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检查妇产科论文范文

2024-01-27

B超检查妇产科论文范文第1篇

BPD——双顶径,头部左右两侧之间最长部位的长度 FL——股骨长,胎儿大腿骨的长度 其他:

CS——胎囊,怀孕早期数据。胎囊位于子宫宫底、前壁、后壁、上部、中部,且形状清晰为正常。

CRL——头臀距,表示胎体纵轴平行测量的最大长轴,主要用于判定孕孕早期孕周和胎龄。

OFD——枕额径,胎儿鼻根至枕骨隆突的距离。

HC——头围,胎儿环头一周的长度。 AC——腹围,胎儿肚子一周的长度。

GP——胎盘级别,一般胎盘分为0,I ,II,III级。这是孕晚期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II级以上表示胎儿成熟。

AI——羊水指数,正常范围是8-20cm左右,过多或过少都不好。

S/D——胎儿脐动脉收缩压与舒张压的比值。与胎儿供血情况相关,比值随孕周增加下降,一般24周前比值小于5.5,24-30周比值小于5,第30-36周小于4,第36-40周S/D一般不超过3。

B超检查妇产科论文范文第2篇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让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及《江门市人口计生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按照我市卫计局和食品药品管理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重视,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卫计局和上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文件通知精神。

二、认真学习并落实《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等。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我院B超室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宣传资料。

四、B超室医务人员坚持持证上岗,B超室公示B超工作人员相处及有关资料。

五、按《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加强B超仪器的使用和实施孕妇产前检查管理工作,功能科主任负责B超室的全面管理工作,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新增加的B超仪器、技术人员及检查服务进行备案登记并上报。

六、孕妇进行产前B超检查时,按医嘱进行相应检查,任何情况下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孕妇进行产前B超检查时,B超检查医生或旁观医务人员不能对所观察到的胎儿性别情况现场讨论或暗示胎儿性别。

八、B超室医务人员及本院其它医务人员可以对如无医学需要而要求知道胎儿性别的孕妇进行即时教育,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对无理取闹者及时报告医务办,必要时交由上级部门处理。

九、对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者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xxxx院

B超检查妇产科论文范文第3篇

胃肠B超检查前:前一晚要进易消化食物,检查当日晨禁食禁水。 B超检查前注意事项二:

如检查盆腔的子宫及其附件、膀胱、前列腺等脏器时,检查前需保留膀胱尿液,可在检查前2小时饮开水1000毫升左右,检查前2-4小时不要小便。 B超检查前注意事项三:

病人如同时要做胃肠、胆道X线造影时,超声波检查应在X线造影前进行,或在上述造影3天后进行。

B超检查前注意事项四:

做胆囊和胰腺B超检查前:前一天要少吃油腻食物,检查前8小时(即检查前一天晚餐后)不应再进食。

B超检查前注意事项五:

妇产科B超前:备同胆囊。但检查前2-3小时应停止排尿,必要时饮水500-800Ml,务必使膀胱有发胀的感觉。如果是在怀孕初期,则不必饮水,以免膀胱过度充盈而压迫子宫。如经阴道超声检查,则无需特别饮水。

B超检查前注意事项六:

作腹腔器官检查时,遇腹腔气体过多或有便秘的患者,医生可能嘱检查前日晚服缓泻药,或在检查前灌肠,患者应当认真配合。

B超检查前注意事项七:

脾脏B超、肝脏和肾脏B超检查:一般无须特别准备,但最好是空腹进行。 B超检查前注意事项八:

B超检查妇产科论文范文第4篇

(二)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全面登记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计生服务站的B超设备及操作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登记情况上报辖区县级人口计生局备案。

(三)B超室应悬挂或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警示标志并公布举报电话。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与B超科室负责人、B超科室负责人与B超操作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并存档备案。制定《B超使用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

(四)除批准开展产前医学诊断的机构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医学诊断的机构经过法定审批程序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用B超或其他任何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

(五)对所有孕妇进行超声检查,必须经临床医生申请,并查验孕妇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准确、完整填写《孕妇B超检查登记表》(此表和下文《孕妇人流登记表》、《孕妇引产登记表》均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各县市区统一印刷),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

(六)B超室实行“双门、双锁、双匙”。B超孕检时,应有两

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实行“双签名”。若B超室只有一名B超医生,应由B超室负责人陪同并在《孕妇B超检查登记册》上签名。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终止妊娠业务。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严格查验并登记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怀孕14周以下的,查验终止妊娠手术对象身份证;

2、怀孕14周以上,不符合生育规定(包括年满20周岁以上未婚、离婚、丧偶对象)要求终止妊娠的,由乡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3、怀孕14周以上,符合生育规定(包括符合生育第一孩或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的对象)要求终止妊娠的,由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卫生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施行手术,并及时报告施术单位所在地人口计生局,所在地人口计生局应及时开展相关调查。

