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2023-09-23

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暨论坛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

一、 论坛背景

无论是2010年还是2011年,云计算都被评为十大战略技术之首。Google云计算平台规模已经超过200多万台计算机,其企业用户数量超过300万家。今年微软公司将有90%的研发投入用于云计算,华为公司将有70%的研发投入用于云计算,全世界的互联网企业和电信企业都在向云计算进军,云计算技术同时成为学术界的研究热点领域。

云计算的发展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发展的重点方向和主要任务,统筹部署,集中力量,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促进物联网、云计算的研发和示范应用。”同月,发改委和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做好云计算服务创新发展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0]2480号),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无锡等五个城市先行开展云计算创新发展试点示范工作。全国各地的云计算研发和应用工作正如火如荼地开展。

为了推动云计算技术在江苏省的发展,江苏省计算机学会定于2011年6月25日举办首届江苏省云计算论坛,论坛开幕式上将成立江苏省云计算论坛专家委员会。以后每年由江苏省云计算论坛专家委员会主持,举办一届江苏省云计算论坛。该论坛将面向江苏省的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汇聚“产学研用”智力资源,搭建云计算技术交流平台,以提升研究水平、推动应用普及。 欢迎江苏省拥有高级职称或有突出成绩的相关领域专家申请成为江苏省云计算论坛专家委员会专家,欢迎江苏省各地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申请成为江苏省云计算论坛成员单位,欢迎全国各地其他人员申请免费参加首届江苏省云计算论坛会议。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江苏省计算机学会、江苏省云计算论坛专家委员会(筹)

赞助单位:IBM

协办单位:江苏省元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微型电脑应用协会 支撑网站:中国云计算 (http://。

(1) 申请成为江苏省云计算论坛专家委员会专家请填写表

1条件限制:工作单位位于江苏省内,拥有高级职称或有突出成绩,承诺将出席江苏省云计算论坛会议的相关领域专家。将根据人数限制进行遴选。

填写此表的专家不需要填写其他表格。

所有被聘为江苏省云计算论坛专家委员会专家的代表将获赠刘鹏教授主编《云计算》教材第二版。该书第一版为国内销量第一的云计算书籍。第二版由电子工业出版社于2011年5月出版,350页。

(2)申请成为江苏省云计算论坛成员单位,请填写表

2条件限制:江苏省各地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与云计算相关的业务 为弄清参会人数,单位成员的个人参会也需填写表3(或表1)

(3)申请免费参加首届江苏省云计算论坛会议,请填写表3 条件限制:无,但将视会议规模和报名情况进行适当限制

表1参加江苏省云计算论坛专家委员会申请表

表2江苏省云计算论坛会员单位申请表

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 资格证件审查内容包括:投标人企业证照的审查验证,内容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特种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开户基本账户;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等基本身份、专业身

份、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核查。

第三条 进入省级招投标市场的招标项目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承诺制”和“投标人项目经理到场备案制”。

投标人应授权委托符合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技

术负责人到场参加投标活动。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应提交《法人承诺书》。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场备案时间、地点、提交的待审查内容按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载

明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 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在市场管理处内成立资格证件审查室,负责投标人备案登记和资格证件审查验证工作,出具验证意见。

2011年5月1日起对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个人身份证进行验证。对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特种经营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投标保证金基本账户、拟派人员专业资格证、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进行抽查。创造条件在近年内进行全面

验证和核查。

第五条 建立“居民身份证甄别系统”,对投标人拟派人员居民身份证进

行验证、核查和确认。

逐步建立“专业资格证书核查系统”,对投标人拟派人员专业资格证进

行验证、核查和确认。

逐步建立“社会保险核查系统”,对投标人提交的所属人员参加社会保

险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

逐步建立“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核查系统”,对投标人营业执照等进行验

证、核查和确认。

逐步建立“企业资质证书核查系统”,对投标人资质证书等进行验证、核查和确认。 逐步建立“企业经营许可核查系统”,对投标人特种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进行验证、核查和确认。

逐步建立“基本账户核查系统”,对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基本账户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六条 投标人备案登记和资格证件审查验证工作在投标人已经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之后,资格预审会或开标会之前完成。

