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2022-07-05

方案在我们工作与学习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我们进一步开展工作与学习,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那么一份科学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重庆沙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覃家岗街道童家桥村原马房湾社、中渡

口社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5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年)45号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年26号)和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沙府发2009年)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地

【1994】309号、重庆第【1995】342号批复已征收经分批实施后剩余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 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

经批准、原马房湾社、中度口社集体土地已全部征收,人员已经安置完毕大部分房屋按用地进度已拆迁,现只对剩余的房屋实施拆迁。

二、 住房安置

持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相关合法权属证明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安置对象。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可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或货币安置方式。以户为单位只能自愿选择一种安置方式。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安置对象的,合并1个户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在

2个户或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在征地范围内有下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1、

2、

3、 征地拆迁时已享有过住房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人员。 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居民。 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为城镇人员,与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离婚后不予安置。

4、

5、 征地农转非人员再婚城镇配偶的原有子女不予安置。 拆迁动员后,征地农转非人员离婚再婚配偶不属于本地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予安置。

6、

7、 拆迁时已死亡的人员。 国家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已享受国家住房优惠政策(如集资,廉租房,优惠房等)的不再享受住房安置。

(一) 统建优惠购房

1、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以户为单位每人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自然间20平方米)进行安置。

2、 安置房建安造价为10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1800元/平方米。

3、 住房安置对象按应安置面积优惠购买统建安置房的,优惠购买价格为300元/平方米。

4、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孕的,可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建安造价50%计算。

5、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6、 征地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房的被征地人员,可申请按住房安置标准以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7、 在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审核同意后,申请按住房标准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产权记载的合法面积。

8、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个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个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但拆迁公告公布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的安置房,超过规定住房标准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9、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拆迁户,其安置产生的大修基金、购房契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向国家和有关部门缴纳,拆迁户不承担该项费用。

10、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拆迁户,天然气安装费3000户,闭路安装费500元户按实缴纳,水电安装免交,办证费为一室一厅300、二室一厅400元、三室一厅500元。

(二) 货币安置

1、

2、 货币安置标准为3000元/平方米。 住房安置对象的货币安置款为:货币安置标准X应安置面积。

3、 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发放过度费,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搬迁补助费。

4、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可凭住房货币安置协议在推荐房源购买经济适用房,并自行承担购房相关税契和大修基金。购房时其应安置建筑面积的购买价格2700元/平方米。因户型限制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经济适用房市场价格购买。

5、 不定向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拆迁户,按人员应安置面积奖励500元平方米。

6、 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每人奖励5000元。超出规定时间不予奖励。

三、 房屋及地上建(构)附着物补偿费。

征地范围内房屋及宅基地范围内的建(构)物补偿标准按照渝府发【2008】45号和沙府发【2009】6号文件执行,按实际清理的数据支付给所有权人。对不配合清理和拆迁的以产权登记的面积补偿。

四、 拆迁

(一) 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一

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的每户600元,4人以上的的每户1000元。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过渡户按2次计发搬家补助费。

(二) 因建设需要,选择统建安置方式的拆迁户需要提前搬迁过

渡的,从拆除房屋当月起,至通知安置截止月为止,按住房安置对象人数发放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过渡期间所出生的婴儿从出生之日期计发过渡费,死亡人员从死亡次月停止发放过渡费。

(三)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征地拆迁户,搬迁奖励费按每人3000

元得标准计发,在规定时限内未搬迁的拆迁户,不发给搬迁奖励费。

五:交地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拆迁通告规定的时间内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六、监督检查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本方案中所述的住房安置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2、安置房源:腰子堡安置房、土湾安置房和联芳二期安置房

3、选房办法 先拆选房。按房屋拆迁的先后次序直接选房。

4、本方案若有与市政府55号令和渝府发【2008】45号文不一致的,以市政府55号令和渝府发【2008】45号文为准。

2010年4月二十日章为重庆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哥哥!你帮我分析下

1:对此文件看法(指的是安置问题)如按我家人口4人计算 对我家安置2套二居室 共计120平方符合要求!要增的话按拆迁办意思就是3000/平方米,而且没什么保障

文字中特别提示的是住房安置、一条 统建优惠购房文字诉说内容有一定空隙,需补钱但补钱为900/平方米能分到2套在160平方。我已看出!不知道是否与你看法一致。感觉有保障点.