(三)医学需要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有相关诊断证明、施术医生及妇产科主任、施术单位负责业务工作的领导签字,并报施术单位所在地人口计生局批准(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须经施术医师和施术单位分管业

务院长确认并签字后施术,并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四)凡持外县、市、区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证明,拟在本县、市、区辖区内施术的,接诊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要求施术对象将审批证明送交本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核实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实施。妊娠14周以上孕妇属县、市、区外流入人口的,其终止妊娠申请均由流入地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五)妊娠14周以下的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孕妇人流(含药流)登记表》;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孕妇引产登记表》,并如实填写胎儿性别。

(六)施术单位必须将终止妊娠手术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

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

(一)助产机构应规范入院登记,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使用规范的《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登记簿》,如实登记孕产妇姓名、身份证号码、生育证件号码、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详细地址以及配偶的真实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对拒不提供《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及详细居住地址的住院分娩对象,庆24小时内通知当地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分娩后暂缓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县、乡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通

知后24小时内要派人到医疗机构与分娩对象见面调查核实。待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处理后再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所有助产机构应设置第二代身份证读卡器。

(三)助产机构要指定专人按要求将分娩信息于48小时内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并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包括息隐、米非司酮、含珠停、米索前列醇、利凡诺等。

(二)终止妊娠药品统一实行定点批发、批准使用,定点批发企业、批准使用单位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口计生委审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三)定点批发企业、批准使用单位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区(专柜)、专账管理,并做到出入库手续规范齐全,出入库账账、账物相符。

(四)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提供以下原始证件:

1、《荆州市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专用证》;

2、批准使用单位的采购证明(采购证明须注明采购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和数量);

3、采购人身份证。

(五)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单独出具票据,销售票据上的药品品名、数量要与采购单位出具的采购证明上的药品品名和数量相符,并将采购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采购证明原件与采购票

据存根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5年。

(六)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仅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七)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开具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政策内二胎孕情全程服务制度

(一)全程服务对象:符合政策生育二胎(含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

(二)全程服务责任人:乡(镇、街道)国家工作人员、村(居)两委全体干部。

(三)全程服务要求:

1、符合政策生育对象在生育第一个小孩三个月内列入全程服务对象,村(居)委员会要与其签订村(居)民治自合同,并建立健全包含全程服务对象、包保服务责任人、包保服务措施等内容的全程服务档案和按月随访服务记录本。

2、自包保之日起,包保服务责任人每月对常住人口随访服务一次,对流出人口,每月要通过各种方式至少联络一次,并通过信息平台与其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交流沟通,对重点对象,必要时要到其现居住地开展面对面的交流服务;包保服务责任人要将包保服务对象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填写在随访服务记录本上。

3、每季度要对常住本地的包保服务对象开展一次环孕情监测活动,包保服务责任人要督促包保对象按时参加;每季度要督促流出的包保服务对象在其现居住地落实环孕情监测,并对现居住地出具的环孕情监测证明核实真伪;包保服务对象出现孕情消失的,包保服务责任人要在48小时内向乡(镇、街道)计生办通报,计生办要对孕情消失的原因认真调查核实,发现有“两非”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4、乡镇(街道)计生办要及时开展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分拣、核实和录入工作,并将信息共享平台上反映的全程服务对象的怀孕、生育、节育等情况通报给包保服务责任人。

5、各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或乡镇长每月要召集一次全体包保服务责任人碰头会,对全程服务情况进行总结、交流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市、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

B超检查妇产科论文范文第5篇

为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促进人口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严禁医疗机构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工作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严格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引产。

2.从事B超检查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等相关的执业资格,经县卫生局批准注册后方可上岗。乡镇卫生院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3.B超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等有关规定,从事B超检查、诊断等医疗行为。

二、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上级计划生育工作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如下处理:政府办医疗机构B超岗位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者,一经查实,给予行政开除,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 代表签名:

乙方: 代表签名:

B超检查妇产科论文范文第6篇

BPD——双顶径,头部左右两侧之间最长部位的长度 FL——股骨长,胎儿大腿骨的长度 其他:

CS——胎囊,怀孕早期数据。胎囊位于子宫宫底、前壁、后壁、上部、中部,且形状清晰为正常。

CRL——头臀距,表示胎体纵轴平行测量的最大长轴,主要用于判定孕孕早期孕周和胎龄。

OFD——枕额径,胎儿鼻根至枕骨隆突的距离。

HC——头围,胎儿环头一周的长度。 AC——腹围,胎儿肚子一周的长度。

GP——胎盘级别,一般胎盘分为0,I ,II,III级。这是孕晚期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II级以上表示胎儿成熟。

AI——羊水指数,正常范围是8-20cm左右,过多或过少都不好。

S/D——胎儿脐动脉收缩压与舒张压的比值。与胎儿供血情况相关,比值随孕周增加下降,一般24周前比值小于5.5,24-30周比值小于5,第30-36周小于4,第36-40周S/D一般不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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