)+B而言,当所有合取肢t1、t2、t3都真时,被定义概念才是真的,即是正确的,罪名概念才能成立,反之,如果有一个合取肢是假的,则被定义概念就是假的,罪名概念就不能成立;而对于析取公式L=(t1∨t2∨t3∨……)+B而言,只要有一个析取肢是真的,被定义概念就是真的,反之,只有当所有析取肢都假时,被定义概念才是假的,即罪名不成立。举个例子可以非常清楚的说明这个问题,例如,对于“贪污罪”这一概念,它的定义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此例中,“贪污罪”这一概念是被定义概念,它的种差有以下三个:“国家工作人员”、“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和“公共财物”,其实这里省略了贪污罪这一概念邻近的属概念:贪污贿赂罪。如果贪污罪这一概念用L来表示,那么,这一概念的定义用符号来表示就是:L=(t1∧t2∧t3∧)+B。在此,如果我们为某甲做无罪辩护,那么我们只要找出证据证明三个种差中有一个是假的就行了。反之,如果我们作为起诉某甲的一方,则必须找到证据证明这三个种差都是真的,才能判定某甲犯有贪污罪。

四、定义的规则

给一个概念下一个正确的定义,除了要掌握下定义的方法以外,还必须遵守下定义的规则,逻辑学中,下定义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条,第一,定义项和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具有全同关系。第二,定义项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第三,定义一般必须用肯定的语句形式和正概念。第四,定义必须清楚确切。我认为,在这几条之中第一条是最重要的,因此这里我也主要是分析这条规则。被定义项即是被定义概念,定义项就是用来定义被定义概念的概念,概念的外延就是指具有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对象。这一条规则实际上是要求定义项和被定义项所涵盖的对象范围必须相同。违背此规则,就会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错误。联系我们上述的公式,遵守此规则就是要求我们准确的判断定义的种差,从而才能正确的给法律概念下定义。在司法归类的过程当中,尤其要遵守这一规则,因为司法归类的过程其实就是缩小概念的内涵的过程,缩小概念内涵就要准确判定种差的数量。具体说,对于合取公式L=(t1∧t2∧t3∧……)+B而言,如果这个定义的种差是3个,即应是L=(t1∧t2∧t3)+B,而我们在司法归类时判定的种差却是2个,这就是犯了“定义过窄”的错误,因为种差是概念内涵的重要标志,种差的数量与概念的内涵是成正比的,少判定种差就是缩小了概念的内涵,所以犯了“定义过窄”的错误。反过来,如果多判定了种差,无疑就是扩大了概念的内涵,就会犯“定义过宽”的错误;对于析取公式L=(t1∨t2∨t3∨……)+B而言,情况正好相反,如果我们判定的种差数量多余概念本身具有的种差数量,就是扩大了概念的内涵,就是犯了“定义过宽”的错误,如果判定的种差数量少了,就是缩小了概念的内涵,就会犯“定义过窄”的错误。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例如对“抢劫罪”这一概念的定义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方法,当场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一定义的种差就是三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方法”和“当场攫取他人财物”,如果某人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尽管客观上使用了暴力手段,并且当场夺取了他人财物,這时也不能把某人的行为定为抢劫罪,因为某人的行为只符合“抢劫罪”这一定义的两个种差,而不是正确定义的三个种差,这时如果把某人的行为定为抢劫罪,就是犯了“定义过窄”的错误。这样造成的结果就会是定罪不准确,从而量刑就不会恰当了。

结语:法律定义的逻辑结构虽然简单,但我只是想强调这种逻辑思维在法律中的重要性。懂得法律法规和了解法律程序只是基础的方面,而运用法律处理实际案件才是法律工作者的主要任务。而逻辑的解释,逻辑思维的运用能够使法律工作者准确的把握法律概念,正确的作出判断,在这方面说,逻辑对于法律也许是必须的。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补偿的法律定义范文第3篇