以上根据2008年45号(房屋安置细节)

《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沙府发2009年)6号已有市政府备案 渝文备2009年22号备

第二篇:实现城村一体化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秦骏/2010秋季行政管理学专科

城中村是综合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棚户区,此村现无人均耕地,公共基础设施薄弱,“脏乱差”现象突出,土地资源粗放利用,人居环境不佳,城市面貌滞后。鉴于各城中村制约了城市整体形象和品位的提升,对区域内的城中村棚户区实施全面改造已成为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和突破项目瓶颈问题的当务之急。根据市政府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我们经过深入调研和分析,就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建议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

按照“市区联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整体改造、先建后拆、集中安置、利民惠民”的原则,将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成为一个项目,同步实施旧村改造和新居工程,组织分散建房居住的农民合理聚居,彻底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全面建设新型城市化社区,把单一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转变为提升农民人居水平的惠民工程。

高标准实施农民集中居住试点示范区,做到城市小区和农民新居一体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一体化,社区服务和管理一体化,妥善安置各城中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全部农民,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功能和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为核心,以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推进 xx 区建设为目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妥善安置、和谐发展”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稳步推进,使 xx 区建设与城中村改造相互融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 总体目标:

按照 xx 区开发的总体要求,力争用 x 年时间全面完成 xx 路延伸段改造工作任务,使 xx 区与老城区连为一体,城市面貌发生显著改变,群众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2013年主要任务是拓通 xx 路至 xx 路的道路,对道路沿线的 xx 村、 xx 村、 xx 村进行城中村改造。

三、 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统一征迁、市场运作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

2、坚持规划先行、有序开发的原则,严格遵循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科学、有序推进。

3、坚持和谐发展、群众利益第一的原则,依法保障村民财产不受损失,合理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使改造后的城中村群众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

四、 改造内容:

1、无形改造。即实现“四个转变”:一是农民身份转变。通过整村转化方式,将城中村村民的农业户口全部转化为非农业户口。在新的社区未组建之前,仍落户在原村委会组建的临时代管机构,待新的社区成立后整体接收管理。二是管理方式转变。将改造的城中村村委会转变为社区居委会。撤村建居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村委会撤消后以原村为单位直接组建新的社区居委会,承担原村委会的的工作职能,原村委会干部担任社区居委会干部;在完成“有形改造”、农业人口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后,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组建新的社区居委会;新的社区居委会一般按管辖居民1000户左右的标准设立,或按原村委会为单位设立。三是土地性质转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将原村管辖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申报省政府审批,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需要收回使用权的,根据原土地用途对原土地使用人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采取实物和货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收回的土地由市政府统一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全部用于村民安置和基础设施建设;村民安置楼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四是经济性质转变。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一次性处置、分配村级集体资产,原村集体经济转变为城市混合经济。

2、有形改造。按照现代化城市住宅小区的标准,对城中村进行拆迁改造,建设成现代化文明社区,将农村改造成城市。

3、对 xx 路建设带动试点的村,涉及到村民宅基地和耕地的,按照本方案和试点村改造实施方案进行,未涉及的暂不进行改造,待取得经验后全面进行整村改造。

五、 改造区域:

xx 路建设改造总长度 xx 公里,改造宽度一期按160米控制,其中道路40米,两侧开发带各为60米。道路按城市二级路标准建设;涉及城郊镇 xx 村、 xx 村和 xx 镇 xx 村3个村。

六、 资金来源及改造模式:

按照“用地产换房产、用土地换保障”的原则,土地收益是 xx 路建设及城中村改造资金最主要的来源。

1、建设涉及的道路、医院、学校等公益性项目,由政府主导、政府投资、政府拆迁、政府安置。政府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储备土地,所得资金置换为前期投入。

2、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由政府主导拆迁安置,挂牌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出让所得资金用于城中村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

七、 拆迁安置办法:

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主要采取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以基准面积人均60平方米(指农业户口,非农户不按此标准执行)为依据,拆迁补偿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有效手续所载明的性质和面积作为补偿依据。

具有合法手续的被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评估公司评估价格结算,被拆迁人认可评估结果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可再给房屋所有人最高50%奖励,或最高以每平方米 xx 元予以现金补偿。

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1)、被拆迁人(农业户口)的合法房屋面积的安置按人均不低于6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 (2)、安置房屋面积小于原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 xx 元予以补偿; (3)、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建筑面积小于基准安置面积的部分,按成本价每平方米 xx 元购买,超出基准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4)、拆迁范围内非农户住房的安置按其合法建筑面积参照拆迁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八、拆迁安置标准:

1、住宅置换:

(1)、主房砖混结构以1﹕1.13置换,砖木及土木结构以l﹕l置换;主房以上加层超过1.5米以上,2.2米以内,上板加顶,有门有窗按1﹕0.5置换;

(2)、主房以外的配房(檐头高度控制在2.2米以上)及街门砖混结构以1﹕l置换,砖木结构及土木结构以1﹕0.9置换;

(3)、被拆迁户除建筑以外的院落,按每分地置换4—6 ㎡,新建楼房面积; (4)、除上述建筑物以外的其他附属物,均按评估价的1.26倍予以现金补偿。

2、商业用房置换:

(1)、临街、临路商业用房的置换(指有相关手续、城建合法手续的)按照1︰l等面积置换。

(2)、被拆迁户所置换的商业用房按入股形式,由村委会统一经营管理,年底按股分红。

九、违章建筑、无手续和临时建筑拆迁安置标准:

属于违法、违章修建的建筑以每平方米 xx 元予以现金补偿。

在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尺度范围的建筑给予置换和折价,不在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尺度范围的建筑以成本价拆除。

十、临时过渡补助费:

被安置人采取自行过渡,过渡费按原合法建筑面积每年每平米36元,先付一年,后每半年支付一次。项目保证三年完工。三年期满不能交房,拆迁人除继续支付租房费外每超一个月补偿拆迁户每户 xx 元。

十一、搬迁费用:

l、搬家费选择回迁安置的按每人 xx 元支付,选择货币安置的按每人 xx元支付。

2、拆迁过渡的农户年满18周岁以上的每人一次性发放误工补助费 xx 元。

十二、交接新建房屋产权时,有证的换证;无证的按照有关规定补办。

十三、搬迁时间及奖励:

l、拆迁方案公布之日起二十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每户奖励现金 xx

户奖励现金 xx 元。

2、拆迁方案公布之日起二十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每人奖励5平方米商业用房股权;三十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每人奖励4平方米商业用房股权。由村委会统一经营管理,年底按股分红。(83年土地二轮承包后落入本村的户口不享受本条奖励)。

3、拆迁方案公布之日起如不按时拆迁的户口,不享受县、镇、村各种优惠政策及待遇。

4、拆迁方案公布之日起二十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优先享受农民变市民,农保转城保及县、镇、村各项优惠政策。

5、先搬迁者先选房,回迁安置用房的分配以搬迁顺序为选房顺序。

6、按期签定协议并搬迁的回迁户住房物业管理费五年内前三年免交。后二年减半。

十四、回迁住房建筑标准:

此次安置回迁用房均为高层建筑,并达到以下标准:

1、外墙装饰:高档涂料;

2、层高:国家标准;

3、入户门:高级防盗门;

4、单元门:可视对讲楼宇门;

5、外窗:高级铝合金;

6、地面、墙面:毛坯;

7、公共部分:精装修;

8、供水系统:区城管网供水、分户计量;

9、供电系统:动力照明、双回路供电;

10、供气系统:县城煤气管道入户;

11、电视系统:有线电视入户;

12、通讯系统:

十五、赠送简易装修标准:

1、墙面:仿瓷涂料;

2、卫生间:普通坐便器、洗脸池;

3、厨房:普通煤气灶、架;

4、照明:灯管、开关、插座;

5、窗帘架安装;

6、如不需要简易装修的安置户予以每户 xx 元补偿。

作者简介:(姓名:秦骏、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89年8月24日) 联系方式:(地址:广州花都新华茶园路雅致苑、邮编:510800、电话:13450450000、邮箱:283736200@qq.com)

第三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大全)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甲方:齐齐哈尔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孙成喜、孙国雷

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地点

建设项目名称:名都花园小区,位于富区向阳委。

二、房屋基本状况

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两处,分别为坏男孩酒吧和宝洁浴池,建筑面积分别为:坏男孩酒吧:建筑面积488.69 平方米(姓名王墨产权证号00103077 ,约50平方米无照部分,已出售给孙成喜。乙方保证该房与王墨的经济关系已结清,与王墨的相关事宜由乙方负全责)。宝洁浴池 : 811.29平方米(姓名 孙成喜 产权证号00237445 建筑面积78.48平方米;姓名孙成喜产权证号00113932 建筑109.58平方米;姓名孙成喜产权证号00200386 建筑面积623.23 平方米。以产权证为准。约200平方米无照部分)。