资格证件审查要求、截止时间按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未通过资格证件审查的投标人取消投标资格。经审查认定非项目经理到场参加投标活动的,或到场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拟派项目经理不相符的,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 资格证件审查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影响招投标项目公平公正进行的,建议有关执法部门中止该项目招投标程序。

第九条 违法违规问题情节严重的,先予以公示并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列入不诚信记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州、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参照执行。

主题词:招标投标 证件审查 办法 通知

抄送:各处室、省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标文件审查室 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2011年4月12日印发 附件一

法 人 承 诺 书 (样式)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姓名)(身份证号)参加(项目名称、编号、标段或包)投标活动并做出如下承诺:

1、我公司参加(投标项目)投标活动,承诺履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责任和义务,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承诺真实投标,承诺不围标串标,承诺不弄虚作假、造假用假。

2、我公司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许可证等资格证明文件)承诺真实、有效。

3、我公司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执业资格证等)承诺真实、有效。承诺上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真实、有效。

4、我公司提交投标保证金系由公司基本账户汇出,开户银行:账号: ,承诺真实、有效。

5、我公司中标后,承诺履行(合同)的要求,承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在(该项目)竣工(完成)前不参加其他项目投标活动。

6、我公司如若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放弃中标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期限至(该项目)竣工(完成)。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背面)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投标人备案登记表

(样式)

制表:市场管理处 备案、验证时间:2011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拟投标项目名称、编号、标段(包) 是否购买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是否提交《法人承诺书》 是否提交《投标人授权委托书》 签 字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送验身份证号: 审查、验证合格情况

技术负责人送验身份证号:

说明:投标人派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场备案登记,审查内容为:企业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复印件)、提交的《法人承诺书》、《投标人授权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并留存一份,身份证验证。 附件三

需要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条款的要求

为了落实省级招投标市场投标人备案登记、到场参加投标活动、身份证验证工作,需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条款如下:

1、投标人应派出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标段(包)要求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场备案登记,办理身份证验证事宜。

2、投标人办理备案登记和身份证验证事宜时间:从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起,到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前一个工作日止。

3、投标人办理备案登记和身份证验证事宜地点:武昌中北路28号,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资格证件审查室(房间号602)。

4、投标人办理备案登记和身份证验证时,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审查原件,备案复印件);《法人承诺书》(一份备案);《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备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本人身份证;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已购买);现场填写《投标人备案登记表》。

5、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身份证验证正常的出具《省级招投标市场投标人身份证验证书》(以下简称“验证书”)。未获得《验证书》,或在开标时未出示《验证书》,或《验证书》与身份证不相符的,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

6、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到场参加开标会(现场登记)。经审查认定非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场的;不符合标段(包)要求的;或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相符的;不予开标、不予评标、作废标处理。

7、在评标会或资格预审会评审时,评审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的《法人承诺书》;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验证书》与身份证进行审核。审核相符的予以评标,不相符的不予以评标。

8、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应载明对联合体投标各方关于投标人到场备案登记、到场参加投标活动、身份证验证工作的要求。

9、在招标项目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人确认定标中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验证书》归档管理,纳入《项目招投标报告》中,提交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场管理处审查。发现缺失或《验证书》与中标人派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相符的,不予办理《招投标项目进场交易证明书》。

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

(一)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二)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三)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0月21日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机动车一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在其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8 生效日期: 2006-07-28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第五稿2010-05-20)

第八条 【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

二、将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船舶过闸费的。”

三、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停泊区以及施工作业场所,对船舶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实施监督检查。”

四、删去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航道,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确定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中供船舶、排筏航行的水域,以及航标、标志标牌、过船建筑物、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航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航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航道建设、养护资金的投入,支持和鼓励航道的开发、利用,发展航运事业。

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非法占用。

第五条

本省航道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并重、保障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二章 航道规划建设和养护

第六条 本省航道按照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分为一至七级航道和等外级航道。

一至七级航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等外级航道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方案,并征求航道沿线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航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航运发展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编制。

航道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并与防洪规划、综合运输网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航道应当符合航道规划。

第八条 一至四级航道的航道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

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并征求航道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依法办理报批手续;五至七级航道的航道规划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并征求航道沿线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航道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航道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公布。