流域水与森林、草原、矿藏等相对固定的生态单元相比, 具有更强的流动性, 流域生态系统通常是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的复杂系统, 人类活动通过水媒介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1) 或通过水资源的利用, 甚至是污染物的排放都在改变水资源的质量和数量, 流域生态补偿包含了两层关系:人与水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 从根本上讲, 流域生态补偿属于人与水的关系, 是某一行为主体或区域经济社会对水资源的消耗或水资源服务功能予以弥补或偿还, 综合利用政府、市场、法律等手段, 对上下游区域水资源生态的公平分配或有效保护。同时, 由于水资源效益具有单向流动性, 从支流向干流转移、从上游向下游转移的特点, 流域生态补偿又包括不同区域之间和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于开发利用、保护和修复活动的外部效应引起的补偿问题, 通过外部效应的内部化, 需要通过生态补偿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

综上, 根据我国对流域生态补偿的当前需求和内涵讨论, 笔者总结流域生态补偿就是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指导下, 通过一定的市场和一定的政策手段来实现流域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 在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中平衡和调整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 让流域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对受损方进行补偿或赔偿;通过制度设计解决生态环境“搭便车”现象, 实现对流域生态投资主体的良心回馈, 促进流域一体化管理和水资源服务功能的可持续性。

二、我国西北地区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现状

西北地区近年来也有可取的成功经验:三江源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也基本收获成效, 2005年1月, 国务院批准通过了《青海三江源国家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设的总体规划》, 建立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区划禁止开发区域, 建立三江源生态保护基金, 地方政府大力配合国家政策, 发挥政府职权, 通过专项财政转移、财政支付等手段保障生态移民和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 并调整现阶段的资源税税率政策, 提高了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效率;又如陕西省渭河流域建立的水污染补偿制度:我省于2010年2月启动实施《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 仅实施前半年就向西安、咸阳、宝鸡等市政府开出共计200万元的环保罚单;再如2008年中央财政部已把我省陕南汉中、安康、商洛三市列入生态保护区财政转移支付范围, 我省也于“十一五”期间, 每年拿出2.5亿元专项资金支持陕南三市的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上游的生态补偿, 迄今已初步构建了绿色循环经济和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经济发展机制。这些在我国境内或西北地区取得的成就我们应该看到, 汲取经验同时更深层的探索法律机制缺位的原因。

三、国外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经验借鉴

国外对流域资源的生态补偿探索开始于上世纪70年代, 虽然对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已拥有很多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但在早期很多国家也是经历了从粗放式环境发展的教训后才对环境保护和生态资源的补偿机制进行建设和探索, 19世纪末开始美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发达国家就开始通过宪法制定的立法活动, 对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调整, 很多国家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多都具有生态补偿的性质。流域生态服务市场最早起源于流域管理领域, 如美国田纳西河流域管理计划, 即自1933年5月罗斯福向国会提案设立《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法案》起到20世纪60年代后正式加强对流域内的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可以说一直不断的在管理和开发过程中进行着生态补偿的工作;欧盟的《欧盟水框架指令》的主要目标是在2015年以前实现欧洲的“良好水状态”, 整个欧洲将采用统一的统一标准, 公平利用水资源, 地下水资源超标开采现象将被遏制 (2) ;又如我国邻国日本也较早的认识到建立水源区利益补偿制度的需要, 在1973年制定了《水源地区对策特别措施法》, 来规范实施对水源区的综合利益补偿机制。在全球一体化的当下, 借鉴发达国家在自然资源和生态补偿制度和法律机制方面的经验, 对于我国完善《生态补偿条例》或《流域法》等流域法律体系提供了制度和实践上的借鉴, 也为保障我国西北生态脆弱区的生态资源的修复和建设我国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甚至对于保障区域生态安全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四、对我国西北地区生态补偿的完善建议