三、拆迁安置与拆迁补偿的总体原则:

坏男孩酒吧采用货币安置,宝洁浴池采用等面积回迁安置(价格找差)。 甲方安置乙方宝洁浴池回迁总面积约为:860平方米,以实际安置面积为准。

四、拆迁安置与补偿

1、宝洁浴池采用等面积回迁安置。

甲方安置乙方的房屋,位于名都小区3号楼

1、2层,回迁按同等面积补足差价,回迁面积约为 800 平方米。其中首层回迁价格为3500元/平方米,二层回迁价格为3000元/平方米(超出部分面积执行该价格),首层与二层立体分割。按照房屋评估价格及动迁办按规定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后(以动迁办最终认定结果为准),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投资补足该款项。回迁面积按最终房产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2、坏男孩酒吧采用货币安置,安置金额按照拆迁办规定的计算结果执行(以动迁办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3、除以上补偿外,甲方对两处房产另行补偿,补偿金额由以下部分组成,分别为:

1)两处房屋装修部分另行增加其它补偿 80万元。

2)洗浴装修的锅炉、水箱、多余的暖气片(应留够4平方米/片暖气片)归乙方

3)酒吧装修归甲方。

五、付款方法及交房时间: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共同到银行办理解除两处房产抵押手续,费用由甲方先行替乙方交付(乙方出具收条)。解除抵押后房照由甲方保管(给乙方出具手续)。同时甲方付给乙方总补偿款的50%,乙方搬家完成后,甲方付清乙方的全部补偿款,同时乙方交付房屋给甲方。

交房时间为:宝洁洗浴为签完合同后7天内。酒吧搬迁时间为2010年3月15日之前,在此期间属于甲方借用给乙方使用。如延期交付,乙方每天付给甲方总拆迁价款的1%作为租金。同时甲方有权利随时拆扒,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直至将安置宝洁浴池的房屋收回。

六、乙方家庭同意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孙国雷领取,回迁房屋名称

更名为孙国雷(更名事宜甲方给予配合)。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以及与原房主之间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经济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乙方与房照所有人王墨的经济关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处理。

七、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按协议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向乙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如不按协议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按协议履行义务。

乙方如经甲方按协议规定后,仍不搬迁的,由甲方对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如遇阴雨天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搬迁,时间顺延,但必须告知甲方情况。

八、保密

双方保证对协议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九、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

十、争议的处理

(一)本协议受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十二、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完毕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

年______月______日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高台寺村

十、十一队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银兴拆迁字【2010】020号

甲方:银川市兴庆区征地拆迁办公室

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

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为实施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加快大银川建设,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高台寺村

十、十一队庄点进行改造,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2009.17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依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6]-34号)文件,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建设用地项目:

高台寺村

十、十一队庄点改造项目

二、 拆迁位置、土地面积:

拆迁位置位于兴庆区银古路办事处高台寺村,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三、 产权调换返还房屋及货币补偿:

砖混结构房屋一等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二 等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一等平方米;砖木 - 1 -

结构房屋二等平方米,土木结构房屋平方米, 简

易房平方米,新建砖混结构房屋平方米,砖木结

构房屋平方米,新建过道、棚平方米。

(具体测算见测算附表及房屋调查表)。

四、安置地点:

原地安置,在规划总图中A区域、高层住宅楼。

五、安置房屋建设标准:

依据银川市整体规划相关条件在该宗拆迁安置范围内的所有建

设用地、统一规划、整体设计、标准为高层建筑、外围相同。门厅、

电梯间铺设地板砖、墙面乳胶漆刷白。框剪结构、对讲门铃、钢质入

户门、毛墙、毛地、地辐热采暖、天然气入户(天然气初装费由用户

自付)。上下水接口预留、卫生间防水处理、墙面墙顶水泥沙浆抹平、

塑钢窗、双层玻璃、电梯(合资电梯)、二次加压供水、独立水表、

双回路供电、IC卡电表、外墙外保温、外墙贴瓷或乳胶漆(以设计

为准)全封闭阳台、智能化消防设施(温感器、烟感器)电视电话网

络入户(如乙方在拆迁范围内已入网的可直接接入,未入网的用户安

装费用由用户自付)。

六、 安置时间:

乙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18个月,18个月后如不能安

置最多不得再超过6个月。

七、交付拆迁后土地:

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于年月日前拆迁结

束,向甲方交付土地。

八、拆迁安置补助的费用和标准:

1、一次性搬家补助费用:每人60元,搬迁人口以所管辖派出所

户口簿、身份证为准。搬迁人口人,共计元。

2、过渡期租房补助费:应安置人口人,每人每月60元,

过渡期为18个月,拆迁时费用一次性给付。若到期仍不能安置则按

过渡期顺延每人每月60元返还直到安置为止。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过渡补助费用共计元。

九、根据银川市旧城改造康居安置相关规定,乙方办理房产相关手续,由

甲方提供,甲方不收取任何费用,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综上第

三、八项乙方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拆迁安置费用共计

人民币(大写)。共计返

还安置房㎡(大写:平方米)。

十一、双方责任

1、甲方在乙方完成拆迁15日内,向乙方支付拆迁安置补助费。

2、甲方在协议安置期限内不能安置乙方,甲方按乙方拆迁面积每月

每平方米5元给予乙方补偿,补偿到房屋安置之日。

3、乙方按时交付拆迁后的土地,并在交付土地后保证建设项目的顺

利施工。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

(一)返还的安置房屋以总体面积整栋楼、整单元返还给高台寺村

十、十一队安置拆迁办公室,依据此协议确定的返还房屋面积分配给乙方。

(二)协议签订后,乙方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同时失效,以本协议为准。

(三)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对被拆迁房屋自行

拆除,乙方在拆迁过程中必须注意安全,如有人员伤亡,由乙方自

行负责。

十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延期,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甲方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阻碍甲方正常施工,

否则由此造成工程延误等责任由乙方负责。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

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

十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银川市兴庆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乙方(自然人):

代表人:

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

代表人:

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

代表人:

年月日

高台寺村

十、十一队房屋拆迁测算表

姓名:

单位:

拆迁建筑面积(平方米):测算返还房建筑屋面积(平方米):货币补偿(人民币):¥:

测算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拆迁户(签字):

年月日

第五篇: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 (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为加快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村拆迁腾退工作,保障2014年世界种子大会重点工程如期举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位于洛平村土地、地上物以及附属设施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补偿标的物

1、补偿土地位置及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占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2、地上物补偿

在甲方尚未足额支付补偿款给乙方之前,乙方当然的享有在乙方补偿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林木苗圃等所有地上物的所有权;待甲方足额支付补偿款后,上述物品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

第二条:补偿与支付

1、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格见评估报告

2、其他补助:

_______台空调共计_________元:

_______部电话共计_________元:

_______台电视共计_________元:

_______部网线共计_________元:

其他相关财物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

3、搬家补助费:_________元:

4、停产停业补助费:_________元:

5、双方解除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同时,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案解决:甲方进行新村委会建设时,为乙方留出960平米的底商,乙方对底商享有优先选择权,甲方同意以低于同等底商租金80%的价格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如果乙方同意则租赁期限不得低于10年。该底商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后交付。

6、支付时间与方式: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时将所有补偿款一次性足额支付给乙方,并保证在补偿款支付前保证不甲方延迟履行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甲方足额支付补偿款后,乙方应将钥匙交给腾退办公室。

第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义务

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补偿款。

2、乙方义务

(1)负责支付有本协议所产生的各项政府税收;

(2)负责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结算水、电等相关费用,并协调甲方与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对本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擅自变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保留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1)甲方违法拆迁的;

(2)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目的使用本块土地的;

(3)甲方不能按本协议要求支付乙方补偿款的;

(4)第三方对地上物主张权利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

(5) 存在其他损害乙方权益情形的。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地上物,应向乙方支付资金总额10%违约金;

(2)乙方未经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许可即出租他人之物,或者地上物因受其他物权的限制,致使乙方事实上不能对地上物予以使用,按本协议租金总额的10%违约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乙方补偿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资金总额10%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安置乙方的,应向乙方支付应向乙方支付资金总额10%违约金,并按照乙方2010年的收入水平赔偿经济损失;

(3)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交付底商的,应按照乙方上一月均收入水平按月赔偿损失,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4)由于其他原因致使底商无法交付,无法使用的则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资金总额10%违约金,并以同等价格、同等条件为乙方寻找底商;

(5)因甲方的拆迁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一切后果均与乙方无关;

(6)应当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拆迁主管部门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

年月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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