第九条 对本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内规划等级高于现状等级的航道,实行航道规划控制线制度。航道规划控制线按照航道规划等级的航道中心线或者现有深泓线向两侧予以控制,控制范围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航道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航道规划确定。

在航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除必要的水利工程设施外,不得规划、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航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规划控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航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被划定为规划保留区的,同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航道建设,改善航道

通航条件,提高船舶通行能力。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航道规划编制航道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航道建设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鼓励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航道建设资金的来源为:

(一)国家和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

(二)国家政策性贷款以及国内外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

(三)省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交通规费;

(四)社会资本投资;

(五)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水利、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和项目的协调,具备联合建设条件的,应当统筹利用建设资金,兼顾航道、水利、市政、旅游观光等功能,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

第十二条 航道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用地计划中安排。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可

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征地和拆迁安臵工作。

第十四条 整治航道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不得危及水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并事先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整治河道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符合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并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因整治航道损坏水利工程设施或者因整治河道损坏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赔偿或者修复。

第十五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先干线后支线、先急后缓的原则制定辖区内航道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承担航道养护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以及养护作业合同的要求实施航道养护。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航道严重损坏,航道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六条 依法进行航道建设和养护作业,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臵航标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干涉和索取费用。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水利、国土

资源等部门,在干线航道上统筹规划、逐步设臵水上服务区,为船舶提供服务。

水上服务区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单位,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第三章 航政管理

第十八条 在航道上建设桥梁以及在一至七级航道上建设或者设臵下列设施,其施工设计图、施工方案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一)专用航道交叉口;

(二)隧道、渡槽;

(三)跨河或者过河缆线、管道;

(四)码头、水上服务区、驳岸、护坡、取排水口、栈桥、趸船;

(五)航道边坡、边坡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的船坞、滑道、装卸设施。

在七级和等外级航道上建设桥梁,在七级航道上建设或者设臵前款设施,由所在地县级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在五级和六级航道上建设桥梁,建设或者设臵前款设施,以及在一至四级航道上建设或者设臵前款第

(三)、

(四)、

(五)项所列设施,经所在地县级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在一至四级航道上建设桥梁,建设或者设臵前款第

(一)、

(二)项所列

设施,经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书和施工设计图、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

建设或者设臵第一款所列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涉及港口、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在航道上建设拦河闸坝,应当符合防洪标准、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或者设臵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设施,应当符合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不得降低航道通航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一至四级航道设臵水中桥墩的,桥梁墩台的顶部应当设臵在该航段最高通航水位以上或者设计河底标高以下;

(二)码头及其必要的作业、停泊水域应当在航道设计宽度水域外,河面宽度小于航道设计宽度的,设臵码头应当采用挖入式结构;

(三)取排水口等设施不得在航道通航水域内建造,在通航水域外建造取排水口不得导致航道通航水域横向流速大于每秒零点三米、回流流速大于每秒零点四米;

(四)架设跨河或者过河缆线、管道应当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技术标准;

(五)架设不依附桥梁的跨河管道,其净空宽度应当大于同等级航道上桥梁通航标准,净空高度应当大于同等级航道上桥梁通航标准一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 在航道上建设桥梁、拦河闸坝、专用航道交叉口、隧道、渡槽、码头,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项目论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航道的通航能力。

第二十二条 损坏航道管理机构建设、养护的航道驳岸、护坡和其他航道设施的,应当给予修复或者赔偿。

因工程建设、生产经营需要移动、拆除航道设施的,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其移动、拆除和重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在航道上拆除桥梁或者临时设臵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墩台等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恢复航道原状。

在航道上实施疏浚、清障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将废弃物弃臵地点告知作业地航道管理机构,不得将废弃物弃臵在航道内和航道边坡上。

第二十四条 船厂、港池、码头、排水口、水上贮物场等设施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航道淤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航道管理机构的要求实施疏浚、清障。

第二十五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航道条件和航运需要,合理配臵和调整航标,保证航标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发现航标受损、移位、失常后,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修复前应当设臵临时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内河助航标志》等航道技术标准设臵和维护专设标志。

专设标志可以委托航道管理机构设臵、维护。自行设臵和维护的,应当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

(一)在通航水域内设臵固定渔具、种植水生植物或者围河养殖;