任何一种制度的实施都要落实到法律的层面, 必须要有法律的保障和相应配套的制度政策的支持才能够让机制健康的可持续的运行, 法律强有力的彰显着一个制度的应有之义。不论是国内的生态补偿实践, 还是国际生态补偿的交流与合作, 流域生态补偿的主要方式仍是政府为主导的政府购买模式, 制定法律法规和制度, 政策和资金的支持方面, 都需要政府的主导作用;也要妥善处理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各部门、各利益主体的关系, 并对支流与地方进行适当的分权治理, 注重将流域管理机构和国家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互相监督, 注重部门间及区域间的合作与协调, 流域生态补偿的实施要做到集权和分治相结合, 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规范这方面的权能和职责。在人类社会的绵延发展中, 公民参与是国家走向政治民主和政治文明不可分割的部分, 是公民进入公共生活领域、参与政治、对那些关心他们生活质量的公共政策施加影响的基本途径。 (3) 建立代表各方利益的代表和协会组织, 培养流域生态补偿进行多方谈判的代理人, 在作出重大决策时, 应启动科学论证制度和听证制度, 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决策透明”的政府行为, 真正使利益相关方“有话能讲、有人代讲”的公平性和民主性, 同时要运用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来规范和保障多个主体间的有效协作。

摘要:在经历了工业文明带给生态环境的快速“洗礼”后, 我国生态问题严峻并呈现多样化, 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也在日益加剧。本文通过分析西北地区的流域现状, 对其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流域,生态补偿,公众参与

注释

1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生态补偿的国际比较:模式与机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

2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生态补偿的国际比较:模式与机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

补偿的法律定义范文第4篇

[摘要]建立并完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中国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的必然趋势,是生态文明的重要标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依赖于多种因素,立足于理论基础并结合国内外的实践分析生态补偿,进一步探析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在生态文明背景下构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思路,进而推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可持续性,这样才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美丽中国梦。

[关键词]生态文明;生态补偿;生态系统服务

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往往会造成环境资源利益和与之相应的经济利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不公平分配。我国构建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调节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平衡利益在各方主体之间的分配,有利于优化资源开发格局、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的恢复与保护,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

(一)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环境正义理论是关于生态补偿的外部性理论的前提,是国家制定环境生态政策的理论支柱。具有外部经济性的生态环境得不到有效补偿,必然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公平,即一部分地区或一些人拥有着富足的生态环境资源却过着贫瘠的经济生活,而另一部分地区或另一些人在拥有充裕的经济生活的同时,“搭便车”享有经济贫瘠地区所给予的生态环境资源。不仅如此,具有外部经济性的生态环境得不到有效补偿所导致的利益分配的不公平,还容易使生态功能区的居民为了生活条件和经济条件的改善而破坏、浪费理应保护的生态功能。例如,河南省丹江口地区的居民守着充裕的水资源却维持着贫穷的生活。为了克服贫穷,近年来他们开始发展经济,而这有使水资源状况变差之虞。

立足于外部性理论和环境正义理论的生态补偿机制,旨在解决生态资源提供者与生态资源享有者之间利益分配不公,或者说生态资源成本与生态资源收益之间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生态资源享有者给予生态功能提供者经济或者非经济的利益补偿,实现成本与收益的对等,解决了一部分人付出成本却没有得到与之相应的收益,而另一部分人享有收益却没有付出相应的成本这种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这对解决生态环境外部经济性问题和利益在各方之间公平分配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主体和客体

按照外部经济性理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受益方为补偿者,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增加效益而使自己利益受损的一方为受补偿者。主体可以是法人或者自然人,通常包括政府和市场主体这两类。生态补偿的客体有两大类:一是作为资产状态的自然资源客体;二是作为有机状态背景而存在的生态、环境系统,即自然生态客体。生态保护利益的客体,笼统而言指“生态系统”,具体表现为两种形态,即生态系统的功能效益标的和生态系统的功能承载形式标的。

(三)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部门的标准,可将生态补偿划分为生态补偿的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是在财政转移支付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在生态补偿行政合同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围绕民事主体之间在生态补偿上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国外关于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实践