(二)向航道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三)危害、损坏航标、标志标牌和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

(四)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使用航道;

(五)在航道边坡、航道边坡外侧五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堆放物料、建造房屋,在航标周围二十米范

围内设臵非交通标志标牌;

(六)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

第二十八条 通航河流上的桥梁由权属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无法确定权属单位的机耕桥、人行桥,由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

因航道发展拆除桥梁需要复建的,航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桥面宽度和荷载标准予以复建,或者给予补偿并由原桥梁权属单位予以复建。经协商由航道建设单位负责复建桥梁,原桥梁权属单位要求增加桥面宽度的,所需费用由其承担;桥梁建成后,移交原权属单位管理、维护。

第二十九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适时发布航道变迁、航道尺度变化、航标调整以及航道工程施工作业的通告。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在干线航道上设臵交通标志标牌,在支线航道上逐步设臵交通标志标牌。

第三十条

调水、泄水影响航行安全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限航、封航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船闸管理

第三十一条 船闸管理应当制定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运行制度。

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对船闸进行定期保养、保持设备正

常运行,改进船舶过闸调度和收费方式,缩短船舶过闸时间,定期发布船闸上下游水位变化情况,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过条件。

第三十二条 京杭运河船闸上下游一千五百米为引航道,其他船闸上下游八百米为引航道。

在引航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水上货物交易;

(二)擅自打捞沉船、沉物;

(三)设臵码头、装卸设施、加油站、趸船。

第三十三条 船舶办理过闸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有效航行证件,如实申报船舶主尺度、船舶总吨和货种,按照规定缴纳船舶过闸费。

对船舶证书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符或者无船舶证书的,船闸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海事、船检机构进行实测,核定其计费基数。

第三十四条 船舶过闸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出闸室时抛锚;

(二)擅自在闸室、闸口或者引航道内滞留;

(三)未经登记、调度强行进闸;

(四)在靠船墩或者闸室停靠时,超越安全界限标;

(五)进出船闸时抢档、超越其他船舶;

(六)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

第三十五条 因船闸管理人员操作失误造成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船闸管理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碰撞闸门、底槛和船闸其他设施,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船闸管理单位,并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不得通过船闸:

(一)未缴纳或者未缴足船舶过闸费的;

(二)船舶动力、舵机操纵设备等发生故障,或者船体损坏漏水,影响航行安全的;

(三)损坏航道设施未作处理的;

(四)不具备夜航能力夜间过闸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管理机构实施航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上级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航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航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航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执法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九条 航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航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航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停泊区以及施工作业场所,对船舶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调查航道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四十二条 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两人以上,佩戴标志,着装整齐,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航政管理专用船舶、车辆,应当设臵统一标志和示警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建设、设臵与通航有关设施,或者未按照审查决定内容建设、设臵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工、补办手续或者限期清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属于临河设施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航道碍航或者断航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跨河、过河设施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航道碍航或者断航的,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水利、港口、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建设、设臵有关设施,或者未按照审查决定内容建设、设臵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恢复航道原状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废弃物弃臵在航道内和航道边坡上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清除,向航

道边坡弃臵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向航道内弃臵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疏浚、清障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航道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疏浚、清障,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臵、维护专设标志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一)、

(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

(一)项、第三十五条第

(一)、

(二)项行为之一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三)、

(五)、

(六)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

(三)项、第三十五条第

(三)、

(四)、

(五)、

(六)项行为之一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四)项行为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驶离航区,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航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应当予以行政许可而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航道养护、航标管理等职责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第五十一条 由单位自行使用的专用航道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其养护由使用单位负责。

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请以“那一刻,我的世界春暖花开”为题,写一篇文章。

要求:①捕捉生活细节,写出自己“那一刻”的内心变化;②除诗歌外,文体不限;③不少于600个字;④文中不得出现真实的地名、校名和人名;⑤书写要正确、规范、美观。

一阵雨过后,空气也像被雨冲洗了一般,格外清新,如茵的草地上,点点露珠挂在草叶上,像一个个晶莹的水晶灯笼,太阳光照在上面,映出了青的蓝,赤的红,紫的绿。

明天就是13号,要中考了,我的心中掠过一丝迷惘与担忧:三年的奋斗即将体现在这三天,三年的等待只为这一战,万一考不上重点,万一临场失常„„带着忧虑和不安,我走出了家门,——出去散散心吧!