(一)相关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立

国外的生态补偿制度主要有环境税收制度和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环境税收制度的税种主要有石油保护税、废气税、噪声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等。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主要应用于矿区生态保护方面。以美国为例,在矿区实行复垦抵押金制度。如果没有完成复垦计划,那么押金将被用于由第三方进行的复垦。在采掘的同时,缴纳一定数量的土地复垦基金,作为复垦实施前老矿区土地的恢复和复垦之用,这种制度最大的优点是资金周转到位,核算相对公平。

(二)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互补作用

国外生态补偿实践主要有政府补偿模式、市场化运作模式。政府补偿模式的生态补偿是由政府直接对接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进行补偿。其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地役权补偿,对于基于保护目的而划出自己全部或部分土地,从而提供环境服务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相对的补偿。政府补偿模式是最普遍的生态补偿模式,该模式的成功例子包括德国易北河流域的生态补偿政策、英国北约克摩尔斯农业计划和美国的土地修耕保护计划等。市场模式的生态补偿方式是主体私人之间直接进行的补偿,是对产权关系相对明确的生态补偿类型进行补偿,这些补偿通常是自愿的。哥斯达黎加的林业碳汇等是运用这种补偿模式的成功例子。

三、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问题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制度不但在相关整体立法方面存在缺失,而且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制度、实践问题。我国当前的生态补偿体制与生态文明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第一,生态补偿标准在设计上不够科学。生态补偿标准远小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是生态补偿制度中的严重弊病。标准过低或者太过笼统无法满足以补偿解决外部性问题的要求;当然标准也不能过高,“过度补偿”同样无助于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我国目前针对生态补偿采用了“全国一刀切”的标准,这样的标准与各地区的实际存在差距,实施效果不甚乐观。譬如,在国家退耕还林的补偿中,只划分南方和北方两个补偿标准,很容易走向“过度补偿”和“低补偿”两个极端。

第二,生态补偿方式单一。我国生态补偿高度依赖政府的公共财政投人,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获得的补偿资金绝大部分来自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上级政府财政向其下级政府地区的纵向转移支付和政府财政向与其平行的政府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这种生态补偿方式的优势是能够集中财力迅速地解决问题。然而,政府的财政投入毕竟是有限的,而且这一方式也容易造成资金的低效率使用和浪费。

第三,管理体制不明确。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出现多重管理机关、多重管理制度并存的情形,以及管理中争执、推诿现象的发生。缺乏统一的体系和协调的制度,严重阻碍了生态补偿机制的正常运作。管理体制的另一个问题是缺乏监督,尤其是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约束机制缺乏。同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也不够明确。

第四,长期政策支持缺席。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都有明确的时限,时限一旦届满,就会出现政策骤然缺席的状况。受偿者因政策届满而失去相应的资金和技术扶持,难以找到立足点。长期政策缺乏很容易造成生态系统的破坏,使生态补偿丧失其本身的重要意义。

四、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重构思路

立足国内现状,结合国外的实践,完善和重构我国生态文明背景下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这是必然的趋势。

(一)有关生态补偿法律政策的完善

立法的缺席是限制和阻碍机制建立的主要原因。仅仅依靠不完备的法律规定和短期的政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非长久之计,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完善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政策,使生态补偿机制上升到制度层面,进而使之得到有效实施。

谁受益谁补偿是生态补偿机制的根本原则。在这一原则下,通过设立专门的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力度。类似资源型企业应当推行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积极鼓励、引导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生态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积极探索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制定实施生态补偿条例。制定生态补偿条例是我国现阶段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当务之急。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生态补偿的内容,对于我们构建生态文明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明确生态补偿中的利益相关方

按照外部性理论,可将生态补偿中的利益相关方划分为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和生态系统服务的购买者(使用者)。提供者或购买者既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单位或者自然人。在政府是提供者的时候,可由政府直接向使用者征收补偿费用。在单位或者自然人尤其是自然人作为提供者时,向使用者征收补偿费用的操作困难很大,使用者搭便车现象严重,这时需要政府或者市场介入,以平衡利益相关方。

(三)设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

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是实现生态补偿的基础。如果生态补偿标准设置过低,那么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将得不到与付出的成本对等的利益,从而降低提供者维护生态系统服务的积极性,最后导致原本应该保护的生态环境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生态补偿形同虚设;反之,如果标准设置过高,使购买使用者的付出超过其享有生态系统服务的利益,从而降低使用者购买使用服务的积极性,最终阻碍经济的合理发展,违背了生态补偿平衡各方利益以使人们公平地保护和享有生态系统的目的。

只有准确评估生态服务系统的价值、计算成本和效益间的差额以及使用者得到成本和付出利益之间的差额,才能确定公平的补偿标准。补偿标准科学化需要借鉴国内外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提高补偿的准确性、科学性。生态补偿标准不限于单一的国家标准,由于各个生态系统服务区在环境、经济等方面存在差异,各地方应制定自己的标准。

(四)政府与市场并举的生态补偿方式

按照运作机制不同,生态补偿方式划分为两种,即政府主导的国家补偿方式和通过市场机制运行的市场交易。

政府主导的补偿方式包括直接的财政资金物质补偿、通过制定实施政策的补偿、“授人以渔”的科学技术补偿等。政府补偿的一个主要的资金来源是财政转移支付。根据政府财政情况,从纵向或者横向衡量其财政差距,在财政平衡下实现各地生态系统服务的公平。政府资金的另一来源是环境税、征到的生态补偿费或者社会筹资等。

国外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实践表明,将市场运作引入生态补偿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如水权交易等通过市场机制运行的补偿方式。在市场机制基础上,生态环境成本将被充分地纳入分析和决策过程。

总之,完善和重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目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生态补偿是涉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保护者与受益者、经济利益损害者与受损者、流域的上游与下游、居民与政府等多层面利益关系的调整,这种调整是为了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当代与后代之间的和谐发展,是为了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美丽中国梦。

补偿的法律定义范文第5篇

“损失”是听到或在作业链业务流程处理的一个字。据说,零售商品损耗全球每年高达

16亿;在中国,这一数字更是高达25十亿人民币。上海在60万元的首月交易额开了一家超市,但

损失超过10万元的货物,因而被迫歇业。

随着中国加入WTO,在快速发展的前景超市的国内连锁。然而,由于竞争激烈,目前基地经营利润

只有1%左右。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如果超市将减少的商品率超过2%的损失1%,其营业利润可能会增长100%

。可见防损管理大卖场的发展的重要性。

内部原因:由于磨损和防止

由于大卖场营业面积,一些部门,人员的管理较为分散。大部分员工的工作私利或

不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店里的损失有一些少见。据有关资料显示,门店88%的损失是由于工作人员

操作失误,员工偷窃或意外造成的损坏,7%顾客偷窃,5%是盗窃的厂家,尤其是员工失窃遭受的损失最大的损失

。在美国的大型超市,例如,美国各地由于受到高达4000万美元员工盗窃的损失一年,偷不如客户的高5-6倍。

同样,台湾省,门店员工盗窃占比例的60%也高。这些数据表明该损失应以加强内部管理和运营的管理人员

可以预防的。

1,加强内部员工管理

员工盗窃和盗窃客户是有区别的,顾客偷窃往往不直接拿起商品结帐。和员工盗窃体现在很多形式,

如内部勾结,监守自盗,直接拿起钱,工作或采用直接提货,利用人们猝不及防夜班工作。

比如某外资超市,在上海一家大型超市,几名高级职员家电百货利用自己熟悉地理环境,官商勾结,缓刑海盗高达不时

6个月长,给这个大卖场造成高达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首先,为员工制定具体的盗窃处罚和向公众发布,严格执行。