路边的花儿被风雨打折了,想要站起来重新开放,似乎不可能了。——这是不祥的预兆吗?明天,后天,大后天,我会失败吗?泪水不知不觉地滑过我的脸颊。迷蒙中,我看到了一个小小的、白色的身影——是纸吗?不,现在没有风,它却在微微颤动。走近一看,哦,是一只白蝴蝶,只见它全身湿湿的,显然是被雨淋的,两只触角极细微地颤动着,身上芝麻大的黑点依然可见。它停在花瓣上,似乎观察着周围的动静,——就算周围有什么敌害,小白蝶也无力反抗,它太虚弱了!

此时,我仿佛看到它在雨中挣扎的情景:大雨哗哗地下着,显示着它的淫威,小白蝶想找个地方躲起来,却被一个大雨点给打在了地上,它抖着翅膀想要飞起来,可它那细弱的脚连站都站不稳。第一次,它没有站起来,第二次,它又倒下了,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啊,它终于站起来了,爬出了水洼„„我的心怦然一动,多勇敢的小白蝶啊!

我轻轻捉住它的翅膀,小心翼翼地把它放在朝阳的地方,让它感受一下阳光的温暖,它的身体又抖起来了,是怕我吗?噢,不要怕,我的小勇士,我微笑着离去。刚走不远,我突然想到我怎么可以把这么弱小的生灵放在那里呢,我又跑了回去,令人震惊的是,小白蝶飞向了天空。飞去之前,它在我的身边转了一圈,似乎感谢我,然后又飞走了,飞向了天空。——多顽强的小生命啊!

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构建江苏中医药人才高地,加速培养一批在全国中医药领域具有先进学术水平的领军型人才,引领和带动中医药学科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医药领军人才是指学术上有所专长、医德医风高尚、管理能力突出、创新能力强、能带动和推动本学科发展,并在重大疾病的预防与诊治,尤其是在疑难复杂疾病的救治及治未病中具有显著工作绩效的高层次中医药人才。

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的主要任务是,在全省范围内,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以资助课题研究为主要方式,经过5年努力,培养出30名左右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高层次中医药学科带头人。

第三条 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自2009年起实施。江苏省中医药局及有关部门对纳入培养计划的领军人才给予经费支持,并对领军人才培养进行动态过程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以确保领军人才培养的成效。

第四条 江苏省中医药局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实施。领军人才的培养和日常管理工作由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五条 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总体培养目标为:通过重大项目实施,结合相关临床、教育和科研基地建设,培养既具有战略思维和组织才干,又具有深厚中医药理论功底,能把握中医药发展规律,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研究方法的中医药研究型学术带头人;造就一批具有创新性思维、学术技术精湛、并在重大疾病的预防与诊治、尤其是在疑难复杂疾病的救治和治未病等方面具有显著工作绩效和能力、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新一代中医药学科综合型、创新型人才。

第三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

第七条 申请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中医药事业,学风严谨,勇于开拓,医德高尚,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59年1月1日后出生)。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主攻方向明确,培养措施可行,业务发展环境良好,5年内可以达到培养目标;

(四)所在科室系省级或省级以上重点专科、学科、研究室(含建设单位),或2级以上实验室;

(五)具备下述条件中的2条:

1. 在疑难杂症的诊断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

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者。

2.近5年在中医药重大疑难疾病预防、诊治和中医药科技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中医临床人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在中国中文核心期刊或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中药和实验室研究人员必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ISTP和ISR收录期刊发表论文或会议论文IF(累计影响因子)在3分以上;

3.近5年曾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项目及子项目、973计划项目及子项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及子项目等),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项目、江苏省科研项目、省中医药局立项资助项目和主要国际组织的合作项目;

4.近5年曾获得过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具有个人获奖证书)。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一)担任国家级相关一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常委,或省级相关一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学术职务,或国家级或国际组织所属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或担任核心期刊编委以上学术职务;

(二)曾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

一、二等奖,或曾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

(三)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研究室/实验室)、

专科的学科带头人,或担任江苏省中医药重点专科、2级实验室的学科带头人;