其次,严格的要求规定的时间向员工从信道接入工作,自觉接受检查店内的保安人员,员工不得携带包

到商店或作业现场应暂时放置在指定位置。

三,在购物的情况,以严格的规则,在上班时间禁止员工外出购物,或预留商品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工作人员在休息

时间所购商品应有发票和收银机,以备保安人员或验收。基本功能

2,加强员工作业管理

虽然超市现代化的管理设施,但它始终是与该服务失业 - 员工是灵魂。

这个结果应该加强员工工作的管理,规范员工作业流程,尽可能员工的工作期间,由于最低限度的损失。

首先,因为许多商品种类大卖场经营,认真负责,或者如果员工不小心的话,可能会导致产品的条形码标签

错误,旧的和新的价格标签存在的POP或价格与价格牌不一致,没有恢复原价,不及时检查商品

商品销售结束如此一来,客户可以进行一些买了低价格高造成的货物损失,或客户购买多到消协产品

投诉的保质期,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同时也为企业形象也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在各部门主管大卖场应给予成员

劳动分工明确,店前一天完成了准备工作,如检查卡POP和价格是否匹配;检查商品的价格变化情况,

和及时交流;检查产品的保质期等等。从而减少在这方面的损失。

其次,由于超市的特殊性,在经营中不可能过程中零库存,因此,仓库的重要性可想而知。所以

,仓库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有多大损失。

购买大量大卖场,仓库的货物会增加保管的难度,虽然各部门都有自己的商品堆放区域,但难免会侵入对方

到对方的堆放区域,如果各部门的非食品商品部会比较容易保持,但也难免会不珍惜对方商品和垃圾

,抛出造成的损害人为。如果各部门的食品部门,其他部门的商品的员工肯定不会忽略; “口下留情”,可

可以想象损失那么多,这种情况可以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监控,管理散乱堆放货物,所以仓库管理法规

正常化杜绝吃,以减少仓库的损失的现象。

另外,存在于商业或贸易的过程中为客户储存堆放不慎造成不合理的损害或破包,各部门可以

对于这类留下一个小地方作为退货商品堆放区,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的退货管理在仓库的情况下,将损失降至最低。

三,超市收银员现金营运经理,他的不当行为会导致巨大的损失,例如,通过

熟悉的关系,收银员和顾客故意遗漏部分商品或私下扫类型来抵消较低的价格;。收银员虚构的回报挪用现金及特价期间有

过,但收银员晃晃悠悠地特价销售。因此,严格的处罚收银员法规严格执行。出纳主管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来组织和监督收银员

轮班工作,要认真为未来验证的记录。

四,生鲜食品超市已成为一大卖点,除了有很好的利润,但也给质量,数量和保存吸引了大量

的客户。与此同时,新鲜食品商店经营者的损失也让人颇为头疼。加强对预防鲜食品损耗的管理也不容忽视。 针,您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冷设备定期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一般每月三次为宜。同时,新鲜的商品,必须严格控制

系统库存,订单必须亲自参与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部门。

其次,需要一些新鲜的商品卖的那一天,如鱼,肉末,虾仁等,都可以在销售折扣销售开始进入高峰,以免成为

不好的产品。管理

新鲜的商品应执行转向对新老新鲜农产品的混乱,所以新鲜度下降的一个彻底的工作。同时,工作人员应避免白天

工作时间长,湿度过高或工作现场,从而降低产品的新鲜度。

外因:亏损原因及防止

超市聊产生的原因,内部员工的损失,但由于某些原因,外部环境也不容忽视,如供应商的不当行为或客户服务

盗窃事件。

首先,供应商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误用,如跨供应商的供应量,冒充高价商品的商品以低廉的价格,没有商品夹带

,随着回报货物夹带的商品,勾结员工盗窃。对于这种情况,供应商的管理必须做到:

1,当供应商进入返回区,您必须先注册,进入前收到通行证。离开后,保安人员检查了

投降证书发布之前。

2,当在商店的供应商或更换后场糟糕的产品,需要一个单一的退货或先取得提单后场,并批准由部门和管道退款 BR p>。

3,必须打开供应商交付空箱后,纸袋则要折平,以免偷商店与商品。当离开车辆制造商,须在离开之前

安全检查商店。

其次,顾客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被盗或丢失,如客户携带夹带的商品,顾客不当的回报,顾客在购物过程中

污损的商品将箱子离开了,拿下里面的商品的时间,就会有食物吃,扔掉的盒子。对于这些情况,店里的工人

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1,禁止携带大型背包或袋子购物的客户,请把它放入背包或袋子台或发送包柜。

2,当你随身携带一个小背包到客户应该知道他们的购买行为。

3,盗窃定期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

4,派专门人员,以加强在店里巡视,要特别注意的亡,人们聚集在。

5,贵重物品或饰品上应设立销售柜台。

6,当顾客,吃饭,购物,应礼貌地提醒它来结帐。

虽然顾客盗窃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我们采取一定的措施仍会收到一些成效。

超市防损管理是不容易的,它涉及到太多的人为疏忽,但商品的大卖场业务发展损失的发病率肯定会

补偿的法律定义范文第6篇

1.1咬边:咬边是焊缝边缘局部低于母材面的凹陷缺陷.它是由于焊接电流过大,焊接速度太快,电弧过长或运条操作不当形成. 1.2 焊瘤:焊瘤是熔化金属溢流到焊缝之外未熔化母材上形成的金属瘤,常出现在立焊、仰焊、横焊和单面焊双面成形的背面缝上. 1.3弧坑:弧坑是收弧不正确成形的,它影响外观质量并易引到裂纹,应清理后进行补修复. 1.4气孔:气孔是焊接熔池中的气泡在凝固时未能及时逸出,而残留在焊缝中形成的孔穴,产生的原因有焊条受潮,焊件不洁,电流过大或过小,电弧过气对溶池保护不良,焊接速度太快等. 1.5缩孔:缩孔是熔化金属在凝固过程中因收缩产生并残留在焊疑中的孔穴. 1.6夹杂和夹渣:由冶金反应产生的非金属夹杂物,氧化物和熔渣在焊接过程中来不及浮出,残留在焊缝中形成夹杂物和夹渣,形成夹渣的原因有:多层焊时清渣不干净,运条操作不当,焊接电流太小,工件坡口角度太小等. 1.7未焊合与未焊透:未焊合是由于焊接电流过小,电弧偏吹,待焊表面污染等原因,使熔化金属与母材或金属焊道之间没有完全熔化结合造成的. 1.8裂纹:焊接裂纹主要有冷裂纹和热裂纹,热裂纹是焊缝和热影响区金属冷却到故相浅温度附近产生的.产生的裂纹称结晶裂纹,常出现在焊缝中心和弧坑中,热裂纹出现在表面时有氧化白色,这是判断热裂纹的主要标志,冷裂纹是焊接接头冷却到较低温度时产生的裂纹.它是焊后几小时几天甚至更长时间出现的裂纹.防止裂纹的槽施有预热、后热.采用低氢焊条,焊条烘干清除坡口附近油锈,减小焊接应力等.

2.表面喷涂部分

2.1 涂层光泽度:对喷涂表面用光泽仪将光线呈60°斜角方向射向涂层 表面后在其表面反射光的程度,一般平光漆的光泽度在30%以下. 2.2 结瘤:因油漆质量不良喷涂后而在涂层表面上形成的一块一块的疙瘩. 2.3 缩孔:俗称麻点,涂层干燥后滞留的若干大小不等分布各异的圆形小坑. 2.4 起泡:因喷涂时,涂层覆盖部分气体,在烘烤时而产生的表面凸起现象. 2.5 针孔:从喷涂表面贯穿到喷涂底部或基体金属的微小孔道. 2.6 开裂:在涂层表面形成一道道裂纹. 2.7 剥落:一道或多道涂层脱落. 2.8 粉化:涂层表面由于一种或几种漆基的降低颜料的分解而呈现出附着疏松细粉的现象. 2.9 颗粒:因材料杂质或外来物(如焊渣等)的影响而在表面形成的,颜色与正常表面一致的凸起现象. 2.10 流挂:喷涂时由于涂层的流动而产生的堆积现象. 2.11 露底:局部无涂层或覆盖不平. 2.12 夹杂物:由于前处理时未完全消除表面的杂物及喷涂环境不良而附着在涂层里的杂物.

3.电镀、铬酸盐处理件

3.1 镀前划痕:电镀或氧化之前因操作不当或对明显缺陷进行粗糙打磨等人为造成的基体材料上的划伤或局部磨擦痕迹,一般呈线型. 3.2 镀前凹坑:由于基体材料缺陷或在加工过程中外来金属屑的影响而在材料表面留下的小浅坑状痕迹. 3.3 抛光区:对基材上的腐蚀、划伤、焊接区、铆接区等部位进行机械抛光后表现出的局部高光泽、光亮区域、无裂痕. 3.4 烧伤:拉丝处理时因操作不当,造成零件表面过热而留下的烧蚀痕迹. 3.5 水印:电镀或氧化后因清洗水未及时干燥或干燥不彻底所形成的斑纹、印迹. 3.6 露白:镀锌彩色钝化膜因摩擦而被去除露出锌层,呈现为区别于周围彩色的白色. 3.7 基材花斑:电镀或氧化前因基体材料腐蚀或者材料中的杂质,或者材料微孔等原因所造成的与周围材质表面不同光泽或粗糙度的斑块状花纹外观. 3.8 雾状:指镀层表面存在程度不同的云雾状覆盖物,多数产生于光亮镀层表面. 3.9 局部无铬层:指镀铬表面因电镀工艺的局限而在凹槽内、深孔内、折弯内角等低电位区出现铬层未电镀上的现象. 3.10 凹痕:因基材受撞击而呈现的凹陷现象. 3.11 修补:因膜层损伤而用涂料所作的局部遮盖. 3.12 异物:由材料、模具、环境或机器设备中的灰尘、夹杂物、污物等影响而形成的与表面不同色的斑点. 3.13 浅划痕:膜层表面划伤、但未伤及底层表面;对其它表面则为:目测不明显、手指甲触摸无凹凸感,未伤及材料本体的伤痕.

3.14 深划痕:表面膜层划伤、且伤及底层面;对无膜层表面则为:目测明显、手指甲触摸有凹凸感,伤及材料本体的伤痕. 3.15 挂具印:指电镀、氧化或喷涂等表面处理生产过程中,因装挂用辅助工具的遮挡而使其与零件相抵触的部位局部无膜层的现象. 3.16 针孔:从镀层表面贯穿到镀层底部或基体金属的微小孔道. 3.17 麻点:在电镀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而在电镀表面形成的小坑. 3.18 起皮:镀层呈片状脱落基体的现象. 3.19 起泡:在电镀中由于镀层与底金属之间失去结合力而引起一种凸起状缺陷. 3.20 削落:由于某些原因(例如不均匀的热膨状或收缩)引起的镀层表面的破裂与脱落. 3.21 阴阳面:指镀层表面局部亮度不均或色泽不均匀的缺陷. 3.22 斑点:指镀层表面的一类色斑,暗斑等缺陷,它是由于电镀过程中沉淀不良、异物粘附或钝化液清洗不干净造成. 3.23 烧焦镀层:在过高电流的情况下形成的黑暗色,粗糙松散、质量差的沉积物,其中含有氧化物或其它杂质. 3.24 树枝状结晶:电镀时在阴极上(特别是边缘和其它高电流密度)形成粗糙、松散的树枝或不规则突起的沉积物. 3.25 海绵状镀层:与基体材料结合不牢固的疏松多孔的沉积物. 3.26 黑点:因材料表面有未去除的锈迹、锈斑、电镀后在镀层表面形成的黑暗的缺陷.

4.塑胶件、压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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