(四)获得地市级以上名中医称号;

(五)担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导师;

(六)国家和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对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根据上述申报条件,申请者须填写《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申请书》,《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江苏省中医药局。

中医药领军人才的选拔,既要突出领军作用,同时又要兼顾学科分布。各单位每个学科或专科限报1人,全省同一个学科或专科选拔名额最多不超过3人。

第十条 评审的程序为初审、复审和认定三个步骤。

江苏省中医药局将组织省内外著名专家,对申请者在国内相应学科的技术优势地位、发展目标与潜力,重点发展的诊疗技术的先进性、科学性及可行性进行评审。评审分为:

(一)初审 对申请者根据《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进入复审。

(二)复审 组织专家对申请者进行现场答辩及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论证。

(三)认定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我省中医药领军人才总体培养目标等情况,由省中医药局认定培养对象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培养对象在江苏省卫生厅和江苏省中医药局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者,正式列为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第五章 培养方式

第十二条 导师带培。按照自愿、对口的原则,省中医药局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所在单位为领军人才聘请相应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作为指导老师,或领军人才到知名专家所在单位进修学习等。建立科学合理的导师带培制度,制定具体的带培计划,明确任务目标,加强考核管理。在导师的指导下,凝炼主攻方向,开展科学研究,通过导师指导和帮带,促进领军人才成长。

第十三条 项目带动。省中医药局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及其所在单位按有关程序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等。通过项目实施,提升领军人才的创新能力和领军能力,促使其取得更多的科研成果,带领出更优秀的团队。

第十四条 研修培训。省中医药局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参加重要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到国内外一流大学、医院或研究机构进行培训研修,不断提高他们参与国际科技竞争的能力。培训研修所需经费,可从领军人才资助经费中补助。

第十五条 学习交流。省中医药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培训、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的主题活动。集中安排领军人才学习政治、经济、管理和医学前沿等方面的理论知识;搭建领军人才

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平台;研讨领军人才培养规律,总结培养工作经验,促进领军人才成长。

第六章

培养经费

第十六条 对列为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省财政按每人50万元标准予以专项资助。

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匹配经费比例不得低于1﹕1。

鼓励培养对象通过竞争与合作争取各级各类科研经费。 匹配经费与资助经费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 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对象及其团队的业务和科研活动,包括业务条件改善(10万元以下科研用设备及器材)、科学研究、组织国内外学术会议、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国内外进修学习等。按规定凡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省级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下达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经费下达进度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和考核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各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管理办法须报省中医药局备案。每年12月31日前须将本专项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报送省中医药局。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江苏省中医药局与纳入培养计划的中医药领

军人才所在单位签订培养合同,明确培养目标和考核内容,并实行动态过程和目标管理。建立支持领军人才培养的相关政策,从专科、学科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推荐领军人才担任相关专业学会职务。同时加强对领军人才组织、管理、协调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其带队伍、领团队、育人才的作用。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发挥领军人才的自主性和领衔作用,在学科(专科) 发展、人才团队建设、学术交流、设备配置、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保障,并充分尊重领军人才的自主权,为其创造良好的业务条件和成长环境,同时为他们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和进修提供必要支撑。

中医药领军人才应注重自身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的提高,积极参与国内外竞争,尽快掌握本学科核心关键技术,取得标志性成果,成为标志性人才,进而带领和推动本学科发展。

第二十一条 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周期原则上定为5年。培养期间,培养对象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省中医药局每年对培养对象业务情况和所在单位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培养对象考核成绩排在末位的,停拨下一省资助经费,所需培养经费由单位承担,下一考核结果不在末位后继续拨付;考核成绩两年排在末位的,取消培养资格,终止培养。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经费匹配和任务进度等要求完成培养任务的,暂缓拨付下一省资助经费并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到位后继续拨付;拒不整改的,将撤消该单位所有培养合同,终止培养经费资助。

项目结束后,省中医药局和财政厅将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考核评估。对完成培养目标,成效显著者,予以表彰;对无法完成培养目标,或违反科学道德、弄虚作假的领军人才,视具体情况追回已资助经费或调拨已购置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 中医药领军人才发表相关论著及成果时,应注明“受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项目资助”字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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